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崇仁县白陂乡中心小学2025)
项目业主名称:崇仁县白陂乡中心小学
采购项目名称:崇仁县白陂乡中心幼儿园电路改造及建设防冲撞柱等工程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否
投资审批项目编码:无
采购项目编码:3610243146428902512080465
项目规模:投资额(¥75,605.36元)
服务类型: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时限:5
金额说明:按照崇府发〔2025〕11 号:关于印发《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附件1: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项取费参考标准
服务内容:崇仁县白陂乡中心幼儿园电路改造及建设防冲撞柱等工程结算审核
洽谈时间:3(个工作日)
签订合同时间:15(个工作日)
资质要求:
备案要求说明:无
其他要求说明:无
选取中介方式:邀请直选+竞价
邀请的中介:中造咨询(江西)有限公司,杭州赛德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良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截止报名时间:2025-12-12 17:30:00
公开选取中介地址:线上选取
公开选取中介时间:2025-12-15 10:00:00
咨询电话:崇仁县白陂乡中心小学(登录后查看)
监督电话:崇仁县白陂乡中心小学(登录后查看)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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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服务成果备案要求(1)_20251118140359.docx
崇府发〔2025〕11号崇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崇仁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崇仁县人民政府2025年10月17日-1-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抚州市关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意见》《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全县年度投资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本级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按《崇仁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建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及若干项目建设工作组,工作机制及其组成人员为:-2-总召集人:县长第一召集人: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召集人:各分管的副县长成员: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崇仁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崇仁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城发集团、工创投集团、农投公司、供电公司、公共供水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铁塔公司、燃气公司、各乡(镇)等单位主要领导。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由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建设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建立档案等工作;做好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第五条职责分工(一)工作机制按照“统一指挥、两个防止、三项协调、四个统一、五个及时”的工作要求,科学有效地开展工作。统一指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工作机制统一指挥。两个防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防止发生各项违规违纪问题,防止发生安全、质量问题。三项协调: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调项目与项目之间的衔接问题,协调项目工作组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问题。四个统一: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目标责任,统一资金调度安排和支付,统一招投标管理。五个及时:及时调配项目资金,-3-及时研究存在问题,及时完成前期工作,及时监督工程质量,及时推进项目进度。(二)总召集人主持工作机制全面工作;第一召集人主要负责协助总召集人调度推进项目进度,协调存在问题,管理日常事务,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召集人负责对挂点单位、挂点项目进行具体指导协调,牵头解决分管领域内项目问题,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各项决策。(三)政府投资项目应确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项目负总责。(四)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项目管理机制。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重点项目日常指导、协调、督促;负责重点项目施工合同复核、增减工程量的核实、项目资金复核;承担模拟工程量清单的复核、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和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报告复核(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由建设单位自行依法依规聘请中介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作为工程发包依据)。县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储备管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结算评审规章制度;负责管理结算评审业务,通过“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崇仁县)”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工程结算评审工作,对工程结算实施分类评审: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中介超市”选取审核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由县财政局抽审20%,并出具备案函;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中介超市”选取审核机构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由县-4-财政局抽审50%,并出具备案函;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中介超市”选取审核机构初审,由县财政局进行评审。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每年对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报请审委会,依法安排决算审计。县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积极做好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简化审批程序。涉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县政府职权范围内可减免的,一律予以减免。工作机制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积极做好项目建设中的有关工作和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第三章项目决策和计划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动态储备管理。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业、乡(镇)是项目储备主体,应围绕国家和省市项目资金投向、本地本行业领域拟建项目需求,编制本地本部门项目储备库,每季度更新并报县发改委汇总。县发改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后列入储备库(含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第七条县发改委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提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确-5-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模式、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县财政局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建设单位实际,合理安排当年度财政预算,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进行确认,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进行实施。数字化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县大数据中心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第八条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实施建设。计划外必须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年度计划内需要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乡(镇)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由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乡(镇)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进行项目资金来源确认,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全部使用上级资金,且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可免于报财政局确认资金来源;需要县本级配套资金或全部使用县本级资金的项目,必须报财政局确认项目资金来源。第九条县发改委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统筹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确定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抓好组织实施。-6-县发改委负责甄别可申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库及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国债资金、地**府专项债券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并协助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乡(镇)完成申报手续。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十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负责依规办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施工许可、人防、能评、消防、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各类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上传至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抄送相关部门。计划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开展前期工作。委托县属国有企业代建且已明确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在代建县属国有企业名下的项目及县属国有企业自营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依规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网上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批复文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县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意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7-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发改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三)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理、提交申报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行政许可。第十三条项目设计(一)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地上建筑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才公寓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采取装配化施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批确定。(二)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县发改委牵头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工作。(三)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8-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其中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还需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县住建局审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审查意见应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行业系统平台审核)。未经设计审查且未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行业系统平台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支付工程款。设计单位须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在确保国家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同时满足经济适用性,不得盲目过度设计。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分别对设计施工图、报审施工图、审定施工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确定的投资估(匡)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十四条项目造价(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从“中介超市”中选取预算编制机构和审核机构。(二)预算编制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书。预算编制完成后,预算审核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出具施工图预算审核书。(三)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书、施工图预算审核书、图审备案后的施工图纸、询价结果及相关资料送交县重-9-点项目服务中心进行复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后,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相关定额取费依据复核工程预算,出具复核意见。预算审核机构根据复核意见出具工程招标控制价,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采购类项目(一)全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进行政府采购。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二)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聘请中介出具预算审核报告,作为控制价自行采购,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三)1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核完采购预算书后,报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由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根据材料设备清单进行线上询价,并出具复核意见;再向县政府行文申请采购,办理备案手续,作为最高控制价下达抄告。线上询价的价格参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国采购网等网站公开透明市场价格或者一年内周边县、市、省相应项目的中标价格中计价依据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定。(四)无法进行线上询价的,由建设单位确定需要询价的材料设备清单,报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财政局组成询价小组进行定价,办理备案手续,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作为最高控制价下达抄告。询价小组成员在询价人员库随机抽取(各单位至少抽取1人)。第十六条项目招投标(一)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统一在经预算审核-10-复核的价格基础上下浮3%作为最高控制价进行招标发包。(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等要求,提出工程招标资质意见,并依法依规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初稿经第三方机构(专家)公平竞争审查完成后,报县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招标,确定中标单位。若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进行依法依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同步启动项目监理、第三方跟踪审计等单位的确定程序。(三)确因政府投资项目推进的需要,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应通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必须在完成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模拟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审核后进行招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报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可以作为中间计量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施工图预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中的“建安费”金额,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不再进行预算工程量清单评审。严格实行“最高限额要约价”,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最高限额要约价”(甲方研究同意的设计变更签证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四)对采取项目总承包建设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按合同价的10%至30%支付工程预付款。(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11-标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第十七条项目合同签订(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范本规范填写完成后报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审核,并送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有关约定,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必须签订项目不非法分包、不转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如因中标单位的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联合各部门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投标。施工单位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60天内对中标清单及施工图纸进行核对并提出存在的问题报建设单位及原预审单位核实再送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后期一律不予受理及确认。原则上合同价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不存在清标;对于合同价1000万元(含)以上清标审核完成的建设项目,清标总额参照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同时与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签订的相关合同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凡未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2-(二)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发改法规〔2023〕27号《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执行。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预算控制投资规模,在开工前需完成各项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所属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项目征地、房屋征收和拆除清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到相关单位的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设施,均由各相关产权单位按规划配合迁移或拆除,并按规定落实老线(管)路改迁补偿,新铺设线(管)工程一律由相关管线单位自行负担建设费用。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责任,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时间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实施时间表),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二)监理单位在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7天内进场履行监理职责。-13-(三)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场开工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纸及清单交底工作,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涉及房建工程在基础达到±0时,须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验线。第二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的义务和职责,并对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八大员、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等)执证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各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师有正当理由确需更换的,应当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在变更前相关人员不得随意离岗。第二十三条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根据《重点工程推进倒排工期表》,联合县委办、县政府办对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是否履职尽责等问题进行督查,定期编发《重点工程建设简报》及《重点工程专项督查通报》。第二十四条县审计局定期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稽查。结果以《审计简报》及《审计要情》形式报领导审阅。第二十五条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量调整。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突破预算投资。确因重大政策、规范标准调整,或施-14-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设计有错误,需在项目合同价款范围外增加或变更工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等部门现场论证,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提出现场踏勘意见,在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前应对增量预估价进行确认,且最终增量结算价不得超过增量预估价,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过程中,在确定投资估算时,将建筑安装费的10%列为工程建设预备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一并计入总投资。增加工程量费用从预备费中列支,增量原则上不得突破10%。(二)工程量调整累计增加预估价低于合同价款5%且在100万元以下的,报项目指挥长(无指挥长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领导)审批。工程量调整累计增加预估价超过合同价款5%(含)-10%或在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工程量调整累计增加预估价超过合同价款10%(含)以上或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以上工程量调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相关变更签证手续,保存好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依据。(三)工程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均须提供完整的变更资料,包括变更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二是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特殊情况下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三是工程变更及隐蔽签证工程部分,计取造价时,其材料单价按发生变更及隐蔽签证时的同期市场材料单价执行。-15-(四)隐蔽工程计量必须提供影像资料、监理旁站记录、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不予计量,同时坚决杜绝增量项目先施工或采购,后申请现场调研及签证的违规行为。(五)施工合同期间,对于各工程建设主材(钢材、水泥、沥青)风险幅度为±10%,涨跌幅超出±10%部分由施工单位每月提出申请,由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核实,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按抚州市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单价,对施工单位完成的(钢材、水泥、沥青)工程量及单价增减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工程竣工结算时据实结算。第二十六条竣(完)工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施工,经初验合格后,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工程结算清单等相关资料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完)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按各行业验收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报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进行结算审核后的工程款支付。竣(完)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结算书,报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确定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再送县财政局进行评审,完成后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竣(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监理单位负责进行;复杂、特殊材料及设备验收应增加运维单位或第三方有-16-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第二十七条资金拨付(一)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审批制度,按以下流程拨付:(1)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提出拨款申请。(2)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拨款意见。(3)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核定工程量并提出拨款建议,审计和财政提出意见。(4)项目指挥长签署拨款意见。(5)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6)支付相关款项。(二)工程款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1)本级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量完成50%时,付至合同价格的40%;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格的80%;工程结算经财政评审完成后,支付至评审结果的97%;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量完成30%时,付至合同价格的24%;工程量完成60%时,付至合同价格的48%;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格的80%;工程结算经财政评审完成后,支付至评审结果的97%;余下3%的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行业有关保修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当在质保金中扣除;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2)政府采购项目:货物(设备)货到现场,初验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安装调试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7%,质保期满后付至合同金额的100%。(3)工程预算编(审)服务费,在工程完成预算编(审)且-17-误差率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后,支付至总合同价的60%,余款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4)工程结算审核、评审服务费,在完成工程结算评审且误差率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后,支付总合同价的60%,余款一年后付清;若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相关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二十八条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运营管理好“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依法依规依程序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审核部门从“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第二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22号)文件中的回避制度。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分阶段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崇仁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有关规定确定设计单位;设计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原则上重点项目一律实行设计总承包,测绘、地勘工作统一交由依法确定的设计单位负责实施,如中标设计单位自身不具备某项设计及勘察资质,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及勘察单位完成。在项目设计过程中,一般实行限额设计,原则上做到项目-18-建设“三不超”,即结算不超预算、预算不超概算、概算不超估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时限要求、违约责任、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及支付比例等。第三十一条县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有关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计费标准由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核定,工程相关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价,取费参考标准详见附件1。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对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若设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一)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设计成果的;(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基于未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编制的预算。以上情况出现第二次,纳入信用惩戒“黑名单”。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禁止该设计单位在惩戒期内承接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设计业务,惩戒期依据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相关的设计合同中明确以上内容。在支付设计费用前,建设单位须将相关违规情况报送至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评审、复核、审计发现多计工程款超出本条款规定的误差率的,或者出具不实审核结果造成损失的,除依以下规定作出处理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经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复核或财政局评审,编制施工图-19-(采购)预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审核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否则不得支付服务费。并在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将本条款列入合同内约定(经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复核或财政局评审,编制施工图(采购)预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审核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若超过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服务费)。出现第二次,不予支付服务费且纳入信用惩戒“黑名单”。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禁止该单位在惩戒期内承接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相关业务,惩戒期依据相关规定执行。(二)若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误差率超过5%时,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产生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赔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相关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明确以上内容。第七章项目移交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编制不少于2套工程纸质档案及1套电子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1套(原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建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提交移交使用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移交报告;-20-(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或移交使用报告提交后)1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移交接管单位,并与接管单位共同签署《建设项目档案交接清单》;(三)签署《建成项目交接确认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管单位签署《建成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使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建成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接管单位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后接管单位凭借《建成项目交接确认书》及权属登记办理固定资产及转移登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不得转为固定资产。第三十六条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接管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第八章重点项目推进措施第三十七条严格按照“六个一”工作机制运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协调调度解决有关问题。第三十八条项目工作组应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21-施工计划,报工作机制审定。各项目工作组每月28日前将本月项目建设进度和下月细化的施工计划报工作机制,做到及时调度、系统推进。第三十九条实行工作机制每月一调度,项目指挥长半月一调度,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每周一调度,项目具体负责人每天一调度的运行机制。原则上每两个月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工程推进调度会,听取项目推进情况汇报,系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破解项目建设难题;每半年县委、县政府组织县四套班子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次重点工程现场或专项督查。第四十条(一)各施工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严格做好质量自检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日常管理,强化派驻工地管理人员的跟班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监督。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要实行旁站监理,切实加强施工管理,严把材料关、进度关,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影响工程质量的现象。(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纳入行业监管部门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并认真履行职能,做到项目建设规范、节约、科学。重大项目设计方案应在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告,欢迎各界人士广-22-泛参与建言献策,积极关注、监督项目建设。(三)根据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制定严格的考核奖励办法,对获得奖项的项目进行嘉奖通报,对优秀的项目管理人员优先向县委推荐,调动各方积极性。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严格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和供地政策的,不得批准用地;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实施土地征收供应。凡未依法取得项目备案、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存量建设用地除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手续的所有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否则,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和城建项目用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抚办发电〔2021〕41号)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组织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工程价款、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追回;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23-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七)质量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八)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和造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机制。(一)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非法签证变更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三)施工、监理、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及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24-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上述单位及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多付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主动退还;逾期不退还的,通过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对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通过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等法律途径解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县财政局、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评审和复核人员在履行审核、评审、复核工作职责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核、评审、复核结果严重失实的;(二)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三)未按相关程序实施审核、评审、复核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四)违反相关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四十七条工作机制、项目工作组、项目建设单位、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和县直各有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不得互相推诿,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第四十八条健全完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项目建设单位、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各行业监管部门对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按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等慢作为、乱作为、不-25-作为问题,要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分类处理,对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县纪委监委坚决依纪依规予以严厉查处。第四十九条***门要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严厉打击恶意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崇府发〔2024〕1号文同时废止。2025年11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按原合同、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项取费参考标准;2.政府投资项目总承包模式开工前各手续办理流程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各手续办理流程表;3.崇仁县政府投资性采购项目备案表;4.政府投资项目清标增减工程量审批表;5.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签证变更报批表。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0月17日印发-26-附件1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项取费参考标准序号名称参考标准备注1项目建议书编制审批单位:发改委不超过赣价房字〔1999〕10号文件规定的50%。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发改委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2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项目不超过3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按照工程复杂程度不超过5万元。3编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批单位:政法委参照赣评审字〔2015〕17号文件规定的50%计取,且不超过4万元。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单位:生态环境局参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优质服务及基础价格指引》收费。环评报告书编制、专家评审、监测及验收等费用合计不超过8万元;环评报告表编制、审批、监测及验收等费用合计不超过3万元。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单位:水利局参考保监〔2005〕22号文件规定的50%计取,待新的计费文件下发后参照新的文件执行。6林地可研编制费用审批单位:林业局不超过林建协〔2018〕15号文件规定的50%。7设计费取费标准取费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相关规定,以预算审核价为计费基础,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计费基价,不超过计费基价×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的50%,套用图纸的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取。水利工程设计费按工程建安费(施工合同价)的3%~3.5%计取。8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房建主体、地勘、消防、绿建图审费不超过图审面积×2元/㎡,玻璃幕墙图审费不超过图审面积×1元/㎡,人防工程图审费不超过图审面积×4元/㎡;市政、装修等工程图审费不超过赣价房字〔2000〕6号文件规定的50%。9绿色建筑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绿色建筑工程咨询服务费不超过《绿色建筑工程咨询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30%。土壤氡检测费、电磁辐射检测费、噪声检测费不超过赣发改收费字〔2007〕1762号文件规定的50%。10工程预算编制费以预算审核价为计费基础。房屋建筑工程200万元以内费率为2.2‰,200万-400万元为2.1‰,400万-1000万元为1.9‰,1000万-3000万元为1.7‰,3000万-6000万元为1.6‰,6000万-10000万元为1.3‰,10000万元以上为1.0‰。市政、水利、农业工程200万元以内费率为1.4‰,200万-400万元为1.3‰,400万-1000万元为1.2‰,1000万-3000万元为1.1‰,3000万-6000万元为1.0‰,6000万-10000万元为0.8‰,10000万元以上为0.6‰。模拟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照预算编制费的50%计取。11工程预算审核费以预算审核价为计费基础。房屋建筑工程200万元以内费率为1.6‰,200万-400万元为1.4‰,400万-1000万元为1.3‰,1000万-3000万元为1.2‰,3000万-6000万元为1.1‰,6000万-10000万元为1.0‰,10000万元以上为0.6‰。模拟工程量清单审核费按照预算审核费的50%计取。12工程结算审核费由基本收费和核减另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以结算审核价为基数采取分档累进制计算,200万元以内费率为1.6‰,200万-400万元为1.4‰,400万-1000万元为1.3‰,1000万-3000万元为1.2‰,3000万-6000万元为1.1‰,6000万-10000万元为1.0‰,10000万元以上为0.6‰;核减另收费按核减额的2%~3.2%计算,具体视项目大小及复杂程度商定。13工程预(结)算复核(评审)按江西省相应工程定额及江西省有关机械费、人工费调整文件的规定,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复核,材料信息价确定依照抚州市建筑材料信息单价、南昌市建筑材料信息单价、省内其他市县信息单价3种计价依据的先后顺序进行套用,如工程预算中出现江西省定额缺项,参照周边省相应定额标准复核。城区规划区内工程涉及土(石)方挖、填运距一律按照运距5公里为计算基础,后期施工过程中一概不予签证调整;城区规划区外工程涉及土(石)方挖、填运距一律按照运距1公里为计算基础,施工中需要调整运距的按每增加1公里增加1元进行调整;城区规划区外工程,如水利和高标农田等涉及材料运输等相关措施费据实计取;涉及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行业的项目,一律按江西省工程预算及费用定额标准复核,如江西省工程预算定额出现缺项的项目,再参照各自行业规范标准复核。14工程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超过招标总价的2%。工程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10%。15工程勘探、测量、测绘不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文件规定的50%。16桩基检测低应变:175元/根(最高限价)取芯:275元/米(最高限价)静载:60元/吨(最高限价)17工程检测费参照江西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收费标准计取。建筑材料按建筑面积4元/㎡计费,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按1.5元/㎡计费,市政、道路工程材料按总造价3‰计费,其他检测项目参照市场价格计取。水利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测费参照赣水建管字〔2024〕36号等文件规定的50%计取。18监理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费按工程建安费的1%计取;其他工程监理费按工程建安费(施工合同价)的0.8%计取;土方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不聘请监理;鉴于桥梁、水利等特殊工程及偏远地区工程等特殊情况,400万元以下的监理费按工程建安费(施工合同价)的1.2%计取。注:工程有关费用的取费标准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取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高于以上取费标准的,其高出部分不予认可。但对未包括费用及部分特别复杂、要求很高的工程,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相关费用另行确定。“根据行业服务成果备案要求,中介机构需达到行业规范的条件要求(每个专业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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