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股权 畜牧养殖技术服务招标公告(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
(2021)新2722破1号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询价公告
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询价公告
一、转让背景与依据
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棉棉业”)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新2722破申1号),并于2021年12月18日指定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24年10月3日,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向法院递交辞职申请;2024年11月8日,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2772民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新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管理人对精棉棉业持有的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鼎生物科技”)52%股权依法进行处置,现通过公开市场方式征集意向受让方,并以公允价格转让。
二、转让股权信息
股权持有人: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出资额:520万元
持股比例:52%
三、标的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722050003310
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3年01月31日
5.注册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城镇友谊北路3号(供销社办公楼)
详情如下,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52722050003310
企业名称
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伟良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1/31
营业期限自
2013/1/31
营业期限至
2063/1/30
登记机关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20/6/24
登记状态
吊销、未注销
住所
新疆博州精河县城镇友谊北路3号(供销社办公楼)
经营范围
甜高粱的种植、饲料牧草的种植和收购,农畜产品收购、销售,畜牧养殖技术服务, 有机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日期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日期
1
杭州元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48%
480.00
2013/1/28
48.00
2013/1/28
2
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52%
520.00
2013/1/28
152.00
2013/128
四、重要提示:标的企业所涉案件信息
序号
案号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案件金额
案件类型
1
(2017)新2722执335号
被执行人
精河县人民法院
6,132.00
首次执行
2
(2016)新2722执560号
被执行人
精河县人民法院
73,776.00
首次执行
3
(2016)新2722民初587号
被告
精河县人民法院
-
民事一审
4
(2016)精执560号(2016)新2722民初169号
被执行人被告
精河县人民法院
73,776.00
民事一审
5
2015年博中执字第00028号
被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0.00
首次执行
6
(2015)博中执字第00028号
被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674,002.10
首次执行
五、转让方式
公开转让。
六、受让人须知
1.本《受让人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买受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2.本次公开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转让具备法律效力。买受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公开转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为期7天,在此期间意向买受人需将意向价格报知管理人,管理人将本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处置原则,在汇总、比较所有意向报价的前提下,择最高价成交。
4.转让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任何可能的服务费、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
5.本次转让的股权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准,买受人需自行调查了解。转让协议签署后即视为买受人已经知晓并接受该股权所有隐含风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依法承担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应股权可能存在的出资义务及相关责任。
6.买受人签署转让协议后,视为接受标的物现状及所有瑕疵,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涉及的风险及瑕疵保证(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诉讼仲裁状况、财务资料是否保存完好、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标的股权是否能够过户、相应股权是否出资等等风险),且因转让股权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造成的费用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受让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受让股权,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该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致使股权受让不能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转让与变更登记
1.管理人应于询价到期日向最高价意向购买人发送成交通知,买受人应在成交后五日内与管理人签署转让协议并将转让价款汇至管理人账户。
2.转让价款支付后,买受人需自行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管理人在文件签署、出具证(照)时予以配合,对能否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亦不承担责任。如最终未能完成股权的变更登记,已付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九、税费及其它费用承担
标的物股权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办理,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时代广场c座10楼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99117483、17799232073
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修元鼎生物科技_询价公告.pdf
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询价公告一、转让背景与依据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棉棉业”)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新2722破申1号),并于2021年12月18日指定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24年10月3日,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向法院递交辞职申请;2024年11月8日,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2772民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新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管理人对精棉棉业持有的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鼎生物科技”)52%股权依法进行处置,现通过公开市场方式征集意向受让方,并以公允价格转让。二、转让股权信息股权持有人: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标的企业: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出资额:520万元持股比例:52%三、标的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名称: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722050003310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4.成立日期:2013年01月31日5.注册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城镇友谊北路3号(供销社办公楼)详情如下,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722050003310企业名称新疆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盖伟良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1/31营业期限自2013/1/31营业期限至2063/1/30登记机关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0/6/24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住所新疆博州精河县城镇友谊北路3号(供销社办公楼)经营范围甜高粱的种植、饲料牧草的种植和收购,农畜产品收购、销售,畜牧养殖技术服务,有机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6.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实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日期1杭州元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8%480.002013/1/2848.002013/1/282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52%520.002013/1/28152.002013/128四、重要提示:标的企业所涉案件信息序号案号案件身份审理法院案件金额案件类型1(2017)新2722执335号被执行人精河县人民法院6,132.00首次执行2(2016)新2722执560号被执行人精河县人民法院73,776.00首次执行3(2016)新2722民初587号被告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4(2016)精执560号(2016)新2722民初169号被执行人被告精河县人民法院73,776.00民事一审52015年博中执字第00028号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0.00首次执行6(2015)博中执字第00028号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674,002.10首次执行五、转让方式公开转让。六、受让人须知1.本《受让人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买受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2.本次公开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转让具备法律效力。买受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本次公开转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为期7天,在此期间意向3买受人需将意向价格报知管理人,管理人将本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处置原则,在汇总、比较所有意向报价的前提下,择最高价成交。4.转让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任何可能的服务费、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5.本次转让的股权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准,买受人需自行调查了解。转让协议签署后即视为买受人已经知晓并接受该股权所有隐含风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依法承担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应股权可能存在的出资义务及相关责任。6.买受人签署转让协议后,视为接受标的物现状及所有瑕疵,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涉及的风险及瑕疵保证(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诉讼仲裁状况、财务资料是否保存完好、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标的股权是否能够过户、相应股权是否出资等等风险),且因转让股权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造成的费用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七、受让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受让股权,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该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4件致使股权受让不能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转让与变更登记1.管理人应于询价到期日向最高价意向购买人发送成交通知,买受人应在成交后五日内与管理人签署转让协议并将转让价款汇至管理人账户。2.转让价款支付后,买受人需自行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管理人在文件签署、出具证(照)时予以配合,对能否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亦不承担责任。如最终未能完成股权的变更登记,已付转让价款不予退还。九、税费及其它费用承担标的物股权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办理,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十、联系方式联系人: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时代广场c座10楼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99117483、17799232073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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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