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用气体工程改造招标公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5)
[政采云]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19日 15: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ZJ256-340-ZC
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650000
最高限价(元):3649145.3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65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包含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压缩空气系统及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
备注: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施工工期105天(含15天春节假期,实际工期90天),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须同时具备):A.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B.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C.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业管道安装(GC2))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具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投标人须具有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医用气体报警系统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书面声明; 自治区区外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已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信息登记册中备案资质须能满足供应商最低资质要求。同时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信息登记册中。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08日至2025年12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5: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5:3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7810912;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7. 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解密。供应商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远程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或确认,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37号
联系方式:0991-43623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18号亚欣国际酒店5楼
联系方式:0991-45199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金玉、汤梦雨、穆怀婷
电 话:0991-4519928
附件信息: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磋商文件2025.12.05定稿.docx427.3K
XinjiangXinzhijianEngineeringConsultingCo.,Ltd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ZJ256-340-ZC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采购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联系电话:0991-4362391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18号亚欣国际酒店5楼联系人:朱金玉、汤梦雨、穆怀婷联系电话:0991-45199282025年12月目录第一部分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1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24第五部分采购需求26第六部分合同条款28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32第一部分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19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ZJ256-340-ZC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650000.00最高限价(元):3649145.30采购需求:标项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数量:1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包含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压缩空气系统及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备注: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履约期限:施工工期105天,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须同时具备):A.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B.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C.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3.2.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业管道安装(GC2))及以上资质;3.3.供应商须具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4.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3.5.投标人须具有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医用气体报警系统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3.6.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书面声明;3.7.自治区区外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已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信息登记册中备案资质须能满足供应商最低资质要求。同时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信息登记册中。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2月08日至2025年12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栏目,在获取磋商文件菜单中选择所要投标的项目,申请获取磋商文件。线下获取无效。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9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12月19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7.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解密。供应商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远程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或确认,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联系电话:0991-436239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18号亚欣国际酒店5楼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朱金玉、汤梦雨、穆怀婷电话:0991-4519928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明及要求1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项目编号XZJ256-340-ZC采购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磋商内容本项目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包含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压缩空气系统及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医气分布统计:本项目共地上6层,地下1层,分三栋楼(1号-门诊住院楼、3号-内科住院楼、4号-康复医学楼)。建设地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77号。施工工期105天(含15天春节假期,实际工期90天)。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2预算及最高限价(实质性条款)预算金额(元):3650000.00最高限价(元):3649145.30报价方式:详见磋商文件招标要求。报价说明:(1)供应商填写报价一览表时,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若不满足此项则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3)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基础上,供应商应具有合理的报价,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3质量标准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符合验收标准4供应商资格4.1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近一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一年内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新公司从成立之日起算);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近一年任意月纳税证明(新公司从成立之日起算)及近一年任意月企业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新公司从成立之日起算);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其中之一,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7)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保函;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4.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4.3.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须同时具备):A.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B.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C.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4.3.2.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业管道安装(GC2))及以上资质;4.3.3.供应商须具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3.4.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4.3.5.投标人须具有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医用气体报警系统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4.3.6.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书面声明;4.3.7.自治区区外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已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信息登记册中备案资质须能满足供应商最低资质要求。同时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信息登记册中。4.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响应文件组成5.1响应文件5.1.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的加密版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的,将导致投标无效。5.2响应文件组成及要求5.2.1资格审查文件5.2.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5.2.3报价响应文件6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9日15时 30分(北京时间)7磋商有效期限(实质性条款)磋商时间截止后90天(日历日)8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磋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备注: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9磋商时间、磋商地点磋商时间:2025年12月19日15时 3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政采云开标大厅(https://www.zcygov.cn)本项目采用 不见面开标 ,供应商解密时长:30分钟备注:①供应商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用的CA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且响应文件被退回;②因网上招标系统故障导致所有供应商均解密失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请示项目主管部门处理。③关于能否延长解密时间的约定:开标现场若发现默认解密时长不足,由采购人决定是否延长解密时长。④磋商结束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做最后报价。(注:第二轮报价时限30分钟,具体时限以系统默认时长为准,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第二轮报价,报价分为0。)10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12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54000.00元(大写:伍万肆仟元整)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上传)截止时间前,磋商保证金以非现金形式的电汇、网银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交。账户名称: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账号:651651034013001779607行号:301881000286注:1、如果发现供应商有围标、串标行为,其投标无效,且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不予退还;2、磋商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或提交金额不足的,其响应将被否决,供应商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3、磋商保证金以电汇或网银转账形式递交的必须由投标供应商的账户汇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缴纳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4、供应商自主选择电子保函系统中任意一家担保机构开具电子保函,针对具体项目做到“一项目一保函”。担保机构(含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应具备在线受理开立电子保函申请、在线签发电子保函、在线接受索赔申请及更新理赔状态的能力,严格履行服务承诺。供应商在电子保函的申请、使用、查看应用过程中遇见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撑方:400-903-9583。5、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时,须备注项目简称或编号“XZJ256-340-ZC”。13磋商文件售价政采云平台免费下载。14对磋商文件的质疑供应商如需对磋商文件内容质疑,须按以下要求提出:①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内容。②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按照财政部94号令要求)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③联系部门: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④联系电话:0991-4519928⑤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18号亚欣国际酒店五楼 15工期(实质性条款)施工工期105天,(含15天春节假期,实际工期90天)进场时间(实质性条款)以甲方实际通知时间为准,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响应采购人要求。16付款方式(实质性条款)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内合同模版。17政府采购政策17.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7.2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文)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文)规定,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6)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3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加分幅度: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1)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2)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18代理服务费交纳时间: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核发前一次性交纳。交纳金额:成交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成交通知书》核发时至核发后3天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40%计取。账户名称: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账号:651651034013001779607行号:30188100028619其他说明在评标过程直至签订合同前的任何时间,如经证实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投标资料(包括技术支持资料)或信息骗取中标的,或者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有要求),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报主管部门备案。20报价次数本项目进行两轮报价,首次报价为第一轮报价,磋商小组对其进行评审并提出答疑问题;第二轮(即最终报价)是在答疑完毕后,按原次序进行最终报价。二次报价须提供完整版内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最终报价单填写好线上提交至“附件”处,磋商小组在同一时间开启最终报价单。21履约保证金☑不要求。□要求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网银、保函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合同签订后22注意事项注:1、供应商须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如果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有偏离,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商务偏离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一一列出。另外,供应商应对字体置黑的条款、注有 “磋商无效”字样的条款、以及加注“*”号的条款引起重视,如不满足此类条款的规定,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解释权:构成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合同条款、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如磋商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内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3、本表中“”标示选择使用该项,“□”标示不选择使用该项。 4、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的同时不得耽误本项目服务期限.5、“磋商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磋商须知”中未尽事宜,如“磋商须知前附”中的内容存在与“磋商须知”中内容相抵触的,抵触内容无效。6、对于“磋商须知”未阐述清楚或完全明确的事宜,一律以“磋商须知前附”中的内容为准。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本文件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条。2.2“货物及服务”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为本项目提供的货物、服务以及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2.3“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负责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否则,磋商小组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其本次响应。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具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条规定的资质条件。3.4本次磋商不允许联合体响应。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填写)。4.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通知5.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短信或在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地址以潜在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登记的信息为准。因登记有误、通信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6.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第五部分采购需求第六部分成交合同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供应商的澄清、修改等要求的提交:任何下载或领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及或修改,并可以要求就服务环境的现场进行踏勘,该要求应在响应截止期5日前,按磋商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7.2磋商文件在公告之前已经在相关媒体/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过意见的或进行过论证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不再接受已经征求过意见或论证的商务或技术部分供应商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7.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踏勘现场,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并未统一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在遵守所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踏勘现场。7.4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若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由采购人提出,则供应商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应送达采购人,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并应当由采购人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若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则供应商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则应送达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并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与此相应,相关质疑处理工作也按照此原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理。7.5采购代理机构对澄清、修改要求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对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应当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且应当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统一向全体,或分别向每一位(但不可以只向其中一部分)潜在供应商发出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中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6采购代理机构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7.7补充文件的发出时间、响应截止日的变更:在磋商采购的情形下,自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所规定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日,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响应截止日重新发出通知。7.8采购代理机构澄清、修改、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潜在供应商的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三、响应文件8.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函电应使用中文简体字。8.2供应商提交的证书类和相关授权等外文文件,以及外国公司的名称与签章等可以是外文。其中,相关授权文件是外文的,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8.3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响应予以拒绝。9.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条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实质性修改或非实质性响应,将导致磋商无效。9.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9.3磋商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条)9.4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9.5响应报价(1)所有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响应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响应方案和报价,任何选择性方案或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报《磋商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不接受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货物或者服务等内容。9.6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10.响应内容填写说明10.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响应被拒绝。10.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10.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可能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有可能被拒绝。10.4磋商一览表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删减内容。10.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1.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磋商将被拒绝。11.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响应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2.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项规定。12.2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印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12.3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文件需在签章和签字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印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响应文件中授权书等非格式文件需签章的加盖与当事人名称相一致的标准印章,注明签署人姓名的须签署人签署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12.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响应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按评审办法予以处理。12.5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条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12.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签章。12.7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3本项目使用政采云平台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及政采云电子招投标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的任何形式提交(上传)的响应文件。14.1响应文件上传的截止日期14.1.1供应商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上传到规定的地点。14.1.2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14.1.3供应商开标时无需到达现场,远程解密,开标(未办理CA的供应商可自主通过新疆CA申领渠道“新疆政务通”申请政采云平台可使用的CA设备,如原有兵团或公共资源使用的CA,可与新疆CA联系,申请增加电子证书即可,无需重复申领。)未按本须知要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后果负责。14.2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14.2.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4.2.2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⑴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⑵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⑶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⑷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⑸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⑹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评审步骤和要求16.组建磋商小组1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磋商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6.2本项目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管理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17.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17.1磋商时间后,采购方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磋商无效。17.2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磋商无效。17.3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1)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的需求质量、数量和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响应截止时间后修正,但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4)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17.4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17.5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1)如果磋商一览表响应价格与响应文件中磋商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响应价格为准;磋商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为准。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如果金额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响应将被拒绝。17.6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8.响应的澄清18.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将以询标函的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向供应商发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8.2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询标函通知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该答复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印章,并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响应。18.3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与各供应商磋商报价的平均报价价差较大,存在明显不合理,有低于成本价或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响应。19.对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19.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询标函的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报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9.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9.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9.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9.5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19.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9.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19.8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19.9磋商小组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成交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0.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0.3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按本条规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0.5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0.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21.评审过程保密21.1响应截止时间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21.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响应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3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2.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2.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向财政部门反映。23.采购项目终止2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后,磋商小组应作出书面报告。23.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23.3终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终止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六、签订合同24.成交通知2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4.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5.签订合同2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5.2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25.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5.4成交供应商一旦成交及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按照成交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等约定处理。25.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七、磋商代理服务费26.磋商代理服务费:见前附表要求。八、处罚、询问和质疑2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2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7.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28.供应商有权就磋商事宜提出质疑28.1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28.2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28.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供应商已经参与磋商,并于磋商截止时间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无效。28.4若供应商认为其响应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8.5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28.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28.6.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8.6.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28.6.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8.6.4事实依据;28.6.5必要的法律依据;28.6.6提出质疑的日期。28.6.7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印章。28.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复核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政府采购制度或程序,将可能被转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28.8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28.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投诉。九、保密和披露29.保密和披露29.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29.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响应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29.3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十、其他30.本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658号令)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1.资格审查项目评审因素资格性检查1、投标人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投标代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若为法定代表人参与开评标活动,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近一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一年内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新公司从成立之日起算)4、近一年任意月纳税证明(新公司从成立之日起算),近一年任意月企业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新公司从成立之日起算)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其中之一,未被列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若未完整提供,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查询,若查询后符合要求则该项通过,若查询内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投标。)6、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须同时具备):A.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B.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C.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7、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业管道安装(GC2))及以上资质;8、投标人须具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9、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10、投标人须具有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医用气体报警系统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11、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书面声明;12、自治区区外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已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信息登记册中备案资质须能满足供应商最低资质要求.1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保函14、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符合性审查项目评审内容符合性审查表1、磋商报价未超过本项目的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2、磋商文件按照规定在应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在所有规定签章处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效印章(未明确标注处,以文件模版内要求盖章方式执行)。3、投标文件针对同一种磋商项目未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4、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有效期”、“供货地点”、“工期”、“付款方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未出现负偏离。5、没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对招标内容和标准的要求。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7、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8、投标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3.详细评审符合性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详细评审分为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其中,报价部分30分,商务技术部分70分,合计满分100分。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价格部分(30分)3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最终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指价格核准后的价格,下同)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最终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指价格核准后的价格,下同)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重×1003.1报价评审3.2商务技术评审序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商务部分(22分)企业业绩 (5分)根据供应商2021年1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项目成功案例,每提供 1 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最高得 5分。 注:① 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合同协议书(关键页须体现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双方签字盖章页及签订日期)及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表);② 所有材料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未完整提供或残缺不全、模糊难辨或未提供原件扫描件的业绩不予计分。5项目负责人业绩(3分)根据供应商2022年1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同类项目成功案例,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为3分。注:① 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有项目负责人页及竣工验收单;② 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得与企业业绩重复申报,重复提供的业绩不予计分。未完整提供或无法辨识不得分。3项目负责人(4分)项目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中级职称(机电工程专业)得2分,具备高级职称(机电工程专业)得4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4拟派人员(10分)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安全负责人,人员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满足要求得3分。注:须提供①人员清单列表;②人员身份证正反面;③投入人员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未完整提供或无法辨识不得分。3配备驻场维修工程师≥2名,负责以上项目的安装、维护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证办理等工作。满足得3分,否则不得分;附驻场人员名单、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在职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专业人员认证资格证书(如有)等相应证明材料,未完整提供或无法辨识不得分。3供应商提供了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管理组织架构; ②拟投入本项目各岗位人员安排。 此项满分4分,每有一项缺项或漏项扣2分,每有一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前后内容不一致、缺少针对性、存在凭空编造、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简略不够详细或与本项目无关等任意一种情形等。4技术部分(48分)施工方案(10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施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规划。2.医用气体改造相关工法及说明。3.施工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4.节能方案解决措施和建议合理。5.针对本工程的技术难点及关键部位施工技术措施。每有一项内容方案完整详细得2分,每小项内容中每存在一处缺陷的或不完整,不贴合实际的扣1分,每小项最低得0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相关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描述无实质性内容、可执行性不高、描述笼统)。10施工工法(10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施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法的特点;2.工艺原理、流程及操作要点:清晰的描述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是否准确;3.材料与设备:主要材料、设备、仪器仪表满足施工要求,对新材料、新设备、新仪器的介绍详细严谨,如工法使用的是新型材料,还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4.工法关键技术水平:工法技术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关键技术具备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准;5.应用实例及效益分析:通过工程实例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成本等。每有一项内容方案完整详细得2分,每小项内容中每存在一处缺陷的或不完整,不贴合实际的扣1分,每小项最低得0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相关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描述无实质性内容、可执行性不高、描述笼统)。10施工组织部署(6分)根据该项目工程概况,制定施工组织部署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方法2.资源配备的施工设备3.机具配置4.各项交叉作业内容。每有一项内容方案完整详细得1.5分,每小项内容中每存在一处缺陷的或不完整,不贴合实际的扣0.5分,每小项最低得0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相关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描述无实质性内容、可执行性不高、描述笼统)6工期计划(10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工期计划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进度计划说明。2.进度计划网络图。3.关键节点控制措施。4.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以及工期违约责任承诺。5.投入的资源(人力、机械)计划、劳动力安排、成品半成品保护的主要措施、施工机具及劳动力调配计划。每有一项内容方案完整详细得2分,每小项内容中每存在一处缺陷的或不完整,不贴合实际的扣1分,每小项最低得0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相关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描述无实质性内容、可执行性不高、描述笼统)10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6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保障组织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措施。2.安全检查、安全防护措施。3.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措施及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每有一项内容方案完整详细得2分,每小项内容中每存在一处缺陷的或不完整,不贴合实际的扣1分,每小项最低得0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相关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描述无实质性内容、可执行性不高、描述笼统)。6售后方案(6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售后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2.服务响应时间承诺。3.设备操作、日常维护培训方案及措施。每有一项内容方案完整详细得2分,每小项内容中每存在一处缺陷的或不完整,不贴合实际的扣1分,每小项最低得0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相关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描述无实质性内容、可执行性不高、描述笼统)。6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一.项目基本情况1、工程概况本项目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包含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压缩空气系统及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医用气体工程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77号建设单位: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气分布统计:本项目共地上6层,地下1层,分三栋楼(1号-门诊住院楼、3号-内科住院楼、4号-康复医学楼)。2、各系统主要功能说明序号项目名称主要功能说明2.1医用中心供氧系统提供和输送氧气,主要供病人呼吸使用。主要供应各病房、各重症监护病房(ICU)、抢救室、洁净手术部、门诊检查、血液透析、高压氧舱等处。2.2医用中心吸引系统用于吸除病人痰、脓、血、手术污物等使用。主要供应各病房、各种重症监护病房(ICU)、抢救室、洁净手术部、门诊检查、血液透析等处。2.3医用空气系统压缩空气用于病房设备及呼吸机动力(混合气体用),吸入药剂,排气、也可驱动气动锯、钻、各种洁净密封门等。主要供给各病床、各种重症监护病房(ICU)、抢救室、洁净手术部、血液透析、高压氧舱、中心供应等。2.4医用气体报警系统用于全院气体压力的监控及报警。2.5病房设备带工程及配套电源用于支撑固定终端气口、电源插座、床头灯、开关、传呼分机及用于房间气体管道的敷设,在病房中也起到一个装饰作用。主要用于各病房、各种重症监护病房(ICU)、抢救室、洁净手术部、门诊检查、血液透析等。2.6呼叫对讲系统主要用于护士站的护士与病员之间的呼叫,系统具有声、光报警功能,三级护理(抢线)功能,优先报警功能,对讲功能,自检功能,复位功能,多功能数码显示,床头、主机复位功能等。主要用于护士站与各病房、各种重症监护病房(ICU)、抢救室等处。1三.参数要求:1.*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进行施工及设备配置。2.*施工工期105天,(含15天春节假期,实际工期90天)。3.施工完成后,氧气管道接地电阻≤5Ω(须提供省(部)级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4.在使用流量条件下,氧气管道最远管道压力损失为0(须提供省(部)级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在使用流量条件下,氧气管道系统小时泄漏率≤0.01%(须提供省(部)级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6.施工完成后,吸引管道接地电阻≤0.1Ω(须提供省(部)级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7.在使用流量条件下,吸引管道系统气密性为每小时增压率≤0.1%(须提供省(部)级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8.相关配置辅助工作:原有设备带拆装、更换原设备带面板、原有设备带定制开孔、原有美标氧气终端拆装、原有插座拆装、原有灯、开关拆装等。9.每病区增加两套语音呼叫显示屏和电话机,具体要求为:北侧呼叫主机引出显示屏线和电话机线到南侧护士站附近安装;南侧呼叫主机引出显示屏线和电话机线到北侧护士站附近安装之后负责护士站传呼线隐蔽。10.按照工程量清单对负压中心站房和空气中心站房进行合理化施工,包含但不限于拆除窗户、墙体等,并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恢复。11.施工期间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办理动火证等,并由中标方负责安全生产:施工安全及人身安全,由中标方造成装饰装修、设备等的损坏,须按原样恢复。12.负责设备带的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按照院方要求将设备带、各类型气口、电源插座、LED灯、呼叫器终端等物品组合安装。13.所有项目报价均为综合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运输费、辅料费、垃圾清理费用,呼叫器终端开孔费用应包含在呼叫器终端报价中。14.按照当前安装的各项目货物的总数量进行结算。1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所有货物提供整机原厂保修服务≥3年,承担保修期内设备任何故障产生的费用。16.保修期内每季度定期由专业工程师对设备进行巡检,并出具相应工单交使用科室17.及医学工程科备案。18.合同期内配备驻场维修工程师≥2名,负责以上项目的安装、维护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证办理等工作。第六部分合同条款(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年月日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项目经理2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3八、词语含义3九、签订时间4十、签订地点4十一、补充协议4十二、合同生效4十三、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1.一般约定61.1词语定义与解释61.2语言文字111.3法律111.4标准和规范12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1.7联络141.8严禁贿赂151.9化石、文物151.10交通运输161.11知识产权181.12保密18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2.发包人192.1许可或批准192.2发包人代表202.3发包人人员20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2.6支付合同价款222.7组织竣工验收22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3.承包人23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3.2项目经理243.3承包人人员263.4承包人现场查勘273.5分包27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93.7履约担保293.8联合体304.监理人30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4.2监理人员304.3监理人的指示314.4商定或确定325.工程质量325.1质量要求325.2质量保证措施335.3隐蔽工程检查34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5.5质量争议检测36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6.1安全文明施工366.2职业健康406.3环境保护417.工期和进度427.1施工组织设计427.2施工进度计划437.3开工447.4测量放线447.5工期延误457.6不利物质条件46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77.8暂停施工477.9提前竣工498.材料与设备50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0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1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2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8.6样品53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4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69.试验与检验56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69.2取样57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79.4现场工艺试验5810.变更5810.1变更的范围5810.2变更权5810.3变更程序5910.4变更估价59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0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110.7暂估价6110.8暂列金额6310.9计日工6411.价格调整64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4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8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812.1合同价格形式6812.2预付款6912.3计量7012.4工程进度款支付7212.5支付账户7613.验收和工程试车76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613.2竣工验收7613.3工程试车79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113.5施工期运行8113.6竣工退场8214.竣工结算8314.1竣工结算申请8314.2竣工结算审核8314.3甩项竣工协议8414.4最终结清8515.缺陷责任与保修8615.1工程保修的原则8615.2缺陷责任期8615.3质量保证金8715.4保修8916.违约9116.1发包人违约9116.2承包人违约93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517.不可抗力9517.1不可抗力的确认9517.2不可抗力的通知96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6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718.保险9818.1工程保险9818.2工伤保险9818.3其他保险9918.4持续保险9918.5保险凭证99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918.7通知义务10019.索赔10019.1承包人的索赔100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119.3发包人的索赔100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2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0220.争议解决10320.1和解10320.2调解10320.3争议评审10320.4仲裁或诉讼104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1.一般约定1042.发包人1083.承包人1094.监理人1125.工程质量113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7.工期和进度1148.材料与设备1169.试验与检验11710.变更11811.价格调整119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314.竣工结算124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16.违约12617.不可抗力12818.保险12920.争议解决129附件...........................................................................................13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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