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桐乡市濮尚科技有限公司2025)



[招标文件]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公示[A3304830640005682001001]

<span>招标文件公示</span>

项目名称:

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项目代码:

2505-330483-04-01-584225

标段(包)名称:

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标段(包)编号:

A3304830640005682001001

招标人:

名称:桐乡市濮尚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荣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3-88827040

电话:0573-88113277

公示文件类型:

招标文件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0-10 00:00:00

公示结束时间:

2025-10-15 00:00:00

来源平台:

嘉兴市数字化招标平台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招标文件公示稿-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pdf

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人:桐乡市濮尚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荣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2025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投标文件(附表)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已由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桐发改审〔2025〕10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桐乡市濮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2.2项目地址:桐乡市濮院镇紫金路东侧,濮院时尚古镇北侧。2.3项目规模:总用地面积约50004.21平方米,拟建地上三层地下一层立体停车楼,总建筑面积约87562.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5599.8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1962.31平方米),本项目工程费用约30973万元。本次招标共分为一个标段。2.4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达到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成果的相关文件质量标准。2.5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本项目概算范围内容所有项目的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施工监理、全过程管理服务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2.6咨询服务期:从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开始至缺陷责任期结束。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3.3具有营业执照内包含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内容,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同时具有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个项目建安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含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注: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和施工许可证,两者缺一不可。业绩时间、金额以合同协议书签订为准;业绩可为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联合体业绩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包含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如业绩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业绩时间、建安投资、建设内容、服务内容等信息的,还需提供经业主加盖公章确认的证明材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业绩不予认可。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均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任何一方必须至少具备上述3.2、3.3中的一项资格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3.5浙江省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3.6投标人及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均未在桐乡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中。3.7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8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注册单位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年龄在65周岁以下(至投标截止日)。3.9项目总监资格要求: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投标人单位(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注册单位必须是监理单位),年龄在65周岁以下(至投标截止日),符合备案要求。4.投标登记及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工程采用网上登记,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请先在“浙里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招标交易系统(桐乡)”电子投标系统(招标公告——我要投标)中填写、完善投标信息(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应填写、完善投标信息)。潜在投标人可使用本单位账号和密码登录“浙里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招标交易系统(桐乡)”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和相关附件(自主注册链接:http://ggzy.jxszwsjb.jiaxing.gov.cn/TPBidder/huiyuaninfomis2/pages/huiyuanregister/Agree)。技术支持联系电话: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0512-58188580。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1月日9时00分,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后(密封袋上加盖单位公章)以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方式递交【如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请选择工作时间送达投标文件并联系招标代理人员当面接收投标文件,快递单备注项目名称。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至浙江省桐乡市康民东路58号桐乡市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6楼西厅0626室,收件人:钟斌煦,联系电话:15858307262,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投标文件签收记录。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寄(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直接送达方式递交的以递交时间为准,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以招标代理人员当面接收时间为准),招标人不予受理。请各投标人务必提前沟通好接收投标文件事宜,并充分考虑投标文件递交所用时间,以确保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6.发布公告的媒介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http://jxszwsjb.jiaxing.gov.cn/col/col1229744142/index.html浙江省公共服务平台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7.投标保证金7.1金额:50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转账(网银或电汇)、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银行保函(非电子保函要求注明投标项目名称)、融资担保公司(经金融办、银保监部门审批通过并在嘉兴市设有分支机构)保函(要求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交纳账户名称: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科技支行(行号:105335400495);银行账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已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请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7.2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0573-88112706。8.联系方式招标人:桐乡市濮尚科技有限公司,徐先生0573-88827040代理机构:浙江荣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钟先生0573-88113277代理机构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一舟商城1幢3楼2025年10月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进行了补充、细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桐乡市濮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桐乡市濮院镇联系人:徐先生电话:0573-88827040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荣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一舟商城1幢3楼联系人:钟先生电话:0573-881132771.1.4项目名称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1.1.5建设地点桐乡市濮院镇紫金路东侧,濮院时尚古镇北侧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本项目概算范围内容所有项目的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施工监理、全过程管理服务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1.3.2咨询服务期从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开始至缺陷责任期结束。1.3.3咨询质量要求达到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成果的相关文件质量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1、资质条件: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3.1~3.4;2、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资格: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3.8~3.9;3、其他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3.5~3.7。1.9.1踏勘现场不统一组织,由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标平台”提出,逾期视为无疑问。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日3日前(如澄清或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1.11偏离允许细微偏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招标的澄清、修改、答疑(如有)2.1材料招标的澄清、修改、答疑(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标平台”提出,逾期视为无疑问。2.2.2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11月日9时0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2.22.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发布对2.2、2.3款补充:1、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统一在“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再另行发放书面的澄清或修改。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发出(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暂定义为:所有投标人在收到或应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在距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没有投标人提出表示无法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完成编制投标文件的书面疑义。)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组成。纸质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部分两部分组成。1、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社保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资格审查资料(3)评分业绩一览表(4)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方案(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技术标未尽事宜请各投标人根据评分标准制作)2、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组成表(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3、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全套纸质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格式不限),无需签字盖章,采用U盘存储。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作3.1投标文件的组成出的书面澄清、说明、补正(如有)。3.2.1投标报价3.2.1.1本次招标投标报价分为造价咨询费(结算审核费)、施工监理费、全过程管理服务费等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3.2.1.2全过程管理服务费包括:各种报批办证、投资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工作、相关后续服务等。3.2.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完成合同中明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全部费用及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一切应有费用。3.2.1.4本工程投标报价中不包括预算审核追加收费、各种报批办证费用、各种论证费用,以上费用(除追加收费)支付时如无发票,则由受托人先垫付,后凭支付清单及发票向委托人报支。3.2.1.5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2.1.6本项目单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单项最高投标限价,服务费不随施工工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3.2.2最高投标限价的组成3.2.2.1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344.9630万元,其中:①造价咨询费(结算审核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的60%计算,本次招标计算基数暂按30973万元考虑;即造价咨询费(结算审核费)分项投标限价为21.9318万元;②根据项目概算设定,本次招标施工监理费分项投标限价为317.0312万元。③全过程管理服务费按6万元计入(不可竞争)。3.2.2.2本工程单价上限价即为各分项投标限价。3.3.1投标有效期6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3.4.1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万元整(¥:5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网银或电汇)、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银行保函(非电子保函要求注明投标项目名称)。①投标人须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专用帐号(具体以交易中心的确认为准),投标3.4.1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凡未从备案的基本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②投标保证金交纳选择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的,请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7:00之前完成出函。(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在系统中确认)(非电子保函要求注明投标项目名称)。③投标保证金交纳选择银行保函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本次投标项目的银行保函。(非电子保函要求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交纳账户名称: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科技支行账号:联系电话:0573-88112706注:已经在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且金额≥本次招标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单位无需再次交纳投标保证金,如果交纳了年度投标保证金但金额<本次招标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单位需按本次招标要求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中已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该证无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浙江省省外企业还需提供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等。联合体投标的应附联合体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中已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该证无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浙江省省外企业还需提供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等。3.5.2“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社保缴费证明(2025年7月、8月、9月)、职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3.5.3“拟派专业负责人简历表”后应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全过程管理服务负责人应附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3.5资格审查资料社保缴费证明、职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如本表中有拟派专业负责人与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相关资料无需重复提供,本表仅需填写“姓名”和“拟在本合同任职”两栏即可,其余可空白,并在空白中明确“与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3.5.4“资格审查业绩情况表”后应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和施工许可证,两者缺一不可。业绩时间、金额以合同协议书签订为准;业绩可为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联合体业绩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包含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如业绩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业绩时间、建安投资、建设内容、服务内容等信息的,还需提供经业主加盖公章确认的证明材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业绩不予认可。注:资格审查业绩是指: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个项目建安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含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增加第3.5.5未失信承诺书增加第3.5.6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承诺书增加第3.5.7投标保证金注:投标保证金按3.4.1款缴纳(以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确认信息为准)3.6.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有注明签字或盖章的必须按格式要求签字、盖章。3.6.4投标文件份数技术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商务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投标文件(U盘存储)一份。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3.6.5装订要求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纸质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投标文件页数不超七百页,双面打印,并采用软封面单册胶装。3.6.6投标文件编制(其他)增加:3.6.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4.1.1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第4.1.1项更改为:本工程商务标、技术标应分别装袋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4.1.1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存储)与商务标一起密封。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标记)项目名称:桐乡市濮院国际毛衫时尚产业创新发展区紫金路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或商务标)投标人:4.2.1投标文件的递交第4.2.1项修改为:(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2)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后(密封袋上加盖单位公章)以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方式递交【如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请选择工作时间送达投标文件并联系招标代理人员当面接收投标文件,快递单备注项目名称。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至浙江省桐乡市康民东路58号桐乡市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6楼西厅0626室,收件人:钟斌煦,联系电话:15858307262,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投标文件签收记录。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寄(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直接送达方式递交的以递交时间为准,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以招标代理人员当面接收时间为准),招标人不予受理。请各投标人务必提前沟通好接收投标文件事宜,并充分考虑投标文件递交所用时间,以确保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4.2.2邮寄(送达)投标文件地点浙江省桐乡市康民东路58号桐乡市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6楼西厅0626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2.4投标文件的签收第4.2.4项更改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由工作人员做好投标文件的签收记录。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06室(桐乡市振东新区康民东路58号桐乡市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5.2开标程序第5.2项更改为: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1、由公证员验证投标文件密封与标记情况、授权情况等;2、宣布开标纪律;3、由公证人员宣布验证结果;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开启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倒序开启;6、开启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7、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并宣布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入围情况;8、开启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在开启商务标后由招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等;10、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入围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11、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12、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除招标人代表外,其余评标专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如商务标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人≤6家的推荐3名,商务标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人≥7家的推荐4名,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排序。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由定标委员会通过直接票决法确定拟中标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招标人将开标记录表、业绩(含资格条件业绩和加分业绩)、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予以公示,公示期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则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公布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7.4.1及进度款支付担保进度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履约担保/进度款支付担保的形式:保险电子保函(单)(要求注明项目名称)、银行保函(要求注明项目名称)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人员配置造价咨询人员配置不少于3人,造价咨询负责人要求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其余人员需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监理部分人员配置参照嘉咨监协【2023】12号文件要求(具体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或以甲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符合备案要求。全过程管理服务人员配置不少于2人,全过程管理服务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其余人员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总负责人可以与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管理服务负责人中的其中一个人为同一人。但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管理服务负责人必须为三个人,不能重复。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工作进度要随时增派符合要求的人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如期完成服务工作。咨询人应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公谋私、以审谋私,必须做好自身的廉政建设,同时接受委托人监督。10.2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招标答疑)与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招标答疑)不作为评标的依据。(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招标答疑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10.3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所有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其中联合体协议书要求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投标落款、投标授权委托等相关工作。本工程服务合同由联合体双方与招标人共同签订,中标通知10.3联合体投标书发给联合体双方。10.4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1)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2)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在评标阶段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将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如发现有任何凭空捏造、修改各类资格证书、证照、合同、业主证明等资料行为被查实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存在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文件为准。10.5其他说明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11电子招标投标本工程采用网上报名,纸质文件手工评标方式。1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1)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构成:5人。(2)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的;③曾因在招标、评标、定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④与中标候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13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公告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日。14其他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项目终止,招标人不承担相应责任。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咨询服务范围、内容、咨询服务期、咨询质量要求1.3.1本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咨询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2为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及与其有控股或管理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单位;1.4.3被责令停业的;1.4.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人资格的;1.4.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4.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行为且被行政处罚的。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最高投标限价的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结算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咨询服务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公证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公证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公证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采用电子招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3.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技术标:50分(2)商务标:50分(3)总分=技术分+商务分3.2.1技术标初步评审(含资格评审)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营业执照中已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该证无需提供)、资质证书一致;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需提供);3、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1.4.1的规定;4、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未失信承诺书;5、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承诺书;6、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负责人社保缴费证明和项目负责人有效的注册证书且资格条件符合“投标人须知”1.4.1的规定;7、其他要求符合“投标人须知”1.4.1,3.5的规定;8、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3.4.1的规定;9、技术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且投标文件组成完整,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装订;10、技术标签字盖章齐全,符合“投标人须知”3.6.3的规定;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被授权人社保缴费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人员配置要求符合“投标人须知”10.1的规定;13、技术标中未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14、未发现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15、技术标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16、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3.2.3技术标详细评审(50分)1、投标人企业综合实力(根据投标企业资质、企业荣誉、技术力量、管理体系等进行横向比较后赋分)5-7分2、全过程管理力量的投入(根据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及造价咨询、监理负责人、全过程管理负责人资历等情况横向比较后赋分)3-5分3、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个项目建安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1分。0-1分(1)项目业绩是指合同协议书的服务内容中至少包括①造价咨询、②施工监理、③全过程管理服务三项内容;业绩如为联合体业绩,投标人在联合体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必须是以上①③或②③内容;如业绩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业绩时间、建安投资、建设内容、服务内容等信息的,还需提供经业主加盖公章确认的证明材料;全过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工作内容中如涉及“项目管理、全过程管理”视为具有本评标办法中“③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内容。(2)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和施工许可证,两者缺一不可,业绩时间、金额以合同协议书签订为准。(3)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用于加分。4、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3-5分5、投标人承担本项目的优势分析3-5分6、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3-5分7、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3-5分8、项目管理实施方案3-5分9、造价咨询实施方案3-5分10、施工监理实施方案3-5分11、投标文件整体制作质量1-2分备注各投标人的技术标最终得分为每位评标委员会评分汇总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值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计算平均值时则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3.2.4商务标初步评审1、商务标签字盖章齐全,符合“投标人须知”3.6.3的规定;2、商务标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应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3、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4、商务标或电子投标文件份数、装订、标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商务标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总报价;6、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且投标单项报价不高于本项目单项最高投标限价;8、全过程管理费用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9、投标函中咨询服务期、咨询质量、投标有效期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0、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报价组成表中的“合计报价”一致;11、商务标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12、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3.2.7商务标的商务得分计算(50分)1、评标基准价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精确到元)□①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在入围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风险甄别价的除外)中计算,复合价、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精确到元。评标基准价=复合价×(1+浮动率)。浮动率-1.5%(1号球)、-1%(2号球)、-0.5%(3号球)、0%(4号球)、+0.5%(5号球)、+1%(6号球)、+1.5%(7号球),由招标人代表在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时当场随机抽取确定;复合价确定复合价=入围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一个最高和去一个最低)的算术平均值(当入围有效投标报价数少于等于四家时平均值不扣除最高和最低报价)×50%+中间价(当有效投标报价数为偶数时中间报价按两个中间报价的平均值计算)×30%+次低报价(若同时出现两个及以上最低价相同的,在组价时,最低价即为次低价)×20%。注:本项目设置风险甄别价,风险甄别价(精确至元)=所有入围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10%,低于风险甄别价的投标报价均不进入复合价的计算。☑②评标基准价=入围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一个最高和去掉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价格权重B+最高投标限阶×随机值A×(1-投标价格权重B)随机值A的确定:在65%、65.5%、66%、66.5%、67%、67.5%、68%、68.5%、69%、69.5%、70%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投标价格权重B的确定:在40%、42%、44%、46%、48%、50%、52%、3.2.7商务标的商务得分计算(50分)54%、56%、58%、60%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2、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商务标得50分,商务标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商务标得分=50-偏差率×100×0.6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商务标得分=50+偏差率×100×0.4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当下浮或超过的百分值不为整数时,其小数部分按直线插入计算分值。(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3、当有效投标为2家时(无新的投标单位可替补时),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具有竞争性时可继续决标,评标基准价=所有入围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4、当有效投标为1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1.总则本工程根据桐发改〔2023〕91号文件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由5人单数组成。评标、定标全过程由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人纪委监督部门监督。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入围办法:开标时先开启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并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按技术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排名前7名入围(如第7名出现并列,则并列排名第7名的投标单位同时入围)。若投标单位少于7家,则全部入围,后开启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对入围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若进入评审的商务标有否决投标情况的,且否决后有效投标单位在3家及以上时,不再替补。否决后有效投标单位少于3家时,可对剩余的有效投标单位进入新一轮的入围,新一轮入围办法为按技术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替补直至满足3家为止。若无新的投标单位可替补至3家时,则对剩余有效投标单位进入后续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入围的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商务投标文件,分别按照本章第3.2.7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商务分和技术分相加)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总得分相等时,以商务得分高者优先;商务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由抽签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至少应包括:(1)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2)否决投标等情况说明及理由;(3)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2.评标程序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2.1技术标的初步评审(含资格审查)技术标的澄清、说明、补正(如需要)技术标的详细评审2.2商务标的初步评审商务标的算术修正(如需要)商务标的澄清、说明、补正(如需要)商务得分计算2.3推荐中标候选人2.4编写评标报告3.分值构成及评审标准3.1分值构成(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评审标准3.2.1技术标的初步审查(含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标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初步审查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通过初步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3.2.2技术标的澄清、说明、补正(如需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技术标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2.3技术标的详细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以及澄清、说明、补正(如需要)后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分。技术标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4商务标的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开启的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初步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通过初步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2.5商务标的算术修正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者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修正的原则如下:(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6商务标的澄清、说明、补正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商务标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7商务标的商务得分计算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审以及澄清、说明、补正,并且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得分。商务得分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8其他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注:评标过程中如有否决投标情况发生,评标委员会必须对被否决投标单位进行询标否则不得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需与评审条款对应,否则视为细微偏差,不得作否决投标处理。4.评标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5.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6.定标方法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采用直接票决法确定拟中标人。各定标委员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以得票多者作为中标人,当得票相同时,则对得票相同的中标候选人重新投票,直至产生中标人为止。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最终向招标人提交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可参考以下定标要素进行,定标要素包括: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等;2.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等;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6.评标报告。招标人在定标结果公告结束后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定标或重新招标。注:本项目在定标时,不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现场面试。未尽事宜,按桐发改〔2023〕91号文件执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24—26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项目概况二、服务内容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四、签约合同价五、服务期限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合同订立和生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定义和解释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3法律法规1.4标准规范1.5联络1.6保密1.7发布1.8从业规范1.9利益冲突1.10合同变更或修改第2条委托人2.1委托人一般义务2.2委托人决定2.3委托人代表2.4委托人员第3条受托人3.1受托人一般义务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3咨询人员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3.5联合体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4.1咨询服务依据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4.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4.5管理和配合服务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5.1服务开始和完成5.2服务进度计划5.3服务进度延误5.4服务暂停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6.1服务费用6.2支付程序和方式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6.4结算和审核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7.1变更情形7.2变更程序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第8条知识产权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8.2知识产权保证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第9条保险9.1受托人保险9.2保险的其他约定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3不可抗力的后果第11条违约责任11.1委托人违约11.2受托人违约11.3责任期限11.4责任限制第12条合同解除12.1由委托人解除合同12.2由受托人解除合同12.3合同解除的后果第13条争议解决13.1和解13.2调解13.3争议评审13.4仲裁或诉讼13.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委托人第3条受托人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第8条知识产权第9条保险第10条不可抗力第11条违约责任第12条合同解除第13条争议解决附件1服务范围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附件3服务进度计划附件4主要咨询人员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投资金额(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资金到位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项目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服务内容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根据本合同约定达成一致的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勾选):(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工程报批报建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包括:工程勘察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包括:工程勘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案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初步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图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包括:工程监理招标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招标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项目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监理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其他专项咨询项目融资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技术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管理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后评价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保险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等服务的,可在合同附件1中另行约定。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1.委托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签约合同价1.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2.签约合同价具体构成及合同价计取方式详见下表。序号专项咨询服务内容签约合同价(万元)合同价计取方式税率税金(万元)123……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五、服务期限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期限计划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六、合同文件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付款项。2.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含义相同。九、合同订立和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并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4.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____份,受托人执____份。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3招标文件:是指委托人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由委托人或委托人选定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文件相应格式及其他投标须知内容的文件。1.1.4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5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6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7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1.1.8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1.1.9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人员。1.1.11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1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13专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负责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14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受托人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1.1.15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在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可简称为咨询服务。1.1.16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受托人的临时机构。1.1.17服务成果: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咨询报告、模型、图纸、文件、说明、技术规定及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并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1.1.18服务变更:是指根据本合同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务的任何更改。1.1.19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1.1.20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21服务开支:是指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1.1.2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23基准日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24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受托人应开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5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受托人完成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26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成咨询服务所需时间。1.1.27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的动态修订。1.1.28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1.1.2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法律法规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规范1.4.1咨询服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1.4.2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开支。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5.2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任何一方送达接收人或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依照合同约定送达的函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的一方承担。1.6保密1.6.1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6.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1.6.3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应在咨询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之后的两年届满。1.7发布受托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在咨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1.8从业规范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诚信从业、规范从业。1.9利益冲突受托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受托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事项的,受托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1.10合同变更或修改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第2条委托人2.1委托人一般义务2.1.1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而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时办理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除外。2.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必要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信息和方式,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受托人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受托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之间的职权边界予以协调和明确。2.1.3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受托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2.1.4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2.1.5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2.2委托人决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意见时提出有关问题的,委托人应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2.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相关资格或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作为联系人就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与受托人进行联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2.4委托人员委托人员包括委托人代表及其他由委托人派驻咨询服务现场的人员。委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员在服务现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规定,不超越合同约定和授权范围向受托人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并保障受托人免于承受因委托人员未遵守前述要求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第3条受托人3.1受托人一般义务3.1.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3.1.2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完成咨询服务。3.1.3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质量。3.1.4受托人及其咨询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由受托人按照第3.4款[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被委托的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或水平。3.1.5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3.1.6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受托人使用的物品均属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有权无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财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3.1.7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3.2.2受托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咨询人员3.3.1咨询人员包括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他由受托人配备和派遣,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咨询服务需求配备和派遣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专项咨询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3.3.2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更换专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替代。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咨询人员的,受托人应撤换。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3受托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可能受到正在发生的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事件影响的,受托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影响消失。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3.4.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委托其合同义务。3.4.2受托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整体委托给第三方实施。3.4.3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3.4.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3.5联合体3.5.1受托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3.5.2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3.5.3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5.4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4.1咨询服务依据4.1.1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1.2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质量或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1.3任何一方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4.1.4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1.5委托人对主要技术指标有要求的,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变更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4.2.1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2受托人应对其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2.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4.3.1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服务成果,委托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4.3.2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服务期限。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的书面异议。4.3.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关于服务费用和支付的条款中约定对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修改咨询服务成果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咨询服务成果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外,视为咨询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4.4.2委托人关于咨询服务成果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的,应适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4.4.3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咨询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间安排,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审查会议费用及委托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咨询服务成果,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4.4.4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应按照相关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修改、补充和完善咨询服务成果。4.4.5咨询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审查同意的咨询服务成果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受托人应予以协助。受托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服务成果,构成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变更的,委托人应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4.4.6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4.3款[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服务开支增加的,受托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4.7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4.5管理和配合服务4.5.1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配合服务。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协调;(2)勘察人应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委派专业人员及时配合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地基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3)设计人应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4)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5)造价咨询受托人应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价款的确定和调整、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6)项目管理人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4.5.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及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4.5.3受托人在做出任何影响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4.5.4在委托人与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受托人应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5.1服务开始和完成5.1.1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起算。5.1.2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延期的除外。5.2服务进度计划5.2.1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受托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顺序和时间;(2)合同约定的各项咨询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3)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4)合同关于进度计划条款约定的其他要求。5.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5.2.3项目实际进度与服务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修订后的服务进度计划。5.2.4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5.3服务进度延误5.3.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属于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咨询服务进度延误:(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3)委托人对咨询服务进行变更的;(4)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5)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6)不可抗力;(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7天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受托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服务进度延误,致使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按照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调整服务费用。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按照第1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受托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违约金。受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5.4服务暂停5.4.1委托人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指示受托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作,并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5.4.2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6.3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发出异议通知的。受托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2)发生不可抗力。受托人应根据第10.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5.4.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暂停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咨询服务。受托人根据第5.4.2项暂停咨询服务的,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5.4.4服务暂停相关事项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对于受托人在服务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2)受托人应在服务暂停期间做好服务成果的保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完整,以避免毁损。(3)服务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5.3款[服务进度延误]修订服务进度计划。(4)除不可抗力及受托人原因导致的服务暂停外,服务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服务暂停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调整受托人的服务费用支付。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6.1服务费用6.1.1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计取方式。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6.1.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费用内,以及服务费用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计取和支付方式。6.1.4对于受托人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受托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机制和奖励费用的计取、支付方式。6.2支付程序和方式6.2.1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1)当期已完成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2)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费用内的合理服务开支;(3)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等,根据合同约定应对受托人进行奖励的金额;(4)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5)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6)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2.2支付申请书中的服务费用、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付。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服务开支,应随服务开支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一并在支付申请书中提交,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支付。6.2.3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对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6.2.4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受托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6.2.5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受托人的索赔等原因,扣留其应付款项,除非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根据第13.4款[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裁决或判决给委托人。6.2.6合同终止时,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受托人有权获得已完成咨询服务的相应付款。6.2.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13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受托人的有异议款项,仍应适用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6.4结算和审核6.4.1委托人与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及合同尾款支付。6.4.2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费用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受托人应保存能够明确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完整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6.4.3在咨询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前不少于14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审核受托人提出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受托人应给予合理配合,审核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核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7.1变更情形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变更:(1)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的;(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根据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的;(3)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方式的;(4)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的;(5)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所在地及提供咨询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改变的;(6)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长的;(7)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合同性质。7.2变更程序7.2.1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可先要求受托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服务变更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7.2.2受托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的,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慧立体停车楼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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