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学基地改造提升招标公告(六安市政府2025)
采购文件
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
JZ-ZC-XS25040
统一交易标识码
D02-1234140076900449XQ-20251223-000986-1
信息来源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寨县分中心
项目所在地
金寨县
信息发布时间
2025-12-23 15: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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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查阅
1
JZ-ZC-XS25040-1
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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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0天0小时1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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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在线提交
提交人:
安徽相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办理节点:
代理机构在线提交
提交节点:
2025-12-23 11:26:46
提交用时:
0天0小时1分
实施主体在线确认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12-23 11:32:3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6分
交易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办理用时:
附件:
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采购文件正文.pdf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类)(不见面开标)项目名称: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Z-ZC-XS25040采购人: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相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时间:2025年12月23日目录一、供应商须知(一)须知前附表(二)供应商资格(三)供应商必须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四)响应文件的提交(五)磋商程序(六)评审及异常情况处理(七)报价响应及答疑(八)合同的签订(九)澄清及变更(十)验收与支付(十一)质疑二、采购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三、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二)人员配备(三)采购范围(四)工期(五)工程质量要求(六)工程量清单(七)施工图纸四、评审方法和标准(一)资格审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综合评审五、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资料清单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一附件二供应商基本信息附件三磋商授权书附件四磋商响应函附件五附件六响应情况表附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八联合体协议附件九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Z-ZC-XS25040)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luan.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1月0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Z-ZC-XS250402、项目名称: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3、项目类型:工程类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171.25万元6、最高限价:171.25万元7、采购需求: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屋顶防水及内墙面修补、足球场、篮球场、道路提升、研学基地入口环境提升、高架桥下环境提升、豆腐坊、空气能、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等。具体要求及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设计图纸。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内完工。9、是否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同时落实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证书),并同时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01月04日(北京时间)2、地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luan.gov.cn)3、获取方式:①本项目采购文件(答疑澄清等相关文件资料)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②供应商办理CA联系电话400-880-4959、025-66085508;③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文件(答疑澄清等相关文件资料)过程中若遇到问题,电话:400-998-0000。4、售价:零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6年01月0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提交方式:电子响应文件应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六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传,不再接收纸质标书。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联系电话:400-998-0000;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CA证书办理机构:安徽CA(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400-880-4959;CFCA(江苏翔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5-66085508,请参见中心网站“操作手册下载”。五、响应文件开启1、时间:2026年01月0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金寨经济开发区金梧桐创业园综合楼15楼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不见面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事宜(1)本项目为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2)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建筑业。(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供应商远程解密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①方式一:供应商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六安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183.162.78.64:9016/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供应商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引—交易微课堂”栏目中“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但在本项目中签到不作为必须程序要求,供应商可以不签到;②方式二:可继续在电子交易系统>开标解密>远程解密中进行解密操作,采用此方式仅能实现解密功能,无法观看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两种方式的解密时间要求为:解密程序开始后每个供应商均应在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4)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提前准备好电脑、耳麦等相关设备,确保开标顺利进行,如因设备造成的问题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定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操作规定(试行)》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为准,但在本项目中签到不作为必须程序要求,供应商可以不签到。(5)响应保证金:本项目无需提供。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地址:金寨县斑竹园镇街道联系方式:0564-270906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安徽相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坤瑞大厦六楼606号联系方式:0564-70601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曾工电话:0564-70601002025年12月23日一、供应商须知(一)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相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坤瑞大厦六楼606号3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后30天4项目类型工程类5项目名称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6项目编号JZ-ZC-XS250407付款方式(1)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采购人确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0-70%);(2)中小企业合同,采购人确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40%(40%-70%);(3)分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采购人确定每年预付款为当年合同金额的/(40%-70%)。预付款支付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支付方式:符合支付条件的款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磋商文件规定不符,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将导致响应无效)8工期自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内完工。9代理服务费1、支付方:□采购人☑成交供应商2、收费标准:按下列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收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下表:中标金额(万元)货物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工程类项目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以上0.01%0.01%0.01%10履约保证金1、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5%)。2、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担保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3、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11勘察及对接请各供应商联系采购单位自行勘踏,采购人免费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对接协调服务。12提问与回复1、供应商若对采购文件有关内容存在理解障碍,或认为采购文件表述12提问与回复有模糊不清之处,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提问后将及时通过系统在线回复。该渠道仅接受关于项目的一般性疑问(非质疑),供应商提问时应当隐藏自身信息,直接提出针对项目的相关疑问即可。2、疑问提出与回复获取具体步骤: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点击菜单栏“业务管理”,然后点击左侧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提问”编辑提交疑问内容(可上传附件)。提交成功后相关疑问即传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请供应商及时通过“答疑文件下载”查看回复内容。13质疑与答疑1、供应商若对采购文件有关内容存在质疑,可在法定质疑时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方式一,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方式二,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质疑文件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要求制作(《质疑函》范本可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luan.gov.cn)”-“政策法规”栏目下载),质疑文件不可匿名,须以附件形式加盖质疑人电子签章后上传提交。2、在线质疑提出与答疑获取具体步骤: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点击菜单栏“业务管理”,然后点击左侧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质疑”上传质疑文件。提交成功后质疑文件即传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于收到质疑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线答复,请质疑人及时通过“答疑文件下载”查收答疑文件。3、请各潜在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务必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中心(http://ggzy.luan.gov.cn)”-“政府采购”-“采购公告变更”栏目,查看是否发布有关项目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一经发布即为视同已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若因未及时关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上传)15递交响应文件注意事项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16解密要求1、对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进行两次解密,开标时由供应商用CA锁先行解密,然后由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解密程序开始后每个供应商均应在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3、本项目支持供应商远程解密响应文件,供应商远程解密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①方式一:供应商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六安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183.162.78.64:9016/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供应商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引—交易微课堂”栏目中“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但在本项目中签到不作为必须程序要求,供应商可以不签到;②方式二:可继续在电子交易系统>开标解密>远程解密中进行解密操作,采用此方式仅能实现解密功能,无法观看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17备注特别提醒: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响应、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成交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监管部门严肃查处。18网上采购相关说明1、请各市场主体(非自然人)办理CA数字证书后,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安徽省市场主体库(地址:https://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供应商自行更新、自行维护本单位信息。以上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供应商负责。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咨询电话:010-86483801;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咨询电话:400-998-0000;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CA)办理咨询电话:安徽(CA)400-880-4959;CFCA(江苏.翔晟)025-66085508。19关于联合体响应的相关约定联合体响应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格式见附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再提供),其余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情况及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方提供的本单位证明材料需各自盖章,其他如采购文件无特殊要求的,盖主体方公章(或电子签章)即可。20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3%-5%(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1%-2%(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20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等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成交无效,视情节给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限制等处罚。21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纸质数据电文特别提醒:采购人确定成交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响应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响应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22相关政策要求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皖财购〔2022〕1053号文件规定,本次采购落实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相关政策。“政采贷”融资指引:有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人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采贷”栏目,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中标(成交)人签署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后,登录“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将中标(成交)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的通知》皖财购函〔2023〕257号,本次采购落实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相关政策。电子保函指引:中标(成交)人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融资/保函”栏目,申请办理电子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22相关政策要求(皖财购〔2023〕853号)规定,本次采购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二)供应商资格见本项目采购公告(三)供应商必须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1、报价单;2、供应商基本信息;3、磋商授权书;4、磋商响应函;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6、响应情况表;7、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8、联合体协议;9、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从网上递交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任何有关本项目资料。2、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应在解密程序开始后规定时间内(见前附表规定)完成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的解密工作。(五)磋商程序1、磋商人员是按规定组成的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磋商小组。2、在掌握了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后,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3、磋商是分别单独进行的。供应商不得与其他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小组也不得将与某一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向其他供应商及其关系人透露。4、磋商采用一轮磋商、两轮报价的方式进行。但最终采取多少轮磋商,由磋商小组视情况而定。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发出二轮报价指令后30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报价,具体操作流程见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引—交易微课堂”栏目中“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6、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在磋商中作出的澄清、变动以及最终的报价,经供应商电子签章后,以在线方式提交给磋商小组。(六)评审及异常情况处理1、磋商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供应商最终提交的确认价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少于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磋商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若采购项目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经过多轮磋商仍不能降到预算内、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3)经过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仍无法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影响工作的;(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重新组织磋商,采购单位将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七)报价响应及答疑1、报价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了解本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是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是在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工期、质量要求下,完成本次采购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的报价。1.2供应商应根据当前建筑市场行情,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本单位的施工方法、材料来源渠道、施工机械装备、施工管理水平等,对报价费用进行分析、测算,实事求是地确定响应报价。供应商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为由等不计成本地进行响应报价。1.3本工程的响应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本工程项目的除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税金外的全费用单价,其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和施工工期内的风险费用。1.4响应报价编制依据1.4.1磋商文件;1.4.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1.4.3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1.4.4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其配套计价依据;1.4.5本工程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1.4.6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2、供应商的费用项目编制原则2.1措施项目费用应根据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填写,如遇清单缺项的项目,供应商应依据清单编制的办法进行补充。2.2其他项目费用,如总包服务费,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工程分包项目,按规定或自主确定费用。2.3供应商应当按照企业定额或者安徽省建设厅发布的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等,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磋商文件的要求,由供应商自主报价。3、供应商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不可竞争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应严格执行下表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3.1不可竞争费用包括:1)安全文明施工费(见下表)一、建筑工程不可竞争费费率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费基础费率(%)(一)安全文明施工费JF-01环境保护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3.28JF-02文明施工费5.12JF-03安全施工费4.13JF-04临时设施费8.1(二)环境保护税JF-05环境保护税二、市政公用工程不可竞争费费率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费基础费率(%)(一)安全文明施工费JF-01环境保护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3.57JF-02文明施工费7.33JF-03安全施工费5.28JF-04临时设施费9.99(二)环境保护税JF-05环境保护税2)税金:按9%执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费;4)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5)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3.2可竞争费用包括:(1)材料费、机械费用;(2)综合费;(3)措施项目费。4、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更正,否则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供应商不得在工程量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响应报价均包括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为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响应报价中。响应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每一清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以及响应总价内,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任何与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价款,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6、工程材料6.1材料供应方式:本工程使用的材料由成交人采购供应;6.2材料价格:除甲供材和实行暂定价的材料及设备以外,由供应商自行采购的材料确定响应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因素,成交后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括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6.3结算时实行暂定价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差仅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实行暂定价的材料采购,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采购。7、本采购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供应商应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响应报价范围内,采购人不再承担该费用。8、成交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予调整。9、响应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相应位置,必须加盖造价专业人员“专用章”。10、磋商货币:本工程响应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1、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及工程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如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必须在财政部公布的强制采购产品清单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提交响应的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货物,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12、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面规定的标准和厂方的标准,供货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质量合格证书、中文简体保修卡(单)、说明书和随货有关单证,设备完好,物品配件齐全。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正规渠道全新的合格品。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面的规定和厂方的规定。13、供应商应自行对工地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工地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到工地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14、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有相关疑问,可以网上形式(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疑问文件以文档形式提供,如WORD文档等)。疑问的提出与答疑获取具体步骤:供应商请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点击菜单栏“业务管理”,然后点击左侧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网上提问”上传疑问文件。请供应商及时通过“答疑文件下载”及网站答疑公告栏目查看答疑文件。15、供应商应确保其所提供的响应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八)合同的签订1、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后第一位的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采购。3、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4、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即付款方式)规定。5、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6、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7、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8、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9、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九)澄清及变更磋商文件如有澄清及变更,将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请供应商及时关注。(十)验收与支付1、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2、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3、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4、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十一)质疑1、质疑人认为磋商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工作秩序。2、质疑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对政府采购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3.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3.3被质疑人名称;3.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3.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3.6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4.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4.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4.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4.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5对其他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4.6针对某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后,再次针对该环节提出质疑的;4.7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即为受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6、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即终止质疑处理程序。质疑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部门(金寨县财政局,地址:金寨县莲花山路金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联系人:宋股长,联系电话:0564-7359058)提起投诉。质疑人应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7、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二、采购合同六安市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建筑工程类)项目名称: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Z-ZC-XS25040甲方(采购人):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乙方(成交供应商):签订地: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六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委托第三方安徽相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评审小组评定,(成交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2.工程地点: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5.工程内容:斑竹园镇研学基地改造提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屋顶防水及内墙面修补、足球场、篮球场、道路提升、研学基地入口环境提升、高架桥下环境提升、豆腐坊、空气能、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等。具体要求及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设计图纸。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_年_月_日。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内完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24-(小写):;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编号:。六、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采购需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本—25—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付款方式1.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采购人确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0%(0-70%);中小企业合同,采购人确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40%(40%-70%);分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采购人确定每年预付款为当年合同金额的0%(40%-70%)。预付款支付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支付方式:符合支付条件的款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2.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八、履约担保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约定提交不超过合同价2.5%的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2%,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2.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通过本项目磋商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26—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27—(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二份,成交供应商执二份。—28—(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采购人: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公章)成交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9—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如果有)、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采购需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采购人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的书面文件。1.1.1.4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1.5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采购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成交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或)成交供应商。—30—1.1.2.2采购人:是指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成交供应商:是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采购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采购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采购人代表:是指由采购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行使采购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成交供应商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成交供应商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采购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31—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成交供应商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采购发包的工程以响应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采购人用于支付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32—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完成采购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无。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采购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采购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采购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33—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4)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成交供应商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采购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成交供应商、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采购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成交供应商提供图纸。因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成交供应商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采购人,采购人—34—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采购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成交供应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采购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成交供应商文件有异议的,成交供应商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成交供应商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成交供应商文件,供采购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成交供应商不得与监理人或采购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成交供应商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采购人、监理人和成交供应商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采购人承担。成交供应商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成交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成交供应商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成交供应商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10.2场外交通采购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成交供应商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采购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采购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36—定向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成交供应商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成交供应商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采购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成交供应商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采购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成交供应商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人提供给成交供应商的图纸、采购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采购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成—37—交供应商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因采购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采购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成交供应商同意,采购人不得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采购人2.1许可或批准采购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采购人应协助成交供应商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采购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成交供应商合理的利润。2.2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采购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采购人代表在采购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有关的具体事宜。采购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采购人承担法律责—38—任。采购人更换采购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撤换采购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采购单位人员采购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采购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成交供应商免于承受因采购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和责任。采购单位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及其他由采购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成交供应商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采购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采购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成交供应商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采购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39—资料的,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应在收到成交供应商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成交供应商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成交供应商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成交供应商3.1成交供应商的一般义务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采购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0—(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采购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成交供应商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采购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成交供应商授权后代表成交供应商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成交供应商正式聘用的员工,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成交供应商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成交供应商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成交供应商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成交供应商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采购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采购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41—3.2.3成交供应商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采购人和监理人,并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成交供应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采购人有权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采购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采购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3.3成交供应商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成交供应商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成交供应商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成交供应商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成交供应商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采购人对于成交供应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采购人所质疑的情形。采购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撤换。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42—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采购人的同意。3.3.5成交供应商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采购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成交供应商现场查勘成交供应商应对基于采购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成交供应商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采购人承担责任。成交供应商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成交供应商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成交供应商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成交供应商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成交供应商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成交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采购人承担连—43—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采购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成交供应商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成交供应商同意,采购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采购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采购人有权从应付成交供应商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采购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成交供应商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采购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成交供应商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成交供应商负责照管期间,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保护责任。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采购人需要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44—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非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采购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采购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采购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采购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成交供应商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4.2监理人员采购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成交供应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采购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45—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成交供应商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成交供应商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成交供应商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成交供应商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成交供应商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46—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成交供应商合理的利润。5.1.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采购人的质量管理采购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成交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成交供应商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采购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采购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成交供应商有权拒绝实施。成交供应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成交供应商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采购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成交供应商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采购人承担。—47—5.3隐蔽工程检查5.3.1成交供应商自检成交供应商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成交供应商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成交供应商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成交供应商才能进行覆盖。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检验合格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成交供应商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成交供应商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成交供应商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采购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成交供应商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成交供应商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成交供应商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成交供应商承担。5.3.4成交供应商私自覆盖成交供应商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成交供应商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随时要求成交供应商采—48—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采购人承担,并支付成交供应商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成交供应商有权拒绝采购人及监理人强令成交供应商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采购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49—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成交供应商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成交供应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采购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采购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成交供应商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采购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成交供应商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成交供应商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可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成交供应商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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