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扇形给料器招标公告(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2026)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最终单位: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参与方式:公开询价
出价方式:一次性出价
付款方式:
保证金:0.0元
联系人:董吕成
联系方式:18710196158
中国兵器电子采购交易平台项目【报价注意事项】.docx
询价-扇形给料器采购文件.docx
采购明细
序号
商品名称
品类
采购数量
最少响应量
规格
1
扇形给料器采购
机电设备>其他
1.0批
1.0批
可报价时间
开始时间 2026-01-13 21:35:00
结束时间 2026-01-15 17:00:00
文件编号:扇形给料器询价文件分包名称:扇形给料器询价询价单位: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目录第一部分报价须知前附表1第二部分报价须知21.合格报价人的范围22.报价费用23.询价文件24.报价文件计量单位25.报价文件的组成36.报价内容填写说明47.报价48.报价文件的有效期49.报价文件的签署及规定410.报价截止时间411.评审512.成交通知513.签订合同5第三部分合同格式及条款6第四部分技术要求11第五部分报价文件格式13附件114附件215注:1.请附所填报的工程设计项目的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委托设计工作内容、项目规模、设计周期、双方签字页)的复印件。18第六部分技术资料21第一部分报价须知前附表本表是扇形给料器的基本资料,是对询价文件内容的简单说明,详细内容需认真阅读询价文件的有关内容,如有前后矛盾之处,以本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内容说明1询价人询价人名称: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询价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询价人联系人:董吕成询价人联系电话:187101961582项目名称及项目所在地项目名称:102生产线建设项目扇形给料器采购收货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北方项目施工现场。3项目概况扇形给料器采购4询价内容 扇形给料器报价以及工期。5交付时间合同签订30日内。6资质要求报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的企业。报价单位须在中国兵器电子询价报价交易平台报价。报价单位必须在中国兵器电子询价报价交易平台(网址:http://bid.norincogroup-ebuy.com)注册。(详见平台相关说明)7其他要求8联合体不允许。9报价文件数量随平台报价提供对应报价单附件10电子报价文件电子报价文件需在兵器集团电子商务采购平台提交。如若报价人提交的纸质报价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有出入之处,以电子报价文件为准。11报价以上报价包括产品金额、加工制造、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车费、技术咨询、技术协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工程设计配合、备品备件、产品检测费、配合甲方及业主的监造、指导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验收、检验、交付使用、维修、保养、以及为制造、交付、直至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和质保期服务。投标人报价是指将产品运抵采购方指定落地交货地点的含13%增值税的价格。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12报价文件递交指定报价平台报价。13履约保证金合同总金额的10%,于中标后支付,可以以现金形式或银行保函形式予以支付。14预付款保证金以与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第二部分报价须知询价项目:见《报价须知前附表》询价服务:见《报价须知前附表》项目资金来源:见《报价须知前附表》1.合格报价人的范围1.1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设备加工制造。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可参加报价。1.2报价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并能遵照和执行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1.3资质要求:报价单位须在中国兵器电子询价报价交易平台备案。报价单位须在中国兵器电子询价报价交易平台备案。2.报价费用2.1报价人应自行承担所有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等的费用,不论报价的结果如何,询价人和询价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3.询价文件3.1询价文件的组成:第一部分报价须知前附表第二部分报价须知第三部分合同格式及条款第四部分技术要求第五部分报价文件格式第六部分技术资料3.2报价人应认真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的报价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3.3报价人如未及时将联系方式、证明资料等相关信息告知询价人所造成的后果由报价人自负。4.报价文件计量单位4.1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询价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5.报价文件的组成5.1报价文件应以中文编写。报价文件以平台报价时上传的附件为准。5.2资格后审文件的组成(原则上按询价文件格式编写),内容包括:5.2.1报价函(附件1)5.2.2询(报)价单(附件2)5.2.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件3)5.2.4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函(附件4)5.2.5其他(附件5)6.报价内容填写说明6.1报价文件应按统一格式(可自行扩展)、无统一格式应按规范格式制作并上传。7.报价7.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7.2报价人要按询(报)价单(见附件2)的内容填写货物、服务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署及加盖公章。7.3报价人应报出最具竞争性合理报价。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7.4报价总价是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对于报价产品价格以外的价格构成应单独列表,分项说明。8.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可采用以下形式之一:银行保函,或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履约担保的期限: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到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交工证书之日后14日失效(或由发包人出具释放履约保函通知之日起失效),履约担保期间内,由于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用履约担保赔偿。若工程延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履约保函失效后,发包人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人。履约担保为现金的,发包人在向承包人颁发工程交工证书之日后7日内将扣除违约金后(若有)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包人。9.预付款保证金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提供。工艺设备银行保函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至设备交付发包人的期间。若银行保函到期设备未交付,需重新开具相应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可采用以下形式之一:银行保函,或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10.报价文件的有效期10.1自开标日起30天内(特殊情况另行规定),报价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11.报价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1.1组成报价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款。11.2对签章的要求:报价文件中要求提供公章的,需加盖公司公章。11.3报价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有效签署,并应签署齐全。11.4报价文件以平台报价时上传的附件为准。11.5报价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除非是由于询价文件的修改而引起的涂改和增删,但此涂改和增删处必须由授权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可能导致询价作废。11.6报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报价人负责。12.报价截止时间12.1报价文件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上传。12.2报价截止不得因任何原因推迟,如有变更则沟通所有已报价单位重新发布询价。13.评审13.1询价人将对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13.2评分表:13.2.1评分表:供应商商务技术实质性响应评审表采购项目名称:审查内容初步评审资质等级描述资质符合情况资质许可要求报价时需提供资质及认证许可资料采购内容描述技术规格或服务符合要求工期/交货期符合采购文件工期/交货期要求付款方式是否接受我方付款方式其他事项见询价公告结论全体评委签字:注: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12.2.2评分表:供价格排名表采购项目名称:序号供应商名称报价(万元)排名全体评委签字:13.3供应商选择标准:得分最高者作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14.成交通知14.1在评标结束定标后5天内通知报价人成交情况。15.签订合同15.1成交人在收到询价人通知后15天内,与询价人签订合同。15.2询价文件、成交方的报价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15.3成交人在获得本合同后,未经询价人允许,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第三部分合同格式及条款合同编号:扇形给料器购销合同买方: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472072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84幢平房法定代表人:汪成运联系人:董吕成电话:010-83195924卖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就102生产线建设项目(具体见设备明细表)和技术服务及质保期服务的采供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3)供货要求;(4)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不含税金额:元以上报价包括产品金额、加工制造、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车费、技术咨询、技术协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工程设计配合、备品备件、产品检测费、配合甲方及业主的监造、指导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验收、检验、交付使用、维修、保养、以及为制造、交付、直至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和质保期服务。4.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30天。5.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6.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7.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一:采购明细及技术参数附件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附件三:保密协议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五:反不正当竞争协议附件六:特别承诺函附件七: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协议附件八:安全管理协议书买方:名称: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84幢平房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83195949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帐号:0200001909201017333年月日卖方:名称:(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银行行号:年月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工程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3.2合同价款的支付(提醒:以下内容不适用本项目,请以后面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表格中3.2“合同价款的支付”内容为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3.2.2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3.2.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2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5.2标记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5.3运输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5.4交付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2安装、调试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6.3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6.4验收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7.技术服务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8.质量保证期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9.质保期服务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10.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1.保证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12.知识产权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15.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16.不可抗力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本条款为该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专用合同条款的具体格式和内容以买卖双方最终协议为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的附件、附录、文件等。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装置、成套生产线、网络系统、计算机软件、机械、电器、仪表、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工具、手册和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北方项目施工现场。1.1.17伴随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比如指导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类似的技术服务。1.1.18合同条款包含合同一般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当合同一般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不一致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1.8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合同范围2.1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产品金额、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车费、技术咨询、技术协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工程设计配合、备品备件、产品检测费、为制造、交付、直至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和质保期服务。2.2本合同下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供货要求所述的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要求和供货要求附件相一致。2.3若供货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技术条件为准。2.4除供货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合同价格与支付3.2合同价款的支付3.2.1预付款支付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设备预付款,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3.2.1.1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提供。工艺设备银行保函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至设备交付发包人的期间。若银行保函到期设备未交付,需重新开具相应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可采用以下形式之一:银行保函,或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3.2.2设备到货后3日内由买方在项目工地同卖方组织开箱检验。若数量无误、外观无损与装箱单一致,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买方支付该批次到货货物40%合同款金额。(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开箱检验报告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本次付款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3.2.3在现场,卖方完成设备安装就位,经调试验收合格,交清设备资料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剩余全部金额(按投标报价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买方支付该批次调试货物合同款45%。3.2.4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买方需卖方一次性开齐合同全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予以配合。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监造人员在现场进行制造监理工作,但这不是设备验收。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合同等文件的约定。卖方应积极配合监造人员工作,并为监造人员的工作及生活提供便利;在制造中若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卖方不及时进行处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委托加工厂家,买方有权对履约保函出具索赔金额,索赔金额为履约保函全部资金。同时卖方应向买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1.2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等。4.1.6卖方对合同设备进行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4.2交货前检验合同设备制造完成后发货前,卖方及时通知买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功能是否符合合同的供货要求。预验收在卖方工厂进行。卖方提供试验大纲、功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资料清单,由买方确认。功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技术、人员由卖方提供。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等。4.2.2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外,应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防蛀、防粗暴装卸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同时适合于陆运和海运)安全无损运抵现场并适宜保管,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合同设备锈蚀、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和运输中损坏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包装材料无押金,不返回。5.1.2设备安装完成后,卖方负责废旧包装箱等安装垃圾清运出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设备安装完毕后在验收单中记录现场垃圾清理情况,如卖方未及时清理干净,买方有权另行找人清理,清理费用从设备款中扣除。5.2标记5.2.3按照合同设备类型满足运输和装卸的包装方式。1)交货日期:合同生效后30天,有关运输、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2)运输要求便于吊装、防雨、防压。3)卖方要根据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在设备上合理设置并标明吊装点,便于买方吊运和安装设备。5.3运输5.3.5合同范围内如有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卖方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卖方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5.3.6如因卖方延误未及时将上述内容用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并用电话联系确认收到,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5.4交付5.4.1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设计、系统集成、优化细化方案、设备加工制造、检验试验、运输、装卸、二次搬运、安装、调试、交验、各阶段维护、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等。买方签发的开箱检验报告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自开箱检验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买方验收后接收合同设备前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卖方有义务对合同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卖方批准不得运出现场。5.4.4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合同设备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超出规定内容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5.4.5每个包装箱一般须带以下资料:投标设备的详细配置清单、附件等明细表、制造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操作和维护手册等相关技术资料、装置标准易损件清单、非标易损件清单及图纸、电气图、装置总装图,若是进口件,需提供相关中文资料,以上资料纸质版叁套(原件壹套,复印件两套,电子版一套)。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合同设备到场卸货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到场卸货后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6卖方负责按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到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到货时的包装或虽是到货时的包装但与到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也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6.1.9卖方应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能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明材料中加以说明。6.2指导安装、调试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指导安装及调试工作。6.2.4安装、调试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验收标准要求。6.2.5卖方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维修培训,达到独立操作并熟悉使用为准。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编程及日常机械、电器维修和针对典型零件的加工培训。卖方对培训的效果和质量负责,卖方应委派经验丰富、合格的技术人员对买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每人一份。卖方委派的技术人员不符合本规定,买方有权通知卖方进行撤换。如因卖方对设备设计、工艺、材料的缺陷或安装、调试不善或设备质量事故、维修保养工作造成的人员伤亡等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6.3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设备连续运行3个月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终验收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卖方确保现场设备运行正常并及时处理出现的异常故障。终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终验收报告,终验收结束。若由于卖方原因3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买方向卖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返还买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买方不解除合同,双方应对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设备按照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协商减价并向买方支付该设备合同价款的30%违约金并赔偿因交货不能对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等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6.3.6买方不接受另行约定的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6.4验收6.4.3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付后12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6.4.6验收以现场验收为主,包含设备的添加、成品的检验等。6.4.7设备终验收在买方的安装地点,按照合同和供货要求进行。按合同供货要求中约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检测验定,形成书面记录,由买方认定。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有效。如果因买方原因没有按期验收或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该批设备验收合格。同时卖方提供成套设备仪表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校验报告。7.技术服务7.2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办公场所等费用由卖方承担。8.质量保证期8.1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设备连续运行3个月以上起计算质保期,若期间发生质量问题,质保期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12个月,在此期间由于设备的材料、设计、制造、仪表设备等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卖方负有全部责任。8.3在质保期内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8.4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8.5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后,卖方仍有义务对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卖方仍应积极配合买方解决技术问题及保证及时提供检修零部件。10.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可采用以下形式之一:银行保函,或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履约担保的期限: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到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交工证书之日后14日失效(或由发包人出具释放履约保函通知之日起失效),履约担保期间内,由于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用履约担保赔偿。若工程延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履约保函失效后,发包人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人。履约担保为现金的,发包人在向承包人颁发工程交工证书之日后7日内将扣除违约金后(若有)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包人。12.知识产权12.5如果有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付全部责任。14.违约责任14.1除合同不可抗力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调试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如果卖方在交货期延迟20日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退回买方已付货款,违约金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卖方应无条件退还买方预付款。如果卖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补足差额。并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买方不良供应商,5年内不得参与买方相关项目。14.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交货,买方有权拒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补货、换货、退货等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经营损失、买方因转售卖方标的物而遭受的第三方索赔损失、买方及第三方等人身财产权益损失、买方遭受的卖方或者卖方委托的承运人错发交货地或接货人损失、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损失等。卖方未采取补货、换货、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买方向卖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返还买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4.3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将扣减合同总金额的10%进行赔偿。14.4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没有提供技术方案供买方确认,没有配合设计院提供设计资料,没有实质性进行设计或加工准备工作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履约保函约定的全部资金。卖方向买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卖方应无条件退还买方预付款。14.5合同生效后,卖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合同设备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或合同设备加工时间过半,加工合同设备未完成50%,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除不可抗力外,合同设备加工时间过半,加工合同设备未完成50%,卖方无能力承担设备制造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向买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卖方应无条件退还买方支付的款项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14.6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卖方负责管理现场到货的安全。14.7卖方负责投保内容: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15.合同的解除15.1有下述情形之一,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向卖方提出索赔。15.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15.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在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的。15.1.3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15.1.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5.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5.1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设备类似的设备设备,卖方应对购买类似合同设备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5.3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7.争议的解决17.1凡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诉讼,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及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有争议的部分,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8.其他18.1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8.1.1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前提供的技术文件内容及数量寄给买方。18.1.2另外所需提供的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合同设备一起发运。18.1.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补寄给买方。18.1.4卖方要对其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出现错误,对工程造成了影响,卖方必须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方案要经过买方的同意,实施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因为工程修改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工期滞后,由此产生的影响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卖方赔偿买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损失不足部分由卖方补足。18.2保险18.2.1如果合同设备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合同设备运抵现场、安装、调试、交验这一段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标的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卸的合同设备;如果合同设备是在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决定。18.2.2卖方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卖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3卖方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18.3伴随服务18.3.1卖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合同条款/供货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买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8.3.2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卖方提供设备相关设计资料(见供货要求)。18.3.3除上述条款规定之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合同设备现场的指导安装、单机调试、联动调试和技术服务。2)系统的联动调试和试运行。并指定技术人员解答买方提出的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3)合同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的联动调试有可能分批次进行。4)提供合同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如有的话)5)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卖方负责对建设单位和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的培训: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控制介绍。设备的主要部件介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设备的开停车。6)卖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前一周派遣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及开车工作。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而发生的问题由卖方负全部责任。7)卖方提供设备的安装要求。18.3.4对卖方提供资料的要求18.3.4.1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要求是中文版的。18.3.4.2提供资料的套数:原件壹套,复印件五套,电子版一套。18.3.5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8.4执行标准及质量保证18.4.1卖方所提供合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8.4.2设计制造执行标准卖方在采用设计制造标准和规范方面应采用下列规则:在标准、图纸、质量记录、和操作手册上均采用国际单位(SI);设备铭牌按制造厂标准;制造标准和规范按下列标准执行,如采用国际标准,则所采用的标准应不低于国内标准,进口产品首先应满足生产国的相关标准,并在设计、制造上优先采用已获采用的国际先进标准,这些标准应符合或高于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配套设备和部件应符合相应的国标或经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制造厂若对买方要求的标准、规范、数据表及本工程技术规定有任何偏离,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买方澄清,并经买方认可后方能生效。本说明书的要求所涉及的标准,设备数据表和采购说明书之间的所有相抵触之处,应在设备制造之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澄清。一般来说,应满足最严格的要求。18.4.3卖方应保证所供合同设备及内部配套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成熟的工艺和最佳且适用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经正确的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使用效果。在设备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所造成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8.4.4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合同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18.4.5卖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设备质量,产品交货前,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试验,以保证整个设计和制造符合规程要求。18.4.6卖方应具备有效方法,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本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18.4.7卖方应保证设备满足供货要求提出的性能要求,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卖方有义务进行改进。如因设备改进延误工程工期,卖方负有完全责任,按合同条款解决。18.4.8在安装和设备质保期间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时,卖方应首先提供更换的零部件,在证明为设计和制造原因时,卖方免费更换,同时卖方应按更换时间重新计算合同设备的质量质保期;在确认为买方责任时,买方负责更换零部件的费用。18.4.9如产品质量和性能与标准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验收,卖方应负责更换或赔偿。18.4.10卖方有责任将检查和试验资料按规定完整、及时提交给买方;对重要的检查与试验项目,应邀请买方派代表参加。18.5索赔18.5.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8.5.2在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8.5.2.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合同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8.5.2.2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18.5.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质量保证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8.5.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17.2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8.6延期交货18.6.1延期交货指卖方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已被买方接受的供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8.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补充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8.6.3卖方应按照所签定合同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等制裁。18.7税费18.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向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18.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18.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18.7.4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出后7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签收日期为准,如因逾期送达导致买方无法抵扣,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带来的损失。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能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损失。18.8转让和分包18.8.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8.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欲分包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才可,并且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即使在买方同意分包的情况下,卖方仍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8.9合同修改18.9.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8.10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对方的地址。18.11合同生效及其它18.11.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或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生效形式生效。18.11.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二份。18.11.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18.11.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8.12其它18.12.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18.12.2买方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生产计划调整所购买设备的供货时间,卖方有义务配合,费用包含在报价内。18.12.3卖方应提供24小时服务的支持电话,对于建设单位和买方提出的技术支持要求8小时内回复,能保证在24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如需要的话)。18.12.4如买方对合同的管理及付款、结算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卖方应予以接受。18.12.5如买方对合同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卖方立即退场等),卖方应予以接受。18.13地址买方名称: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买方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84幢平房卖方名称:卖方地址:18.14交货方式现场交货:合同生效后90天,有关运输、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地点:详见招标公告。18.15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括所需设计、加工制造、包装、运输、指导装卸、指导安装及调试、试验、仪表校验、第三方检测、试运行、验收、检验、交付使用、维修、保养、工程设计配合、技术协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工程设计配合、质保期服务、备品备件及其他相关义务。18.16设备安装提供安装过程资料,满足施工验收标准要求。18.17卖方对其录用的民工,其劳动合同应备存一份在买方备案,并按其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若因民工工资问题引起罢工/闹事/自残等事件,或引起买方的名誉损失,或行政对买方进行了处罚等不利于买方的情况发生,则买方按相应金额的1.5倍从卖方工程款中扣除。18.18设备款由建设单位拨付买方后,买方按建设单位付款形式向卖方付款,承包人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附件一:技术参数详见询价文件,第四部分技术参数附件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发包单位(甲方):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承包单位(乙方):(下称乙方)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等的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在充分考虑到施工合同中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中包含有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一、工程名称:102生产线建设项目扇形给料器采购二、工程地点: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神仙桥工业园区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三、工程范围: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展示的全部内容四、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义务:1、开工前甲方必须对乙方相关施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进行安全教育,现场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2、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消防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章的行为有权勒令立即停工。因乙方严重违规施工作业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时,甲方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3、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消防规程制度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直至停止乙方的工作,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4、贯彻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5、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五、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义务:1、乙方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消防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3、乙方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在自觉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的同时,还必须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4、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原则,本项目施工安全完全由乙方负责管理(其中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监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乙方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及其他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由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5、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乙方应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6、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乙方认为甲方安全交底不清时,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再次进行交底。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现场区域、作业环境、施工设备、工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7、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在开工3日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甲方。施工现场应划分出明显的施工区域,做出醒目的安全标识,明确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并佩戴标志上岗,做到文明施工。对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乙方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签字后实施,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监督。8、乙方对其从业人员及雇用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同时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9、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10、按甲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乙方在施工项目中涉及到八大风险作业的(动火焊接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办理作业票后方可施工作业。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严禁擅自关停消防设施,确需暂停消防系统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对于乙方造成消防设备设施损坏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乙方进行恢复。12、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乙方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车辆进站(厂、库)必须装有防火帽,车速不大于15km/h,出站必须经门岗值班人员检查;乙方应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14、乙方施工所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负责其安全状况和安全操作,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15、乙方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甲方批准。乙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6、乙方应拒绝甲方安排的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17、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施工规范时,乙方同意按照工程结算总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如下:(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每次扣除工程结算总额的10%;(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次扣除工程结算总额的5%;(3)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每次扣除工程结算总额的3%;(4)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反安全施工规范的,每人次扣除工程结算总额的1%。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追究其它责任。六、本协议一式肆份,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协议期限: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发包单位(章):承包单位(章):签订时间:年月日附件三:保密协议发包人(全称)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项目名称:102生产线建设项目扇形给料器采购为做好本项目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建设单位、发包人相关保密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就本工程保密事宜约定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保密规定,本工程属于国家秘密,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单位和参建人员,都有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二、本工程的保守秘密范围涉及:本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图文资料;本工程的具体坐标位置;本工程的防护级别和结构;本工程采用的技术、材料、设备设施;本工程的造价及建设有关的其它信息;建设单位、发包人以任何方式如文件、图纸、图片、硬盘、光盘实地查看向承包人提供的此项工程有关数据、资料、图标、技术参数等信息、资料。三、双方的保密责任(一)发包人的保密责任:1、指定专人指导承包人项目施工期间的保密工作,对承包人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建设单位、发包人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与承包人签订保密协议,对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进行保密纪律宣传教育,告知发包人相关保密规定,并对施工过程进行保密管理监督,发现失泄密隐患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3、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的行为有权勒令立即停工。4、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违约责任,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追究因承包人发生失泄密时间对发包人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二)承包人的保密责任1、承担保守本工程国家秘密的责任,未经建设单位、发包人统一,严禁向第三人披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信息。2、遵守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发包人的保密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3、如发现本工程国家秘密被泄露或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报告。4、承包人雇佣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保密教育后才能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无论参建人员是否在岗,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5、承包人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为承担本工程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应组织参建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设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6、建设单位、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信息等,承包人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仅限制在为完成本协议规定工程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为其雇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7、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将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归还发包人,不得存档和复印,承包人电脑、软盘等介质中存储的有关工程的资料、信息、数据等应在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有关部门限产监督下进行删除。8、承包人雇佣的施工人员不得在公共自媒体发布本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四、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未能履行保密协议的行为,或建设单位、发包人检查发现有失泄密隐患的,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每次扣除5000-10000的违约金。2、如承包人发生失泄密事件,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索赔,索赔金额为工程总费用的50%,此金额不够弥补建设单位、发包人损失的以建设单位、发包人实际损失为准。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在索赔损失的同事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追究承包人相应的刑事责任。五、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签订之日起到竣工止,未尽事宜叁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六、本协议与《工程合同》同时签订,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签章)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买方(全称)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卖方(全称)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买方的责任买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卖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卖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卖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卖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卖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买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卖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卖方的责任应与买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买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买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买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卖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参建企业廉洁从业行为负面清单(16条)根据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为确保建设项目廉洁、合规,将廉洁从业行为负面清单参建企业(16条)作为附件严格履行。(一)在工程发包活动中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二)在工程发包活动中采取指使、操纵、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规手段谋取中标;(三)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承揽工程;(四)转入、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五)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的;(六)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七)在工程发包活动中诬告乱告、恶意申诉,扰乱工程正常发包秩序;(八)向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贿,或者向利益相关方行贿索贿;(九)未按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中弄虚作假,指使或者直接伪造鉴定结论,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或者证明材料;(十)擅自或与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工程审计等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工程质量或者提高工程成本,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十一)擅自降低设备指标、材料标准的,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设备,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十二)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十三)由于参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严重超期、拖期,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十四)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情节严重;(十五)因参建企业违规违法,导致发生劳资纠纷、商务纠纷、节能环保行政处罚等法律诉讼或者群体性事件等,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十六)违反保密规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失泄密问题的。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壹式肆份,买方、卖方各贰份。买方(章)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卖方(章)附件五:特别承诺函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鉴于你公司将102生产线建设项目扇形给料器采购与我单位签订合同,为了做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我单位在此特别承诺:根据付款条款要求,我单位不因付款问题影响工程进度。承诺人:(公章)年月日附件六: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协议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买方(全称):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司卖方(全称):为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和配套协作等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双方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特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协议,本协议与主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买方权利和义务(一)买方有权监督卖方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买方有权按照国家、地方、行业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卖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三)买方有权对卖方违反国家、地方、行业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下发整改意见,对卖方进行实施经济处罚。(四)买方有义务向卖方告知在工程建设、施工和配套协作等作业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二、卖方权利与义务(一)卖方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自行承担国家及地方的关于环境保护相关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地**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积极预防环境污染,并不断改进预防措施,确保相关活动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要求。(二)卖方应建立健全环保保护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卖方严格遵守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度,主动接受、培训买方组织的各项环保检查,卖方如违反前述规定的,接受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处罚。(四)根据协议规定,卖方在工程建设、施工和配套协作等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如下规定执行:1、严禁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雨水沟、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必须按买方要求预处理后排入公司污水管网进行处理。2、应规范化处置固体废物,其中包括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建筑垃圾以及包装物等,不得随意堆放、丢弃,工程完工后做到工完场清,不得遗漏。3、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地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暂存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环保防范措施且现场设置有醒目的警示标识、标牌,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储存或堆放。4、产生油漆桶、化学品桶、废手套等危险废弃物应由卖方(除合同明确规定除外)规范化收集、暂存并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要做好申报、台帐、暂存等管理。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可能危害土壤及地下水以及国家、地方明确禁止的用作土方回填。5、对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噪音和油泄露或其他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6、对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取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产生扬尘要采取洒水等措施;无法及时使用、回填的土壤、建筑材料等要及时苫盖,不得裸露。7、卖方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买方现场负责人并停止作业,待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后再实施作业。8、建设工地要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的工地停止施工。(“六必须、六不准”措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土方开挖百分之百湿法作业、路面百分之百硬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清洗、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三、违规处罚(一)买方发现卖方在作业过程中对废水、废气、噪音及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买方可根据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关处罚情形、处罚条款和买方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卖方必须按买方的处理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卖方拒不整改或不按买方要求按时、按质整改的,买方可委托他人进行整改,发生的所有整改费用买方直接从卖方的款项中扣除。(二)卖方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买方被上级或者地方监管部门经济处罚的,卖方要全额承担买方的经济处罚损失。(三)卖方擅自排放或未按规定处理废水的,按照5000元/次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有权对此向地方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擅自随意弃倒固体废物的,按1000元/m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负责清理;发现卖方擅自在买方区域内随意丢弃危险废弃物的,按照1000元/个(件)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发生一次弃倒危险废弃物的行为,买方立即终止本协议,同时卖方负责彻底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方(章)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卖方(章)附件七:安全管理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及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效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管理规定,公司与你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适用于承建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全过程作业过程管理。二、公司的责任、义务(一)公司对相关方的从业资质和业绩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事前审查和过程审查。(二)公司在入厂前对各相关方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内容涵盖企业通用安全要求、工程的相关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考试合格后向相关方负责人提供安全培训资料;项目负责人对所有施工人员培训合格后向公司报备,并上交安全生产承诺书,方可入厂开展作业;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方人员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险因素,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体防护用具使用方法、应急设施使用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告知有效期限,相关方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告知后需签字确认;因告知交底不明确造成安全事故,公司负相应责任。(三)公司应建立施工作业现场检查表,对照检查内容与标准,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范安全风险,督促相关方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安全文明作业。(四)公司对辖区内的从事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检修拆除、设备安装、合作试验等活动的相关方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五)对于相关方作业所带来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安全风险,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通报相关方;施工前,发包人业主单位应将施工区域内原有危险因素进行安全处理后交付至施工单位。(六)负责公司辖区内相关方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办理危险作业手续,监督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七)监督检查相关方作业人员劳保护具穿戴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发现相关方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护具或使用的工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违反制度的行为时,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待公司现场检查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时方可恢复施工。(八)为相关方使用水、电等能源提供便利条件。三、相关方的责任、义务(一)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二)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三)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应当确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体检合格率、有害作业场所检测合格率、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降低职业危害,杜绝职业病发生,严格控制重大职业病,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应采取以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障措施:1.组织管理措施:组织成立职业健康安全保障领导小组,配备必需的现场检测、检验、治疗设备及药品。专人负责工地日常卫生工作,做好工地食堂、饮食、饮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及工地劳动卫生监督检测,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协助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发生的传染病及时报告。2.劳动保护措施:施工管理者加强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坚持佩带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并建立奖惩制度。建立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规定休假制度,从时间角度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措施,从作业场所、环境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视施工需要、施工场所中危害因素和劳动安全与卫生要求,合理配备足够、齐全的劳保防护用品。选择齐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雨衣、雨靴、手套、防护口罩、面罩等,既要使用方便,又要对危害和危险具有较好的防护效果。选购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保证质量,选购时应审核其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在使用前用简易方法进行质量检察,发现不合格,及时更换。劳保用品必须提前采购,配置充足,统一发放。4.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施工现场由于机械震动多,噪声大,露天作业时间长,在爆破作业、水泥装卸、搅拌及电焊中,工人常接触、吸入大量粉尘,易引起矽肺、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聋、震动病等。在施工中要采取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预防措施。5.职业病防治措施: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设置警报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防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六)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依法依规配置足额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熟知作业安全要求及安全保障、应急措施;按照公司培训内容进行全员培训,并将教育培训记录报公司(发包人)备案。(七)必须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产生的事故后果及尘、毒、噪声危害)、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八)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十)对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包括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穿戴及使用,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十一)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十二)相关方为所属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护目镜、工作帽、耳塞、面罩等),涉及受限空间、动火焊接、高处、吊装等GB30871规定的特殊作业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防毒口罩、救生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十三)相关方不得私自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十四)相关方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服从管理,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十五)相关方因业务需要进入各业主单位生产现场、各工(库)房等要害部位,必须经业主单位同意,并有相关方公司或业主单位人员陪同,同时履行登记手续。(十六)开工前,相关方应编制作业施工(试验)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工作;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确定现场安全负责人,接受业主单位的安全教育告知。(十七)相关方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佩带公司保卫消防处制发的《出入证》,并接受保卫、安全人员的检查;按规定规范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非施工区域内乱窜、走动。(十八)在道路和工房内施工,相关方必须用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定和隔离施工区域;在夜间和无法封闭、隔离的情况下,必须安装红色警示灯;有高处坠落、塌陷和绊倒危险的施工区域,必须设置适用的警示标志,实行区域封闭,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十九)相关方应对本公司简介、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备案资料、相关方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能力)、施工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防控措施等信息在作业现场进行公示。(二十)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监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二十一)涉及到动火焊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GB30871规定的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并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在临建围挡区域内施工执行本单位《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在临建围挡区域外施工作业或与公司旧管线搭接的任何作业,一律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动火焊接或受限空间等作业时有可能引发火灾、中毒窒息的作业,除需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在工程现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灭火设施设备和防毒口罩、救生绳等。2.清除动火施工区域的易燃物质和可燃物质。3.安排专人进行现场防火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检查并清除火源,消除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二十二)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运输废弃处置物,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在临时存放场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采取相应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渗漏、防撒、防泄、防扩散、防碰撞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措施。(二十三)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文明施工,施工材料及工器具定置管理。在用的电器设施、线缆和接线装置不得有裸露和绝缘层破损,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器。(二十四)对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包括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穿戴使用及现场工器具的完好情况等,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二十五)对试验场所安全设施及条件进行确认,严格落实进入试验场安全要求。(二十六)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有符号要求的应急救援人员。(二十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各相应类别相关方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二十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兵器集团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考核。四、其他要求原则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应与备案人员一致,新增人员应提前到相应类别相关方主管单位(资质审查单位)进行备案,严禁未备案直接到现场作业的情况发生。五、补充条款5.1农民工工资管理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1)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第一期进度款支付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支付进度款时,发包方将当期完成的工程产值的25%存储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当出现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审批后,可适当调整农民工工资拨付比例。(2)承包方按照当地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办理金融机构保函替代衣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后第一期进度款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复印留存。(3)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4)承包方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并为农民工购买人身伤害保险。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5)承包方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6)承包方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任何纠纷和对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均由承包方承担。(7)承包方代发劳务分包方农民工工资,并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方,承包方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劳务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同时向发包方报备(工资支付表、银行出具的工资支付流水单)。(8)承包方擅自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方先行清偿;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方清偿。5.2其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限期整改;如下列情形再次发生,违约金翻倍;屡教不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5.2.1以下情形每次/每项按1000—3000承担违约责任:(1)施工人员未参加发包人两级安全培训教育,在施工现场施工的。(2)参加了发包人两级安全应知应会培训,但考试不合格上岗或安全技术交底书上未签字的。(3)施工人员安全培训试卷代答的。(4)施工人员进厂施工未穿戴单位发放的统一工作服的或未规范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不在有效合格期内的。(5)施工人员进厂施工,休息时间在非施工区域乱窜、乱转的。(6)施工区域临时围挡不牢靠、夜间围挡区域未挂警灯的。(7)作业区域围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8)材料堆放区域该硬化未硬化的。(9)不同类别的设备、机具、材料混堆混放的。(10)施工材料、工位器具放置超出作业区域范围的。(11)临时用电表箱安装位置不合理的或现场未悬挂临时用电审批标识的。(12)临时用电表箱无防雨棚、无回路标识或标识错误、电流表无有效合格效验标签、断路器无漏电保护装置,箱、柜、板未牢靠接地的。(13)临时用电超出审批时限的。(14)临时线未按规定沿墙或悬空架设,沿树木捆绑、直接缠绕在金属构架、室内敷设高度不高于2.5米、室外高度不高于4.5米、跨越道路时高度不大于6.0米,与其它设备、门窗、管道间隔距离不大于0.3米的。(15)临时用电未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16)接零、接地保护线线色不符合规定的。(17)配电线路有破损时未及时进行包扎。(18)配电箱移位时未断电、无专业电工指挥。(19)带电线路在水中浸泡。(20)非电工操作配电箱。(21)作业完毕后未切断电源,未锁好配电箱。(22)地埋敷设临时线路敷设深度不够,无埋深和走向标识。(23)使用机械、工位器具不完好的。(24)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人照不齐全、不对应的。(25)机动车辆未按照行走路线在厂区行走的。(26)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制作和内容填写不符合发包人规定的。(27)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的。(28)专(兼)职技安员在施工现场未佩戴标有“安全员”红袖标的。(29)无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30)未按规定的7日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方案)上报的,超期一天加倍处罚。(31)用施工机械车辆(机动三轮车、翻斗车)车厢载人或在生活区、生产区超速行驶的。(32)施工垃圾不定点存放或不定期外送的(原则上一周外送一次)。(33)施工现场无清扫工具或清扫工具不当的。(34)施工现场卫生不定期清理的(原则上一周彻底清理一次)。(35)脚手架搭设不合格,脚手板铺设不符合要求,登高梯台设置不符合《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围栏、扶手、盖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设置不合理的。(36)高空作业不安要求系安全带的。(37)现场物资堆放无标识牌的。(38)起重、搬运、运输作业不符合规范的。(39)高空作业过程中向上、向下抛扔工具、物件的。(40)施工现场无消防设施或设施不齐全的。(41)施工现场无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42)施工现场行走、逃生安全通道不畅通的。(43)私自占用场地、道路,搭设临建房屋,堆放设备及材料的。(44)施工高峰期、节假日未坚持领导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制度,无现场负责人的。(45)各类工作计划不上报或未按时间完成上报的。(46)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的。(47)吊索具吊装能力标识不清的。(48)吊带、钢丝绳破损严重的。(49)吊装人员无证上岗的。(50)斜拉、乱坠违规使用吊葫芦、天车的。(51)安全带、安全帽等基本安全措施未落实的考核3000元/次。5.2.2以下情形每次/每项按3000-5000元承担违约:(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2)动土、焊接、吊装、高空、窨井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发包人有关制度办理许可证即在现场组织土方开挖、动火焊接作业、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窨井作业的。(3)无证用水、用电的。(4)无证使用电炉的(5)不按指定地点取土的。(6)施工人员未接受完成两级安全培训教育即开始现场施工的。(7)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方案)未审签完毕即在现场组织施工的。(8)发生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或对事故隐匿不报的。(9)禁烟区发现烟头的。(10)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做到文明施工的。(11)乙供材料不及时报验或未复验合格就在现场使用的。(12)乙供材料不符合施工图要求擅自使用在现场的。(13)特殊工程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经过专家评审论证的。特殊工程包括:深基坑≧5米工程、高支模≧8米及支撑体系工程、起重吊装单件≧1吨工程、脚手架≧20米工程、安装拆卸工程等。(14)房屋地梁、柱、墙体浇注不正超出偏差范围的。(15)房屋梁、板、柱浇筑涨模、缩模较严重、表面存在大量麻点的。(16)高支架没有形成专项方案的。(17)基坑、基础施工完成未按工序组织监理或发包人验收的。(18)高支模完成、砼浇筑前未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检查的。(19)隐蔽工程不走验收程序的。(20)隐蔽管道工程未按规范完成安装、吹扫、打压的。(21)工程、防水工程未按工序组织施工的。(22)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喝酒、酒后作业的。(23)钢筋作业未按照图纸插筋的。(24)不按规定路线行走,盲目闯入非施工区域生产工房、库房的。5.2.3以下情形每次/每项按5000—10000元进行考核:(1)生产线动火焊接作业看护人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盲目组织施工造成影响的。(2)未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既定工程任务,影响正常生产的。(3)隐蔽工程未按工序组织施工,使用过程中暴露质量问题的。(4)机动车辆厂区行驶超速,造成交通事故的。5.2.4以下情形出现一次即清理出厂:(1)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2)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降低材料标准的。(3)发生盗窃行为的,未及时处理清退相关人员的。(4)承接工程后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二次转包的,清除总包单位。5.2.5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或规定组织施工,造成地下地上管线、电缆、光纤等生产设施损坏,导致发包人生产线减产、停产或出现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自愿承担不低于10万元的额外赔偿金。六、附则本责任书签订后立即生效,责任期限与工程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工程合同期限延长的,本协议书同步延长。买方(章)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卖方(章)第4部分技术参数甲乙双方经过技术交流沟通,达成以下协议,由乙方为甲方生产扇形给料器。扇形给料器用于向水筛机中定量加入QBFSY水悬液。运行时,操作人员根据工艺需求,调定扇形给料器转速,开始加料;根据水筛机的运行情况,调节扇形给料器转速,达到均匀加料的目的。1.扇形给料器主要技术指标1.转子容积:2L。2.转子转速:4.2r/min~54r/min。3.处理能力:0.5m³/h~6.5m³/h。4.介质:QBFSY水悬浮液。5.电机为防爆变频电机(5-50Hz恒转矩调速,50-100Hz恒功率调速)。电机为双防爆认证,即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志和可燃性粉尘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志,防爆等级为EXdbⅡCT4Gb;EXtbⅢCT130℃Db,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6.主要材质:S30408。7.所有接口法兰均应含配对法兰、紧固件、聚四氟乙烯垫片,进出口法兰为DN100型号。二.设备参数指标及其他约定根据给料器的技术指标,参考乙方设备参数,进行如下改进:1.机体选择乙方6型的卸料器进行改进。2.转子叶片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转子经过焊接加工后,浇筑聚四氟乙烯。圆周方向与壳体起到密封作用。转子前后与壳体间隙1mm,大于药的粒度0.315-0.7mm。3.由于6型卸料器进出口法兰尺寸为300mm,需增加变径,达到进出口为DN100尺寸,配带的进出口法兰标准为HG20592-2009,PN系列,WN带颈对焊法兰(见设计图纸说明)。4.采用ZR型直连式,电机采用1.1KW变频恒扭矩防爆电机,减速器采用浙江恒星减速机RF59型号,达到转速调整范围4.2r/min~54r/min。减速器外侧轴头处,采用端盖密封。5.扇形给料器主轴与壳体,采用有效密封,确保使用时,液体不泄露。6.配备支撑底座,材质为304不锈钢。(底座尺寸甲方设计)7.根据以上改进,甲方出具改进后的图纸,供加工参考。8.随机带电机,减速机的合格证,机体材质的材料证明单,设备出厂合格证。9.设备加工周期时间内,乙方以照片形式发甲方,核实加工进度及配件型号。发货前甲方到乙方加工现场进行测试运转及资料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发货。10.标牌由甲方提供图纸,乙方按照图纸加工。11.后附改进图纸(附件1设备三维图,附件2设备总图,附件3底座图)。12.其他约定,双方均按照商务合同执行。会鉴校国电100带颈对焊法兰尺寸图(H20552-2009标准)统构司29C8578800002×60(号熛母平垫弹垫)4Cr18i9899259-01-机座1CCr189术7C85783-000.0×70(号平垫弹垫)16CCr18i91本息形料用州市牛机有限公司原有发(升用)66.料器(防电机)1CCr8i9主1材,0兰PL6于乙型号进青5.法兰音时垫D2001四乙1证星机为电(S,3-),机为双.心异径接头D20/0101Cr18i9,着全和气证,等为日ICQECIC3C8583-0016×70(号平垫弹垫)16Cr18i9不于P。期参:.法时垫D100四乙场0于.2-5sa0加.5拉方米时。1B92-2009.号对焊法兰D001r18i9G房本容。8进.31-L号国号成号主号村料46于前后与和,大于35-m止。于增是要料进出口加头,由出口为兰才。..责人记1进,1-3,B,对兰大如L口兰含配对兰,机和,材质为不外头,用。国五工相设集团有限公司形给料器(102项目)施工图W925336-00北工本*1i8,物1.于电,失号机N94国=-42544北国=3=国:N=00器00a0HN-HNHH国-1=三国-15-国=35-1101地工图息形料基(项目)93-0用:第5部分报价文件格式附件1报价函致: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报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法定代表授权人姓名)为法定代表授权人,参加贵方组织的询价编号为(报价项目询价文件编号)的(询价项目名称)询价的有关活动,并对咨询、服务等进行报价。为此:1、提供报价须知规定的全部报价文件:2、总报价为(大写)人民币元(小写):¥。3、保证遵守询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4、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5、愿意如实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6、本报价自开标之日起30天有效。报价人:(盖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询(报)价单询价单位:北京五洲中兴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计划编号:序号物料编码物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备注1扇形给料器详见明细1批234合计税率: %询价单位要求:交货期:合同签订30日内。付款方式:按照合同模板要求。注:1、投标人须严格按询价单位的询价单格式逐项填报,把“询价单”改成“报价单”,报价单必须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报价日期,以报价附件形式通过平台报价,多文件要形成压缩包,系统只默认最后一个文件。报价前一定核实,切勿随意报价。平台报价:“数量”填报1批、“含税单价”填报“整单含税总价”,平台报价有效期需30天。2、以上报价包括产品金额、加工制造、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车费、技术咨询、技术协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工程设计配合、备品备件、产品检测费、配合甲方及业主的监造、指导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验收、检验、交付使用、维修、保养、以及为制造、交付、直至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和质保期服务。1、交货期:付款方式:2、交货地点: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北方项目施工现场。。3、投标人联系人姓名:电话:4、报价单须逐页盖章,签字后上传附件。(没有上传附件,将取消中选资格)报价单位(名称):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附日期):附件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附件4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函(格式自拟)附件5其他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扇形给料器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