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及小布场土地 小布场土地招标公告(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2025)



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大沙围鱼塘及小布场土地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省产权交易号# 区交易编号: 镇集资竞20251011

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定于 2025-12-18日9:30时对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大沙围鱼塘及小布场土地进行竞投,交易服务机构:莲塘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采用电子竞投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竞投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单元号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交易底价
资产地址
资产类型
资产用途

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小布场土地
128360009012-01-0001
001
3.40 亩
0.00 亩
3300.00 元/亩·年
小布场
其他用地
农业

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大沙围鱼塘
128360009012-0005
001
30.00 亩
0.00亩
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大沙围鱼塘
鱼塘水面
农业

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是由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竞投意向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竞价资质要求:具体咨询出租方 。 备注:1、此经营项目必须是合法经营,符合国土、规划、城建、环保、农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名前,由竞投意向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地块可经营的范围和条件,涉及法律和政策禁止行为产生后果由竞投意向人自行承担。2、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转让、转包或分租,详情请咨询出租方联系人 。3、此经营项目仅限于现状利用,不可破坏周边耕地,不可用于生猪养殖场。4、竞投意向人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报名审核。5、为预留充足时间完成报名手续,报名人尽量不要选在报名截止当天办理。 租赁年限:10.00年。(预计从2026-01-01 到2035-12-31 止,合同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交易底价3300.00 元/亩·年 项目预计总额:1129755.00元。 产权情况:无集体产权证,本次竞投不接受联合体竞投。 租金递增方式:5年后变租,每5年递增一次,递增方式为比例 (固定值单位为元/比例单位为%),递增值为5.00 。 竞投人资格审核方式:事前审核

二、本次项目采用电子竞投方式竞投,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每次竞价不低于金额50.00元。

三、报名流程

(一)、竞投意向人自行对标的物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 (二)、到指定的网上交易网址报名:gy3z.com。点击【网上交易】查看 (三)、竞投人资格审核说明: 自动审核:即项目竞价资质无特殊要求,有意向人自行完成报名流程后即可成为有资格的竞投人;完成网上竞投后,按照竞投原则产生的第一候选人即成为项目竞得人。 事前审核:竞投意向人需在网上完成报名流程后,在网上竞投当日前,需带齐资料到指定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资格审查及确认手续。 事后审核:则整个竞投结束后,符合竞价原则的第一竞得候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带齐资料到指定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资格审查及确认手续。 (四)、按竞投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在网上报名时上传保证金的银行回单。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 竞投意向人可于2025-12-04上午9:00时至2025-12-17下午16:30时,到指定的网上交易网址报名:gy3z.com,点击【网上交易】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名方法: 竞投意向人可于报名时间内登录到gy3z.com网址中的【网上交易】模块,进行用户登录,选择有意向的项目进行网上报名,并填写报名相关资料与上传保证金回单,完成报名流程。 如未在我网上注册的用户,可在网址中的【网上交易】模块进行用户注册,首次注册的用户在完成网上注册填写资料后,需带齐相关资料到街道交易中心进行身份确认审核。待审核通过之后,电子竞投的用户可在【网上交易】模块中选择有意向的项目进行报名。

(三)、见证人报名时间: 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2025-12-17日16:30时前报名登记。

五、竞投保证金

(一)竞投意向人必须在2025-12-17日16:3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二)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 银行转账 。

(三)交易保证金金额: 30000.00 元,请于网上报名时汇入指定账号。

六、竞投时间:

请有意向的竞投人在2025-12-18日9:30时前登录到【网上交易】模块,进行网上竞价。逾期者后果自负。

七、竞投说明:

合同起止日期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为准,本项目的所有解释权归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出租方)所有。

八、退保证金及没收保证金说明:

1、在本项目确定竞得人及签订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竞投人所提交的保证金。 2、如按照竞价原则成为第一竞得候选人后,资格审核不通过者将没收其全部保证金。 3、如已经确认成为竞得人,但未能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将没收全部保证金。 4、请自行查阅竞投公告中的竞投内容与要求,自查不符合资格者请勿报名竞投,以免被没收保证金。

九、联系方式

(一)出租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夏生

联系电话: 13432458648

(二)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莲塘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58-8455261

指定网址: gy3z.com 附件: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大沙围鱼塘及小布场土地草拟合同

莲塘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4日

合同编号:鱼塘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20435472425X口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夏肇佳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432458648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口公司口其他: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口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经营主体类型:口自然人口公司口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鱼塘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鱼塘概况(一)甲方将位于大沙围30亩,小布场3.4亩(本场地不能变成鱼塘)的鱼塘出租给乙方使用,该鱼塘四至为:东至西南方,面积共33.4亩,地块现状为:四至范围:东至第六经济合作社,南至第六经济合作社,西至第二经济合作社水田,北至第一经济合作社鱼塘(附鱼塘图,红线内为乙方承租鱼第1页共7页塘的面积),不作仗量。甲方已将出租的鱼塘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鱼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仅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本合同下的鱼塘租赁期为10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租金及支付(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5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租一按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鱼塘完好交还给甲方后30天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鱼塘的使用权;如甲方违约,向乙方退还双倍合同履约保证金。(二)租金标准租金方式采用第1种方式计算:1.多期有递增方式租金单价为:元/亩·年,租赁面积为33.4亩。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元(大写:)。租金自第6年起开始递增,每5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5%。(三)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年收取。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必须以银行转帐(银行转账或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第2页共7页甲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银行账号:80020000013731743开户行: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10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30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第四条鱼塘移交(一)甲方于2026年1月1日前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二)甲乙双方可以在鱼塘现场进行交付,乙方对鱼塘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鱼塘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鱼塘移交义务。(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鱼塘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鱼塘现状租赁。(四)如甲方未按时交付鱼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天内将鱼塘完好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鱼塘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鱼塘;如甲方收回鱼塘时仍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剩余养殖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第五条鱼塘的使用与维护(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鱼塘的租赁用途。(二)鱼塘及鱼塘堤围有损毁的,乙方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租赁期间,鱼塘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鱼塘。鱼塘第3页共7页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鱼塘面积。(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鱼塘(包括堤围)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六)符合国家关于堤围种植农作物的规定。(七)符合国家关于鱼塘饲养禽畜的规定。第六条鱼塘转租、转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鱼塘使用权给第三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鱼塘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2.转租鱼塘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3.乙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移交鱼塘。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交甲方存档;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第七条税费缴交第4页共7页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第八条鱼塘土地征收、征用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赁的鱼塘,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入的一切用于生产设施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租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第九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有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鱼塘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鱼塘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鱼塘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鱼塘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第5页共7页的费用。4.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鱼塘;3.损坏承租鱼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鱼塘用途;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6.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含本数);7.连续二年未开展养殖的。(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五)甲方逾期月未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第6页共7页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鱼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第7页共7页合同编号:鱼塘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20435472425X口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夏肇佳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432458648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口公司口其他: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口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经营主体类型:口自然人口公司口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鱼塘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鱼塘概况(一)甲方将位于大沙围30亩,小布场3.4亩(本场地不能变成鱼塘)的鱼塘出租给乙方使用,该鱼塘四至为:东至西南方,面积共33.4亩,地块现状为:四至范围:东至第六经济合作社,南至第六经济合作社,西至第二经济合作社水田,北至第一经济合作社鱼塘(附鱼塘图,红线内为乙方承租鱼第1页共7页塘的面积),不作仗量。甲方已将出租的鱼塘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鱼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仅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本合同下的鱼塘租赁期为10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租金及支付(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5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租一按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鱼塘完好交还给甲方后30天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鱼塘的使用权;如甲方违约,向乙方退还双倍合同履约保证金。(二)租金标准租金方式采用第1种方式计算:1.多期有递增方式租金单价为:元/亩·年,租赁面积为33.4亩。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元(大写:)。租金自第6年起开始递增,每5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5%。(三)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年收取。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必须以银行转帐(银行转账或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第2页共7页甲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银行账号:80020000013731743开户行: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10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30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第四条鱼塘移交(一)甲方于2026年1月1日前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二)甲乙双方可以在鱼塘现场进行交付,乙方对鱼塘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鱼塘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鱼塘移交义务。(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鱼塘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鱼塘现状租赁。(四)如甲方未按时交付鱼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天内将鱼塘完好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鱼塘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鱼塘;如甲方收回鱼塘时仍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剩余养殖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第五条鱼塘的使用与维护(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鱼塘的租赁用途。(二)鱼塘及鱼塘堤围有损毁的,乙方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租赁期间,鱼塘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鱼塘。鱼塘第3页共7页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鱼塘面积。(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鱼塘(包括堤围)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六)符合国家关于堤围种植农作物的规定。(七)符合国家关于鱼塘饲养禽畜的规定。第六条鱼塘转租、转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鱼塘使用权给第三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鱼塘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2.转租鱼塘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3.乙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移交鱼塘。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交甲方存档;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第七条税费缴交第4页共7页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第八条鱼塘土地征收、征用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赁的鱼塘,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入的一切用于生产设施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租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第九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有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鱼塘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鱼塘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鱼塘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鱼塘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第5页共7页的费用。4.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鱼塘;3.损坏承租鱼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鱼塘用途;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6.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含本数);7.连续二年未开展养殖的。(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五)甲方逾期月未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第6页共7页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鱼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第7页共7页合同编号:鱼塘租赁合同(草拟)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20435472425X□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夏肇佳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432458648联系地址:广东省高要市莲塘镇波洞村委会下波村六队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公司□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鱼塘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鱼塘概况(一)甲方将位于大沙围30亩,小布场3.4亩(本场地不能变成鱼塘)的鱼塘出租给乙方使用,该鱼塘四至为:东至第六经济合作社,南至第六经济合作社,西至第二经济合作社水田,北至第一经济合作社鱼塘,面积共33.4亩,地块现状为:大沙围地类为坑塘水面,小布场地类为设施农用地(附鱼塘图,红线内为乙方承租鱼塘的面积),不作仗量。甲方已将出租的鱼塘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鱼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仅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本合同下的鱼塘租赁期为10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租金及支付(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5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租一按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鱼塘完好交还给甲方后30天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鱼塘的使用权;如甲方违约,向乙方退还双倍合同履约保证金。(二)租金标准租金方式采用第1种方式计算:1.多期有递增方式租金单价为:元∕亩·年,租赁面积为33.4亩。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元(大写:)。租金自第6年起开始递增,每5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5%。(三)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年收取。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必须以银行转帐(银行转账或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银行账号:80020000013731743开户行: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4)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10‰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30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第四条鱼塘移交(一)甲方于2026年1月1日前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二)甲乙双方可以在鱼塘现场进行交付,乙方对鱼塘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鱼塘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鱼塘移交义务。(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鱼塘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鱼塘现状租赁。(四)如甲方未按时交付鱼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天内将鱼塘完好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鱼塘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鱼塘;如甲方收回鱼塘时仍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剩余养殖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第五条鱼塘的使用与维护(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鱼塘的租赁用途。(二)鱼塘及鱼塘堤围有损毁的,乙方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租赁期间,鱼塘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鱼塘。鱼塘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鱼塘面积。(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鱼塘(包括堤围)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六)符合国家关于堤围种植农作物的规定。(七)符合国家关于鱼塘饲养禽畜的规定。第六条鱼塘转租、转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鱼塘使用权给第三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鱼塘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2.转租鱼塘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3.乙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移交鱼塘。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交甲方存档;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第七条税费缴交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第八条鱼塘土地征收、征用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赁的鱼塘,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入的一切用于生产设施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租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第九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有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鱼塘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鱼塘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鱼塘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鱼塘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4.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鱼塘;3.损坏承租鱼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鱼塘用途;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6.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含本数);7.连续二年未开展养殖的。(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五)甲方逾期月未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鱼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合同编号:鱼塘租赁合同(草拟)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20435472425X□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夏肇佳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432458648联系地址:广东省高要市莲塘镇波洞村委会下波村六队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公司□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鱼塘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鱼塘概况(一)甲方将位于大沙围30亩,小布场3.4亩(本场地不能变成鱼塘)的鱼塘出租给乙方使用,该鱼塘四至为:东至第六经济合作社,南至第六经济合作社,西至第二经济合作社水田,北至第一经济合作社鱼塘,面积共33.4亩,地块现状为:大沙围地类为坑塘水面,小布场地类为设施农用地(附鱼塘图,红线内为乙方承租鱼塘的面积),不作仗量。甲方已将出租的鱼塘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鱼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仅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本合同下的鱼塘租赁期为10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租金及支付(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5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租一按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鱼塘完好交还给甲方后30天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鱼塘的使用权;如甲方违约,向乙方退还双倍合同履约保证金。(二)租金标准租金方式采用第1种方式计算:1.多期有递增方式租金单价为:元∕亩·年,租赁面积为33.4亩。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元(大写:)。租金自第6年起开始递增,每5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5%。(三)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年收取。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必须以银行转帐(银行转账或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下波六经济合作社银行账号:80020000013731743开户行: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4)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10‰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30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第四条鱼塘移交(一)甲方于2026年1月1日前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二)甲乙双方可以在鱼塘现场进行交付,乙方对鱼塘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鱼塘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鱼塘移交义务。(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鱼塘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鱼塘现状租赁。(四)如甲方未按时交付鱼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天内将鱼塘完好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鱼塘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鱼塘;如甲方收回鱼塘时仍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剩余养殖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第五条鱼塘的使用与维护(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鱼塘的租赁用途。(二)鱼塘及鱼塘堤围有损毁的,乙方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租赁期间,鱼塘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鱼塘。鱼塘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鱼塘面积。(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鱼塘(包括堤围)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六)符合国家关于堤围种植农作物的规定。(七)符合国家关于鱼塘饲养禽畜的规定。第六条鱼塘转租、转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鱼塘使用权给第三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鱼塘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2.转租鱼塘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3.乙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移交鱼塘。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交甲方存档;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第七条税费缴交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第八条鱼塘土地征收、征用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赁的鱼塘,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入的一切用于生产设施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租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第九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有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鱼塘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鱼塘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鱼塘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鱼塘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4.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鱼塘;3.损坏承租鱼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鱼塘用途;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6.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含本数);7.连续二年未开展养殖的。(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五)甲方逾期月未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鱼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鱼塘及小布场土地 小布场土地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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