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道工程勘察测量物探招标公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



工程勘察

关于为【东莞松山湖水厂一期工程配套滨湖碧道工程勘察测量物探】公开选取【工程勘察】机构的公告

2025-11-20 17:3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选取工程勘察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项目业主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松山湖水厂一期工程配套滨湖碧道工程勘察测量物探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投资审批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4015813893672511180716

项目规模

投资额(¥28,800,000.00元)

所需服务

工程勘察

服务内容

根据项目业主及合同要求,开展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物探工作,以及施工现场工程测绘工作。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资质需达到相关行业资质标准。

其他要求说明:

合同签订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合同范本。

服务时限说明

合同需于中选通知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完成工作。

服务金额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金额说明

服务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下浮30%,最终支付金额以经财政审定结果为准。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是否选取中介



有无回避情况



截止报名时间

2025-11-20 17:30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登录后查看)

采购需求书下载

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范本(2024版).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11-18

GF—2016-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勘察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特征: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2.技术要求:(1)勘察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勘察人提交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及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工作。(2)勘察人应按照建设部有关勘察工序的相关规定做好勘察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计算、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质量负责。(3)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在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应与本项目相于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4)取土坑、弃土场应实地调查、勘察。3.工作量: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自勘察人收到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发出的工程勘察技术委托书之日起计。2.成果提交日期:2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及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有关规定。五、合同价款1.按暂估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金额:暂定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2.收费标准:乙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下浮进行取费。3.最终结算:按实际工作量结算,结算时按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1.3的规定计算,工程勘察费的最终支付金额以审定结果为准。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3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莞松山湖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二份,勘察人执三份。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账户名称: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账户名称: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5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权利7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此条需承包人自行去一站式办理,发包人协助)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8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4条工期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9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10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勘察过程全方位的联系、监督、管理、协调和处理好周围各方的关系,发包人代表的任何决定均以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为最终决定。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勘察项目不得分包。3.2勘察人义务3.2.5项的内容修改为: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3.2.6项的内容修改为: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相关费用由勘察人承担。3.2款文末补充3.2.8~3.2.13项,内容如下:3.2.8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3.2.9勘察人须为自身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勘察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和支付,由勘察人包干。3.2.10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本工程所有的完成钻孔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3.2.11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3.2.12勘察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并提出书面具体保护措施和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提供协助。3.2.13勘察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3.2.14如有补勘,勘察人须应甲方要求进行补勘工作。补勘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21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按实计算。3.2.15勘察人应在每个孔终孔时拍摄终孔视频,在提交的结算文件内应包含终孔视频。3.3勘察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勘察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总项目负责人。勘察人代表应代表勘察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勘察人负责,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并负责勘察过程全方位的联系、管理、协调和处理好周围各方的关系等。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勘察人应予认可。第4条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项内容修改为: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本款内容修改为: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承担缩短工期、减少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22(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5恶劣气候条件本款内容修改为: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以发包人审核意见为准,具体可参照第4.3.2项处理。第5条成果资料5.2成果份数本款内容修改为: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八份,AutoCAD电子文件(一式三份)。5.4成果验收本款内容修改为: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勘察人每天有孔终孔前应提前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需现场抽查该孔。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勘察人负责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办理勘察报告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及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阶段政府方面立项、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方面等手续。勘察人后续技术服务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勘察人自行解决。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款金额为暂定签约合同价款金额,结算时按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1.2项第(3)目的规定计算,工程勘察费的最终支付金额以发包人审定结果为准。7.1.2本合同价款采用本项第(3)目约定的按实结算合同方式确定。23(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1(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1(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按实际工作量结算。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本项目工程勘察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①勘察人勘察服务收费系数=②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中标勘察服务收费系数③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④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按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结算]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2)最终工程勘察费根据双方审核确认的实际勘察内容和实物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和方式计算,并以发包人审定结果为准。3)上述工程勘察费是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勘察费用,包括勘察测试、试验、机械和仪器使用、勘察措施、技术劳务、管理、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和通讯设备、材料、服务、专利费用(如有)、后续服务费、利润、税金及政策文件规定、合同要求等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勘察报告审图机构审查费等除外)。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或预付款的金额:1/1o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工程费用的支付:勘察费:勘察人提交经审图公司审定的勘察报告、勘察工程结算完毕并提交请款报告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款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结算款的50%。24地形测量费:测量任务完成、结算并提交请款资料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测量结算款。物探费:物探任务完成、结算并提交请款资料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物探结算款。(2)发包人付款前勘察人应开具相应金额合法发票并根据包人要求办理相关请款手续。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以最终财政审批通过并拨付款项的时间为准。通用条款第7.3.4项的内容删除。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3款的约定执行。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本项约定的变更发生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1.2项约定的工程勘察费的计费标准不变。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9.3款的全部内容修改为: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需要采用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5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政府临时禁令。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3.3款的内容修改为: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相关费用由勘察人承担。第14条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本项目内容修改为:合同生效后,由于工程停建或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勘察费用;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将按其审核通过的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1.2项第(3)目的规定计算工程勘察费支付给勘察人。(2)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开工条件而未能按期开工的,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3)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仅给予顺延工期作为补偿。14.2勘察人违约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接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2天内必须进场,若不及时响应甲方要求,可处以2万元违约金。(2)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20%的违约金,已收取勘察费的应向发包人退还其费用。(3)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壹天勘察人赔偿发包人人民币2000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暂定合同价的5%。26(4)本项目内容约定为: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处理事故的一切费用外,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需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选择以实际损失金额或相应增加的费用作为赔偿依据,但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工程勘察费总额(除去税金)。(5)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①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②勘察人所有的勘察孔未经发包人检查签字确认,不得破坏、填埋,如检查发现孔数或孔深与所报不符时,处以多报或虚报孔数计算金额的2倍的违约金。③因勘察人的勘察质量造成工程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费的,勘察人根据增加工程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增加工程费用的10%,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工程勘察费总额(除去税金)。④因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致使施工中对有关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勘察人应负责恢复该管线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时发包人有权对勘察人处以损失金额(按修复部分金额计算)10%的违约金。(6)若发包人发现勘察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7)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每次申请费用时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若有合同违约情形且逾期不缴纳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请款费中等额扣减违约金,并将违约金转入财政部门违约金专用账户。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第16条争议解决16.3仲裁或诉讼27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17.1勘察人责任17.1.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17.1.2在工程勘察前,勘察人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汇报本工程的勘察技术要求、勘察内容、勘察范围、勘察组织设计要求等。17.1.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本工程所有的完成钻孔必须通过发包人确认。17.1.4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员,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17.1.5勘察人必须提供每个钻孔的终孔视频文件作为勘察实际工程量的结算依据,提供的终孔视频文件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若未提供视频文件的,发包人将有权不予计量此部分工程量。17.1.6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勘察设计管理细则》中的有关规定。28廉政合同甲方:(全称)乙方:(全称)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甲方、乙方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义务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3乙方义务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29任何费用。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勘察合同的附件,与勘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失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3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碧道工程勘察测量物探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