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 医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核磁共振仪 医用超声源 呼吸机 超声骨密度仪 血球计数仪 婴儿培养箱 输液泵/注射泵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高频电刀 血液透析机 除颤监护仪 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招标公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
项目编号:CQS25C01528_13011756264508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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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1月8日 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5C01528 采购执行编号:1708-BC2500462424AF
项目名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400,000.00元
最高限价:1,4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服务要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
1,400,000.00元
1
项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全院各院区医学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最高限价总计:1,400,0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合同签订后服务期为2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12月26日 至 2026年1月5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3:3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或事项: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6年1月8日 13: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6年1月8日 14:0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
五、评审信息
磋商开始时间: 2026年1月8日 14:00
磋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采购经办人:李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85385105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439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钟若仪 袁建文
代理机构电话:023-67120648 67703281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钟若仪 袁建文
项目联系人电话:023-67120648 67703281
九、附件
附件下载:磋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终审稿).docx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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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号:CQS25C01528采购执行编号:1708-BC2500462424AF磋商项目名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采购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篇采购邀请书-3-一、竞争性磋商内容-3-二、资金来源-3-三、供应商资格条件-3-四、磋商有关说明-3-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六、其它有关规定-4-七、联系方式-4-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5-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5-※二、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5-※三、服务及质量需求-5-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12-※一、服务期、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12-※二、报价要求-12-※三、付款方式-13-※四、知识产权-13-※五、其他-13-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4-一、磋商程序及方法-14-二、评审标准-16-三、无效响应-18-四、采购终止-18-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9-一、磋商费用-19-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9-三、磋商要求-19-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20-五、成交通知-20-六、关于质疑和投诉-20-七、采购代理服务费-22-八、交易服务费-22-九、签订合同-22-十、项目验收-23-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23-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24-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7-一、经济部分-28-二、服务部分-30-三、商务部分-32-四、资格条件及其他-34-五、其他资料-39-第一篇采购邀请书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一、竞争性磋商内容项目名称最高限价(万元)成交供应商数量(名)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 1401其他未列明行业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140万元。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四、磋商有关说明(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月8日北京时间14:00(七)磋商开始时间:2026年1月8日北京时间14:00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六、其它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联系方式(一)采购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联系人:李老师电话:023-85385105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439号(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钟若仪袁建文电话:023-6712064867703281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标的名称数量/单位备注医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采购 1项服务期2年说明:本表无需在服务响应偏离表中响应※二、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一)服务范围: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全院各院区医学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二)服务要求:负责医学计量器具的检测工作,并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三)服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强检不收费项目根据国家最新标准调整)、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应种类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规程、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最新的放射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执行。※三、服务及质量需求(一)服务要求1.具有就近开展检测的实验室场所保障,送检周期不能超过服务需求中约定的日期;具备相关的检测的技术人员及相关标准仪器设备(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人员信息包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人员社保信息及标准器溯源证书复印件)。2.指定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协调开展计量检测服务工作,依照计量台账和检定周期,制定检测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检测工作,现场检测根据采购人要求安排。3.接到采购人需求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检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检定/校准证书。4.采购人所有计量器具原则上均实施现场检测(检测要求详见“计量设备检测技术要求”)。对于确需带回实验室检测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红外体温计、温湿度计、玻璃容器等),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送检至开展检测的实验室。成交供应商如无不可抗拒原因,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5.现场检测在报检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按技术要求执行。特殊情况需延长完成时间的,需得到采购人同意后执行)。实施现场检测时,必须写清设备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所属临床科室、型号规格、序列号、生产商等信息。6.本项目中非强检医学计量器具检测服务部分,成交供应商须具备有独立完成和满足本项目“非强检医用计量器具清单(表一)”、“计量设备检测技术要求项目清单明细表(表三)”中的所有计量检测服务要求的能力,不允许分包、不允许第三方单位或人员介入。提供承诺书和所列项目对应的授权能力附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7.本项目中强检计量设备检测服务部分,由供应商统一对接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供应商需完整履行网上申报、设备送检、证书取回等相关工作,确保出具合法有效检测证书。检测周期按照上文规定执行;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强检工作未按时完成造成采购人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供应商须提供包含上述内容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8、因采购人原因需紧急送检采购人强检计量设备,供应商应满足至少10台/年紧急送检服务,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强检需求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协调强检执行单位24小时内完成检测并出具证书。9.检测不合格的设备,经维修后免费检测。10.提供计量管理技术支持及业务指导,负责采购人全院所有计量器具(包括检定和校准)的清理和建立台账,录入信息化系统,协调检定服务单位开展检定(包括强检)工作。11.拟提供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20人,项目服务团队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检测员、审核员、质控员、财务、售后联络员等。提供本项目服务团队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拟担任的职务、专业技能证书(编号)、工作年限、岗位情况等。还需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或劳动(务)合同复印件。12.承诺所开展的计量校准服务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计量管理要求,对检测的数据准确性负责,对检测工作的质量负责,计量校准证书真实有效;若因此引起相关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需承担所处罚金以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提供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13.表(一)和表(二)对应项目的检测服务须按照校准/检定规程上规定的常规项目进行检定,依据规定技术文件出具要求证书类型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采购人非强检、强检计量器具清单如下:表(一):非强检医用计量器具清单序号设备名称检测数量(台次)单价最高限价1核磁共振仪34638.00 2医用超声源20680.24 3呼吸机51695.70 4超声骨密度仪1927.60 5血球计数仪1510.18 6婴儿培养箱(辐射保暖箱)251159.50 7输液泵/注射泵561231.90 8浮标式氧气吸入器60046.38 9高频电刀16865.76 10血液透析机471159.50 11除颤监护仪49912.14 12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3463.80 13冰箱温度计2077.30 14移液器((0.1~10000)μL)54231.90 15移液器((20~5000)μL)3292.76 16温湿度表10193.25 17体重秤3542.52 18电子秤6301.47 19电子天平3301.47 20医用超声源22579.75 21除颤监护仪191159.50 22各类恒温培养箱12463.80 23脉动真空灭菌器3463.80 24辐射检测仪3463.80 25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877.30 26酶标仪369.57 27超脉冲等离子电刀及附件1463.80 28四通道注射泵(输注工作站)39463.80 29全自动血液分析(血细胞分析+CRP+SAA+糖化)、全自动凝血分析流水线1463.80 30超低温冰箱4463.80 31单道可变量程加样枪3278.28 32单通道加样枪(最大容积1000uL左右)12548.83 33单通道加样枪(最大容积100uL左右)10510.18 34单通道加样枪(最大容积10uL左右)8486.99 35单通道加样枪(最大容积200uL左右)161004.90 36电子天平6463.80 37二氧化碳培养箱1969.57 38离心机 30680.24 39恒温干燥箱 2912.14 40立式医用高压蒸汽灭菌器 9463.80 41全自动生化分析流水线 1463.80 42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579.75 43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8579.75 44酶标仪3548.83 45超脉冲等离子电刀及附件1865.76 46四通道注射泵(输注工作站)39927.60 47全自动血液分析(血细胞分析+CRP+SAA+糖化)、全自动凝血分析流水线12319.00 48超低温冰箱4773.00 49单道可变量程加样枪3231.90 50单通道加样枪(最大容积1000uL左右)1292.76 51单通道加样枪(最大容积100uL左右)1092.76 52单通道加样枪(最大容积10uL左右)8231.90 53单通道加样枪(最大容积200uL左右)1692.76 54电子天平6324.66 55二氧化碳培养箱19463.80 56离心机 30463.80 57恒温干燥箱 2463.80 58立式医用高压蒸汽灭菌器 9463.80 59全自动生化分析流水线 11004.90 6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1004.90 61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21004.90 62自动微生物培养系统11004.90 63骨密度仪1927.60 64恒温干燥箱1463.80 65麻醉机11695.70 66麻醉机4695.70 67有创呼吸机9695.70 68六通道注射泵(输注工作站)191391.40 69全自动身高体重测量仪1301.47 70医用核磁共振成像系统14638.00 71三通道注射泵11695.70 72高频电刀17865.76 73干式恒温器1463.80 7437℃水浴恒温箱1463.80 75尿液分析仪1486.99 76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1510.18 77血透机151159.50 78血液滤过机101159.50 79恒温金属锅 2463.80 80冷冻离心机3463.80 81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便携式)1927.60 82医用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14638.00 83氧气流量表60046.38 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国家最新标准,涉及新增的强检不收费项目应纳入强检不收费项目清单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强检不收费处理。表(二):强检医用计量器具清单序号设备名称往年检测数量(台次)序号设备名称往年检测数量(台次)1监护仪6002移动式数字摄影X线系统33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54验光机25电子血压计606验光箱37心电图机558听力计29脑电图机210眼压计311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DR)512压力表2013台式血压计22014角膜曲率计115移动式C臂X光机416医用活度计217DSA血管机 218DSA血管机 119C型臂(移动平板) 12012导联心电图机及工作站 321C型臂(移动平板) 122动态心电图记录盒 223口腔CT 124远程心电图机 125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226医用电子血压计 227多功能数字化X线透视摄影系统 128医用电子血压计 529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 230 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强检不收费项目清单中涉及移出国家强检不收费项目的,按照清单外的投标折扣处理。14.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下表规范中的内容作为技术及质量要求,并以下表中要求的检测方式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并出具相应类型的证书:表(三):计量设备检测技术要求项目清单明细表序号仪器名称依据文件证书类型检测方式1MRIJJF2151-2024《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2PCR仪JJF1527-2015《聚合酶链反应分析仪校准规范》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3PCR仪(荧光)JJF1527-2015《聚合酶链反应分析仪校准规范》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4X、γ射线骨密度仪JJG 1050-2009《X、γ射线骨密度仪》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5冰箱温度计JJG 130-2011《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检定证书需送实验室检6冷藏柜JJF 1101-2019《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7除颤仪JJF 1149-2014《心脏除颤器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8培养箱JJF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9电子台秤JJG 539-2016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10电子体重秤JJG 13-2016 《模拟指示秤检定规程》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11电子天平JJG 1036-2022《电子天平》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12电子婴儿秤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13多管旋涡混匀仪JJF 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14高频电刀JF 1217-2009《高频电刀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15恒温金属浴JJF 1101-2019《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16呼吸机JJF 1234-2018《呼吸机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17混匀仪JJF 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18架盘天平JJG 1036-2022《电子天平》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19洁净工作台JJF 2053-2023《洁净工作台性能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20可调移液器100µL 及以下JJG 646-2006《移液器检定规程》检定证书需送实验室检21可调移液器200µL 及以上JJG 646-2006《移液器检定规程》检定证书需送实验室检22离心机JJF 2004-2022《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23离心机(温度部分)JJF 2004-2022《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24麻醉机JJF 2149-2024《麻醉机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25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JJF 2088-2023《大型蒸汽灭菌器温度、压力、时间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26酶标分析仪JJG 861-2007 《酶标分析仪检定规程》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27灭菌器JJF2088-2023《大型蒸汽灭菌器温度、压力、时间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28热盖金属浴JJF 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29溶浆机JJF 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30生物安全柜JJF 1815-2020 《Ⅱ级生物安全柜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31试剂卡孵育器JJF 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32水浴锅JJF 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33胎心监护仪JJG 893-2007《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34体重秤JJG 13-2016 《模拟指示秤检定规程》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35温湿度计JJG 205-2005 《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检定证书需送实验室检36旋转振荡器JJF 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37血小板恒温振荡保存箱JJF 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38血液透析机JJF 1353-2024 《血液透析装置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39压力表JJG 49-2013《弹性元件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40压力真空表JJG 49-2013《弹性元件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41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JJG 639-1998《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检定规程》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42医用输液泵JJF 1259-2018《医用注射泵和输液泵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43医用压力表JJG 49-2013《弹性元件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检定证书需现场检测44医用注射泵(单通道)JJF 1259-2018《医用注射泵和输液泵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45医用注射泵(双通道)JJF 1259-2018《医用注射泵和输液泵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46婴儿辐射保暖台JJF 2180-2024《婴儿辐射保暖台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47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JJG 178-2007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检定规程》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48个人辐射计量仪(辐射检测仪)JJG 1009-2024《X、γ辐射个人计量当量HP(10)检测仪检定规程》校准证书需送实验室检测49尿液分析仪JJF 1129-2025《尿液分析仪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50生化分析仪JJF 1720-2018《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校准规范》校准证书需现场检测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一、服务期、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期:1.采购合同签订后服务期为2年。2.所有医学计量检定器具,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需求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检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检定/校准证书。检测完成后7个工作日将计量检测报告送交医院计量管理员。3.所有医学计量检定器具,对确需带回实验室检测的设备,如无不可抗拒原因应在5个工作日内检测完毕并送回。4.所有医学计量检定器具,现场检测在报检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按技术要求和双方协商的期限执行)5.强制检定医学计量器具由成交供应商委托相关单位现场检定或送至相关单位检定,检定完成后,由成交供应商取回给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补偿。(二)服务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铁山村、高庙村(渝西区域应急医院)。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439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859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兴龙湖院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639号附10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美容中心)。(三)验收方式:1.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2.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设备清单中的类别进行计量检测,检测完成后7个工作日将计量检测报告送交采购人计量管理员。3.检测合格的设备逐台张贴校准合格标签。4.设备、配件等运输途中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包装材料和保护措施。5.成交供应商须派有经验和受过专业培训技术人员进行计量设备周期检测工作,所有计量设备周期内检测完,由成交供应商出具非强检医学计量器具“证书”(“证书”名称包括:检定、校准、测试等三种证书)。强检医学计量器具“证书”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按国家规定强检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6.设备检测完后,由成交供应商出具的“设备检测清单”(统计周期不低于半年)。“设备检测清单”须由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双方项目代表签字确认,作为合同履行及合同款支付依据。7.“设备检测清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码、使用科室、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二、报价要求1.磋商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完成项目实施和服务的完整报价,表格中的设备检测服务均需要进行分项报价。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2.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规定的项目内容、标准和要求,结合重庆市有关收费标准和市场价格水平,科学合理地制定投标报价,不得以恶意低价竞争。3.本次按非强制医学计量检定清单报人民币固定单价和合同总价,年检清单参考每年度非强检医用计量器具清单(表一),供应商按采购人实际需检定设备数量提供检定服务,供应商自行考虑响应投标风险。单价不能超过单价最高限价。4.本计量检测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依据国家规定,为强制医学计量检定设备提供免费检定服务,其清单参考每年度强检医用计量器具清单(表二)。此外,所有因送检、寄检强检设备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促使强检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的费用,均包含在磋商报价中,采购人不再进行额外补偿,供应商需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关投标风险。5.服务期内新增检测项目价格参照本项目同类项目合同价格。6.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三、付款方式1.计量检测服务结算条款:当检测服务费用小于合同金额时,按表一和表二中的合同检测单价乘以实际检测数量据实结算;若实际检测费用超出合同总价,超出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含)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补偿。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需出具经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双方确认的“设备检测清单”作为合同款支付依据。2.每年度结算一次,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出具的正规发票后,向成交供应商进行支付。3.采购人支付金额不得超出本项目合同金额(不包含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的情况)。※四、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五、其他1.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设备运行数据和检测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采购人统一,不得将相关数据信息外泄。2.成交供应商每年为采购人开展1次计量管理培训。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一、磋商程序及方法(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响应方案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完整性审查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及权值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磋商报价(25%)25分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2服务部分(60%)质量保障方案15分供应商提供质量保障方案,方案内容为:1.质量保障组织机构2.质量安全过程控制3.保证措施4.质量标准5.质量要求方案包含上述内容详实,且结合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紧密,内容详细,有可行性,不存在瑕疵的得15分;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存在1处瑕疵的得10分;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存在2处瑕疵的得6分;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存在3处瑕疵的得3分。不提供方案或方案包含上述内容不全或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的得0分。本项内容中所称的1处“瑕疵”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1)方案出现内容缺项、内容表述不完整、内容空泛、无具体实施方法或缺少关键分析点;2)方案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或内容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3)方案安排并不适用本项目特性或不利于本项目的目的实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4)方案中提出的措施举措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实施方案15分供应商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为:1.项目组织管理及人员配置;2.检测实施计划;3.检测响应时效及送检方式(不得低于技术要求);4.检测过程原始数据记录表模板;5.检测项目对应检测用标准器具清单;方案包含上述内容详实,且结合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紧密,内容详细,有可行性,不存在瑕疵的得15分;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存在1处瑕疵的得10分;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存在2处瑕疵的得6分;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存在3处瑕疵的得3分。不提供方案或方案包含上述内容不全或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漏洞的得0分。本项内容中所称的1处“瑕疵”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1)方案出现内容缺项、内容表述不完整、内容空泛、无具体实施方法或缺少关键分析点;2)方案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或内容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3)方案安排并不适用本项目特性或不利于本项目的目的实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4)方案中提出的措施举措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人员资质15分1.供应商拟派服务团队中,每有一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每有一人具有中级工程职称得0.5分;本项最多得7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服务团队中,每有一人具有一级注册计量师证书得1分;每有一人具有二级注册计量师证书得0.5分,本项最多得8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注:1项和2项分别评分,同一人的职称证书和计量师资格证按对应的评分标准分别进行评价。1项: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项:提供国家政府部门机构颁发的计量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提供供应商为该人员缴纳2025年任意一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劳动(务)合同,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服务保障实力15分供应商具备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项目、除颤监护仪项目、医用输液泵或注射泵项目、呼吸机项目、生化分析仪项目检测仪器,且每个设备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设备要求。每提供符合前述要求的一台设备,得 1分,本项最多得15分提供检测设备的溯源证书扫描件3商务部分(15%)计量管理软件 5分供应商需具备计量管理类软件供采购人使用,软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1.可实现计量器具相关信息(临期、到期、检测不合格)预警提醒;维护功能(自行修改,删除计量器具信息、新增设备信息批量传输);2.计量器具管理(包括在用、停用、维修);计量台账管理、自动送检;3.电子证书查询功能;4.可实现计量器具新增、维护、盘点、送检的操作,实现对计量器具全生命周期管理;5.软件支持EXCEL表格数据上传和下载。满足以上全部功能得5分,少1项扣1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业绩10分自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具有计量检测业务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10分;未提供的得0分。提供合同、对应发票或收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三、无效响应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四、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五篇供应商须知一、磋商费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三、磋商要求(一)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2.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二)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四)修正错误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署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六)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七)供应商参与人员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五、成交通知(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一)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质疑时限、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2.4事实依据;1.2.5必要的法律依据;1.2.6提出质疑的日期;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其他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二)投诉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七、采购代理服务费(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采购类型成交金额(万元)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100以下1.5%1.5%1.0%100-2001.1%0.8%0.7%200-5001.08%0.78%0.69%500-10000.76%0.43%0.52%1000-50000.45%0.23%0.32%5000-100000.23%0.09%0.18%10000-1000000.045%0.045%0.045%1000000以上0.009%0.009%0.009%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5%=1.5万元(200-100)万元×0.8%=0.8万元(500-200)×0.78%=2.34万元合计收费=1.5+0.8+2.34=4.64(万元)(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户名: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里店支行(行号:102653000177)账号:3100023409200174780说明: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提供服务的均为微型企业的免收采购代理服务费。八、交易服务费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执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九、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十、项目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一、合同主要条款1.定义1.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1.2乙方(供方)即成交供应商,是指成交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1.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1.4合同价格指以成交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2.服务内容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3.合同价格3.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3.2合同价格同本项目“第三篇商务条款”中关于报价要求的约定。4.转包或分包4.1本合同范围所需的设备或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4.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付款5.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5.2付款方式:以转账方式向。5.3付款方法:同本项目“第三篇商务条款”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6.知识产权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服务(含服务所需设备或货物)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7.合同争议的解决7.1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7.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8.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9.合同生效及其它9.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9.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9.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9.4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号:)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价单位:____________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磋商项目名称数量综合单价总价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合计人民币(小写):合计人民币(大写):一、服务要求二、考核方式三、付款方式:四、履约保证金:五、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六、其他约定事项: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4.其他:需方:地址:联系电话:授权代表:供方: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授权代表:(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备注: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二)明细报价表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五、其他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竞争性磋商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编:联系人:年月日(二)明细报价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项目服务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2.该表可扩展。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年月日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项目服务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项目商务需求响应情况偏离说明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章)(签署或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公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年月日(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五、其他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2.(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盖章。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结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用计量器具检测服务 医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核磁共振仪 医用超声源 呼吸机 超声骨密度仪 血球计数仪 婴儿培养箱 输液泵/注射泵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高频电刀 血液透析机 除颤监护仪 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