气煤招标公告(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25)
西盘煤焦化2025年11月气煤(新疆气煤二组)采购公告
西盘煤焦化2025年11月气煤(新疆气煤二组)采购公告
1.
采购
条件
本采购项目西盘煤焦化2025年11月气煤(新疆气煤二组)(PGWZMYHHD251106246944)采购人为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燃料事业部,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单轮谈判。
2. 项目概况与
采购
范围
2.1 项目名称:西盘煤焦化2025年11月气煤(新疆气煤二组)
2.2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直接采购
2.3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生产型营业执照
(2)流通型营业执照
3.3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流通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的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3.5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本项目投标方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本项目允许多家中标,生产型供应商、流通型供应商的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所投标段或标量金额(不含税)的30%。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1)营业执照(或副本)扫描件;
(2)税务登记证(或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除外);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除外)。
(4)新增供应商须在投标时提供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限,攀钢技术质量部门或其他国有检测单位出具的样品评审合格报告有效期为三个月。
3.6 本次采购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
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1月07日10时00分至2025年11月10日13时45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 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下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4.3 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4.4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800.0元,售后不退。
5.
响应
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13时45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电子CA数字证书(标证通APP)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
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燃料事业部
招标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85号
地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风螺丝觜弄弄坪东路21号
联系人:
郁凯
联系人:
黄达利
电话:
0812-3385214
电话:
0812-3381998
8.
异议
渠道
通过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向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
异议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028-87543859
电子邮箱:lihairong@ansteel.com.cn
9.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为落实上级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重拳惩治贸易、招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特向广大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们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如发现鞍钢招标公司职工存在贪污侵占、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与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
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412-6736658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 8:00-17:00
10.
其他事项
(1)采购文件中未列举完全的其它串通投标情形及具体认定、处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及鞍钢集团有关制度执行。非招标项目参照执行。 (2)投标人/供应商(申请人或报价人)接到中标/成交短信后,应尽快登录平台(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查看中标/成交服务费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鞍钢招标有限公司(通过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缴纳,否则无法获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3)采购文件附件或所附采购方案附件中对报价格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或报价)截止时间前采购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若采购文件其它地方的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5)采购文件中不允许偏离的商务、技术等要求,均指不允许负偏离,凡评审后认为属于正偏离的(优于采购文件要求),视为无偏离。 (6)投标/响应文件中除有明确要求带有合同约定性质的文件(含附件)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外,其它说明、证明、承诺、报价表、技术协议等若有盖章要求的,需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7)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在开标后无不可抗力原因撤销投标文件的视为弃标,按非正当理由弃标行为进行处罚;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弃标人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8)投标文件格式中《鞍钢集团采购廉洁诚信承诺》为必传项之一,由投标人上传;没有上传或者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否决投标。 (9)相同品牌产品,制造商及其代理商(流通商)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除外),除最低价投标人有效外,其余投标人予以否决。 (1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的,对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被认定为恶意竞争的,对应投标人还将受到警告处罚。 (11)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首页“重要通知”、系统通知栏目中发布的有关“通知”、“公告”、“规定”等,这些栏目的发布内容,是本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12)本项目中如有多个招标人或委托人名称的,以“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准。
2025年11月06日
公章Epoint
附件:
附件1:2025年新疆气煤二组合同质量条款(西盘).docx
物料清单附件.pdf
附件2:评审原则-气.docx
2025年新疆气煤二组合同主要质量条款一、产品名称:新疆气煤二组。二、产地:新疆。三、数量:万吨。四、质量要求(一)品种:焦煤。(二)Ad≤7.0%;St≤0.50%;Mt≤13.0%;37.0%<Vdaf≤45.0%;G值≥85;反射率标准偏差S≤0.10。(三)粒度为0-50mm,大于50mm部分不得超过5%,最大粒度不得超过100mm。其它:1、不得混有杂物;2、不得分层及混品种装车。五、价格(一)基价:以“Ad≤7.0%;St≤0.50%;计价水8.0%;37.0%<Vdaf≤45.0%;G值≥85;反射率标准偏差S≤0.10。”为基准。含税包干到厂价为元/吨(两票制),其中铁路运费约为元/吨,煤价=(含税到厂价-实际铁路运费)/1.13。(二)合同金额:不含税金额预计为元,含税金额预计为元。(三)质量减价条款1、减价条款⑴7.0%<Ad≤7.5%,Ad较7.0%每增加0.1个百分点,减价6元/吨;7.5%<Ad≤8.0%,在已减价基础上,Ad较7.5%每增加0.1个百分点,减价10元/吨。8.0%<Ad≤8.5%,减价100元/吨;8.5%<Ad≤9.0%,减价200元/吨。⑵75≤G值<85,G值较85每降低1个点,减价5元/吨。70≤G值<75,减价180元/吨。⑶0.50%<St≤0.60%,St较0.50%每增加0.01个百分点,减价3元/吨;0.60%<St≤0.70%,在已减价基础上,St较0.60%每增加0.01个百分点,减价5元/吨。0.70%<St≤0.80%,减价180元/吨;0.80%<St≤0.90%,减价350元/吨。⑷0.10<反射率标准偏差S≤0.15,减价15元/吨;0.15<反射率标准偏差S≤0.20,在已减价基础上,减价30元/吨;0.20<反射率标准偏差S≤0.25,在已减价基础上,减价100元/吨。0.25<反射率标准偏差S≤1.00,减价300元/吨。⑸Vdaf>45.0%或Vdaf≤37.0%,减价150元/吨。2、单批(车)煤质量出现如下条件之一的,按达到的最高减价条款减价,不再计算其他减价:⑴65≤G值<70,减价650元/吨;G值<65,减价850元/吨;⑵St>0.90%,减价550元/吨;⑶9.0%<Ad≤10.0%,减价600元/吨;10.0%<Ad≤11.0%,减价850元/吨;Ad>11.0%,减价1050元/吨。3、镜质体随机反射率非公司采购炼焦煤(褐煤、长焰煤、不粘煤、贫瘦煤、贫煤、无烟煤)测定点比例≤5%、碱性物质(CaO+MgO+Fe2O3+K2O+Na2O)合量≤20%,且(K2O+Na2O)≤1.0%作为质量控制条款。买方可采取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进行暂停进料或协商扣款处理。4、以上减价均为不含税。六、验收及异议处理(一)以买方质量验收部门化检验所的检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买方按批检验,按批进行质量认定(批料的定义:原则上同一品种同一供货单位24小时内到达的物料组成一个检验批,必要时可分类或合并组批)。买方有权视质量波动情况临时确定组批方法。(二)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1.买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取样标准进行采样,并做好采样记录,份样数、份样量和大样量(买方质量验收部门依据国家商品煤取样标准制定的标准进行取样)保证达到或超过标准规定,以确保试样具有充分的代表性。2.买方质量验收部门依据国家商品煤制样标准制定的标准进行制样,并保留存留样(原样缩分留底保留一个月)、存查样(制备样缩分留底保留一个月)、分析底样(分析试样缩分留底保留一个月)等三级试样,以保证试样制备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3.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方法按GB/T212;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按GB/T211;全硫量的测定方法按GB/T214;胶质层厚度的测定方法按GB/T479;粘结指数的测定方法按GB/T5447;粒度的测定方法:日常采用目测,目测不合格时按QJ/GF4.042;镜质体反射率的测定、计算方法按GB/T6948;镜质体反射率分布图的绘制方法按GB/T15591;单煤种结焦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方法按QJ/GF4.006;杂质的检验采用目测。(三)水分明显过高的认定方法及处理:车厢物料表面出现明显的物料泥水坑(见明水),可视水分严重程度减量1.0~3.0吨/车。(四)杂物的认定及处理:买方验收时发现煤中混有雷管、木头、钢材或其他杂物,经买卖双方确认后扣量处理,造成买方设备损坏等损失,卖方承担赔偿。(五)同批(车)装不同品质煤的认定方法及处理:1.当验收时发现不同运煤车或同车不同部位分层、分段装不同物料(比例大于2.5%)时,买方可对分层、分段部分物料单独抽查,并按抽查检验结果发质量检验报告。抽查检测指标为“质量要求”中任意一个或几个指标,检验结果不接受质量异议。2.出现上述情况,如抽查车数小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按抽查所涉及的车数数量处理;如抽查车数等于或大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则该批料按抽查不合格程度最大的单值发检验报告。(六)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卖方日发货量在300吨以上的且卖方在质量验收方面有异议的,可向买方提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在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前,卖方必须与买方质量验收管理部门签订“共同取样验收协议”,对现场安全、工作条件、验收内容等做出具体约定。(七)卖方出现质量指标或水分超过合同约定时,买方可要求卖方进行质量整改;点数比例低于合同值(20-30),买方对卖方实施暂停进料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进料;买方可采取质量抽检,对质量控制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质量预检、暂停进料或协商扣款处理。(八)当买方验收地点或方式发生变化时,买方将根据条件制定适宜的验收方式并及时通知卖方。(九)粒度的认定方法及处理:买方质量验收部门对来料粒度进行目测,目测不合格后可对来料进行抽查验收。质量验收部门依据“GB2007.7散装矿产品取、制样通则粒度测定方法-手工筛分法”制定买方的技术标准进行抽查、筛分,对粒度超标车单车按“(实际测定值-合同规定值)×当车计量净重”减量接收。(十)质量控制条款:1.卖方所供物料有违约行为或质量波动较大,买方有权约谈卖方,卖方应配合;给买方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买方根据卖方所供原料批料质量波动大小、单车质量抽查及供料过程的诚信情况等实际,对卖方实行风险分级管理。3.买方可根据实际对新进厂家及品种、停料三个月及以上或连续出现质量波动的厂家及品种实施质量预检,质量预检出现验收指标不合格,买方有权拒绝验收、暂停进货或终止合同。七、供货要求(一)为便于买方验收,卖方应按约定组织发货,未经买方同意发货的,买方可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二)本合同卖方履约保证金为元(本合同总金额元的5%,向上取整至万元)。供货计划兑现率在90-110%之间(四舍五入取整至90%和110%),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卖方发货控制不力,供货计划兑现率>110%的部分不予结算,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供货计划兑现率低于90%的部分按照不足部分所占权重,扣除相应额度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90%计划量-实际供货量)/90%计划量*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买方主动通知停止发货,造成卖方无法完成交货数量,买方全额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均为无息退还。(三)卖方应从双方约定的发货单位(生产厂家、产地、发货站)发货,如需改变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未经买方同意自行改变发货单位发货的,买方可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四)如因票据填写不清或错误造成买方验收困难,买方可拒收。八、交货地点火车运输交货地点约定为到站:经久站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专用铁路;收货单位为:西昌盘江煤焦化有限公司收货。九、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一)、运输方式铁路运输。(二)、费用负担铁路运费受票方为收货单位西昌盘江煤焦化有限公司,买方代收货单位向卖方支付其代垫铁路运费。十、计量方式:以买方计量验收部门的计量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十一、结算与付款:(一)结算方式:1、本合同标的物单价按增值税发票挂账后20天支付6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价格确定,结算价格根据支付方式确定。2、买方按批次质量验收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依据(小数位数与质量要求一致),到货后次月一次性办理有关结算手续;结算达到成分计价标准中扣最高价时,不再计算其他加减价。3.买方按过磅量保留8.0%的水分(低于8.0%时,折干补足8.0%;超过8.0%时,折干减量)计算数量作为结算依据(计算结果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3位小数)。4、煤价=(含税到厂价-实际铁路运费)/1.13。5、两票制含税到厂价为元/吨,其中铁路运费约为元/吨,煤价=(含税到厂价-实际铁路运费)/1.13=元/吨。(二)支付方式:1、先货后款。2、实际支付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差异±5个工作日免贴息,实际支付日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差异天数与180天相比差异±30天(付商业承兑汇票/惠信的按照±5工作日)免贴息,超出上述时限全时段按天计算贴息加减价。3、实际支付的品种与结算方式的第1条不一致时,按照票据种类差异和时间差异按天计算贴息加减价。4、应付账款清算时,对同一个支付申请单由于票据结构问题,造成清账尾款支付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尾差在5万元(含5万元)范围内免贴息。抵款支付及轧差支付的,免贴息。5、贴息率按到货计量时间当月最后一天攀钢的贴息率执行。合同中的贴息率是暂估利率,若与到货计量时间当月最后一天攀钢的贴息率不一致,按到货计量时间当月最后一天攀钢的贴息率执行。、买方按月根据支付日期、支付品种、合同标的类型等向卖方合并支付,支付贴息总额在1万元(含税)以内时免息,1万元(含1万元)以上时按以下方式执行:优化支付产生的差额视为支付折扣,买方可在应付款项中扣减,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劣化支付产生的差额,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不再计算贴息。十二、违约责任:(一)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卖方严重违约:1、同批煤不同车装不同品质煤,或同车分层、分部位装不同品质煤,且最差质量品质煤所占比例大于2.5%,Ad高于质量要求2.5个百分点,或G值低于质量要求15个点;2、明显的混品种装煤或同批煤车分别装入不同品种煤,且非合同品种所占的比例大于2.5%;3、未经买方同意改变产地、制造商、发货点;4、仲裁认定的其它弄虚做假行为。如出现严重违约,买方可进行如下处理:(1)当车煤零值或残值判废,5车及5车以上的当批煤零值或残值判废;(2)中止或终止本买卖合同;(3)卖方向买方支付2万元/车违约金。(二)卖方所供产品不合格或质量波动,买方可根据卖方供货质量采取中止本合同等措施。如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向买方支付赔偿款。(三)买方已卸车的货物不予退货。十三、解决争议的方法:(一)卖方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卖方可提出复检要求,应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买方复检;若卖方对买方的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属共同取样的,可将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确认;非共同取样的,可将买卖双方认可的留存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确认。买卖双方签订第三方确认协议,对第三方确认有关事项进行约定,按第三方确认结果作为买卖双方该批物料最终质量判定及结算依据。(二)买方在验收过程中现场发现卖方煤质量严重违约,由买方通知卖方到现场确认处理,火车运输的应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相关物料不得翻卸或卸入异议堆场,逾期不到可视为同意买方认定结果。(三)当出现较大的质量波动时,卖方配合买方完成质量分析及整改。(四)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其它约定:(一)除特殊注明外,本合同涉及的单价、减价均为不含税价。(二)交货期内市场若发生重大变化,价格双方协商调整。(三)以买方的计量和质量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验收合格后,买方出具结算单,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卖方需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结算单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合同号)办理结算。(四)若卖方在交货期以内已按期发货,但因铁路调运等原因未能按时到货,超过交货期1~3天到货的,较到货期价格降价3元/吨办理结算;超过交货期4~10天到货的,较到货期价格降价5元/吨办理结算;超过交货期11天及以上到货的,较到货期价格降价10元/吨办理结算。若超过交货截止日期发货的,不办理结算。超过交货期到货的价格执行当期最新价格,遇涨不涨、遇跌随跌。(五)超载罚款由卖方承担。(六)卖方所供产品若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后果和经济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七)卖方所供产品在包装、运输、装卸、现场服务等各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攀钢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根据属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司内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责任认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物料清单序物料编码物料名称物料短描述物料长描述规格型号图号材质商品品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计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元)交货地/交货港交货期需用单位备注1A0007682气煤叶类:气煤;型号规格:0-50;是否非标件:否;是否测量设备:否;是否首检:否;是否危化品:否;资源区域:新疆气煤二组;灰分Ad(%):≤9.0;挥发分Vdaf(%):37-45;硫分St,d(%):≤0.50;粘结指数G:≥85;水分0-507000.0吨1275.0经久站(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专用铁路)2025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30日30006620-西昌盘江煤焦化有限公司1A0007682气煤Mt(%):≤13.0;粒度(mm):0-50;胶质层最大厚度Y(mm):≥14.0;标准偏差S:≤0.1;0-507000.0吨1275.0经久站(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专用铁路)2025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30日30006620-西昌盘江煤焦化有限公司评审原则1.以不超过最高限价(单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最低单价为拟成交单价,有效最低单价响应方为拟成交人。为维护供应链及供货渠道,防范风险,同等条件下,生产型供应商优先,最低两家供应商成交。如无多家供应商响应有效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单价)情况时,可以一家供应商成交。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投标量小于最低投标量时为无效投标。2.如有投标方报价单价低于最高限价单价或低于其他投标方报价单价时,优先满足最低单价投标方数量(按排名第一进行分配)。其他投标方需进行价格优惠确认,是否同意按最低单价跟价。如同意跟价投标方为拟成交人,最低单价投标方为排名第一拟成交人,成交原则比照3.1执行;如不同意跟价投标方不列为拟成交人,不参与数量分配。3.成交原则如下:3.1如报价均与最高限价一致或相同(不高于最高限价)时。3.1.1如所有拟成交人的累计成交数量不超过项目招标数量时,按各拟成交人响应数量成交。3.1.2如拟成交人的累计成交数量超过项目招标数量时,按以下情形分量。3.1.2.1两家供应商响应有效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单价)情况下,按前期供货质量、参与度、及时性、完成情况等综合考虑(委托方提供相应综合排序证明),第一名按60%,第二名按40%进行分量;如第一名投标量低于60%则满足其全部投标量,其余量顺延第二名进行分量。如第二名投标量低于40%则满足其全部投标量,其余量由第一名进行承供。同时评审委员考虑铁路局规定整列装运(以千吨为单位)等综合因素调整分配数量,确定拟成交数量。3.1.2.2三家供应商响应有效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单价)情况下,按前期供货质量、参与度、及时性、完成情况等综合考虑(委托方提供相应综合排序证明),第一名按总量的50%分量,如第一名投标量不高于50%则满足其全部投标量,其余量顺延第二名;第二名按总量的30%分量及第一名分配余量(如有),如第二名投标量不高于总量的30%分量及第一名分配余量(如有)则满足其全部投标量,其余量顺延第三名;第三名最低按总量的20%及第二名分配余量(如有)分量。同时评审委员考虑铁路局规定整列装运(以千吨为单位)等综合因素调整分配数量,确定拟成交数量。3.1.2.3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响应最高限价(单价)的情况下,按前期供货质量、参与度、及时性、完成情况等综合考虑(委托方提供相应综合排序证明),第一名按总量的40%分量,第二名按总量的30%分量,第三名按总量的20%,第四名按总量的10%分量,若还有余量则后续排名投标方按最低2000吨分量;若分配总量仍未满足招标量,则余量按排名顺序优先分配。同时评审委员考虑铁路局规定整列装运(以千吨为单位)、最低投标量等综合因素调整分配数量,确定拟成交人。3.1.3为开拓供货渠道,新进供应商或原供应商第一次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其成交量最高不超过60%,最低成交量不低于2000吨,其余量比照3.1.2分配原则执行,同时评审委员考虑铁路局规定整列装运(以千吨为单位)等综合因素调整分配数量。3.1.4新增加煤炭品种,新进供应商或原供应商第一次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按申请方响应该项目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名,其分量原则比照3.1.2分配原则执行,同时评审委员考虑铁路局规定整列装运(以千吨为单位)等综合因素调整分配数量。4.如申请方只有一家时,转直接采购。5.单项目招标量大于等于1万吨时,申请方最低响应数量为2000吨,单项目招标量小于1万吨时,申请方最低响应数量为1000吨。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6.申请方在标书中需说明资源点(具体到洗煤厂)、发货站。发货过程中若有变化,需提前书面函告。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气煤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