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公告(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2025)
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基建字20251110号经研究决定,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进行院内公开招标,欢迎各单位前来投标。
一、招标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二、工程名称: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
三、建设地点:福州市五四路282号。
四、招标范围和内容: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施工全过程监理,建筑面积1660㎡,具体以招标图纸为依据,以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本项目工程造价暂按485万元做为计价基数,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并下浮50%作为参考依据,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80025元做为最高限价。
六、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七、?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05日历天,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1.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不低于?丙?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资质。不要求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注册人员应满足其所持监理资质证书(综合资质或本项目所需专业工程类别)对应的监理资质标准要求。
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
4.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1 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等级为三级。
6.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工程业绩”要求:1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等级为三?级,工程业绩中的项目总监必须与拟派总监一致。
7.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九、招标及评标方式:
1.采取院内公开招标方式,经评审低价中标法。
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上午8:30至12月15日17:00(北京时间)。
3.投标文件的递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4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开标时间:2025年12月24日上午9:00。
6.报名及开标地点:福州市五四路282号食堂综合楼五层会议室。
7.联系方式:
招标联系人:黄工 ??电话:0591-87870197。
招投标监督机构:审计处 ????电话:0591-87878035
8.本次招标公告在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网(http://www.fjhospital. com)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自行在网站下载电子标书,需同时来招标单位进行报名登记,方可有效。报名时需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A4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本项目由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采购小组评审确定,中标人将在医院网站公示。
十、投标提交的内容:
1.投标函(格式附后)。
2.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4.以上提供的材料复印件(A4纸)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逾期送达将不予参评。
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2025年12月8日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基建字20251110号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2025年11月10日招标公告招标编号:基建字20251110号经研究决定,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进行院内公开招标,欢迎各单位前来投标。一、招标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二、工程名称: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三、建设地点:福州市五四路282号。四、招标范围和内容: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施工全过程监理,建筑面积1660㎡,具体以招标图纸为依据,以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五、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本项目工程造价暂按485万元做为计价基数,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并下浮50%作为参考依据,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80025元做为最高限价。六、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七、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05日历天,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八、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1.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不低于丙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资质。不要求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注册人员应满足其所持监理资质证书(综合资质或本项目所需专业工程类别)对应的监理资质标准要求。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4.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1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等级为三级。6.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工程业绩”要求:1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等级为三级,工程业绩中的项目总监必须与拟派总监一致。7.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九、招标及评标方式:1.采取院内公开招标方式,经评审低价中标法。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上午8:30至12月15日17:00(北京时间)。3.投标文件的递交:(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4日上午9:00(北京时间)。(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开标时间:2025年12月24日上午9:00。6.报名及开标地点:福州市五四路282号食堂综合楼五层会议室。7.联系方式:招标联系人:黄工电话:0591-87870197。招投标监督机构:审计处电话:0591-878780358.本次招标公告在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网(http://www.fjhospital.com)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自行在网站下载电子标书,需同时来招标单位进行报名登记,方可有效。报名时需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A4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本项目由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采购小组评审确定,中标人将在医院网站公示。十、投标提交的内容:1.投标函(格式附后)。2.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4.以上提供的材料复印件(A4纸)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逾期送达将不予参评。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2025年11月10日招标文件1、招标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2、工程名称: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3、招标范围和内容: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施工全过程监理,建筑面积1660㎡,具体以招标图纸为依据,以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4、建设地点:福州市五四路282号。5、招标及评标方式:1.采取院内公开招标方式,经评审低价中标法。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上午8:30至12月15日17:00(北京时间)。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4日上午9:00(北京时间)4.开标时间:2025年12月24日上午9:00。5.报名及开标地点:福州市五四路282号食堂综合楼五层会议室。6.联系方式:招标联系人:黄工电话:0591-87870197。招投标监督机构:审计处电话:0591-878780357.本次招标公告在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网(http://www.fjhospital.com)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自行在网站下载电子标书,需同时来招标单位进行报名登记,方可有效。8.本项目由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采购小组评审确定,中标人将在医院网站公示。6、资格要求及投标提交资料:序号项目名称资质等级备注1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1.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不低于丙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资质。不要求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注册人员应满足其所持监理资质证书(综合资质或本项目所需专业工程类别)对应的监理资质标准要求。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4.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合同计量监理工程师1人,人员最低资历要求需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其中合同计理监理工程师还需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师执业证书。可由具备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也可外聘。5.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 1 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等级为三级。7.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工程业绩”要求:1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等级为三 级,工程业绩中的项目总监必须与拟派总监一致。1.投标函(格式附后)。2.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企业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4.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的有效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5.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监理人员名单,只需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其他监理人员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到位。6.业绩证明文件(合同及竣工验收证书)7.投标提交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包装并加盖密封章,复印件的原件备查。8.招标文件投交的份数为一正一副。7、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提交的投标文件完整,资质应符合要求,否则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8、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本项目工程造价暂按485万元做为基价,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下浮50%作为参考依据,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80025元(做为最高限价)。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终审定的本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为基价,按相关收费标准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办理结算。9、中标人的确定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个。十、授予合同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前往与招标人代表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格式附后。投标函致: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招标人)根据贵方编号为基建字20251028号的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的招标文件,我方承诺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下浮%以¥元(人民币元整)(本项目工程造价暂按485万元做为基价,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总工期105日历天,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代表本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全套投标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2.其他资料。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工作,并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3.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我方承诺本项目施工为非个人挂靠行为,如招标人发现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个人挂靠现象,我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盖执业章、签字)日期:年月日(GF-2012-0202)合同号: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1.1.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号。3.工程规模: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建筑面积1660㎡,具体以招标图纸为依据,以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4.建筑安装工程费:约485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以工程投资限额暂按485万元为基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取费标准下浮%计取(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工程竣工结算时,以经有权部门最终审定的本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为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的计费额计取,并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下浮%(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调整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2.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服务费:可将(有关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参考依据。勘察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元;设计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元;保修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元。六、期限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05日历天,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2.(1)勘察阶段服务期:/日历天。(2)设计阶段服务期:/日历天。(3)保修阶段服务期:/日历天。3.其他相关服务期:/日历天。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2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号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87870197电话:传真:传真: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约定执行。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的全部施工。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一)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项目审批、设计(包括总平面规划)、技术问题提供书面意见及本项目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报告。(二)施工阶段:1)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招标工作,包括:协助审查招标文件,协助签订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以及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补充协议。2)负责审查分包商资质,包括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的资质、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详细审核和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委托人。参与确认承包商所选择的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3)定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4)负责计算、审核各项索赔金额,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5)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预算及结算,并可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情况增减预算或结算,但前述增减应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6)负责审查核定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申报的月工程量(或节点工作完成情况)及费用并申报委托人。7)协同委托人负责所有设计变更的估算及预算工作、审核工程范围内的洽商签证、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外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各种签证,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包括工程造价及工期变化情况)并报委托人审批。此项工作的执行时间应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限(其中日常施工技术联系单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4小时内完成,经济签证应在收到承包人申报资料后的3日历天内完成),并督促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发生的经济签证、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上报委托人确认。8)审査核实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审查核实有关材料的性能价格比及价差和处理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详细计算、核实相关工程量和数量。9)根据合同要求,结合监理情况,审核施工方申报的结算书并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报告。10)根据委托人及各相关合同要求,审核承包商编制的该项目的年、季、月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控制其执行。11)根据委托人及各相关合同要求,制定本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12)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年、季、月、周进度计划并监督、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和必要的指示。13)对承包商报送的工、料、机动态月报进行分析,找出影响进度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和指令。14)审核委托人、承包商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提出有关建议和补救措施,并发布有关指令。15)及时分析进度障碍,调整总控制进度计划,上报委托人,并提出补救措施,发布相应指令。16)参与各阶段设计文件(含图纸)审核及交底工作、审核施工图并提供修改意见,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17)审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监督其实施。18)对委托人、承包商选定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确认和验收,对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观感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质量控制,重点核查承包商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有无违反投标承诺。19)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及时验收,做好材料、设备台帐,每周报委托人一次,材料、设备使用前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及时向委托人呈报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20)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落实质量保证措施。21)检查工程质量,对违反设计文件、规范、规程的承包商,责令立即改正,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向违规的承包商签发监理通知后,尚应监督相应整改措施的执行,直至整改完毕。22)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对各阶段、各重点部位施工中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应主动组织各施工单位认真分析,找出解决并监督施工方落实实施,并做好实施效果的复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认真检查、签认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部位、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23)负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进行事故原因、责任分析,提出事故处理办法,向委托人提供专项报告并督促检査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24)协助委托人办理前期开工手续、过程资料管理并督促承包商向监督部门申报审核工程质量。25)承包商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报委托人确认,由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经监理和委托人审核批准后,由监理人向承包商下达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由委托人审核,经委托人批准后,通过监理人向承包商下达设计变更。26)由委托人提出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监理人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凡由承包商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应经监理人认可,报委托人批淮,并要求承包商提供产品鉴定说明、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监理人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27)组织验收工作提出验收意见报委托人批准。28)检查承包商的工程技木资料,监督承包商对工程技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达到福建省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上报审核工作。29)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30)负责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并按委托人要求组织工程移交。31)监理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整的成册档案移交委托人。32)监督工程全过程的施工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整改方案的实施。33)监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状况,发现任何不文明施工的行为或情况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其整改及落实。34)监理人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所留存的所有监理资料及有关文件、函件均应在一周内报送委托人原件壹份。35)监理人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有切实、可操作的旁站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巡视和安全监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现场验收和签证制度,把好签证审核确认关,保证工程合同的有效执行。36)监理人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枃是否与投标承诺相一致,督促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及时将其主要人员违规变更情况、不到位情况和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方及相关主管部门。37)监理人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关的常用检测仪器(例如:接地电阻测试仪、回弹仪等)和应有先进的信息数字处理系统(例如:数码相机、电脑、打印机等),以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38)工程竣工结算时,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并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含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5天内完成结算的初审工作同时督促各施工单位按审核单位的审定结论向委托人开据结算发票,办理工程的财务决算手续。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监理合同;2、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4、工程量清单及说明;5、现行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及国家、建设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7、其它必要的文件。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监理人员与监理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2)监理人员因自身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①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②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③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④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⑤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证权。⑥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证权。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以书面通知及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为准。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1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①从监理人实施监理工作之日算起,监理费按月支付,监理酬金按月支付至80%。每个月监理酬金根据当月施工进度计量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依据监理服务费结算计算办法计算支付每月监理服务费的80%。②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监理人完成所有监理内业资料归档手续后,委托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③工程结算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后30天内,委托人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100%(扣除罚款后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委托人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监理费用,监理人应于委托人付款前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付款。结算时监理费计费额以经有权部门最终审定的本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按实结算。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9.补充条款9.1是否要求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要求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取以下第/形式:1.现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监理人基本账户转出。2.银行保函。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监理人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工程担保。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担保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备案,且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保证保险凭证上应写明验真网址,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该保证保险保单相关信息。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监理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历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返还。9.2监理人应当对其审查签署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工作;在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过程中,监理人有义务到场就有关工程价款审核或审计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9.3本工程设计变更须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生效。9.4监理人必须认真遵照国家关于安全文明生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监理职责,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将依据国家有关条例追究监理人有关责任。9.5监理人出现工作失误、越权、失职行为造成委托人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9.6委托人有权自主向承包人提出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无需事先通报监理人。9.7委托人将授予监理人相应职权来确保监理人履行如下职责(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具体工作中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式):①质量要求:以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质量评定的规范、规程及标准为依据,严格按施工图、会审纪要、变更记录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②施工监理工期:监理人应按照本项目约定的施工期完成施工监理,施工期暂定105天。9.8监理人在工作中未按“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投标承诺”履行职责,未做到人员到位、服务到位、时间到位,经委托人提醒而无改进的,按合同约定扣除工作酬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9.9监理期间监理方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施工队伍、材料、设备等,不得向施工方索取利益。9.10监理人应向工程所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规定的税费,如有违约,委托人可自行代扣代缴税费。9.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监理项目转包、分包的,一经证实,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将转分包事实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12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称委托人)与(以下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第三条监理人义务(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单位:(盖章)监理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与监理单位(以下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第二条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委托人不得指使监理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三)委托人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四)委托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监理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五)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监理人的义务(一)监理人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二)监理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监理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三)监理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监理人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五)监理人与委托人、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第五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监理人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单位:(盖章)监理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中医脾胃医学中心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主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一、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监理人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监理人职责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6.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7.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按事故的分类,上报时间、部门、事故调查程序以及报告格式,督促承包商建立重大事故处理程序,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承包商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三、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福建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