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招标公告(安龙县人民政府五福街道办事处2025)



项目概况                                                                
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1月05日 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5]4406     
项目名称: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项目序列号:[2025]4406     
预算金额(元):100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1000000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7个月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属于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监狱企业的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3)供应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01月04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        
方式:现场获取。获取竞谈文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投标人获取文件时须提供的材料(资料不齐不能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法定代表人本人报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项目所需特定资格要求(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        
售价(元):300.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5:00(北京时间)        
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5:00(北京时间)        
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龙县人民政府五福街道办事处            
地 址:安龙县五福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0859-54500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            
联系方式:156859911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淑娇、易洪梅、董黎平    
电 话:15685991179    

      本公告的采购文件下载仅用于浏览文件,参与投标请登录贵州省公告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交易大厅在“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招标文件。

附件信息:

谈判文件-定稿-五福 2025.12.29.pdf1.7M

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名称: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项目编号:[2025]4406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类别:工程类采购人:安龙县人民政府五福街道办事处详细地址:贵州省安龙县五福街道五福社区二期商业街联系人:叶挺联系电话:0859-5450016代理机构: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详细地址:贵州省兴义市万峰大道富康璟樾府9栋603联系人:何淑娇、易洪梅、董黎平联系电话:敬告:投标前请认真阅读本谈判文件!115685991179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4第二章投标相关资料明细表--------------------------------------------------------7第三章谈判须知-----------------------------------------------------------------13一、总则--------------------------------------------------------------------------13二、谈判文件-----------------------------------------------------------------------13三、报价说明-----------------------------------------------------------------------15四、投标保证金--------------------------------------------------------------------15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谈判申请人)----------------------------------------16六、投标文件的递交--------------------------------------------------------------16七、开标-----------------------------------------------------------------------------17八、评标-----------------------------------------------------------------------------18九、废标条款-----------------------------------------------------------------------21十、谈判文件的澄清与补充----------------------------------------------------22十一、公示-------------------------------------------------------------------------22第四章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24一、采购内容----------------------------------------------------------------------24二、技术要求----------------------------------------------------------------------24三、商务要求----------------------------------------------------------------------37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38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42供应商注意事项1、本次谈判活动所有的信息发布、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其他事项的变更,均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上通知各供应商。2、谈判文件中做出的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幅面必须清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及谈判文件里的其它要求,否则会被否定投标。供应商提供任何一项虚假材料都将被取消投标资格。3、供应商应提交本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经销企业不得以集团公司或他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代替,否则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4、工程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工程规模及内容要求。5、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因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文件而拒收。6、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为供应商提交的材料保密,但不退还。7、本次谈判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12月30日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1月05日15:00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编号:[2025]4406项目名称: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元):1000000.00最高限价(元):1000000.00建设规模:五福街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五福社区)排污管、化粪池、楼栋屋顶天沟清理;楼栋前排污管改造、外墙脱落维修;维修楼梯间扶手、维修单元楼道感应灯;安置区内道路积水维修及改造、公共区域屋面漏水维修等。具体完成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决算为准。采购需求:详见技术要求。标项名称: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工期:7个月。地点:安龙县五福街道五福社区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已经落实。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一般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竞标的须提供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search/cr/)、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二)特殊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3)供应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监狱企业的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2月30日至2025年01月04日,每天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方式:现场获取。获取竞谈文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投标人获取文件时须提供的材料(资料不齐不能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法定代表人本人报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项目所需特定资格要求(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售价(元):3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1月05日15:00时(北京时间)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五、响应文件开启开标时间:2026年01月05日15:00时(北京时间)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安龙县人民政府五福街道办事处地址:贵州省安龙县五福街道五福社区二期商业街联系方式:0859-54500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号联系方式:1568599117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何淑娇、易洪梅、董黎平电话:15685991179第二章投标相关资料明细表说明:本表是对投标须知的具体概况、补充和修改,如有差异,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名称内容1基本信息项目名称:五福街道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项目项目编号:[2025]4406采购单位:安龙县人民政府五福街道办事处项目类型:工程类资金来源:省财政衔接资金2采购预算价1000000.00元最高限价1000000.00元3投标报价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1)投标报价:总价发包,投标人的报价小于等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有效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将做无效标处理。(2)投标报价应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税金及其它相关一切费用,供应商还应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报每一项费用;凡应计入投标单价而未列入总价的一切费用,以及报价中的漏算、错算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得要求增补,结算时亦不予调整项目采取单价发包方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3)投标货币:人民币;注: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投标供应商可有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为投标文件书面报价,第二次报价为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后在谈判现场当场报价(最终报价)。第二次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4投标保证金□不需要提交☑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叁仟元整(¥3000.00元);一、投标保证金的递交1、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2、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银行转账:4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户名: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账号:952233013000318845特别说明: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起保证金退还指令后,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起中标人保证金退还指令后,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退还时实行“原路返回”方式。5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1月05日15时00分(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6投标疑问(1)递交投标疑问书的形式、时间及地点:形式:书面形式;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机构: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西楼写字楼12-10联系人:何淑娇、易洪梅、董黎平(2)答疑的形式:以书面形式在收到投标疑问书后2日内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7工期7个月8地点安龙县五福街道五福社区9付款方式具体以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为准。注:1)款项支付时,供应商需提供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定制度的正规税务发票。2)如中小企业中标按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支付。10质量保证金由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自行协商。11投标文件1、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档(U盘)壹份,密封在一个袋里提交。注:电子档为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2、单独提交提供的符合性验证审核资料。12接收投标文件日间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分钟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13谈判时身份核验要求谈判时,供应商需单独提供以下证件进行身份核验:1、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2、投标供应商授权他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注:若未按要求单独提供相关资料,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启,做无效投标处理。14供应商在参加谈判时的符合性验证,需要单独提供的证明文件谈判时,投标人需单独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核:1、提供有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4、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原件(自行书面声明);(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search/cr/)、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14供应商在参加谈判时的符合性验证,需要单独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7、特殊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3)供应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监狱企业的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投标供应商必须单独提交以上所有证件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取消其投标资格。15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6政策性价格扣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精神,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及《黔西南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州财采〔2022〕2号)的通知,本项目属于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因此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小型或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6政策性价格扣除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适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注:所属行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要求填写。满足采购政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7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所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7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8中标服务费1、本项目的代理费金额:陆仟元整(¥6000.00元)。2、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若未按规定缴纳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19中标结果公示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20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第三章谈判须知一、总则1.1使用范围本谈判文件使用于本次采购项目。1.2定义1.2.1“甲方”系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安龙县人民政府五福街道办事处。1.2.2“乙方”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1.2.3“服务”系指投标文件规定乙方须承担的服务承诺和其他类似的义务。1.3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1.4谈判费用谈判申请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甲方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各种费用谈判申请人全部自理。1.5竞争性谈判要求各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完全实质性响应本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的服务承诺上,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语言的表述与文字记载有差别的,以文字的为准,在该供应商的谈判结束之前,谈判代表有权更改投标文件中的文字和数据。二、谈判文件2.1谈判文件的组成2.1.1“谈判文件”是用以阐明所招标项目的要求、服务情况以及相应的合同条款。本次“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二章投标相关资料明细表第三章谈判须知第四章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2.2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2.3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于谈判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谈判将被拒绝。2.4谈判文件的澄清2.4.1供应商若对谈判文件有疑问,应于谈判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于谈判截止时间2日前在网上予以澄清公布,该澄清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4.2供应商未提出澄清要求,或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漏看或误解,导致废标或成交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负责。2.5谈判文件的修改2.5.1谈判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5.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在网上发送给所有供应商。谈判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5.3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谈判文件与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5.4为使投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报价说明3.1谈判前准备。3.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并保证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有资料的真实性,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以使其对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3.1.2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总价发包,投标人的报价小于等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有效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将做无效标处理。2)投标报价应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税金及其它相关一切费用,供应商还应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报每一项费用;凡应计入投标单价而未列入总价的一切费用,以及报价中的漏算、错算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得要求增补,结算时亦不予调整项目采取单价发包方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3)投标货币:人民币;注: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投标供应商可有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为投标文件书面报价,第二次报价为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后在谈判现场当场报价(最终报价)。第二次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四、投标保证金4.1保证金金额4.1.1供应商按第二章投标相关资料明细表第5条要求提交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有效期为投标截止后90日内。4.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4.2.1供应商的保证金统一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待公示结束后与采购人签定供货/服务合同并将供货/服务合同递交一份至招标代理机构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全额无息退还。退还时实行“原路返回”方式。4.3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时,将没收供应商保证金:4.2.1供应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或在谈判前撤回其报价;4.2.2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2.3供应商有串标、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4.2.4有严重扰乱开评标会场秩序的情况,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招标活动,并予以通报。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谈判申请人)5.1投标文件的组成5.1.1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内容: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5.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5.2.1谈判申请人应按本竞争性谈判须知规定编制投标文件。5.2.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胶粘装订成册,所有投标文件必须胶粘装订成册,不允许用活页装订,并附目录及对应页码,文件内容采用A4纸(字号不作要求),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封面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5.2.3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正本需逐页加盖公司章及法人章,副本可以是正本完整的复印件。5.2.4除谈判申请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有谈判申请人的公章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人签字。5.2.5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装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六、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6.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装入一个文件袋内并完全密封,投标文件正副本和外封套上均需加盖投标单位骑缝章,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外封套上注明: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注: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启)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印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6.2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截止期6.2.1投标文件必须由专人按照谈判文件注明的地址送达。6.2.2用特快专递、电话、传真形式送达谈判文件的、概不接受。6.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截至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七、开标7.1谈判会将在“竞争性谈判文件”指定地点、时间召开,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由相关部门现场进行监督。7.2竞争性谈判顺序根据谈判申请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参加竞争性谈判的谈判申请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竞争性谈判会议。7.3开标程序:7.3.1宣读开标会议纪律;7.3.2介绍参加谈判会议的相关单位;7.3.3由监督人员及采购人员代表验证各投标供应商的合法身份和有效证件:若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竞谈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注:在谈判时必须单独提交以上所有资料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取消其投标资格。7.3.4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文件,按照谈判文件进行密封和标记检查。7.3.5招标代理机构将做详细开标记录。7.3.6供应商必须对唱标内容进行签字确认。7.4无效标条款7.4.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无效,作无效标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应做无效标处理的。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的。4)供应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7.5对作无效标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供应商。八、评标8.1组建谈判小组8.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0人,和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3人,共3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总成员的2/3。8.1.2谈判由谈判小组负责,与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谈判小组。8.1.3谈判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保密。8.2资格性、符合性审核8.2.1资格性审查谈判工作开始后,谈判小组须对各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序号审查点名称审查标准备注1提供有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有效/无效单独提交2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有效/无效单独提交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有效/无效单独提交4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有效/无效单独提交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原件(自行书面声明);(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有效/无效单独提交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search/cr/)、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有效/无效单独提交7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3)供应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有效/无效单独提交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监狱企业的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有效/无效单独提交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并请单独提交(以上承诺函必须提供原件),如未按要求单独提交,则按无效投标处理。8.2.2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须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包括:1)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2)报价、服务时间、检验标准和方法、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谈判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报价的;4)不符合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5)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8.2.3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核之后,应该在‘专家谈判笔录’中对审核情况做详细记录。8.2.4谈判小组专家依据谈判文件对已通过资格性审核的各报价文件进行书面审核,在审核后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谈判要点。注: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核的不能参与二次报价。8.3第二轮报价8.3.1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核的报价人才能进入第二次报价,进行第二轮报价即调整性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报价采用书面方式,报价人须按照招标机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8.3.2报价的澄清第二轮报价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第二轮报价情况向谈判小组通报。谈判小组须对各报价人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8.4确定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谈判采用合理的最低评标价法方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8.4.1本次谈判比照最低评审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在符合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8.4.2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将根据技术谈判承诺、商务谈判承诺以及最终报价情况按顺序推荐1-3名报价人作为中标候选人。8.4.3采购人按照谈判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且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即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内出现任何来自供应商或利害关系人的有效投诉,谈判小组应协助监督机构或其它单位处理好投诉。8.4.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将取消中标资格。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8.4.5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8.5评标过程的保密8.5.1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凡属于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8.5.2在评标期间,谈判申请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8.5.3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中任何成员不得与谈判申请人私下交换意见。在竞争性谈判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人员之外。8.5.4在谈判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公司的确定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谈判申请人如有试图向甲方和谈判小组施加影响公正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本次谈判被拒绝。8.5.5最终以发放成交通知书、授予合同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对中标公司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的公司不得向谈判小组或其他有关人员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九、废标条款9.1投标供应商不符合以下要求其中之一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9.1.1谈判文件未按本谈判文件要求按时送达的。9.1.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谈判文件规定时间参加谈判会议的。9.1.3谈判文件的组成、包封、标记未按本谈判文件要求的。9.1.4未按谈判文件中资格验证要求提供原件的。9.1.5供应商参会代表按本谈判文件规定应出示的证件不全或证件无效的。9.1.6投标函及报价书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授权代表的印章或签字的,大小写不一致或谈判文件的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9.1.7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的。9.1.8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或承诺函没有实质性内容、惩罚责任等内容的。9.1.9供应商未严格按照谈判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的和在涂改处未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的。9.1.10供应商提交两份(含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谈判文件未说明哪一个有效,或者在一份谈判文件中对同一谈判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9.1.11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虚假资料投标的。9.5、在谈判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9.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9.2.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9.2.3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招标合同的(且拒绝签订招标合同的中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对本项目的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9.2.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注:废标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十、谈判文件的澄清与补充10.1竞争性谈判开始后,为了有助于对谈判文件的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谈判小组可以要求谈判申请人澄清其谈判文件中含糊不清的问题,并可对谈判文件中的问题向谈判申请人进行询问。10.2接受谈判的谈判申请人必须按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解答或澄清。10.3、竞争性谈判中涉及与原谈判文件中的服务承诺及价格的变更,最后要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由接受谈判的谈判申请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十一、公示11.1本次招标结果在确定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在安龙县人民政府五福街道办事处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发布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十二、合同的授予12.1中标供应商的确定12.1采购人根据在谈判中报价最低且全部相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由谈判小组推荐为预中标供应商。经(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且发给《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成为最终中标供应商。12.2有关合同中的结算单位确定12.2.1持有《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供应商,为本次招标合同的授予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最终价格应为最终中标价。结算单位为人民币“元”。12.3合同的签订12.3.1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将与中标供应商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超出三十日未签合同,取消其投标资格。12.3.2谈判文件与中标公司的谈判文件以及谈判后的最终相关资料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12.3.3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价格;完工时间;承诺的服务条款;结算方式;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谈判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12.4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甲方(采购人)和乙方(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甲方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公司放弃中标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中标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不得向其他未中标供应商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其他投标人转让,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不转包、不分包的承诺,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第四章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一、工程量清单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1天沟清理人工清理天沟,但天沟边没有栏杆、屋面上没有安全绳挂钩。1、登高车就位。2、人进入天沟内,安全绳固定于登高车工作篮上。3、人工凿除天沟沉积物和污泥并收集到桶内。4、收回登高作业篮子,并将收集物倒入指定位置。5、每个单元作业4次,每个单元约40米天沟。m56852排污管冲洗对现有排污管进行高压水枪冲洗1、建筑接到室外第一个排污井开始冲洗。2、所有支管冲洗到主管后再冲洗主管,所有的固体物冲到化粪池后统一清理。m6208.73化粪池公共区域化粪池清理1、用高压水枪冲散化粪池内的固结块。2、用吸粪车将化粪池内的所有水和固体物拉走。3、施工方自行处理拉走的粪水。m³8404外墙局部外墙脱落维修1、用登高车维修,登高车高位2、人工画出脱落范围,并检查周边空鼓范围并标记。3、从空鼓边沿外150处用手持切割机切引导线,深到围护层。4、凿除切线区内的所有粉刷层。5、高压水枪冲洗基层,气干后刷水泥基界面剂。6、按原设计外墙粉刷要求施工。㎡52.7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5改造楼栋排污管现状污水管呈倒坡状,利用现有检查井,对所有主管全部更新为HDPE双层波纹管De300,材质要求按原设计。1、复核各检查井底和底高程并在井壁上按高程标记(因无法停止楼内居民用水,施工组织很重要,每天换管时间不能在06:00-09:00、11:00-13:00、17:00-19:00)。2、人工小心清理管上土方,从楼栋右边开始清理管道边上的泥土,宽300+300+300=900,深度900。3、人工破除检查井井壁,比管道大200、井壁上孔为500。4、拆除原有管子,替换上新管子,堵好管子与检查井间孔壁(时间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5、回填管周(砂填管边,肥槽填砂到管高的2/3处,高压水枪结合钢钎冲夯密实,铺管顶砂,厚度150。6、铺管顶减压块(块长500,厚100,宽500,内配6@100*100双向单层钢筋网片)。7、恢复原有面层,(原有面层是硬地的,楼栋出入口处全部部用C25混凝土灌实),种植土回填。8、如此从楼栋从右向左逐段完成。管子全部更新,检查井利用原井。换管时通知业主不要用水,并在井内堵塞住户的入户管2小时。m446改造道路集水井新加集水井,用于收集路上的雨水,现在路上积水很深1、定位放线,尽量靠近现有道牙边且有集水的地方做新增集水井。2、挖土方长850,宽650,深1000(凿除沥青层70厚;凿除水稳层250厚;挖4类土680厚)。3、安装集水井,用C30混凝土垫底厚不少于150厚,集水井顶高与现有路面平齐。4、周边用C30混凝土肥槽灌个3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实到-70处。5、用冷拌型AC-13富油沽混凝土灌实集水井周边并与现有路面接平。7改造雨水管新加雨水管De160,连接新加集水井与最近的雨污水井。1、定位放线,新增集水井与已经存在的雨污井尽量直线连接。2、开挖沟槽,宽500,深1000(4类土)。3、原有井壁上开孔260;路牙下与新增雨水间开孔260。4、铺砂垫层150厚。5、管子安装。6、用C25干硬性混凝土封堵管与井壁间缝隙。7、管边肥槽填砂到管高的2/3处,高压水枪结合钢钎冲夯密实,铺管顶砂,厚度150。8、铺管顶减压块(块长500,厚100,宽500,内配6@100*100双向单层钢筋网片,C25混凝土浇制)。9、恢复原有面层,原有面层是硬地的,全部部用C25混凝土灌实。m100.428公共区域屋面漏水维修屋面漏水维修1、标记出主要渗漏范围,女儿墙边泛水与屋面间清理宽为1000。2、人工小心清理防水层上层保层,直到防水层,高压风吹干净所有浮灰。3、根据现状防水层选用专用界面剂。4、做防水层和泛水。5、做保护层(C25钢筋混凝土厚50,内配4@100*100钢筋网片)。m2265.269楼梯间扶手维修楼梯扶手移除旧扶手、清理现场;放样、打孔、立柱安装、扶手固定;刷防锈漆、调和漆。m2810楼梯间楼道灯维修灯具切断电源、拆除旧灯具;定位安装新灯具。盏1097二、商务要求序号商务条款商务要求1工期7个月2地点安龙县五福街道五福社区3付款方式具体以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为准。注:1)款项支付时,供应商需提供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定制度的正规税务发票。2)如中小企业中标按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支付。4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90天。5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6验收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7保质期采购人签收合格之日起1年,质保期内免费更换8其他要求主要管理人员要求:(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已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未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要求提供电子注册证书而未提供的,视为项目负责人无注册证。(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选择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合理设置,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及以上。技术负责人附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8其他要求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3)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根据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标单位拟派的项目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员可为同一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岗位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4)安全管理负责人1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专职安全员/人,(根据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此次招标仅要求安全管理负责人1人,不单独要求专职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安全管理负责人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考核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考核证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5)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质量员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可为同一人)。附岗位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岗位证书所署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注: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需提供2025年至投标截止日前任意3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第五章合同格式(格式文本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项目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四、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五、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专业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B类):。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职称证号:土建施工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安装施工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质量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安全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C类):材料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资料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在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份,在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盖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执行。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生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工期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共基础设施设备修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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