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公告(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区分公司2025)
项目名称
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
发布时间
2025-12-16
作者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编号
1005001-2023-011
报价方式
金额报价
招标主体
福建设计工程总承包事业部(一体化)
作业分项
人防工程
专业类型
专业分包
报名开始时间
2025-12-16 12: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5-12-19 12:00: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5-12-25 09:00:00
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已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建。现招标人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区分公司决定对该项目的人防工程专业分包进行内部招标比选,选定专业分包单位,请符合本次资格要求的投标候选人参加本次比选。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
专业分包工程:人防工程。
1.2 建设地点:莆田市涵江区。
1.3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分为涵江区白塘湖片区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两个地块,建设内容分别如下:
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拟建 11 幢高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267772.15m2(计容建筑面积 210753.69m2),配套建设有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广场、道路及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综合管线工程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等。
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拟建 6 幢高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53036.88 m2(计容建筑面积 52856.88 m2),配套建设有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广场、道路及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综合管线工程、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等。
1.4 招标范围和内容: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包含的人防工程全部工作内容、规范规定的所有工序及辅助工作。
1.5工程质量要求:(1)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若有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以更高的标准为准;
(2)施工工地安全文明达到:达到市级优质工程项目,争创省级优质工程项目。
(3)其他要求: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2.1基本要求:投标人持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应诚实可信、无不良记录,具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
2.2 参加投标人应在我司合格供应商库内。
2.3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其所属单位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上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三个月或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或主管单位进行合同履约检查时,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现场配合受检。
2.4关联查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企业联系方式相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地址相同等关联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活动,只接受最先报名的投标人投标。
投标人之间存在相互串标的,招标人有权对违规投标人以否决投标文件、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等方式处理,并要求违规投标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5资质查询: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下列资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2.6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人防工程相关的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2.7注册资本和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 1000万元及以上、成立时间需满 3 年及以上。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2 时 00 分至福建建投分包与劳务管理平台(投标人登录网址:http://58.22.7.74:13342/web)报名,经资格审核通过后领取招标文件。
3.2取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将资料私自向外扩散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传播,否则,招标人有权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3.3投标人若需要招选文件的书面材料、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由投标人向招标人项目部索取。
4.其他注意事项
4.1 对于一年内累计出现二次及以上报名后又不参与竞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将其从合格供应商库中删除,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入库并重新审核。
4.2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有权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标候选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于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3 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招标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4.4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5 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若有)。
5.评标办法
本招选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部(地址: 莆田市涵江区 )
联系人: 郑培南(邮箱: 837997389@qq.com 、手机:18350689891 )
附件下载:
【招标文件】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人防工程.docx
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人防工程专业分包内部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ADI-ZBB-HJBTHAZF(专招)-009招标人: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区分公司日期:2025年月日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已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建。现招标人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区分公司决定对该项目的人防工程专业分包进行内部招标比选,选定专业分包单位,请符合本次资格要求的投标候选人参加本次比选。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专业分包工程:人防工程。1.2建设地点:莆田市涵江区。1.3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分为涵江区白塘湖片区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两个地块,建设内容分别如下: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拟建11幢高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267772.15m2(计容建筑面积210753.69m2),配套建设有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广场、道路及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综合管线工程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等。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拟建6幢高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53036.88m2(计容建筑面积52856.88m2),配套建设有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广场、道路及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综合管线工程、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等。1.4招标范围和内容: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包含的人防工程全部工作内容、规范规定的所有工序及辅助工作。1.5工程质量要求:(1)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若有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以更高的标准为准;(2)施工工地安全文明达到:达到市级优质工程项目,争创省级优质工程项目。(3)其他要求: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2.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2.1基本要求:投标人持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诚实可信、无不良记录,具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2.2参加投标人应在我司合格供应商库内。2.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其所属单位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上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三个月或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或主管单位进行合同履约检查时,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现场配合受检。2.4关联查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企业联系方式相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地址相同等关联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活动,只接受最先报名的投标人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相互串标的,招标人有权对违规投标人以否决投标文件、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等方式处理,并要求违规投标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2.5资质查询: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下列资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2.6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人防工程相关的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2.7注册资本和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成立时间需满3年及以上。3.招标文件的获取3.1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年月日时分至福建建投分包与劳务管理平台(投标人登录网址:http://58.22.7.74:13342/web)报名,经资格审核通过后领取招标文件。3.2取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将资料私自向外扩散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传播,否则,招标人有权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3.3投标人若需要招选文件的书面材料、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由投标人向招标人项目部索取。4.其他注意事项4.1对于一年内累计出现二次及以上报名后又不参与竞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将其从合格供应商库中删除,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入库并重新审核。4.2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有权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标候选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于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4.3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招标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由中标人负责赔偿。4.4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4.5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若有)。5.评标办法本招选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6.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部(地址:莆田市涵江区)联系人:郑培南(邮箱:837997389@qq.com、手机:18350689891)第二章投标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人: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区分公司。项目部: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部(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联系人: 郑培南(邮箱:837997389@qq.com、手机: 18350689891 )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最高限价为3660800元(大写叁佰陆拾陆万零捌佰元整)(含税)若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最高限价,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工程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及内容、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等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包工包料)投标人书面疑问递交投标人自行勘查现场并承担费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项目现场过程中若存在疑问,应当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日将疑问以书面形式送交招标人。报价及要求报价应为固定总价(含 9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运、包卸到招选人指定收货地点、材料损耗、含一切不可预见费);报价有效期报价截止期后30日历天。投标文件份数壹份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按要求在福建建投分包与劳务管理平台(投标人登录网址:http://58.22.7.74:13342/web)盖章扫描上传响应文件,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逾期未送达上传的响应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30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逾期未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施工现场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安排生产。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1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随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给投标人,支付方式详见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2.4款。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须开具付款等额的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收到建设单位相应分包工程进度款且收到中标人等额发票(以及符合招标人公司要求的相关请款资料),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责任;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或无能力支付工程款,中标人自行承担工程款延迟支付或缺失的风险。1对分包单位人员的管理要求1.分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实名制用工管理要求,人员进场前应与劳务公司签订个人劳务合同和进、退场承诺书,未办理相关资料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2.分包单位进度款中人工费部分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人员考勤数据信息以实名制平台导出为准,考勤表和工资表由本人签字盖手印并公示不少于5天;3.如人员为分包单位正式员工,则应提供劳动合同及社医保证明材料、每月工资银行转账记录。1农民工工资支付1.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中标人委托招标人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报招标人,由招标人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中标人负责。2.招标人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3.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1履约担保无1投标保证金无1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4.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5.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二、评标办法1.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评定。2.评定原则:首先按照评审程序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性以及符合性做出评审,只有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合理价格评审。招标人不一定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也不受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3.废标判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投标人在中标后未在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拒签合同;(2)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3)若投标人存在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伪造,并恶性参与投标等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评定和评标结果4.1招标由招标人按规定组建,负责评定活动。4.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按招标人公司规定)。4.3评定采用保密方式进行。4.4在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选中候选人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4.5招标人保留选择最终选中单位的权利,选中人确定后,对未中标单位不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定过程的情况和材料。5.投标文件的澄清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附录(报价表)为准。(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6.投标文件的评标、比较、招标结果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办法第2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6.2评定原则1)竞争择优;2)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科学合理;3)价格合理、质量符合;4)反对不正当竞争。6.3评定方法和标准:根据投标报价情况,选出价格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再根据投标人实力、业绩及供应能力,最终确定价格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将于评定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投标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如有)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招标人公司提供的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供应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将该投标人列为公司投标人“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公司及集团范围内从事分包工程业务,招标人可将该项分包工程项目授予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7.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工程工作内容,不得将本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8.本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就本次招标结果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向投标人解释。第三章合同条款格式(详附件)合同编号: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承包人: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区分公司分包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目录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一、分包工程概况二、分包工程工期三、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时间十、签订地点十一、补充协议十二、生效条款十三、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标准和规范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图纸1.6联络1.7严禁贿赂1.8化石、文物1.9知识产权1.10保密2.承包人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2提供施工现场、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2.3承包人项目经理2.4指令和决定2.5支付合同价款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5履约担保3.6工程照管及半成品保护3.7联合体4.总包合同4.1总包合同的提供4.2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4.3关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特别约定5.分包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6.2环境保护6.3劳动用工管理7.工期与进度7.1施工组织7.2开工7.3测量放线7.4工期顺延7.5暂停施工7.6加快进度7.7完工日期7.8工期延误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样品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材料与设备专用9.试验和检验10.分包合同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10.2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0.6不予调整的情形10.7计日工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3计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5支付账户13.试车与完工验收13.1试车13.2完工验收13.3分包工程移交14.结算14.1结算申请14.2结算审核14.3最终结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15.1缺陷责任期15.2保修期15.3质量保证金16.违约16.1承包人违约16.2分包人违约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17.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17.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8.保险18.1工伤保险18.2其他保险18.3保险凭证19.索赔19.1分包人的索赔19.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19.3承包人的索赔19.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9.6分包人索赔配合20.争议解决20.1调解20.2仲裁或诉讼20.3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3标准和规范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图纸1.6联络1.8化石、文物2.承包人2.2提供施工现场、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2.3承包人项目经理2.5支付合同价款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5履约担保4.总包合同4.3关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特别约定5.分包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6.3劳动用工管理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7.2开工7.8工期延误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9.试验和检验10.分包合同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3计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3.试车与完工验收13.1试车13.2完工验收13.3分包工程移交14.结算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15.1缺陷责任期15.2保修期15.3质量保证金16.违约16.1承包人违约16.2分包人违约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18.保险18.1其他保险18.2保险凭证19.索赔19.1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20.争议解决20.1仲裁或诉讼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承包人(甲方)(全称):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区分公司分包人(乙方)(全称):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已经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完全理解总包合同、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对于任何疑问的条款,承包人和分包人都在签约之前给予充分的提醒和解释,并已履行了告知的义务。一、分包工程概况1.总包工程名称: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2.分包工程名称:人防工程;3.分包工程地点:莆田市涵江区;4.1分包工程承包范围:(1)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地下室人防工程以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现场要求、技术核定单等图纸文件范围内的所有人防防护及通风设备供应及施工(详见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变更为准),并以承包人项目部确认的施工范围为准。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分包人承包范围进行局部调整,分包人需无条件接受,不能就此提出任何索赔。具体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本合同未约定但是按照常规属于分包人实施的工作,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施工,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合同外施工、承包人指令、零星施工等。二、工期工期要求符合承包人进度计划要求(含随时调整的要求)。注: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要求,分包人应绝对服从承包人统一安排,组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机械和人员,及时配合组织实施。满足和服从承包人总体进度要求和进度计划。三、质量标准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要求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1.工程质量:乙方交付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最新标准,若有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以更高的标准为准,并满足图集(07FJ02-04)及人防主管部门关于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文件有关内容组织生产与安装检验标准。2.施工工地安全文明达到:达到市级优质工程项目,争创省级优质工程项目;3.其他要求: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损坏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四、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1.含税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9%增值税签约合同价为¥元,增值税税金为¥元。)以上固定总价包括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招标文件中招标范围和内容所包括的一切工作内容,费用已在上述价格中综合考虑,包括:制作安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施工损耗及运输损耗、管理费、利润、措施费、风险费、规费、税金、施工用水电费、验收调试费、系统调试费、材料测试检验费等一切费用;已充分考虑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检验、样品、装卸运输费、损耗等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包验收通过,必须配合甲方完成人防工程验收。2.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3.合同总价上限及最终结算金额本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不得超过¥元(分包工程签约合同价),即按以下原则:若分包工程承包造价(承包人出具的结算报告或建设单位指定的审核单位确认的结算报告按分包合同协议书下浮后)金额低于分包工程签约合同价的,应按照本分包工程的承包造价为结算基准价款,进行最终结算;若分包工程承包造价金额高于分包工程签约合同价的,应按照分包工程签约合同价为结算基准价款,进行最终结算。该结算基准价款扣除违约金、维修金等分包人应承担费用后,为本专业分包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合同总价上限,分包人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3.其中人工工资部分:乙方须与甲方委托的劳务公司(即:福州星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由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由乙方缴纳0.65%的管理费和3.68%税票费),劳务工资由劳务公司进行实名制发放。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免除甲方人工工资部分的付款(或逾期)责任。4.分包合同价格包含的工作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但不限于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材料、所需设备机具费、劳务费、施工用燃油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保管费、材料设备人员进出场费、运输费、材料机具设备保险费、安全费用、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切与本专业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5.信息价价差及工艺改变价差不予以增补;市场波动引起的风险不予以增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整合同价款或工期的及建设单位同意的政策变动除外。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合同价格的,分包人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五、项目经理分包人项目经理: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分包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前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承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3.分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合同订立地点:福州市鼓楼区_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签字章)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叁份,分包人执叁份。甲方(公章):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区分公司乙方(公章):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规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分包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分包合同文件。1.1.2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且在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总承包合同。1.1.3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1.1.4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监理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8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10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1.1.11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2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3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4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1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1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17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1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19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照第7.2款【开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0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7.7款【完工日期】确定。1.1.21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2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1.1.23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4基准日期:招标分包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分包工程以分包合同签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2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26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27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28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29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30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1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2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1.1.33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分包合同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总包合同;(11)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5图纸1.5.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5.2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1.5.3深化设计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联络1.6.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1.6.2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1.7严禁贿赂分包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承包人权益。分包人不得与承包人人员或第三方串通损害承包人利益。因分包人的贿赂或其他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化石、文物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因采取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因分包人采取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9知识产权1.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承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3分包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1.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承包人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下列义务:2.1.1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2.1.2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2.1.3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其他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2.2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2.2.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现场。如果未注明时间,承包人应在能使分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分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2.2.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施工条件。若双方未约定施工条件,承包人应提供下列施工条件:(1)水、电接驳点;(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4)正常施工所需要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分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2.4指令和决定2.4.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2.4.2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2.5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承包人留存;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承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6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7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8将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3.1.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承包人;3.1.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或其附件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与分包人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3.2.2分包人项目经理为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分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4.1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2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5履约担保3.5.1为正确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3.5.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退还给分包人。3.5.3承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分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分包人的同意。3.5.4分包人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分包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承包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3.5.5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6工程照管和成品、半成品保护3.6.1自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从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分包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日止。3.6.2分包人在负责分包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6.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前,由分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分包人应予以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3.7联合体3.7.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7.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总包合同4.1总包合同的提供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4.2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4.3关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特别约定。分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4.3.1分包工程涉及变更、价格调整、工期顺延等事宜,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4.3.2承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必须在承包人按总包合同约定收到该分包工程进度款后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4.3.3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以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指定的审核单位结算报告下浮为最终合同价款。4.3.4因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留前述违约金或赔偿金。5.分包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分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分包人必须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发包人、监理人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根据法律及总包合同约定建立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按照第13.3.2款【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执行。5.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文明施工6.1.1.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法律和分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详见专用合同条款。6.1.1.2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1.1.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后35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6.1.2安全保卫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3事故处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6.2环境保护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6.3劳动用工管理6.3.1分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6.3.2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分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雇员和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签发。6.3.3分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批准。6.3.4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6.3.5分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分包人雇员,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6.3.6分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7工期与进度7.1施工组织7.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7.1.2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承包人应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并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7.1.3劳动力保障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开工分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计划日期开工。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分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申请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7.3测量放线7.3.1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7.3.2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7.4工期顺延7.4.1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获得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及施工场地。(3)承包人项目经理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4)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的增加(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5)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书面文件为准)。7.4.2当第7.4.1款所述情况发生后,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分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待承包人获得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工期顺延。7.4.3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分包人应按7.4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承包人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7.4.4如果分包人未能在第7.4.2和7.4.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分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7.4.5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工期不予顺延:(1)因分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格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下令的停工日期的;(2)分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施工的。(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做整改的;(4)分包人自身原因的停工待料的;(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返工的。7.5暂停施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分包人暂停施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7.6加快进度7.6.1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分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分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分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7.6.2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人提前完成分包工程,应事先征得分包人同意。如果分包人同意,那么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分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应至少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承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7.7完工日期7.7.1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7.7.2实际完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分包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2)分包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以分包人再次提请承包人进行完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3)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完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发包人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至移交发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7.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7.8工期延误7.8.1如果分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但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7.8.2实际延误完工天数按第7.7.2款规定的实际完工日期减去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完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7.8.3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果分包人的实际完工日期迟于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完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索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逾期完工违约金。7.8.4若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分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根据总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按分包合同计算的违约金比总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总包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1.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8.1.2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8.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1.4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由分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承包人更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1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2.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3.1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8.3.2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样品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6.2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8.6.3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7材料与设备专用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10.分包合同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第10.3款【分包合同变更估价】确定变更估价。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3.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认定。10.3.2变更估价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提交给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分包人在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未作出答复或重新提交的,则视同为工程变更价款不真实。分包人工程变更价款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分包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分包工程经济效益的,在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款的增减情况。承包人可对分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不予调整的情形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变更,则分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3)因分包人的违约、过错或分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10.7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分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分包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当事人约定范围时进行价格调整的方式。分包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分包工程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2.1.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2.1.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分包合同解除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2.3计量12.3.1分包工程的计量按总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计价参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12.3.2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分包工程款额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2.3.3承包人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承包人计量结果。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2.3.4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12.3.5分包人工程计量和计价最终结果以承包人获得监理或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之日起7天内。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或无能力支付工程款,分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款延迟支付或缺失的风险。12.4.1如果承包人支付延迟,则分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2.4.2如果承包人有要求,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分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分包人未向雇员、供应商支付。12.4.3如果分包人不按雇员劳动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分包人违约。若在承包人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分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在不损害分包人其他权益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分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分包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分包人应付的款项。承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7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下期支付时,应扣除已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赔偿损失。12.4.4除非经分包人同意,否则,本条规定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12.5支付账户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账户。13.试车与完工验收13.1试车13.1.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验收手续。13.1.2试车的费用承担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1.3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2完工验收13.2.1完工验收条件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完工验收:(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13.2.2完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完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3)完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4)分包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发包人占有分包工程之日起,分包工程应被视为完工验收合格。13.2.3完工退场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13.3分包工程移交13.3.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3.2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对于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4.结算14.1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结算审核1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核,并向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结算申请单。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并自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1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的完工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4.2.3分包人对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分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14.3最终结清14.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发生的增减费用。承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分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承包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15.1缺陷责任期1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1.2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也不能超过24个月。1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保修期1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15.2.2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3质量保证金15.3.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承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15.3.2承包人应按第14.3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6.违约16.1承包人违约16.1.1承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影响分包人正常施工的,分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因承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2分包人按照第16.1.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解除分包人履约担保,分包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分包工程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工程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分包人违约16.2.1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2承包人按照第16.2.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将其为实施分包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承包人,分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分包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承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17.2.1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2.2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分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和清理分包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18.保险18.1工伤保险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18.3保险凭证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9.索赔19.1分包人的索赔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分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1)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35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副本后的35天内,与分包人协商确定分包人有权获得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承包人暂定。(2)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的索赔款项,按第12.4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之规定支付。若分包人不接受承包人暂定的索赔处理结果,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9.3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向分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分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承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1)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证明材料;(2)分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分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分包人按第14.2款【结算审核】的约定认可结算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就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前所发生的事项提出任何索赔。(2)分包人按第14.3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只限于提出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后发生的索赔。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最终结清申请单被承包人确认时终止。19.6分包人索赔配合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20.争议解决20.1调解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仲裁或诉讼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3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包括:除合同价格条款之外的总包合同、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双方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变更、签证等文件。1.1.17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3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1.3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标准、规程及工艺标准,若上述规范、标准、规程、工艺标准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新规范、新规程、新工艺标准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上述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1.5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分包商深化设计应按照总包合同和承包人的要求及报审时限。1.6联络1.6.1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6.1.1承包人:通讯地址: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项目部(如项目部退场或竣工,则自退场或竣工之日通讯地址改为: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8号6层工程总承包事业部)收件人:邮编:/手机:1.6.1.2分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手机:电子邮箱:1.6.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分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通讯,承包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1.7化石、文物1.7.1双方约定:分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分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承(发)包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项目和数量。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做记录的地下管线,分包人应及时报告承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上报市城建档案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由于分包人保护不力或施工不当造成损坏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经济损失以及修复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对于本工程新建管线等已完成品,分包人负责保护,若有损坏,相应责任,修复工作及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施工区域附近建(构)筑物、原有管线的安全,分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防止附近建筑物和人员遭受损害,否则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2.承包人2.2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2.2.3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在能使分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分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并提供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并负责提供塔吊或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的合理使用。2.2.4图纸分包工程有关图纸应经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筑安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图纸壹套。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包人代表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2.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具体以承包人项目经理任命文件为准。承包人对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行使职权时(如签发工作指令、联系函等),应当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下列文件除项目经理签字外,还须加盖承包人公章,否则无效:(1)签发开工(完工)指令;(2)签发停工(复工)指令;(3)对外签订经济合同;(4)对外借款(或担保);(5)10万元以上的签证;(6)办理完工结算;(7)涉及重大变更的会议纪要、签订变更(补充)协议;(8)解除合同文件;(9)指定(或变更)结算银行账户;(10)指定分包商和主材供应商等。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无权以承包人或项目部名义对外借贷、担保、抵押及从事工程以外的经济活动。2.4支付合同价款2.4.1合同价款支付期限:按②执行。①参照总包合同有关支付条款执行。②双方一致同意:承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必须在承包人按总包合同约定收到该分包工程进度款后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2.4.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按②执行。①银行转账支付②按协议书所注明的账号银行转账。③其他方式:/2.4.3每次付款分包方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含实际付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税费额、农民工工资款、扣除的违约金)。本工程涉及的税费除另有约定外,均由分包方负责缴纳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纳税凭证。另按税法规定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分包人应提供由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做账的合法有效的建安发票(税率9%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包人。承包人开票信息如下:开户名称: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区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3MA8URC105Y地址、电话: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湖园路88号下林小区10号楼2梯1004室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开户账号:117200100100351259发票备注栏注明:“工程名称: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和涵江区白塘镇前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涵江区白塘湖片区项目人防工程,工程地址:莆田市涵江区”发票请填满(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开票人与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2.4.4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A.预付款按第12.2款之规定支付;B.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第6.1.1.3款之规定支付;C.工程进度款按第12.4款之规定支付;D.完工结算款按第14.3款之规定支付;E.质量保证金按第15.3款之规定支付。2.4.5分包人就发票事宜应向承包人作承诺如下:(1)分包人必须保证提供给承包人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分包人缴销税务机关和分包人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承包人从分包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2)在承包人从分包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承包人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3)分包人将分包人选用的单位开具的票据在送达承包人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分包人应负责督促分包人选用的单位按税法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分包人选用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承包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负责。(4)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5)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3.分包人3.1分包人一般义务3.1.1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手续包括: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3.1.9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分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工后10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肆套。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3.1.10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②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从事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果分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分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分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由此增加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③分包人须使用除本合同约定外的承包人材料和设备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双方确认数量和费用后方可使用。④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承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⑤施工用水按承包人施工计划接驳,可以满足分包人施工要求;施工用电到二级箱为止,接线及三级箱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分包人正常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浪费由分包人承担。⑥分包人施工中需土建修补部分(仅指正常的管线穿楼板洞、墙上剔槽预埋)材料(仅指砂、石子、水泥)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所有费用由分包人负责。⑦分包人切割开槽及预埋线盒施工进度应满足承包人统一的进度安排要求(与泥水冲筋穿插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野蛮施工。开槽后的应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层分遍修补至墙面平,不得影响泥水抹灰施工,若由分包人修补不到位而引起的墙面抹灰层开裂、空鼓由分包人负全责,若因分包人线盒、箱、管预埋偏位而后调整引起的泥水修补和墙面腻子涂料修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⑧分包人负责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楼面垃圾清理工作,分包人负责分包人自身原因产生的漏浆和落地灰清理工作。如分包人拒绝清理工作,承包人派人清理,所花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清理完楼面工作,应向承包人施工员汇报,并做好楼板工作面的移交工作,如未做好移交工作,视为分包人未最终完成楼面的清理工作。⑨分包人负责配合现场样板观摩区施工,负责所有管道桥架的防火封堵。⑩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⑾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承包人;⑿分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闽建工SC01-2018),服从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人的监督管理。⒀分包人必须按时支付本项目工人工资和供应商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发或扣发工人工资款项,凡因未及时发放工资造成工人到项目部、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追讨时,分包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承包人有权对所拖欠工人工资作出裁决,并直接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分包人不得有异议,此外每发生一次追讨或投诉事件分包人将受到承包人按所欠工人工资额2倍的违约金处罚。⒁分包人应按承包人、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承包人若因分包人原因被建设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扣分或通报批评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影响到最低程度;若因分包人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承包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分包人除承担政府部门相关处罚费用外,承包人有权扣罚壹拾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追偿相关损失,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⒂应保护好工程项目中的半成品、成品。如分包人破坏或损坏应无条件修复至原样,费用由分包人负责(承包人派人修复,则费用加倍)。⒃分包人承诺:分包人持有有效的“三证一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分包人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接本项目工程的施工。⒄分包人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能滥用或破坏承包人提供的设施。⒅分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承包人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⒆本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分包人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承包人的指示下与有关单位全面配合和协调。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2.1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1)分包人项目经理信息: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分包人项目经理应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分包人负责。分包人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予认可。分包人应当为履行本合同而设置综合素质较高的现场施工项目部,该项目部是代表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部门,其就本工程施工管理做出的所有行为即代表了分包人的行为,与分包人的行为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2)分包人驻工地代表①分包人任命(身份证号:)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及其它相关事宜,其联系方式如下:联系电话:;电子信箱:;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其就分包工程管理做出的所有行为即代表了分包人的行为,与分包人的行为发生同等法律效力。③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参加每周一次的项目内部生产会和监理例会;分包人指定的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和承包人协调,处理相关事宜。3.2.2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向承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4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向承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向承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每发现1人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依次类推;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分包人应支付双倍违约金。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4.1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签约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上述违约给承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通知解除送达分包人后生效,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承包人要求退场,否则,承包人有权没收所有设备、器具和材料。3.4.2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签约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上述违约给承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通知解除送达分包人后生效,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承包人要求退场,否则,承包人有权没收所有设备、器具和材料。3.5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无。4.总包合同4.1关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特别约定:分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A、分包工程涉及变更、价格调整、工期顺延等事宜,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B、承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必须在承包人按总包合同约定收到该分包工程进度款后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C、分包工程结算造价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2.1款计取。(分包方应如实、完整编制完工结算书,并积极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方进行结算审价。对送审价与最终审定结算价差额在5%以外部分及审增部分审价费由分包方承担,费率标准按政府有关标准执行。)D、因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留前述违约金或赔偿金。5.分包工程质量5.1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①按通用条款执行;②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材料及施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分包人对因工程材料或施工缺陷而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③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承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活动提供便利。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的时间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或补救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因此导致的返工及修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分包人须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④每道工序施工前,分包人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其他隐蔽工程;否则,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⑤未经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批准,任何工程不得覆盖或隐蔽。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或继续施工。如分包人未经检验自行隐蔽,当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分包人须除去覆盖物或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进行检验,并负责恢复完好,所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A、分包人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护设施,由于分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等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B、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将不定期组织检查。若分包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措施,致使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能达标的,按本合同第E条款的约定执行,并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完善,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C、涉及安全、质量、外观等重要分项的施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调集待用资金投入),分包人不得拒绝,同时须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D、施工期间,分包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做好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E、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以及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文明施工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中,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若经有关监督部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检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每次10000元支付违约金,若安全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或因分包人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还合同价款中计取的全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F、因分包人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承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分包人支付30万元/次违约金。G、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国家安全操作规范施工,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若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伤及第三者(包括第三者伤害),由分包人承担责任。6.2环境保护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防止材料运输、车辆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排向农田或河流,并承担因违反此类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经济责任。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6.3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A、分包人不论何种原因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均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的2倍计算。承包人有权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取违约金后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B、分包人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6.4分包人同意开展劳务人员实名登记、考勤管理、按月“双结”和代发工资的管理制度。分包人必须与其所有劳务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其他合法的用工关系。并将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分包人公章)交承包人备案,必要时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分包人必须保证其所有应持职业资格证的人员100%持证上岗。分包人进场前必须将其所有劳务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卡信息(开户行和卡号)、合法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分包人公章)、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分包人公章)等资料提交承包人审查。承包人逐一核实无误后,完成劳务人员实名信息登记,并办理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禁(考勤)卡。分包人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分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书面申报人员变更信息。7.工期和进度7.1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按②执行。①参照总包合同有关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条款执行。②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内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表壹式叁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经承包人审定批准后执行。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每月20日须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壹式叁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②执行。①参照总包合同有关施工组织设计条款执行。②承包人在分包人提交后7日内给予批复。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按①执行。①分包人未按期提交上述文件或未经审定批准即予实施的,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立即改正并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②参照总包合同有关未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违约的条款执行。7.1.3劳动力保障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分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述违约给承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通知解除通知送达分包人后生效,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承包人要求退场,否则,承包人有权没收所有设备、器具和材料。7.2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令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7.3加快进度分包工程进度应满足总进度计划和承包人规定的工期控制点要求。若与承包人所要求的进度不符(已具备工作条件),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赶工,并在一周内提出改进措施报承包人认可;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7.4工期顺延分包工程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参照总包合同约定执行。分包合同工期如有顺延,必须是建设单位及承包人签字/盖章同意的书面文件,否则无效。若因分包工程工期误延导致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或者分包工程工期误延为承包人逾期违约责任之一的,此违约金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7.5工期延误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A.逾期完工违约金按日计算,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依此类推。B.若分包工程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低于承包人按总包合同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总包合同承担违约责任。C.承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直接从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D.因分包人工期延误致使承包人向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分包人除按照上述约定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第三方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8.材料与设备8.1约定承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按①执行。①承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②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具体详见“附件: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8.3.3材料堆放分包人现场材料需堆放在承包人现场指定材料堆放场所,加工棚由分包人按承包人文明施工要求自行负责搭设到位。8.3.4材料与设备采购范围、定价方法按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应条款执行。所有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等必须满足设计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地**府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同时具有出厂合格证,并在使用前经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分包工程。分包人在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应满足建设单位的品牌要求。8.3.5承包人有权决定选用任何一种工程材料或变更选用材料,并可根据工程需要增、减工程内容,但以不妨碍分包人正常施工计划为前提,必要时双方协商解决。承包人有权限定主要材料的品牌,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限定的品牌中选择实际施工使用的材料。承包人限定材料的材料费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自行采购材料,所发生的相关采购、运输、保管等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9.试验和检验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所有试验与检验(包括材料检测等),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0.分包合同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按②执行。①按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执行;②参照总包合同有关变更的条款执行。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3.2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约定:按②执行。①按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执行。②分包人应收到变更指令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如分包人未收到变更指令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则承包人可以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分包人工程变更价款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如有合同外清单增项,则以福建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最新发布的信息价下浮44%(含税)计价。10.4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双方另行约定。10.5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的方法:分包人应收到变更指令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增减工期的申请;若分包人未收到变更指令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增减工期申请,视为不需要延长工期。分包工程变更是否顺延工期,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按①执行。①分包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②物价涨落超过/℅,应调整分包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约定如下:/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分包合同价格形式为:按②执行。①单价合同;②总价合同;③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参照总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④双方约定: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以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指定的审核单位结算报告并按分包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下浮后且扣减相关费用后的金额为最终合同价款。12.2预付款:按①执行。①本合同预付款/。②本合同预付款为/元或合同价款的/℅,支付办法:/。预付款抵扣办法为:/12.3计量:按②执行①按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执行。②分包工程的计量按总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分包工程款额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分包人工程计量和计价最终结果以承包人获得监理或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12.4工程进度款支付:按②执行。①按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执行。②项目收款余额充足条件下,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进度及结算款:①门框及防化设备预埋件全部到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②门扇及防化设备全部到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③人防分部甲方验收完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④待人防办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并提供相关内业资料且结算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⑤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具体按专用条款15.4款执行。备注:以上所有款项均不计利息。尽管有前述付款约定,但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分包工程进度款、分包人提交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合同履行证明》(最后一次支付尾款前必须开具《合同履行完毕证明书》)(格式详附件)、双方书面确认的结算书和符合承包人公司要求的相关请款资料;若建设单位未支付或无能力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且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责任,分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款延迟支付或缺失的风险。进度款支付时间原则上按甲方收到业主方工程款为准,过程中有滞后可协商解决支付时间。12.5承包人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程款给分包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分包人指定账号如下:公司名称:开户行:账号:12.6分包人承诺该项目工程款专款专用,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即使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分包人也将自行筹集款项用以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供本分包工程款项使用的有关资料(如分包人和供应商(或劳务公司)的购销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和银行转账回单等),分包人应保证资料及时提供、真实有效且分包人与第三方债权债务与承包人无关,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款项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3.试车与完工验收13.1试车费用的承担:按①执行。①本工程中的调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已计入在合同总价内。双方另行协商。②双方约定:/13.2完工验收13.2.1完工验收的条件为:按②执行。①按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执行。②参照总包合同有关竣工验收的条款执行。13.2.2完工验收的程序为按②执行。①按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执行。②参照总包合同有关竣工验收的条款执行。13.2.2.1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工程,由分包人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现场代表,由承包人代表组织建设单位、监理等有关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13.2.2.2本专业工程的完工验收申请及资料准备,由分包人负责,承包人配合。若分包工程未通过监理、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分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承包人向分包人追索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等)。13.2.3完工退场:按②执行。①按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执行。②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分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交出所有钥匙。分包人如逾期的,则完工日期以实际完成之日为准,并支付承包人5000元/日的赔偿金。同时,承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场内遗留的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和临时设施均按废弃物由承包人自行处置,无须征得分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13.3分包工程移交:按②执行。①参照总包合同有关工程移交的条款执行。②分包人应于完工验收通过30日内免费提交四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其中叁套为书面资料,一套为电子版资料,并开具承包人已付款的证明,每延迟一天,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14.1完工结算14.1.1完工结算的条件分包人所完成分包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办理了最后结算,同时分包人及时提交了该工程项目的各种资料后,分包人方可与承包人办理完工结算。14.1.2分包工程计量依据参照投标清单工程量、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结算工程量以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审核单位最终审核数为准。14.1.3分包合同造价的确定原则分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结算(含一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价差调整、奖罚款项等影响分包合同价款增减时),均需经建设单位确认并由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方收回后方为有效。14.1.4承包人在其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结算价款后,进行完工结算的最终支付。14.3结清双方同意:按总包合同有关竣工结算的相应条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分包工程结算;分包工程结算最终审定结果以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总价做为结算依据。若产生合同、清单及图纸外的增项,则以福建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最新发布的信息价下浮44%(含税)计价;现场实际未施工部分应在结算中扣除。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15.1缺陷责任期起算日:按通用条款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①执行。①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结算价款的3℅。②约定为:/15.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承包人可选择以下①或②方式扣留质量保证金。①工程结算后从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②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方式及保证金额为:可采取工程质量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方式,担保方式和内容格式应按承包人要求,保证金额为本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结算价的工程款的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后7日内将扣留结算金额的3%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15.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1)以现金支付的质量保证金返还:工程保修期满两年后28日历天内支付保修金(扣除维修不及时的违约金、发包人支付的保修费用(如有)以及各种损失赔偿金)的100%,保修金不计利息。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关于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后14日内,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保修金支付分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支付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退还的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保函)后28日历天内,退还分包人质量保证金保函。16.违约16.1承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双方另行约定。16.2分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向分包人追索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以及承包人因此在总包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金或罚款等)。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留前述违约金或赔偿金。16.3.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分包人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工期或承包人、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开工、完工或竣工;(2)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分包人未按时完成阶段性施工计划;(3)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得顺延工期。16.3.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6.3.3如果分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为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2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分包人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有权在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16.3.4因分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16.3.5分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承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分包人同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人所属工人;(2)解除合同。17.不可抗力17.1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按①执行。①参照总包合同有关不可抗力条款约定执行。②除通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将下列情形视为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A、烈度为七级以上的地震;B、八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C、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50mm以上;D、十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E、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18.保险18.1其他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2保险凭证: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3若承包人已购买相关保险,承包人将配合分包人提交相应保险材料,通过保险进行赔偿相关工伤费用。但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部分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仍由分包人负责承担,若实际赔偿金额低于保险赔付金额,则按实际赔付金额为准。19.索赔19.1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按②执行。①按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执行。②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35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副本后的35天内,与分包人协商确定分包人有权获得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承包人暂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分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费用、利润等),分包人的索赔能否得到承包人认可取决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对应索赔能否得到发包人认可,分包人充分知悉前述索赔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防工程专业分包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福建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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