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人饮管网改造招标公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村民委员会2025)
【招标公告】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公开抽选公告
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
公开抽选公告
1.
抽选
条件
本公开抽选项目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已由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立项报批单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经济联合社,建设资金来自2025年第二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抽选人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村民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抽选。
2.
项目概况与
发包
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辖区。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本次新建供水主管道总长度约2.94Km。具体如下:
1.三丘田社、大竹林社、唐家湾社片区
改造主要内容为新建PE90(1.6Mpa)给水管715米,PE50(1.6Mpa)给水管338米,DN110钢套管过街管道42米,新建500*500给水复合检修井17个,原有DN800给水井改造(井内材料改造)3座,购置安装闸阀、排气阀及管件等。
2.干田坪社、马家湾社片区
改造主要内容为新建PE90(1.6Mpa)给水管956米,PE50(1.6Mpa)给水管20米,DN110钢套管过街管道43米,新建500*500给水复合检修井9个,原有DN800给水井改造(井内材料改造)6座,购置安装闸阀、排气阀及管件等。
3.范家坝社、蒲家沟社片区
改造主要内容为新建PE90(1.6Mpa)给水管607米,PE50(1.6Mpa)给水管306米,DN110钢套管过街管道80米,新建500*500给水复合检修井14个,原有DN800给水井改造(井内材料改造)5座,购置安装闸阀、排气阀及管件等。
2.3 本次公开抽选项目合同金额:218255.79元。(此金额为财政评审金额下浮8%后的金额,结算时须按相关要求下浮)。
2.4 发包范围:具体详见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图及抽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2.4.1不允许分包。
2.5 工期要求:3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要求:24个月。
2.6 其他:无。
3.
报名
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公开抽选要求报名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公开抽选要求报名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参加抽选的施工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公开抽选要求报名人具备的业绩条件:无;
3.1.3 报名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抽选文件第二章报名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4.
抽选
文件的获取
4.1 本公开抽选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报名人在报名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沙坪坝区)-沙坪坝区小微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下载抽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及限价、电子图纸等资料。
4.2 报名人有疑问的可按本公告所列抽选人联系方式向抽选人提出。
4.3 抽选人应于项目抽选时间前1个工作日在沙坪坝区小微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补遗和澄清,发布补遗的应重新计算公示时间。
5.
抽选时间
自本公开抽选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截止报名并抽取。
6.
联系方式
抽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村民委员会抽选代理机构:重庆捷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66号地址:沙坪坝区龙湖拉特芳斯商业街二街区2栋0823
联系人:曹老师联系人:岑老师
电话:023-65601669电话:023-65360396
附件: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挂网稿).doc
附件: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抽选文件(挂网稿).doc
附件: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设计施工图.zip
附件: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zip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1工程名称: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发包人(全称):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经济联合社承包人(全称):二〇二五年月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经济联合社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辖区。3.工程批准文号: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立项报批单。4.资金来源:2025年第二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5.工程内容:本项目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本次新建供水主管道总长度约2.94Km。具体具体如下:1.三丘田社、大竹林社、唐家湾社片区改造主要内容为新建PE90(1.6Mpa)给水管715米,PE50(1.6Mpa)给水管338米,DN110钢套管过街管道42米,新建500*500给水复合检修井17个,原有DN800给水井改造(井内材料改造)3座,购置安装闸阀、排气阀及管件等。2.干田坪社、马家湾社片区改造主要内容为新建PE90(1.6Mpa)给水管956米,PE50(1.6Mpa)给水管20米,DN110钢套管过街管道43米,新建500*500给水复合检修井9个,原有DN800给水井改造(井内材料改造)6座,购置安装闸阀、排气阀及管件等。3.范家坝社、蒲家沟社片区改造主要内容为新建PE90(1.6Mpa)给水管607米,PE50(1.6Mpa)给水管306米,DN110钢套管过街管道80米,新建500*500给水复合检修井14个,原有DN800给水井改造(井内材料改造)5座,购置安装闸阀、排气阀及管件等。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2025年青木关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发包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下述计划开工完工(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工程开工通知中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完工(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人工费(工资款)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不低于25%),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建造师注册证书:,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成交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合同在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3.。十三、合同份数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为签名盖章页)。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2.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本项补充1.1.1.10~1.1.1.15目:1.1.1.10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发包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修改等资料。1.1.1.11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1.1.1.12重大设计变更:中小型工程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20号文)为准,大型工程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文)为准。1.1.1.13公章:专指法人单位名称章。1.1.1.14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1.1.1.15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24个月。工程质量保修期:24个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列明的文件顺序执行。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0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安全交底的时间:提供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后14天内。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合同工程完工资料(或工程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方案应在专项方案实施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2)每月日前报送上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如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附件7《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本条补充1.13、1.14款如下:1.13知识产权1.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3.2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1.14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1.3.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本项补充2.3.4、2.3.5项如下:2.3.4关于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要求: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承包人在按10.1款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施工场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7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施工场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移交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施工场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移交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3.5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其他施工所需要条件的要求:。2.8其它义务本款补充2.8.1~2.8.4项:2.8.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编:;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2.8.2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8.3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配合政府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执行。2.8.4其他义务(1)与承包人签订《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2)施工场地征用、搬迁和移民安置由发包人负责。(3)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征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施工场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施工场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施工场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4.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3.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方式:;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3.5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1.1.5.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完成各项承包工作(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5)按照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渝水【2011】39号)规定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4套(含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4.1.2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4.1.4.1目如下:4.1.2.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1)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2)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3)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本款补充细化4.1.9、4.1.10项如下:4.1.3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完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完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23项(索赔)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4其他义务(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名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7)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本款补充4.2.1~4.2.2项如下:4.2.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4.2.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担保形式:转账支票或现金(2)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3%。(3)承包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递交至发包人指定帐户后才能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取消其中选资格,同时报相关监督部门进行清除出库处理,发包人将依法重新公开抽选确定中选人。(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缺陷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无息),承包人应在质保期满10个日历日内提交退还质保金手续,逾期未提交相关手续,造成任何后果或质保金无法退还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损失。4.3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5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方式:;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款补充4.6.5项如下:4.6.5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职称等级:;专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4.6.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4.7.1、4.7.2项如下:4.7.1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若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应在14天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1)死亡;(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4.7.2撤换承包人其他人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人员配备如下:。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的,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1.1.6.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补充细化如下:(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价格计算。(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F.。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设备)的明细表,结算时按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乘以招标时甲供材料暂定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补充细化如下: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本条补充5.5、5.6款如下:5.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5.6样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1.7.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1.1.8.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及场外设施的约定:。7.2场内施工道路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7.3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1.1.9.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1.1.10.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其余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本款补充9.1.8项如下:9.1.8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关于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照《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的30%(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或50%(合同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生产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按渝水基〔2010〕15号文定义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本款补充9.2.14项如下:9.2.14承包人施工安全责任承担(1)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3)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承包人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5)承包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承包人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7)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1.11.10.进度计划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1.1.12.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14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14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14天。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能提供上述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7)因征地拆迁、群众阻工等情形导致工期延误累计超过14天的;(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完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的雨日超过天;`(2)风速大于m/s的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的高温大于天;(4)日气温低于℃的严寒大于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其他:。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工日期违约金(元/天)(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完)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11.6.1、11.6.2项如下:11.6.1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1)当项目需要提前完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完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完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完工方案,提前完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3)如果承包人提前完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完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起至预定的完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11.6.2条的限额。11.6.2提前完工的奖励:/%。1.1.13.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10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2.1.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12.1款〔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及第21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2.2.3项〔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本条补充12.6、12.7款如下:12.6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7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1.1.14.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若施工单位进场后,施工质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结算工程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本款补充13.6.3项如下:13.6.3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及其它现行有效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执行。质量事故处理的约定:(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单元工程质量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及其它现行有效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1.15.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本款补充14.1.7、14.1.8项如下:14.1.7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14.1.8本工程施工检测由承包人按《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渝水〔2018〕110号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施工质量抽样检测,并需事先报监理审核,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施工检测单位不能和监理抽检、发包人抽检及验收检测为同一家单位。施工一般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承包费中支付,第三方检测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与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工作前共同编制施工检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检测项目及频次必须满足验收评定标准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并经发包人组织评审后实施。14.3现场工艺试验本款补充14.3.1、14.3.2项如下:14.3.1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3.2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1.1.16.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6)勘察设计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11)。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5.2变更权本款补充15.2.1、15.2.2项如下:15.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15.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本项补充(5)(6)(7)目如下:(5)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6)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名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7)严格按照沙府办发[2022]1号关于从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执行。本款补充15.3.4项如下:15.3.4变更报批程序(1)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2)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3)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4)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5)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6)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重庆市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以下定额组价后按8%下浮(税前):2021年重庆市水利局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1年版的通知》(渝水建[2021]7号文)以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2021年版的通知》(渝水建[2021]8号文),《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31号)、《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渝水(2019)5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建筑工程主要采用渝水建[2021]8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施工机械台班费采用渝水建[2021]8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安装工程采用渝水基[2008]31号文颁发的《重庆市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以上定额缺项的,参照:(一)如果《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及其配套定额、文件没有适用于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编制的定额子目,可借用全国水利定额、水利电力定额、其他省、市及自治区的水利定额的定额消耗量,人、材、机预算单价需严格按《重庆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和重庆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公布重庆市水利工程人工费价格信息的通知(渝水造价【2023】02号文)及其他配套文件编制执行。(二)如果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定额》及其他《水利定额》和配套的定额、文件均没有适用于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编制的定额子目,由承包人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借用重庆市2018定额、市政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执行。(三)变更(新增)项目中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及未计价材料、设备部分预算单价的确定,在确定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后,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承建方、监理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在不设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市场询价调研,最终以单项材料、设备的最低价(不含税价)加运杂费、采管费后,作为变更(新增)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及未计价材料、设备部分的预算单价。(四)变更(新增)项目中涉及的次要材料、设备部分预算单价的确定,按变更(新增)项目实施当月《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承包人报价下浮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下浮比例=8%。(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市水利局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2)材料单价: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本款补充15.4.4、15.4.5项如下: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15.4.5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1)安全生产费按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费计算标准的通知》(渝水办建【2023]8号)执行;(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临时工程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临时工程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3)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该项费用的权利。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带来经济效益的5%。15.6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1.1.17.16.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原因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16.1.2.1目〔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6.1.2.2目〔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16.1.2.1目〔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6.1.2.2目〔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16.1.2.1目〔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6.1.2.2目〔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方法如下:16.1.2.1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施工期间按重庆市水利局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对应专业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基准日期发布的对应专业人工单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基准日期对应专业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对应专业发布的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基准日期对应专业发布的人工单价*(1±5%)调差。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基准日期对应专业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对应专业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1±5%)调差。(2)工程量按照第17〔计量与支付〕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相应行业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执行)。16.1.2.2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可调价差材料:/。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基准日期《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基准日期《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基准日期《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1±5%)调差。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1±5%)调差。(2)工程量按照第17〔计量与支付〕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相应行业定额的材料消耗量执行)。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项目投标基准日后至完工验收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本条补充16.3款如下;16.3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7〔计量与支付〕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完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的报价,即为“【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16.4因算术性错误导致的价格调整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出现差错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1)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修正分组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0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0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上述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1.1.18.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及《重庆市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7.1.3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17.1.4.1、17.1.4.2目如下:17.1.4.1单价子目单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除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用、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并计入单价子目价格中,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17.1.4.2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当月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完(竣)工图和第17.1.2项〔计量方法〕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17.1.5.1、17.1.5.2目如下:17.1.5.1总价子目总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用、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6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其余不作调整。17.1.5.2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并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从而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本款补充17.1.6项如下:17.1.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7.2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本项补充细化17.3.2.1、17.3.2.2目如下:17.3.2.1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5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3)根据第17.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7.4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23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6)根据第16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2.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7.1.4项〔单价子目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的计量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价款的支付本项17.3.3(2)目细化如下:①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照《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的30%(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或50%(合同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②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并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80%;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签约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10日内交予发包人,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具体结算金额以相关评审单位审核结果为准。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交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17.3.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收款开户银行:。17.4质量保证金17.4.1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合同总价的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或提交)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本款补充17.4.4~17.4.6项如下:17.4.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或提交)方式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或提交)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1)采用本合同条款17.4.1约定方式;(2)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17.4.5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方式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采用本合同条款17.4.2、17.4.3约定方式;(2)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递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8天内,发包人一次性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3)其他退还方式:缺陷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无息)。17.4.6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支付,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不采用。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且报送完成的完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完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完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完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2)变更增减金额;(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4)价格调整;(5)索赔增减金额;(6)奖励、罚金及违约金;(7)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8)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9)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0)。17.5.1.1完工结算办法17.5.1.1.1计量原则按照第17.1.2项〔计量方法〕约定执行。17.5.1.2计价原则合同完工结算总价=(完工结算合同价格+变更增减金额+现场签证增减金额±价格调整(如有)±索赔增减金额±奖励、罚金及违约金及其他费用)×(1-8%)。注: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如超过合同金额,则按合同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17.5.1.3完工结算总价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完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完工)结算总价。17.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监理人审核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14日。发包人审核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56日。发包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完成完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28天内。关于完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4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付款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天内。本款补充17.6.3项如下:17.6.3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完工结算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完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审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完工结算金额。(1)承包人具备报送条件但逾期未报送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完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完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发包人应在完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完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1.1.19.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款补充细化如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阶段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竣工验收。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验收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和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规定准备验收资料、参加验收会议,按合同的约定配合发包人完成政府验收工作。验收程序:按渝水基〔2008〕47号文件和现行的验收规程执行。具体验收条件及程序如下:18.1.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及程序具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的合同完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合同完工验收。承包人申请合同完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合同完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合同完工验收。(3)合同完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4)合同完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合同完工验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工程完工及竣工资料、完工及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18.1.2完工日期的界定工程经合同完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移交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合同完工验收,或完成合同完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的,以提交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工程未经合同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18.1.3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合同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合同完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8.1.4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根据工程项目划分后确定。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1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竣工验收本款竣工验收在水利工程中特指政府验收。18.7.3本工程(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本项细化以下内容: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0竣工(完工)清场承包人完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30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1.1.20.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款补充19.1.1、19.1.2项如下:19.1.1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为24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完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1.2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修复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72小时。1.1.21.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开工日起直至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按国家规定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国家规定执行/。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应为其采购的工程设备(电机、水泵、阀门、管材等)保险及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缴纳保险费。若项目存在分包,则分包人也须购买此项保险,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保险期限为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年限。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第一次进度款拨付之前;保险条件:。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投保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投保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1.1.22.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瘟疫,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6)。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本款补充细化21.3.1项如下: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8)。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1.23.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完)工结算的;(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如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施工,发包人将按每逾期1天扣除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完工结算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且每延误一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20.6.4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7)发生第22.1.1条(11)、22.1.1条(12)、22.1.1条(13)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1)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2)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累计不超过100万。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3)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50万。(18)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22.1.2条(1)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或用于补足履约担保被提起后的补足金额。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纠正违约行为的费用或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9)承包人逾期15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单位方面解除合同,不对其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15天的;(5)发生22.1.2(13)目的情形2次的;(6)发生第25.1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7)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8)发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9)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10)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11)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22.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并按以下约定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6)。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3)根据第13.5.3条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4)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7)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8)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9)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10)其他:。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3)因发包人第22.2.6(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6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5)根据第13.5.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56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8)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1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8)其他:。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项(7)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1.24.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5)。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监理人应按3.5目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3.3承包人/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23.4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1.1.25.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24.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本款补充细化24.3.1项如下: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一名或三名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24.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补充第25、26条如下:1.1.26.25.补充条款25.1退出机制2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超过15天的。2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2)。25.2本工程的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时的人员到场参与现场管理,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随意变更,否者发包人将按违约处理,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将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没收履约保证金等)。25.3在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提交竣工资料和文件后,双方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清理现场退场。25.4承包人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并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民工保证金及相关建管和工程保险费用,以便及时完成施工手续办理,否则发包人将停止支付工程款。25.5发包人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影响的任何费用,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25.6严禁未经隐蔽验收即覆盖的做法,否则,不论验收合格与否,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25.7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并将民工工资发放表附在期中支付中,严禁因欠薪造成的任何形式的上访。25.8若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发包人查证、核实后,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5.9若施工单位进场后,施工质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不予结算工程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5.10结算资料递交时间:(1)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周内递交结算资料。(2)合同金额5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月内递交结算资料。(3)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月内递交结算资料。25.11承包人应按照沙府办发〔2022〕21号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四同步、四到场”工作机制。若因主要管理人员到场履职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1.1.27.26.合同附件以下九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附件1: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2: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件3:履约担保附件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附件5: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附件6: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附件1: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主要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移交时间责任人附件2: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姓 名职务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1234567附件3: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施工工程合同编号:安全生产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一、项目工程名称:二、项目所在地:二、工程内容:三、合同履行期限:四、本工程主要危险源:五、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在本水利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7.甲方应当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9.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1.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2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足2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乙方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和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水办建[2021]1号)的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5.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6.乙方参与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7.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门的监管。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10.乙方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11.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12.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1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六、乙方发生“七、违约责任”中所述乙方违约情形时的有关违约金以及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甲方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后续进度款不足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七、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一次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以此类推。八、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九、任意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律师代理费等。十、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十一、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后生效。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时间:地点: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13.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4.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1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1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17.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1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20.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21.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2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23.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24.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2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6.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7.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8.使用吊篮载人。29.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30.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31.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32.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33.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34.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35.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37.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3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39.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40.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41.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42.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4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4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45.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46.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47.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48.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4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50.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51.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5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5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5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5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56.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57.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5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59.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60.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61.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6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64.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65.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66.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67.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6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69.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70.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71.对承包人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72.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73.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74.未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度汛方案。7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6.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77.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时间:地点:附件5: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工程合同编号:廉政合同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项目法人(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应遵守的内容:(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应遵守的内容:(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后续进度款不足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向乙方继续追讨。第五条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监督单位:(盖章)电话:年月日附件6: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工程名称:施工工程合同编号: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基本要求(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保证金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甲方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帐号,开户行:,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补足等额保证金;如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余额,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如乙方按月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可向甲方申请从第四个月起,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必须附上已结清申请之日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它应付费用的有效证据,甲方审查核实后可按完工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剩余保证金的退款申请,并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应付费用已付清的充分证据。甲方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工地张贴无欠薪欠费通告,在通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接到投诉,方可退还保证金,否则暂不予退还,直至满足上诉退还条件为止。(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三)乙方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甲方将乙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应支付乙方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五)甲乙双方共同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六)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3、4)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名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第四条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一)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人饮管网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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