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招标公告(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2025)
项目概况 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二次) JSZC-320681-JSYC-G2025-0102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系统内免费下载)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12-23 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681-JSYC-G2025-0102
项目名称: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87.8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87.8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如分公司参加投标的,另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
3.非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投标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5.投标函(格式见附件5)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启东市具备经营财产险资格的保险支公司或其上级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或上级公司应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系统内免费下载)
方式:详见采购文件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12-23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详见采购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免收
2、项目开标活动模式:不见面远程开标模式,投标人在各自地点通过苏采云系统参加开标会。
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无。
4、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询问请向招标文件制作人或项目开标评标经办人提出;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交易系统软件维护人员提出。
5、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中标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机关)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7楼
联系人:陆圣东
联系电话:139629019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启东市民乐路万豪花园35号4楼
联系人:陆女士
联系电话:0513-832862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女士
电话:0513-83286202
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书.pdf
公平审查二维码.docx
办理政采贷和履约保函(保险)告知函.docx
JSZC-320681-JSYC-G2025-0102采购文件.doc
%ivT: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书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采购人诚信守法形象,对诺如下:一、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二、按照本项目采购预算,制订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不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使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三、严格保守秘密,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不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六、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答复供应商质疑,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等事项;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等监督;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信用管理部门政务诚信网站严重失信行为的“黑名单”公示。采购单位(盖章):2025年11月7日S,®,tA*”ttimh•t>(.2i;s.r^mm,我单位在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行为郑重承it\'JE>ft?i.An.\'fc$\\.e.,+ih>^a.,Antnmm^a.rfemA“M^^”aa.权益;A®#-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二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编号:JSZC-320681-JSYC-G2025-0102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26200江苏政府采购网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三部分项目需求第四部分开标和评标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受[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的委托,就[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SZC-320681-JSYC-G2025-0102)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项目概况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招标项目(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2月2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681-JSYC-G2025-0102项目名称: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二次)项目类型:服务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预算金额:87.80万元最高限价:87.8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请仔细研究。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法定基本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二)法定特定条件:1.投标人需提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启东市具备经营财产险资格的保险支公司或其上级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或上级公司应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三)禁止情形:拒绝以下投标人参与投标: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系统内免费下载)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1潜在供应商访问电子招标响应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采购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响应文件--导出加密的响应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具体见江苏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中《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2潜在供应商访问“苏采云”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的网址:http://jszfcg.jsczt.cn/。3“CA数字证书”的获取:供应商需办理CA锁,“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政务CA、方正签章,省内各地区办理的用于“苏采云”平台的政务CA、方正签章全省通用。“CA数字证书”的办理方法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中《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供应商)CA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4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5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采购文件加载至“苏采云”系统,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6请潜在投标单位提前安装相应的控件(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并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苏采云”系统参与不见面开评标。注:如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操作,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2025年12月2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逾时,交易系统将拒绝接受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地点:各供应商请关注开标大厅交流区,在开标结束后,请勿离开开标大厅。2、线上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3、响应文件的解密:开标当天各供应商及时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响应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室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解密限定在开标后30分钟之内完成。因投标供应商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响应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投标保证金:免收2、项目开标活动模式:不见面远程开标模式,投标人在各自地点通过苏采云系统参加开标会。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无。4、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询问请向招标文件制作人或项目开标评标经办人提出;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交易系统软件维护人员提出。5、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中标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7楼联系人:陆圣东联系方式:0513-80790268名称: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18层06单元联系人:沈思宇联系电话:0513-83215836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启东市民乐路万豪花园35号4楼联系人:陈亭霖联系方式:0513-832862023.项目联系方式招标文件制作人:0513-83286202项目开标人:0513-83286202交易系统软件维护人员:0519-86722801、0519-86722806附件:1、招标文件2、公平竞争审查二维码第二部分投标须知(一)总则1.招标方式1.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2.合格的投标人2.1满足招标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3.适用法律3.1本次招标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招标不收取标书工本费。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5.1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约束。6.招标文件的解释6.1招标文件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由采购人解释。(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构成1.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2)投标须知(3)项目需求(4)开标和评标(5)投标文件格式(6)附件(如有)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联系解决。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招标文件的澄清2.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十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2采购人视情组织答疑会3.招标文件的修改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3.2采购人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3.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投标文件构成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等部分。供应商按“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写投标文件。2.2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请以“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3.投标有效期3.1投标有效期为采购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4.投标有效期的延长4.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的递交1.1供应商应当按照江苏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中《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2.投标截止日期2.1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2.2采购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3.投标文件的拒收3.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4.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4.1投标文件的撤回4.1.1电子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4.1.2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4.2投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4.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五)开标与评标1开标1.1采购人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1.2开标仪式由采购人组织,在苏采云系统中进行开标,并公布各投标人的报价。1.3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执行。2评标委员会2.1开标后,采购人将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2.2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3评委会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侯选人。3.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3.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评委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3.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3.3在评标期间,采购人将设专门人员与投标人联系。3.4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3.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通过苏采云系统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4.投标的澄清4.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以电子函件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4.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委会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在苏采云系统中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具体操作方式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4.3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5.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5.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进入评标程序后,资格审查的结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进行反馈。采购人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投标的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5.1.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5.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5.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5.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5.6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5.7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中标候选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将载明其中的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5.8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联系。6.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6.1无效投标条款6.1.1投标人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6.1.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6.1.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6.1.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6.1.5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6.1.6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6.1.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6.1.8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6.1.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1.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6.1.11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投标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6.1.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6.1.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系统查询Mac地址、标书制作工具客户端标识码一致的。(符合本条款不同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后续采购事项,并移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处理。)6.1.14投标人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相差异常悬殊,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得分畸低者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6.1.15商务技术分不满45分的。6.1.1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6.2废标条款:6.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6.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6.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2.4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6.2.5因苏采云系统系统故障原因造成开评标无法继续进行的。6.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6.3.1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六)定标1.确定中标单位1.1中标候选人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规定。1.2采购人应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1.3采购人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中标资格:1.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1.4.2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4.3恶意竞争,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1.4.4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未被评委会发现的。1.4.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1.4.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1.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5.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2.质疑处理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2.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2.4对采购方式、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资格审查结果等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质疑,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为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建议供应商尽量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质疑。采购人质疑接收人及联系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一章。2.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2.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2.5.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2.5.3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2.5.4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2.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3中标通知书3.l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3.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授予合同1.签订合同1.l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1.3签订合同后,中标人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货物和服务的追加、减少和添购。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2.2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招标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3.合同信用融资扶持政策根据《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通知》(通财购〔2021〕41号),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政采贷”融资申请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按时在“苏采云”系统中录入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勾选“融资贷款”选项,并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账号维护等环节提供必要便利,持续降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标(成交)供应商如需获得合同信用融资支持,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政采贷”融资贷款,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第三部分项目需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仔细研究项目需求说明。项目需求包括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法),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投标人不能简单照搬照抄招标文件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必须作实事求是的响应。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同采购人提出的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不同的,必须在《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和《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上明示。其内容包含:1、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是经启东市人代会全体代表投票表决列入全市为民办实事项目。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具体保障项目包括“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非典型人群肇事肇祸责任保险、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举报人(证人)安全责任保险、两抢案件救济救助责任保险、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流浪狗(猫)伤人责任保险、高空抛物伤人责任保险、网格员雇主责任保险、未成年人盗窃损失救助保险、未成年人受侵害救助保险,共10方面保障内容。(1)具体采购方案如下:方案一: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伤人责任保险一、投保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启东市户籍的重性精神病人和流入启东市的重性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三、保障对象:启东市户籍的重性精神病人和流入启东市的重性精神病人。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重性精神病人发病时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特别约定:重性精神病人发病时造成监护人人身伤害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向监护人经济补偿。五、责任限额重性精神病人人数:约3000人。1、累计责任赔偿限额10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第三人)赔偿责任限额2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5万元,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万元)。3、监护人人身伤害赔偿限额:5万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方案二:非典型人群肇事肇祸责任保险一、投保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三、保障对象: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非典型人群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突发犯罪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非典型人群包括: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暴力倾向、扬言报复等人群。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确认是否属于非典型人群,由启东市委政法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确定。五、责任限额 1、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方案三:“两抢”案件救济救助责任保险一、投保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三、保障对象: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启东市区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因抢劫、抢夺案件,造成被抢者人身伤亡(以启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准)及随身财产损失(以启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材料认定),自案发之日起,经***门取证确定为抢劫、抢夺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补助限额内予以被抢者人身及财物救济救助。对保险人已赔付的案件,在破案后,保险人拥有依法对抢劫、抢夺施害方在已支付的补助额度内进行追偿的权利(启东市委政法委需提供受害方签章的权益转让声明或同意书)。五、责任限额1、受轻伤: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2、受重伤:伤残等级8-10级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伤残等级4-7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1-3级一次性补助5万元。3、造成死亡: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4、财物损失500元(不含)以内:按实际损失酌情补助5、财物损失5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内:给予500元补助6、财物损失2000元-5000元(含)以内:给予1000元补助7、财物损失5000元-1万元(含)以下:给予2000元补助8、财物损失1万元以上:给予5000元补助在保险期限内,每人每次事故(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合计)最高补助人民币10.5万元。方案四: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举报人(证人)安全责任保险二、被保险人: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三、保障对象: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举报人(证人)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因举报(作证)而受到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经法定机关认可,认为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举报人(证人),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责任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二、被保险人: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三、保障对象: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举报人(证人)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因举报(作证)而受到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经法定机关认可,认为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举报人(证人),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责任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方案五: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一、投保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启东市范围个人住宅房屋的出租人三、保障对象:凡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对个人住宅房屋进行出租,并主动在住建部门备案且在***门登记相关信息的,可得到本保险保障。实际以住建部门和***门登记备案手续为准。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出租住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因房屋出租人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房屋出租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责任列明范围:(1)火灾、爆炸;(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3)燃气泄漏;以上3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五、责任限额1、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责任赔偿限额300万元2、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第三者每人意外医疗费用限额2万元3、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累计责任赔偿限额30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赔偿限额1万元。六、参保出租房屋数量:约500户。方案六:流浪狗(猫)伤人责任保险一、投保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三、保障对象: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因受到流浪狗(猫)或找不到主人的狗(猫)攻击伤害,造成第三者(狗或猫的主人和家庭成员除外)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五、责任限额1、第三者人身伤亡年度累计责任赔偿限额500万元2、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100万元,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万元,第三者每人每次疫苗、破伤风针等费用限额600元。3、第三者财产损失年度累计责任赔偿限额50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1万元。方案七:高空抛物伤人责任保险一、投保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三、保障对象:启东市户籍人口及在启东的外来人口。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因非施工区域高空抛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或因侵权人无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非施工区域定义:除建筑、市政等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定义:经公安机关、物业管理部门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无经济赔偿能力定义:由启东市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为贫困户、低保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书面证明其无经济赔偿能力。五、责任限额1、第三者人身伤亡年度累计责任赔偿限额500万元2、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100万元,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万元,第三者每人意外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3、第三者财产损失年度累计责任赔偿限额50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5万元。方案八:网格员雇主责任保险一、投保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三、保障对象:启东市网格员(年龄80岁以下)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启东市网格员(由市综治中心)在启东市平安综合治理建设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包含下上班途中)而遭受意外事故受伤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及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五、责任限额1、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0万元。2、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3、年度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六、投保人数:约1000人,投保时以实际投保人数为准。方案九:未成年人盗窃损失救助保险一、投保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启东市范围内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三、保障对象:启东市范围内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启东市范围内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因未成年人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经向派出所报案4个月内无法追回财产或追回部分财产,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五、责任限额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救助金额为被保险人实际损失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2、年度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方案十:未成年人受侵害救助保险一、投保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启东市行政辖区内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三、保障对象:启东市行政辖区内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受到他人侵害,经公安机关立案后,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支付给受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保险期间内,在启东市行政辖区内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受到他人猥亵、性侵、强奸侵害,经公安机关立案,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支付给受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5、责任限额(一)根据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结果,救助限额如下:1、轻微伤:给予一次性0.3万元救助。2、受轻伤:轻伤一级,给予一次性1万元救助;轻伤二级,给予一次性0.5万元救助。3、受重伤:重伤一级,给予一次性8万元救助;重伤二级,给予一次性4万元救助。4、死亡:给予一次性10万元救助。(二)针对未成年人受到猥亵、性侵、强奸的救助限额如下:5、猥亵:给予一次性2万元救助。6、性侵:给予一次性4万元救助7、强奸:给予一次性6万元救助。(三)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次。(四)年度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年。(二)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居民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1、发生居民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2、发生居民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3、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仅承担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4、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5、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本项目全年法律费用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万元。6、关于涉及启东市平安综合治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意外重大事件,影响启东市社会民生稳定,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经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书面认定,此案件为《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予以认可,并参照《非典型人群肇事肇祸责任保险》项目进行保险理赔。(三)伤亡赔付比例表项目伤害程度赔付处理(按责任限额的%)(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90%(四)三级伤残80%(五)四级伤残70%(六)五级伤残60%(七)六级伤残50%(八)七级伤残40%(九)八级伤残30%(十)九级伤残20%(十一)十级伤残10%(四)其他说明1、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属于公共保险产品。2、采购人:本项目采购人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保费支付机构为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3、本招标项目保险期限为1年。4、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方案补充约定。为使被保险人获得完善的保险服务,投标人同意以下各项补充约定并将其视为未来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由保险双方共同遵守。(1)承担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保险协议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中共启东政法委员会支付第一期40%保费,中标人收到保费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承担保险责任。(2)关于报表中标保险人按季汇总承保及理赔数据,于次月5日前向本项目的招标人递交相关承保及理赔数据月报,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15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3)保险咨询服务费用中标保险人在中标后,一次性向保险经纪人支付含税总保费10%经纪费。(4)防灾减损为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共同防范风险、降低赔付,中标保险人应按总保费15%专款用于平安建设、社会治理宣传以及风险防范、心理健康服务、培训和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和防灾减灾工作。(5)赔偿处理5.1基本原则: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5.2一旦接到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代表应尽早赶赴事故现场开始初步调查并提出止损建议,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5.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确因运营需要而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5.4涉及有责任的第三方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在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前放弃向其追索的权利;(6)保险出单6.1保险期限:乙方收到保费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并开具保险发票,保险期限为一年。6.2保单原件在出单后2日内交由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五)保险条款1、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伤人责任保险适用条款:政府救助保险条款及附加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条款2、非典型人群肇事肇祸责任保险适用条款:政府救助保险条款及附加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条款3、“两抢”案件救济救助责任保险适用条款:公众责任险及附加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4、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举报人(证人)安全责任保险适用条款:政府救助保险条款5、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适用条款: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条款6、流浪狗(猫)伤人责任保险适用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7、高空抛物伤人责任保险适用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8、网格员雇主责任保险适用条款:雇主责任保险条款9、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损失救助保险适用条款:公众责任险及附加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10、未成年人受侵害救助保险适用条款:政府救助保险条款适用保险基本条款如下:政府救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见义勇为救助保险、火灾爆炸救助保险、拥挤踩踏救助保险、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也可以全部投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二部分见义勇为救助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第三部分火灾爆炸救助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部分拥挤踩踏救助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部分通用条款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居民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八)居民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财产损失;(四)间接损失;(五)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六)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外发生的任何损失;(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七条如未约定分期付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居民的救助请求或得知可能启动救助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救助方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一)保险单;(二)索赔申请书;(三)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件公告、认定证明等;(四)居民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居民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居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居民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发生居民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二)发生居民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三)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仅承担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四)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五)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释义居民:指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或在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附录:伤亡赔付比例表项目伤害程度赔付处理(按责任限额的%)(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90%(四)三级伤残80%(五)四级伤残70%(六)五级伤残60%(七)六级伤残50%(八)七级伤残40%(九)八级伤残30%(十)九级伤残20%(十一)十级伤残10%政府救助保险附加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条件第一条本条款为《政府救助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内容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组织、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第四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政府救助保险附加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条件第一条本条款为《政府救助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内容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精神病人对其家庭成员的伤害,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第五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18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第六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第七条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九条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七)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赔偿处理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第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十条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条释义:本条款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出租住宅房屋,并与承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的出租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出租住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三)燃气泄漏;(四)管道破裂;(五)结构破坏倒塌、脱落或坠落;(六)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或坠落。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承租人自杀自残、斗殴,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或者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八)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九)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擅自更改房屋结构、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十)施工造成管道破裂,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的管道破裂跑水。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承租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出租房屋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四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表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房屋租赁协议(正本);(四)能够确定被保险人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五)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由公安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受害人伤残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医疗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对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不得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三)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且赔偿金额与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配套设施:指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璜以及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具。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拥有共同财产的近亲属。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等。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出租房屋因主险保险责任列明的风险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艺术品、动植物、金银玉器、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货币、稀有金属、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三)间接损失;(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五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其他事项第六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网格员雇主责任保险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经各乡镇(街道)确认上报,市批准的全市所有网格员(由市网格办认定),依照本条款投保本保险。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网格员”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补贴而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人员,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工作过程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三、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四、赔偿限额第五条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五、保险费第六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六、保险期限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七、赔偿处理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第九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按保单规定每人最高赔偿额度赔付。(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每人最高赔偿额度赔付。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以本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赔偿限额赔付。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A或B确定赔付金额,多退少补予以赔偿。(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赔偿金额。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第十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性质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实际保障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应按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八、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第十五条如果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事项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二)在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作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九、总则第十七条保单注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十八条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十九条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二十条争议处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第二十一条司法管辖本保险单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二、服务期限: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三、报价要求:1、本项目报价为总价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服务实施期间各类市场价格和政策性价格调整因素,确定价格风险计入总报价,今后不作调整。(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代理费及开标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的所有费用,相关伴随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同时,报价也应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2、招标代理费(按1000元收取)及开标时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四名共同承包人于签订合同前平摊支付,此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立项。3、本项目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4、投标报价的总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5、投标报价中的计价一律采用人民币。若投标总价与单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6、最低投标价不能作为本次招标采购的中标保证。四、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1、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其它方式。2、采购资金的支付时间、条件: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由甲方全额承担,由甲方负责办理财政分批支付手续,第一期于保险协议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付第一期40%总保费,第二期于出单日之后3个月内支付30%总保费,余款30%于本保期结束前1个月内支付完毕(在保单中约定具体时间)。五、履约保证金:1、本项目成交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应当以数字人民币、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成交供应商凭成交通知书与各项目区镇签订合同。超期或未有协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2、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检测内容并递交满足要求的成果报告后一个月内后退还。3、发生以下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a.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单位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采购单位亦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b.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在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以弥补采购单位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成交供应商另外补齐。4、根据《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通财购〔2022〕23号)精神,对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履约保证保险网上办理试行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2〕8号),直接在网上办理履约保证保险替代实质性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履约保证保险”模块在线申请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六、合同条款2025年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合同书甲方: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大道1288号甲方顾问单位: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9536414P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8层06单元乙方承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公开招标乙方作为甲方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基本事项(一)投保人甲方为投保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缴纳保险费义务。(二)被保险人保险方案列明被保险人。(三)保险人乙方为保险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二、保险合同的构成及效力本协议涉及的保险合同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本保险协议及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二)保险服务协议;(三)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批单;(四)甲方投保材料;(五)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中标通知书、保险采购达成的其他书面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相互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三、协议有效期间本协议有效期间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四、保险费保险费合计:(大写:)。保险人在中标后,一次性向保险经纪人支付含税总保费10%经纪费。五、投保、出单、保险费支付及保险责任的承担(一)投保甲方投保时,须向乙方提供投保单材料。(二)出单乙方收到保费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并开具保险发票。(三)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由甲方全额承担,由甲方负责办理财政分批支付手续,第一期于保险协议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付第一期40%总保费,第二期于出单日之后3个月内支付30%总保费,余款30%于本保期结束前1个月内支付完毕(在保单中约定具体时间)。承保人对公账户信息:(四)保险责任的承担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招标文件、保单内容,符合赔付条件的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六、保险保障内容见招标文件保险方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七、保单退保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终止本协议,甲方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退保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乙方在收到甲方退保材料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并于30日内向甲方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保费=保单总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八、理赔服务(一)出险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及时通知首席承保人,出险报案电话。首席承保人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共保人,同时视同乙方各保险人均已接到出险报案。承保人设立咨询报案热线,接收人民群众业务咨询及报案受理业务,甲方业务科室设立投诉监督热线0513-83113682,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业务并进行甄别,对需要整改的投诉交由乙方办理。乙方要对甲方交办的投诉举报进行专项整改,整改措施应及时报甲方。承保人要对每月出险情况进行汇总,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险报案信息以书面形式盖章后送达甲方业务科室(若本月无出险报案,可书面说明本月无出险,盖章后报甲方)。(三)理赔时效1、单证初审时效乙方认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齐,并以书面形式列明所缺单证。对于乙方未列明的单证,乙方不得再次要求补充提供。2、理赔审核时效(1)乙方在收到材料齐全的理赔单证后,应在5日内做出责任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自做出核定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赔申请人、甲方并列明拒赔原因。由于转账账户或银行转账时效等问题,不能按约定时效要求划款的,乙方应在得知账户问题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赔申请人。(2)对于情形复杂的,如需乙方进行调查或需与申请人协商的案件,乙方应在收到材料齐全的理赔单证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赔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乙方对上述案件应在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30日内做出责任核定。(3)乙方在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给付相应的差额。(四)理赔结果通知乙方为每一申请人分别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中需列明赔付险种、理算过程、赔付金额或拒赔原因等,并提供自动短信通知服务。同时,乙方在每月5日将前期理赔情况进行汇总并提供给甲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案件数量、拒赔案件、拒赔原因及累计赔付金额等。(五)诉讼时效甲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乙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赔偿事宜与保险人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保险人应主动提供诉讼所需材料(保单)。(六)理赔约定1、若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出具单证与理赔所需单证不一致,或不能出具理赔所需单证,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2、乙方不得要求申请人上述理赔单证之外的其他单证。3、本项保险项目涉及启东市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约定之外的案件、事件的处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不妥善处理会影响我市社会稳定、当事人利益的,经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研究认定,提供书面理赔通知单,乙方予以认可,纳入理赔范围。(七)受益人身故保险的受益人法定;伤残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理赔服务监督检查甲方的保险顾问单位要协助投保人及相关单位组建工作小组,制订考核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价,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疑难/争议案件,每年度向甲方业务科室提供数据分析和服务评价报告。九、其他事项(一)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至履行完毕时终止,对于本协议终止后未尽的保险责任和遗留问题,仍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处理。(二)防灾减损费用为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共同防范风险、降低赔付,按总保费15%专款用于平安建设、社会治理宣传以及风险防范、培训和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防灾减灾活动,具体方案由甲方确认后实施。乙方需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切实有效的防灾减损费用详细使用计划,由甲方审定后按计划执行。甲方业务科室将制定考核办法全程监督、检查,乙方如未能执行甲方审定的方案与计划,考核结果达不到甲方要求及标准的,将由甲方扣减余款(保险费的30%)并酌情扣减履约保证金,扣减标准详见考核办法。(三)协议变更本协议实施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并就所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四)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提供;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五)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顾问单位各执壹份。3、本合同签订之前,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中共启东市委政法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法定代表人签字:有限公司(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财产保险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四部分开标和评标一、开标不见面远程开标模式:投标人在各自地点通过苏采云系统参加开标会。二、评标流程和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首先由采购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然后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最后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待商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进行价格标的评审。投标人商务、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的合计分值,为该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评委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各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独立评判,不得统一打分。(一)采购人(代表)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资格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二)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将被判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三)商务技术分:90分各投标人得分为评委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序号评分内容评审标准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分)投标人总公司2025年度第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A):(1)A≥230%,得15分;(2)220%≤A2经营评价(10分)投标人法人机构2023年度经营评价结果,评定为A级得10分,B级得6分,C级得3分。(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4年12月份发布2023年度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财产险公司))3承保经验(10分)2024年度投标人独家承保的责任险项目,单张保单保费达到20万元以上,每一份保单得0.5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提供保险单复印件盖章)4理 赔 经 验(10分)2024年投标人已决赔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险案件,每个1分,最高10分。(提供赔款计算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盖章)5服务机构(15分)在启东市范围内,投标人在各区镇经过金融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服务网点(不包括同一集团下其他公司的服务机构网点),按当地乡镇服务网点有1个得1.5分,最多得15分。(提供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和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盖章。)6风险综合评级(10分)投标人法人机构2025年第一季度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结果,评级结果为A级(含A-AAA)得10分,B级(含B-BBB)得8分,C级(含C-CCC)得6分,D(含D-DDD)级得4分,未发布评级结果得0分。(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为准。)7服务经验(10分)投标人提供近3年服务属地综治保险项目的承办经验,每一年度首席承保人得5分,从共承保人得3分,年度未参与得0分。每年得分进行累加,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提供相对应年度保险协议扫描件)8服务承诺(10分)1.成立由保险机构副总及以上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服务团队,得2分。2.建立绿色通道,24小时报案热线,得2分。3.明确赶赴事故现场时效,得2分。4.理赔程序、具体赔款时限清楚,得2分。5.承诺每年开展不低于3次的配合本项目的公共媒体宣传及培训,得2分;备注:商务技术分不满45分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四)价格分:10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3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判定标准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5〕62号)》规定。(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1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供应商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上述同类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7.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8.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扣2分,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扣3分,评价结果为一星的扣4分。(六)中标人的确定本次招标采用共保方式。评委会汇总各评委评分后,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标候选人,若总得分者有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者排名优先,均相同时则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排名顺序,并编写评标报告。如果合格中标候选人满足三家不足四家,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第四需要认同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承保条件,方可作为从共保人。中标第一候选人投标方案和报价作为本次保险招标中标结果。保险共保比例:(1)四家合格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70%、第二中标候选人10%、第三中标候选人10%、第四中标候选人10%。(2)三家合格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70%、第二中标候选人15%、第三中标候选人15%。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研究确定。(七)公告中标结果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八)发放中标通知书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中标供应商须提供四份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三副)至招标代理处,否则不予签订合同。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如分公司参加投标的,另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2.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3.非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投标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投标人需提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启东市具备经营财产险资格的保险支公司或其上级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或上级公司应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5.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6.投标函(格式见附件5);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6);8.其它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如有)。9.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格式见附件7);10.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格式见附件8);填制正负偏离表,完全响应的,请以空白表列示。不完全响应的,必须在偏离表中列示;列示不全的,视同故意隐瞒。1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苏采云系统内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中表式);12.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9);13.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0);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1);15.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12)。附件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我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投标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诺人名称(公章):日期:______年月日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授权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本授权书于---年---月---日起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代理人(被授权人):------授权单位名称(盖章):-----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代理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附件4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投标人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一、本单位对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二、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三、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信息库中信息;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恶意投诉等行为,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良好秩序;五、本单位自愿接受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或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行为予以限制的情形,自愿接受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等监督;七、上述承诺已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良行为,本单位同意将其予以上网公示。投标供应商全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附件5投标函致: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根据贵方的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正式授权______(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方______________(投标人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据此函,__________(被授权人签字)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货物、服务(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货物)。2.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买方验收、使用。7.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开户行:账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声明我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投标截止时间节点,没有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_年月日附件7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由投标人据实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序号货物或服务名称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偏离说明1234注: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中的商务部分的要求,应逐条填列在偏离表中。2.“偏离说明”一栏选择“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进行填写。正偏离、无偏离的确认和负偏离的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由评委认定。3.供应商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可以在表中自行据实填写。附件8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由投标人据实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序号货物或服务名称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要求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偏离说明1234注: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中的技术部分的要求,应逐条填列在偏离表中。2.“偏离说明”一栏选择“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进行填写。正偏离、无偏离的确认和负偏离的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由评委认定。3.供应商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可以在表中自行据实填写。附件9分项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报价 大写:小写:¥ 服务期限一年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注:1.供应商须按实填写各个子项中的内容,且本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表报价合计相等。请各供应商务必按照以上要求填报,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附件10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如项目属性为“服务”或“工程”,请按本表填写。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3.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进行公示。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附件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项目编号为______的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单位的,此声明函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供应商全称(盖章):日期:附件12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1、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此声明函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附件13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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