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水面 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招标公告(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5)
花桥镇永兴村永兴大沟水面交易公告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11处水面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11处水面5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水面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出租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编号
出租标的名称
四至范围
面积(亩)
年租金评估价(元)
五年期出租底价(元)
交易保证金(元)
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元)
原租赁期限到期日
N0168TD250211
花桥镇永兴村永兴大沟水面
东至周村组田,南至王埂组田,西至二级公路,北至新坝组田
436.89
183,494.00
917,470.00
917,470.00
218,445.00
闲置
N0168TD250212
花桥镇永兴村三汊滩小河水面
东至二甲河,南至大屋村庄,西至预制厂,北至内滩
41.05
8,210.00
41,050.00
41,050.00
20,525.00
2025.12.31
N0168TD250213
花桥镇永兴村挺世沟水面
东至王咀田,南至王垾小外河,西至王垾田,北至三汊沟
49.35
14,805.00
74,025.00
74,025.00
24,675.00
2026.2.16
N0168TD250214
花桥镇永兴村陡门沟水面
东至王咀田,南至王垾小外河,西至汪桥田,北至三汊沟
120
42,000.00
210,000.00
210,000.00
60,000.00
2026.2.16
N0168TD250215
花桥镇永兴村双沟水面
东至丁村田,南至新竹站,西至丁村田,北至丁埂组
81.72
28,602.00
143,010.00
143,010.00
40,860.00
2025.12.31
N0168TD250216
花桥镇永兴村东沟水面
东至新坝组,南至新坝田,西至西沟,北至小屋组田
147
51,450.00
257,250.00
257,250.00
73,500.00
2025.12.31
N0168TD250217
花桥镇永兴村西沟水面
东至东沟,南至新坝沟,西至新圩沟,北至大屋组
69.13
22,122.00
110,610.00
110,610.00
34,565.00
闲置
N0168TD250218
花桥镇永兴村新圩沟水面
东至永兴大沟,南至王埂组,西至丁埂组,北至二级路
98.6
34,510.00
172,550.00
172,550.00
49,300.00
闲置
N0168TD250219
花桥镇永兴村大沟稍水面
东至二级路,南至三汊沟,西至新圩沟,北至二级路
19.78
2,374.00
11,870.00
11,870.00
9,890.00
闲置
N0168TD250220
花桥镇永兴村小沟稍水面
东至大沟稍,南至新圩沟,西至新圩沟,北至二级路
1.4
196.00
980.00
980.00
700.00
闲置
N0168TD250221
花桥镇永兴村大荒滩水面
东至王埂组,南至王埂组,西至新圩沟,北至二级路
16.28
1,628.00
8,140.00
8,140.00
8,140.00
闲置
(二)租赁期限
5年,租赁期限自2026年2月17日至2031年1月22日(农历二〇二六年正月初一至二〇三〇年腊月二十九日)。
(三)租赁用途
仅限于养殖常规水产品,不得养殖影响水质环境等相关部门禁止的养殖项目。
(四)特别提示
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出租方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评估机构:北京度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4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出租水塘资产涉及的年租金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度量衡评报字[2025]第G-0118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11处水面年租金市场评估价值。
6、评估结果: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5年期挂牌价格(出租底价):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租金的支付要求及方式:
(1)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
(2)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租赁价款。
(3)出租标的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设置要求:
(1)为鼓励承租方实行健康生态养殖,切实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出租方特对本次出租标的设立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
(2)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各出租标的的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详见“出租标的简况”,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不计息。
(3)在租赁期限内,每年由出租方组织对出租水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镇河长办审核确认。出租方对考核合格的承租方给予退还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
(4)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每年根据承租方水环境考核得分情况,以年限平均法分年度向承租方退还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对水体检测不合格的、污染严重、不服从生态管理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并提前终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
4、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应具有经营能力,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查,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如由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办理移交;如由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于2026年2月17日按照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中部分标的现状为租赁中”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对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迟移交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经营权仅为水面经营权,周边耕地、滩涂、沟壑等不在本出租范围内已完全知悉。如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实际测量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同意不调整成交价款。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水产养殖范围仅限于合法水产养殖品种,承租方不得养殖珍珠蚌,禁止通过对水体投放畜禽粪便、化学肥料等进行养殖。禁止养殖对水体破坏严重的水产品、水生动植物及畜禽。如因承租方自身的养殖品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投放饵料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捕获收获方式的缘故等,造成水质污染的,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将水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养殖,出租方将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私自扩大所承租水面的面积;未经出租方同意,严禁挑埂筑堤。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抵押、转租全部或者部分标的。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水面岸堤及相关设施日常维护,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方的蓄放水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无条件服从水面区域(包括枢纽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防汛、抗旱等工作,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设置的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10)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水面拦网时一律采用钢管拦网,不得用木质、竹质器材拦网,禁止在桥、涵、闸30米内拦网,不得将桥、涵、闸口拦死,防汛、抗旱进出水时出租方不再另行通知,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补偿。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维护好水生态环境,保证水质良好,负责对水面漂浮物做到定期打捞,对岸坡白色垃圾进行收集清理。全面推行种草、投螺、少养、优喂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即在水体中须种植金鱼藻(红头薇草)、苦草(扁担薇草)、轮叶黑藻(节节草)净水,水中须投放螺蛳净水,以及投喂优质饵料等立体化水环境生态修复模式。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养殖水面周边如有水质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处,协助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自行解决。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自觉遵守《防洪法》、《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文明创建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行办理水产养殖证等相关手续;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并自行办理补贴手续。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镇或区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租赁期限有剩余的,出租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租费,退还承租方。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若政策性开发和重点工程建设等,需占用或收回水面的,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对所占用的出租水面面积一律按承租单价(元/亩.年)向承租方退还剩余年限的租金,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补偿。
(18)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期间,应合理安排养殖水产品时间,掌握所养殖水产品的成长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养殖的水产品成长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回标的手续,并提前将养殖产品清理,产品收益后的遗留部分应无偿交给出租方。承租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自行按期撤走,承租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交给出租方,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3)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2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9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5)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9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竞租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竞租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竞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竞租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租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竞租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已发送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送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竞租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湾沚分公司。
(六)报名手续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www.ahcjnjs.com),如有疑问请致电(沈经理 0553-8810096或18226922713)咨询。
2、承租方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竞租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承租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承租方公章。
②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承租方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租事宜的)。
(七)交易方式
1、对于每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对于每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性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八)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
(九)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依据《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全部出租价款及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湾沚分公司
联系人:沈经理
联系电话:0553-8810096或18226922713
联系地址: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行政楼4号楼附楼4楼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11处水面5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2-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pdf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5年12月16日
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水面5年期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一、当事人甲方(出租方):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会信用代码:N2340221MF1330102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静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其他:二、出租标的简况1、出租标的名称: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水面5年期经营权。2、出租标的基本情况: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水面5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水面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本次出租标的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境内,面积约亩,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三、租赁用途仅限于养殖常规水产品,不得养殖影响水质环境等相关部门禁止的养殖项目。四、租赁期限5年,租赁期限自2026年2月17日至2031年1月22日(农历二〇二六年正月初一至二〇三〇年腊月二十九日)。五、出租标的交付如乙方为原承租方,则视同其已办理移交;如乙方非原承租方,则乙方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于2026年2月17日按照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移交日现状与甲方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乙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甲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六、租赁方式、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1、租赁方式本合同出租标的通过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广泛征集意向竞租方,采用(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承租方。2、租金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出租标的以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及租赁期限出租给乙方。3、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乙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乙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本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租赁价款。(3)出租标的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七、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设置要求1、为鼓励乙方实行健康生态养殖,切实保护好水生态环境,甲方特对本次出租标的设立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缴纳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为人民币元,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不计息。3、在租赁期限内,根据《花桥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由甲方组织对出租水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镇河长办审核确认。甲方对考核合格的乙方给予退还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具体详见《花桥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每年根据乙方水环境考核得分情况,以年限平均法分年度向乙方退还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对水体检测不合格的、污染严重、不服从生态管理的,甲方有权扣除水环境治理管护专项资金并提前终止本合同。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养殖水面;3、制止乙方损害养殖水面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水面经营权;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确认拥有该出租标的,且该出租标的权属合法、清晰,无任何与该出租标的有关的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养殖水面;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承租的养殖水面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及时移交出租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承诺:应具有经营能力,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查,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甲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2、乙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中部分标的现状为租赁中”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对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迟移交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甲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3、乙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经营权仅为水面经营权,周边耕地、滩涂、沟壑等不在本出租范围内已完全知悉。如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实际测量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同意不调整成交价款。4、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水产养殖范围仅限于合法水产养殖品种,乙方不得养殖珍珠蚌,禁止通过对水体投放畜禽粪便、化学肥料等进行养殖。禁止养殖对水体破坏严重的水产品、水生动植物及畜禽。如因乙方自身的养殖品的缘故,或因乙方投放饵料的缘故,或因乙方捕获收获方式的缘故等,造成水质污染的,乙方须无条件立即将水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养殖,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5、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私自扩大所承租水面的面积;未经甲方同意,严禁挑埂筑堤。6、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抵押、转租全部或者部分标的。7、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自行负责水面岸堤及相关设施日常维护,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蓄放水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无条件服从水面区域(包括枢纽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防汛、抗旱等工作,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等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设置的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8、乙方承诺:乙方在水面拦网时一律采用钢管拦网,不得用木质、竹质器材拦网,禁止在桥、涵、闸30米内拦网,不得将桥、涵、闸口拦死,防汛、抗旱进出水时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补偿。9、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维护好水生态环境,保证水质良好,负责对水面漂浮物做到定期打捞,对岸坡白色垃圾进行收集清理。全面推行种草、投螺、少养、优喂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即在水体中须种植金鱼藻(红头薇草)、苦草(扁担薇草)、轮叶黑藻(节节草)净水,水中须投放螺蛳净水,以及投喂优质饵料等立体化水环境生态修复模式。10、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养殖水面周边如有水质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甲方协助乙方调处,协助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自行解决。11、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应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12、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自觉遵守《防洪法》、《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文明创建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13、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行办理水产养殖证等相关手续;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乙方享有,并自行办理补贴手续。14、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镇或区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租赁期限有剩余的,甲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租费,退还乙方。15、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若政策性开发和重点工程建设等,需占用或收回水面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所占用的出租水面面积一律按承租单价(元/亩.年)向乙方退还剩余年限的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补偿。16、乙方承诺:租赁期间,应合理安排养殖水产品时间,掌握所养殖水产品的成长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养殖的水产品成长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17、乙方承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无条件履行交回标的手续,并提前将养殖产品清理,产品收益后的遗留部分应无偿交给甲方。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自行按期撤走,乙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交给甲方,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若乙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甲方占用使用费。18、乙方承诺:乙方完全履约至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甲方。19、乙方承诺:如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甲方,租赁期限计算到乙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甲方的当日。20、乙方承诺:同意甲方对于乙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合同到期后水面及附着物的处理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无条件履行交回标的手续,并提前将养殖产品清理,产品收益后的遗留部分应无偿交给甲方。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自行按期撤走,乙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交给甲方,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若乙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甲方占用使用费。十一、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三)本合同如果发生解除、变更或终止情况之一的,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备案。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履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履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履约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6、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的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交易时,乙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乙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追究乙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7、本合同对双方违约行为作出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水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水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四、附则(一)本合同经甲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不签字不盖章;任选其一)、乙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不签字不盖章;任选其一)(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乙方签名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可另附件):,。(三)本合同首页的住所为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在一方有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给另一方的情形下(包括且不限于一方下落不明或拒收),一方以EMS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已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一方应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对上述地址的送达视为已经送达。(四)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送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壹份,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壹份。(以下无正文)甲方: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芜湖市湾沚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芜湖市湾沚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本人,系,(意向竞租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本人授权(先生/女士),以,(意向竞租方名称)和本人的名义,到贵所全权办理本单位参与竞租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水面5年期经营权的全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名手续、存取交易保证金、报价、签署各类文件、递交报名文件、签收各类文件等。本公司将承担授权委托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先生/女士)系本单位,,其身份证号为:,。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授权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意向竞租方公章)。意向竞租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本人授权,(先生/女士),以本人的名义,到贵所全权办理本人参与竞租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永兴村水面5年期经营权的全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名手续、存取交易保证金、报价、签署各类文件、递交报名文件、签收各类文件等。本人将承担授权委托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先生/女士)其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授权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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