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中炉渣招标公告(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2025)
竞价编号:MTJJ835202511136072
状态:正在报价
标段:2025年12月17.5MJ/Kg市场煤采购竞价(供克拉玛依发电公司)
开始报价时间:2025-11-13 11:35:08
报价截至时间:2025-11-17 10:00:00
采购数量 (吨):40000
发布人:陈建东
发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公司
收货单位: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2025-12-31 23:59:59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
报价单位:元/吨
保证金(元):
运输方式:汽运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
标段信息附件
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廉洁从业书
市场煤采购合同范本
市场煤竞价采购公告-克拉玛依12月
备注
1. 公告采购量为暂定量,具体调运数量以克拉玛依公司通知为准,中价供应商要严格执行克拉玛依公司的调运计划,日到达车辆低于 10 辆,电厂有权延迟接卸。 2. 每家供应商投标数量 不高于2万吨 ,如有违反,报价无效。 3.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50 %。 4. 其他具体条款:详见合同范本。 如在竞价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可拨打电话及信访,共同监督打造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外部市场环境,建立安全、稳定、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举报电话:0991-4882153,举报邮箱:xjmywz-jdb@chd.com.cn,信访举报箱位置:煤业物资公司大门左手处、办公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二楼与三楼楼梯间,专门受理煤业物资公司党员、员工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具体竞价要求请查看竞价公告后报价。
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拉玛依发电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入厂煤质量,确保入厂煤验收工作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采购验收煤质异常时的处理,长协煤验收发生煤质异常时可参照煤质异常定义与煤矿进行沟通,共同核实煤质异常原因,协商进行处理。第三条煤质异常定义入厂煤煤质异常是指入厂煤煤质主要指标偏离合同约定或入厂煤验收时目测煤质明显不符合要求,机械采样不能代表真实入厂煤质的情况。入厂煤煤质主要指标偏离合同约定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结合入厂煤验收流程,本管理办法中的入厂煤煤质异常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单车含有较多石块或其他杂物(目测50mm以上石块或杂物超过10个)。2.入厂煤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3.单车入厂煤存在自燃现象。4.单车入厂煤装车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现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燃料质量管理牵头工作。负责入厂煤整体管理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标准及公司相关制度,对验收的公平、公正性负责。第五条运行部:负责入厂煤的检斤检质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标准和公司相关制度,对验收的公平、公正性负责,对入厂煤计量重量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入厂煤车辆的指挥、接卸工作,在卸车过程中发现煤质异常及时通知燃料质量管理小组。第六条计划营销部:负责向供应商传达和解释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在煤质异常时负责联系供应商,负责煤质异常商务纠纷的处理,并参加联合采样、制样。第七条办公室:负责燃料工作中各个环节监督,确保日常工作完全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负责燃料全链条职能监督。第三章煤质异常的处理原则第八条入厂煤异常煤质处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九条单车含有较多石块或其他杂物情况按照扣吨处理,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对该供应商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处理。第十条入厂煤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对该车不予结算处理,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对该供应商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处理。第十一条单车入厂煤存在自燃情况按照该车退回处理,如卸车过程中发现有自燃现象则该车不予结算。同时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第十二条单车入厂煤装车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时,若供应商认可,则确定为掺假使假;若供应商不认可,则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视为掺假使假。掺假使假的,对供应商当日已入厂燃煤不予结算,停止该供应商后续供应计划,并进行永久退出处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第十三条对于出现掺杂使假、水分超标、原煤自燃情况的运煤车辆,对车牌、发动机号拉黑6个月处理。第十四条建立完整的扣吨管理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以备查询和审计。第四章处理流程和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克拉玛依发电公司成立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该小组在燃料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计划营销部、运行部、办公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分管燃料公司领导组员:生产技术部主任、计划营销部主任、运行部主任、办公室主任、计划营销部主管、生产技术部燃料专工、运行部燃料专工,办公室燃料职能监督员。第十六条运行部采样值班员或煤场管理员负责对入厂煤装车情况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符合“入厂煤质量异常特征”的现象,应将车辆引导至待检区域等候,汇报运行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第十七条运行部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通知公司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确认,如判定煤质异常,计划营销部应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供应商在2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确认,留存通知相关资料,供应商代表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未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视为供应商同意煤质异常认定结果。第十八条如供应商对异常煤质认定结果不予认可,由双方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按照公司认定煤质异常结果处理。煤场管理人员需利用执法记录仪对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摄像,确保全程记录。确认入厂煤质量异常处理初步意见后,发电部填写《入厂煤质量异常确认报告》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第十九条煤质异常处理应填写《入厂煤煤质量异常确认报告》,建立台账。煤质异常处理单一式五份,分别由计划营销部、生技部、运行部、办公室、供应商收执。煤场管理人员需利用执法记录仪对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摄像,确保全程记录。第二十条凡进入厂区的燃料,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严格把控入厂煤验收关。第二十一条判定石块与煤矸石原则为锤击可以粉碎为煤矸石,否则判定为石块。第二十二条扣吨标准煤中石块尺寸50mm-200 mm200 mm-500 mm≥500 mm扣罚吨数/块1-2吨2-4吨4-6吨煤中矸石尺寸50mm-200 mm200 mm-500 mm≥500 mm扣罚吨数/块0.5-1吨1-2吨2-4吨煤中木块、木棍尺寸≤200 mm200 mm-500 mm≥500 mm扣罚吨数/根0.5-1吨1-3吨3-5吨煤中金属件尺寸50mm-100 mm100 mm-200 mm≥200 mm扣罚吨数/块2-4吨4-8吨8-12吨煤中炉渣、石子、沙子含量≤10%10% -20%≥20%扣罚吨数1-3吨3-6吨6-9吨煤中黄土含量≤5%5%-10%≥10%扣罚吨数0.5-1吨1-3吨3-6吨煤中垃圾含量每车10个每车10个-20个每车≥20个扣罚吨数0.5-1吨1-3吨3-6吨第二十三条煤中炉渣、石子、沙子含量判定采用水洗法,称取一定量煤样,使用大量清水冲洗,并将沉淀物中煤块检出,称量杂物占比,确定扣吨比例。第二十四条煤中黄土由目测判定,分割并称重,计算比例。第二十五条煤中垃圾包括编织袋、塑料瓶、胶皮、砖头、混凝土块、塑料布、工具、生活垃圾等。第二十六条煤车入厂过重后回空前汽车司机排放水箱中的水,按整车净重的10%扣吨。第二十七条扣吨量以供应商掺杂程度由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界定。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八条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考核。第二十九条质检人员发现煤质异常后,按规定程序处理,由运行部统计,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计划营销部、办公室共同确认,每发现一次奖励质检人员1000元;若质检人员未发现掺矸使假现象,被公司有关监督部门检查发现,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责任部门主任500元。任何人员发现入厂煤掺矸使假或煤质煤量不符合规定应及时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除考核责任部门外,每次奖励举报单位(或个人)1000元。。第三十条现场质检人员内外串通、牟取私利,掩盖事实,编制和输入车辆信息时故意造假,致使掺矸石假的煤炭卸于煤场,被监督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核实的,每次考核责任部门5000元、责任部门主任2000元,责任人处以待岗6个月,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奖励举报人1000-3000元。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每次考核500元。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专业管理的部门、个人,专业职能部门按照厂内相关燃料制度或其他规定进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入厂煤质量异常确认报告》附件1:入厂煤质量异常确认报告部门:运行部编号:发现时间年 月 日 时发现地点发现人员来煤情况说明异常情况说明异常处理意见供应商代表燃料质量管理小 组运行部:生产技术部:计划营销部:办公室:公司领导1.本意见由运行部负责履行审签手续。2.本意见一式5份,运行部、生产技术部、计划营销部、办公室、供应商各留存一份。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将2025年9月17.5MJ/Kg市场低钠煤采购合同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承包给(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2025年9月17.5MJ/Kg市场煤采购。(二)工程地点与范围:自克拉玛依源寅商贸有限公司煤场至甲方指定运输目的地(即甲方煤场)。(三)工程承包主要内容:合同量2万吨。(四)工程安全风险等级:一般(五)工程工期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30日。第二条安全责任(一)甲方责任。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4.对外委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应当监督乙方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二)乙方责任。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及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禁令》《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反违章管理办法》《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办法》《防人身事故考核措施》《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安全“黑名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等安全管理规定。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5.如需工程分包,保证分包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杜绝工程转包。6.保证施工过程安装使用的大型机具、特种设备、工器具已经检验、试验合格。7.对工程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乙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乙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三条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甲方应当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二)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三)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120万元。(四)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第四条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一)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委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3)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甲方提供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应当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予以保存。(4)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施工现场设置封闭作业区,出入口宜设立门卫和电子门禁等,严格作业人员出入管理。(五)乙方应当制定并落实工程施工方案。(六)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的施工机械设备设施。(七)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给甲方备案。(八)甲乙双方方应采取共同监督的现场监督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连续安全监护,确保现场施工始终安全地进行。现场甲方无人员安全监护时,乙方必须停止施工工作。(九)乙方进行工程分包的,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乙方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十)起重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高空作业(含脚普通手架的使用和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密闭容器内作业、临时电源使用(含电焊、照明接线)、安全设施变更、油罐清洗、环保设施防腐等危险作业,作业前必须通知甲方人员或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作业。(十一)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4.所有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有资质医院体检合格,出具体检合格报告。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乙方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本协议附件予以保存。第五条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安全风险高、人员不易连续监控、人员集中或交叉作业等部位)应设置高清视频监控探头,进行24小时实时全程连续监视录像。(二)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第六条安全教育与培训(一)乙方的工程负责人、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开工前至少提前15天到甲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以上人员至少提前30天到甲方,进行面试,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二)重大安全风险工程,乙方的施工人员距离入场日期至少提前5天到甲方;较大安全风险工程,乙方的施工人员距离入场日期至少提前3天到甲方;一般安全风险工程,乙方的施工人员距离入场日期至少提前2天到甲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华电集团公司、新疆公司、克拉玛依公司防人身事故考核措施、安全生产禁令、反违章管理办法、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安全“黑名单”实施细则,现场安全作业规程培训、相关事故案例培训、现场安全组织措施培训、本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培训、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等。(3)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4)甲方应当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考试,确认安全技能。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一)应急准备。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正压式呼吸器、安全绳、潜水泵、灭火器、鼓风机等。3.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4.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急救药箱、灭火器、电源盘、等。(二)事故报告。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乙双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三)事故救援。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四)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2.甲乙双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对方。3.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第八条安全检查与考评(一)甲方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按照《承包单位及外协用工安全信用管理细则》扣罚安全信用分值,并做好记录。(二)开工前,甲方可对乙方或相关分包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安全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的面试,有权更换不合格人员。(三)甲方建立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人员“准入”制度,安全信用低于80分(含80分),禁止进入施工区域。(四)甲方建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信用档案,实行安全信用“黑名单”制度。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乙方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承包相关工程。(五)甲方建立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六)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甲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七)在整个工程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八)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规程、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均有遵守本协议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二)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3.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项目的;4.甲方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5.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6.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工程安全费用的;7.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8.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三)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乙方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2.乙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的;3.据合同要求,乙方对分包单位的招标,未通知甲方参与的;乙方未将分包单位报甲方审批备案的;4.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将甲方提供的安全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5.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提供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6.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7.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8.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9.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10.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第十条补充条款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承包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两份。附件一、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火电安全生产禁令1.严禁无票作业、擅自扩大作业范围。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未采取防坠落措施。3.严禁进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动工器具。5.严禁打开孔洞盖板不设置牢固硬质安全防护设施。6.严禁未进行有害气体(粉尘)测量开展受限空间作业。7.严禁炉内升降平台未经检查(检验)验收合格使用。附件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防人身事故考核措施一、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者,考核不低于5000元/次,联责考核直接相关责任人不低于2000元/次。二、“两外”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者,直接清退,两年内不得再入企工作,并扣罚所在外包队伍不低于20000元/次。同一外包队伍一年内重复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给予清退,列入“黑名单”。三、上级单位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按照“从重不重复”原则,每次扣罚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各10000元。四、集团公司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联责扣罚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上年收入的1%。五、外委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或违规批准“两外”队伍及人员进入现场工作的,每次扣罚批准人和相关责任人各20000元。六、不得安排夜间单人现场消缺,违反者每次扣罚工作批准人5000元,扣罚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各10000元。七、施工作业无“三措两案”或未进行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扣罚基层企业(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各10000元。八、工期调整对安全的影响未进行论证和评估,或未落实论证和评估提出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扣罚基层企业(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各20000元。附件三、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防人身事故考核措施一、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者,考核不低于10000元/次,联责考核直接相关责任人不低于3000元/次。二、违反禁令的新疆公司系统在册员工待岗一个月。“两外”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者,直接清退,两年内不得再入新疆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并扣罚所在外委单位不低于100000元/次。同一外包队伍一年内重复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给予清退,列入“黑名单”。三、新疆公司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按照“从重不重复”原则,每次考核企业100000元,每次扣罚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10000元,安全总监5000元,同时主要负责人在新疆公司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例会上做检讨。四、集团公司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按照“从重不重复”原则,每次考核企业200000元,每次扣罚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各20000元,同时约谈主要负责人。五、违规批准“两外”队伍及人员进入现场工作的,每次扣罚批准人和相关责任人各20000元;外委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将承包单位纳入“黑名单”。六、不得安排单人现场消缺,违反者每次扣罚工作批准人5000元,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各10000元,外委单位20000元。七、施工作业无“三措两案”、未进行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每次扣罚基层企业(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各10000元,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各5000元,外委单位20000元;交底不清楚、不彻底,每次扣罚基层企业(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0元,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各3000元,外委单位10000元。八、工期调整对安全的影响未进行论证和评估,或未落实论证和评估提出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每次扣罚基层企业(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各20000元,分管领导10000元。九、企业未发现存在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由上级单位检查时发现,每次扣罚基层企业(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10000元,安全总监5000元。十、年内新疆公司检查发现严重违章、反复强调或明令禁止行为累计达5次及以上,扣罚基层企业(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10000元;涉及外委单位的,每累计达2次,扣罚外委单位20000元。附件四、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防人身事故考核措施一、公司内部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者,考核责任人10000元/次,同时联责考核直接相关责任人3000元/次。二、“两外”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者,直接清退,两年内不得再入企工作,考核外委人员所在单位项目安全员5000元/次、项目经理5000元/次,并扣罚所在外包队伍不低于100000元/次。同一外包队伍一年内重复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给予清退,列入“黑名单”。三、新疆公司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者,本厂在册员工考核10000元/次,外委人员清退并列入“黑名单”,联责考核直接相关责任人6000元/次,联责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6000元/次,部门分管负责人5000元/次,联责责任部门专业专工3000元/次,安全专工3000元/次,连责生技部主任3000元/次、安环部主任3000元/次,安全总监8000元/次。四、集团公司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执行新疆公司管理规定。五、外委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或违规批准“两外”队伍及人员进入现场工作的。考核如下:1.公司内部发现外委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的每次扣罚外委工程项目经理20000元;2.公司内部发现违规批准“两外”队伍及人员进行现场作业的,每次考核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批准人以及专职安全员各20000元。3.上级公司发现外委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的每次扣罚外委工程项目经理40000元。4.上级公司发现违规批准“两外”队伍及人员进行现场作业的扣罚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40000元,批准人和相关责任人各20000元。六、有计划的夜间作业,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突发情况必须开展的夜间作业属于值长批准范围的由值长批准,超出值长权限的经当日值班公司领导批准。作业人员必须到值长台办理开工手续,夜间不得进行单人现场消缺,工作结束后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如有违反考核如下:1.公司内部发现批准人员单人夜间消缺的,扣罚当事人5000人、批准人10000元、管理部门安全员2000元、部门负责人2000元。2.上级公司发现人员单人夜间消缺的扣罚当事人10000元,扣罚批准人10000元,联责部门安全员6000元、主要负责人6000元。七、基建施工无“三措两案”或未进行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考核如下:1.公司内部发现的,考核施工项目负责人10000元,施工项目安全员10000元,监理负责人和工程部门专工10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0元。2.上级公司发现的,考核施工项目负责人10000元,施工项目安全员10000元,监理负责人和工程部门专工10000元、负责人10000元,联责部门负责人6000元,安全总监8000元。八、技改或较大及以上风险作业无“三措两案”或未进行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考核如下:1.公司内部发现的,技改项目的考核技改项目管理负责人10000元、工作负责人10000元、技改项目施工经理10000元。较大及以上风险作业的考核部门安全员、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签发人各10000元。2.上级公司发现的,技改项目的考核技改项目管理负责人10000元,工作负责人10000元、技改项目施工经理10000元。较大及以上风险作业的考核部门安全员、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签发人各10000元,联责部门负责人6000元,安全总监8000元。九、基建工程工期调整对安全的影响未进行论证和评估,或未落实论证和评估提出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考核如下:1.公司内部发现的考核该项目负责人10000元,监理单位负责人10000元。2.上级公司发现的考核项目负责人20000元,项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20000元,监理单位负责人20000元。十、技改项目或等级检修工期调整对安全的影响未进行论证和评估,或未落实论证和评估提出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考核如下:1.公司内部发现的考核项目管理负责人10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0元。2.上级公司发现的考核项目管理负责人20000元,项目经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各20000元。十一、私自进行夜间单人消缺作业,当事人清退出场、列入“黑名单”,考核项目经理20000元,管理部门安全员2000元、部门负责人2000元。十二、公司检查发现严重违章、反复强调或明令禁止行为,一次考核当事人10000元、专业班组10000元、管理部门安全员1000元、专业专工2000元、专业主管2000元、部门主任1000元。涉及外委单位的联责考核项目经理5000元。同一外委单位年内发生三次列入“黑名单”附件五、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安全“黑名单”实施细则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列入新疆公司外委单位“黑名单”:(一)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含工业中毒)。(二)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三)发生10人以上(含10人)的食物中毒事件。(四)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五)发生被新疆区域电力、热力企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人身伤亡事故。(六)在新疆公司系统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七)一年期内在同一业主单位累计发生违***公司安全禁令两次、严重违章四次或安全禁令和严重违章合计达四次。(八)一年期内在新疆公司系统累计发生违***公司安全禁令四次、严重违章八次或安全禁令和严重违章合计达八次。(九)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通报、处罚或对业主单位、新疆公司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列入新疆公司外委人员“黑名单”:(一)被列入新疆公司外委单位“黑名单”的项目经理、该违法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二)违***公司安全禁令。(三)一年期内累计发生严重违章两次。(四)一年期内累计被业主单位反违章公示三次。(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或未经许可进入现场。(六)体检证明造假或隐瞒职业禁忌症。(七)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含超期未检)或持假证从事特种作业。(八)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通报、处罚且对业主单位或新疆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九)所负责外委项目在业主单位一年期内累计发生违***公司安全禁令两次、严重违章四次或安全禁令和严重违章合计达四次的项目经理。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廉洁从业书甲方: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乙方:为保障甲方、乙方在业务来往的合法权益,推进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诚信建设,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廉洁、诚信的原则,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作为《煤炭采购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诚信的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二)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第三条甲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财物;(二)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应由上述人员负担的费用,报销票据;(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由乙方提供的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本人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当乙方提供第三条第(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第四条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不得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财物;(二)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五)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甲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主动索取和要求本条(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乙方应拒绝,并有义务向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举报。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应保护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由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按乙方不廉洁、不诚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实行1至3年或永久期限的市场禁入。乙方不廉洁、不诚信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第六条甲、乙双方的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廉洁诚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投诉和举报。甲、乙双方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单位相关人员询问情况,必要时可以请求对方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协助。第七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甲方(购货方):甲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网点开户账号甲方联络人信息姓名电话邮箱传真乙方(供货方):乙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网点开户账号乙方联络人信息姓名电话邮箱传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一、履行期限、数量及交货地点1.1本合同执行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2甲方所需煤炭预估万吨,实际数量以结算数量为准。由,发货,乙方负责运输到厂,收货单位,,交货地点,。1.3具体调运时间、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发出的调运通知。二、质量要求指标符号指标要求单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J/kg干燥基全硫St,d%收到基全水分Mt%粒度ɸmm三、价格双方约定,合同单价元/吨(含13%的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吨,增值税额元/吨,若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不含税价格不变,税金按变更后税率计算),以上单价为符合本合同煤质要求的煤炭基准价格,不作为最终结算单价,如果煤质不符合约定,乙方无权主张按以上单价结算。四、计价方式4.1煤炭结算采用以下方式确定:结算金额=(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结算数量-质量考核金额-履约率考核金额-其他因素考核金额,直至煤款扣完为止。4.1.1基准价格基准热值合同基准单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J/kg含税单价元/吨4.1.2质量调整价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水分调整价,根据结算周期加权指标分别计算,调整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4.1.2.1发热量调整价(执行阶梯计价)以0.01MJ/kg作为热值浮动基准,热值浮动基准价格=(合同基准单价÷基准热值÷100)元/吨,热值浮动基准价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指标范围发热量调整价当结算发热量>(基准热值)MJ/kg较基准热值MJ/kg每升高0.01MJ/kg,发热量调整价=〔热值浮动基准价格*(结算热值-基准热值)/0.01〕元/吨(基准热值-2)MJ/kg≤当结算发热量较基准热值MJ/kg每降低0.01MJ/kg,发热量调整价=〔热值浮动基准价格*(结算热值-基准热值)/0.01〕元/吨指标范围发热量调整价当结算发热量较(基准热值-2)MJ/kg每降低0.01MJ/kg,发热量调整价=〔热值浮动基准价格*(-2)/0.01+2*热值浮动基准价格*(结算热值-基准热值+2)/0.01〕元/吨4.1.2.2硫分调整价指标范围硫分调整价当结算硫分>(合同硫分)%每较合同硫分%升高0.01%,考核0.1元/吨。硫分调整价=〔0.1*(合同硫分-结算硫分)/0.01〕元/吨4.1.2.3水分调整价指标范围水分调整价当结算全水分>(合同全水分)%每较合同全水分%升高0.1%,考核0.2元/吨。全水分调整价=〔0.2*(合同全水分-结算全水分)/0.1〕元/吨4.1.3质量考核金额指标范围考核金额备注单批次发热量单批次数量×50元/吨该批次煤指标仍计入结算周期内加权结算。单批次干燥基全硫>(合同硫分)+0.3%单批次数量×20元/吨4.1.4履约率考核金额合同履约率考核金额当合同履约率>110%〔(到厂验收量-合同量×110%)×合同基准价格×20%〕元/吨90%≤当合同履约率≤110%不考核20%<当合同履约率<9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5%〕元/吨当合同履约率≤2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5%〕元/吨,同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备注:履约考核金额在结算煤款中扣除,直至煤款扣完为止。非乙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合同履约率不足,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说明,甲方核实后确定合同履约率考核金额。五、验收与煤炭质量化验及确认方式5.1煤炭验收数量以:□甲方汽车衡计量数据为准□甲方轨道衡计量数据为准□其他:5.2双方确认煤炭交易中接收及验收具有特殊性,乙方承诺对甲方单方采样、化验的流程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记录予以认可,不持任何异议。5.3煤炭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乙方有权对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5.4乙方如果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化验结果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无异议。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质量复检申请书面材料后组织复检,由华电新疆发电公司煤检中心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煤检机构对甲方留存煤样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承担。若复验结果与甲方检验结果的差值超出国标规定允许差时,异议成立,以复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异议不成立,维持以甲方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5.5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煤质异常的情况,具体处理标准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处理,情节严重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如货物已运送至甲方煤场,甲方有权不予卸车,并当即通知乙方抵达现场协商解决或乙方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发运煤炭存在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2)如乙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则甲方将该批次煤炭单独存放,如无法单独存放,甲方有权混放,做好煤炭存放地点标识,乙方应自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煤场,因影响卸车或单独存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未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未抵达现场或抵达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未卸车煤炭甲方可做拒收处理,乙方将拒收车辆驶出甲方煤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因拒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等。已卸煤炭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处理。(4)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拒收拒付的煤炭,无需向乙方支付价款,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结算及付款6.1签订合同后按先煤后款方式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期限到期后,双方对账结算,双方均应在结算单据签字且盖章。乙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交甲方,甲方进行合同付款。6.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两位小数。热值单位统一为“MJ/kg”,保留至2位小数。6.3付款方式:承兑汇票或电汇。因承兑汇票产生的贴息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七、双方责任义务7.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授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当乙方履约率不达标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金)的扣除、退还由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根据甲方的通知办理。7.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违约且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增加该等费用;如乙方违约且未按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如乙方有异议,可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但在法院裁判作出前,无论乙方异议是否成立,甲方的扣款乙方均表示认可,且不得主张逾期结算相关违约责任。7.3本合同项下煤炭运输由乙方以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地点,乙方运煤车辆完成卸货且空车驶离甲方厂区时,煤炭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煤炭交付甲方前的所有权仍归乙方,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煤炭完成交货后,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7.4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要求进行均衡发运,因甲方调整调运通知导致乙方履约率不达标时,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签字予以确认。7.5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在1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有关当事人可减轻或免除其合同责任,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7.6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7乙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按照竞价文件要求,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7.8乙方日到达车辆低于辆,甲方有权延迟接卸,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八、违约责任8.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煤炭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规格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如有违反,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2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煤炭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供整改。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因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8.3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违反甲方厂内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考核。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设施损坏,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8.4乙方供应煤炭单车含有较多石块、其他杂物或颗粒度超过合同约定要求情况,按照甲方相关制度进行扣吨处理,并停止乙方当日进煤计划,由乙方对煤质进行调整。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惩戒处理。8.5乙方所供应的煤炭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对该车不予结算处理,并停止乙方当日进煤计划,由乙方对煤质进行调整。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惩戒处理。8.6乙方供应煤炭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时,若乙方认可,则确定为掺假使假;若乙方不认可,则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视为掺假使假。认定为掺假使假的,对乙方当日已入厂燃煤不予结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永久退出,列入黑名单管理。九、争议解决条款9.1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0.1本合同及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甲方另行书面明确授权。10.2双方承诺本合同中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全部可以送达,且系本合同通知及法律诉讼的送达地址。任何一项通知送达下面地址的视为送达,尽到通知义务。如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提前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项通知及书面材料在送达时接收方应当配合送达方签字确认,本人签收或他人(含商店等)代收均视为已有效送达;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的,退回日即为有效送达日。为便于通知及时到达对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通知可采取邮箱方式进行送达,邮件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10.3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廉政从业书》、《安全责任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乙方不能将本合同用于贷款、抵押、融资、金融、保理(华电保理除外)业务,乙方如擅自将合同用于上述目的,甲方有权按照结算价款的30%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10.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0.6本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尚未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双方不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新批次、新交易内容的煤炭买卖权利义务。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签字页,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市场煤竞价采购公告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物资公司)对华电克拉玛依公司(以下简称克拉玛依公司)2025年12月所需市场煤进行平台竞价采购,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一、需求单位克拉玛依公司二、交货地点克拉玛依公司指定煤场三、煤炭指标煤种运输方式采购数量(万吨)指标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J/kg)干燥基全硫St,d(%)收到基全水分Mt(%)粒度(mm)其他指标末煤汽运417.5≤ 1≤30≤ 100特别提示:1.公告采购量为暂定量,具体调运数量以克拉玛依公司通知为准,中价供应商要严格执行克拉玛依公司的调运计划,日到达车辆低于10辆,电厂有权延迟接卸。2.每家供应商投标数量不高于2万吨,如有违反,报价无效。3.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50%。4.其他具体条款:详见合同范本。四、合同期及交货时间合同执行期: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五、竞价时间竞价截止时间以竞价平台发布的时间为准。六、竞价供应商资格1.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电煤竞价规则。2.三证齐全(营业执照、银行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且具备合格的煤炭经营销售资质的企业,在华电集团公司电煤竞价平台注册审核通过的供应商。七、竞价规则(一)2025年12月17.5MJ/kg市场煤采购竞价(供克拉玛依公司)采用线上竞价方式。在燃煤竞价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此竞价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需通过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煤竞价平台(http://hdjj.chd.com.cn)进行报价,在本次竞价截止后报价视为无效。本次报价不接受线下方式报价,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报价(或口头修改价格)。(二)参与煤业物资公司燃煤竞价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前必须将5万元竞价保证金通过转账的方式交至煤业物资公司,且缴纳单位与参与竞价单位保持一致,并备注“公司名称+燃煤竞价保证金”,以煤业物资公司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报价截止前如供应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三)报价截止后、未发中价通知书前,系统自动决标显示供应商为中价供应商,此时供应商申请撤销报价的申请有效,但按照中价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处理。(四)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根据自身能力,在报价时必须满足竞价有关要求,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运输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费用。杜绝恶意虚报价格,若供应商在报价中价后供应过程中无法满足合同有关要求,影响电厂运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考核。(五)评价排序规则:同一标段中报价低者优先,价格相同时,以系统显示的报价时间在前的优先中价。(六)中价单位确定后,竞价结果将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QQ等方式中的一种及时通知中价竞价供应商。八、保证金管理(一)竞价保证金1.竞价保证金5万元,通过供应商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不接受其他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报价权利。供应商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当年有效,不限投标次数及标段。(1)竞价保证金收取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账号:6500161020005250654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联系电话:0991-4882139(2)各供应商必须使用报价单位(名称)相对应的银行账户进行“竞价保证金”的缴纳;若缴纳单位(名称)与报价单位(名称)不一致,或个人账户转账,均视为无效的“竞价保证金”。2.接到中价通知后3日内未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并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与华电新疆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电煤采购业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的,供应商永久退出,列入黑名单管理,不予重新办理准入手续。如在同一批次或同一时间段内,放弃二个及以上的中价资格时,竞价保证金只扣除一次。3.供应商发生扣除竞价保证金行为时,将向供应商发出扣除竞价保证金的通知,经供应商确认后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供应商未在通知期限内确认的,在通知期限届满之日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4.竞价结束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竞价的竞价保证金,决定不再参加后续竞价的供应商,可向煤业物资公司书面申请办理竞价保证金无息退还。(二)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由中价供应商交至克拉玛依公司授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代为管理)。当履约率不达标时,克拉玛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中价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扣除、退还均由煤业物资公司根据克拉玛依公司的处理函件办理相关流程。九、合同要求(一)供应商在接到中价通知后,应在3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照公告合同范本,与克拉玛依公司协商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和廉洁从业承诺书。(二)中价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材料。(三)如供应商未按中价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克拉玛依公司有权取消中价供应商资格,同时扣除竞价保证金,并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与华电新疆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电煤采购业务。(四)同一供应商先后两次中价,存在合同期限交叉的情况,应按合同时间顺序执行。(五)验收及结算方式1.煤炭合同价格: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2.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3.验收标准:数量以收货单位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质量以收货单位的化验为准。4.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先煤后款方式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期限到期后,双方对账结算,双方均应在结算单据签字且盖章。中价供应商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交电厂,电厂进行合同付款。5.付款方式:承兑汇票或电汇。因承兑汇票产生的贴息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中价供应商承担。6.煤质异常处理:按照《克拉玛依公司煤质异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十、供应商评价供应商参与报价的,视为接受并遵守《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电煤供应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有触发以下“阶段退出”或“永久退出”行为之一的供应商,将强制执行供应商退出机制:(一)关联关系定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关联关系是指在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法人、被授权人、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信息相同。关联供应商是指具有相同法人(或被授权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相同的)的供应商。(二)阶段退出阶段退出的电煤供应商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与华电新疆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电煤采购业务,惩戒期结束后不需要重新办理准入手续,可继续参与业务,触发阶段退出的条件如下: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接到书面采购通知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1次。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后未启动发运1次。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1次。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1次。5.一个自然月内,供应的煤炭单车含有较多石块、其他杂物或颗粒度超过合同约定达到3次。6.一个自然月内,供应的煤炭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达到3次。7.已注册电煤竞价平台的供应商与阶段退出的供应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有关联关系的。(三)永久退出永久退出的电煤供应商须列入黑名单管理,不予重新办理准入手续。触发永久退出的条件如下: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入选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累计2次。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后未启动发运累计2次。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2次。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累计2次。5.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6.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8.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9.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电煤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10.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用煤单位造成较大损失。11.供应的煤炭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认定为掺假使假的。12.已注册电煤竞价平台的供应商与永久退出的供应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有关联关系的。十一、其他要求(一)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的风险,价格在合同执行期(交货期)内不得因煤炭市场变化而变动。中价单位承担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二)竞价文件及相关制度的解释权归煤业物资公司。煤业物资公司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竞价单位。当竞价文件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竞价文件为准。(三)如在竞价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可拨打电话举报或进行信访,共同监督打造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外部市场环境,建立安全、稳定、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举报电话:0991-4882153,举报邮箱:xjmywz-jdb@chd.com.cn,信访举报箱位置:煤业物资公司大门左手处、办公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二楼与三楼楼梯间。该举报渠道专门受理煤业物资公司党员、员工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煤业物资公司竞价服务联系人:陈建东、刘晶煤业物资公司联系电话:0991-4882152需求单位联系人:王超需求单位联系电话:1899930589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煤中炉渣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