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招标公告(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025)



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二次)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2日

一、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执行编号:CQCBJQ2508-362

二、预算金额:
180,000.00元

三、项目详情概况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服务要求

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二次)
180,000.00元
3

完成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最高限价金额总计:180,000.00元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11月22日 至 2025年11月28日
文件购买费:300.00元
获取文件地点:行采家网
方式或事项:

(一)供应商应通过“行采家”平台(https://www.gec123.com)进行注册,成为行采家平台供应商。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报名方式为:
1.潜在供应商将《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
2. 收款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报名期限:2025年11月22日-2025年11月28日(9:00-17:00)。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1.售价:人民币300元/分包(售后不退)
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由潜在供应商在行采家网(www.gec123.com)上自行下载。
(五)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完成报名;
2.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3.按时签到。

六、磋商响应文件递交信息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5年12月4日 09:0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25年12月4日 09: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七、评审信息

磋商时间: 2025年12月4日 09:30
磋商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采购经办人:刘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89187630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83号
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游建伟、胡琳
代理机构电话:023-88758847 88758852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A座9楼

九、附件

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CQCBJQ2508-362).doc
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次挂网稿).doc

免责声明:

采购人在本页面发布的任何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并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号CQCBJQ2508-362项目名称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二次)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专票 □普票联系人手机办公电话传真发票接收邮箱单位地址注:发票为数电发票,于标书费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请于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全量发票查询处,查询下载。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号:CQCBJQ2508-362采购人: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篇采购邀请书-3-一、竞争性磋商内容-3-二、资金来源-3-三、供应商资格条件-3-四、磋商有关说明-3-五、磋商保证金-4-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4-七、其它有关规定-5-八、联系方式-5-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6-一、采购项目概况-6-※二、服务内容及要求-6-※三、服务团队及人员要求-7-※四、其他约定-7-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9-一、服务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9-※二、报价要求-9-※三、付款方式-9-※四、违约条款-9-※五、知识产权-10-※六、保密要求-10-七、其他-10-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1-一、磋商程序及方法-11-二、评审标准-13-三、无效响应-15-四、采购终止-15-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6-一、磋商费用-16-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6-三、磋商要求-16-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18-五、成交通知-18-六、关于质疑和投诉-18-七、采购代理服务费-20-八、签订合同-20-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21-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8-一、经济部分-28-二、服务部分-28-三、商务部分-28-四、资格条件及其他-28-五、其他资料-36-1.1.第一篇采购邀请书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委托,对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二次)(项目号:CQCBJQ2508-36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1.1.1.一、竞争性磋商内容项目内容最高限价(万元)每年最高限价(万元)磋商保证金(万元)成交供应商数量(名)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服务期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1860.36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年1.1.2.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18万元(三年总预算,每年预算金额6万元)。1.1.3.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1.4.四、磋商有关说明(一)供应商应通过“行采家”平台(https://www.gec123.com)进行注册,成为行采家平台供应商。(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报名方式为:1.潜在供应商将《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2.收款账户:户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114467184234(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报名期限:2025年11月22日-2025年11月28日(9:00-17:00)。(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1.售价:人民币300元/分包(售后不退)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由潜在供应商在行采家网(www.gec123.com)上自行下载。(五)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1.完成报名;2.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3.按时签到。(六)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七)响应文件递交开始及截止时间:2025年12月4日北京时间9:00-9:30(八)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12月4日北京时间9:301.1.5.五、磋商保证金(一)磋商保证金递交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磋商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由供应商从其单位账户将磋商保证金汇至以下任一账户,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17:00。缴纳保证金时必须备注项目号。投标保证金账户:户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114467184234(二)保证金退还方式1.非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2.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咨询电话:(023)88758852。1.1.6.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1.1.7.七、其它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三)本项目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行采家网(www.gec123.com)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恕不接收。(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磋商。(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1.8.八、联系方式(一)采购人: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联系人:刘老师电话:(023)8918763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83号(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游建伟、胡琳电话:(023)88758847、88758852传真:(023)88505947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9楼1.2.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标注的服务内容及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1.2.1.一、采购项目概况担任采购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为采购人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核、普法宣教辅助工作等法律服务。1.2.2.※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一)服务内容供应商指派的律师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为采购人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为各类合同起草和其他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2.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3.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论证;4.为办理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审查重要法律文书;6.协助中心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和汇编;7.协助开展普法宣讲活动,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8.采购人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二)服务要求1.供应商应当至少固定指派1名合伙人律师和1名专职律师进行法律事务服务。2.供应商应当以电话、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及时有效方式的提供远程法律服务。对采购人的合同审查需求,供应商应当自收到送审文本起24小时内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其他法律文件审查需求,供应商应当自收到送审文本起48小时内出具法律意见书。3.供应商应当以每周1次坐班、提前约见和紧急约见等方式提供现场法律服务。供应商应当每周从指派律师中安排1-2人在相对固定的1个工作日到采购人处坐班,具体需求人数以采购人代表提前通知为准。采购人提前约见的,供应商应当自收到通知起24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紧急约见的,供应商应当自收到通知起2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4.供应商应当建立法律事务工作台账,对采购人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每半年向采购人报告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情况。1.2.3.※三、服务团队及人员要求(一)供应商要求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设立5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拥有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能够组建相对固定的优秀律师团队,选派律师应当具备外聘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3.近5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二)服务团队要求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和法律实践能力;3.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公认的专业能力;4.法学专家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5.具备积极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6.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7.供应商拟指派的律师应当具有较强的行政法、民商法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和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8.符合国务院和本市有关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注: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1.2.4.※四、其他约定(一)供应商在服务期内不得擅自更换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供应商因故确需更换,应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更换理由,经采购人同意后予以更换,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律师或者解除合同。(二)供应商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期间承担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2.不得利用在履行常年法律服务职责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牟取利益;3.及时、认真完成采购人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对服务中获取和形成的纸质、电子文件资料单独建档并形成完整工作记录,按时提交工作履职报告。4.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指派的律师不适宜继续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当2日内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采购人确认后另行指派。5.对向采购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四)成交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需书面承诺: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得为采购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不利于采购人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1.3.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标注的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1.3.1.一、服务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二)地点: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及其指定地点。(三)验收方式:1.验收单位: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验收标准: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成交供应商的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对合同标的物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视为该项目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3.2.※二、报价要求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费、专题研究费及各种应纳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1.3.3.※三、付款方式每个服务年度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40%,第二期支付60%。第一期:采购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采购合同、足额发票及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须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材料,采购人完成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第二期:合同期限届满前15日,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常年法律顾问年度工作履职报告,并由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顾问服务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合同总金额60%的正发票,采购人完成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评审不合格的,采购人不予支付第二期服务费。1.3.4.※四、违约条款(一)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相关需求后,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每次应按年度法律顾问费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二)成交供应商对向采购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对采购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三)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损失,同时要求成交供应商退还本年度已收取的剩余期间的服务费:1.未按要求办理法律服务需求达到3次以上;2.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甲方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3.未经采购人同意更换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四)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成交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履职报告,并由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顾问服务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以合同约定法律顾问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合同已履行时间占合同期限比例计算服务费;评审不合格的,采购人可以以第一期已支付服务费为基数,按合同已履行时间占合同期限比例计算服务费。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未履行部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退还。(五)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退还本年度已支付服务费。采购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成交供应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年度全部服务费。1.3.5.※五、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3.6.※六、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所获悉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公布、不得转交给第三方,若有违反按保密要求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1.3.7.七、其他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1.4.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4.1.一、磋商程序及方法(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委托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见格式文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四)磋商保证金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注: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以《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为准。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响应文件签署及盖章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响应文件盖章齐全。磋商方案只能有一个方案参与磋商。报价唯一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完整性审查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正、副本(含电子文档)数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响应文件内容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中(※)号标注的部分要求磋商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3.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7.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9.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详见评审标准)10.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1.4.2.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及权值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磋商报价(20%)20分满足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2法律服务方案(50%)50分服务方案(25分)供应商针对采购服务需求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从服务方案中的服务质量承诺、服务保障措施、工作保密措施,以及熟悉道路运输领域法规规章程度等方面,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方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可行性进行打分。优(制度完善、针对性、时效性、可行性非常强)得25分;良(制度完善、针对性、时效性、可行性较强)得15分;一般(制度完善、针对性、时效性、可行性一般)得5分;差(制度缺失、针对性、时效性、可行性差)得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打分。服务律师配置方案(25分)从供应商提供的律师团队的团队人数、从业年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等配置方案优劣进行打分。优(拟派律师团队人数、从业年限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得25分;良(拟派律师团队人数、从业年限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工作经验较丰富)得15分;一般(拟派律师团队人数、从业年限等于采购文件要求,工作经验一般)得5分;差(拟派律师团队人数、从业年限等于采购文件要求,工作经验差)或未提供得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和证明材料进行打分。3商务部分(30%)服务经验(30分)服务人员经验(10分)1.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拟派本项目律师曾担任各级政府部门(机构)或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员的,一个合同得2分,本项满分10分。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若服务合同无法体现服务人员的,还需其提供合同甲方的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经验(20分)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曾担任各级政府部门(机构)或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一个合同得2分,本项满分20分。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说明:(一)磋商小组认为,排名在前面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磋商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一位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二)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1.按《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对小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4.3.三、无效响应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三)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四)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字、盖章;(五)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八)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九)供应商的服务时间、服务质保期及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1.4.4.四、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除外。1.5.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5.1.一、磋商费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5.2.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采购服务需求;采购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共七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1.5.3.三、磋商要求(一)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2.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二)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四)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本文件第一篇“五、磋商保证金”;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四)修正错误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六)响应文件的递交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采用信封分别密封。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正本”、“副本”字样。信封的封口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的装订形式为胶装。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参阅采购邀请书。3.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七)供应商参与人员各个供应商可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1.5.4.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1.5.5.五、成交通知(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行采家网(www.gec123.com)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二)结果公告期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四)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1.5.6.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一)质疑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质疑内容、时限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招标项目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7)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其他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二)投诉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起投诉。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主管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1.5.7.七、采购代理服务费(一)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供应商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招标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含)以下1.5%1.5%1.0%100以上-5001.1%0.8%0.7%500以上-10000.8%0.45%0.55%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表计算出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记取。(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户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1144671842341.5.8.八、签订合同(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三)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四)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五)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进一步规范甲方行政行为、维护政府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人员乙方根据甲方需求,结合专业化服务方向等情况,指派本所律师(名单见附件)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必要时,经甲方同意可增派相关辅助人员参与顾问工作。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年,自2025年月日至202年月30日止。第三条法律顾问服务费本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含税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40%,第二期支付60%。第一期:采购合同签订,乙方向甲方提交采购合同、足额发票及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须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材料,甲方完成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第二期:合同期限届满前15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常年法律顾问年度工作履职报告,并由甲方对乙方的顾问服务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乙方按第二期应付金额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评审不合格的,甲方不予支付第二期服务费。第四条服务要求(1)乙方所指派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和法律实践能力;3.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公认的专业能力;4.法学专家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5.具备积极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6.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7.选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2)乙方应当以电话、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及时有效方式的提供远程法律服务。对甲方的合同审查需求,乙方应当自收到送审文本起24小时内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其他法律文件审查需求,乙方应当自收到送审文本起48小时内出具法律意见书。(3)乙方应当以每周1次坐班、提前约见和紧急约见等方式提供现场法律服务。乙方应当每周从指派律师中安排1-2人在相对固定的1个工作日到甲方处坐班,具体需求人数以甲方代表提前通知为准。甲方提前约见的,乙方应当自收到通知起24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紧急约见的,乙方应当自收到通知起2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4)乙方应当建立法律事务工作台账,对甲方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每半年向甲方报告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情况。第五条服务事项乙方指派的律师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为各类合同起草和其他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围绕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生效时间、履行期间、权利义务等构成要件,就合法性、合规性、条款完整性、主题资质查验、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2)参与中心采购小组对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和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3)为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围绕是否存在特别授权、行政垄断、超越权限、国有资产流失等合法性、合规性风险进行全面审查;(4)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建议;(5)为处置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6)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审查重要法律文书;(7)根据需要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一个年度内,提供复议、诉讼代理服务不超过三次的,不再另行收取代理费;(8)协助中心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和汇编;(9)协助开展甲方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普法宣讲活动,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每年为甲方开展法律专题讲座1-2次;(10)解答日常的法律咨询;(11)甲方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向顾问律师提出具体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时间要求;2.要求法律顾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3.认为乙方指派法律顾问律师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提供服务的,向乙方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指派。(二)甲方负有以下义务1.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介绍有关情况;2.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3.为法律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等工作条件和便利。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3.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二)乙方负有以下义务1.遵循诚信原则,客观、全面地告知聘任单位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者虚假承诺;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4.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5.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6.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牟取利益;7.及时、认真完成甲方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对服务中获取和形成的纸质、电子文件资料单独建档并形成完整工作记录,按时提交工作履职报告。8.甲方认为指派的律师不适宜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2日内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另行指派;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或形象的活动,不得发布、散布有损聘任单位声誉的言论;10.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相关需求后,乙方未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每次应按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因乙方原因,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以第一期已支付服务费为基数,按合同已履行时间占合同期限比例计算服务费,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未履行部分服务费由乙方退还。1.乙方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行业协会行业处分;2.乙方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3.乙方以甲方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4.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5.乙方未按要求办理法律服务需求达到3次以上;6.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甲方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7.未经甲方同意更换常年法律顾问律师;(2)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履职报告,并由甲方对乙方的顾问服务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甲方应当以合同约定法律顾问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合同已履行时间占合同期限比例计算服务费;评审不合格的,甲方可以以第一期已支付服务费为基数,按合同已履行时间占合同期限比例计算服务费。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未履行部分服务费由乙方退还。(3)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本年度已支付服务费。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年度全部服务费。第十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乙方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7.1.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二)分项报价明细表1.7.2.二、服务部分(一)服务方案(二)服务响应偏离表1.7.3.三、商务部分(一)商务条款差异表(二)其它商务内容(格式自定)1.7.4.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如有)(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七)其他应提供的资料1.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竞争性磋商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其中每年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公章):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编:联系人:年月日(二)分项报价明细表分项报价明细表项目号:项目名称:序号分项名称相关信息数量单价合计1234567总计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供应商可自行设计表格格式,分项内容应当完整;2.该表可扩展;二、服务部分(一)服务方案(二)服务响应偏离表服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项目名称:序号采购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2.该表必须按照招标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3.该表可扩展;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商务条款差异表项目号:项目名称:序号采购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中所列商务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该表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投标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3.该表可扩展。(二)其它商务内容(格式自定)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签署或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公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注:1.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年月日(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如有)(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1.7.5.五、其他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结束)1.7.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