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支气管系统招标公告(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2025)
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2月22日 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9346号-2025058
项目名称: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3500000
最高限价(元):35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35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供货完成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01日至2025年12月08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2日 13: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5年12月22日 13:30
开标地点:二道区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66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
联系方式:0433-26677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683号财富领域5A16室
联系方式:0431-80609772
项目联系人:王友新
附件信息:
01【招标文件(定稿)】超声支气管系统.doc898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01日 13:3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年12月01日至2025年12月08日每日上午:08:00 至 00至12:00:00下午:12:00 至 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开标时间
2025年12月22日 13:30
开标地点
二道区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66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
预算金额
¥35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友新
项目联系电话
0431-80609772
采购单位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33-2667710
代理机构名称
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8683号财富领域5A1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31-80609772
国迈招标GUOMAITENDERING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9346号-2025058采购人: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盖章)采购代理机构: 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评审标准(综合评分法)17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34第五章合同条款38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41.第一章招标公告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 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5年12月22日13时30分 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9346号-2025058;项目名称: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500,000.00元;最高限价:3,500,000.00元;采购需求: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供货完成;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履行本项目所必需的经验、设备、人员及专业技术能力;(2)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强制性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文件,提供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明文件;(3)投标人近一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4)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据(或完税证明等)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及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5)投标人信誉良好,在“信用中国”网站中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中不存在行贿行为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内(2022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段投标或者未划分合同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10)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12月01日至2025年12月08日,每天8: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按要求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12月2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公告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联系方式:尹敏哲、0433-266771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683号财富领域5A16室联系方式:王友新、0431-8060977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友新电话:0431-80609772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编列内容 采购人名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联系方式:尹敏哲、0433-2667710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683号财富领域5A16室联系方式:王友新、0431-80609772 实施地点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采购需求超声支气管系统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供货完成 质量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履行本项目所必需的经验、设备、人员及专业技术能力;(2)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强制性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文件,提供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明文件;(3)投标人近一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4)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据(或完税证明等)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及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5)投标人信誉良好,在“信用中国”网站中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中不存在行贿行为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内(2022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段投标或者未划分合同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10)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踏勘现场不组织 1答疑会不召开 1采购人书面澄清或修改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1分包不允许 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发出的答疑、补遗、澄清、修改等文件 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 1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4小时内 1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24小时内 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要求的所有资料。 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日历天)。 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或转账、电汇(转账、电汇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额:35000.00元收款人全称: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账号:61030078801100001162递交时间和要求:应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并将递交保证金凭证发送至指定邮箱(44827895@qq.com)。如递交保函,请将保函原件在开标前递交至代理机构进行查验。投标人缴纳完投标保证金后,须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装订到投标文件中,否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 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年(2022年-至今) 2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2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4)投标文件内的电子签章和鲜章具有同等效力,以“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2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室 2开标程序开标时,解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并进行唱标。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2解密方式(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2)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当采购代理机构开启解密程序后,各投标人再进行解密)。(4)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公布投标报价信息,投标人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投标报价信息。因投标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经济、技术专家共计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采云平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投标文件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接受最终审查,或不配合采购人最终审查,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名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3类似项目定义是指项目性质或项目规模及内容与本项目类似。 3最高限价最高限价:3,500,000.00元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货物费、包装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检验验收费、税金、售后服务费以及其他需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缴纳。 3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3履约保证金合同中约定 3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允许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本项目中小企业采购类别: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项目类别为:货物类。(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5)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的,其报价不予扣除。(7)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包括联合体内的小微企业和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9)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供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依据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法律依据1.1本项目招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2.定义2.1“采购人”指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求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2.2“招标内容”详见“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2.3“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4“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5.现场踏勘5.1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现场踏勘期间的交通和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5.2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意外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采购人均不负责。5.3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4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投标答疑6.1本项目召开答疑会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召开答疑会,则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答疑会,澄清或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6.2投标答疑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或修改。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3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收悉。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内容7.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审标准(综合评分法);(4)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5)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格式;采购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所有补遗文件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2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7.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投标人应自行负责。8.招标文件的澄清8.1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该在网站上提交,同时将电子文本疑问发送至公司邮箱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只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问题(包括发现招标文件有错漏、缺页)进行澄清;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在网站上发布澄清。8.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所有有意愿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9.招标文件的修改9.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采购人主动提出,或者是答复投标人澄清要求的,采购人可能会以补遗文件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9.2补遗文件将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遗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经收到补遗文件。9.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有合理的时间将补遗文件的内容考虑进去,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10.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来往的一切信函、文件均使用中文。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以下目录编制。应包括但不限于且不得少于下列各项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开标一览表四、投标报价说明五、投标保证金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其他资料八、技术方案(暗标)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的材料。11.2投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除采购人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2)服务方案应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3)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便于保管和利用。投标文件采用左侧胶装装订方式,具体装订详情见前附表。(4)投标文件除制作文本文件外,还需提供电子版。11.3投标文件不退还。12.投标报价12.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附投标报价说明和明细。12.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承担本招标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等全部费用。12.3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固定不变,即固定价格(如有调整仅限于现行相关部门规定,其它不变)。12.4投标报价应参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并予以优惠。12.5工作费用按人民币计算,费用支付也按人民币支付。12.6投标报价的组成,应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所必要的配套服务。12.7费用报价方式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详细提供各项工作费用报价和汇总报价,明细报价应等于汇总报价。未能提供工作量明细的工作费用报价应按包干使用,投标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完成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减少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量或降低其工作质量。1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3.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在延长期内,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14.2投标保证金以人民币计,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采购人如果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14.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4.5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不配合采购人接受履约能力审查的;(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4)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投标的;(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6)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相关法规的情况。15.资格审查资料1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15.2“财务状况良好情况表”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16.投标文件的签署16.1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16.2如果是代理人签署,则必须附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16.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7.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不需要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18.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迟到的投标文件19.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未上传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不予解密。20.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20.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更改与撤回。五、开标21.开标21.1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21.2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21.3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4采购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2.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要求上传解密的。(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5)采购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六、评标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3.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4.串通投标行为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2)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一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5)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6)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7)一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8)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9)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5.评标过程的保密25.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3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5.4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5.5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有关规定审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办法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比较。26.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26.3评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26.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7.评标报告27.1评标工作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工作报告。七、授予合同28.合同授予的标准28.1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本次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29.采购人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29.1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因项目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权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但采购人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30.中标通知书30.1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将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应写明采购人将支付给中标人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的总价(即合同价格)。3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1.合同协议书的签署31.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31.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如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负责,中标人不得提出异议,采购人也不承担其相关法律责任。31.3签订合同书时,中标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代理人授权书。31.4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1.5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招标文件约束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符合评标及授予合同要求的中标候选人。32.纪律与监督32.1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2.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也不能采取任何方式向采购人施加压力或干扰,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32.3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3.质疑和投诉33.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质疑书的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投标人所参与项目需要在网上提交质疑程序,投标人应将纸质版质疑材料与网上提交质疑程序在同一工作日内进行,如出现日期不一致时,以两者中最后日期为准)。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33.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八、其他34.适用法律34.1本招标文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若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通过采购人当地诉讼机构裁决。35.时间标准35.1本次招标活动过程中,采购人提及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计算。35.2采购人保留更改时间表的权力,如有改动,将及时通知各投标人。36.双方承诺36.1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均视为承认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36.2中标人在确定并签定合同后,双方应履行合同各项条款。3.第三章评审标准(综合评分法)1.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评标过程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以确认投标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评审的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评审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经审定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下一阶段的投标文件评审。经审定为“合格”的投标人参与下一阶段的投标文件评审。最终评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评标程序3.1资格审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评审因素应逐一进行响应,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3.3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4同一品牌产品的审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部分”、技术标“暗标部分”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明标部分”采取明标评审、对“暗标部分”采取暗标评审。4.投标报价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10分钟之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原材料成本、运输成本、人员成本、管理成本等相关因素分析报告);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超出时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5.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6.评标结果6.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资格审查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医疗器械许可证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强制性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文件,提供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一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投标文件内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据(或完税证明等)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及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5信誉要求投标人信誉良好,在“信用中国”网站中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中不存在行贿行为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文件内附信誉良好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6无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内(2022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文件内附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盖章。7未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承诺书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内附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8无利害关系承诺书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内附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9无控股关系承诺书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段投标或者未划分合同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文件内附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10资料真实承诺书投标人须承诺本次投标项目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成交后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送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投标文件内附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11进口产品授权书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设备,供应商应将生产厂家的逐级授权书附到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符合性审查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3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4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5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合理,未超出最高限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6投标内容投标文件没有附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没有出现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7实施地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8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9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0质保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1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2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3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出现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属于废标的其它情况。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详细评审表评分项目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报价部分评审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30商务部分评审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近年(2022年-至今)具有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6分。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6普通技术参数“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中的技术要求条款为普通技术参数。满分30分,每负偏离一项时扣1分,扣至0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设备生产企业满足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技术说明书、公开发行彩页、厂家及投标人技术参数承诺书)。注:①投标时需提供产品制造商相关技术参数证明材料。②技术说明书应包含发行时间、编制人员、版次等内容。③投标人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者投标人响应资料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负偏离进行评审。④投标人需清晰注明投标产品参数在证明材料中所处的位置,在证明材料当页标明本页是证明技术要求条款里的哪些具体内容,同时在证明材料对应位置用加框线的方式标注,在偏离表中填写证明材料的页码及行数。未按要求编制或一味粘贴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按负偏离进行评审。30服务承诺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有实质性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承诺,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4分。投标文件内附服务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技术部分评审实施方案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实施计划;2.突发事件预案;3.安装人员配备;4.设备运输方案;5.现场防护措施。每一小项阐述明确详细、内容完整、条理清晰得2分,缺陷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前后矛盾、涉及规范及标准有缺陷、地点区域错误、内容部分缺失、不完全符合采购需求、方案标题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等。10质量保障方案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质量保障体系;2.质量管理制度;3.备品备件措施;4.供货时间保障措施;5.项目管理制度。每一小项阐述明确详细、内容完整、条理清晰得2分,缺陷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前后矛盾、涉及规范及标准有缺陷、地点区域错误、内容部分缺失、不完全符合采购需求、方案标题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等。10售后方案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试运行方案;2.售后培训;3.本地化服务;4.售后响应时间;5.质保期内外维护。每一小项阐述明确详细、内容完整、条理清晰得2分,缺陷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前后矛盾、涉及规范及标准有缺陷、地点区域错误、内容部分缺失、不完全符合采购需求、方案标题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等。10合计10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2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4.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技术要求1.电子内窥镜处理器要求1.1屏幕分辨率:≥1920x10801.2需具有DVI、S-VIDEO、VIDEO等信号输出方式1.3电子图像放大:≥2倍1.4需具有对比度功能1.5测光模式:平均测光、峰值测光、自动测光1.6特殊光模式≥3种1.7冻结模式:实时冻结1.8切换按键:内镜按键切换、面板多功能键切换1.9需具有电子放大功能,画中画功能1.10照明光源:LED光源或氙灯1.11、LED寿命≥14000小时或氙灯≥500小时1.12亮度调节:自动及手动1.13兼容内窥镜:可兼容同品牌电子十二指肠镜,超声胃镜,超声微探头2.超声处理器:2.1兼容性:①环扫镜②穿刺镜③超声支气管镜2.2视频输出端子:DVI、HD-SDI、video、RGBTV2.3扫描模式:B模式、M模式、组织谐波模式、复合谐波模式、造影谐波模式。2.4扫描方式:电子扫描2.5超声波中心频率:5~12MHz宽频扫描2.6超声波输出功率:按百分比可调2.7图像移动:具备图像移动功能。2.8需具备穿刺引导功能2.9显示深度:15-120mm。2.10测量功能:①B模式测量:距离、周长、面积、体积、角度②CFM模式测量:流速(点)、(面积)③PW模式测量:时间、心率、流速、流速跟踪(自由/自动)、加/减速度、PI(搏动指数)(自由/自动)、RI(阻力指数)、流量④M模式测量:距离、时间、心率、时间和速度。2.11画中画功能:内镜/超声图像切换,并可根据医生的习惯进行灵活地设定。2.12图像存储设备:内部、USB等外部存储器或DICOM网络存储设备、FTP服务器。2.13超声处理系统与内镜处理系统为同一个品牌,保证系统兼容性以及方便售后服务。3.超声电子气管镜:3.1视野方向:≤30°3.2视野角:≥80°3.3观察景深:3~100mm3.4先端部外径:≤6.7mm3.5插入最大部外径:≤6.3mm3.6弯曲角度:上≥130°、下≤90°3.7钳道直径:≥2.0mm3.8有效长度:≥600mm3.10频率范围:5~12MHz宽频扫描3.11扫描角度:≥65°3.12扫描方式:电子扫描商务要求:设备名称:超声支气管系统(数量:1套)1.设备保修期限:36个月,从安装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设备如配有专机耗材,耗材供应方负责该设备的终身维保及维修的一切费用。设备接口费用由经销商承担。2.设备安裝、调试后,经15个工作日免费试用后,方可进行验收。3.保修期外设备维修:(1)及时有效地提供维修服务,在接到报修通知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2)需更换零配件,提前告知客户,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4.安装时提供一期临床培训及设备维修保养培训,满足医院操作人员正确独立使用设备开展工作;5.业务开展后至少提供每年电话拜访沟通,随时解决操作人员实际遇到的问题;6.保证合同内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长期有效(≥60个月)。7.设备如配有打印设备,打印设备配件必须跟市场打印设备相互兼容。如打印配件相互不兼容或者院方无法采购的,必须免费提供打印设备配件(≥60个月)售后要求:1.售后服务-整机保修3年,维修响应时间≤24小时。2.提供优惠的设备售后服务年保价格及常用设备原件的价格表3.提供本次招标项目产品的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本次招标编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4.需变更售后服务单位时,须提前通知院方(通知时间≥6个小时);5.第五章合同条款参照合同,具体以签订为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6.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开标一览表四、投标报价说明五、投标保证金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其他资料八、技术方案(暗标)注:投标人可依据自身情况增加目录内容,且须编制页码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价报价,质保期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上述招标项目。2.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需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项目负责人姓名: 2权利义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3采购需求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4其他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元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四、投标报价说明(一)投标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质保期1234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二)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设备名称国别制造商品牌型号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投标文件参数响应偏离情况(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是否为进口产品1234注:提供设备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如有任何偏离,都应在“偏离表”中列出,同时将相关材料附在本表后。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三)备品备件专用耗材收费明细表格式自拟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五、投标保证金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单位已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文件要求,于年月日前以(付款形式)方式汇入指定帐户。本单位保证金的汇款情况:汇出时间:年月日汇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汇款帐户名称:(必须是投标时使用的帐户名)帐号:(必须是投标时使用的帐号)开户银行:本单位承诺上述资料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的一切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退回时,请按上述资料退回。附:保证金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六、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 名电 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 号经营范围备注注: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此表后附:投标人资质要求:1.营业执照2.资质证明3.法人身份证4.法人委托书5.委托人身份证6.其他价格依据7.质量保证协议书生产企业资质要求: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证2.营业执照产品资质要求:1.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书2.产品技术要求或注册标准进口产品资质要求:(如有)1.进口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二)财务状况良好情况表(1)开户情况开户银行银行名称:银行地址:电话:联系人及职务:传真:电传:(2)财务审计报告(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名称合同金额(元)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完成时间备注123456……业绩详情表第项业绩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业主单位名称采购人地址采购人电话合同金额(元)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项目描述包括:项目内容、规模、概况等信息。(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五)项目团队人员组成表岗位名称姓名职称身份证号社保号码备注注:项目团队人员人员一人一职,人员不得重复,所有人员证件复印件必须要清晰、清楚。主要人员简历表岗位名称姓 名年 龄性 别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七、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八、技术方案(暗标)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超声支气管系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