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 生活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招标公告(赣州满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5)



项目业主名称:赣州满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港康居一、二期消防完善工程等3个项目监理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否
投资审批项目编码:无
采购项目编码:3607996859759772511150059
项目规模:投资额(¥90,518元)
服务类型:工程监理
服务时限:同施工工期,约90天。
金额说明:以施工结算价为计费基数,监理费率按2.22%。按季度支付监理费(进度监理费率按2.22%费率计),乙方提供完整费用申报资料并经甲方内部及财政局(如需)审批通过后按季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监理费的80%;以工程结算审核价作为监理费计算基数,在财政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且经甲方内部及财政局(如需)审批通过后支付至监理费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且办理费用结算审核后支付剩余款项。可按项目结算。
服务内容:负责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港康居一、二期消防完善工程,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康居社区消防完善工程,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坑返迁房(酒厂)消防完善工程全过程监理、配合报建,档案验收等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及违约条款参见附件:监理合同模板及条款,中标单位需按此合同模板执行。需至少配备一个总监理工程师,一个专业监理工程师,一个监理员。获得中选通知书后7天内递交签订合同所需资料,14天内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洽谈时间:3(个工作日)
签订合同时间:15(个工作日)
资质要求: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及以上
备案要求说明:无
其他要求说明:无
选取中介方式:随机抽取
邀请的中介:
截止报名时间:2025-11-20 12:00:00
公开选取中介地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楼二楼工作站
公开选取中介时间:2025-11-20 14:30:00
咨询电话:赣州满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登录后查看)
监督电话:赣州满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登录后查看)

附件下载:
监理合同模板及条款.pdf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单击此处直接编辑。监理人(全称):单击此处直接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单击此处直接编辑。2.工程地点:单击此处直接编辑。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单击此处直接编辑。㎡,总投资约单击此处直接编辑。万元。4.工程投资额:单击此处直接编辑。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单击此处直接编辑。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本工程采用固定费率报价方式,暂按单击此处直接编辑。作为计费基数,此中标费率单击此处直接编辑。作为后续监理费付款费率基数(暂计监理费单击此处直接编辑。元)。监理结算费率按最终工程结算价为计费依据,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时各调整系数取1,不能调整)计算出监理费,再按单击此处直接编辑。计取,再除以最终工程结算价折合出费率,再减去单击此处直接编辑。为最终的监理结算费率。六、期限1.监理期限:单击此处直接编辑。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单击此处直接编辑。2.订立地点:单击此处直接编辑。3.本合同一式单击此处直接编辑。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单击此处直接编辑。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内容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及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并告知委托人。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无故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非因监理人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委托人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待支付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投标文件;(5)通用条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单击此处直接编辑。。2.1.2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依据本工程设计文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代表建设单位对监理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工程进度控制与管理,投资控制与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信息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及协调工作,进行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工程量签证、工程延期管理,违约处理,合同争议调解、现场综合协调等;根据审计部门审核的工程造价及施工单位投标价,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复核审签;配合、协助业主、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费用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监理相关工作。(一)进度计划目标控制1、监理人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目标控制的主要内容,若有不善之处,监理单位在审议施工组织设计时可要求施工单位修正,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交委托人批准实行。2、监理工程师以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为控制目标,对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二)工程价款目标控制施工结算审核,必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三)工程质量目标控制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监理单位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进行施工监理。2、现场监督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为监理质量目标。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应要求施工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施工方承担所有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4、因建设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约定条件,由建设方承担返工的所有费用支出,工期相应顺延。5、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监理方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工程安全目标控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方法,对施工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办法、规定;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法规;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勘探设计合同、设计文件;4.业主与工程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业主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业主为工程建设项目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5.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中标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①因非监理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监理单位提出要求变更的;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现场管理人员不能继续负责现场管理导致需变更的;③因原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原因,被建设单位清退导致需变更的;④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申请变更人员的资质等级、资质类别、从业业绩等情况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条件;建设单位须对变更事由进行初步核实,书面批准后报送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进一步核实,符合要求后方予办理。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内外关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设计变更,增减必须向委托人报告批准。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后7天内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1份;每月5日前提供监理月报1份;每次工地例会后3天内提交会议纪要1份。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五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确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单击此处直接编辑。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不采用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应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2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工程监理费=项目监理范围内的建安工程结算价×监理结算费率。监理结算费率按最终工程结算价为计费依据,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时各调整系数取1,不能调整)计算出监理费,即单击此处直接编辑。。监理费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监理费(进度监理费率按中标费率计),乙方提供完整费用申报资料并经甲方内部及财政局(如需)审批通过后按季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监理费的80%;以工程结算审核价作为监理费计算基数,在财政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且经甲方内部及财政局(如需)审批通过后支付至监理费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且办理费用结算审核后支付剩余款项。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及委托人管理制度进行监理工作,如果不能达到全部要求的,付款比例将进行扣减。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确认签字并盖章。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采用。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采用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2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3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不采用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4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5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一)投入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见附件施工期间,乙方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建设规模进行增减监理人员数量(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本次招标或合同约定的监理费中,乙方不得应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具体专业要求及人员数量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经甲方同意后拟派至施工现场,拟派的监理人员必须符合《关于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实行电子考勤的通知》赣市建字【2016】113号文的要求。(二)监理人必须按投标时监理大纲的承诺派驻监理技术人员(必须做到人证一致),未按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承诺派驻的,每少一人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收取2万元/人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换人员,但是,若委托人发现按要求派驻的监理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理时不能胜任本专业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必须更换人员,直至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并按每更换一人对监理人收取1万元的违约金,拒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除此之外,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金。(三)现场监理人员的考勤制度:(1)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满足《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相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每天必须亲临施工现场(每个月到现场不少于10天,实行指纹打卡),未经委托人同意,每月累计到现场少于10天,则对监理人按每少一天按2000元收取违约金。必须由总监处理的事务,总监必须到场。若确有事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以2000元/次收取违约金。(2)现场监理人员要求:总监代表、驻工地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常驻工地现场(每个月到现场不少于22天,实行指纹打卡),全过程实施旁站,离开工地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如果单月累计到现场少于22天,则对监理人按每少一天按1000元收取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自开工至竣工时一直在工地实施监管工作,各专业监理人员应根据其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到工地进行监管工作,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关键节点时坚持旁站监理,否则委托人对监理人按每人每次1000元收取违约金,一周内累计达三次者,再加收5000元。(3)由于本项目工程规模大,委托人将分期进行建设,要求各阶段拟派的监理人员需按照项目要求及时到岗到位,如拟派监理人员不能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到岗到位则将按以上照规定进行相应违约处理。(4)项目进行过程中如需撤离或更换监理人员须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将视为违背本项目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施工期间,监理人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的考核检查,做好签到登记记录,备委托人检查,月考勤成果缺失或存有重大偏差,对监理单位收取违约金600元。(五)监理人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成果文件[监理规划大纲、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例会记录,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否则,委托人对监理人予以每次2000元收取违约金。(六)监理人在监理时间内,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质量事故,应由监理人监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委托人承担每次1万元违约金;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委托人有权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重罚,直至终止合同。(七)监理人因渎职、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等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对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双倍违约金;造成重大损失,委托人有权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依法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八)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自觉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在承接业务、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公正、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①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认真检查验收,见证施工企业现场材料、试块、试件等取样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实可靠。②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应认真监督施工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合同规定及时签发相应费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向建设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对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③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重点监控关键线路上进度计划的履行与落实;按照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区分工期延迟和工期顺延的责任;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工期顺延报告,必须及时签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意见。④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应认真检查施工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对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同时向建设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⑤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工程量增减、价款变更等书面材料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应承担相应责任。⑥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监理职责不到位,出现材料、试块、试件的检测质量与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检测质量不相符,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及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⑦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隐蔽工程旁站以及混凝土坍落度实验等,每检验批次计录须保留影像资料,监理人员须在图像中。未按要求保留影像资料的,按每项每检验批次1000元收取违约金。(十)以上违约金不设限额;若发生以上费用,监理人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违约金的,委托人有权拒付监理费。(十一)若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委托人将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并停止支付剩余的监理费。(十二)若因监理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伤、残、亡等事故,除由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外,其差额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差旅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十三)监理人应单独解决本单位派出人员的就餐事宜,不得到施工单位搭伙。(十四)本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赣经开办字【2017】52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负监理责任,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检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的落实,详实记录扬尘治理情况,对扬尘行为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停工措施,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详见附件。(十五)单击此处直接编辑。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满足办公需要开工前2.生活用房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开工前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开工前7天内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满足办公需要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附件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赣州市中心城区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方案》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文件,通过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保证本项目扬尘得到有效控制。监管内容:一、扬尘控制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1.1检查各专业队伍的施工场所,划分施工责任区,是否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1.2对于施工现场道路等公共区域,检查项目部是否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1.3检查为在粉尘工作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是否配备口罩等防尘措施,并随时注意检查、救护。1.4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1.5施工期间四周必须采用2.5米高封闭围档。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栏;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施工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1.6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施工现场木工加工车间必须采用全封闭房屋结构,室内应有吸尘、降尘装置。1.7主要施工道路必须硬化,施工场地采用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施工现场和道路扬尘用洒水和清扫措施予以防治,要求各子项目的每个施工场地均配备洒水车一辆。1.8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洗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的石灰、砂土等要集中堆放,采取覆盖等措施。1.9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半进场,碾压过程要洒水降尘,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1.10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运转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1.11弃土应尽早清运至渣土场填筑处置。1.12临时性用地使用完毕后应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1.13定期清扫:每天中午和晚上收工前对作业现场进行清扫。1.14冲洗轮胎:在运输车辆离开现场前视情况进行冲洗,特别是雨后施工必须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1.15车辆选择:运输碎料的汽车采用密闭的车辆,使用车况好的运输车辆。1.16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斜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1.17采用混凝土围墙或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仰尘措施。1.18避免在大风的情况下进行土方回填、装卸物料和拆迁房屋。1.19储料场,灰土拌合站应设于空旷的地带,相距200米范围内不得有集中居住区,学校等,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施工现场的石灰,、砂石要集中堆放,采取覆盖等措施。1.20设备和车辆清洗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1.21土方的暂时堆放应按要求防止扬尘产生外,还应设置围挡,防止进入水体,特别是在雨季,应采取措施防止随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或市政雨水管道,弃土要在指定地点进行填筑,回填场地如暂时不予利用,应进行表面储被培养,防止水土流失。1.22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砂浆。1.2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灰措施。1.24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散、扬散。1.25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遭遇漏,散落或者飞扬。1.26工程项目竣工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监管职责:监理人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负监理责任,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检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的落实,详实记录扬尘治理情况,对扬尘行为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停工措施,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用房 生活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