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修复工程招标公告(江门市新会区地方公路服务中心2026)
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采购计划编号:440705-2026-00005
预算金额:2118068.0000
采购品目:公路工程施工
代理机构: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项目经办人:陈仕源
项目负责人:何达宏
项目概况
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01月20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0705-2026-00005
项目名称: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118,068.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
采购包预算金额:2,118,068.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公路工程施工
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2,118,068.00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分支机构投标的,相关材料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提供均可。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5年1月至今任意月份的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分支机构投标的,相关材料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提供均可。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作出承诺(承诺格式自拟)。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5)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外建筑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信息(信息打印件)以备审查。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6年01月09日 至 2026年01月16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6年01月20日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五、开启
时间: 2026年01月20日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为远程电子开标,无须到现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88696588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5.其他要求见磋商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江门市新会区地方公路服务中心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南13号交通大厦
联系方式:0750-63963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17号9楼
联系方式:0750-35504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小姐
电话:0750-3550408
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2026年01月09日
相关附件:
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磋商文件(2026010909).zip
工程量清单.zip
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施工图设计.pdf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pdf
广东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编号:440705-2026-00005采购项目编号:440705-2026-00005项目名称: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采购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公路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第1页-第一章磋商邀请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地方公路服务中心的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一.项目概述1.名称与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采购计划编号:440705-2026-00005采购项目编号:440705-2026-0000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2,118,068.00元2.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采购包预算金额:2,118,068.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是否允许进口产品1-1公路工程施工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1(项)详见第二章否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合同分包:不允许合同分包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工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分支机构投标的,相关材料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提供均可。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5年1月至今任意月份的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分支机构投标的,相关材料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提供均可。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作出承诺(承诺格式自拟)。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3)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5)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外建筑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信息(信息打印件)以备审查。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售价:免费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自响应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日历日)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六.本项目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第2页-名称:江门市新会区地方公路服务中心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南13号交通大厦联系方式:0750-639637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17号9楼联系方式:0750-355040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小姐电话:0750-35504084.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云平台联系方式:020-88696588开标评标服务专线:020-88696599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第3页-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近年来,随着江门大道全线贯通后,交通流量逐渐增长,路面载重车辆持续上升,导致局部道路损坏严重;经过调查发现部分路段存在沉陷、波浪拥包、跳车、龟裂、纵横向裂缝等病害,影响行车安全及舒适性。为改善行车条件,对上述沥青路面损坏路段进行道路修复设计。需满足的要求:修复江门站周边主道、江门大道东甲立交至虎坑大桥段及银鹭大道路段的沥青路面,总修复面积约20000平方米。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1.主要商务要求标的提供的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工标的提供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以合同为准)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30%,自签订工程合同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2期:支付比例67%,交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3期:支付比例3%,采购人从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成交供应商可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后付清工程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6个月)满并复检质量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成交供应商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或保证保险)给成交供应商,无息退还。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需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验收要求1期: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履约保证金不收取其他其他商务需求参数编性号质内容明细内容说明1其他要求1.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时要考虑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填报的单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所有合价和总价取整数,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报价文件。2.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118068元,其中安全生产费为31177元。磋商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的最高限价,安全生产费、暂列金额及暂估价包含在最高限价内,磋商报价也必须包含该部分费用,且不得参与竞争,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2.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所属行业技术要求1公路工程施工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项1.002,118,068.002,118,068.00建筑业详见附表一附表一: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第4页-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1、工程质量目标: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质量评分:大于等于75分;质量等级: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质量评分:大于等于75分;质量等级:合格。2、工程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期内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人员设备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谈判之前,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项目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设备,经采购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拟派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资格。3施工要求:1、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广东省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2、成交供应商应在发出成交通知后2日内进场,并在进场2天内上报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应急方案、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和施工质量控制及保修服务方案。3、成交供应商在进场后2天内,必须对采购人提供的正式图纸进行详细审查,并提交书面的审图意见。审图意见经设计单位书面回复后,作为图纸的修改意见或补充要求。4、成交供应商必须充分考虑到工程施工的特殊情况和施工噪音控制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5、施工前做好交通疏导,疏导方案须经交警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6、施工作业时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应通过标志或指挥人员对施工路段进行交通引导和管理。7、江门大道作为区域重要交通干道,日常车流量居高不下。若在白天实施本工程施工,将引发道路严重拥堵,进而影响沿线交通秩序与群众出行便利。为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交通的干扰,本工程计划采用夜间施工。8、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应通过国家3C认证或符合国家相关的生产规范。9、其他未尽事宜应按交通部部颁有关标准、规范的相应条文执行。4材料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注明所有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必须满足设计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5质量保修:工程保修期为:自本项目实际交工日期之日起计算6个月。若发现质量问题,经修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保修期应予顺延。6保修要求: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响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修。(1)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如工程非因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承诺全额免费包维修、包更换或退换、包安装、包调试、包正常运行;如确属采购人人为原因损坏,亦须无条件维修、更换或退换、安装、调试并确保正常运行,但采购人应给予合理费用。(2)有偿保修服务期内而需要维修或维护的,成交供应商仍应按本条约定的时间派员检查与维修,并确保优质服务和质量合格且能正常运行。有关修复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但成交供应商应给予最优惠价格。7工程变更:1、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发现磋商报价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量等情况,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并且该费用在结算时不再另行支付;2、施工图纸外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经各方共同签证后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按实结算。(1)若增加的工程量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单价,套用投标工程量清单单价编制工程变更报告,结算时再根据粤交基函[2019]1302号计取材料价差,最终结算以审定为准;(2)若增加的工程量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无单价的则参照采购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选用的有关定额及补充的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采用的月份信息价编制预算,并在上述预算价的基础上按本合同段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总价较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变更工程价格。上述“信息价”指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中的项目施工所在地区材料信息价(如无相应信息价,由采购人另行确定)。8工程结算时按交通部2018年第86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3832-2018)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第5页-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或被拒绝。请注意: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中并取得回执,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响应无效。一、名词解释1.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磋商小组成员。2.采购人:本项目是指江门市新会区地方公路服务中心,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3.供应商:是指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完成本项目响应登记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4.“磋商小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的或磋商小组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供应商。6.磋商文件:是指包括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7.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响应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8.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同时生成的同一版本的备用响应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备用标书”的文件)9.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资质,具备承担因数字证书原因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的能力,且在广东省内具有数量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10.“全称”、“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及“公章”: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全称”或“公司全称”的应在对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涉及“加盖单位公章”和“公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的数字证书并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11.“投标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应在投标(响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12.“法定代表人”: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13.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二、须知前附表-第6页-本表与磋商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采购包情况本项目共1个采购包2开启方式远程电子开标3评审方式现场电子评标(供应商应当审慎标记各评审项的应答部分,标记内容清晰且完整,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4评审办法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5报价形式采购包1:总价6报价要求各采购包报价不超过预算总价7现场踏勘否8响应有效期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9响应保证金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响应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响应保函提交方式: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凭证,成功出函的等效于现金缴纳响应保证金。10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家数采购包1:3家11成交供应商家数采购包1:1家12有效供应商家数采购包1:3家此人数约定了开启与评审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启、不得评审或直接终止采购。13项目兼投兼中(兼投不兼中)规则无:-14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15代理服务费收取。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工程类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成交)金额为计费额计算。16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17响应文件要求一、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1份(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2)非加密电子版文件U盘(或光盘)0份,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必须完全一致。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使用情形:当无法使用CA证书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电子响应文件开标解密时,供应商须在代理机构指引下启用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二、纸质投标文件(代理机构自行选择):(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0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0份。纸质投标文件应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递交的纸质文件需密封完好,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分别封装。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使用情形:当项目采购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电子投标文件评标时,代理机构可根据云平台发布的通知指引,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纸质投标文件评标。在电子投标文件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因供应商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而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18其他其他,1、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时要考虑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填报的单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所有合价和总价取整数,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报价文件。2、本项目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按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19开标解密时长30分钟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2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1: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专门预留三、说明1.总则本磋商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是以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磋商。2.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3.进口产品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4.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5.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应符合以下规定: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响应,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5.3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项目响应,录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进行联投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联合体协议书签署方一致。对于需交响应保证金的,以牵头方名义缴纳。5.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5.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第7页-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关联企业响应说明6.1对于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6.2对于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7.关于中小微企业响应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响应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8.纪律与保密事项8.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8.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响应价格、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8.3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8.4获得本磋商文件者,须履行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磋商文件用作本次响应以外的任何用途。8.5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8.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询价小组披露。8.7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9.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9.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9.2除非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货币单位:元。10.现场踏勘(如有)10.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0.2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10.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四、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4.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五、响应要求1.响应登记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并点击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2.响应文件的制作2.1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供应商承担。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请充分考虑设备、网络环境、人员对系统熟悉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响应文件制作、提交时间,建议至少提前一天完成制作、提交工作。2.2供应商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响应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响应文件和电子备用响应文件。所有响应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关于电子磋商报价说明如下:(1)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首轮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磋商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2)磋商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3)磋商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2.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响应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电子响应文件。2.4供应商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采购包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2.5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2.6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2.7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第8页-报价。2.8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9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代理机构,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3.响应文件的提交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将电子响应文件成功完整上传到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且取得响应回执。时间以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已上传响应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3.2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3.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响应文件未完整上传并取得响应回执的。(2)响应文件未按响应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3)响应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4.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4.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并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4.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响应文件。5.响应文件的解密到达开启时间后,供应商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启解密,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6.响应保证金6.1响应保证金的缴纳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缴纳要求缴纳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如采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从供应商基本账户递交,由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请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至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到账情况以开启时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查询的信息为准。如采用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响应保函、响应保证保险函等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保函或响应保证保险函须开具给采购人(保险受益人须为采购人),并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样效力。注意事项: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启或评审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6.2响应保证金的退还:(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采购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备注: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7.响应有效期7.1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7.2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响应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响应供应商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响应供应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8.样品(演示)8.1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8.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8.3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9.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9.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9.2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9.3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9.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9.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六、磋商、评审和结果确定1.响应文件的开启1.1开启程序工作人员按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供应商名称、解密情况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开启分为现场电子开启和远程电子开启两种。采用现场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启,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U盘前往开启现场。-第9页-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开启时,供应商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各供应商在参加开启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如在电子开启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响应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响应。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将被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1.2异议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1.3开启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响应无效处理(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3)如需使用备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2.评审(详见第四章)3.成交3.1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成交结果,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结果公告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除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没有成交的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3.2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结果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成交。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终止公告: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七、询问、质疑与投诉1.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响应邀请函》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质疑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4)提出质疑的日期。2.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6质疑联系方式如下:质疑联系人:张小姐电话:0750-3550408传真:/邮箱:935500899@qq.com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17号9楼邮编:5290003.投诉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名称: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监督检查股(政府采购股)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尚志街4号电话:0750-6668041邮编:529100传真:八、合同签订和履行1.合同签订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2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10页-1.3合同条款中应规定,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1.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2.合同的履行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第11页-第四章评审一、评审要求1.评审方法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2.评审原则2.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2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3.磋商小组3.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2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统一对外发布。(2)对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3)不得收受响应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4)全体评委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5)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4.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4.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4.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4.7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加盖该项目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响应:(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6.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磋商文件其他响应无效条款。7.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8.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供应商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9.价格修正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1)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响应处理;(5)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响应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供应商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1.节能、环保要求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为准。-第12页-2.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序号情形适用对象价格扣除比例计算公式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说明: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三、评审程序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性审查表》(附表一)和《符合性审查表》(附表二)的内容逐条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只要不满足《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对响应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决定。磋商小组对各磋商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响应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磋商小组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及时告知报价当事人。表一资格性审查表: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序号资格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分支机构投标的,相关材料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提供均可。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5年1月至今任意月份的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分支机构投标的,相关材料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提供均可。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作出承诺(承诺格式自拟)。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8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9项目负责人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10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外建筑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信息(信息打印件)以备审查。11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表二符合性审查表: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序号评审点要求概况评审点具体描述1响应承诺函响应承诺函已提交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具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代表证明书(如授权时适用)。注: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有授权还须提供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3磋商报价磋商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4响应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5其他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响应文件澄清2.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供应商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启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供应商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若因供应商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第13页-内容。2.2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3.磋商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或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最后报价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4.3除法规规定的特殊性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5.详细评审采购包1(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构成商务部分40.0分技术部分40.0分报价得分20.0分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8.0分)对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综合评审。优: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得8分。良: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经济、安全、基本可行,得6分。中:施工总体安排比较合理,运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建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得4分。差: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不合理;或对施工难点无建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不可行,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8.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综合评审:优:供应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详尽合理,包含且不限于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操作性强、满足施工要求,对进度计划保障提出合理解决,且切实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8分;良:供应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详尽合理,但不全面,未能完整包含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操作性强、满足施工要求,对进度计划保障提出合理解决,切实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6分;中:供应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但不全面,未能完整包含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操作性强、满足施工要求,有对进度计划保障提出合理解决,且存在脱离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4分;差:供应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性存在瑕疵,方案不全面,未能完整包含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未对进度计划保障提出合理解决,且存在脱离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应急方案(8.0分)对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优: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方案,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预案最详细,得8分。良: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方案,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一般能满足要求,得6分。中: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方案,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基本满足要求,得4分。差: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方案,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较差,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8.0分)对供应商提供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综合评审。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采用规范准确、清晰,得8分。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且具体、完整的措施,得6分。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得4分。差:安全文明、环保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施工质量控制及保修服务方案(8.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质量控制及保修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优:供应商施工质量控制及保修服务方案详尽合理,包含且不限于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保修服务计划、保修服务人员力量、保修响应时间等,操作性强、满足项目要求,对质量保障难点、重点要求提出合理解决,且切实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8分;良:供应商施工质量控制及保修服务方案详尽合理,但不全面,未能完整包含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保修服务计划、保修服务人员力量、保修响应时间等,操作性强、满足施工要求,对质量保障难点、重点要求提出合理解决,切实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6分;中:供应商施工质量控制及保修服务方案合理,但不全面,未能完整包含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保修服务计划、保修服务人员力量、保修响应时间等,操作性强、满足施工要求,有对质量保障难点、重点要求提出合理解决,且存在脱离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4分;差:供应商施工质量控制及保修服务方案合理性存在瑕疵,方案不全面,未能完整包含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保修服务计划、保修服务人员力量、保修响应时间等,未对质量保障难点、重点要求提出合理解决,且存在脱离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商务部分类似工程业绩(20.0分)提供2021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完成过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公路工程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5分,最高得20分。注:须同时提供项目业绩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扫描件(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名称、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双方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及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相关信息均不得分。拟投入人员(20.0分)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8分,具有工程类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2、拟派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除项目负责人)中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每个得3分,具有工程类助理工程师职称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12分。注:提供上述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相关信息均不得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20.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6.汇总、排序采购包1:-第14页-评审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由谈判小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谈判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谈判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以核心产品为准。多个核心产品的,有一种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谈判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谈判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7.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1)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2)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3)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响应、串通响应、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响应的。(4)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第15页-第五章合同文本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江门大道龙湾至虎坑大桥及银鹭立交至银鹭大桥路段路面修复工程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包括: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的第四章第二节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公路服务中心地址:邮政编码: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2.10试验人:/地址:邮政编码:4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6个月,其中绿化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个月。5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3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6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74.6.3(1)需缴纳违约金金额:项目经理1万元/人次,总工程师1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0.5万元/人次。8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9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10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个月内。1111.3(2)如顺延合同工期在3个月及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如顺延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11.3(2)4)仅对超出3个月以上部分进行补偿。13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0元/天14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5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6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713.11优质优价价款:合同工程量清单第100章~700章合计金额的/%(含税金)1815.4.4.2应急抢险工程变更金额确定原则:☑变更金额=审批的变更预算□变更金额=审批的变更预算×(1-中标下浮率)19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20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约定的原则处理☑合同期内不调价2117.1.7路面备料款的暂.定计量和支付:计量数量:以承包人实际进场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验收确认数量的/%计。22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23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24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25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26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27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否28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份29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份30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5份31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32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3319.7(1)保修期:自本项目实际交工日期之日起计算6个月。34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4.0‰;35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3621.1.1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37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825.4结算单元按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质量中间验收,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过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签认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过程结算的费用项,最高支付金额不宜超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的97%,过程结算后方可支付剩余金额。完工结算率低于30%的合同段,在后续计量支付中可暂扣10%的工程进度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合同条款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执行。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第1.1.2款细化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9目~第1.1.2.11目:1.1.2.9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是发包人派出到合同段执行发包人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的现场管理人员。1.1.2.10试验检测中心承包人(试验人):受发包人委托实施本合同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抽检,以及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现场管理。-第17页-1.1.2.11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及科研单位:受发包人委托实施本合同工程监测、风险管理及科研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10目:1.1.6.10首件工程认可制:简称首件制,指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承包人从满足要求的试件中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从程序报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并作为施工(批量生产)的依据,使施工(批量生产)过程中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杜绝施工(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工艺过程,一律不得批量应用。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6.3图纸的修改本项补充: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所有设计修改必须经设计单位认可及发包人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22.1款处理。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承包人须组织相关技术工作人员对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发现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发现的有关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差错、遗漏或缺陷通知监理人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针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差、错、漏等问题,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提出,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设计工程量核查,统一作为一次变更处理。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承包人应主动协助发包人做好本合同段范围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管线迁改工作。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施工的,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8其他义务本款补充:(1)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2)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3)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3.1.1(6)本项细化为:(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增加以下内容:监理人关于本合同段工程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送监理人。监理人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以及与费用有关的指令,均需事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第3.1.2项补充:除本合同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外,如果监理人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本条增加第3.6款和第3.7款:3.6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风险管理单位的关系3.6.1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同意计量。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开展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6.2本项目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发包人管理和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承包人违约金;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3.7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3.7.1发包人代表根据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项目管理和控制职责,具体职责和权限由发包人另行明确。3.7.2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的现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等进行检查和督导,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2依法纳税本项补充:省、市和地方有关单位要收取的税费和规费(包括但不限于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堤围防护费等),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及总价中,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并承担所需费用。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标准化管理指南》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案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开展内部审查、专家论证(必要时)和报批工作。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标志、标牌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否则发包人将委托其他单位制作或设置,发生的费用从安全生产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第18页-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3)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在经过原地貌为鱼塘时,须在征地红线处筑设围堰分界,围堰需坚固且堰顶标高应高出原塘基至少0.5米,以保证施工作业不污染、不影响征地红线外鱼塘的养殖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施工过程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如因承包人责任(如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而造成征地红线外鱼塘污染的,承包人应负责对涉及的鱼塘进行清淤处理,并由此导致施工受阻、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若承包人拒不接受或在限期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补救,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4)承包人未经河道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河岸现水边线、采用推填方式占用河道解决施工作业面不足或施工便道问题,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5)如桥梁桩基位于水域等地基软弱地段,承包人应采取相应的施工辅助措施,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6)承包人应按交警、交通、铁路、航道、海事、国土、市政园林、水务、管道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方案报批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需对道路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施工完成后应以不低于现有标准对施工损坏的道路进行修复(具体标准须满足权属单位的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铁路、航道、市政、水利或其他公共设施所引发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一旦发生,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8)承包人应按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通航安全、防洪安全、放射性环境评价、压覆矿床等专项评价报告以及相关审批部门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9)承包人由于未切实履行以上条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造成项目工期延误,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2.1条处理。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免费提供临时道路、便桥给本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使用,并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必须密切配合其他承包人在本合同段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2)如果本项目的预制构件由预制合同段统一预制,无论运输安装由预制合同段负责还是使用单位自行负责,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免费提供临时道路、便桥供预制构件运输使用,并做好便道便桥的维护,确保安全畅通。(3)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负责安装其他工程所需的预埋件。由于承包人未按相关设计图纸施工预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重新预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配合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的试验或检测工作,包括桩基检测、地质钻孔等,所需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桩基静载、梁板荷载试验除外)。4.1.10其他义务第4.1.10(1)目补充:临时用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的要求,因临时占地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验收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其拆迁补偿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临时用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不得对周边环境、公众及他人造成损害。将本款第4.1.10(2)目细化为:(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将本款第4.1.10(3)目细化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民工;因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承包人项目部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登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管养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为每一位进场工人建立实名制档案,记录施工人员进出场情况和施工现场作业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与计量,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工资结算与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承包人应签订劳务合同,必须明确上述主要条款,并对主要条款进行细化,防止恶意讨薪者恶意上访,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将本款第4.1.10(4)目细化为: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项目实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分包人负责按月计算每位民工当月或上月应得工资额,承包人核查分包人提交的经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应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支付表,通过承包人设立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将本款第4.1.10(6)目细化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工序衔接与协调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发出指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用地和临时用地交付承包人后,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控,包括必要的围蔽和安保措施,防止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或单位进入、借用、占用或侵占(发包人同意的除外),否则由此引起的施工干扰、工程方案变更、工期延后、费用增加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交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将测量控制点、高边坡、软基、桥梁等观测点的资料移交给养护单位使用。②施工工艺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广东省高速公路公路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工程管理手册(或创新工艺工法要求)、标准化和标杆管理、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工艺工法要求,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的合理要求,原则上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提出或受施工条件限制需改变原施工工艺(工法)的,按16.5款约定执行。发包人推广先进工艺工法,如钢筋部品工艺、高温蒸养环形生产线预制场等,原则上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总价中。③卫生与供水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生活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疗用品、以及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工作。供餐50人以上食堂必须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第19页-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发包人。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发生属不可抗力的公共卫生事件,承包人采取防控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参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④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和造价等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动态更新,并确保一致,直至工程结算完成。承包人应按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平台的要求,及时上传造价文件。⑤双标管理(标杆管理、标准化管理)承包人须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标准化管理和标杆管理,推进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含发包人下发的标准化管理指南,如有),高速公路建设样板(标杆)工程,高速公路施工优质优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手册等规定。⑥工程质量和施工档案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以及优质工程有关管理规定,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停工和返工的,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对已完工程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8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如果工程不合格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则对承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下发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必须设置专职档案员(资料员),专职档案员应具有高速公路项目的竣工资料编制经验。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任人制,专人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工程结束后需按时、按质、按量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文件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⑦施工补勘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补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如果此项费用未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则按变更处理。⑧遗留问题的处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多协调、多沟通,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地方所产生的影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缴纳地**府及相关单位要求的各类押金、保证金、租金或补偿及使用费用等。如承包人未能妥善处理与地**府及相关单位的关系而影响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不需经承包人同意,代付上述各类款项,并从承包人计量款中扣回,最终从承包人结算款中予以如数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工程交工后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⑨验收及其他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建设工程防雷工作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发包人将根据上级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统筹安排,在本项目中落实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防雷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本项目防雷设计与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防雷工程施工,必须采购满足设计文件技术指标和功能参数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必须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并接受质量监督,相关设备需报监理人批准,确保项目防雷工程验收合格。⑩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因非本合同项目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致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开户银行执行扣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款项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该项执行扣款事实,承认已经收到发包人应付的该项工程进度款。此外,承包人还须对因该事件构成对发包人的负面影响与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视为承包人违反工程价款专款专用的约定,按4.9款约定进行处理。B、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施工作业,必须按发包人的指令开展施工,必要时必须借助地方道路或收费公路作为运输通道。C、海事、海洋、航道、环保、边防、公安、渔政、港口、交通维护、治安协调等有关事宜费用。对渔业资源、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包括国.防电缆等)、供水排水管道等影响补偿:承包人须就施工对渔业资源、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包括国.防电缆等)、供水排水管道等的影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给渔业资源、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包括国.防电缆等)、供水排水管道等造成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现有航道的占用、改移和恢复:如本项目施工对现有航道造成直接影响,为保证施工期间各类船舶的正常通行和行驶安全,承包人须对现有航道进行临时改移和维护,待相关工程完成施工、现有航道具备恢复通航条件时再按原通航标准及时予以恢复,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办理各种报批、施工许可手续、施工、临时航道验收、航道维护、既有航道恢复以及验收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有道路、市政设施及绿化、青苗的占用和恢复:如本项目施工需临时占用现有道路、路灯照明、人行设施、绿化、青苗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编制占用恢复计划,及时向公路、交警、市政园林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修复和补偿费用。D、承担因违反有关部门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及违约金。同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测保护要求和受影响单位的管制要求,以及可能对作业点的控制或作业强度、作业时间等限制,对合同工期产生的影响,发包人不因此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E、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F、承包人在进场后1个月内对用地红线进行全面复核,如有误,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G、承包人进场后应对施工位置进行复核,对管线(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国.防电缆、供水排水管道等)进行复核排查,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及时摸排清楚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及时复查管线,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2履约担保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开始扣留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开始扣留质量保证金时同步一次性向承包人退还全部履约担保。4.3分包第4.3.2项补充: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所有的分包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如实际的分包单价(或总额价)超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承包合同对应的清单单价(或总额价),视为承包人的风险,承包人应从合同总价中进行调配,发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增加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本合同段的临时工程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不得向分包人收取临时工程和设施费用。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中标人进场后,如对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中的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必须报经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投标文件未列入或承包合同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增加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本款补充第4.3.8、4.3.9项:4.3.8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根据金额规模可以通过合法方式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第20页-分包合同须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承担部分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计量支付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承担部分的原始资料存档和竣工资料编制等工作,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并负责将卸下的材料搬运至工地仓库或特定地点,由此所需的设备、人力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相关要求。如发生专用条款第11.5款中规定的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特殊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第11.5款约定处理。4.3.9发包人的强制分包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A、;B、发包人委托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选取的第三方机构按15.4.4款约定的原则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预算,并按预算金额(不下浮)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发包人有权从以上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有权按上述确定的造价要求承包人、分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三方分包协议,或由发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协议。工程款根据签订的协议,由发包人对分包人按时计量支付。工程实施后,确定分包工程计量支付金额后,发包人可直接在承包人任意一期计量中扣减相应分包费用。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1项补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视为承包人违约。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应与承包人投标填报名单一致;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和经历应不低于磋商文件《合同附件4(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的规定,报监理人审核后并报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经发包人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换。(1)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或备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需缴纳违约金金额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质检工程师、计划工程师、道路工程师、桥梁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的调整部分需缴纳违约金金额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因不可抗力、退休、职务晋升或离职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进行替换,替换人员的资质和经历不得低于原批复人员,承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随着工程的进度情况,动态增减管理人员要求。(2)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3)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项目总工(总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以上两位主要人员因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检查,被认定存在“挂名”现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4)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项目部及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年度施工产值计划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2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安全、路桥、隧道、机械、地质、机电等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80%。b.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证书有效并与对应岗位人员身份相符,进场“三类人员”资格、实际岗位与合同文件或变更文件对应。(5)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出席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任何迟到或早退按缺席处理。(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8)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措施。在本款后增加4.6.6~4.6.7项如下:4.6.6劳务聘用(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须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部署应用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管理。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实际为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服务、应从承包人中得到报酬的人员(包括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分包单位对属下员工工资的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详细规定见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第22.1款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3)承包人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4)发包人制定的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5)劳务合作须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劳务合作单位须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30人及以下时,应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31~50人时,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51人~200时,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201人及以上时,每增加100人,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予以增加。(6)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沿线群众就业。4.6.7施工班组及施工员登记制度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组建施工班组,施工班组应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及《广东省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班组建设篇)》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22.1款约定进行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或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第21页-经理和其他人员,并按4.6.3款约定处以违约金。被撤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段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发包人,如发包人3天内仍未发出指示的,因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第4.11.3(1)目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合理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5.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1.2项补充:(1)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管理规定。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用于本项目。(2)统一供应材料的采购具体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若采用发包人统一招标方式的,在发包人经招标确定统一供货品牌后,由承包人(材料使用方)与发包人、供货人(卖方)共同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与卖方为实际的买卖双方,卖方根据承包人实际需求按计划供应材料并提供发票给承包人;发包人负责监督合同各方严格履行供货合同,由承包人按供货合同规定支付材料款给卖方或由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按供货合同规定代承包人支付材料款给卖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款由发包人按上述方式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对于此类材料的供货,还应满足以下规定:①材料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品种、规格、型号或质量与一览表不符的,承包人应及时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处理;品种、规格或型号与一览表不符但质量经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同意,可调剂串换使用。若上述不符是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因此而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一览表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费均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③当月的材料款根据合同附表中的统一采购供应材料单价和承包人与供应商当月签认的材料签收数量进行计算,原则上当月的材料款应在下个月的计量支付中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工程款不超付的情况下允许推迟不超过三个月扣回材料款。④承包人承担工程全部完工后,如统一供应材料实际用量与按设计图纸(包括变更)计算的理论用量(含合理损耗)偏差超过5%(石油沥青、改性沥青为2%)而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偏差部分100%价值的违约金。(3)其他主材的采购除统一供应材料以外的主材,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在开始采购前至少28天,承包人应将采购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并严格执行发包人有关材料管理的各项要求。(4)工程地材的采购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在主要地材开始采购前至少28天,承包人应将采购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5)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除以上(1)~(5)条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备。(6)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其他指标符合设计及技术规范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8)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加5.1.3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工期。本款补充第5.1.4项、第5.1.5项:5.1.4项目的部分材料或设备如采用甲控乙购方式管理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明确的甲控乙购材料或设备品种、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采购方式和管理要求进行采购。5.1.5材料的防护、标识和可追溯性承包人应根据材料特性对材料的运输、储存和保管的方法予以规定和执行,防止材料发生损坏、混淆、变质和受到污染。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的储存方式及所用的仓库、储罐、场地等应提前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和确认。承包人应对材料的种类、特性和检验状态进行标识,确保每批材料保持良好状态并能追溯到采购日期、供应商和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原材料的进出场台帐、质量检验和质量跟踪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进货日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证明书编号、复试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果和所用的工程部位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项细化为:5.2.1为确保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发包人将按4.3.8款关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规定,将本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材料设备供货人。材料设备供货人将按表列的价格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对于此类特殊材料的供货,应满足以下规定:(1)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真实性负责。但此项规定并不表明免除承包人检验材料设备质量的责任。(2)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出本款规定的材料使用计划,由发包人按计划提供材料。(3)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到货时,由承包人派人清点,必要时,发包人可派人参加。(4)材料设备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后,承包人承担产品的储存、保管责任。(5)一览表约定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接收材料设备数量进行结算。(6)一览表约定的到货地点不一致时,发包人负责运达一览表指定地点;发包人采购单价与一览表材料单价不符,发包人仅承担价差(含税)。(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品种、规格、型号或质量与一览表不符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发包人应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品种、规格或型号与一览表不符但质量经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同意,可调剂串换使用。若上述不符是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因此而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符是属于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并因此引起承包人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8)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一览表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费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款,发包人将在供应后一个至两个月内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但为保证材料设备款在交工验收时得到全额扣回,发包人有权调整扣回时间及比例。(10)如发包人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且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则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开支,负责办理与此类进口有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计划运抵现场致使工程延误,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依据第11.3款规定承包人是否可以延长工期,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是否增加到合同价中。-第22页-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5.2.1款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将拒绝使用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或工程设备金额两倍的违约金。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5.4.2项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本条补充第5.5款、第5.6款、第5.7款、第5.8款:5.5代用材料的使用5.5.1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在使用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下列文件:(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5)价格上的差异;(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5.5.2机制砂的使用机制砂应满足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使用。5.6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6.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试验人的相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完善试验和检验体系,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检验,向监理履行报检程序,并为监理人、试验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5.6.2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满足标准化要求,并按发包人发布的项目管理制定执行。5.6.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5.6.4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5.6.5如有必要,发包人、监理人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5.6.6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和外委试验应严格执行专用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由承包人、监理人共同委外的检查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6.7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5.6.8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过程须接受监理人的旁站监督;承包人应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按试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5.6.9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6.10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人员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完成上述人员要求进行的其它检查和检验工作。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责任。5.7标准试验5.7.1对于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凝土配合比、标准干密度等标准试验,承包人应于相应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上述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同时由监理试验室进行相应的平行试验检验,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控制。5.7.2当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重新进行上述标准试验,并履行平行试验和审批程序。5.8工艺试验5.8.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应编制工艺试验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5.8.2对于特殊工艺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和工艺,经评委评审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应用于现场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1项补充承包人在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含检验、试验设备)必须按现场施工需要到位;承包人不管何种原因需推迟设备到位时间或改变到位设备的数量、型号等,均须事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监理人备案,违反上述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22.1款约定处理。本款补充第6.1.3项:承包人进场后,根据施工需要配备龙门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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