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学生公寓建设 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重庆医科大学2025)



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一、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执行编号:TC259D15K

二、预算金额:
470,000.00元

三、项目详情概况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服务要求

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470,000.00元
1

(1)依据比选人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比选人的要求,完成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以及专项设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筑、结构、室内外装修、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给排水、消防、暖通、节能、园林绿化、BIM、装配式、节能绿建、海绵城市以及其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设计等,并为后续的施工、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工作。(2)若比选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原方案或初步设计有修改调整的情况,则还须承担相应的设计及调规工作。

最高限价金额总计:470,000.00元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③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竞选。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12月30日 至 2026年1月7日
文件购买费:300.00元
获取文件地点: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
方式或事项:

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竞选人,请于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月7日17时00分止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比选文件以及澄清等比选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比选实质性要求内容。同时供应商需填写《比选文件发售登记表》,将比选文件购买费用汇至以下账户,并将比选文件汇款凭证(汇款时须注明项目编号:TC259D15K)和《比选文件发售登记表》发送至zhangshijing@cntcitc.com.cn邮箱。比选文件售价:300.00元/套,售后不退,购买比选文件的发票(电子发票),采购代理机构将发送至供应商留存的邮箱中。
户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账  号:3100020219200339271

六、磋商响应文件递交信息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6年1月12日 09: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26年1月12日 10:0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第二教学楼105会议室)

七、评审信息

磋商时间: 2026年1月12日 10:00
磋商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第二教学楼105会议室)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重庆医科大学
采购经办人:李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68385118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
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何倩、张诗靖
代理机构电话:023-68881911-9013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5-1

九、附件

比选文件发售登记表.doc
比选文件(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2025.12.30定稿.doc

免责声明:

采购人在本页面发布的任何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并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号TC259D15K项目名称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供应商名称项目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办公电话E-mail单位地址购买时间年 月 日收款账户户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账 号:3100020219200339271备注1.竞选人付款时“备注”中需填写项目编号“TC259D15K”;若采用私人转账还需在“备注”中填写“竞选人全称”。2.文件费发票抬头只能开具竞选人名称,本项目开标结束后会将电子发票发送至竞选人此表留存的邮箱中,请注意查收。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9CNTNTCIT竞争性比选文件项目编号:TC259D15K比选人:重庆医科大学比选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比选公告2第二章竞选人须知4第三章评选办法(综合评估法)2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第五章发包人要求90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961.第一章比选公告1.1.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本比选项目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304-500103-04-01-290997备案,项目业主为重庆医科大学,建设资金为比选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1.2.1.项目概况、比选范围及设计服务期限1.1项目建设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1.2项目规模及内容:总占地面积约2283平方米(约3.4亩),拟建1栋学生公寓,拟建设面积约815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总图工程等。1.3比选范围:(1)依据比选人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比选人的要求,完成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以及专项设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筑、结构、室内外装修、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给排水、消防、暖通、节能、园林绿化、BIM、装配式、节能绿建、海绵城市以及其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设计等,并为后续的施工、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工作。(2)若比选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原方案或初步设计有修改调整的情况,则还须承担相应的设计及调规工作。1.4设计服务期限:70日历天(含施工图审查时间)。1.3.2.竞选人资格要求2.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2.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竞选。1.4.3.比选文件的获取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竞选人,请于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月7日17时00分止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比选文件以及澄清等比选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比选实质性要求内容。同时供应商需填写《比选文件发售登记表》,将比选文件购买费用汇至以下账户,并将比选文件汇款凭证(汇款时须注明项目编号:TC259D15K)和《比选文件发售登记表》发送至zhangshijing@cntcitc.com.cn邮箱。比选文件售价:300.00元/套,售后不退,购买比选文件的发票(电子发票),采购代理机构将发送至供应商留存的邮箱中。户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账号:31000202192003392711.5.4.竞选截止时间、比选开始时间和地点4.1竞选截止和比选开始时间:2026年1月12日10时00分。4.2比选和比选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第二教学楼105会议室)。4.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竞选文件,应当拒收。1.6.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上发布。6.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医科大学比选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5-1联系人:李老师联系人:何倩、张诗靖电话:(023)68385118电话:(023)68881911-9013电子邮箱:zhangshijing@cntcitc.com.cn第二章竞选人须知1.7.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注:其他文字表述与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若有不一致时,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比 选 人:重庆医科大学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3)684851181.1.3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5-1联系人:张诗靖电 话:(023)68881911-9013电子邮箱:zhangshijing@cntcitc.com.cn1.1.4项目名称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1.1.5建设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1.2.1资金来源比选人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1)依据比选人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比选人的要求,完成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以及专项设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筑、结构、室内外装修、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给排水、消防、暖通、节能、园林绿化、BIM、装配式、节能绿建、海绵城市以及其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设计等,并为后续的施工、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工作。(2)若比选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原方案或初步设计有修改调整的情况,则还须承担相应的设计及调规工作。1.3.2设计服务期限70日历天(含施工图审查时间)。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重庆市现行有关设计规范与技术标准,满足比选人要求,所有成果资料最终满足送审合格的要求。1.4.1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及独立法人资格(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竞选人公章。(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竞选人公章。2.竞选截止日竞选资格情况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详见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3.财务要求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竞选人公章。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业绩要求竞选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竞选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设计(须包含施工图设计)业绩。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竞选人公章。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注:(1)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2)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5.1竞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竞选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建筑类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已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执业。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5.2竞选人须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5.2.1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选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竞选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比选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竞选人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5.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若其被暂停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但仍参加竞选,将被否决竞选;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竞选人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5.2.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项目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竞选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的承诺和未被禁标的承诺(格式详见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6.其他要求(1)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要求:竞选人自行承诺中选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设计团队,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设计团队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专业设计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并提供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选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选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比选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竞选人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竞选人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竞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竞选人承担。委托代理人须是竞选单位人员。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竞选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竞选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3)竞选文件真实性竞选文件中的所有内容须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加盖竞选人公章,须清晰可辨,承诺须为原件,有一条不满足,则竞选文件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2)比选人有权对竞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选资格,并相关报监督部门,其竞选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竞选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竞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拟派人员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5年7 月至2025年12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拟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竞选不接受1.9踏勘现场不组织,竞选人自行踏勘。1.10.1竞选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2.2.1.1竞选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竞选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及比选相关资料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6年1月8 日9时00分前将书面材料彩色扫描件和WORD文档发送至比选代理机构的邮箱zhangshijing@cntcitc.com.cn2.2.1.2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26年1月9日18时00分前比选人将答疑及补遗(若有)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网站上进行发布。无论竞选人下载与否,均视为竞选人已收到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比选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选人自负。2.2.2竞选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1月12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北京时间)2.2.3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补遗的时间补遗内容可能影响竞选文件编制的,须在竞选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竞选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竞选截止时间。3.1.1构成竞选文件的其他材料竞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3.2.3报价方式固定总价竞选报价为固定总价,无论发生任何情况设计费不调整。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报价保留小数点位数的要求仅为方便评标使用,不作为否决竞选条件。3.2.4最高限价本项目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为470000.00元。竞选人的竞选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3.2.5比选报价的其他要求一、竞选人填报的设计费包括: 1.竞选报价应为完成比选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施工图设计以及专项设计,为后续的施工、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工作,以及对原方案或初步设计有修改调整时承担相应的设计及调规工作(若存在)。]。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编制BIM模型、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2.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在竞选报价时综合考虑。3.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通知》(渝建发〔2018〕19号)规定,在设计阶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相关费用在竞选报价时综合考虑。二、其他要求1.竞选人的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或者负数报价,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2.结算原则固定总价结算。最终结算价=中选固定总价。3.3.1竞选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竞选保证金1.竞选人应在竞选截止时间前(到账时间)向比选代理机构交纳竞选保证金。2.保证金额度:0.8万元3.保证金缴纳方式(1)请竞选人从企业银行账户电汇至指定账户线上缴纳。本项目竞选保证金通过 “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进行缴纳,不再单独提供账户信息。(2)竞选人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通过【我参与的项目】找到本项目标包,点击【缴纳保证金】按钮,选择“电汇”,点“下一步”按钮获取保证金虚拟账户信息;(3)竞选人根据自动生成的唯一虚拟账户信息,按比选文件要求从基本户电汇竞选保证金;(4)竞选人每个项目的竞选保证金虚拟账户均是唯一的,即同一个项目的不同竞选人虚拟账户信息不一样;同一竞选人不同项目的虚拟账户信息也不一样,请勿泄露虚拟账户信息。(5)各竞选人在转款或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款或汇款的时间误差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等),一切风险均由竞选人自行承担。4.竞选保证金有效期与竞选有效期一致。5.保证金的退还竞选人应当将竞选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竞选文件中。中选结果公示结束后,无任何投诉或异议,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选候选人以外的其他竞选人退还竞选保证金;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选候选人退还竞选保证金。竞选保证金产生利息的,比选代理机构应当退还竞选保证金的利息。利息计算起止时间:从竞选截止日期至通知退还保证金日期。利息退还方式:银行转账注:竞选人未按上述要求缴纳竞选保证金,竞选保证金无效。3.5.1资格审查资料本须知第1.4.1项规定提供的资料。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竞选人须知3.7执行,否则按否决竞选处理3.7.4竞选文件的份数1.竞选函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资格审查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3.商务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4.技术部分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5.包含所有竞选文件的光盘或者U盘2个{【光盘或者U盘中内容为竞选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全部内容(格式要求:竞选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为Word格式或PDF格式)。光盘或U盘须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工程名称、竞选人名称并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封面加盖单位法人章。3.7.5格式要求1.本项目技术部分的《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应将竞选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竞选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2)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3)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4)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技术部分的《技术方案》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白色无纹理),用初号仿宋字体横向居中标明“技术方案”字样(不加引号);在页面右下角加盖竞选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约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封底使用A4白色厚型纸(白色无纹理)。面页除了“技术方案”四字和右下角密封处印章外不得有其他印记;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技术方案》均不得显示与竞选人企业、人员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明显标志;密封后的整个方案中不得有重页、漏页、倒页、残页、空白页(封底除外,单面打印的背面不算空白页),章节不得有缺少或重复。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竞选文件《技术方案》为0分。《技术方案》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单面打印,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不得使用彩色(文字部分中的图表可以使用彩色,图表中的文字字体、字号大小不限),不得编制页码和图号;《技术方案》附图部分纸张采用白纸,字号大小不限,但装订时需折叠成A4幅面,附图可使用彩色,但不得编制页码、页眉、页脚和图号。文字部分必须为白底黑字,《技术方案》的文字及附图部分统一装订成一册。违反上述任意一项,其竞选文件《技术方案》为0分。(技术部分不超过200页。)4.1.1竞选文件的密封1.竞选文件袋使用“竞选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竞选文件”大袋。2.竞选函部分(和光盘或U盘)装入“竞选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4.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5.“竞选函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统一装入“竞选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同时“竞选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并注明竞选人单位名称及加盖单位公章。6.“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装入“资格审查资料”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并注明竞选人单位名称及加盖单位公章。7.如果“竞选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注:如竞选文件较厚,上述各部分竞选文件不能装入相应的一个袋中,竞选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竞选文件袋。所有竞选文件袋由竞选人自备。4.1.2封套上写明应在“竞选文件大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上写明如下内容:竞选人的名称和地址: 在2026年 月 日 时 分(规定的竞选开始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否则无效;项目名称: 竞选文件。4.2.2递交竞选文件地点递交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第二教学楼105会议室)。特别提示:请各竞选人按时、按规定地点递交竞选文件,否则比选人将拒收竞选文件。注:入校报备因比选地点在校内,竞选人员入校需提前报备。(一)入校人员要求1.每家公司入校竞选人员不超过2人,且身体健康。入校竞选人员在校期间自身的所有安全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个人及竞选人自行负责。2.比选项目结束,无必要不得在校内停留、闲逛,需立刻离开学校。3.在校期间需注意自身言行举止,严格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纪律要求及公序良俗。(二)入校报备路径1.提交申请时间:请在竞选截止时间前1-2天提交入校竞选人员信息报备申请。2.报备路径:“重庆医科大学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访校申请”--访问部门“招标采购中心”-“访问人员:李琴(工号自行带出)”3.注意事项(1)请根据申请单提示完整填写相应信息;(2)进校事由:参与XX项目〔项目名称(可简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未填写进校事由将不予审批访校申请;(3)同一公司竞选人员填写一张申请,同行人员信息添加至“添加同行人员”处(最多1人同行,否则不允通过);(4)最早进校日期和最晚进校日期只能选同一天;(5)若开车,请准确填写车牌号,进校后低速缓慢行车,并规范停车;(6)申请通过后,将收到提示审批通过的短信,凭短信入校。请准确填写手机号码。若因号码填写有误而未成功入校,竞选人自行承担后果。4.2.3是否退还竞选文件否5.1比选开始时间和地点比选开始时间:2026年1月12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比选开始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第二教学楼105会议室)。特别提示: 请各竞选人按时、按规定地点递交竞选文件,否则比选人将拒收竞选文件。5.2比选会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比选会:1.宣布比选会纪律;2.宣布竞选文件开启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名称,并点名确认竞选人是否派人到场;4..核验参加比选会议的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1.1.1.5.密封情况检查:竞选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各竞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1.1.2.6.公布在竞选截止时间前竞选保证金交纳情况;1.1.3.7.设有比选控制价的,公布比选控制价;8.随机开启每一个竞选人的竞选文件。公布竞选人名称、竞选报价、质量要求、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竞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竞选文件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10.比选会结束。6.1.1评选委员会的组建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选委员会。7.1是否授权评选委员会确定中选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7.3.1履约担保1.中选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2)具体要求:保函应由竞选人的基本账户银行开具,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比选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项目的工期。否则,履约保函无效。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且签订的合同作无效处理。竞选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一经比选人核实,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取消其中选资格,且签订的合同作无效处理。竞选人自行提供履约保函开具银行的核实地点、方式和联系人,比选人随时可对竞选人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比选人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选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选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选价的10%;(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选人在比选人发出(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邮件、传真等形式)中选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注:①若不按时进行缴纳的,比选人有权取消中选人的中选资格,并没收其已缴纳的竞选保证金。②中选人对银行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中选人应对查证工作提供方便,并向发包人出具保函开具银行查证的授权声明,若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中选资格或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没收其竞选保证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若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补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补足履约保证金。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公开竞争性比选:(1)竞选截止时间止,竞选人少于3个的;(2)经评选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竞选的;(3)本项目部分竞选人若被否决,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竞选人。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选并确定中选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公开比选后竞选人仍少于3个,按正常程序开启竞选文件和评选,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竞选人,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付款方式1.设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2.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比选人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比选人收到全部施工图设计成果资料以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的金额的70%;3.设计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比选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合同款项,即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10.2比选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比选代理服务费以中选金额为基数,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按以上标准计算后下浮30%计取;该项目比选工作结束后(即中选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之前),由中选人向比选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上述比选代理服务费用。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户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账 号:31000202192003392711.总则1.7.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7.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7.3.1.3比选范围、计划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设计服务期限: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7.4.1.4竞选人资格要求1.4.1竞选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条件: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2)竞选截止日竞选资格情况: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2本工程比选人不接受联合体竞选。1.4.3竞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竞选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竞选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7)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3)法律法规或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7.5.1.5费用承担竞选人准备和参加竞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7.6.1.6保密参与比选竞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竞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7.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竞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7.9.1.9踏勘现场1.9.1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9.2比选人向竞选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比选人现有的能使竞选人利用的资料。比选人对竞选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9.3竞选人及其人员经过比选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比选人的工程现场,但竞选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比选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竞选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1.9.4如果竞选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比选人将尽可能予以支持,但所发生的费用由竞选人承担。1.7.10.1.10竞选预备会1.10.1比选人不召开竞选预备会。1.7.11.1.11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具体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7.12.1.12偏离本项目不允许偏离。2.比选文件1.7.13.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比选公告;(2)竞选人须知;(3)评选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竞选文件格式(7)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1.7.14.2.2比选文件的澄清2.2.1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2.2.2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2.3比选文件的修改2.3.1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比选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各竞选人;2.3.2比选文件的修改将网上发布给所有竞选人,比选文件一经比选人修改,将以修改后的比选文件为准,对所有竞选人产生约束力。2.3.3当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和答复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竞选文件1.7.15.3.1竞选文件的组成3.1.1竞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竞选函、竞选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竞选保证金;(4)项目管理机构;(5)资格审查资料;(6)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7.16.3.2竞选报价与结算详见比选文件前附表1.7.17.3.3竞选有效期3.3.1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竞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选人延长竞选有效期。竞选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选文件;竞选人拒绝延长的,其竞选失效,但竞选人有权收回其竞选保证金。1.7.18.3.4竞选保证金3.4.1竞选人在递交竞选文件的同时,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规定的竞选保证金格式递交竞选保证金及对竞选保证金的时间要求,作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递交,否则,其竞选文件无效。3.4.2竞选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竞选保证金及其要求的,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3.4.3竞选保证金的退还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竞选人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经查实竞选人提供了虚假资料的。(4)违反9.2条纪律要求的。(5)法律法规及本比选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3.4.5(1)竞选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2)竞选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1.7.19.3.5资格审查资料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7.20.3.6备选竞选方案不允许提交备选竞选方案1.7.21.3.7竞选文件的编制3.7.1竞选文件应按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竞选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竞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竞选有效期、竞选保证金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竞选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7.4竞选文件份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竞选1.7.22.4.1竞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及编制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及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4.1.2竞选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1.7.23.4.2竞选文件的递交4.2.1竞选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4.2.2竞选人递交竞选文件的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2.3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选人所递交的竞选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竞选文件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1.7.24.4.3竞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竞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竞选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选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比选会1.7.25.5.1比选开始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比选开始时间)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启竞选文件,并邀请所有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1.7.26.5.2比选会程序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6.评选1.7.27.6.1评选委员会6.1.1评选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6.1.2评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或竞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竞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选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比选、评选以及其他与比选竞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1.7.28.6.2评选原则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7.29.6.3评选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选依据。7.合同授予1.7.30.7.1定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评选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7.2中选通知比选人在评选结束后三日内将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人候选人在发布比选公告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比选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选人。在比选人签发中选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中选通知书的将被取消中选资格,竞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7.3履约担保7.3.1履约担保的递交与退还: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7.3.2如果中选人不能按本须知第7.3.1款的规定执行,比选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竞选保证金,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还应竞选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金额:中选价的10%。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竞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未按比选文件时限签订施工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竞选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可以重新比选:(1)竞选截止时间止,竞选人少于3个的;(2)经评选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竞选的;(3)本项目部分竞选人若被否决,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竞选。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选委员会应继续评选并确定中选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不再比选重新比选后竞选人仍少于3个,按正常程序开启竞选文件和评审,确定中选人。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竞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竞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竞选:(1)比选人在比选会前开启竞选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竞选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竞选人泄露标底、评选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压低或者抬高竞选报价;(4)比选人授意竞选人撤换、修改竞选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为特定竞选人中选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竞选人为谋求特定竞选人中选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竞选人的纪律要求竞选人不得相互串通竞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竞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竞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竞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选人相互串通竞选,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选人之间协商竞选报价等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竞选人之间约定中选人;(3)竞选人之间约定部分竞选人放弃竞选或者中选;(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选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竞选或竞选人之间存在相互参股混股的;(5)竞选人之间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竞选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竞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选人相互串通竞选,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1)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竞选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选事宜;(3)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选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竞选人的竞选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竞选的,属于以他人名义竞选。竞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骗取中选的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不认真履行评选委员会职责,对情节严重的评选委员会,取消其评选委员会成员资格,另行抽取评选专家重新进行评审。9.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竞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竞选须知前附表。2.第三章评选办法(综合评估法)2.1.评选办法前附表其他文字表述与评选办法前附表若有不一致时,以评选办法前附表为准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竞选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竞选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章竞选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竞选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2.竞选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4.竞选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竞选文件的签署竞选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委托代理人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须至少提供2025年7月-2025年12月养老保险证明的复印件)。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竞选截止日竞选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其它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比选内容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竞选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竞选保证金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竞选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实质性要求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2.1分值构成(总分1OO分)1.竞选总报价40分;2.技术部分30分;3.商务部分30分。2.2.4技术方案评分标准总体设计思路(5分)5分 评审要点: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设计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及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优的,得(3,5]分;良的,得(1,3]分;一般的,得(0,1]分;差的,得0分。平面布局(5分)5分 评审要点: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与轨道出入口的衔接是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人流、物流及竖向交通组织是否高效;各功能房间面积配置是否合理;优的,得(3,5]分;良的,得(1,3]分;一般的,得(0,1]分;差的,得0分。精装修设计(5分)5分 评审要点:对门厅、公共区域、各功能房间及宿舍房间的设计效果图进行评分;优的,得(3,5]分;良的,得(1,3]分;一般的,得(0,1]分;差的,得0分。设计管理工作(5分)5分 评审要点:设计质量、安全、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及伴随服务措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优的,得(3,5]分;良的,得(1,3]分;一般的,得(0,1]分;差的,得0分。建筑造型、结构设计及设备配置(5分)5分 评审要点:建筑造型的创意、空间处理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对低碳、环保、绿色建筑有无考虑;结构设计、关键设备系统(如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的配置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功能、使用需求和安全要求;优的,得(3,5]分;良的,得(1,3]分;一般的,得(0,1]分;差的,得0分。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5分)5分 评审要点:对本项目重难点(如功能设计、与轨道施工界面协调、造价控制、消防疏散设计等)分析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是否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优的,得(3,5]分;良的,得(1,3]分;一般的,得(0,1]分;差的,得0分。上述评审表中的“[x,y)或[x,y]”为区间数值,“[”符号表示“含”,“)”符号表示“不含”。)3评选程序1.按本章评选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2.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竞选人按本章评选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按本章评选办法前附表第2.2.4款及第3.2.1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竞选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选候选人。3.如经过对所有竞选人的竞选文件进行评审,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使得竞选明显缺乏竞争的,评选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竞选人。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选并确定中选候选人。3.2.1(1)技术方案得分(A)总体设计思路(5分)评选委员会按评选办法前附表第2.2.4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竞选人技术方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平面布局(5分)精装修设计(5分)设计管理工作(5分)建筑造型、结构设计及设备配置(5分)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5分)3.2.1(2)竞选总报价(B)竞选总报价(40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竞选人的竞选总报价中,最低竞选总报价得40分,最高竞选总报价得35分,其他竞选总报价按插入法计算得分,其他竞选总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竞选总报价得分=40-(40-35)×(竞选总报价-最低竞选总报价)/(最高竞选总报价-最低竞选总报价)。竞选总报价评分的计算过程和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例:若A竞选人的投总报价为33万元,为最低竞选总报价,则A竞选人得分为40分;若B竞选人的竞选总报价为42万元,为最高竞选总报价,则B竞选人得分为35分;若C竞选人的总报价为37万元,则C竞选人得分=40-(40-35)×(37-33)÷(42-33)=37.78分。3.2.1(3)商务部分(C)设计项目负责人(4分)竞选人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类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得4分。(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商务部分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获奖情况(4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竞选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竞选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绿色建筑创新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梁思成建筑奖”。设计团队(12分)竞选人拟派的设计团队成员中,每满足下列一项的得2分,本项目最高得12分。建筑专业设计负责人: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建筑类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同时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建筑类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装饰专业设计负责人:具备建筑类正高级技术职称;造价专业负责人:同时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安装专业)]执业资格且必须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建筑类或经济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设备专业设计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环保工程师且必须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建筑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电气专业设计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且必须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建筑类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上述拟派人员有效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按比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特别说明(3)要求提供)并加盖公章。企业业绩(10分)竞选人除资格审查业绩外,还具有2022年1月1日起至竞选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设计(须包含施工图设计)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0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3.2.3竞选人得分竞选人得分=A+B+C2.2.1.评选方法评选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竞选人的总得分相同时,则由比选人在现场当众随机抽取三名中选候选人。2.3.2.评审标准2.3.1.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3.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方案: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竞选报价:见评选办法前附表;(3)商务部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4.3评选程序2.4.1.3.1初步评审3.1.1评选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竞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竞选文件处理。3.1.2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作否决竞选文件处理:(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无串通竞选未作书面说明或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提供的文件内容不齐全的。3.1.3竞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竞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竞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竞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修正后的报价进行确认,超时或因竞选人原因造成无法确认的,视为竞选人不接受修正。竞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竞选作否决处理。(1)竞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4.2.3.2详细评审3.2.1评选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竞选总报价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3.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竞选人得分=A+B+C。2.4.3.3.3竞选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选人对所提交竞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选委员会不接受竞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竞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选委员会对竞选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选委员会的要求。2.4.4.3.4评选结果3.4.1除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选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3.4.2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选报告。附件A:否决条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情况一览表一览表中竞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作否决处理,否决条件之外的评选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条件第二章3.2竞选报价1.如设置了控制价,竞选人的竞选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竞选文件作否决处理。2.竞选人的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或者负数报价,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第二章3.4竞选保证金竞选人在递交竞选文件的同时,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规定的竞选保证金格式递交竞选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选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竞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竞选文件作否决处理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作否决处理:(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提供的文件内容不齐全的。竞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规定原则对竞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竞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竞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竞选作否决处理。其他一、否决补充条款1.竞选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竞选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竞选文件。3.竞选函中未填报设计服务期限或填报的设计服务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设计服务期限的;4.竞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5.补遗、答疑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未作响应的。二、竞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属于重大偏差,作否决处理:1竞选文件没有竞选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竞选单位法人章;2.竞选文件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3.不合符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编号:£正本£副本重庆医科大学经济合同(采购类)合同类型:£买卖合同R建设工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其它典型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甲方:重庆医科大学合同乙方:合同金额:人民币元项目号:签订时间:年月日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3.0.0.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4.建筑功能:、、等。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3.0.0.2.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3.0.0.3.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人民币元(大写)。3.0.0.4.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3.0.0.5.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选通知书(如果有);(4)竞选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3.0.0.6.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3.0.0.7.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签订。3.0.0.8.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0.0.9.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3.0.0.10.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陆份,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甲方):重庆医科大学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1805G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分行账号:50001033600050008726法定代表人: (签章)委托代理人:承办部门:用户单位:联系电话:(请备注用户单位联系人电话)设计人(乙方):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账号:法定代表人: (签章)委托代理人:本合同订立时,乙方的企业规模类型:£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备注:本合同请用计算机双面打印,以便于双方准确履行合同义务。3.0.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0.0.1.1.一般约定3.0.0.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选通知书(如果有)、竞选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选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选的书面文件。1.1.1.4竞选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竞选的称为“竞选函”的文件。1.1.1.5竞选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竞选函后的称为“竞选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自然日)。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0.0.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3.0.0.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3.0.0.1.4.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3.0.0.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选通知书(如果有);(5)竞选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3.0.0.1.6.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3.0.0.1.7.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0.1.8.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0.0.2.2.发包人3.0.0.2.1.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0.0.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0.0.2.3.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3.0.0.2.4.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3.0.0.2.5.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0.0.3.3.设计人3.0.0.3.1.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0.0.3.2.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0.0.3.3.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0.0.3.4.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0.0.3.5.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0.0.4.4.工程设计资料3.0.0.4.1.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3.0.0.5.5.工程设计要求3.0.0.5.1.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3.0.0.5.2.5.1.1对发包人的要求3.0.0.5.3.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3.0.0.5.4.5.1.2对设计人的要求3.0.0.5.5.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3.0.0.5.6.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3.0.0.5.7.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3.0.0.5.8.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3.0.0.6.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3.0.0.6.1.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3.0.0.6.2.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3.0.0.6.3.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3.0.0.6.4.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3.0.0.6.5.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3.0.0.7.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0.0.7.1.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3.0.0.7.2.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3.0.0.7.3.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3.0.0.8.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3.0.0.9.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3.0.0.10.10.合同价款与支付3.0.0.10.1.10.1合同价款组成3.0.0.10.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3.0.0.10.3.(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3.0.0.10.4.(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3.0.0.10.5.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0.0.10.6.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3.0.0.10.7.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3.0.0.10.8.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3.0.0.10.9.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3.0.0.11.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3.0.0.12.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3.0.0.13.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3.0.0.14.14.违约责任3.0.0.14.1.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3.0.0.14.2.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0.0.15.15.不可抗力3.0.0.15.1.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3.0.0.15.2.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3.0.0.15.3.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3.0.0.16.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0.0.17.17.争议解决3.0.0.17.1.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0.0.17.2.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3.0.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0.0.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选通知书(如果有)、竞选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选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选的书面文件。1.1.1.4竞选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竞选的称为“竞选函”的文件。1.1.1.5竞选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竞选函后的称为“竞选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自然日)。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选通知书(如果有);(5)竞选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0.1.1.1.8保密保密期限: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0.0.2.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发包人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0.0.3.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设计人其他义务:。3.0.0.3.1.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0.0.3.2.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0.0.3.3.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0.0.3.4.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3.0.0.4.5.工程设计要求3.0.0.4.1.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3.0.0.4.2.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3.0.0.5.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3.0.0.5.1.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学生公寓建设 施工图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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