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高质量发展示范 流式细胞分析仪招标公告(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白内障复明康复中心、长春市眼病防治所)2026)
项目概况
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中心医院拟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流式分选仪1台设备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2月12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5-11-01380-QTJL2026012201
项目名称: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中心医院拟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流式分选仪1台设备项目
预算金额(元):4900000
最高限价(元):49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长春市中心医院促发展强内涵引才育才科研能力提升项目(二) 数量: 预算金额(元):49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拟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流式分选仪1台。(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文件的最新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最新政策;2.2.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备案或注册截图;或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且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时,需提供制造商或区域代理商出具的产品授权书,若由区域代理商出具,还需提供区域代理商的证明文件(产品授权书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不一致,以中文为准,制造商出具的产品授权书须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4)所投产品部分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对应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其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仍需按照上述(1)(2)(3)要求内容提供材料。(5)如所投产品全部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且无需提供上述(1)(2)(3)要求内容。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进口产品投标应同时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1月22日至2026年01月29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1:30:00,下午13:30:00至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注册并下载招标文件(网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2月12日 1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6年02月12日 10:00
开标地点:二道区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 (http://www.zcygov.cn)(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2.本项目实行网上招标、网上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进行投标操作。CA锁办理:请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收到 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录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开标期间供应商须使用CA锁进行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中心医院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810号
联系方式:0431-889151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乔泰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大厦B座4层
联系方式:0431-81853882
项目联系人:阚畅、杨洋
附件信息:
(三次)定稿-JM-2025-11-01380-QTJL2026012201-招标文件-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中心医院拟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流式分选仪1台设备项目490w.doc685.6K
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中心医院拟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流式分选仪1台设备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M-2025-11-01380-QTJL2026012201采购人:长春市中心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乔泰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1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1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第五章采购需求56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2第一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项目概况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中心医院拟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流式分选仪1台设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并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2月12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M-2025-11-01380-QTJL2026012201项目名称: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中心医院拟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流式分选仪1台设备项目预算金额:490万元;最高限价:490万元;采购需求:拟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流式分选仪1台。(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文件的最新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最新政策;2.2.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备案或注册截图;或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且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时,需提供制造商或区域代理商出具的产品授权书,若由区域代理商出具,还需提供区域代理商的证明文件(产品授权书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不一致,以中文为准,制造商出具的产品授权书须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4)所投产品部分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对应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其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仍需按照上述(1)(2)(3)要求内容提供材料。(5)如所投产品全部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且无需提供上述(1)(2)(3)要求内容。3.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9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注册并下载招标文件(网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2月12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66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五、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2.本项目实行网上招标、网上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进行投标操作。CA锁办理:请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录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开标期间供应商须使用CA锁进行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中心医院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810号联系方式:范科长0431-8891516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乔泰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大厦B座4层联系方式:阚畅0431-8185388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阚畅、杨洋电话:0431-818538824.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来源:乔泰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初审:杨洋复审:范尚华终审:范尚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序号条款号内容1.1.2采购人名称:长春市中心医院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810号联系方式:范科长0431-88915168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乔泰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大厦B座4层联系方式:阚畅、杨洋0431-818538821.1.4项目名称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中心医院拟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流式分选仪1台设备项目1.1.5★交货地点长春市中心医院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自筹资金1.2.2出资比例财政资金73%,自筹资金27%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1.3.2★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1.3.3★质保期≥5年1.4.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文件的最新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最新政策;2.2.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备案或注册截图;或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且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时,需提供制造商或区域代理商出具的产品授权书,若由区域代理商出具,还需提供区域代理商的证明文件(产品授权书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不一致,以中文为准,制造商出具的产品授权书须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4)所投产品部分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对应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其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仍需按照上述(1)(2)(3)要求内容提供材料。(5)如所投产品全部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且无需提供上述(1)(2)(3)要求内容。3.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8标前预备会不召开标前预备会2.2.2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3.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系统及文件要求签字盖章3.7.4★投标文件份数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电脑进行远程解密(解密时间30分钟)。投标人应提前确认好 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投标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投标无效。2.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3.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电子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2月12日10时00分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2月12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66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5.2开标程序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标默认的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社会专家5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推荐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否,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家中标候选人。7.3履约保证金无7.5.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以书面方式盖公章后现场送达。7.5.5质疑质疑应当在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是指:(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1.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只接收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针对同一程序采购环节递交的质疑函,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格式应遵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要求。(查询网站及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2.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联系部门:招标部 (2)联系电话:0431-81853882(3)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大厦B座4层9.1招标代理费服务费由中标单位交纳,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收取,按照中标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100万以下(含100万元)部分为1.5%,100-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1.1%,即采购代理服务费=100万元×1.5%+(中标金额-100)万元×1.1%收取。不足55000元按55000元收取。9.2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9.3中标公告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中标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络媒介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9.4.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采购货物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将对该货物的投标价给予10%的扣除。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投标人须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 号) 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加价的优惠政策。★9.4.2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9.4.3★(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相关要求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进口产品投标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2)支持本国产品:适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即对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9.5《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9.6.1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1份 (此投标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字证书解密) 。备注:投标人自行进行解密。★9.6.2投标方投标文件不得有任何造假,即便不是主要参数,一经发现,取消中标结果,投标方按中标总额10%予以赔偿,以及赔偿招标方测算的所有设备的60天总收入,投标人以书面确认招标文件约定赔偿事项,须提供声明,盖公章确认,未提供投标文件无效。9.6.3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均应清晰可辨,任何不可辨识信息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9.6.4对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的处理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9.6.5技术部分暗标说明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采购(交付)期限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2)与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3)与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4)与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5)被责令停业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标前预备会采购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一次提出所有需澄清的内容)。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样本资料等)组成,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顺序编制3.1.2投标文件编制说明(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编制。(2)开标一览表仅供在开标时唱标使用,按统一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且填写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相关内容一致。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人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因素,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含本招标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各项成本、利润、税金等。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3.2.3投标人应按照《开标一览表》的格式进行报价。报价上的优惠应体现在《投标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中,投标总价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3.2.4投标人报价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必须保持固定有效。3.2.5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种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3.2.6如遇引起价格变动的,应加以详细说明。除此以外,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3.2.7投标报价中包括为完成合同内容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管理、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3.2.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属于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2)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等材料的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3.5.2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采购(交付)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3.7.5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7.6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4.1.2纸质投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第二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版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4.3.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投标保证金)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标默认的顺序开标。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委员会由5名人员组成,全部为社会专家,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无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7.5询问与质疑7.5.1询问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7.5.2质疑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7.5.3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7.5.4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5.5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7.5.6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招标代理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2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3中标公告: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9.4.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采购货物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将对该货物的投标价给予10%的扣除。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投标人须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加价的优惠政策。9.4.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标办法》。9.4.3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采购标的中标注“接受进口产品”的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采购的投标人仅限于国内投标人,国内投标人可以提供进口产品来参加。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3)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4)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5)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产品“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规定比例产品总成本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即对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7)对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8)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9)当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叠加适用,统一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9.5正版软件9.5.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9.5.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9.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1.评审方法前附表(一)资格性检查序号审查内容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投标人资格条件承诺函按采购文件内格式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3授权委托书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4信誉要求(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信誉承诺书及相关网站截图加盖公章。5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备案或注册截图;或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且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时,需提供制造商或区域代理商出具的产品授权书,若由区域代理商出具,还需提供区域代理商的证明文件(产品授权书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不一致,以中文为准,制造商出具的产品授权书须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4)所投产品部分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对应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其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仍需按照上述(1)(2)(3)要求内容提供材料。(5)如所投产品全部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且无需提供上述(1)(2)(3)要求内容。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进口产品投标应同时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投标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注:招标代理机构按表中所列内容,结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佐证材料进行资格性审查,确定查其是否“合格”或“不合格”,审查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投标人,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1.2.评审方法前附表(二)符合性检查序号审查内容合格条件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5投标内容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提供相关参数文件及售后承诺书6采购(交付)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7质保期(保修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规定8投标有效期90天9投标价格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10非联合体非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11承诺函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6.2的要求,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12技术标(暗标)要求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13其他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注:评委按表中所列内容,结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佐证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查其是否“合格”或“不合格”,审查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投标人,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1.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中标人并列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以下各方面的综合评议。每个评委独立评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加上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除价格分外,评委评分可保留1位小数,评标最终得分保留2位小数。4.政府采购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形式为给予适当加分。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采购货物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将对该货物的投标价给予10%的扣除。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即对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叠加适用,统一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7.本项目单一产品采购标段投标产品相同品牌和非单一产品采购包核心产品相同品牌的投标处理方法:针对本项目,如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则将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人。详细评分表评分表序号内容评分因素分项评审标准评审说明1价格部分评标价格(30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价格扣除(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作为认定依据。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重复享受政策。价格扣除(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即对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否则不作为认定依据)。当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叠加适用,统一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客观分(明标评审)2商务部分业绩(2分)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同类项目业绩(投标人销售业绩或制造商的销售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2分。(投标文件内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通知书日期为准。)政府采购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评分(1 分)政府采购的强制采购产品除外:(1)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投标人出具了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 0.5 分;不是的为0 分;(注:如投标人所供产品类别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规定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必须提供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且不得该项分值,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投标人出具了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 0.5 分;不是的为 0 分;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30分)未作任何标注的指标为普通技术指标(55项),有一项普通技术指标负偏离扣0.2分;“▲”标注的指标为重要技术指标(19项),有一项重要技术指标负偏离扣1分;该项满分30分,最多扣至0分。供应商须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技术要求进行逐条响应,如未提供参数说明文件或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在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评审时不予认可。参数说明文件包括: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或产品宣传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官方网站发布的技术资料截图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如说明文件与应答不符,以说明文件为准。3技术部分产品介绍(7分)供应商详细介绍产品生产流程、使用设备、工艺以及所代表的先进性和产品的优缺点。方案详细、流程清晰、工艺先进、产品力强,完全能够满足或优于采购人所需的得7分;方案基本详细、流程清晰、工艺符合市场标准、基本满足采购人所需的得4分;方案模糊、流程混乱、工艺落后,能够勉强使用的得1分;没有相关介绍方案或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基础要求的不得分。主观分(暗标评审)供货方案(6分)供货方案整体科学、合理,切合采购需求,针对性强,得6分;供货方案,具有一定针对性,能够基本的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 ;供货方案仅能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得1分;没有供货方案的不得分。安装调试方案(6分)安装调试方案整体科学、合理,切合采购需求,针对性强,得6分;安装调试方案,具有一定针对性,能够基本的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 ;安装调试方案仅能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得1分;没有调试方案的不得分。售后服务及维保方案(6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前提下,对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售后服务计划、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及响应程度、响应速度)服务内容全面、表述清楚、合理可行得6分,服务内容充分且基本可行得3分服务内容欠缺得1分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或不可行不得分。培训方案( 6分)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技术响应情况,对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服务方案进行评价,1)提供方案内容均进行详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得6分;2)提供相关方案但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3分;3)方案内容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未提供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1分;4)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应急方案(6分)根据院方突发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响应迅速、详细合理、针对性强、可行性高,能切实保障院方使用需求的得6分;应急方案响应较快、较详细、针对性较强、具有一定可行性,基本满足院方使用需求的得3分;应急方案响应较慢、粗略、针对性较差、可行性低,无法保障院方使用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应急方案的不得分。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1.3.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1.4.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第5章采购需求一、货物需求一览表序号采购内容数量单价(万元)1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1102流式分选仪1台380注:1.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流式分选仪2.投标人所报货物价格单价不可超过本表所述单价金额,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二、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1.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2.交付的地点:长春市中心医院指定地点。三、技术要求(一)流式细胞分析仪1、主机系统▲1.1、激光器:3激光系统,其中488nm激光器需要同时检测≤4种荧光染料;633nm激光器需要同时检测≤2种荧光染料;405nm激光器需要同时检测≤2种荧光染料;1.2、检测器:488nm激光器对应1个高透光性检测器,633nm激光器对应1个高透光性,405nm激光器对应1个高透光性,共计10个参数,包括8个荧光检测通道和2个散射光检测通道;1.3、聚焦方式:流体力学聚焦原理;▲1.4、光路:3根激光器采用空间立体激发非共轴重合式激发,激光传递和荧光传导需要采用全光纤化光路,非空气传输模式,包括3根前光纤及3根后光纤;1.5、合理的荧光收集方式:全反射收集方式结合高透光性荧光收集器,先收集长波信号再收集短波信号方式;▲1.6、检测器种类:检测器需要为光电倍增管(PMT);1.7、检测池:光胶耦合物镜石英杯检测池;1.8、具备合理的有效检测通道,收集效率高,并与相邻检测通道干扰少,补偿值≥15%的荧光组应≤2组1.9、上样方式:系统为正压进样方式,非负压进样,保证液流稳定进样密封,防止产生气溶胶;▲1.10、自动进样系统,需要单盘同时自动进行≥40管样本上样,获取时可以实现无人操作,具备单管手动进样和全自动进样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独立并存;2、检测性能▲2.1、荧光检测灵敏度:FITC≤11MESF,PE≤11MESF;2.2、样本获取速率及流速:≥10,000个细胞/秒,最高样本流速≥100Ul/min;2.3、变异系数:所有荧光通道全峰宽CV≤2%;2.4、数据分辨率:262,144channel;▲2.5、交叉污染率:≤0.1%;2.6、补偿方式:数字化矩阵补偿,可实现实时补偿、脱机补偿和自动补偿;2.7、检测颗粒大小:0.5~50μm;2.8、流动室孔径:430umX180um;3、脉冲处理系统:同时分析脉冲信号峰值、脉冲积分(面积)及脉冲宽度,用脉冲宽度和面积区分双连体细胞(如假四倍体细胞);4、需要采用数字化软件处理系统;▲5、需要具有独立的外置液流车系统:需要支持连续20小时不间断的检测,无需人员值守添加鞘液,实现全自动开机、全自动清洗、反冲洗、排气泡关机和清洗维护等功能;系统包括独立的液流车,1个20L鞘液桶,1个5L清洗液桶,1个5L关机液桶,1个10L废液桶,加鞘液、倒废液操作更为方便,提高效率;6、具有完善的质控系统:包括全套质控品和软件系统,保证仪器处于正常状况,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具有多色临床质控系统一套,如7-color质控方案,可在一管中轻松完成体外诊断中所有实验和日常仪器条件的设置优化,包括仪器的稳定性、灵敏度、激光功率状态、系统压力等,具有CS&T(CytometersetupandTracking)全方位质控系统,可生成完整的质控报告,并提供Levey-Jennings图形文件自动跟踪和监视仪器性能;▲7、动力系统:系统需要采用空气压缩泵作为动力提供系统,无特定维护套装,无需定期更换管路;8、工作站及数据处理系统8.1、Windows7系统的计算机工作站;8.2、工作站配置:CPU为i5或以上,主频≥3.0GHz,2GB内存,双硬盘,共300G,DVD/CD-ROM、惠普液晶显示器一台,彩色喷墨打印机;9、附件9.1、多功能流式细胞仪应用软件系统及多功能临床应用软件。(二)流式分选仪:1、检测性能▲1.1、荧光灵敏度荧光检测敏感度:FITC≤85MESF,PE≤29MESF;1.2、荧光通道的全峰宽CV值应≤3%;1.3、分析速度:≥100,000细胞/秒;2、分选性能2.1、分选速度:≥70,000细胞/秒;▲2.2、检测点需要位于喷嘴上方,需要配置70um,85um、100um、130um四种不同规格喷嘴,固定位置,可拆卸和反复使用,可超声和高压清洗,开机和更换喷嘴无需调节光路和液流;▲2.3、液滴时间延迟:需要具备660nm激光系统自动实时设定液滴时间延迟,全自动液滴监测和时间延迟控制,确保准确分选细胞,自动优化液滴形成,并可全自动进行验证;2.4、液流自动监控:可对液流断点进行自动监测,并自动调控,同时可以自动监测细胞堵塞,遇细胞堵塞能报警并自动终止分选;2.5、分选细胞活性:在不同鞘液压力下分选细胞,细胞在分选数天后保持稳定存活和增殖,极少引起细胞的突变和死亡;2.6、分选纯度≥98%,得率≥80%;▲2.7、分选液滴分辨率:1/32,分选液滴可实现32等分的分辨;3.光路系统▲3.1、激光规格:488nm蓝色激光器,633nm红色激光器,405nm紫色激光器,用于液滴延迟设置的660nm激光器。可升级为5激光平台,实现18色20参数检测;▲3.2、检测方式:满足分选液流稳定、保证分选准确性和细胞活性。开机及更换喷嘴无需调节光路和液流,仪器可根据样品全自动调节各项参数,确保散射光和荧光分辨率均达到最优状态,实现智能化分选要求;▲3.3、需要具备石英杯流动池:光胶耦合石英杯流动池,确保灵敏度和光路稳定,需要具备有不少于4独立的pinhole;▲3.4、激光传导:光纤;3.5、仪器稳定性:利用Rainbow微球,检测荧光通道的平均荧光强度,在规定的荧光通道数的条件下,八小时后的重复检测,前后检测值的波动范围应不超过+10%;3.6、数值孔径:≥1.2;4、信号处理4.1、为降低空气对光信号的吸收,提高荧光传导效率,荧光传导采用全光纤化全反射光路,高透光性荧光信号接收器,保证荧光信号接受均一和稳定;4.2、信号捕捉模式:全数字化信号;4.3、电子死时间:20-50ns;4.4、数据分辨率:数据分辨率和信号精度,全数字化信号处理模式;▲4.5、分析参数:13个,包括前向角检测器、侧向角检测器、11个荧光信号(用户可自行调换滤光片和反光镜);4.6、荧光补偿:任意激光间的荧光间补偿,不受限制。既可以实时补偿,也可以获取后脱机补偿,还可以软件自动补偿;4.7、信号脉冲处理:任意参数的脉冲信号高度(Height),面积(Area),宽度(Width)检测;可以做比率检测;4.8、时间参数:可与任意参数结合,做动态检测;4.9、阈值:可以任意激光任意参数取阈值;可以设多阈值,逻辑阈值;4.10、开机可调整电压和激光参数,检测中可任意调取之前所设参数(软件控制);4.11、荧光检测顺序从强度小的长波长信号开始收集依次到强度强的短波长信号,确保最佳荧光收集效率;4.12、准确报告仪器性能基线,仪器性能追踪(20项质控图),自动调整电压、激光参数,提高仪器设置的精确性,保证不同时间检测数据的一致性;5、液流系统5.1、需要具备独立的液流车系统:承载10L不锈钢鞘液桶、5L不锈钢乙醇桶、10L废液桶、以及3个5L辅助清洁液桶,液流车可自行提供空气压力和真空状态,并带有液面感应器,自主供气,不需外接气瓶,该鞘液桶可使用软件进行控制和调节;5.2、样本流速控制:进样速度11档可调;5.3、全自动标准化无菌分选模式:具备自动无菌分选消毒功能,自动清洗管路模式:自动液流启动,自动液流清洗和关闭,无菌状态下的液流关闭模式;自动清洗流动池;无菌分选自动清洗,分选舱及收集舱均有独立开关门,可在分选过程中提供全封闭环境,携带污染率0;5.4、具备自动气泡检测功能,遇气泡能报警并终止分选;6、进样仓6.1、可使用多种规格进样管,分选舱及收集舱均有独立开关门,进样仓密封,有效控制气溶胶。可在分选过程中提供全封闭环境,携带污染率0;6.2、具有样本混匀功能:可以在软件上调整混匀强度,保证细胞充分悬浮;6.3、具有进样室温度控制功能(4、20、37、42℃),软件调节;7、分选仓▲7.1、分选细胞收集:具备4路分选;7.2、提供富集模式、纯度模式和单细胞模式。可以灵活应用不同规格收集管进行收集;8、配置8.1、流式细胞分选仪1台;8.1.1、内含3组激光传导光纤;8.1.2、内含光胶耦合石英杯流动室1个;8.1.3、488nm蓝色激光器,633nm红色激光器,405nm紫色激光器,用于液滴延迟设置的660nm激光器;8.2、Flowjo分析软件;8.3、电脑工作站一个;8.3.1、CPU英特尔四核CPU3.3G或以上;8.3.2、内存总容量:8G;8.3.3、硬盘总容量1TB,硬盘转速:7200RPM;8.3.4、显示器34寸液晶显示器一台;8.3.5、彩色打印机一台;▲8.4、喷嘴:70μm,85μm,100μm,130μm(陶瓷材料)一套;8.5、液流车系统:具有(且需能通过液流车系统独立提供空气压力和真空状态).且不少于1个鞘液桶、1个乙醇桶、1个废液桶、3个辅助清洁液桶。售后要求1.免费保修期为全保,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零配件更换、软件升级等各项费用,并提供易损件报价和出保后保修价格;2.服务人员资质:投标人配置的服务工程师必须为培训合格,取得设备生产厂家相关服务资格授权的人员,并提供相关资质资料;3.零备件供应: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均为原厂认证合格的、未经使用的零配件,且备品备件库须保证设备10年以上使用;4.响应时间要求:投标人接到维修电话后应在2小时内做应答处理,24小时内到现场服务排除故障;5.保修期内服务时间:维修、维护工作时间包含周末和其他非标准工作时间,即365天×24小时服务;6.维保清单:投标人须提供专业全面的设备维护保养清单;7.保养:投标人保修期内每年至少提供2次设备维护保养,并提供保养服务报告;8.报告:投标人保修期内每年至少提供1次故障原因分析报告、质控报告、年度设备运行状态报告;特殊故障时必须提交故障分析报告;9.设备校准:需校准的实验室设备,投标人提供每年一次设备校准,免费提供设备校准所需的试剂及耗材,并提供校准报告。如设备维修后需校准,也免费提供以上服务;10.培训:投标人免费提供设备使用中必要的培训及指导,直至使用级维护人员能够正确了解使用本设备;11.资料提供:投标人须向甲方提供设备使用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12.系统升级:投标人提供原厂系统免费软件升级;13.开机率:设备保修期内,投标人须保证设备开机率达到95%以上(如未达到,按该设备上个月的收入总额计算每日平均值按日赔偿甲方损失,或相应延长保修期,如延长保修期,质保金的给付日期也相应延长);14.伴随技术服务:大型特殊设备使用初期,如手术、诊断检查过程中,投标人需提供伴随服务,配备手术跟台、设备操作指导工程师一名,协助甲方设备使用人员调试、操作设备,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且提供伴随服务工程师要求有临床相关专业经验和相应资质;15.售后服务承诺:投标人须对以上所有服务条款进行承诺,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16.售后服务承诺函中,设备生产厂家需作出声明,若投标人在设备保修期内出现但不限于授权过期或废业等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设备生产厂家承诺无条件代替投标人继续履行承诺函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并由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连带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招标编号:包号(如有):投标单位:(盖章)年月日格式1.投标函致:乔泰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包号(如有)),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份、副本份:1.商务文件部分(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3)投标分项报价表(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6)投标人一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文件2.技术文件部分(1)采购需求响应及偏离表(2)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技术响应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即意味着接受开标前的招标程序和招标的相应安排。2.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范围。3.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4.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插入编号)(补遗书)(如有)。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及质疑、投诉的权力。5.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90天。6.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投标人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采购人的附属机构。7.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投标人是所供硬件和软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职务:投标人名称:公章:格式2.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有):单位:人民币(元)投标报价(元)大写:小写: 采购(交付)期限质保期注:1.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3.本表报价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投标人可视需要扩展。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格式3.投标分项报价表招标编号:包号(如有):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名称单价数量总价1234567总 计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注:按采购需求填写。格式4.投标保证金说明函(本项目不适用)致:乔泰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编号:__________包号:l、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元,以方式支付。2、在担保期内,贵公司根据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点,即可无条件地扣留保证金:(1)我方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2)我方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3、保证金自开标之日起生效,直到投标书有效期后30天或贵方与我方书面协定的延长期30天内有效。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后附:投标保证金递交凭据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别提醒:(1)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不接受现金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递交凭据(汇款单据复印件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和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单独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注:按照长春市财政局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招标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可不提交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必须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格式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说明:后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格式5-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5-2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6.商务条款偏离表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包号(如有):序号招标文件条款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响应偏离说明注:我单位确认,除以上表格中列明的偏离外,我单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无其他偏离。注:1.本表应包括对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任何负偏离,则必须在该表中全部列明。若对招标文件无商务偏离,请在“投标文件的响应”栏只填写“对招标文件全部商务条款无商务偏离”即可。不提供上述表格的投标可被决绝。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格式7.采购需求响应及偏离表项目名称: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包号(如有):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内容与数值投标人的技术响应内容与数值技术响应偏差说明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页码或位置等必要说明注: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简单复制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有具体参数的应填写具体参数。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标注“★”的条款(如有),提供投标产品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并在采购需求响应及偏离表中给予文件名称、所处投标文件页码或位置等必要说明。如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或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格式8.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投标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技术方案8.1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投标产品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格式9.投标人一般情况表招标编号:包号(如有):投标人全称供应商性质(需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要求在本表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基本开户银行名称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近三年内,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没有失信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无需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留存证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其他资格要求须提供相关声明或证明材料是否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是 ¨否投标人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投标人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注:1.请按表内要求将上述证明文件附在此表后面;2.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中有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3.投标人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要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给予证明。4.投标人是监狱企业的,需要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9.1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9.2 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条件承诺函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参与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4.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6.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7.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 9.3.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_(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 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3.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9.3.3监狱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以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质量发展示范 流式细胞分析仪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