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招标公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2025)



[政采云]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采购(四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采购(四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11日 10: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ADCG-JZ(2025)-52号-1 
    项目名称: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采购(四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6341776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采购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21562038.4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详见谈判文件)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采购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41855721.6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详见谈判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服务期:三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2】 根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释义, 银行、 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02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1日 10: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12月11日 10:30(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7810912;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按照财政部财库[2020]46号、[2014]68号、[2017]141号、[2019]19号等文件要求。2、本项目相关信息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媒体上发布。3、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可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内,并按《操作手册》要求获取投标文件,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以及参加网上签到、开标等。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
地 址:新疆阿勒泰市团结南路211号
联系方式:189977841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新疆阿勒泰市团结南路211号
联系方式:0906-21953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老师
电 话:0906-2195300

附件信息:

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竞争性谈判服务类(四次).docx165.3K

阿勒泰地区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服务类)项目名称: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采购(四次)项目编号:ADCG-JZ(2025)-52号-1集中采购机构: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期:2025年1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二章谈判须知一、说明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三、谈判报价要求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五、谈判的步骤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和原则七、签订合同八、公告、质疑九、项目验收十、适用法律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第四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合同格式合同条款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一、响应文件封面二、资格审查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四)☆网上信用记录证明(五)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型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提供)(六)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附:类似项目业绩表三、商务文件(七)☆投标函(八)☆报价一览表(九)☆报价明细表(十)☆售后服务承诺书(十一)商务条款偏离说明表(十二)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四、技术文件(十三)供应商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五、服务文件(十四)供应商自行编写的服务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采购(四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11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ADCG-JZ(2025)-52号-1项目名称: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采购(四次)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63417760元/年(一标段预算金额21562038.4元;二标段预算金额41855721.6元)采购需求: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详见谈判文件)本项目共计二个标段,允许响应单位兼投,不允许响应单位兼中服务期:三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2日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平台方式:★服务方须办理新疆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含法人),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完善投标主体基本信息后方可获取招标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1日10:30(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投标客户端5、开启开标时间:2025年12月11日10:30(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远程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按照财政部财库[2020]46号、[2014]68号、[2017]141号、[2019]19号等文件要求。2、本项目相关信息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媒体上发布。3、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可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内,并按《操作手册》要求获取投标文件,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以及参加网上签到、开标等。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地址:阿勒泰市团结南路211号联系方式:189977841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阿勒泰市团结南路211号联系方式:0906-21953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田老师联系方式:0906-2195300第二部分谈判须知谈判须知前附表序列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1项目名称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阿勒泰地区2025-202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采购(四次)2采购人名 称: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联 系人:张化然联系电话:18997784129 3集中采购机构名 称: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 系人: 田老师 联系电话: 0906-21953004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特殊资格条件(若本项目要求):根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释义, 银行、 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5项目预算63417760元/年,供应商响应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6联合体响应不接受 □接受7信息公告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8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1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9谈判时间、地点谈判时间:2025年12月11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谈判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请按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操作)10谈判小组的组建方式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共 7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2 人和专家评委 5人。11谈判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由投标企业自主选择以银行转账或者银行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金 额:634100元 (一标段215600元;二标段418500元) 方式一:保函(1)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函其中之一形式提交; (2)供应商制作投标(响应)文件时,须将保函办理凭证(包括保函及缴费凭证)编制到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交。方式二:银行转账账户名称:阿勒泰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账号:301508010400078810000000001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市支行行号:103902015081 注:(1)投标保证金通过阿勒泰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网上统一缴纳和退还;(2)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非现金方式由供应商汇入至阿勒泰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保证金账户;(3)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缴纳至阿勒泰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保证金账户。供应商需自行评估因异地、跨行、公休日等因素造成的投标保证金到账延迟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4)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以阿勒泰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保证金账户到账时间为准,监督人员在交易平台中查看供应商上传的“银行回执单”,查看保证金缴纳明细。如查看未缴纳的视为无效投标;(5)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的3-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发出后3-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2谈判有效期 90日(日历日)13谈判响应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平台上传。备注:(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使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平台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2)因投标人在解密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14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2)价格扣除幅度:小微企业价格给予10%的扣除;投标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确定并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其他未列明行业 ”。行业划分标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15残疾人福利单位及监狱和戒毒企业有关政策(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16服务期三年18付款方式甲方根据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按季度向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划转保费。甲方支付保费时,按当年保费总额的20%预留业务周转金,在年度清算后拨付至乙方;剩余80%保费在发票打印30天后,甲方在年度内于前三季度平均拨付至中标商业保险机构。19综合费率投标人综合费率应不高于大病基金筹资总额的4%,投标人综合费率超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0注意事项响应报价不得超过预算,否则将导致谈判失败 21其他1、各供应商必须针对每包项目分别制作响应文件并报价,每包的响应文件均必须满足响应文件份数与制作等要求,否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2、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须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3、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本项目共计二个标段,允许响应单位兼投,不允许响应单位兼中。备注如果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制作或无法导入及导出等疑问,请与政采云平台工程师联系。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本谈判公告中所述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名称见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2项。2.2“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见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3项。2.3“服务”指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所述供应商应该响应并履行的承诺和义务;“货物”指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所述所含货物。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2.5“供应商”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谈判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依法确定并授予合同的谈判供应商。2.7“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8“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9“谈判响应文件”是指:谈判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2.10“电子谈判响应文件”是指:利用新疆政府采购网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加密的谈判响应文件。3.谈判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3.1符合谈判文件“第一章谈判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能力提供本项目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3.2联合体3.2.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谈判。3.2.2采取联合体形式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3.2.3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其谈判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联合协议。3.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2.5采取联合体形式谈判的,其谈判响应文件必须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其各自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以便对所有成员作为整体及作为个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2.6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3.2.7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谈判费用4.1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5.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5.1谈判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谈判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5.2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5.3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5.4如因谈判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6.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分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两个部分组成。6.1商务文件(详见第六章商务文件组成)6.2技术文件(详见第六章技术文件组成)7.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7.1电子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1)电子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统一的“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以及谈判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2)电子谈判响应文件各类证件须与谈判供应商注册登记资料相一致;3)网上提交的电子谈判响应文件为加密后的文件,未加密的电子谈判响应文件为备份。4)谈判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谈判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谈判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5)电子谈判文件以及电子谈判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谈判文件以及谈判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判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6)为了保证电子谈判响应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谈判响应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区域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CA印章。电子谈判响应文件若无CA电子签章,则视为无效文件。8.计量单位8.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谈判保证金9.1本项目谈判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谈判保证金应在谈判有效期内有效。9.2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会员信息库中备案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将所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转账、电汇、保函等方式缴纳至该项目所对应的保证金收取账号内(不接受现金缴纳)。保证金缴纳时间以该项目所对应的保证金收取帐号中显示的到帐时间为准。9.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将视为未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其谈判响应文件无效。9.4递交电子谈判响应文件时,谈判供应商应在电子谈判响应文件中附有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9.5未成交的谈判供应商,其谈判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原额原路退还至谈判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企业银行账户内;如有质疑或投诉,集中采购机构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原额原路退还至谈判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企业银行账户内。9.6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原额原路退还至谈判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企业银行账户内。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0.谈判的有效期10.1谈判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谈判供应商谈判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谈判。10.2特殊情况下,在原谈判有效期截止之前,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谈判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谈判供应商可拒绝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谈判在原谈判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谈判供应商将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2条有关谈判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三、谈判报价要求11.1谈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11.2谈判总报价应是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货款、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测试费、技术培训费、售后服务、税金、利润等各种应有费用。11.3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谈判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11.4谈判供应商要详细填写“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中的内容,由法人代表签章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谈判响应文件须用谈判供应商单位公章的CA电子签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CA电子签章。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12.谈判响应文件的要求12.1谈判供应商应通过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将生成的加密的电子谈判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平台上传。13.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1电子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电子谈判响应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谈判响应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不予受理。14.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4.1电子谈判响应文件的提交。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谈判响应文件上传到指定网站的指定栏目。未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电子谈判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逾期上传或未按规定方式上传的电子谈判响应文件,集中采购机构不予受理。14.2谈判供应商在进行二次报价时需携带CA锁,由谈判组长开启多轮报价之后,投标单位在业务操作端找到参与报价的项目,点击参与报价,进行签章提交。15.迟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15.1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由于对网上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的原因导致不能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谈判响应文件,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负任何责任。建议于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完成电子谈判响应文件的制作与上传。五、谈判的步骤16.成立谈判小组16.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7.谈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指定的谈判地点,对本单位的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解密所有响应文件。18.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18.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第五章评标标准。18.2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无效文件: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缴纳谈判保证金的;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8.3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被确认为无效文件后,该谈判供应商即失去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的资格。19.谈判19.1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谈判。19.2谈判过程中,若需修正谈判文件或优化采购方案,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并给所有谈判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谈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修改,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通过数字证书加密并签章后,传到网站指定栏目。逾期不上传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文件修正后,按照规定的时间继续进行谈判。19.3每一次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均须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并作出有关承诺说明。19.4谈判供应商作最后报价,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后,传到网站指定栏目。谈判小组按谈判情况和最后报价情况综合评价比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形成谈判报告。19.5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和原则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0.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但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报价是确定成交的关键因素。20.3谈判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20.4采购人收到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出具书面确认函。20.5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21.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21.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备案。21.3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如果成交供应商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在履行合同时发生违约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按《阿勒泰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八、公告、质疑22.1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阿勒泰地区政府采购网、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通知、评审结果公告等谈判程序中所有信息。成交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22.2如果谈判供应商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②质疑人法人签章和单位公章;③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④明确的请求和必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⑤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的,则必须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盖章;⑥提起质疑的日期。特注:未按上述程序规定的必备内容进行质疑的,政府采购机构将不予以受理。22.3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有质疑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所有当事人。22.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答复不满意,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22.5谈判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应有事实依据,若为无效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按《阿勒泰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九、项目验收23.1项目实施完毕,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23.2验收标准: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23.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联系电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适用法律24.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标段一:一、项目概况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项目把维护城乡居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以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险为核心,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和商业保险公司互补优势,建立全方位、多层次、运行稳定的大病医疗保险体系,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二、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地级统筹,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拨。三、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当年参加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城乡居民在年度内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年度为自然年度,本项目合作期限三年(2025年-2027年),每年参保人数、起付标准变化,经双方确认后在保单内予以明确。(三)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由地区医疗保障局按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划转建立。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为160元/人,当年预计筹资2156.20384万元,以后每年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和当年筹资标准计算。(四)补偿标准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给予分段支付,起付标准根据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月-4月按13557元执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及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起付线暂按照城乡居民起付线13557元的50%设定,即6779元;5月-12月的起付线根据公布的2024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49元的50%调整为14525元,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起付线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4525的50%设定为7263元。2.待遇享受标准: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为: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赔付;10-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按70%赔付。其中困难群众大病保险(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按照以下补偿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包含无责任人意外伤害):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5%的比例予以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5%的比例予以补偿,困难群众不受封顶限制。城乡居民转诊就医、统筹区域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照阿勒泰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阿地医保发〔2022〕8号)文件执行。(五)风险分担办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资金透支额度超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0%(含)以内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各50%进行分担;超出50%以上部分,由甲方分担60%,乙方分担40%。因政策调整或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救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导致的透支,由甲乙双方按以上比例分担。因乙方重大管理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非政策性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非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的亏损),由乙方全额承担。(六)综合费率: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实际受益水平,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长期稳定运行,严格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乙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综合费率(合理利润+运行成本)为保费总额的4%以内。在合同期限内,以地区为单位实行跨年度统筹核算盈亏,不得与所辖县(市、区)单独算账。超额结余部分将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每一核算周期经清算若有结余(结余=大病保险保费-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合理利润),乙方应在清算结论下达后30日内,向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逾期未返还的,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资金占用费;若无结余按实际中标费率(4%以内)结算。四、招标项目基本要求(一)承办服务要求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合同期限为3年(2025年-2027年)。具备完善且在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区域覆盖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具有医学、财务、计算机、统计、法学等专业背景的核保和核赔等专职业务人员,承担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日常统计分析及稽核、监管等工作,接受甲方业务指导和管理,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性。需完成甲方安排的具体业务,对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指定专人从事咨询、化解矛盾工作,不得把矛盾推向甲方。配备专职信息化人员、医学专业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信息化运用、统计分析、监督检查能力,确保长期稳定驻医保局开展工作,并高质高效完成医疗保障部门要求的工作任务。(二)巡查及稽核要求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对支付医药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被保险人的诊疗及用药情况进行核查稽核,参与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巡查、稽核,协同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需配备专业医疗巡查和稽核团队,配备专用巡查车辆不少于1辆,按甲方要求开展医疗巡查、稽核工作,配合甲方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每年保障用于聘请专家等开展医疗巡查、稽核等的工作经费不少于60万元,此工作由甲方统筹安排。(三)信息要求甲方协助提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乙方在使用医保支付系统时必须落实安全和保密责任,对甲方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用于其他用途,不向第三方泄露。(四)资金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遵循大病业务“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余率,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中标商业保险机构需会同甲方定期向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报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运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五)宣传要求中标商业保险机构须会同甲方做好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承担大病保险政策宣传费用,不误导公众,不减少或夸大保障范围,不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六)结算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的费用,实行先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业务运行周转金中预付,后甲方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按月结算,自然年度结束时,按业务数据清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支付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医疗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不能即时结算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先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再由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按月据实与甲方结算。(七)资金划拨与清算要求甲方根据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按季度向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划转保费。甲方支付保费时,按当年保费总额的20%预留业务周转金,在年度清算后拨付至已方;剩余80%保费在发票打印30天后,甲方在年度内于前三季度平均拨付至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五、其他要求(一)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项目服务需求,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二)中标商业保险机构需建立内控制度,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做好个人信息和机构信息的安全保护,制定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措施。(三)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承诺设立独立的保费和理赔账户,专门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接收保费和理赔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投标人需与相关银行合作建立保费账户,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投标人应确保保费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有效管理。承诺配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部门监管和核查,出具承诺书原件。(四)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风险并制定管理措施。承诺如出现亏损时,可及时足额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投标人按照投标要求提交书面的承诺书原件,明确承诺内容,确保其真实性和法律约束力。(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标方不得将本保险合同业务转包给第三方。六、项目服务期限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合作期限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至2027年12月31日24时止,若今后合同内容需要变化,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进行调整。七、风险提示本项目需中标单位承担赔付风险,因风险的不确定性,中标单位需具有承受亏损的预期及相应的经济能力。八、参考数据时间参加保险人数(人)待遇支出(万元)2022年1-12月4056645434.572023年1-12月3974867834.452024年1-12月3963617698.66备注:★1、投标报价含运输费、税费及相关全部费用。2、以上加“★”的条款内容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技术或服务要求,如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3、交货地址按照采购方要求送到指定地点。4、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供应商应踏勘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5、如对本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请按本谈判文件的规定提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标段二:一、项目概况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项目把维护城乡居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以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险为核心,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和商业保险公司互补优势,建立全方位、多层次、运行稳定的大病医疗保险体系,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二、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地级统筹,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拨。三、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当年参加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城乡居民在年度内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年度为自然年度,本项目合作期限三年(2025年-2027年),每年参保人数、起付标准变化,经双方确认后在保单内予以明确。(三)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由地区医疗保障局按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划转建立。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为160元/人,当年预计筹资4185.57216万元,以后每年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和当年筹资标准计算。(四)补偿标准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给予分段支付,起付标准根据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月-4月按13557元执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及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起付线暂按照城乡居民起付线13557元的50%设定,即6779元;5月-12月的起付线根据公布的2024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49元的50%调整为14525元,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起付线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4525的50%设定为7263元。2.待遇享受标准: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为: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赔付;10-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按70%赔付。其中困难群众大病保险(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按照以下补偿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包含无责任人意外伤害):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5%的比例予以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5%的比例予以补偿,困难群众不受封顶限制。城乡居民转诊就医、统筹区域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照阿勒泰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阿地医保发〔2022〕8号)文件执行。(五)风险分担办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资金透支额度超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0%(含)以内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各50%进行分担;超出50%以上部分,由甲方分担60%,乙方分担40%。因政策调整或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救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导致的透支,由甲乙双方按以上比例分担。因乙方重大管理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非政策性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非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的亏损),由乙方全额承担。(六)综合费率: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实际受益水平,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长期稳定运行,严格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乙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综合费率(合理利润+运行成本)为保费总额的4%以内。在合同期限内,以地区为单位实行跨年度统筹核算盈亏,不得与所辖县(市、区)单独算账。超额结余部分将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每一核算周期经清算若有结余(结余=大病保险保费-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合理利润),乙方应在清算结论下达后30日内,向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逾期未返还的,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资金占用费;若无结余按实际中标费率(4%以内)结算。四、招标项目基本要求(一)承办服务要求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合同期限为3年(2025年-2027年)。具备完善且在阿勒泰市、福海县、富蕴县、青河县区域覆盖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具有医学、财务、计算机、统计、法学等专业背景的核保和核赔等专职业务人员,承担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日常统计分析及稽核、监管等工作,接受甲方业务指导和管理,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性。需完成甲方安排的具体业务,对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指定专人从事咨询、化解矛盾工作,不得把矛盾推向甲方。配备专职信息化人员、医学专业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信息化运用、统计分析、监督检查能力,确保长期稳定驻医保局开展工作,并高质高效完成医疗保障部门要求的工作任务。(二)巡查及稽核要求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对支付医药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被保险人的诊疗及用药情况进行核查稽核,参与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巡查、稽核,协同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需配备专业医疗巡查和稽核团队,配备专用巡查车辆不少于1辆,按甲方要求开展医疗巡查、稽核工作,配合甲方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每年保障用于聘请专家等开展医疗巡查、稽核等的工作经费不少于60万元,此工作由甲方统筹安排。(三)信息要求甲方协助提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乙方在使用医保支付系统时必须落实安全和保密责任,对甲方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用于其他用途,不向第三方泄露。(四)资金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遵循大病业务“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余率,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中标商业保险机构需会同甲方定期向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报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运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五)宣传要求中标商业保险机构须会同甲方做好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承担大病保险政策宣传费用,不误导公众,不减少或夸大保障范围,不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六)结算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的费用,实行先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业务运行周转金中预付,后甲方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按月结算,自然年度结束时,按业务数据清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支付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医疗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不能即时结算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先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再由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按月据实与甲方结算。(七)资金划拨与清算要求甲方根据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按季度向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划转保费。甲方支付保费时,按当年保费总额的20%预留业务周转金,在年度清算后拨付至已方;剩余80%保费在发票打印30天后,甲方在年度内于前三季度平均拨付至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五、其他要求(一)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项目服务需求,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二)中标商业保险机构需建立内控制度,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做好个人信息和机构信息的安全保护,制定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措施。(三)投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承诺设立独立的保费和理赔账户,专门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接收保费和理赔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投标人需与相关银行合作建立保费账户,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投标人应确保保费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有效管理。承诺配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部门监管和核查,出具承诺书原件。(四)投标人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风险并制定管理措施。承诺如出现亏损时,可及时足额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投标人按照投标要求提交书面的承诺书原件,明确承诺内容,确保其真实性和法律约束力。(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标方不得将本保险合同业务转包给第三方。六、项目服务期限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合作期限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至2027年12月31日24时止,若今后合同内容需要变化,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进行调整。七、风险提示本项目需中标单位承担赔付风险,因风险的不确定性,中标单位需具有承受亏损的预期及相应的经济能力。八、参考数据时间参加保险人数(人)待遇支出(万元)2022年1-12月4056645434.572023年1-12月3974867834.452024年1-12月3963617698.66备注:★1、投标报价含运输费、税费及相关全部费用。3、以上加“★”的条款内容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技术或服务要求,如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3、交货地址按照采购方要求送到指定地点。4、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供应商应踏勘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5、如对本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请按本谈判文件的规定提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标段一: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书甲方: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乙方: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59号)、《阿勒泰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阿行办发〔2016〕64号)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阿地医保发〔2025〕1号)等文件及做好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作、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签订如下合同:一、投保人、承保人、受益人第一条投保人为甲方,统一负责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为受益人向乙方投保大病保险。承保人为乙方,承办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三个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保险责任。受益人为已参加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大病保险。参保人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甲方投保乙方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乙方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大病保险专属条款。二、保费筹集和保险责任第二条保费筹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2025年筹资标准为160元/人。以后年份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执行。第3条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医疗相互衔接。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参保的城乡居民年度内发生的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第四条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给予分段支付,起付标准根据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月-4月按13557元执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及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起付线暂按照城乡居民起付线13557元的50%设定,即6779元;5月-12月的起付线根据公布的2024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49元的50%调整为14525元,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起付线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4525的50%设定为7263元。第五条保障水平:保险期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以下补偿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包含无责任人意外伤害):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赔付,10-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按70%赔付。其中参保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且不设封顶线,分别为: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5%赔付,10万元以上部分按75%赔付,困难群众不受封顶限制。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Σ[(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费用-起付标准)×补偿比例]。大病保险对于单次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给予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单次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在年度内又多次住院,在其累计超过起付标准时给予支付。保险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起付线只扣减一次。第六条城乡居民转诊就医、统筹区域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照阿勒泰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阿地医保发〔2022〕8号)文件执行。第七条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获得其他形式补助的,其所有报销及补助金额总和不能超过其医疗费用总和。三、保险赔付办理第八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本统筹区域内实行“一单式”即时结算服务。(一)对于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结束后,定点医疗机构超过大病起付标准的合规费用由甲方“一单式”结算,使用20%预留业务周转金先行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乙方于每月25日前结算上月应赔付资金,甲方需提供大病保险相应结算凭证及相关资料。逾期未完成结算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下期保费中扣除应赔付金额。如乙方超过2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的,自第3个月26日起,需每日按未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累计计算,无赔偿上限。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无需甲方额外举证。如遇政策调整、非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二)跨统筹区、跨省就医暂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人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甲方在参保人员办理完医疗保险结算后,对超过大病起付标准的合规费用予以结算,用周转金垫付。乙方收到甲方结算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支付给甲方。(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间跨年度时,以入院时间为准,按阿勒泰地区现行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起付线累加计算支付,以基本医保业务口径结算日期确定。(四)甲乙方结算范围以基本医保业务口径结算日期确定,医保业务已结算的案件,纳入结算范围,医保业务未结算的案件计入下一年度。按DRG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乙方理赔金额以甲方实施DRG支付方式改革结算费用为准,乙方按甲方实施DRG支付方式改革“一单式”结算费用为准进行日常结算,年末清算将DRG年终清算费用纳入理赔范围内。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保费支付与结算管理第十条保费拨付: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每年实际参保人数支付保费。甲方拨付保费时,按当年保费总额的20%预留业务周转金,在年度清算后拨付至乙方;剩余80%保费在发票打印30天后于年度内前三季度平均拨付至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及赔付情况调整保费支付进度,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责任,甲方有权暂停或延迟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详细的保费使用报告,确保保费使用合理、透明。第十一条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实际受益水平,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长期稳定运行,严格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乙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综合费率(合理利润+运行成本)为保费总额的4%以内。在合同期限内,以地区为单位实行跨年度统筹核算盈亏,不得与所辖县(市、区)单独算账。超额结余部分将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每一核算周期经清算若有结余(结余=大病保险保费-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合理利润),乙方应在清算结论下达后30日内,向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逾期未返还的,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资金占用费;若无结余按实际中标费率(4%以内)结算。对城乡居民大病的综合费率,以年度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提取支付;考核结果为良好的,80%提取支付;考核结果为一般的,50%提取支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支付。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资金透支额度超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0%(含)以内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各50%进行分担;超出50%以上部分,由甲方分担60%,乙方分担40%。因政策调整或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救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导致的透支,由甲乙双方按以上比例分担。因乙方重大管理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非政策性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非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的亏损),由乙方全额承担。注:政策性亏损为因政策调整(如医保报销比例变动)或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大范围危重病人救治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进而引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资金透支,且按合同约定比例(透支≤筹资总额50%时甲乙各担50%,超50%时甲方60%、乙方40%)由双方分担的亏损。非政策性亏损为因乙方自身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管理失误、市场风险、经营决策失误等,非政策或不可抗力导致),引发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资金亏损,需由乙方全额承担的亏损。第十三条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大病保险赔付清单、赔付明细汇总表及发生的理赔数据实时与甲方进行对账,并向甲方提交大病保险月报表,若乙方未按时提交,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保费。每月25日前提交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按年龄段、病种、费用段分类、赔付人数、赔付费用、未赔付金额、原因、预警信息及建议等),及时向甲方通报赔付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发现资金运行异常情况要做好深入调查和问题剖析,向甲方提出预警,并提出可行的控费建议或方案。乙方需建立完整全面的大病保险相关工作档案。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提交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分析报告、年度总结报告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四条乙方要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理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赔付符合政策规定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赔付款金额与乙方到账保费收入相持平后,后续发生的大病保险赔款由乙方先行支付,并于拨付20%的预留业务周转金时一并进行清算。五、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制定和调整大病保险政策;(二)掌握和监控大病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三)通过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日常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乙方提供服务及赔付情况进行考核,保证服务质量;(四)监督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责任,并保留责任追偿的权利;(五)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并按期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六)协助提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依托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授予乙方必要的医药费用查询审核权限;(七)协助乙方协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关系,为乙方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大病保险核查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八)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进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工作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确保核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九)乙方对甲方审核的费用有异议的,可向甲方申请复核,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回复;(十)对乙方大病保险服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十一)向乙方提供受益人相关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使用受益人信息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保密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算不少于十十年。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业务经营原则与风险管控:1.乙方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充分研判市场风险,秉持“讲政治、负责任、顾大局”的原则,以保本微利、自负盈亏为核心承保本合同项下大病保险业务。2.乙方有权依据上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向甲方提出大病保险政策调整的合理化建议。3.乙方应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协助审核参保人身份、告知参保人权益与义务、核查医疗服务合规性;同时需强化大病保险风险管控,规范医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确保大病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二)人员配置与联管办运作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配备以下专项人员,且所有人员须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并成立联合管理办公室(联管办)。人员均由联管办直接管理,以确保岗位稳定性。人员的管理及分工由甲方统一统筹安排:1.本级及县域经办人员:需在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场所配备专职业务人员5名(不含管理人员及后方人员),其中地区本级2名、各县分别1名(按岗位需求配置),负责协同医保经办、日常统计分析及监管工作。2.信息化人员:乙方需配备专职信息化人员1名,须具备信息化运用、统计分析、监督检查能力,能挖掘、分析海量医保数据并提取有效信息,为医保政策调整与基金监管提供数据支持,需长期稳定驻医保局开展工作。3.巡查稽核团队:两个标段的乙方仅需配备一支医疗巡查与稽核团队(不少于4人),成员须具备临床医学、药学、法律等专业知识与经验;其中长期驻场人员不少于1人(由团队管理方配备),巡查稽核需满足甲方调配和使用,同时对特殊专项检查及医药机构开展的政策培训需外聘专家,外聘专家配合甲方开展全地区覆盖性稽核检查不少于1次/年,并需配置专用巡查车辆不少于1台,年费用不低于60万元。4.联管办设立与运作甲乙双方共同设立“大病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简称‘联管办’)”,具体要求如下:(1)联管办需共同制定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在甲方指导与统筹下开展医疗经办服务、监管、巡查及稽核工作,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工作并提供科学巡查报告。(2)联管办需建立统一合署办公机制、人员薪酬标准及协商机制,及时处理大病经办中的矛盾与问题;相关会议材料需整理存档,需改进或变更的共识内容可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3)人员管理与违约金乙方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配齐全部工作人员;后期人员变动或调整需提前15日向甲方报备,并确保离岗前延聘符合甲方要求的交接人员到岗,保障工作衔接。若人员未按时到岗,乙方需按该岗位日均工资3倍/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联管办在甲方的督导下,为更加高效地完成乙方的合署办公效率,须组建独立的巡查稽核及统筹综合运营管理团队。两个承办标段的乙方中,一方除了承担合署办公人员的劳务费用外,其余费用须划拨给另一标段的乙方,用于支付巡查稽核和统筹综合运营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应在清算到账后30日内支付,如有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000元/天滞纳金。(5)联管办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统一调配与安排,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承接其他业务。注:联管办后期将发布相应的分工细则、考核办法以及薪酬待遇等相关管理制度。(三)信息系统与保密义务乙方需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在使用医保支付系统时落实安全与保密责任;对甲方提供的受益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将前述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用途,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如发生信息泄露,乙方应按每次违约事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保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泄露参保人信息或违规使用数据的,应按每人次1万元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且不设上限。(四)医保改革配合与基金检查1.乙方应与甲方协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诊疗规范与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2.乙方需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基金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服务与保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确保检查的全面性与有效性,乙方需配合甲方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与评估。3.乙方应与甲方协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乙方须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基金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服务和保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配合基金检查工作时,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五)宣传义务乙方需向社会公布大病保险保障责任与服务内容,并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大病保险宣传活动。(六)禁止转包与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大病保险业务转包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追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七条共同责任:(一)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提高参保群众的知晓度,切实发挥好政策的效用。(二)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情况、大病保险收入与赔付情况等定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甲乙双方共同成立大病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管办),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联管办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监管、巡查、稽核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联管办建立协商制度,及时处理大病经办过程中的问题。(四)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等政策发生调整时,甲方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办理大病保险业务时出现新情况或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甲方。(五)甲乙双方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经办、管理知识等培训,促进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受益人权益。(六)甲乙双方可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大病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设立服务窗口,提供必要的软硬件设施,配备专业服务人员,甲方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支持。(七)乙方应参与甲方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或专项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规问题,涉及大病已赔付金额的由医疗机构退回大病基金支出户并抵扣下月赔付额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参与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六、审计与管理第十八条甲方建立对乙方审计机制,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与审计检查。审计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甲方有权邀请相关专业审计机构对乙方相关工作进行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按时理赔、服务质量、财务管理情况等,乙方须积极配合。若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受益人权益的,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就违约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须要求乙方在一个月内限期整改,并向乙方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应在保证大病保险正常运行情况下合理控制大病保险运行成本,运行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硬件设备、软件开发、医疗管理、案件调查、办公运营、宣传培训等费用。运行成本控制在大病保险业务的综合费率4%以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成本进行核查,如发现不属于大病保险运行支付的成本费用,甲方可在成本中直接剔除,乙方对此无异议。2.乙方未按服务要求配备专职人员队伍或配置专职人员队伍未达到甲方最低服务要求的。3.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信息化管理和理赔服务未达到甲方最低服务要求的。4.资金使用不符合财务规范要求,或专项审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5.手续齐全的理赔案件在乙方承诺的赔付时限内未能补偿完毕,情节严重的(乙方存在可以拒绝或延期理赔的正当理由的除外)。(二)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发生的赔付款扣除之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如乙方在该期限内与甲方妥善沟通、积极配合整改后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由乙方提供大病保险服务,本合同继续履行。(三)乙方利用专业技术和行业信息优势之便,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过失,违背投标承诺或未尽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四)一方因上述事由以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并补偿相应损失。第二十条乙方未履行责任的,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追回已拨付的大病保险费,并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发生有关大病保险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地**府调解,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或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乙方不得中止理赔服务,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有权暂停支付保费及周转金。第二十二条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影响合同履行时,经权威机构证明或双方确认,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七、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与本合同有关的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中标通知书、乙方投标文件、现场澄清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7年12月31日24时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参保人数、起付标准变化,经双方确认后在保单内予以明确。合同期内,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医保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具有溯及至2025年1月1日的效力,涵盖溯及事项(包括自2025年1月1日至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具体事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划拨至负责业务处理的乙方。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作为主合同,每年度双方无需就固定内容进行商议增减,亦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相关业务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自然流转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标段二: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书甲方: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乙方: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59号)、《阿勒泰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阿行办发〔2016〕64号)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阿地医保发〔2025〕1号)等文件及做好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作、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签订如下合同:一、投保人、承保人、受益人第一条投保人为甲方,统一负责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为受益人向乙方投保大病保险。承保人为乙方,承办阿勒泰市、富蕴县、福海县、青河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保险责任。受益人为已参加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大病保险。参保人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甲方投保乙方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乙方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大病保险专属条款。二、保费筹集和保险责任第二条保费筹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2025年筹资标准为160元/人。以后年份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执行。第4条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医疗相互衔接。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参保的城乡居民年度内发生的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第四条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给予分段支付,起付标准根据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月-4月按13557元执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及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起付线暂按照城乡居民起付线13557元的50%设定,即6779元;5月-12月的起付线根据公布的2024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49元的50%调整为14525元,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起付线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4525的50%设定为7263元。第五条保障水平:保险期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以下补偿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包含无责任人意外伤害):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赔付,10-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按70%赔付。其中参保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类别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且不设封顶线,分别为: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5%赔付,10万元以上部分按75%赔付,困难群众不受封顶限制。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Σ[(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费用-起付标准)×补偿比例]。大病保险对于单次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给予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单次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在年度内又多次住院,在其累计超过起付标准时给予支付。保险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起付线只扣减一次。第六条城乡居民转诊就医、统筹区域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照阿勒泰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阿地医保发〔2022〕8号)文件执行。第七条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获得其他形式补助的,其所有报销及补助金额总和不能超过其医疗费用总和。三、保险赔付办理第八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本统筹区域内实行“一单式”即时结算服务。(一)对于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结束后,定点医疗机构超过大病起付标准的合规费用由甲方“一单式”结算,使用20%预留业务周转金先行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乙方于每月25日前结算上月应赔付资金,甲方需提供大病保险相应结算凭证及相关资料。逾期未完成结算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下期保费中扣除应赔付金额。如乙方超过2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的,自第3个月26日起,需每日按未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累计计算,无赔偿上限。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无需甲方额外举证。如遇政策调整、非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二)跨统筹区、跨省就医暂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人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甲方在参保人员办理完医疗保险结算后,对超过大病起付标准的合规费用予以结算,用周转金垫付。乙方收到甲方结算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支付给甲方。(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间跨年度时,以入院时间为准,按阿勒泰地区现行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起付线累加计算支付,以基本医保业务口径结算日期确定。(四)甲乙方结算范围以基本医保业务口径结算日期确定,医保业务已结算的案件,纳入结算范围,医保业务未结算的案件计入下一年度。按DRG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乙方理赔金额以甲方实施DRG支付方式改革结算费用为准,乙方按甲方实施DRG支付方式改革“一单式”结算费用为准进行日常结算,年末清算将DRG年终清算费用纳入理赔范围内。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保费支付与结算管理第十条保费拨付: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每年实际参保人数支付保费。甲方拨付保费时,按当年保费总额的20%预留业务周转金,在年度清算后拨付至乙方;剩余80%保费在发票打印30天后于年度内前三季度平均拨付至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及赔付情况调整保费支付进度,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责任,甲方有权暂停或延迟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详细的保费使用报告,确保保费使用合理、透明。第十一条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实际受益水平,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长期稳定运行,严格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乙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综合费率(合理利润+运行成本)为保费总额的4%以内。在合同期限内,以地区为单位实行跨年度统筹核算盈亏,不得与所辖县(市、区)单独算账。超额结余部分将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每一核算周期经清算若有结余(结余=大病保险保费-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合理利润),乙方应在清算结论下达后30日内,向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逾期未返还的,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资金占用费;若无结余按实际中标费率(4%以内)结算。对城乡居民大病的综合费率,以年度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提取支付;考核结果为良好的,80%提取支付;考核结果为一般的,50%提取支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支付。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资金透支额度超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0%(含)以内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各50%进行分担;超出50%以上部分,由甲方分担60%,乙方分担40%。因政策调整或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救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导致的透支,由甲乙双方按以上比例分担。因乙方重大管理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非政策性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非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的亏损),由乙方全额承担。注:政策性亏损为因政策调整(如医保报销比例变动)或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大范围危重病人救治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进而引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资金透支,且按合同约定比例(透支≤筹资总额50%时甲乙各担50%,超50%时甲方60%、乙方40%)由双方分担的亏损。非政策性亏损为因乙方自身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管理失误、市场风险、经营决策失误等,非政策或不可抗力导致),引发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资金亏损,需由乙方全额承担的亏损。第十三条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大病保险赔付清单、赔付明细汇总表及发生的理赔数据实时与甲方进行对账,并向甲方提交大病保险月报表,若乙方未按时提交,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保费。每月25日前提交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按年龄段、病种、费用段分类、赔付人数、赔付费用、未赔付金额、原因、预警信息及建议等),及时向甲方通报赔付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发现资金运行异常情况要做好深入调查和问题剖析,向甲方提出预警,并提出可行的控费建议或方案。乙方需建立完整全面的大病保险相关工作档案。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提交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分析报告、年度总结报告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四条乙方要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理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赔付符合政策规定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赔付款金额与乙方到账保费收入相持平后,后续发生的大病保险赔款由乙方先行支付,并于拨付20%的预留业务周转金时一并进行清算。五、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制定和调整大病保险政策;(二)掌握和监控大病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三)通过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日常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乙方提供服务及赔付情况进行考核,保证服务质量;(四)监督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责任,并保留责任追偿的权利;(五)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并按期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六)协助提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依托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授予乙方必要的医药费用查询审核权限;(七)协助乙方协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关系,为乙方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大病保险核查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八)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进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工作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确保核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九)乙方对甲方审核的费用有异议的,可向甲方申请复核,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回复;(十)对乙方大病保险服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十一)向乙方提供受益人相关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使用受益人信息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保密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算不少于十年。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业务经营原则与风险管控:1.乙方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充分研判市场风险,秉持“讲政治、负责任、顾大局”的原则,以保本微利、自负盈亏为核心承保本合同项下大病保险业务。2.乙方有权依据上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向甲方提出大病保险政策调整的合理化建议。3.乙方应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协助审核参保人身份、告知参保人权益与义务、核查医疗服务合规性;同时需强化大病保险风险管控,规范医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确保大病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二)人员配置与联管办运作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配备以下专项人员,且所有人员须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并成立联合管理办公室(联管办)。人员均由联管办直接管理,以确保岗位稳定性。人员的管理及分工由甲方统一统筹安排:1.大病保险经办人员:需在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场所配备专职业务人员10名(不含管理人员及后方人员),其中地区本级6名(财务、统计、医学、信息化、法律等相关专业)、各县分别1名(按岗位需求配置),负责协同医保经办、日常统计分析及监管工作。2.信息化人员:乙方需配备专职信息化人员1名,须具备信息化运用、统计分析、监督检查能力,能挖掘、分析海量医保数据并提取有效信息,为医保政策调整与基金监管提供数据支持,需长期稳定驻医保局开展工作。3.巡查稽核团队:两个标段的乙方仅需配备一支医疗巡查与稽核团队(不少于4人),成员须具备临床医学、药学、法律等专业知识与经验;其中长期驻场人员不少于1人(由团队管理方配备),巡查稽核需满足甲方调配和使用,同时对特殊专项检查及医药机构开展的政策培训需外聘专家,外聘专家配合甲方开展全地区覆盖性稽核检查不少于1次/年,并需配置专用巡查车辆不少于1台,年费用不低于60万元。4.联管办设立与运作甲乙双方共同设立“大病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简称‘联管办’)”,具体要求如下:(1)联管办需共同制定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在甲方指导与统筹下开展医疗经办服务、监管、巡查及稽核工作,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工作并提供科学巡查报告。(2)联管办需建立统一合署办公机制、人员薪酬标准及协商机制,及时处理大病经办中的矛盾与问题;相关会议材料需整理存档,需改进或变更的共识内容可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3)人员管理与违约金乙方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配齐全部工作人员;后期人员变动或调整需提前15日向甲方报备,并确保离岗前延聘符合甲方要求的交接人员到岗,保障工作衔接。若人员未按时到岗,乙方需按该岗位日均工资3倍/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联管办在甲方的督导下,为更加高效地完成乙方的合署办公效率,须组建独立的巡查稽核及统筹综合运营管理团队。两个承办标段的乙方中,一方除了承担合署办公人员的劳务费用外,其余费用须划拨给另一标段的乙方,用于支付巡查稽核和统筹综合运营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应在清算到账后30日内支付,如有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000元/天滞纳金。(5)联管办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统一调配与安排,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承接其他业务。注:联管办后期将发布相应的分工细则、考核办法以及薪酬待遇等相关管理制度。(三)信息系统与保密义务乙方需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在使用医保支付系统时落实安全与保密责任;对甲方提供的受益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将前述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用途,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如发生信息泄露,乙方应按每次违约事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保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泄露参保人信息或违规使用数据的,应按每人次1万元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且不设上限。(四)医保改革配合与基金检查1.乙方应与甲方协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诊疗规范与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2.乙方需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基金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服务与保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确保检查的全面性与有效性,乙方需配合甲方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与评估。3.乙方应与甲方协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乙方须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基金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服务和保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配合基金检查工作时,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五)宣传义务乙方需向社会公布大病保险保障责任与服务内容,并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大病保险宣传活动。(六)禁止转包与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大病保险业务转包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追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七条共同责任:(一)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提高参保群众的知晓度,切实发挥好政策的效用。(二)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情况、大病保险收入与赔付情况等定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甲乙双方共同成立大病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管办),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联管办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监管、巡查、稽核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联管办建立协商制度,及时处理大病经办过程中的问题。(四)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等政策发生调整时,甲方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办理大病保险业务时出现新情况或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甲方。(五)甲乙双方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经办、管理知识等培训,促进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受益人权益。(六)甲乙双方可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大病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设立服务窗口,提供必要的软硬件设施,配备专业服务人员,甲方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支持。(七)乙方应参与甲方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或专项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规问题,涉及大病已赔付金额的由医疗机构退回大病基金支出户并抵扣下月赔付额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参与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六、审计与管理第十八条甲方建立对乙方审计机制,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与审计检查。审计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甲方有权邀请相关专业审计机构对乙方相关工作进行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按时理赔、服务质量、财务管理情况等,乙方须积极配合。若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受益人权益的,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就违约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须要求乙方在一个月内限期整改,并向乙方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应在保证大病保险正常运行情况下合理控制大病保险运行成本,运行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硬件设备、软件开发、医疗管理、案件调查、办公运营、宣传培训等费用。运行成本控制在大病保险业务的综合费率4%以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成本进行核查,如发现不属于大病保险运行支付的成本费用,甲方可在成本中直接剔除,乙方对此无异议。2.乙方未按服务要求配备专职人员队伍或配置专职人员队伍未达到甲方最低服务要求的。3.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信息化管理和理赔服务未达到甲方最低服务要求的。4.资金使用不符合财务规范要求,或专项审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5.手续齐全的理赔案件在乙方承诺的赔付时限内未能补偿完毕,情节严重的(乙方存在可以拒绝或延期理赔的正当理由的除外)。(二)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发生的赔付款扣除之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如乙方在该期限内与甲方妥善沟通、积极配合整改后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由乙方提供大病保险服务,本合同继续履行。(三)乙方利用专业技术和行业信息优势之便,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过失,违背投标承诺或未尽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四)一方因上述事由以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并补偿相应损失。第二十条乙方未履行责任的,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追回已拨付的大病保险费,并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发生有关大病保险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地**府调解,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或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乙方不得中止理赔服务,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有权暂停支付保费及周转金。第二十二条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影响合同履行时,经权威机构证明或双方确认,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七、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与本合同有关的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中标通知书、乙方投标文件、现场澄清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7年12月31日24时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参保人数、起付标准变化,经双方确认后在保单内予以明确。合同期内,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医保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具有溯及至2025年1月1日的效力,涵盖溯及事项(包括自2025年1月1日至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具体事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划拨至负责业务处理的乙方。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作为主合同,每年度双方无需就固定内容进行商议增减,亦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相关业务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自然流转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五章评审方法一、评审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7、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8、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小、微企业产品和产品报价后,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评标价格=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1-价格扣除幅度)9、需要落实的政策性要求。(1)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2、评标标准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初步评审资格性检查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资质证明(若本项目要求)具备有效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以评审小组及监督人员查看投标供应商上传的银行回执单电子件明细或电子保函办理凭证为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具有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网上信用记录证明打印件加盖公章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网站的查询页面打印件,页面无法打印的可以截图打印,打印件须体现投标人单位全称、查询时间和查询网址,查询时间不能早于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查询结果如显示无投标人信息的,亦须按照上述要求打印)符合性检查供应商名称谈判供应商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资质证书等一致谈判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区域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谈判方案只有一个谈判方案谈判报价只有一个有效报价谈判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谈判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需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内容、数量。核心产品技术指标(带★产品技术参数、规格、性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服务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详细评审商务评审商务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技术评审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第六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一、封面(一)响应文件封面(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供应商(供应商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二、资格审查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代理机构名称):兹有同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我公司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扫描件供应商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理机构名称):兹授权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的投标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供应商(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发日期:年月日附: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性别:身份证号码: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三)☆投标保证金说明:此处上传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四)☆网上信用记录证明说明:网上信用记录证明打印件加盖公章: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网站的查询页面打印件,页面无法打印的可以截图打印,打印件须体现投标人单位全称、查询时间和查询网址,查询时间不能早于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查询结果如显示无投标人信息的,亦须按照上述要求打印)(五)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型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时需提供本声明函,并完整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内容,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2、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在评审期间或合同签订前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可随时提供以上内容的证明材料,以上内容经核实后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将对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已获得中标资格的其中标资格无效且同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须与设立主管的法人机构同时加盖公章。4、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均为中小企业的须分别填写。5、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可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6、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其他材料”。7、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六)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①资质要求证明文件(若本项目要求);②供应商在疆设有分公司或售后服务机构证明文件;③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④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文件;⑤类似项目业绩表;附:类似项目业绩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合同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内容说明说明:1.每个合同须单独附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采信;2.项目内容请详细说明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如:网络建设、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章):供应商名称(签章):日期:年月日三、商务文件(七)☆投标函:(供应商名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在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一份,提交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有效光盘一份。4、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响应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5、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6、我方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谈判文件中的各项技术和服务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7、我方承诺:完全理解响应报价若超过项目预算时,投标将被拒绝。8、我方承诺:与在本项目中设计编制技术规格的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隶属关系和利益关联。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11、我方承诺: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报资料均真实、及时、有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按照贵方提出的要求,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谈判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14、我方承诺:如所报货物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均已通过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方承担。15、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遵守谈判文件的规定。16、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1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e-mail: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供应商公章:日期:说明: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八)☆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价格单位:%项目名称投标综合费率小写: 大写: 报价单位服务期备注: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说明:1、供应商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响应报价为优惠后报价,并作为评审及定标的依据。2、任何有选择或有条件的响应报价或表中某一包填写多个报价,均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供应商电子公章:日期:年月日(九)☆报价明细表项目编号:价格单位:元序号报价项目内容数量单价总价取费标准说明备注总计投标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年 月 日备注说明:1、投标人必须填写报价明细表,否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2、报价项目填报不下的,可自行照扩展。供应商名称(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年月日(十)☆售后服务承诺书(十一)商务条款偏离说明表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序号招标文件要求部分投标文件商务响应部分偏离说明12345678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投标人名称(签章):日期:年月日(十二)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附:1)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项目编号:价格单位:元序号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规格型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价格123 …4合计说明:1、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库〔2019〕18号文确定。2、如所投产品为环保产品,提供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否则评分时不予认可。3、如所投产品为环保产品,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分时不予认可。如所投产品不是环保产品,可不填此表。年月日2)节能产品明细表项目编号:价格单位:元序号产品名称制造商产品型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价格123… 4合计说明:1、节能产品根据财库〔2019〕19号文确定。2、如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须提供所投产品在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否则评分时不予认可。3、如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分时不予认可。如所投产品不是节能产品,可不填此表。年月日四、技术文件(十三)供应商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①针对本项目的综合说明(含服务理念、工作目标、整体设想和策划);②简单方案说明或总体方案设计;③项目组织和管理;④质量、进度、安全相关保障措施;⑤项目管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框图、人员配备方案及岗位职责和职业资格(含管理层的设置,主要技术人员的人数和职责,各部门的设置、职责和拟安排的人数);⑥完成服务所需的工具、设备等资源配置;⑦技术规范偏离表;项目编号:序号服务名称及编号数量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投标文件对应规范偏差备注说明:投标人提交的服务技术规范须与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对应填写,否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年月日五、服务文件(十四)供应商自行编写的服务文件①后续服务:后续服务的程序、内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响应时间和技术支持情况;培训方案及内容;②后续服务网点明细表(包括联系人、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及本地化服务情况一览表;附本地化服务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本地化服务形式□ 在本地具有分支机构□ 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合作伙伴□ 在本地注册成立以下本地注册的公司无需填写本地化服务地点及联系方式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附身份证号码)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附身份证号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说明(如营业执照等):备注:1、具有合作伙伴的应填写合作伙伴的相关资料,并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以及合作伙伴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如供应商不能提供本地化服务,可不填报。③服务项目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序号招标文件条款号招标文件的服务条款投标文件的服务条款备注说明:投标人提交的服务条款须与招标文件要求对应填写,否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