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大宗食材 学生餐食材招标公告(洛浦县教育局202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洛浦县新鸿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022]955号-002
二、项目名称: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
三、采购日期:2022年05月2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李相儒
2、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发制品产业园2园4号厂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653224MA79011Y5R

五、基本情况

采购单位:洛浦县教育局项目名称: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项目编号:[2022]955号-001、[2022]955号-002,项目预算金额: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4900万元。

六、处罚依据

2022年5月30日你公司中标了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并以相互借款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相关规定,(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处罚结果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决定拟不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有异议,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财政局
2、联系人:孙先生
3、联系电话:0903-6622186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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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财办F025]4号洛浦县政府采购拟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当事人:洛浦县新鸿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儒联系电话:17600920401类型:有限公司。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9011Y5R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发制品产业园2园4号厂房1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单位:洛浦县教育局项目名称: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项目编号:[2022]955号-001、[2022]955号-002,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洛浦县财政局2025年10月14日.项目预算金额: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4900万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二、违法事实2022年5月30日你公司中标了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并以相互借款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相关规定,(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三、拟不予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决定拟不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四、权利告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有异议,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学校食堂大宗食材 学生餐食材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