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超期处理引发诉讼 投诉某工程招标公告(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上述内容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ccgp.gov.cn/zcfg/gjfg/201310/t20131029_3587339.htm

案例分析:监管部门超期处理引发诉讼
B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市财政局投诉某工程采购项目。截至3月29日(第20个工作日),财政部门仅口头告知“正在调查”,未出具书面决定。B公司于4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财政局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根据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最迟应在
3月29日前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超期未处理构成
行政不作为
,判令财政部门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启示:监管部门超期=程序违法,供应商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且胜诉率极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监管部门超期处理引发诉讼 投诉某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