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中炉渣招标公告(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2025)
竞价编号:MTJJ835202511196156
状态:正在报价
标段:2025年12月17.5MJ/kg市场煤采购竞价(供乌苏能源公司)
开始报价时间:2025-11-19 11:18:34
报价截至时间:2025-11-21 12:00:00
采购数量 (吨):50000
发布人:陈建东
发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公司
收货单位: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2025-12-31 23:59:59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
报价单位:元/吨
保证金(元):
运输方式:汽运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
标段信息附件
安全协议书
市场煤竞价采购公告
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
廉洁从业书
市场煤采购合同范本
备注
1. 公告采购量为暂定量,具体调运数量以乌苏能源公司通知为准,中价供应商要严格执行乌苏能源公司的调运计划,日到达车辆低于10辆,电厂有权延迟接卸。 2. 每家供应商投标数量不低于2万吨 ,如有违反,报价无效。 3.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70%。 4. 其他具体条款:详见合同范本。 如在竞价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可拨打电话及信访,共同监督打造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外部市场环境,建立安全、稳定、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举报电话:0991-4882153,举报邮箱:xjmywz-jdb@chd.com.cn,信访举报箱位置:煤业物资公司大门左手处、办公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二楼与三楼楼梯间,专门受理煤业物资公司党员、员工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具体竞价要求请查看竞价公告后报价。
安全协议书委托范围: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进行煤炭运输工作,运输目的地为甲方煤场。合同期限:2025年月日至2025年10月31日甲方: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乙方: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我公司燃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做到各负其责,确保承运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一、甲方安全责任1、按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93条规定:对乙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人员技术素质、车辆机械、安全管理机构等进行审查。2、因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安全条款经乙方提出而甲方仍坚持执行导致事故时,甲方应负主要责任,乙方未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应负同等责任。3、因甲方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甲方应负主要责任。4、乙方在甲方生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甲方有权予以制止,直至停止乙方工作,令其进行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负责对发生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6、运输车辆司机在过衡中相互之间要配合好,不得随意加队,不得与甲方过衡工作人员吵架,遇到问题共同协商解决,若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对乙方严肃处理,甲方对乙方驾驶人员处于罚款。二、乙方安全责任1、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保证车辆在甲方所管辖范围内的道路限速行驶,并确保行驶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煤场安全。2、乙方负责承运过程中安全管理,对承包范围负全面的安全、质量责任。对参加承运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学习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3、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交通部门的各项手续,车辆性能良好,乙方对其安全性能负责。4、乙方所雇用的司机要求身体健康,具有一定驾龄,在工作中保持头脑清醒。乙方对所雇用的人员全权负责。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自备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并遵守甲方相关文明生产管理规定。5、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承运前必须向司机交代清楚安全注意事项和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6、乙方必须每天了解司机身体状况和车辆性能,及时发现纠正不安全情况和不安全行为。7、乙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向甲方赔偿。8、车辆在煤场卸煤中,因本身原因,如:车辆存在问题;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9、在甲方煤场区域内作业,对有可能造成翻车、机械伤害、烧烫伤、高空坠落应事先给予司机进行风险防范告知。对未听从指挥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10、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相关的消防措施,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进行生产而造成的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1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生产区域运输、接卸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12、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13、乙方承运人员应服从甲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在车辆进入煤场作业时,必须按照煤场管理人员指定的卸煤地点进行卸煤,防止运煤车辆在煤场出现安全事故。凡对不服从甲方煤场管理人员调度指挥的车辆,甲方有权扣除本次运输票据,对不听从指挥调度、在煤场出现安全事故的车辆由甲方进行进行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14、车辆在甲方厂内行使、过磅和卸煤过程中损坏门、房屋、墙壁、采样机、汽车衡、路面、路沿石、井盖、电灯、路灯、输灰管线、热力管线、电缆等公用设备、设施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设备原价值2-3倍的处罚。15、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标准国Ⅴ及以上),并组织充足车辆,保证乌苏能源有限公司按计划进煤。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不符合标准的不准上路行驶,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环保问题及处罚均由乙方负责。三、安全注意事项1、在甲方辖区车道行驶的运煤车辆,以空车让重车原则行驶,进入煤场、煤堆的车辆,以重车让空车原则行驶。2、进入煤场如下车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乙方自配合格的安全帽)3、严禁司机酒后作业。4、严禁司机等人员在甲方工作现场吸烟。5、严禁司机误动、误碰甲方厂内设备。6、严禁车辆超越甲方指定的路线行驶。7、严禁使用甲方消防水等设施(有火灾情况下除外)。8、车辆在甲方指定地点摘取篷布,并注意煤块掉落伤人。9、运煤车辆在进入采样区域后,须严格执行甲方相关要求,车辆在采样工作开始前,应做到停车、熄火、拉手刹,司机下车在指定区域等待,不得随意在设备区域穿越;待采样工作结束并收到甲方工作人员提示后方可驾驶车辆进行过衡。10、运煤车辆进入电子汽车衡前应自觉排队依次过衡。汽车过衡时限速5公里,做到“稳上慢下”,不得超速冲撞损坏衡器。11、车辆在驶入汽车衡后,严禁倒车。12、车辆承运发电燃煤期间不得随意更改车型、车号。13、车辆进入厂门至采样区域,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小时,进入采样区域及煤场后,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14、所有车辆均不准载人进入煤场,搭乘人员一律在汽车衡前下车。15、进入煤场卸煤必须听从煤场管理人员指挥。卸煤时煤车保证与煤堆边坡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卸煤时如果煤与车体粘连,不得行驶卸煤,必须将车斗放置回原位后进行人工清理卸煤。16、拉煤车辆在煤场卸完煤后,必须将车斗完全放到位后方可移动车辆,驶出煤场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每小时。17、在厂区内发生问题应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严禁在厂区内争吵、打架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及年度综合治理指标。18、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19、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20、车辆发生故障被迫停在交叉路口时,驾驶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21、车辆在卸煤过程中,不能快速行走或用后车箱板来震煤,防止煤车侧翻。22、车辆不得在推煤机收煤、平煤或上煤的地方卸煤,推煤机在收煤、平完煤后,煤车方可在指定地点卸煤。23、乙方运煤车辆进入甲方区域后,禁止鸣笛;夜间车辆禁止使用远光灯,必须使用近光灯。24、乙方或雇佣人员必须履行以上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服从甲方的指挥,如因乙方违章而发生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四、乙方违反以上要求和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未尽事项按甲方管理规定进行扣罚。五、本协议安全责任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六、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执行,合同期满后终止。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作为双方安全管理合同,必须共同遵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市场煤竞价采购公告范本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物资公司)对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能源公司)2025年12月所需市场煤进行平台竞价采购,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一、需求单位乌苏能源公司二、交货地点乌苏能源公司指定煤场三、煤炭指标煤种运输方式采购数量(万吨)指标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J/kg)干燥基全硫St,d(%)收到基全水分Mt(%)粒度(mm)其他指标烟煤汽运5 17.5 ≤ 0.8 ≤ 22 ≤ 50 特别提示:1.公告采购量为暂定量,具体调运数量以乌苏能源公司通知为准,中价供应商要严格执行乌苏能源公司的调运计划,日到达车辆低于10辆,电厂有权延迟接卸。2.每家供应商投标数量不低于2万吨,如有违反,报价无效。3.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70%。4.其他具体条款:详见合同范本。四、合同期及交货时间合同执行期: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五、竞价时间竞价截止时间以竞价平台发布的时间为准。六、竞价供应商资格1.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电煤竞价规则。2.三证齐全(营业执照、银行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且具备合格的煤炭经营销售资质的企业,在华电集团公司电煤竞价平台注册审核通过的供应商。七、竞价规则(一)2025年12月17.5MJ/kg市场煤采购竞价(供乌苏能源公司)采用线上竞价方式。在燃煤竞价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此竞价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需通过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煤竞价平台(http://hdjj.chd.com.cn)进行报价,在本次竞价截止后报价视为无效。本次报价不接受线下方式报价,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报价(或口头修改价格)。(二)参与煤业物资公司燃煤竞价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前必须将5万元竞价保证金通过转账的方式交至煤业物资公司,且缴纳单位与参与竞价单位保持一致,并备注“公司名称+燃煤竞价保证金”,以煤业物资公司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报价截止前如供应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三)报价截止后、未发中价通知书前,系统自动决标显示供应商为中价供应商,此时供应商申请撤销报价的申请有效,但按照中价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处理。(四)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根据自身能力,在报价时必须满足竞价有关要求,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运输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费用。杜绝恶意虚报价格,若供应商在报价中价后供应过程中无法满足合同有关要求,影响电厂运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考核。(五)评价排序规则:同一标段中报价低者优先,价格相同时,以系统显示的报价时间在前的优先中价。(六)中价单位确定后,竞价结果将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QQ等方式中的一种及时通知中价竞价供应商。八、保证金管理(一)竞价保证金1.竞价保证金5万元,通过供应商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不接受其他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报价权利。供应商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当年有效,不限投标次数及标段。(1)竞价保证金收取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账号:6500161020005250654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联系电话:0991-4882139(2)各供应商必须使用报价单位(名称)相对应的银行账户进行“竞价保证金”的缴纳;若缴纳单位(名称)与报价单位(名称)不一致,或个人账户转账,均视为无效的“竞价保证金”。2.接到中价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并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与华电新疆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电煤采购业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的,供应商永久退出,列入黑名单管理,不予重新办理准入手续。如在同一批次或同一时间段内,放弃二个及以上的中价资格时,竞价保证金只扣除一次。3.供应商发生扣除竞价保证金行为时,将向供应商发出扣除竞价保证金的通知,经供应商确认后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供应商未在通知期限内确认的,在通知期限届满之日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4.竞价结束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竞价的竞价保证金,决定不再参加后续竞价的供应商,可向煤业物资公司书面申请办理竞价保证金无息退还。(二)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由中价供应商交至乌苏能源公司授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代为管理)。当履约率不达标时,乌苏能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中价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扣除、退还均由煤业物资公司根据乌苏能源公司的处理函件办理相关流程。九、合同要求(一)供应商在接到中价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照公告合同范本,与乌苏能源公司协商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和廉洁从业承诺书。(二)中价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材料。(三)如供应商未按中价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煤炭采购合同,乌苏能源公司有权取消中价供应商资格,同时扣除竞价保证金,并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与华电新疆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电煤采购业务。(四)同一供应商先后两次中价,存在合同期限交叉的情况,应按合同时间顺序执行。(五)验收及结算方式1.煤炭合同价格: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2.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3.验收标准:数量以收货单位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质量以收货单位的化验为准。4.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先煤后款方式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期限到期后,双方对账结算,双方均应在结算单据签字且盖章。中价供应商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交电厂,电厂进行合同付款。5.付款方式:承兑汇票或电汇。因承兑汇票产生的贴息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中价供应商承担。6.煤质异常处理:按照《乌苏能源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十、供应商评价供应商参与报价的,视为接受并遵守《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电煤供应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有触发以下“阶段退出”或“永久退出”行为之一的供应商,将强制执行供应商退出机制:(一)关联关系定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关联关系是指在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法人、被授权人、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信息相同。关联供应商是指具有相同法人(或被授权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相同的)的供应商。(二)阶段退出阶段退出的电煤供应商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与华电新疆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电煤采购业务,惩戒期结束后不需要重新办理准入手续,可继续参与业务,触发阶段退出的条件如下: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接到书面采购通知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1次。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后未启动发运1次。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1次。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1次。5.一个自然月内,供应的煤炭单车含有较多石块、其他杂物或颗粒度超过合同约定达到3次。6.一个自然月内,供应的煤炭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达到3次。7.已注册电煤竞价平台的供应商与阶段退出的供应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有关联关系的。(三)永久退出永久退出的电煤供应商须列入黑名单管理,不予重新办理准入手续。触发永久退出的条件如下: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入选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累计2次。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后未启动发运累计2次。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2次。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累计2次。5.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6.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8.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9.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电煤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10.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用煤单位造成较大损失。11.供应的煤炭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认定为掺假使假的。12.已注册电煤竞价平台的供应商与永久退出的供应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有关联关系的。十一、其他要求(一)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的风险,价格在合同执行期(交货期)内不得因煤炭市场变化而变动。中价单位承担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二)竞价文件及相关制度的解释权归煤业物资公司。煤业物资公司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竞价单位。当竞价文件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竞价文件为准。(三)如在竞价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可拨打电话举报或进行信访,共同监督打造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外部市场环境,建立安全、稳定、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举报电话:0991-4882153,举报邮箱:xjmywz-jdb@chd.com.cn,信访举报箱位置:煤业物资公司大门左手处、办公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二楼与三楼楼梯间。该举报渠道专门受理煤业物资公司党员、员工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煤业物资公司竞价服务联系人:陈建东、刘晶煤业物资公司联系电话:0991-4882152需求单位联系人:杨伟江需求单位联系电话:13999701212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能源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入厂煤质量,确保入厂煤验收工作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实现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采购沫煤验收煤质异常时的处理,长协煤验收发生煤质异常时可参照煤质异常定义与煤矿进行沟通,共同核实煤质异常原因,协商进行处理。第三条煤质异常定义入厂煤煤质异常是指入厂煤煤质主要指标偏离合同约定或入厂煤验收时目测煤质明显不符合要求,机械采样不能代表真实入厂煤质的情况。入厂煤煤质主要指标偏离合同约定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结合入厂煤验收流程,本管理办法中的入厂煤煤质异常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单车含有较多石块或其他杂物(目测50mm以上石块或杂物超过10个)。(二)入厂煤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三)单车入厂煤存在自燃现象。(四)单车入厂煤装车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现象。第二章煤质异常的处理原则第四条入厂煤异常煤质处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单车含有较多石块或其他杂物情况按照扣吨处理,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对该供应商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处理。第六条入厂煤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对该车不予结算处理,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对该供应商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处理。第七条单车入厂煤存在自燃情况按照该车退回处理,如卸车过程中发现有自燃现象则该车不予结算。同时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第八条单车入厂煤装车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时,若供应商认可,则确定为掺假使假;若供应商不认可,则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视为掺假使假。掺假使假的,对供应商当日已入厂燃煤不予结算,停止该供应商后续供应计划,并进行永久退出处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第九条对于出现掺杂使假、水分超标、原煤自燃情况的运煤车辆,对车牌、发动机号拉黑6个月处理。第十条建立完整的扣吨管理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以备查询和审计。第三章煤质异常的发现、判定与处理第十一条乌苏能源公司成立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该小组在燃料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计划部、物资燃料部、发电运行部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副总经理(分管燃煤质量检验)组员:生产技术部分管燃料主任、物资燃料部主任、发电运行部分管燃料主任、物资燃料部燃料主管、发电运行部燃料主管,燃料职能监督员。第十二条发电运行部是入厂煤异常煤质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卸车煤质的检查,必须做到车车检查,发现煤质异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单车含有较多石块或其他杂物,符合扣吨标准但未达到掺杂使假程度,按照扣吨标准进行扣吨,留好照片证据,并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2)煤质异常情节严重时,发电部有权不予卸车,通知燃料质量管理小组成员现场检查确认。通知供应商现场协商解决或在24小时内对存在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若供应商要求现场确认,应将车辆引导至待检区域,单独存放。如无法单独存放,发电运行部有权混放,做好煤炭存放地点标识,同时做好检查记录,车辆司机签字确认。通知供应商时应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留存通知相关资料。供应商(或持有供应商授权委托书的代表)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视为供应商同意煤质异常认定结果。供应商未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未抵达现场或抵达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已卸车煤炭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未卸车煤炭可做拒收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3)如供应商对异常煤质认定结果不认可,由双方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煤样使用二分器分成两份,一份由入厂煤化验室进行化验,另一份密封贴封条后交供应商化验,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按照电厂认定煤质异常结果处理。第十三条煤质异常处理应填写《入厂煤煤质验收异常处理单》,建立台账。由入厂煤验收班组在FPM系统进行确认。煤质异常处理单一式五份,分别由计划部、生技部、物资燃料部、发电部、供应商收执。煤场管理人员需利用执法记录仪对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摄像,确保全程记录。第十四条凡进入厂区的燃料,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严格把控入厂煤验收关。第十五条判定石块与煤矸石原则为锤击可以粉碎为煤矸石,否则判定为石块。第十六条扣吨标准煤中石块尺寸50mm-200mm200mm-500mm≥500mm扣罚吨数/块1-2吨2-4吨4-6吨煤中矸石尺寸50mm-200mm200mm-500mm≥500mm扣罚吨数/块0.5-1吨1-2吨2-4吨煤中木块、木棍尺寸≤200mm200mm-500mm≥500mm扣罚吨数/根0.5-1吨1-3吨3-5吨煤中金属件尺寸50mm-100mm100mm-200mm≥200mm扣罚吨数/块2-4吨4-8吨8-12吨煤中炉渣、石子、沙子含量≤10%10%-20%≥20%扣罚吨数1-3吨3-6吨6-9吨煤中黄土含量≤5%5%-10%≥10%扣罚吨数0.5-1吨1-3吨3-6吨煤中垃圾含量每车10个每车10个-20个每车≥20个扣罚吨数0.5-1吨1-3吨3-6吨第十七条煤中炉渣、石子、沙子含量判定采用水洗法,称取一定量煤样,使用大量清水冲洗,并将沉淀物中煤块检出,称量杂物占比,确定扣吨比例。第十八条煤中黄土由目测判定,分割并称重,计算比例。第十九条煤中垃圾包括编织袋、塑料瓶、胶皮、砖头、混凝土块、塑料布、工具、生活垃圾等。第二十条煤车入厂过重后回空前汽车司机排放水箱中的水,按整车净重的10%扣吨。第二十一条扣吨量以供应商掺杂程度由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界定。第四章煤质异常监督第二十二条入厂煤煤质异常的处理由发电运行部发起,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进行判定,生产技术部及计划部负责日常煤质监督。既要坚持客观公正处理入厂煤煤质异常事件,同时做好相关岗位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第二十三条煤质异常处理过程资料应妥善进行保存,生产技术部应建立煤质异常处理台账,每月5日前向新疆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报备。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部及计划部不定期对入厂煤质进行检查,对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不规范、不作为的情况,将对发电部进行通报,若存在收受他人不当利益、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移交公司纪检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生产技术部不定期组织入厂煤人工采样与机采结果比对,并将比对结果上报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若发现数据异常,应上报燃料管理领导小组。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燃料质量管理业务监督工作,负责入厂煤整体管理工作。对入厂煤检质、检斤、采样、制样、化验负有监督职责。严格遵照国家标准及公司相关制度,对验收的公平、公正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发电运行部:负责入厂煤的检质、检斤、采样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标准和我厂相关制度,对验收的公平、公正性负责,对入厂煤计量重量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入厂煤车辆的指挥、接卸工作,在卸车过程中发现煤质异常及时通知燃料质量管理小组。第二十八条物资燃料部:负责向供应商传达和解释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在煤质异常时负责联系供应商,负责煤质异常商务纠纷的处理,并参加联合采样、制样。第二十九条计划部:负责乌苏能源公司(含沙湾公司)燃料全链条职能监督,负责监督煤质异常商务纠纷的处理,并参加联合采样、制样。第三十条设备维护部:负责入厂煤采样机、入厂煤人工制样设备日常维护、检修与定期保养工作,确保采样、制样设备运行正常,无偏倚。第六章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一条因验收、统计不规范造成煤质纠纷,对责任部门处罚1000元/次。第三十二条在煤质异常处理过程中,对责任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化验结果、相关材料,造成煤质纠纷处理延误,处罚责任部门200-1000元/次。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每次考核200元。第三十四条对劣质煤及掺杂使假煤,无处置记录,每发现一次考核相关责任部门100元。第三十五条发电运行部煤场管理员发现煤质异常,并及时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每次奖励50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入厂煤煤质验收异常处理单》编号:2025××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入厂煤煤质验收异常处理单××××××××××××××公司:××年××月××日××时××分,乌苏能源公司煤场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供应沫煤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车辆装载沫煤煤质异常。经双方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见附件)车辆牌照驾驶员发动机号手机号来煤情况说明(煤种及出发地)异常情况说明依据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及《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中依据第××条××××××××规定该公司以上车辆装载沫煤中含有××等杂物(水分异常/自燃/掺杂使假)异常情况进行扣吨/不予结算,合计扣吨××吨,从其当月结算中扣除。发电运行部:燃料物资部:生产技术部:计划部:供应单位:1.本处理单由发电部负责履行审签手续。2.本处理单一式5份,分别由计划部、生技部、物资燃料部、发电部、供应商收执。廉洁从业书甲方: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乙方:为保障甲方与乙方在业务来往的合法权益,推进甲方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诚信建设,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廉洁、诚信的原则,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作为《2025年煤炭采购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诚信的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二)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第三条甲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财物;(二)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应由上述人员负担的费用,报销票据;(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由乙方提供的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本人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当乙方提供第三条第(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第四条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不得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财物;(二)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五)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主动索取和要求本条(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乙方应拒绝,并有义务向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举报。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应保护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由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按乙方不廉洁、不诚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实行1至3年或永久期限的市场禁入。乙方不廉洁、不诚信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第六条甲、乙双方的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廉洁诚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投诉和举报。甲、乙双方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单位相关人员询问情况,必要时可以请求对方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协助。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效力相等。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人:法定代表(委托)人:年月日年月日市场煤采购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甲方(购货方):甲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网点开户账号甲方联络人信息姓名电话邮箱传真乙方(供货方):乙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网点开户账号乙方联络人信息姓名电话邮箱传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一、履行期限、数量及交货地点1.1本合同执行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2甲方所需煤炭预估万吨,实际数量以结算数量为准。由发货,乙方负责运输到厂,收货单位,交货地点。1.3具体调运时间、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发出的调运通知。二、质量要求指标符号指标要求单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MJ/kg干燥基全硫St,d≤ %收到基全水分Mt≤ %粒度ɸ≤ mm三、价格双方约定,合同单价元/吨(含13%的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吨,增值税额元/吨,若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不含税价格不变,税金按变更后税率计算),以上单价为符合本合同煤质要求的煤炭基准价格,不作为最终结算单价,如果煤质不符合约定,乙方无权主张按以上单价结算。四、计价方式4.1煤炭结算采用以下方式确定:结算金额=(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结算数量-质量考核金额-履约率考核金额-其他因素考核金额,直至煤款扣完为止。4.1.1基准价格基准热值合同基准单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MJ/kg含税单价 元/吨4.1.2质量调整价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水分调整价,根据结算周期加权指标分别计算,调整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4.1.2.1发热量调整价(执行阶梯计价)以0.01MJ/kg作为热值浮动基准,热值浮动基准价格=(合同基准单价÷基准热值÷100)元/吨,热值浮动基准价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指标范围发热量调整价当结算发热量>(基准热值)MJ/kg较基准热值MJ/kg每升高 0.01 MJ/kg,发热量调整价=〔热值浮动基准价格*(结算热值-基准热值)/0.01〕元/吨(基准热值-2)MJ/kg≤当结算发热量较基准热值MJ/kg每降低 0.01 MJ/kg,发热量调整价=〔热值浮动基准价格*(结算热值-基准热值)/0.01〕元/吨当结算发热量较(基准热值-2)MJ/kg每降低 0.01 MJ/kg,发热量调整价=〔热值浮动基准价格*(-2)/0.01+2*热值浮动基准价格*(结算热值-基准热值+2)/0.01〕元/吨4.1.2.2硫分调整价指标范围硫分调整价当结算硫分>(合同硫分) %每较合同硫分%升高0.01%,考核 0.1 元/吨。硫分调整价=〔0.1*(合同硫分-结算硫分)/0.01〕元/吨4.1.2.3水分调整价指标范围水分调整价当结算全水分>(合同全水分) %每较合同全水分%升高0.1%,考核 0.2 元/吨。全水分调整价=〔0.2*(合同全水分-结算全水分)/0.1〕元/吨4.1.3质量考核金额指标范围考核金额备注单批次发热量单批次数量×50元/吨该批次煤指标仍计入结算周期内加权结算。单批次干燥基全硫>(合同硫分)+0.3 %单批次数量×20元/吨4.1.4履约率考核金额合同履约率考核金额当合同履约率>110%〔(到厂验收量-合同量×110%)×合同基准价格×20%〕90%≤当合同履约率≤110%不考核20%<当合同履约率<9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5%〕当合同履约率≤2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5%〕,同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备注:履约考核金额在结算煤款中扣除,直至煤款扣完为止。非乙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合同履约率不足,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说明,甲方核实后确定合同履约率考核金额。五、验收与煤炭质量化验及确认方式5.1煤炭验收数量以:□甲方汽车衡计量数据为准□甲方轨道衡计量数据为准□其他:5.2双方确认煤炭交易中接收及验收具有特殊性,乙方承诺对甲方单方采样、化验的流程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记录予以认可,不持任何异议。5.3煤炭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乙方有权对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5.4乙方如果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化验结果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无异议。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质量复检申请书面材料后组织复检,由华电新疆发电公司煤检中心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煤检机构对甲方留存煤样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承担。若复验结果与甲方检验结果的差值超出国标规定允许差时,异议成立,以复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异议不成立,维持以甲方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5.5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煤质异常的情况,具体处理标准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处理,情节严重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如货物已运送至甲方煤场,甲方有权不予卸车,并当即通知乙方抵达现场协商解决或乙方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发运煤炭存在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2)如乙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则甲方将该批次煤炭单独存放,如无法单独存放,甲方有权混放,做好煤炭存放地点标识,乙方应自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煤场,因影响卸车或单独存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未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未抵达现场或抵达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未卸车煤炭甲方可做拒收处理,乙方将拒收车辆驶出甲方煤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因拒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等。已卸煤炭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处理。(4)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拒收拒付的煤炭,无需向乙方支付价款,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结算及付款6.1签订合同后按先煤后款方式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期限到期后,双方对账结算,双方均应在结算单据签字且盖章。乙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交甲方,甲方进行合同付款。6.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两位小数。热值单位统一为“MJ/kg”,保留至2位小数。6.3付款方式:承兑汇票或电汇。因承兑汇票产生的贴息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七、双方责任义务7.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授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当乙方履约率不达标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金)的扣除、退还由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根据甲方的通知办理。7.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违约且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增加该等费用;如乙方违约且未按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如乙方有异议,可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但在法院裁判作出前,无论乙方异议是否成立,甲方的扣款乙方均表示认可,且不得主张逾期结算相关违约责任。7.3本合同项下煤炭运输由乙方以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地点,乙方运煤车辆完成卸货且空车驶离甲方厂区时,煤炭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煤炭交付甲方前的所有权仍归乙方,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煤炭完成交货后,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7.4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要求进行均衡发运,因甲方调整调运通知导致乙方履约率不达标时,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签字予以确认。7.5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在1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有关当事人可减轻或免除其合同责任,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7.6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7乙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按照竞价文件要求,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7.8乙方日到达车辆低于辆,甲方有权延迟接卸,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八、违约责任8.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煤炭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规格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如有违反,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2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煤炭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供整改。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因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8.3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违反甲方厂内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考核。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设施损坏,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8.4乙方供应煤炭单车含有较多石块、其他杂物或颗粒度超过合同约定要求情况,按照甲方相关制度进行扣吨处理,并停止乙方当日进煤计划,由乙方对煤质进行调整。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惩戒处理。8.5乙方所供应的煤炭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对该车不予结算处理,并停止乙方当日进煤计划,由乙方对煤质进行调整。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惩戒处理。8.6乙方供应煤炭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时,若乙方认可,则确定为掺假使假;若乙方不认可,则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视为掺假使假。认定为掺假使假的,对乙方当日已入厂燃煤不予结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永久退出,列入黑名单管理。九、争议解决条款9.1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0.1本合同及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甲方另行书面明确授权。10.2双方承诺本合同中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全部可以送达,且系本合同通知及法律诉讼的送达地址。任何一项通知送达下面地址的视为送达,尽到通知义务。如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提前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项通知及书面材料在送达时接收方应当配合送达方签字确认,本人签收或他人(含商店等)代收均视为已有效送达;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的,退回日即为有效送达日。为便于通知及时到达对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通知可采取邮箱方式进行送达,邮件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10.3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廉政从业书》、《安全责任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乙方不能将本合同用于贷款、抵押、融资、金融、保理(华电保理除外)业务,乙方如擅自将合同用于上述目的,甲方有权按照结算价款的30%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10.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0.6本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尚未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双方不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新批次、新交易内容的煤炭买卖权利义务。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签字页,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煤中炉渣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