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师生校外配餐服务招标公告(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2025)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
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2-26

项目概况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1月21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4-01711

项目名称: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860900

最高限价(元):18609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现有教师约46人,学生约715人(具体就餐人数以实际为准)。
教师包含早、午餐,年度预算金额为144900.00元[教师人数约46人×15元/人/天×210天,中标后以实际用餐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
学生包含午餐,年度预算金额为1716000.00元[学生人约数715人×12元/人/天×200天,中标后以实际用餐学生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
现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一家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业务精湛、拥有集体配送餐运营管理经验的专业化团餐企业为教职工提供早、午餐,学生提供午餐服务。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等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全体师生安全用餐。
二、人员管理
1.供餐企业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2.供餐企业根据学校实际学生人数及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如中式烹调师、公共营养师、面点师等,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3.供餐企业录用的从业人员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有效时间内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学校有权监督检查。
4.供餐企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专业知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要加强厨师、面点师专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级管理,持续提升食品加工人员业务水平。
5.供餐企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及其它学校管理制度,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内。
6.学校有权对餐饮配送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负责人。
7.学校将安排专人负责校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索取并留存供餐企业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
(2)检查核对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工作证件;检查盛装餐食(食品)的容器是否有封装标识,明确标注供餐企业信息、保存条件、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
(3)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配送车辆货箱的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
(4)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餐食温度不低于60度、配送时间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是否与食谱一致。
(5)填写配送食品交接单,做好收餐查验记录。
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
1.供餐单位建设、功能区布局、设备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要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设置冷冻库、冷藏库。严格实行操作间、储存间、分餐间封闭管理,非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2.供餐单位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防盗、防投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供餐单位应保持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要定期开展鼠(虫)害消杀,配齐配全三防等设备设施,确保能够有效防治鼠(虫)害。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防治鼠(虫)类等有害生物。
4.供餐单位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宜设置温、湿度计,库房不应设置明沟。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和墙壁应在10cm以上。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宜设置外显式温度计。
5.供餐单位应配备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
6.供餐单位应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7.供餐单位应保持食品处理区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供餐单位应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清理清洗、消毒,对保温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校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不得将加工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用于与加工制作食品无关的用途。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四、餐费标准
1.教职工餐费标准:15元/人/天,(早餐3元/人/餐,午餐12元/人/餐)。严格执行与学生同餐、同质,学校按大东区财政部门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每月按实际用餐人数支付给中标单位。
2.学生餐费:餐费标准12元/人/餐,学生每日一餐。
菜品搭配:营养餐午餐标准:主荤一道、副荤一道、素菜一道、米饭(或花饭);
学生餐费通过辽事通缴费至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账户,学生家长根据学生实际发生餐费据实缴费,由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每月按实际用餐人数支付给中标单位。
3.如遇市场食品食材价格波动较大须调整餐费标准的,双方共同协商。
4.用餐人数变化:如遇学校文化活动、学生提前放学、放假及临时性用餐人数增减等情况,学校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以供中标单位进行相应准备,避免食材浪费。
5.因学校在餐厅举行的除正常供餐外的加餐及校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付款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供餐模式及供餐时间
1.供餐模式
配送餐模式,由中标单位在中央厨房统一加工完成后按食品安全要求和流程配送至学校。中标单位应提前向学校提供菜谱,以便学校师生会同家长对中标单位饭菜质量进行即时监督。中标单位要足额配备送餐设备及人员,并自行安排车辆及送餐人员将每日的供餐食品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2.供餐时间
(1)教职工开餐时间:
早餐:6:30-8:00 (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午餐:11:3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2)学生开餐时间:
午餐:12:0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3)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供餐时间,如遇学校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后供餐时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
(4)为促进双方良好合作,乙方每天须配合甲方组织1-2名家长陪餐并对乙方运营情况和餐品质量监督。
(5)合同签订后供应方须深入了解师生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并第一时间做出合理调整,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便捷用餐。
六、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管理
1.供餐企业应当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
2.食谱制定应当满足学生生长发育所需能量和营养素需要,早餐、午餐、晚餐提供的能量和营养素应分别占全天总量的25%—30%、30%—40%、30%—35%。食谱一周内不应重复,适时调配,做到同类食物互换、品种多样,注重营养与口味相结合。
3.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减盐减糖,尽量减少煎、炸、熏、烤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为学校提供预制菜品。
4.供餐企业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和干预,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
5.菜品搭配营养均衡、健康合理,采用新鲜食品和应季食品,采用健康、科学的烹饪方式,控制油炸食品的食用频次,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尽可能保证在周期内使得菜品种类多样化。供餐企业每周提供每餐每种主副食的食材标准计量且备注营养含量的带量食谱,学校提前向家长公示下周菜谱。
6.对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菜品能够满足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七、配送程序和标准
1.食品运输
(1)供餐单位应配置专用食品配送车辆,并保证从出餐到学生入口在2小时内完成。
(2)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8℃以下。
(3)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证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在60℃以上。
(4)配送车辆和食品直接接触容器及包装物品应提前内外消毒并保持洁净。
(5)供餐单位配送食品时,生熟食品、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或分隔放置,严禁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送。
(6)供餐单位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私自打开车厢门及食品包装。
(7)食品送达校园后,经校园负责餐饮工作的管理人员感官检验合格后,做好送餐交接记录。
2.配送餐饮须经学校质检员验收合格。对不合格的餐饮无条件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餐单位承担。
3.供餐单位需有配送车辆及配送人员,需根据学校单位具体就餐人员的多少,足额配备送餐人员,并确保特殊天气情况下能够按时配送到各学校单位。
4.配送车辆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应为抗腐蚀、防潮、防虫、防鼠的设计,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5.供餐单位配送餐需使用保温容器,保温容器需密封,如学校发现有启封现象,有权要求供餐单位重新配餐,以保证食品安全。并且保温容器需具保温功能,以保证食品的口感及温度。
6.服务期内供餐单位负责就餐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各学校签订饮食安全卫生责任状。各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因供餐单位过错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供餐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7.服务期内供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饮食卫生规定,防止出现饮食中毒事故,防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八、安全管控
1.供餐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主要食材包括但不限于(米、面、油、肉、蛋、奶、调味品、蔬菜等)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不允许在市场等小商贩采购)并附有食材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
2.供餐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校园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供餐单位承担过错责任。
3.供餐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
4.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配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餐次的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桶餐按照餐品种类留样,盒餐整盒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实行专人负责、上锁管理;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文字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九、采用食材要求
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
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GB27409-2015《鲜蛋卫生标准》的卫生标准,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
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
4.水产类:海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30mg/100g、淡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GB2733-2015),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
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6.调味品类:符合GB/T 20903-2007 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达到或者优于GB/T1535-2017《大豆油》国家标准。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验收合格证明。
10.大米必须符合GB/T1354-2018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并具有检测报告。
11、高筋小麦粉必须符合GB/T8607-1988标准,低筋小麦粉标准符合GB/T8608-1988,2025年12月1日以后专用小麦粉符合GB/T 8607-2024,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
12.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无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8)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9)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等;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供餐单位在选用食材时,应满足以上要求,若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具了最新执行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
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
1.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健全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2.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大东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3.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供餐应急方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供餐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学校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情况通报、沟通引导等工作,加强管控,回应社会关切。
十一、退出机制
1.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报大东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等部门。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预案。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持续保持供餐企业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2)未履行供餐服务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3)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问题的。
(4)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生产地址,违反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
(5)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经学校约谈后仍不进行改正的;餐品质量评估采取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问卷分数将作为双方优化合作的重要考评指标。中标单位提供APP或问卷调查,每学期进行两次满意度调查。由学生或家长分三档打分,分为满意、一般和不满意,要求满意和一般的人数占80%以上算合格。如果满意和一般的人数低于80%,须立即整改,连续两次低于8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及时进行调查问卷视为严重违约。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央厨房的食品配送温度,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不符合以上有关要求的。
(7)保证从餐食制作完成(出餐)到学生入口的时间须在两小时以内,不能达到时间要求的。
(8)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9)供餐企业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10)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11)未经学校同意,无故停业、擅自停餐及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餐饮服务的;
(12)因其雇佣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13)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
2.供餐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提出,学校向区县(市)教育局备案。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一年(合同首次签订服务期限为半年,半年后,双方都满意,签订下半年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包含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供应商须提供“场所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承诺函(格式16)。 (3)供应商须提供“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区域)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的承诺函(格式16)。 (4)供应商须提供“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数量、配送车辆等条件应满足加工制作和配送需求”的承诺函(格式16)。 (5)供应商须提供“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的承诺函(格式16)。 (6)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配备的监控系统,能够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服务学校,主动接受监督,视频保存30天以上”的承诺函(格式16)。 (7)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的查询截图。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26日22时00分至2026年01月06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1月21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18。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 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人须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3.请投标人登录账号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投标人;也可在获取文件后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投标人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4.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5.开标现场各投标人可远程解密或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或手机移动证书(扫码)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6.报价解密原则上需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将其无法解密原因报送给监督部门,经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延长解密时间;若投标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投标人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重要提示:投标人在获取文件及上传文件的过程中,不同投标人若使用相同的IP地址获取文件或上传文件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署名作者相同,可能被认定为围标串标。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11-3号

联系方式:
024-883120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1-10-13)

联系方式:
024-31295429

邮箱地址:
syhnzbdl@163.com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03346101020000231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丛珊、陈玉凤

电话:
024-3129542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

行政区域
大东区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26日 17:3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01月06日每日上午:22: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线上获取

开标时间
2026年01月21日 09:00

开标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18。

预算金额
¥186.09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丛珊、陈玉凤

项目联系电话
024-31295429

采购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

采购单位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11-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4-88312021

代理机构名称
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1-10-1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31295429

附件:

附件1
招标文件(上网版)-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doc

辽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招标文件项目名称: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项目编号:JH25-210104-01711编制单位: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目录招标公告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5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1第三章服务需求56第四章评标方法47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721.(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的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1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5-210104-01711项目名称: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人民币1,860,900.00元最高限价:人民币1,860,900.00元采购需求: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具体包括教职员工早、午工作餐;学生包括学生午餐。要求保证平衡膳食,科学合理配餐;严格卫生管理,从根源上保障师生用餐安全。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一年(合同首次签订服务期限为半年,半年后,双方都满意,签订下半年合同)。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包含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2)供应商须提供“场所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承诺函(格式16)。(3)供应商须提供“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区域)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的承诺函(格式16)。(4)供应商须提供“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数量、配送车辆等条件应满足加工制作和配送需求”的承诺函(格式16)。(5)供应商须提供“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的承诺函(格式16)。(6)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配备的监控系统,能够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服务学校,主动接受监督,视频保存30天以上”的承诺函(格式16)。(7)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的查询截图。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根据本单位(个人)实际情况,进入CA平台自主选择CA认证机构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已经办理过省内CA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如该发证机构已接入政府采购网,可联系发证机构升级CA证书,无需重新办理。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12月26日22:00至2026年01月06日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方式:在线下载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解密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解密时间:2026年01月21日09:00时(北京时间)。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18。※重要提示:投标人在获取文件及上传文件的过程中,不同投标人若使用相同的IP地址获取文件或上传文件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署名作者相同,可能被认定为围标串标。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质疑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中提出。质疑供应商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的,可采取现场递交书面纸质质疑函方式进行,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其他补充事宜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2.投标人须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3.请投标人登录账号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投标人;也可在获取文件后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投标人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4.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5.开标现场各投标人可远程解密或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或手机移动证书(扫码)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6.报价解密原则上需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将其无法解密原因报送给监督部门,经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延长解密时间;若投标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注:投标人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11-3号联系方式:陈老师、024-8831202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1-10-13)联系方式:024-31295429邮箱地址:syhnzbdl@163.com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账户名称: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号:033461010200002314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丛珊、陈玉凤电话:024-312954292.第一章投标人须知2.1.一投标人须知表条款号项 目内 容1.1采购人名 称: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11-3号联系人:陈老师电 话:024-88312021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1-10-13)联系人:丛珊、陈玉凤电 话:024-31295429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1.3.5中小企业采购政策一、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R是£否£否£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2.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注: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二、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餐饮业 三、中小企业优惠措施:资金支付期限 £有 R无 预付款比例 £有 R无 1.3.6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1.4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1.4.8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本项目不适用;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人民币1,860,900.00元最高限价:人民币1,860,900.00元报价说明:1.本项目为固定报价,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投标报价栏,统一按照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860,900.00元进行填报。若投标人未按要求填报,则视为投标无效。2.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服务期内结算金额不超过1,860,900.00元。4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6.1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R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11.3样品或演示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 1.提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提交样品地点: 提交样品联系人: 提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投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12.1投标报价货币及方式要求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进行报价。£方式: 13.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5.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16.1投标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 1 份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1 份(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加密方式密封),递交至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18。。注: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18.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0.1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4 人组成,共 5 人。 25.1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样品: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7.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29.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3 31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中标人数量: 1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35.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36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服务费收取。支付形式:电汇 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39.3质疑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质疑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中提出。质疑供应商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的,可采取现场递交书面纸质质疑函方式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电 话:024-31295429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1-10-13)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其他事项1.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3.辽宁政府采购平台运维机构服务时间为7*24小时。平台运维服务电话:400-128-85884.上传电子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投标人把握好时间。上传后可联系网站运维机构查询是否成功。5.原则上报价解密时间时长为30分钟,报价解密超过限制时间未完成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投标无效。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在限制时间内未完成,可视情况延长时长。其它须知1、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如需以邮寄的方式递交的,请投标人确保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可提前告知代理机构邮寄事项;电子备份投标文件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商会总部大厦A座1013,收件人:丛珊 电话:024-31295429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已默认文件密封完整,因邮寄文件产生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启用的备份投标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共同签字确认,投标人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并将备份投标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对于未启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可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备份文件或联系代理机构邮寄(邮寄方式为顺丰到付),逾期5个工作日未领取的,视为不予领取,代理机构将自行处理。中标人须知事项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完合同后,须在合同签订日期的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合同原件一份。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2.2.二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条。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条。★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6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明确约定合同金额比例。1.4.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联合协议中应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条。★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条。★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计量单位除投标人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6.1投标人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若招标文件与上述约束冲突,以上述法律法规约束为准。2.3.三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构成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招标公告第1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服务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2.4.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范围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1.投标文件构成★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其中证书类、合同类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3.投标保证金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2.5.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7.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投标人应将备份投标文件进行包封。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7.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备份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8.投标截止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外,还须提交备份投标文件到投标人须知表18.1款中规定的地点,并在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中均提供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致性承诺函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备份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备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19.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6.六开标及评标★20.开标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款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启用的备份投标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共同签字确认,投标人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并将备份投标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对于未启用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未启用的密封备份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并做好记录存档。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0.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1.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条。★22.资格审查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3.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5.样品及演示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条。★26.投标无效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未带有★号标识,视为所有服务需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5)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7.比较与评价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4%-6%。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8.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30.保密原则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7.七确定中标31.确定中标人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2.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3.中标通知书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4.签订合同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5.履约保证金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7.廉洁自律规定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8.人员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9.质疑与接收3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中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的,可采取现场递交书面纸质质疑函方式进行,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款。40.履约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3.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一、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序号内容格式1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12投标文件的封皮23投标文件的目录3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资格性证明材料格式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4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56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6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则投标无效。14/158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包含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9供应商须提供“场所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承诺函。1610供应商须提供“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区域)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的承诺函。11供应商须提供“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数量、配送车辆等条件应满足加工制作和配送需求”的承诺函。12供应商须提供“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的承诺函。13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配备的监控系统,能够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教育局或服务学校,主动接受监督,视频保存30天以上”的承诺函。14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的查询截图。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符合性证明材料格式1投标函72开标一览表83服务价格明细表94服务需求响应表105商务条款偏离表116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127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138食品安全责任书17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序号其他材料格式1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此项要求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在符合性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中)......重要提示: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可参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6.“其他材料”(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3.1.格式1备份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封面格式:备份投标文件所投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封口格式:——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3.2.格式2投标文件的封皮投标文件所投包号:第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3.3.格式3目录一、资格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4.格式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3.5.格式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详细通讯地址:电话:日期:3.6.格式6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承诺:(1)我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7.格式7投标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份及备份投标文件份。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2)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6)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7)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8)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其他事项:。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投标人银行账号:日期:3.8.格式8开标一览表包号:001报价单位:元服务名称投标总价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备注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 小写:1,860,9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零玖佰元整服务期限一年(合同首次签订服务期限为半年,半年后,双方都满意,签订下半年合同)。采购人指定地点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注:报价说明1、本项目为固定报价,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投标报价栏,统一按照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860,900.00元进行填报。若投标人未按要求填报,则投标无效。2.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服务期内结算金额不超过1,860,900.00元。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9.格式9服务价格明细表包号:报价单位:元序号服务名称单价总价备注1教师餐15元/人/天144,900.00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2学生餐12元/人/天1,716,000.00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总价1,860,900.00注:1.此表中,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相一致。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0.格式10服务需求响应表包号/序号:001服务内容: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招标文件要求(除评审因素外,其他项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一、项目基本情况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现有教师约46人,学生约715人(具体就餐人数以实际为准)。教师包含早、午餐,年度预算金额为144900.00元[教师人数约46人×15元/人/天×210天,中标后以实际用餐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学生包含午餐,年度预算金额为1716000.00元[学生人约数715人×12元/人/天×200天,中标后以实际用餐学生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现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一家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业务精湛、拥有集体配送餐运营管理经验的专业化团餐企业为教职工提供早、午餐,学生提供午餐服务。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等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全体师生安全用餐。二、人员管理1.供餐企业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2.供餐企业根据学校实际学生人数及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如中式烹调师、公共营养师、面点师等,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3.供餐企业录用的从业人员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有效时间内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学校有权监督检查。4.供餐企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专业知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要加强厨师、面点师专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级管理,持续提升食品加工人员业务水平。5.供餐企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及其它学校管理制度,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内。6.学校有权对餐饮配送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负责人。7.学校将安排专人负责校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索取并留存供餐企业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2)检查核对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工作证件;检查盛装餐食(食品)的容器是否有封装标识,明确标注供餐企业信息、保存条件、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3)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配送车辆货箱的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4)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餐食温度不低于60度、配送时间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是否与食谱一致。(5)填写配送食品交接单,做好收餐查验记录。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1.供餐单位建设、功能区布局、设备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要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设置冷冻库、冷藏库。严格实行操作间、储存间、分餐间封闭管理,非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2.供餐单位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防盗、防投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供餐单位应保持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要定期开展鼠(虫)害消杀,配齐配全三防等设备设施,确保能够有效防治鼠(虫)害。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防治鼠(虫)类等有害生物。4.供餐单位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宜设置温、湿度计,库房不应设置明沟。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和墙壁应在10cm以上。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宜设置外显式温度计。5.供餐单位应配备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6.供餐单位应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7.供餐单位应保持食品处理区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供餐单位应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清理清洗、消毒,对保温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校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不得将加工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用于与加工制作食品无关的用途。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四、餐费标准1.教职工餐费标准:15元/人/天,(早餐3元/人/餐,午餐12元/人/餐)。严格执行与学生同餐、同质,学校按大东区财政部门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每月按实际用餐人数支付给中标单位。2.学生餐费:餐费标准12元/人/餐,学生每日一餐。菜品搭配:营养餐午餐标准:主荤一道、副荤一道、素菜一道、米饭(或花饭);学生餐费通过辽事通缴费至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账户,学生家长根据学生实际发生餐费据实缴费,由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每月按实际用餐人数支付给中标单位。3.如遇市场食品食材价格波动较大须调整餐费标准的,双方共同协商。4.用餐人数变化:如遇学校文化活动、学生提前放学、放假及临时性用餐人数增减等情况,学校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以供中标单位进行相应准备,避免食材浪费。5.因学校在餐厅举行的除正常供餐外的加餐及校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付款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五、供餐模式及供餐时间1.供餐模式配送餐模式,由中标单位在中央厨房统一加工完成后按食品安全要求和流程配送至学校。中标单位应提前向学校提供菜谱,以便学校师生会同家长对中标单位饭菜质量进行即时监督。中标单位要足额配备送餐设备及人员,并自行安排车辆及送餐人员将每日的供餐食品按时送到指定地点。2.供餐时间(1)教职工开餐时间: 早餐:6:30-8:00 (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午餐:11:3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2)学生开餐时间:午餐:12:0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3)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供餐时间,如遇学校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后供餐时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4)为促进双方良好合作,乙方每天须配合甲方组织1-2名家长陪餐并对乙方运营情况和餐品质量监督。(5)合同签订后供应方须深入了解师生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并第一时间做出合理调整,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便捷用餐。六、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管理1.供餐企业应当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2.食谱制定应当满足学生生长发育所需能量和营养素需要,早餐、午餐、晚餐提供的能量和营养素应分别占全天总量的25%—30%、30%—40%、30%—35%。食谱一周内不应重复,适时调配,做到同类食物互换、品种多样,注重营养与口味相结合。3.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减盐减糖,尽量减少煎、炸、熏、烤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为学校提供预制菜品。4.供餐企业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和干预,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5.菜品搭配营养均衡、健康合理,采用新鲜食品和应季食品,采用健康、科学的烹饪方式,控制油炸食品的食用频次,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尽可能保证在周期内使得菜品种类多样化。供餐企业每周提供每餐每种主副食的食材标准计量且备注营养含量的带量食谱,学校提前向家长公示下周菜谱。6.对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菜品能够满足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七、配送程序和标准1.食品运输(1)供餐单位应配置专用食品配送车辆,并保证从出餐到学生入口在2小时内完成。(2)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8℃以下。(3)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证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在60℃以上。(4)配送车辆和食品直接接触容器及包装物品应提前内外消毒并保持洁净。(5)供餐单位配送食品时,生熟食品、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或分隔放置,严禁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送。(6)供餐单位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私自打开车厢门及食品包装。(7)食品送达校园后,经校园负责餐饮工作的管理人员感官检验合格后,做好送餐交接记录。2.配送餐饮须经学校质检员验收合格。对不合格的餐饮无条件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餐单位承担。3.供餐单位需有配送车辆及配送人员,需根据学校单位具体就餐人员的多少,足额配备送餐人员,并确保特殊天气情况下能够按时配送到各学校单位。4.配送车辆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应为抗腐蚀、防潮、防虫、防鼠的设计,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5.供餐单位配送餐需使用保温容器,保温容器需密封,如学校发现有启封现象,有权要求供餐单位重新配餐,以保证食品安全。并且保温容器需具保温功能,以保证食品的口感及温度。6.服务期内供餐单位负责就餐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各学校签订饮食安全卫生责任状。各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因供餐单位过错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供餐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7.服务期内供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饮食卫生规定,防止出现饮食中毒事故,防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八、安全管控1.供餐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主要食材包括但不限于(米、面、油、肉、蛋、奶、调味品、蔬菜等)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不允许在市场等小商贩采购)并附有食材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2.供餐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校园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供餐单位承担过错责任。3.供餐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4.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配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餐次的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桶餐按照餐品种类留样,盒餐整盒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实行专人负责、上锁管理;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文字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九、采用食材要求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GB27409-2015《鲜蛋卫生标准》的卫生标准,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4.水产类:海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30mg/100g、淡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GB2733-2015),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6.调味品类:符合GB/T 20903-2007 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达到或者优于GB/T1535-2017《大豆油》国家标准。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验收合格证明。10.大米必须符合GB/T1354-2018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并具有检测报告。11、高筋小麦粉必须符合GB/T8607-1988标准,低筋小麦粉标准符合GB/T8608-1988,2025年12月1日以后专用小麦粉符合GB/T 8607-2024,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12.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7)无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8)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9)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等;(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餐单位在选用食材时,应满足以上要求,若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具了最新执行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1.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健全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2.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大东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3.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供餐应急方案并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2)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3)供餐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学校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情况通报、沟通引导等工作,加强管控,回应社会关切。十一、退出机制1.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报大东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等部门。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预案。(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持续保持供餐企业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2)未履行供餐服务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3)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问题的。(4)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生产地址,违反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5)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经学校约谈后仍不进行改正的;餐品质量评估采取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问卷分数将作为双方优化合作的重要考评指标。中标单位提供APP或问卷调查,每学期进行两次满意度调查。由学生或家长分三档打分,分为满意、一般和不满意,要求满意和一般的人数占80%以上算合格。如果满意和一般的人数低于80%,须立即整改,连续两次低于8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及时进行调查问卷视为严重违约。(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央厨房的食品配送温度,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不符合以上有关要求的。(7)保证从餐食制作完成(出餐)到学生入口的时间须在两小时以内,不能达到时间要求的。(8)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9)供餐企业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10)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11)未经学校同意,无故停业、擅自停餐及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餐饮服务的;(12)因其雇佣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13)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2.供餐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提出,学校向区县(市)教育局备案。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要求: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4.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可不提供,响应即可。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1商务条款偏离表包号:001序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1履约期限:服务期限一年(合同首次签订服务期限为半年,半年后,双方都满意,签订下半年合同)。★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付款方式及条件:验收合格提供发票后30日内付款。1、教师餐:15元/人/天。具体支付金额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2、学生餐费:通过辽事通缴费至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账户,学生家长根据学生实际发生餐费据实缴费,由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每月按实际用餐人数支付给中标单位。★4验收标准及程序:本项目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按照采购人要求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5热线支持:7*24小时现场支持:(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要求: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1.格式12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2.格式13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公司郑重承诺,根据辽财采【2020】298号文件要求,我司提交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完全一致;如出现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不一致情形,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3.格式14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的(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采购师生校外配餐服务),属于(餐饮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是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投标人应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应所属行业划型标准的具体规定,确定企业类型。(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格式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16供应商承诺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承诺:(1)我公司场所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2)我公司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区域)内外环境清洁卫生。(3)我公司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数量、配送车辆等条件应满足加工制作和配送需求。(4)我公司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5)我公司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可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配备的监控系统,能够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服务学校,主动接受监督,视频保存30天以上。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7食品安全责任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公司承诺,若本项目中标,将在提供服务期内,负责所供学校配餐服务的饮食安全,如在服务期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师生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属于我公司员工,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雇佣、委托等劳动、劳务关系,同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我公司负责。如因电、水、消防、交通等各方面引起的生产或服务事故,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我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第三章服务需求一、项目基本情况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现有教师约46人,学生约715人(具体就餐人数以实际为准)。教师包含早、午餐,年度预算金额为144900.00元[教师人数约46人×15元/人/天×210天,中标后以实际用餐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学生包含午餐,年度预算金额为1716000.00元[学生人约数715人×12元/人/天×200天,中标后以实际用餐学生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现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一家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业务精湛、拥有集体配送餐运营管理经验的专业化团餐企业为教职工提供早、午餐,学生提供午餐服务。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等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全体师生安全用餐。二、人员管理1.供餐企业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2.供餐企业根据学校实际学生人数及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如中式烹调师、公共营养师、面点师等,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3.供餐企业录用的从业人员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有效时间内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学校有权监督检查。4.供餐企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专业知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要加强厨师、面点师专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级管理,持续提升食品加工人员业务水平。5.供餐企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及其它学校管理制度,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内。6.学校有权对餐饮配送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负责人。7.学校将安排专人负责校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索取并留存供餐企业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2)检查核对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工作证件;检查盛装餐食(食品)的容器是否有封装标识,明确标注供餐企业信息、保存条件、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3)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配送车辆货箱的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4)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餐食温度不低于60度、配送时间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是否与食谱一致。(5)填写配送食品交接单,做好收餐查验记录。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1.供餐单位建设、功能区布局、设备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要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设置冷冻库、冷藏库。严格实行操作间、储存间、分餐间封闭管理,非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2.供餐单位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防盗、防投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供餐单位应保持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要定期开展鼠(虫)害消杀,配齐配全三防等设备设施,确保能够有效防治鼠(虫)害。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防治鼠(虫)类等有害生物。4.供餐单位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宜设置温、湿度计,库房不应设置明沟。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和墙壁应在10cm以上。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宜设置外显式温度计。5.供餐单位应配备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6.供餐单位应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7.供餐单位应保持食品处理区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供餐单位应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清理清洗、消毒,对保温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校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不得将加工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用于与加工制作食品无关的用途。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四、餐费标准1.教职工餐费标准:15元/人/天,(早餐3元/人/餐,午餐12元/人/餐)。严格执行与学生同餐、同质,学校按大东区财政部门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每月按实际用餐人数支付给中标单位。2.学生餐费:餐费标准12元/人/餐,学生每日一餐。菜品搭配:营养餐午餐标准:主荤一道、副荤一道、素菜一道、米饭(或花饭);学生餐费通过辽事通缴费至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账户,学生家长根据学生实际发生餐费据实缴费,由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第二小学每月按实际用餐人数支付给中标单位。3.如遇市场食品食材价格波动较大须调整餐费标准的,双方共同协商。4.用餐人数变化:如遇学校文化活动、学生提前放学、放假及临时性用餐人数增减等情况,学校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以供中标单位进行相应准备,避免食材浪费。5.因学校在餐厅举行的除正常供餐外的加餐及校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付款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五、供餐模式及供餐时间1.供餐模式配送餐模式,由中标单位在中央厨房统一加工完成后按食品安全要求和流程配送至学校。中标单位应提前向学校提供菜谱,以便学校师生会同家长对中标单位饭菜质量进行即时监督。中标单位要足额配备送餐设备及人员,并自行安排车辆及送餐人员将每日的供餐食品按时送到指定地点。2.供餐时间(1)教职工开餐时间:早餐:6:30-8:0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午餐:11:3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2)学生开餐时间:午餐:12:0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3)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供餐时间,如遇学校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后供餐时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4)为促进双方良好合作,乙方每天须配合甲方组织1-2名家长陪餐并对乙方运营情况和餐品质量监督。(5)合同签订后供应方须深入了解师生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并第一时间做出合理调整,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便捷用餐。六、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管理1.供餐企业应当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2.食谱制定应当满足学生生长发育所需能量和营养素需要,早餐、午餐、晚餐提供的能量和营养素应分别占全天总量的25%—30%、30%—40%、30%—35%。食谱一周内不应重复,适时调配,做到同类食物互换、品种多样,注重营养与口味相结合。3.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减盐减糖,尽量减少煎、炸、熏、烤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为学校提供预制菜品。4.供餐企业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和干预,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5.菜品搭配营养均衡、健康合理,采用新鲜食品和应季食品,采用健康、科学的烹饪方式,控制油炸食品的食用频次,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尽可能保证在周期内使得菜品种类多样化。供餐企业每周提供每餐每种主副食的食材标准计量且备注营养含量的带量食谱,学校提前向家长公示下周菜谱。6.对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菜品能够满足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七、配送程序和标准1.食品运输(1)供餐单位应配置专用食品配送车辆,并保证从出餐到学生入口在2小时内完成。(2)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8℃以下。(3)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证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在60℃以上。(4)配送车辆和食品直接接触容器及包装物品应提前内外消毒并保持洁净。(5)供餐单位配送食品时,生熟食品、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或分隔放置,严禁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送。(6)供餐单位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私自打开车厢门及食品包装。(7)食品送达校园后,经校园负责餐饮工作的管理人员感官检验合格后,做好送餐交接记录。2.配送餐饮须经学校质检员验收合格。对不合格的餐饮无条件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餐单位承担。3.供餐单位需有配送车辆及配送人员,需根据学校单位具体就餐人员的多少,足额配备送餐人员,并确保特殊天气情况下能够按时配送到各学校单位。4.配送车辆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应为抗腐蚀、防潮、防虫、防鼠的设计,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5.供餐单位配送餐需使用保温容器,保温容器需密封,如学校发现有启封现象,有权要求供餐单位重新配餐,以保证食品安全。并且保温容器需具保温功能,以保证食品的口感及温度。6.服务期内供餐单位负责就餐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各学校签订饮食安全卫生责任状。各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因供餐单位过错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供餐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7.服务期内供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饮食卫生规定,防止出现饮食中毒事故,防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八、安全管控1.供餐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主要食材包括但不限于(米、面、油、肉、蛋、奶、调味品、蔬菜等)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不允许在市场等小商贩采购)并附有食材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2.供餐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校园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供餐单位承担过错责任。3.供餐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4.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配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餐次的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桶餐按照餐品种类留样,盒餐整盒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实行专人负责、上锁管理;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文字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九、采用食材要求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GB27409-2015《鲜蛋卫生标准》的卫生标准,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4.水产类:海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30mg/100g、淡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GB2733-2015),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6.调味品类:符合GB/T20903-2007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达到或者优于GB/T1535-2017《大豆油》国家标准。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验收合格证明。10.大米必须符合GB/T1354-2018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并具有检测报告。11、高筋小麦粉必须符合GB/T8607-1988标准,低筋小麦粉标准符合GB/T8608-1988,2025年12月1日以后专用小麦粉符合GB/T8607-2024,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12.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7)无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8)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9)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等;(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餐单位在选用食材时,应满足以上要求,若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具了最新执行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1.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健全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2.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大东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3.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供餐应急方案并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2)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3)供餐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学校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情况通报、沟通引导等工作,加强管控,回应社会关切。十一、退出机制1.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报大东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等部门。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预案。(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持续保持供餐企业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2)未履行供餐服务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3)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问题的。(4)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生产地址,违反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5)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经学校约谈后仍不进行改正的;餐品质量评估采取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问卷分数将作为双方优化合作的重要考评指标。中标单位提供APP或问卷调查,每学期进行两次满意度调查。由学生或家长分三档打分,分为满意、一般和不满意,要求满意和一般的人数占80%以上算合格。如果满意和一般的人数低于80%,须立即整改,连续两次低于8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及时进行调查问卷视为严重违约。(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央厨房的食品配送温度,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不符合以上有关要求的。(7)保证从餐食制作完成(出餐)到学生入口的时间须在两小时以内,不能达到时间要求的。(8)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9)供餐企业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10)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11)未经学校同意,无故停业、擅自停餐及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餐饮服务的;(12)因其雇佣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13)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2.供餐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提出,学校向区县(市)教育局备案。第四章评标方法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一、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二、评标原则及程序(一)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评标程序★1.资格审查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2.符合性审查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3.样品及演示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4.比较及评价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4.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5.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5.1.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1)非联合体投标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的/。(本项目为固定报价,无价格扣除及报价得分)(2)联合体投标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3)合同分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依据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5.1.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不享受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5.1.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适用)(1)招标人招标的服务有伴随货物的,如伴随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2)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5.3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适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6.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三、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3.14.附件1资格审查表序号1.1.审查项目1.2.审查标准1.3.投标人名称1.41.51.6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1.7.1.按要求提供1.8.2.合法有效1.91.101.11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1.121.131.14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1.15.1.按要求提供1.16.2.合法有效1.171.181.19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1.20.1.按要求提供1.21.2.按规定签章1.221.231.24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1.25.1.按要求提供1.26.2.按规定签章1.271.281.296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1.30.1.按要求提供1.31.2.按规定签章1.321.331.34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则投标无效。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1.351.361.378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包含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1.381.391.409供应商须提供“场所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承诺函。1.按要求提供2.按规定签章1.411.421.4310供应商须提供“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区域)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的承诺函。1.按要求提供2.按规定签章1.441.451.4611供应商须提供“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数量、配送车辆等条件应满足加工制作和配送需求”的承诺函。1.按要求提供2.按规定签章1.471.481.4912供应商须提供“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的承诺函。1.按要求提供2.按规定签章1.501.511.5213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配备的监控系统,能够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教育局或服务学校,主动接受监督,视频保存30天以上”的承诺函。1.按要求提供2.按规定签章1.531.541.5514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的查询截图。1.56.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1.571.581.59结论1.601.611.621.63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投标人名称1.11.21.31投标函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4.2.按规定签章1.51.61.72开标一览表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8.2.按规定签章1.91.101.113服务价格明细表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12.2.按规定签章1.131.141.154服务需求响应表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16.2.按规定签章1.171.181.195商务条款偏离表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20.2.按规定签章1.211.221.236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1.24.无投标须知1.5所述情形1.251.261.277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按规定签章1.281.291.308食品安全责任书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按规定签章1.311.321.339投标报价1.34.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351.361.37结论1.381.391.401.41注:《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产品、服务证明材料(可视具体情况调整至符合性证明材料及符合性审查表中)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附件3评分细则(综合评分法适用)(一)基本评分标准包号001项 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满分技术部分(58分)总体服务方案根据本项目制定总体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材采购方案、餐饮配送方案、服务理念、服务目标、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质量保障措施6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12分,每有一项要点阐述不全面或不清晰,在12分的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12安全保障措施根据本项目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采购流程、食品采购渠道、食品存储方案、食品定期检查方案、食品出入库管理6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12分,每有一项要点阐述不全面或不清晰,在12分的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12企业管理制度根据本项目制定企业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制度、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客户投诉管理制度、考核制度5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10分,每有一项要点阐述不全面或不清晰,在10分的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10食品运输方案根据本项目制定食品运输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安排、运输人员安排、运输安全措施、时间保障措施4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8分,每有一项要点阐述不全面或不清晰,在8分的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8应急预案根据本项目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处理流程、车辆故障应急预案、恶劣天气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及意外伤害应急预案4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8分,每有一项要点阐述不全面或不清晰,在8分的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8售后服务方案根据本项目制定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时送货上门服务方案、不合格食品退换方案、售后服务人员安排、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及处理流程4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8分,每有一项要点阐述不全面或不清晰,在8分的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8商务部分(42分)人员配备1、配备厨师人员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技师(三级、二级、一级、特一级)证书的每人得1.5分,具有中级(四级工)证书的每人得1分,本项累计最多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同一人具有不同级别证书按级别高计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62、拟为本项目配备公共营养师每提供1人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公共营养师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53、配备面点人员有面点师证书的每有1人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面点师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54、食品安全总监:具有高级食品安全总监证书得3分。(需提供身份证、健康证、行业相关证书、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35、食品检验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得3分。(需提供身份证、健康证、行业相关证书、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3食品化验能力供应商具有食品安全检测化验能力,提供开标截止时间前的检测记录、检测实验室照片、化验检测设备照片及发票证明材料。提供全套证明材料得2分。注: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清楚的不得分,新成立企业需从成立时间起算至开标截止时间。2食品安全责任险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提供公司投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额≧5000万元得4分。5000万>保额≧3000万元得3分。3000万>保额≧1000万元得2分。1000万元>保额≧500万元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4运输能力投标人每提供一个服务本项目的自有或租赁箱式运输车辆,每提供1辆得1分,最多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自有车辆须提供含车牌的车辆照片、行车证(行车证体现车辆所有人)加盖公章;租赁车辆须提供含车牌的车辆照片、行车证(行车证体现车辆所有人)、租赁协议复印件及租赁发票,否则不得分)4业绩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具有餐饮服务类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10分。(需提供相应业绩的合同扫描件和对应合同期内任意一次结算发票扫描件,每份合同的佐证发票不超过两张,否则不得分)10合计100(2)加分项评分标准加分因素加分说明节能产品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 %。环保产品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 %。4.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4.15.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1.7“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8“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2“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1.13“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以光盘、U盘或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介质形式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4.完成方式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服务质量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7.3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7.3.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7.3.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7.3.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7.3.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7.3.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7.3.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7.3.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7.3.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7.3.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7.3.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8.检验和验收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9.违约责任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不足5个工作日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9.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0.不可抗力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争端的解决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2.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1招标文件;17.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17.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7.5中标通知书;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4.16.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项目名称:);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中标结果通知书;6.食品安全责任书;7.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相关服务。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五、付款方式及条件六、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1.服务时间:2.服务地点:七、验收要求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周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0.5%的违约金,逾期15个工作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供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师生校外配餐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沈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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