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招标公告(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2025)
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JSZC-321322-SZZX-C2025-0011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网址: http://jszfcg.jsczt.cn/)或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点击“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11-26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1322-SZZX-C2025-0011
项目名称: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2.739778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最高限价为72.739778万元,高于此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
塘沟社区镇中路,长350米,宽3m;文化路,长235m,宽3.5m;卢圩村方庄庄东路,长300m,宽3.5m;卢圩村方庄庄后路,长730m,宽3m。道路结构层为原路面清理后整平压实+20cm厚12%石灰士垫层+18cmC30商品砼路面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磋商响应函
2.信用信息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2.供应商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 http://jszfcg.jsczt.cn/)或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点击“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
方式:使用CA锁进入系统从“项目参与”--“采购项目”菜单中,找到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11-26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五、开启
时间:2025-11-26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沭阳县沭阳开标三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公告发布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等。
2.“CA”数字证书办理:“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意源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意源CA全省通用。宿迁地区CA数字证书办理联系方式:18762803891。
3.宿迁地区“苏采云”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0527-84225125、0519-86722806。
4.财政部门投诉受理电话:0527-83559270。
5.现场勘察及答疑:本项目不组织集中勘察及答疑,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
6.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沭阳县塘沟镇富强路2号
联系人:梁伟
联系电话:159967993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申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沭阳县明珠路55号
联系人:汪琴
联系电话:183628188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琴
电话:18362818811
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度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控制价.PDF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pdf
JSZC-321322-SZZX-C2025-0011采购文件.doc
编制说明(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度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1).docx
采购人信用承诺书.pdf
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度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固化清单).xlsx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采购代理机构形象,现对我单位开展“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一、我单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业条件;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三、不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四、依法及时答复或协助采购人答复供应商答疑,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等事项;五、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六、若违背承诺约定,愿意接受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我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单位名称(盖章)2025年11月13日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18第四章采购需求22第五章合同文本27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9第一章磋商邀请受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江苏申泽公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采购项目(JSZC-321322-SZZX-C2025-0011)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项目概况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宿迁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11月2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1322-SZZX-C2025-00112.项目名称: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3.预算金额:72.739778万元4.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72.739778万元,高于此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5.采购需求(简介):塘沟社区镇中路,长350米,宽3m;文化路,长235m,宽3.5m;卢圩村方庄庄东路,长300m,宽3.5m;卢圩村方庄庄后路,长730m,宽3m。道路结构层为原路面清理后整平压实+20cm厚12%石灰士垫层+18cmC30商品砼路面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通用资格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求提供磋商响应函)。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情形(无需提供证明材料)。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2.供应商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方式: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提供的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使用CA锁登录系统后,找到本项目获取磋商文件(后缀名为“.kedt”)。3.本项目共分一个采购包。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2025年11月2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磋商公告发布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等。2.“CA”数字证书办理:“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意源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意源CA全省通用。宿迁地区CA数字证书办理联系方式:18762803891。3.宿迁地区“苏采云”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0527-84225125、0519-86722806。4.财政部门投诉受理电话:0527-83559270。5.现场勘察及答疑:本项目不组织集中勘察及答疑,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6.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七、本次磋商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地址:沭阳县塘沟镇富强路2号联系人:梁伟联系方式:1599679937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申泽公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沭阳县明珠路55号联系人:汪琴联系方式:1836281881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及要求1项目类别本项目属性按以下第 3 种确定:1.货物采购;2.服务采购;3.工程采购。2响应有效期60日(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算)3响应文件份数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4进口产品按以下第 2种方式确定:1.接受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相关规定;2.不接受进口产品。5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具体细则详见磋商文件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部分。6确定成交人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成交人:1.采购人按照规定在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2.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7分包要求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按以下第 2种方式确定:1.允许分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分包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无2.不允许分包。8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按以下第2种方式执行1.无需支付;2.具体方式及标准为:按苏政采协[2024]20号文标准向代理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可以通过转账或数字人民币等方式。9其他本项目落实“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5〕62号)”文件规定。一、总则1、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2、合格的供应商2.1合格的供应商必须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条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且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成交后不允许转包。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规定。3、适用法律本次磋商及由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4、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构成5.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文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应序号为6.1、6.2、6.3、6.46.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按以下第(1)种政策确定本项目落实的中小企业政策:(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与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2)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注:①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②参加磋商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③参加磋商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④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是否接受联合体以“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内容为准,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需求”相关内容为准。)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1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6.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6.2.1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6.2.2拟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对提供有效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加分。6.3政府采购需求标准6.3.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执行,本项目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6.3.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绿色数据中心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6.3.3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绿色建材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6.4采购产品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采购产品中涉及通用类货物、家具的,供应商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采购人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修改文件均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7.3供应商应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获取澄清答疑文件(修改后磋商文件),如供应商未能及时下载澄清和修改后的磋商文件,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响应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8.2响应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之处,应按要求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其他需要盖章但未明确要求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可按要求盖公章后上传材料电子件或直接盖电子签章。8.3本项目通过“苏采云”系统进行电子磋商,供应商使用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并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响应文件,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江苏政府采购网”“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江苏政府采购网”“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9、响应文件构成9.1响应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分项报价表、响应及偏离表、磋商申请函、其他证明文件等部分。响应文件构成资料为非中文时应提供中文译版。9.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书证件等原件电子件的,供应商提供的电子件应是对证书证件等原件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进行数字化的可被“苏采云”系统识别的数字文件,否则磋商小组可以视其未提供。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证明资料的原件,但电子响应文件中未包含相关资料电子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10、响应文件的报价10.1分次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第一次报价,不公开;以最后报价作为价格分计算。10.2报价注意事项:报价一律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单位标注,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磋商文件有规定的按磋商文件执行。1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2、响应有效期12.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12.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3、响应文件的提交1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对应的采购包中。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3.2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或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以最终完成上传的为准。1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修改磋商文件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4、响应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后上传的响应文件。五、磋商程序及最后报价15、磋商会议15.1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15.2供应商用于解密的CA证书应为该响应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CA证书。供应商应登录“苏采云”系统进入“开标大厅”,在系统约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解密,未在成功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磋商。15.3供应商在磋商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16、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按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履行相关职责。17、磋商程序17.1资格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信用信息查询:磋商小组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17.2符合性审查17.2.1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7.2.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17.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17.4磋商小组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对于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17.5相同品牌产品响应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且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17.6磋商17.6.1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17.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17.7有关问题的澄清对磋商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澄清要求函”,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加盖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章(或签字)。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17.8最后报价17.8.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供应商可以根据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未提交最后报价或供应商退出磋商的,磋商小组应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7.8.2最后报价在“苏采云”系统内进行,供应商应使用内含电子印章(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CA证书在平台设定的时限内进行最后报价。报价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由供应商自行准备。除因系统故障导致所有供应商均不能报价情形外,本项目不接受纸质的报价文件。17.8.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首次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时如磋商小组未要求分项报价的,供应商各分项报价按首次报价(总价)与最后报价(总价)比例进行同比调整。17.8.4磋商报价表中大、小写应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的,以大写为准。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应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磋商报价表内容为准,修正分项报价表。17.8.5项目评审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17.8.6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7.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17.8.6情形的,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六、无效响应、采购活动终止、恶意串通及取消成交候选资格情形18、无效响应情形18.1供应商同一采购包提交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的。18.2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或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资质证件的。18.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18.4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18.5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离,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18.6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18.7政务信息系统采购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8.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8.9供应商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的。18.10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将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18.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19、采购活动终止情形19.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19.2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17.8.6情形除外)。19.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9.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9.5磋商小组认定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19.6在苏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0、恶意串通情形20.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0.2供应商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20.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2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20.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20.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20.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1、取消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条款21.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1.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1.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1.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1.5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2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七、成交及合同签订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2.2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2.3采购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的,成交结果无效。23、成交通知书23.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23.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签订和公告合同2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2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4.3采购人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25、履约保证金按照以下第(2)方式确定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25.1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除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外,供应商还可选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采购人缴纳。25.2履约保证金提交金额按采购合同总价的5%提交。支持和鼓励成交供应商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如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可按采购合同总价的3%(履约保证金原提交金额的6折)提交。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见江苏政府采购网“保险保函”模块。25.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以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成交供应商存款账户或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25.4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具有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25.5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5.6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5.7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6、线上融资成交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27、合同履行27.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7.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八、质疑与投诉28、质疑28.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超出采购机构代理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接收或邮寄接收。质疑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详见采购公告。28.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本项目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本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8.3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方可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8.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必备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4)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5)事实依据;(6)必要的法律依据;(7)提出质疑的日期;(8)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盖公章。(9)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代理人同时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盖单位公章。28.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9、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三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人员按照下列指标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参与评审。资格审查因素审查标准磋商响应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信用信息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再参与评审。符合性审查因素审查标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工程量清单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其他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三、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四、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分数评审标准报价分(30.00)磋商报价30.00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企业实力、业绩、信誉(15.00)企业业绩5.00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类似工程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本项最多得5分。注:①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三者缺一不可,不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模糊不清不予计分。②业绩证明材料须能够明确反映出供应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工程内容等主要信息,否则不予认可。③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将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步公开。④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业绩时,不重复计分。项目负责人业绩5.00供应商拟选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的,每有一个得2.5分,本项最高得5分。注:①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三者缺一不可,不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模糊不清不予计分。②业绩证明材料须能够明确反映出供应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内容等主要信息,否则不予认可。③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将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步公开。④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业绩时,不重复计分。项目组人员配备5.00现场配备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人员齐全且具有上岗证书或培训合格证的每一个得1分,本项最多5分。注:1、一人一证,一人多证不重复计分,证书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2、提供投标人在项目磋商前6个月内任意一月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方案(55.00)施工总体方案11.00根据响应文件中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等进行打分,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1分;方案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方案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没有内容或不合理的不得分。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11.00根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技术先进、难点分析到位、解决方案合理、可行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1分;技术成熟、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较为合理、具备一定可行性,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技术一般、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一般,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没有内容或不合理的不得分。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11.00根据响应文件中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方案进行打分,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1分;方案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方案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没有内容或不合理的不得分。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11.00根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方案进行打分,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1分;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内容完整,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没有内容或不合理的不得分。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11.00根据响应文件中投入本项目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施工现场特点进行打分,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1分;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内容完整,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没有内容或不合理的不得分。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清单序号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筑业二、项目简介(一)项目名称: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二)项目最高限价:72.739778万元,高于此限价将作无效标处理。(三)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三)质量要求:合格。(四)缺陷责任期: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10%的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付合同价款的3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审计结束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资金支付的时间:收到承包人发票10个工作日内;资金支付的条件:满足相应阶段的要求且收到供应商发票;采购人可以采用数字人民币方式支付工程款。注:(1)付款前,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同时不免除供应商合同履行义务。采购人可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2)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三、工程量清单3.1工程量清单请各潜在投标人至宿迁市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附件下载。★3.2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供应商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时,只需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入单价(采购人指定单价项目,供应商不得修改),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包括细目名称、细目号、工程数量及指定单价项目的单价、运算定义等),若供应商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者供应商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正,属重大偏差,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3.3供应商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四、施工配合1.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2.成交人应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该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列支。3.成交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苏交传[2020]138号和《宿迁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宿交发[2018]142号等各级相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成交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4.供应商的最终磋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额价内,采购人不再单独计列。5.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供应商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6.本项目所有材料由成交人自行采购,成交人在使用前须报采购人及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7.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在施工中必须实施的项目认为是成交人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支付,请供应商综合考虑入相应投标报价中。8.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成交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成交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9.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中。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五、验收要求(1)验收条件:根据技术要求全部完成后,项目竣工且提供竣工验收资料。(2)验收时间:在满足合同验收条件情况下,采购人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3)验收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4)验收程序、内容及履约:由采购人、专业评审、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当按照约定的验收标准,对成交人的履约情况开展验收。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签订合同约定对成交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六、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总体方案、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一)施工总体方案: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等进行打分,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二)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技术先进、难点分析到位、解决方案合理、可行性强(三)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四)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应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方式方法应符合要求。(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劳动力使用计划内容应完整、劳动力组织管理及技术保证措施应完善、施工过程中投入机械设备应齐全,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完善,使用计划内容应完整,配备应完善,组织管理及技术保证方案应详细且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七、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应以下序号为1、2、3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如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等相关规定。是否采购进口产品以采购需求中确定的为准。2.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按以下第(1)种政策确定本项目落实的中小企业政策:(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规定情形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条款),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注:①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②参加投标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③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文本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度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二〇二五年月合同协议书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草案)“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之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地址:邮政编码:223600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单项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发包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包人实施。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28天内。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415.9清单的调整:/。15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单价不调价。16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无17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817.3.2(1)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9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利息21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否22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3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____/______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____/_______26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2820.4.2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一旦发生上述保险范围内的事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2)(1)向宿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1.一般约定1.1.2.2发包人: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1.1.2.6监理人:另行明确1.1.3工程和设备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临时占地费中,招标人不另计列。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补遗书;(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通用合同条款;(10)技术规范;(11)图纸;(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3)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4)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5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一段:“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同时应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4款内容修改为: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2依法纳税本项补充: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费用增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在距离施工现场3KM范围内的,均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超过3KM部分,均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承担。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4.1.10其他义务4.1.10(1)目约定为:(1)临时占地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临时占地费中,招标人不另计列。4.1.10(3)款补充: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4.1.10(6)款约定为:(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本标段的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便道、便桥、改路、改河、改渠(改沟)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3)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4)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5)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6)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价。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9)拟建标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管线等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水等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和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10)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安全监测,执行本款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对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挡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他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资料报发包人备案。1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13)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14)本工程投标报价将视为优质工程、品质工程报价。投标人中标后应精心组织施工,充分考虑各项保证措施。若投标人未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优良等级,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15)桥梁施工期间,应在施工区域桥段外侧面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构件砸落地面导致安全事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高空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可靠安全设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必要时需进行施工安全论证,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16)本项目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414号”、“《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的通知》(苏交公程[2014]11号)”、“《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515号)”等规定实施标准化施工。17)本项目水泥混凝土拌合站、工地实验室、钢筋加工场、驻地建设必须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交公程〔2009〕92号)、《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承包人驻地建设\"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经监理人对驻地建设按\"文明规范化\"、\"标准化\"等要求验收合格后,按实计量,总价包干(但最终计量不超过中标时的投标报价)。18)按《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履行相关变更、追加及签证手续。19)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场解除合同。4.3分包第4.3.2款修改为:承包人的任何分包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本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版)和《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版)进行签订。第4.3.3(6)款修改为:(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本款补充第4.3.8、4.3.9项:4.3.8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出现以下三类情形时,承包人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1)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2)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3)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监理人督促改正。4.3.9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场解除合同。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6.6、4.6.7、4.6.8项:4.6.6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发包人所属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4.6.7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21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供查对。(2)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4.6.8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日内,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必须到位,并进驻现场,否则按照第本合同第22.1条违约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若整改不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在原款末增加: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接受每人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换更换试验室主任必须接受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款补充第4.8.7~4.8.13项:4.8.7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8.8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4.8.9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4.8.10不拖欠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民工工资的要求,完善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办法,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督促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投诉或上访,发包人将暂停承包人1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且处以10万元/人次罚款。同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4)在合同执行期间由发包人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2%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每季度发包人视承包人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4.8.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4.8.12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的规定,对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承包人应当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4.10承包人现场踏勘增加4.10.3条款:对于本项目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承包人应自行查看图纸及进行现场查勘,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迁移或保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增加4.10.4条款: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1项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3)桥梁钻孔灌注桩在不改变桩基受力性质的前提下某一地质层内桩长占全部桩长的百分率发生变化,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实际百分率与原设计百分率相差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第5.1.4项、5.1.5项:5.1.4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都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规格进行采购或加工,委托加工的工厂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用于本工程的大宗及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控制。本工程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大宗及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采购,发包人有权监督。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将进行检查或抽查。5.1.5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函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函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除土方以外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3款细化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7.交通运输第7.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承包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必须遵循发包人、交警、路政、安委会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并承包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政、安委会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作为一个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充第7.2.3款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第7.5款细化为: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补充第7.7款为: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8.2施工测量补充8.2.3、8.2.4款:8.2.3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8.2.4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8.5款:8.5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合同签订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2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约定为: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第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生产费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苏交规〔2012〕9号)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支付。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全保护用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证明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9.3治安保卫补充9.3.4项: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1)公众的便利;(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3)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4)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9.4环境保护补充9.4.12项:9.4.1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成对路基、路面等工程的污染、破坏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品路面污染,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次·处的罚款。补充9.4.13项9.4.13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中应有专门章节编制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方案。补充9.4.14项9.4.14为提高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招标人要求承包人环保文明施工,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要求承包人对场地硬化,围挡施工、扬尘污染,运输车辆、道路管线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等进行有效处理(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由此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2-2章施工环保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将另行制定文明环保考核细则,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与奖惩。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9.5事故处理增加9.5.2条款: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必须有以下几个内容(但不限于):①组织体系、质保体系、安全体系②施工方案③交通组织方案。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补充10.5款10.5计划编制工具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统一采用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用于编制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2竣工本款末增加:工程交工验收后,若在竣工验收前出现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相关责任单位的经费(含发包人拨付的其他方面经费)中扣除(无论成本是否超出质保金范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竣工资料时,建设单位有权在支付中扣除中标价的0.1%或投标价中竣工文件费(取大值)。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c.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的,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经发包人同意并最终实现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12.1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12.1(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6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分项工程评定为合格,否则剩余工程款将暂停支付。13.1.7涉及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发包人将按照本工程其他质量管理办法对承包人进行考核。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13.2.11项、13.2.12项13.2.11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将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13.2.12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保证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第13.5.1条细化为: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事先通知监理人的同时,还应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4.试验和检验补充14.5、14.6、14.7款:14.5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14.6承包人在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必须满足“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等规定。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由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14.7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5.4.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一)当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超出中标工程量的15%时,该清单项目的结算价=中标工程量×1.15×中标单价+(实际工程量-中标工程量×1.15)×调整后的综合单价;1、当中标单价大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2、当中标单价小于或等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单价。(二)当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少于中标工程量的85%时,该清单项目的结算价=中标工程量×0.85×中标单价-(中标工程量×0.85-实际工程量)×调整后的综合单价;1、当中标单价小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2、当中标单价大于或等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单价。(三)如招标预算单价经业主、财政等部门认定明显不符合常规价格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由业主、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项内容。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6.1.1款内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6.1.2款名称修改为“采用发布调差材料价格的方法调整价格差额”,内容修改为: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宿交发【2018】8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无。17.3工程进度付款第17.3.2项补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付合同价款的3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审计结束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采购人可以采用数字人民币方式支付工程款。补充第17.1.5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18.7竣工清场补充18.7.3款: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20.1工程保险本款末补充: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为全部保费,由中标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予以配合。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20.4第三方责任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为全部保费,由中标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予以配合。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款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上述a~c项风险应按照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补充: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项(1)款补充:a、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22.1.1(11)、(12)目增加22.1.1(11)目如下: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增加22.1.1(12)目如下: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如果发生22.1.1款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签约合同价的1%—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3)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22.1.4和22.1.5款的规定办理。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10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5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项目副经理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以及项目副经理必须接受每人次3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换更换试验室主任必须接受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3)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函附表中所列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发包人将按照该设备的台班费的三倍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违约金。(5)承包人应对照发包人下达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并确保完成。同时承包人必须落实业主(总监)对某一节点工序提出新的工期要求,并确保到位。延迟工期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20000元/天。(6)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50000元/次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并将当事人清理出场。(8)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包人将按每次10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经监理人认可后,每次按照100000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0)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投诉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10万元/人次罚款另外,发包人还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违约情况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本项后增加一自然段如下: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或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补充如下规定: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投诉办法按宿招管发【2009】107号《宿迁市招标投标投诉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细则)》的文件精神办理。2、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市县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①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②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③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④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⑤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⑥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⑦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补充25款为:25.廉政建设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苏交监察〔2007〕13号发布的《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补充26款为:26.履约考核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宿迁市.沭阳县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补充28款为:28.节能、环保要求28.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上述所有工作发生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28.2承包人应做好以下节能减排管理工作:①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设备能耗台账,按照交通运输部《原材料、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耗报表,同时应报送统计分析报告。②建立设备用能技术档案,节能技术措施、设备运行能源消耗指标等有关节能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要与其它技术文件同等归档。③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④承包人的技术、机务等管理部门,应实行节能管理责任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⑤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及设备管理,提高能源效率。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⑦开展节能培训和群众性的节能宣传活动。⑧承包人要加强重点耗能设备的用能管理,建立设备能耗档案;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设备用能实行定额考核和经济核算,同时要合理组织施工,减少设备的非生产运转,按施工生产任务和耗能定额分配指标用能。⑨承包人要贯彻执行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度,对在用的重点耗能设备要实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修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⑩对技术状况差、耗能高的重点耗能设备,要有停止使用、限期技术改造和更新的具体条件和措施。⑪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必须通过有关节能技术部门的节能技术检测、鉴定,并提出报告,能耗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用于施工。28.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9.4款要求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28.3.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或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28.3.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生态的环保措施要求,严禁捕杀珍稀水生生物,并尽可能的不采用爆破或弱爆破工艺,避免对水生生的直接伤害。禁止将废弃物、散体施工材料抛入水中。28.3.3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古物和对地质、考古有意义(或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均为政府的绝对财产。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一切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它人员占为己有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并马上通知监理人。28.3.4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9.补充条款1、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大气质量提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92号)和《沭阳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沭住建字(2013)40号)有关规定,中标人要确保建筑工地达到“十有六无”管理标准要求(即施工有围挡、道路有硬化、车辆有冲洗、污水有沉淀、场地有绿化、厕所有水冲、降尘有措施、现场有亮化、材料有秩序、垃圾有容器;无扬尘、无垃圾、无裸地、无四害、无旱厕、无污水);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可自行考虑此费用,施工中按要求履行到位。2、因招标人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间相应顺延(无息)。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金,并且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5、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中标人自行负责。6、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工程不低于3%)。(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7、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8、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l3-020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二)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三)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四)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对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中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约定的行为。9、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六)项目建设方(发包人)与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存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关系的,应将上述(四)项管理要求纳入供应、运输服务合同。10、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其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在过程中备案的所有人员,每天必须在岗在位。凡应到未到的,扣除相关人员10000元/人•天违约金。承包人需设立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到位,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参加报名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本人,要常驻工地,要服从发包人设立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管理,并纳入管理部的日常考核,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①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工及项目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工地,处以10000元/天违约金;②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每月在工在岗率不足80%的(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每不足一天处以违约金额10000元/天;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同意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合同价的10%违约金额,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更换项目总工,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金,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④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扣除不超过合同价2%的违约金,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处以不超过合同价2%的违约金;⑥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每一情形,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10%的违约金,并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⑦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处以不超过合同价2%的违约金;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⑨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投诉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合同价的5%违约金,同时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⑩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不超过合同价5%的违约金。违反上述规定的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1、中标人应建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劳动、采购、租赁合同签订鉴签制度;项目经理考勤制度。12、发包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除向承包人支付货款外,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滞纳金。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之附件一附件二廉政合同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之附件二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之附件三附件四、项目经理委任书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之附件六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为实施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度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已接受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范;(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30日历天。9.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按采购合同总价的5%计取(如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按采购合同总价的3%计取)。除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外,投标人还可选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以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供应商存款账户或供应商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按以下第c种方式实行:a、货物类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b、服务类项目,项目履约期满评价合格,出具履约评价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c、工程类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出具完工证明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单位收到供应商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本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关于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10.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项目法人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贰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附件四::项目经理委任书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经理委任书致: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沭阳县塘沟镇2025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25年月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CA电子公章)日期:响应文件目录一、磋商响应函二、供应商基本信息三、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四、法人授权书五、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六、磋商报价表七、工程量清单报价八、项目实施方案九、企业业绩十、项目负责人业绩十一、项目组人员配备十二、信用信息十三、磋商所需其他材料一、磋商响应函磋商响应函(采购单位名称):根据(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中,特做出如下承诺:一、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二、我方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