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预紧器 炼化辅助设备配件招标公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2026)
内容:
项目名称:
吉林石化公司2026年预紧器框架采购
项目概况:
吉林石化公司招标中心现对本项目,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信誉优良、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项目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项目类别:
物资类
项目分类:
三类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竞价文件附件。
采购文件的获取:
本次竞价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www.cnpcbidding.com)上发布。详见附件。
项目单位联系人:
王时峰
项目单位联系方式:
043263903484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无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无
其他:
无
吉林石化公司2026年预紧器框架采购公告JLSH-2026-JJ-0019.rar
吉林石化公司2026年预紧器框架采购公告(公开竞价)(编号:JLSH-2026-JJ-0019)1、采购物资名称及相关要求序号物资名称单位虚拟数量框架总价最高限价(元)备注1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0 M20*2.5mm /φ34*30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160 799953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2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4 M24*3mm /φ37*39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16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3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7 M27*3mm /φ46.5*42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75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4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0 M30*3mm /φ52*47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7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5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3 M33*3mm /φ57*49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5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6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6 M36*3mm /φ62.5*54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5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7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42 M42*3mm /φ66*64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5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8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2 7/8"/φ33*38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109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9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6-1 M36*3mm /φ62.5*54mm GH2132 PYD420150 原厂件4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0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3-1 M33*3mm /φ57*49mm GH2132 PYD420150 原厂件7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1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4-1 M24*3mm /φ37*39mm GH2132 PYD420150 原厂件12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2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48-1 M48*3mm /φ75*70mm GH2132 PYD420150 原厂件10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3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9 M39*4mm /φ47*56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10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4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48 M48*3mm /φ75*70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5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5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52 M52*3mm /φ90*74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4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注:1、供应商在中标后1周内与工厂签订完整的技术协议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质量保证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2、参与竞价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资质条件:1.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同时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1.2投标人须为有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源网内供应商(能源一号网中供应商为正常),供应商如不是所投产品制造厂家,须有制造厂家授权,一家制造商只允许授权一个代理商,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家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及其授权代理商不能同时投标,一事一授权的代理商不得投标(代理商投标需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授权周期至少为1年)。备注:“正常”是指资源库中供应商状态为正常。凡是在供应商资源库中显示“暂停供应商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的为无效投标(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网上核实为准)。*2.业绩要求:(1)投标人业绩:统计时间范围: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国内石化装置使用至少3000件(个/套)螺栓预紧器的业绩,且使用时间至少4年。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内容需体现采购数量、产品名称。提供使用效果证明材料至少1份,证明材料需加盖使用单位机动部门公章,明确应用效果,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人电话,无法联系确认的视为未提供合格的应用证明。备注:本次招标的标的物为预紧器(预紧碟簧,平型防松垫圈,弹簧垫等类似型式的防松均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内),不要求投标人产品名称与标的物名称完全一致,但要求该部件与螺栓之间为螺旋上升形式配合预紧,并有楔形锁紧增强防松功效,能保证在温差波动,压力升降及振动的情况下作用在螺栓上的预紧力变化较小,防松效果不受影响。只要是能够实现此功能且成功应用过的产品均符合业绩要求。(2)在投标文件中以表格形式真实列举,后附有效销售合同,及发票,若合同复印件中不能表示出上述相关数据,需提供其技术协议或图纸复印件清晰表示出上述相关数据要求,否则视为无效业绩。(3)有效证明文件内容:并提供使用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准备好原始凭证备查,质询时不能提供原始凭证者视为无效业绩。(4)投标人提供的发票原件扫描件应清晰、内容完整、可在国家税务系统查询,因发票金额等相关信息被遮盖等原因造成该发票无法在国家税务系统查询,则视为无效业绩。3.有接到买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2小时内答复、24小时必要时到现场处理、解决安装和产品质量等问题的能力;4.吉林石化公司收货地点包括4个供应站及若干工厂及装置所在地(基本覆盖吉林市龙潭区),由于每次送货量及到货地点较分散,需经常去项目现场核对参数型号等工作。供应商需安排专人专车送货并按照吉林石化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5.框架全年采购额限定79.9953万元,订单实际数量以生产及项目建设所需物资上报的计划为准,分多次上报,需中标供应商随时核对所接收到的计划并联系送货事宜。6.本次采购的物资到货后由吉林石化公司相关质检方面专家对物资相关参数100%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退货并追究相应责任7.如果本项目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发布新的一级物资集中采购结果,或者自建电商、第三方社会电商、区域集中协同采购等二级物资集中采购结果,将视情况及集团公司的要求,来确定继续执行或中止本项目框架协议*8、信誉要求:8.1参与竞价供应商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8.2参与竞价供应商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3参与竞价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4参与竞价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8.5参与竞价供应商未在中国石油物资采购管理系统被暂停交易资格(暂停原因为违约、诚信等原因);8.6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参与竞价供应商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8.7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参与竞价供应商开标当日未受到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惩戒*9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允许一家参加投标。*10.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11.业务被授权人证明(原件);12.须响应的关键技术指标(竞价公告中的“*”条款)三、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交货方式:卖方送货。交货时间:2026年1月18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买方实际通知时间)。交货地点:中油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各供应站或买方所在项目指定地点。*四、检验、验收标准符合《吉林石化公司2026年预紧器框架采购招标技术文件》标准及要求。五、包装运输要求包装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确保货物不受损坏为原则;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包装物牢固可靠,应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到货具体地址等,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汽车运输,运费及保险费含在设备配件的总价中,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六、付款条件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予以支付。七、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八、质量标准及技术规格符合《吉林石化公司2026年预紧器框架采购招标技术文件》标准及要求。九、公告的澄清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可以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十、确定成交人办法1.竞价公告只发布一次。评审小组首先对参与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定,有效资质3家或以上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由评审小组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有效资格只有1家或2家满足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后,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轮报价,按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谈判成交的供应商需以书面的形式对最终谈判结果进行确认,未按期发送最终报价的成交预选供应商按自动放弃处理。2.公告发布后,无供应商参与的,或有供应商参与,但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无有效供应商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寻找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采取其它方式采购。3.对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选成交供应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a、报价低的排序在先;b、报价相同的,应事先确定无倾向性成交原则,可以采取第二轮报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人。4.原则上****第一的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以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参照第一名的报价定价,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a、供应商不符合公开竞价规定的资格条件;b、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c、未对公开竞价实质性要求做出有效响应的;d、提供资质等相关资料无效或造假的。6.采购人保留对拟成交供应商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和供货能力的权利,如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十一、公示结果异议供应商可以在竞价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异议。异议函扫描件发送至jh_zbfs2@petrochina.com.cn,发出异议函后,需电话通知以便及时处理,异议受理电话:0432-63983386。*十二、报价范围和有效期报价为含13%增值税、全部运费及杂费、产品设备包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买方工厂价。报价有效期至少60天。框架协议合同总额79.9953万元(为预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且允许对于经过对标后超过系统最低单价项进行价格下浮调整。*十三、公开竞价无效情形1.没有供应商递交有效公开竞价文件或对公开竞价没有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2.参与公开竞价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3.因重大变故,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的。*十四、供应商违约处理1.一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暂停交易半年,两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直接停止该供应商交易资格。2.参与竞价供应商应认真核对公开竞价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竞价采购时间及内容进行报价,截止时间后,竞价供应商不得对所提报内容进行修改。3.公开竞价确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要求及采购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供货义务,违约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违约两次,直接停止交易。*十五、报价及递交符合条件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所提出的物资明细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报价及相关承诺。所有竞价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要装订成一册,份数至少两份(由于竞价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不装订造成的竞价文件丢失,责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并提供彩色电子扫描版竞价文件一份保存在U盘内(电子版文件与纸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版文件为准)。供应商必须邮寄,需要对竞价文件(包括电子版竞价文件U盘)单独密封(密封包装外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不可以使用快递外包装作为密封包装,由于竞价供应商未单独密封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竞价供应商承担。(收件人:王时峰;地址:中国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9号雾凇宾馆C座招标中心)。邮寄报价,须保证工作人员在开价前一工作日16:00前收到竞价文件,否则责任自负。注:*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提供以下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资质文件,(按本公告二.1条执行)2.公开竞价报价响应单(详见附件1)3.业绩证明文件(按本公告二.2条执行)4.业务被授权人证明(原件)。本项目开价时间定于2026年1月16日上午08:00十六、代理服务费收取1.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基准费率参照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534号文件)的规定,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本项目在此基础上按计算结果的50%标准收取(四舍五入,取整至百元)。中标物资类项目费率服务类项目费率工程类项目费率100万元以下部分1.500%1.500%1.000%100-500万元部分1.100%0.800%0.700%500-1000万元部分0.800%0.450%0.550%1000-5000万元部分0.500%0.250%0.350%5000-10000万元部分0.250%0.100%0.200%1-5亿元0.050%0.050%0.050%2.成交人最迟在竞价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无故未按上述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人支付成功后请将支付回执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至吉林石化招标中心联系人邮箱,并电话通知。3.招标机构吉林石化公司招标中心收款信息: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驻吉化公司支行账户名:吉化集团有限公司账号:0802211809000000163开户行行号:1022420004244.举例:某成交供应商最终成交金额为6500万元,则应支付服务费为:100*1.5%+(500-100)*1.1%+(1000-500)*0.8%+(5000-1000)*0.5%+(6500-5000)*0.25%=33.65万元*50%=16.83万元(四舍五入,取整至百元)。十七、吉林石化招标中心联系人招标中心:王时峰0432-63903484,jh_wsf001@petrochina.com.cn;甘泉0432-63983889采购单位:陈雷13944228152*十八、合同文本框架买卖合同本框架买卖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吉林市龙潭区签订,签订日期见右下方。卖方:住所:买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买方和卖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框架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采购概况本框架合同的采购期限为自【2026】年【1】月【18】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采购期间”),买方在本采购期间内签发的订单均受本合同约束。采购期间内,卖方将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向买方供应货物。供货方式为【b】。(a)定价定量采购期间,应买方的不时书面要求,卖方应向买方供应总计【】数量的货物。在采购期间内,卖方向买方供货价格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固定单价,即:【】;执行【】不时公布的价格;其他:【/】。(b)定价不定量1.采购期间内,应买方的不时要求,卖方应向买方供应不少于【订单量】的货物。2.买方向卖方采购的任何数量的货物均将执行本合同第【附件2】条约定的价格。(c)定量不定价1.采购期间,应买方的不时书面要求,卖方应向买方供应总计【】数量的货物。2.就买方采购的每一批次的货物,由双方根据以下第【】方式定价。协商定价;执行【】公布的价格;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确定。(d)不定量且不定价1.采购期间内,应买方的不时要求,卖方应向买方供应不少于【】的货物。3.就买方采购的每一批次的货物,由双方根据以下第【】方式定价。协商定价;执行【】公布的价格。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确定。2.合同标的及质量要求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货物”)。1.质量要求(a)货物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并且应满足【国家标准】颁发的【】标准。(b)卖方应从生产商或指定生产商采购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标准的货物,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货物的质量负责。卖方是代理商而非生产商的,应当提供相应生产商的授权销售证明。(c)卖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含配套用品)均为全新、未经使用,且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d)卖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订单的约定,及本合同附件二货物明细及技术标准的约定。(e)其他:【/】。提交订单就本合同项下任何批次的货物采购,买方应于其要求的交货日前【3】日向卖方提交根据本合同附件格式生成的订单。除非另有说明或订单超出本合同采购范围,订单于买方签发之日起生效。如买方所提交的任一批次货物订单的要求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以该批次货物订单的要求为准。除非买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卖方对买方任一订单的修改或变更要求均视为未被买方接受。货物包装除非买方提交的订单及本合同附件二的货物明细及技术标准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合同项下货物采购的包装标准依照本条执行。包装标准: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货物必须使用适于空运/陆运/海运的原厂标准包装。包装必须坚固,适合远程空运/陆运/海运及多次搬运,适宜于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锈、防蚀、防震荡。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包装应优先采取可循环、可降解或可以无害化处理的包装物。由于对设备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设备损坏、丢失以致影响买方对设备的使用时,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降低价格(具体降低价格事宜,双方协商确定)或者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予以免费的修理、更换或补发货,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违约责任。1.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a)包括松散配件在内的所有包装箱应由卖方做出标记,注明合同号且应在包装箱的两侧显著标明下列内容:合同号、货物名称及件数、运输标记、收货人、目的地、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X宽X高)。此外,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指南等说明。(b)按运输中每个集装箱的特性及不同要求,包装还应标明“小心轻放”,“此面向上”,“保持干燥”等中文字样。(c)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每种配件和辅料(如有)进行标签,注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如任何配件与标的物分装,则该配件须注明配件名称、相应的标的物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的编号。(d)如果包装箱内货物较重或体积较大,卖方应在包装箱上用行业贸易中通用的运输标志标出其重心位置和起吊位置,便于装卸和搬运。(e)如果货物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卖方应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买方。每个包装箱应由卖方附装箱单。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货物买卖的货物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其他:【/】。货物运输和保险除非买方提交的订单另有说明或要求,与本合同项下货物采购的运输和保险有关的事宜依照本条款的约定执行。运输方式:本合同下货物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货运信息:(a)货物发送地点:【/】。(b)货物到达地点:【/】。(c)收货人名称:【/】。(d)装运时间:【/】。(e)卖方交货时间:【】。装运条款(a)双方确认,由卖方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b)卖方自行装运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付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卖方的原因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装运通知(a)卖方应于完成货物装运后【24】小时内发出装运通知,通知买方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发票金额、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寸、运载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单证号以及预计抵达目的地(港)日期等。如有任何易燃品或危险品,或单件包装重量超过【/】吨,体积达到或超过【/】米长、【/】米宽、【/】米高,均应在装运通知中详细说明。如涉及危险品运输,卖方应提供危险品的《鉴定报告》和危险品运输资质等必要文件,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卖方还需提供危险品的《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b)如因卖方未按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买方无法安排通关和接收货物等相关事宜,买方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根据水运、陆运或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货物价格【110%】的【全部险】,保险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保险期限应至少涵盖货物发运至买方签发《验收合格证书》(内容和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五所示)的期间。若卖方未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的,则货运相关的所有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卖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货物交付买方之前,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由此而导致的运输或储存费用变动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货物交付除非买方提交的订单另有说明或要求,与本合同项下货物交付有关的事宜依照本条款的约定执行。卖方应确保在买方订单要求的交货日期前向买方交付该批次全部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将共同对运抵货物到达地点的货物和配套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供货清单、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验收报告、原产地证明、【/】)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进行核对和查验,并根据核对和查验结果共同签署到货证明。每一订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将在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材料和技术资料验收合格之日转移至买方。在交付货物时,卖方应同时向买方提供货物出厂检验记录、质量合格证和产地证明,以及涉及该等货物质量、规格、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技术文件。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足订单中确定的数量,买方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受已交付货物并要求卖方在特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7】日)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卖方之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应被视作本合同项下的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超过订单中确定的数量,买方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超过部分的货物。就买方未接受的超量部分货物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其他:【/】。合同价款与支付价款结算以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清单为依据。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更调整的,本合同的不含税价保持不变,含税价随之进行调整,已结算款项不调整。本合同项下的价款结算按下列第【a】种方式执行:(a)按订单逐笔结算,具体约定如下:【货到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90%,合同价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10%质保金。货到验收合格且甲方办理入账后,次月起90日内付款】。(b)按月结算,具体约定如下:【/】。(c)按季结算,具体约定如下:【/】。(d)按年结算,具体约定如下:【/】。(e)货款金额累计达到【/】万元时结算一次。(f)其他方式:【/】。本合同项下的采购价格按照如下第【a】种方式执行:(a)全部订单的采购价款均采用固定单价:【单价见附件2】。(b)根据采购量而调整的定价。(c)本合同项下订单的采购基准价为【/】,如任一订单发出日交易所/【/】的【/】货物市场价格较基准价变化幅度超过±【3】%时,双方协商调整价格。(d)其他约定:【/】。本合同确定及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的货物单价均包括本合同项下货物及相关配件、辅件的价格、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安装及调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就每一期货款的支付,卖方应当向买方出示以下文件:(a)买方签发的全部到货证明;(b)注明付款金额的到货付款通知书;(c)符合国家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d)其他:【/】。质量保证金买方有权从每期应付货款中暂扣相当于当期订单金额【10】%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如下文件后【九十(9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扣除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4款而应扣减的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如有)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a)买方签发的《质量保修期届满确认书》(内容和格式如本合同附件四所示);(b)注明付款金额的终验合格付款通知书;(c)符合国家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d)其他:【/】。卖方提交单证的数量及内容应完整准确。如因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单证致使买方不能通关及接收货物,买方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开具【/】财务付款凭证后通过【/】的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前往买方领取付款凭证,逾期不领取的,不得据此要求买方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应以【转账结算】支付至卖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卖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开户行:【】户名:【】账号:【1】开具发票所需买方信息: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01717174219W】地址:【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电话:【0432-63903543】开户行及账号:【工行驻吉化支行0802211809000000163】如本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内部合同),买方应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将货款支付至卖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账号名称(中油财务):【/】开户银行(中油财务):【/】银行账号(中油财务):【/】托收单位名称(中油财务):【/】如果卖方的开户银行和/或账号发生变更,卖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买方相关付款期限【60】日前,就该变化书面通知买方,并经买方按照其内部程序确认同意,买卖双方应签署变更协议对变更卖方收款账户予以确认。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买方支付相应款项,买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验收除非买方提交的订单另有说明或要求,与本合同项下货物验收有关的事宜依照本条款的约定执行。买方将对卖方所交付的所有货物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货物到达地点开箱验收,卖方应当派遣其检验员到现场参加开箱检查,其费用将由卖方自行承担。在开箱验收的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情形,双方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被视作买方向卖方提出减少合同价格、更换、修理、补充或索赔的有效依据。开箱验收仅作为买方对货物数量、外观的验收,不包含买方对货物质量、性能等的验收。如发现因非买方的原因导致的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减少合同价格、更换、修理或补充。如卖方未能在交货期内更换、修理或补充货物,则被视为迟延交付,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修理或补充货物所发生的所有运输费、风险和检验费用均将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有合理的初步证据表明,货物不符合标准,买方有权委托公证、商检机构对所交付的所有货物进行商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因此所受损失向卖方要求赔偿,买方所支付的商检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不能在开箱检验日参加开箱检验,将被视为委托买方检验并认同买方单方开箱检验的结果,买方将有权单方开箱检验,检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的双方检验。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3】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将被视为接受了买方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买方有权委托商检机构对卖方依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所交付的所有货物进行商检。如果商检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则商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开箱验收后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开箱验收后【10】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答复,如逾期没有答复,以买方验收结果为准。如买方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卖方应自负费用纠正或更换该货物。这种纠正和更换应被视为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买方依据本合同拒收的货物应由卖方自费运回,买方可以协助保管这些货物直到卖方做好运输准备,但是买方无此等协助保管的义务,且买方协助保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如买方未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买方代表将于标的物开箱检验后的【10】日内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买方有权在发现已交付验收合格货物的任何隐蔽性缺陷之日起【60】日内将该缺陷通知卖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纠正和更换该缺陷货物,卖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验收过程发生纠纷的,由【买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其他:【/】。双方权利与义务除非买方提交的订单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合同买方和卖方的一般性权利义务应依照本条款的约定执行。买方的权利义务(a)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货物。(b)卖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由此而导致的运输或储存费用变动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c)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妥善包装货物。(d)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就卖方提供货物存在的所有瑕疵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更换、修理或补充责任。(e)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f)买方有权委任【/】作为买方的授权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决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具体授权范围为:【/】。买方及买方的授权代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对卖方及卖方的授权代表作出的意思表示对本合同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买方更换授权代表,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g)其他:【/】。卖方的权利义务(a)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并向买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b)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对于可回收的废旧物资(危险废物除外),由卖方回收利用。(c)应就双方约定的某种货物和备品备件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买方对该货物的必要使用量。(d)卖方保证拥有货物的完整所有权(对货物中涉及/包括的部分第三方软件,卖方已取得其权利人合法有效授权,并有权转许可给买方使用),卖方有权将货物机及其涉及/包括的部分第三方软件出售/许可给买方并具有提供货物及配套服务的本合同规定的履约能力。任何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对货物的担保利益而向买方主张对货物的权利。并保证货物无任何偷漏税、走私、其他能够造成任何行政扣押或者司法冻结、查封的违法行为,否则卖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e)卖方承诺,其出售的货物为全新的,适合本合同的目的并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f)卖方应及时参加货物的验收。否则,由此而造成的货物不能按期投入正常运行或使用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g)卖方有权委任【/】作为卖方的授权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决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具体授权范围为:【/】。卖方应对其授权代表的行为承担责任。卖方更换授权代表,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h)其他:【/】。质量保修除非买方提交的订单另有说明或要求,与本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保修有关的事宜依照本条款的约定执行。卖方保证对所提供货物提供保修。质量保修期为买方按照技术规范书、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就货物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质量保修期内,卖方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不论是否因卖方原因,只要卖方提供的货物出现任何毁损、故障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该货物的通常用途的情形,卖方均应在买方发出通知之后【48】小时之内予以响应,并负责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3】日之内将该货物修复恢复使用。此外,卖方应负责在修理该货物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向买方提供替代货物或部件,以确保满足买方的正常使用,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起算。若卖方未能按照前款约定及时开始或完成维修工作时,买方可聘请第三方完成该等工作,相应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应由卖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的【10】日内,卖方应协助买方完成对货物的全面检修,检修后确认货物处于良好状态的,买方应在检修完成后的【30】日内,向卖方签发《质量保修期届满确认书》。其他:【/】。备品备件除非买方提交的订单另有说明或要求,与本合同项下货物采购的备品备件有关的事宜依照本条款的约定执行。卖方保证自《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少【十(10)】年内向买方提供买方所需的设备备件,卖方应对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数量提供建议,并保证该建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若卖方决定停止生产某种备品备件,应至少提前【六(6)】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机会购买足够数量的该种备品备件。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备品备件的价格将不高于本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的该备品备件的成交价,折扣率将不低于【50%】,或当时的市场优惠价,取三者最低价。其他:【/】。履约保证(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20】%,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日后的【六十(60)】日止。履约保函应是由买方认可的中国境内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一份受益人为买方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格式见附件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履约保函的提交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税费主管政府部门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向买方所征缴的与本合同的签订及对货物的购买、占有及使用有关的税费将由买方承担并缴纳。主管政府部门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卖方征收的所有税费将由卖方承担并缴纳。主管政府部门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卖方征收的所有税费,按照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由买方代扣代缴的,买方将按有关规定从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预扣并代扣代缴。在中国境外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和/或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将由卖方承担并缴纳。陈述、保证和承诺卖方向买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并且买方向卖方陈述、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该方系有效组建或正当成立;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该方拥有订立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必要能力、资质和授权;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该方未涉及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将会对该方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拥有或将会拥有或者享有或将会享有与为履行本合同而所需的资产相关的适当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其将遵循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其将会在与其各自业务和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相关的所有方面按一位合理审慎的作业者的方式行事。保密双方同意,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合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含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如该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a)在从对方获得前,一方已经掌握且对方不反对披露的信息;(b)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该等信息为公众所知是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除外;(c)一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d)依一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后20年。知识产权卖方确认,卖方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包括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卖方合法拥有/或经合法授权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卖方保证,卖方将采取措施保持上述权利的持续有效,并将积极地对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侵权人采取各种反侵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和行政等公力救济途径、谈判和发送警告等私力救济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打击对卖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因上述货物的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卖方承诺在本合同中所采用的和提供给买方所有和/或使用的全部软件、硬件设备以及技术、方法、手段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产品及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卖方,买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买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因卖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导致侵权的,由卖方承担责任。诚信合规合同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卖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买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pc.com.cn/cnpc/index.shtml)上阅知《中国石油诚信合规手册》内容,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阐明的诚信合规原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及另一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另一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回扣;资助出国、房屋装修;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报销或承担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给予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2)擅自与另一方工作人员就购销等事宜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2)确保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以便真实反映所涉及的业务活动。收到另一方书面要求后【30】日内,一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证明其已采取相关措施。如一方及其工作人员(简称“违规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规方整改,违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整改。因违规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违规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并保证另一方免责;同时,另一方有权视违规方违规程度同时或单独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违规方停止违规行为、要求违规方支付含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等;违规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主动索取或接受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1)以任何形式向另一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2)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另一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3)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4)在另一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其他约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瘟疫、流行性疾病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及政府征用、征收、禁令等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十(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六十(60)】日或【六十(60)】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价格采购或供应货物,则视为该方违约,应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为:(a)如未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则为合同约定价格与违约相对方实际采购价格或购买价格之差额乘以实际采购量之【两(2)倍】;(b)如未执行本合同约定的采购/供应量,则为本合同约定最低采购量或最低供应量与本合同项下实际履约数量之间的差额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之【两(2)倍】。在检验、验收和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解决上述索赔:(a)卖方同意退货并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以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价款退还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b)根据货物质量问题可能使买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日内和/或在买方提出要求之日起10日内修补或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买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卖方应相应顺延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如卖方自接到买方索赔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提出的索赔。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过错方应按以下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继续履行赔偿责任/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a)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迟延交货,每迟延交货一(1)日,按迟延支付部分含税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卖方的发货/交货责任。如果卖方未能在约定的发货/交货期内按时交货,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b)如果迟延交货超过【10】日,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买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当期一年期LPR的【5】倍计算,并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c)若买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方式向卖方支付价款的,按迟延支付部分价款支付违约金。买方承担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逾期支付部分含税合同价款的0.5%。(d)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款的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卖方应付给买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其他:【/】。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做出变更。合同变更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因合同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增减,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相关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a)买方解除合同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卖方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的。卖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诚信合规条款的行为,对买方进行商业贿赂的。卖方延迟交货超过日【10】的。其他约定:【/】。(b)卖方解除合同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买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买方延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超过【180】日的。其他约定:【/】。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并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不影响合同解除前已生效的订单的效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知识产权、结算、保证、保密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通知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卖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箱:【/】收件人:【/】联系人:【】买方:地址:【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电话:【63900094】传真:【/】邮箱:【/】收件人:【/】联系人:【】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a)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b)由传真传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c)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d)由电子邮件发送,以发出通知一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投递对方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收到被通知一方阅后自动回执)的当日。双方的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已签收。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60】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a)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c)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协调解决。在诉讼/仲裁/协调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本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双方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为有效/经双方加盖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与任何第三方。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卖方执1份,买方执3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卖方:买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附件一:订单1.卖方应于【】年【】月【】日前,于【】(交货地点)向买方交付下列货物。序号标的物名 称产地规格型号订单号代码生 产厂 家计量单位单价(元)数量质量标准合理误差备注2.本订单视为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框架买卖合同》的一部分。除非本订单另有约定和说明,《【】框架买卖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均适用于本订单。价格:【】买方签章:【】(公司名称)订单日期:【】附件二:货物明细及技术标准1.1.货物明细表序号物料编码规格型号生 产厂 家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21.2.货物技术参数:执行国家标准;1.3.货物质量要求:执行国家标准;1.4.交付地点: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仓库1.5.交付时间:;1.6.用户信息1.7.其他要求附件三:【】框架买卖合同履约保函格式【】框架买卖合同履约保函编号:【】致受益人【】:鉴于申请人【】(“申请人”)与贵方签订编号为【】的《【】框架买卖合同》(“协议”),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特此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独立担保函,作为申请人履行协议责任的担保,最高担保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在保函有效期内,一经贵方向本行下述营业地址提交加盖贵方公章的本保函复印件以及由贵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贵方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贵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则本行将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后七(7)个银行日内,不挑剔、不争辩、也无须贵方出具申请人相关违约证明,即无条件向索赔通知中指定的贵方名下账户支付贵方在索赔通知中要求的人民币金额,但贵方索赔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担保限额。在向本行提出要求前,本行将不坚持要求贵方应首先向申请人索还上述款项。本行还同意,协议的修改、变更或延期或对合同的任何方面的宽容或原谅,均不得使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减轻担保责任。贵方无须就上述修改、变更或延期或对合同的任何方面的宽容或原谅而通知本行。本保函经本行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行保函专用章后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中约定的《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日后六十(60)日满失效。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益可由贵方转让。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保函原件一份,由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持有并作为索赔依据。保函开立银行(盖章):授权代表(签字):【】营业地址:【】保函开立日期:【】年【】月【】日附件四:《质量保修期届满确认书》格式附件五:《验收合格证书》格式附件六:《确认书》格式附件七:廉洁从业公约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乙方:浙江冠正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预防商业贿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公约。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业务往来环境。(三)严格执行甲方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和反围猎有关要求。(四)严格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业务“六项禁令”》要求。(五)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和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现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纪检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回扣费、中介费、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相关单位投资入股,合伙经营,不得向乙方单位及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五)不得接受、占有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租用乙方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六)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谋取个人私利,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乙方及其他企业和个人。(七)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事项或要求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第三条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一)不得向甲方人员(含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朋友等)提供回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有价证券、股权、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二)不得为甲方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联谊活动、度假、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桑拿、按摩和高尔夫球)。(三)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为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支付应由其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五)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购置或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六)甲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廉洁从业公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乙方及其他人员有违反本廉洁从业公约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外,还将在中石油系统内分别给予通报,限制或禁止与其业务往来处理;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存在违反甲方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和反围猎有关规定且被查证属实的,乙方无条件退出中石油市场。(三)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业务往来活动完成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廉洁从业公约规定的行为,按本公约约定处理。第五条附则本公约作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同时生效。附件1:公开竞价报价响应单(公告编号:)1.报价: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元)到货地点备注合计总价大写:报价为包含所有货物,含增值税、运费及其他所有伴随费用的交货价;2.到货时间:3.报价有效期:4.我公司承诺:完全响应公告编号为所采购物资的各项要求,我公司所提交的全部资质证件和其它文件均真实有效。一旦成交,我公司将按贵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义务。5.其它说明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电话: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公司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此处写吉林石化公司采购物资名称、公告号)的谈判,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特此声明。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吉林石化公司2026年预紧器框架采购招标技术文件*一、投标人业绩要求1.投标人业绩:统计时间范围: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国内石化装置使用至少3000件(个/套)螺栓预紧器的业绩,且使用时间至少4年。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内容需体现采购数量、产品名称。提供使用效果证明材料至少1份,证明材料需加盖使用单位机动部门公章,明确应用效果,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人电话,无法联系确认的视为未提供合格的应用证明。备注:本次招标的标的物为预紧器(预紧碟簧,平型防松垫圈,弹簧垫等类似型式的防松均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内),不要求投标人产品名称与标的物名称完全一致,但要求该部件与螺栓之间为螺旋上升形式配合预紧,并有楔形锁紧增强防松功效,能保证在温差波动,压力升降及振动的情况下作用在螺栓上的预紧力变化较小,防松效果不受影响。只要是能够实现此功能且成功应用过的产品均符合业绩要求。2.在投标文件中以表格形式真实列举,后附有效销售合同,及发票,若合同复印件中不能表示出上述相关数据,需提供其技术协议或图纸复印件清晰表示出上述相关数据要求,否则视为无效业绩。3.有效证明文件内容:并提供使用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准备好原始凭证备查,质询时不能提供原始凭证者视为无效业绩。*二、交货周期表序号物资名称单位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1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0 M20*2.5mm /φ34*30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160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每月按照工厂实际计划需求供货,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物资一周内到货。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2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4 M24*3mm /φ37*39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16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3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7 M27*3mm /φ46.5*42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75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4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0 M30*3mm /φ52*47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7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5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3 M33*3mm /φ57*49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5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6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6 M36*3mm /φ62.5*54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5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7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42 M42*3mm /φ66*64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5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8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2 7/8"/φ33*38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109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9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6-1 M36*3mm /φ62.5*54mm GH2132 PYD420150 原厂件4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0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3-1 M33*3mm /φ57*49mm GH2132 PYD420150 原厂件7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1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24-1 M24*3mm /φ37*39mm GH2132 PYD420150 原厂件12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2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48-1 M48*3mm /φ75*70mm GH2132 PYD420150 原厂件10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3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39 M39*4mm /φ47*56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10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4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48 M48*3mm /φ75*70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5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15炼化辅助设备配件 预紧器 BSKNUT-052 M52*3mm /φ90*74mm 42Crmo PYD420150 原厂件40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注: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供应商在1周内与工厂进行交流,签订技术协议,与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三、拟采用评标方法评审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四、技术要求1、符合招标功能的产品说明(介绍)资料,并提供符合招标条件的产品名称(即中标后供货产品名称),提供根据甲方提供的设备技术和运行参数进行计算的螺栓紧固方案。乙方根据方案要求设计和选用适合的专用工具和预紧器,并对其制造的预紧器性能和质量负责。2、产品适用工况:预紧器广泛使用在石油化工装置的高温,高压法兰连接,换热器浮头,反应器人孔等,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温度和压力波动的部位。适用温度范围200℃-1000℃。3、预紧器需满足以下要求:(1)预紧力离散性小于10%(2)拧紧系数小于1.15(3)扭矩系数为0.11正负5%(4)楔形设计永不松动4、预紧器产品特点:(1)螺栓在拧紧过程中,无偏载力;(2)螺栓拧紧后,无整体螺杆扭剪应力:(3)扭矩系数稳定,扭矩转换预紧力精确(4)预紧力保持率高达97%,实现永不松动(5)自反力结构设计,作用力矩与反作用力矩同轴作用,螺栓在螺孔中心被垂直拉拧预紧,安装过程,螺栓不会依靠螺孔。(4)产品标准:材质符合ASTMF3394/F3394M-2020、GB/T3098.4-2000、GB/T3098.2-2025等标准;5、材质:2025年预紧器框架采购的预紧器材质为42Crmo和GH2132。6、接到工厂实际需求计划后,甲方负责提供使用预紧器的设备技术参数。*五、出厂资料5.1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等出厂资料三套。*六.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交货方式:卖方送货。交货时间:2026年1月18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买方实际通知时间)。交货地点:中油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各供应站或买方所在项目指定地点。*七.质保期与售后服务7.1设备质保期为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在质保期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7.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进行计算并提供螺栓紧固方案,并进行现场安装。7.3乙方负责安装前所有安装机具到位,乙方对甲方更换的密封垫以及法兰密封面进行确认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安装,乙方完工后向甲方提供每个法兰紧固记录数据。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公司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此处写吉林石化公司采购物资名称、公告号)的谈判,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特此声明。竞价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附件1:公开竞价报价响应单(公告编号:)1.报价: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元)到货地点备注合计总价大写:报价为包含所有货物,含增值税、运费及其他所有伴随费用的交货价;2.到货时间:3.报价有效期:4.我公司承诺:完全响应公告编号为所采购物资的各项要求,我公司所提交的全部资质证件和其它文件均真实有效。一旦成交,我公司将按贵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义务。5.其它说明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电话: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工程建设承包商、服务商(以下统称“三商”)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健全惩戒约束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公司、驻中国石油纪检监察组、所属企业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三商”黑名单管理。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商”是指为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有偿提供物资、工程、服务的各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三商”在与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实后被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采取相关惩戒措施的“三商”名单的统称。第四条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过惩相当;(二)慎重评判、严肃处理;(三)分级管理、规范操作;(四)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第五条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分为集团公司级、企业级两级。原则上,集团公司总部和专业公司管理的“三商”触发黑名单情形的应纳入集团公司级黑名单,所属单位直接管理的“三商”触发黑名单情形的应纳入企业级黑名单。所属单位直接管理的“三商”触发黑名单情形并造成重特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评估后可纳入集团公司级黑名单。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工程和物装管理部是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信息共享管理;(四)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公司和驻中国石油纪检监察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管理范围内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的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本部门或本专业业务管理范围内“三商”黑名单的收集整理、组织认定、纳入移除及信息发布;(三)对拟纳入本部门或本专业业务管理范围内黑名单的“三商”提出的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回复;(四)负责整理保管本部门或本专业业务管理范围内“三商”黑名单相关原始资料、辅助材料以及过程记录;(五)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或本专业业务管理范围内“三商”黑名单管理工作。第八条所属单位负责企业级“三商”黑名单的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三商”黑名单收集整理、组织认定、纳入移除及信息发布;(三)对拟纳入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黑名单的“三商”提出的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回复;(四)负责整理保管本单位“三商”黑名单相关原始资料、辅助材料以及过程记录。第九条中国石油物资采购中心(招标中心)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和物装管理部授权,开展“三商”黑名单相关工作。集团公司招标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招标活动中的“三商”黑名单的认定和惩戒等相关工作。第三章情形与范围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三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认定、审批等程序后,纳入“三商”黑名单:(一)严重违法违规被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三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三商”及其人员或我方单位及人员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有关规定,引发一般A级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A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一般A级及以上环境违法违规事件、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过程中提供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等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出借、转让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五)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向有关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安排有关人员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受到处理的;(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无正当理由拖延交付时间、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采购价格等,对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造成非计划停工、停产,直接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或拒绝执行已达成协议的;(七)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八)有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或其他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情形的;(九)违反保密义务,泄露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给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十)其他给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第十一条经认定后纳入黑名单的“三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在惩戒期内在其他法人企业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该其他法人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集团公司物资、工程、服务等其被惩戒范围内的采购活动。第十二条纳入黑名单评审认定时,认定单位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明确具体限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物资品种、项目类型或服务种类等。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实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原则,惩戒处理措施适用于全集团。企业级“三商”黑名单由所属单位在限定范围内实施惩戒处理,原则上适用于本单位。第四章程序与追溯第十四条“三商”黑名单认定按照信息收集、信息核实、认定审批、信息发布的程序执行。(一)信息收集。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驻中国石油纪检监察组、所属单位收集本单位“三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提出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或证明资料存档。(二)信息核实。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驻中国石油纪检监察组、所属单位采取约谈、书面、现场等形式对本单位管理的“三商”进行信息取证、核实并作出认定,告知申诉渠道和期限。对“三商”提出的申诉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三)认定审批。对应纳入企业级“三商”黑名单的,所属单位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纳入,报集团公司工程和物装管理部备案。对应纳入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的,“三商”黑名单经所属单位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或专业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或专业公司组织认定其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三商”黑名单,经总部相关部门或专业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并报集团公司工程和物装管理部备案。(四)信息发布。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将本单位管理的“三商”黑名单信息在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涉及保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三商”黑名单信息发布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和项目关键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描述、惩戒范围、执行起止期限、发布单位等。第十六条“三商”黑名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追溯期为3年,自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根据本办法执行惩戒措施。特殊情形的追溯期认定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惩戒与应用第十七条“三商”黑名单惩戒处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认定、谁发布,谁惩戒、谁监督”的原则,由“三商”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第十八条“三商”黑名单惩戒期限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分为3年和5年。对触发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惩戒期一般为3年,其中对于触发本办法第十条(一)(五)款中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商业贿赂累计折合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或第十条(二)款中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环境违法违规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惩戒期应为5年。对于触发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五)款规定情形,已于核实调查阶段被暂停交易资格的“三商”,核实调查阶段已停用的时间应计入惩戒期。本办法施行前已被给予永久惩戒处理的“三商”,原则上自动给予5年惩戒期,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算。第十九条“三商”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惩戒期结束且在惩戒期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三商”,可向原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原认定单位参照认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将“三商”从黑名单中移除。惩戒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三商”,自动延长惩戒期,直至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方可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第二十条“三商”黑名单违法违规事项按照违法违规数量和对应项目数量进行认定,即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在同一项目出现认定为一次,不同违法违规事项在同一项目出现认定为多次,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在多个项目出现认定为多次。当同一“三商”多例违法违规处理结果同时出现时,可采取将3年惩戒期升级为5年或将“三商”黑名单从企业级升级为集团公司级等措施加重惩戒。第二十一条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商”黑名单的实施,实时查询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信息。所属单位应积极应用数智化技术手段,完善“三商”黑名单信息收集、发布和应用等系统功能,实现“黑名单”全流程在线监管,与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实现联动监督,并在物资、工程、服务等采购、招标、合同执行等环节中应用。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应取消黑名单内的“三商”参与规定范围内的选商资格。正在参与投标、谈判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应认定其不具有相关资格。已经完成定商活动的,不予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不再继续签订合同。招标及采购单位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上述要求。已经签订或仍有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暂停或终止合同执行,暂不具备暂停或终止条件的,应参照相关单位认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二十三条参与选商的“三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何一方在“三商”黑名单内的,该联合体不得参与本次选商。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对已完成合同签订“三商”的惩戒处理不替代在合同项下“三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形下,集团公司选商活动必须对“三商”黑名单处理结果作出调整的,应参照相关单位认定程序申请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六条针对“三商”在抢险救灾、应急保供、国产化攻关、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在问题核实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视情况减轻处理。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工程和物装管理部会同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专业公司、驻中国石油纪检监察组对所属单位“三商”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规行为的,按照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经司法机关认定的“三商”行贿人处理,驻中国石油纪检监察组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对于与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存在业务往来的“三商”范围外的各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应参照本办法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和物装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油工程物装〔2023〕53号)同时废止。附件:“三商”黑名单信息发布模板附件“三商”黑名单信息发布模板单位名称(盖章):序号“三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信息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信息项目关键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信息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描述限制交易范围执行起止时间发布单位例*********为避免侵犯因私,身份信息可隐藏中间4位***为避免侵犯因私,身份信息可隐藏中间4位***为避免侵犯因私,身份信息可隐藏中间4位***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集团公司级202*年*月—202*年*月**填表人及联系方式:填表日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投标行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诚信自律,优化营商环境,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公司,所属企业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所属单位)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境外项目所在国法律、项目协议、公司章程对投标人失信行为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失信行为,是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人是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适用于本办法中关于投标人的规定。第四条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二)审慎评判、严肃处理;(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第五条投标人失信行为记录纳入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的年度评价管理。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工程和物装管理部是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的归口部门,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投标人失信行为信息发布工作;(三)负责处理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工作。第七条所属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二)负责投标人失信行为的核查认定、信息发布以及惩戒处理等工作;(三)负责投标人失信行为异议管理;(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投标人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五)协调处理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第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专业机构负责投标人失信行为的资料收集、初步认定、告知和信息提报。集团公司招标中心负责总部授权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第九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失信行为进行判定,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第三章失信行为的分级分类和记分第十条集团公司对投标人失信行为实施分级分类和量化积分管理。第十一条投标人失信行为分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干扰招标、不当异议、中标违约和其他失信行为等六类:(一)弄虚作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提供、使用虚假资料或信息投标等行为;(二)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谋取中标排斥其他投标人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等行为;(三)干扰招标: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破坏招标工作秩序等行为;(四)不当异议:异议提起人缺乏事实依据或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进行异议,或在处理异议过程不配合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相关部门取证等行为;(五)中标违约: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行为;(六)其他失信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第十二条根据投标人失信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从轻到重将失信行为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第十三条投标人失信行为量化记分包括基础分和加重分两部分。基础分为失信行为等级对应的固定分值,从轻到重分别为1分、2分、4分、8分、10分;加重分是在基础分上视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增加的分值,分值区间0~2分(以0.5的倍数记分)。基础分和加重分之和为该次失信行为的失信记分,有效期三年(投标人失信行为分类、分级与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第十四条同一投标人记分有效期内的所有失信记分累加,为该投标人的失信积分。同一次失信行为涉及多个投标人的,应对涉及的多个投标人分别记分。同一投标人在同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不同失信行为分别记分,不同标段(包)的失信行为分别记分。同一投标人在失信行为记分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一种失信行为,基础分应双倍记分。第四章失信行为的认定与信息发布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专业机构应在发现投标人失信行为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失信行为认定与信息发布程序。第十六条投标人失信行为信息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失信行为证据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二)失信行为初步认定并记分;(三)失信行为告知(告知函见附件2);(四)异议处理(如有);(五)失信行为发布信息提报;(六)失信行为核查认定(审核表见附件3);(七)信息发布。第十七条投标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失信行为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第十八条投标人失信行为信息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第十九条投标人失信行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失信行为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具体描述、适用的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有效期、发布人等(信息发布记录表见附件4)。第二十条失信行为惩戒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算,有效期满该项失信行为记录自动失效。第五章失信行为惩戒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失信行为人的惩戒以失信积分为基础,惩戒措施包括失信加价或扣分、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失信行为人积分以开标当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条款,对投标的失信行为人予以惩戒。第二十三条失信加价。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将失信积分折算为失信加价,计入评标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第二十四条失信扣分。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将失信积分折算为失信扣分计入商务分值,失信分权重不低于商务分值的10%。计算公式如下:第二十五条暂停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达到8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半年;失信积分达到9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一年;失信积分达到10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记分继续执行。第二十六条取消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超过10分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三年。列入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第二十七条受到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在其他法人或组织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该法人或组织参与所属单位投标应受到同等惩戒。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八条工程和物装管理部对所属单位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按照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对投标人失信行为隐瞒不报的;(二)违反规定改变失信行为信息的;(三)串通或协助投标人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四)更改、销毁或泄漏失信行为重要证据信息的;(五)在失信行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收受贿赂的;(六)对失信行为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和直接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活动失信行为管理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工程和物装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中油物装〔2019〕144号)同时废止。附件:1.投标人失信行为分级分类与记分标准2.投标人失信行为审核表3.投标人失信行为告知函4.投标人失信行为信息发布记录表附件1投标人失信行为分级分类与记分标准序号类别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行为等级失信记分标准基础分加重分弄虚作假SX-T-XJ-01-B投标人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严重80~2SX-T-XJ-02-B投标人将资格、资质证书等出借、出租、转让他人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图章、图签。严重80~2SX-T-XJ-03-B投标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者许可证件等。严重80~2SX-T-XJ-04-B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票据或业绩等。严重80~2SX-T-XJ-05-B投标人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证书、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严重80~2SX-T-XJ-06-B投标人协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虚假招标。严重80~2SX-T-XJ-07-B投标人在有关部门处理异议、对投标人中标履约能力考查及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严重80~2SX-T-XJ-08-X投标人发生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具体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等级并记基础分0~2串通投标SX-T-CT-01-B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严重80~21SX-T-CT-02-B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约定中标人。严重80~21SX-T-CT-03-B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严重80~21SX-T-CT-04-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严重80~21SX-T-CT-05-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严重80~21SX-T-CT-06-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严重80~21SX-T-CT-07-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严重80~21SX-T-CT-08-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关键信息或资料相互混装。严重80~21SX-T-CT-09-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严重80~21SX-T-CT-10-B开标前,投标人从招标人处获取其他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关信息。严重80~21SX-T-CT-11-B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严重80~22SX-T-CT-12-B投标人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要求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严重80~22SX-T-CT-13-B投标人按招标人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严重80~22SX-T-CT-14-B投标人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要求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严重80~22串通投标SX-T-CT-15-B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开标后不告知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严重80~22SX-T-CT-16-B经信息化数据分析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计价锁号相同或MAC地址相同。严重80~22SX-T-CT-17-B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谋求中标排斥其他投标人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严重80~22中标违约SX-T-WY-01-C中标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影响其履约能力而不告知招标人。较重40~22SX-T-WY-02-B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严重80~22SX-T-WY-03-B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严重80~22SX-T-WY-04-C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拖延合同签订。较重40~23SX-T-WY-05-B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严重80~23SX-T-WY-06-B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严重80~23SX-T-WY-07-C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较重40~23SX-T-WY-08-X投标人中标后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根据具体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等级并记基础分0~23干扰招标SX-T-GR-01-E投标人打听应保密的招标相关信息。较轻10~23SX-T-GR-02-E投标人私自向第三方泄露招标文件中涉及招标人秘密信息。较轻10~23SX-T-GR-03-D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撤销投标文件。一般20~23SX-T-GR-04-C投标人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明显低于成本价等的异常低价竞标。较重40~23SX-T-GR-05-C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不及时告知招标人。较重40~23SX-T-GR-06-C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等状态不及时告知招标人。较重40~24SX-T-GR-07-C投标人干扰开标、评标工作正常秩序。较重40~24SX-T-GR-08-C投标文件出现同项目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信息的。较重40~24SX-T-GR-09-B投标人用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诋毁、阻止或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严重80~24SX-T-GR-10-B投标人用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诋毁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严重80~24SX-T-GR-11-B投标人以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谋取中标。严重80~24干扰招标SX-T-GR-12-B投标人通过行政审批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指定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形。严重824SX-T-GR-13-C在调查异议有关情况时,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较重40~24SX-T-GR-14-X投标人发生的其他干扰招标工作的失信行为。根据具体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等级并记基础分0~24不当异议(投诉)SX-T-YT-01-D没有必要的证据,仅凭主观臆断提出异议的。一般2/4SX-T-YT-02-C6个月内达到2次及以上,或一年累计3次及以上无效异议的,包括对投标人失信行为信息的异议。较重4/5SX-T-YT-03-C不按规定的时限或程序提出异议的。较重40~25SX-T-YT-04-C对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无新事实证据重复提出的。较重40~25SX-T-YT-05-B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投标人假冒他人名义提出异议。严重80~25SX-T-YT-06-X投标人发生的其他恶意异议行为。根据具体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等级并记基础分0~25其他SX-T-QT-01-X投标人发生的其他失信行为。根据具体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等级并记基础分0~25以上六类失信行为造成以下结果的,直接认定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失信行为代码最后一位为A5SX-T-TB-01-A给招标人造成10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特别严重10/5SX-T-TB-02-A导致招标项目延期,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特别严重10/5SX-T-TB-03-A给招标人信誉、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特别严重10/5SX-T-TB-04-A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特别严重10/附件2投标人失信行为告知函投标人名称:贵公司(单位)在xx所属企业xx项目(招标编号)招标过程中,具有(失信行为描述)失信行为,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惩戒,记xx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或规定形式提出异议,视为贵公司(单位)对该失信行为的认定无异议。特此函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专业机构(加盖公章)年月日附件3项目名称提交单位提交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失信行为人情况失信行为人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其他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失信行为情况具体行为描述及证据描述失信类别适用失信行为代码基础分加重分相关证据资料列表(有关证据资料需附后)所属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意见:签字: 年 月 日投标人失信行为审核表附件4投标人失信行为信息发布记录表序号失信行为人名称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⑤项目名称失信行为具体描述适用的失信行为代码及描述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有效期发布人1 2 3 ……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预紧器 炼化辅助设备配件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