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招标公告(高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2026)



高台县2026年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GT/SGH-XLY-TZZX/SSFA-2026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高台县2026年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采购方式
邀请
项目类型
(A07)水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竞价(公告)开始时间
2026-01-27 09:0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6-01-29 17:00:00

采购单位
高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是否重大项目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采购标包信息

序号
标包名称
标包编号
采购类别
合同估算价

1
高台县2026年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001
GT/SGH-XLY-TZZX/SSFA-2026
服务-设计
3.2(元)

公告内容

高台县2026年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 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邀请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T/SGH-XLY-TZZX/SSFA-2026 高台县2026年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根据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要求及《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 204 号)中“对国家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张掖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交易 ”的规定,现对本项目在“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张掖市) ”发布招标公告,实现竞价招标,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1.招标内容 标段划分及特征描述:本次招标设为1个标段,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外业勘察测量、实施方案编制及第三方审查意见、县财政预算评审资料、招标设计、施工设计及竣工验收服务等。 2.招标控制价:3.2%(费率); 3.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 4.建设地址:张掖市高台县; 5.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要求; 5.1各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深度须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及其它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 5.2上述设计文件(含专题报告)须通过行业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审批。 6.计划勘察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 6.1工地现场服务期限等其他要求: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 6.2施工图优化设计及设计变更根据业主要求按时提交成果,满足项目实施各阶段施工及工作要求,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6.3工地现场服务期限为工程开工至通过竣工验收。 7.投标人资格要求 7.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近3年(2022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2022年-2024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投标人需具备水利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作业能力,满足报告编制要求。 7.2投标人近3年(2022年—2024年)内承担过不少于1项水利工程类勘察设计任务,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能力; 7.3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7.4投标人在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承诺书》,其承诺内容包括:投标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中标后所配备人员必须到岗履职,全面服从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如有违法行为接受处罚等。对未提供承诺书的企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7.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本项目投标报名期内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 供相关证明资料); 7.6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分别邀请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张掖市甘兰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天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7.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 8.竞价时间、地点及具体参与方式 8.1竞价时间(公告、 报名、竞价时间一致):2026年1月27日9时00分至 2026年1月29日17时00分; 8.2竞价地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采购电子平台 http://:3020/f/index,具体操作下载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用户手册。 8.3竞价方式:根据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采购内容进行报价,所报价格必需低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为成交单位。 8.4招标人根据报价结果在竞价结束后发布成交公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格式提供投标文件(应用A4纸规格编制,每页均盖章)。 9.联系方式 监管单位:高台县水务局 电 话:0936-6621032 招标人:高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地址:高台县解放南路111号 联系人:王建明    联系电话:0936-6625069

附件信息

附件1: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张掖市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进行报名竞价

高台县2026年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高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2026年1月26日职责表批准:张洪军审定:杨怀其审核:王涛主要编写人员:王建明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第五章专用合同条款第六章履约保证金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一览表五、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三)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七)主要人员简历表...............................................................................................................-67-六、勘察设计方案.......................................................................................................................-68-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69-第一章招标公告高台县2026年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邀请招标公告项目编号:GT/SGH-XLY-TZZX/SSFA-2026高台县2026年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根据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要求及《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204号)中“对国家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张掖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交易”的规定,现对本项目在“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张掖市)”发布招标公告,实现竞价招标,择优选定设计单位。1.招标内容标段划分及特征描述:本次招标设为1个标段,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外业勘察测量、实施方案编制及第三方审查意见、县财政预算评审资料、招标设计、施工设计及竣工验收服务等。2.招标控制价:3.2%(费率);3.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4.建设地址:张掖市高台县;5.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要求;5.1各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深度须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及其它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5.2上述设计文件(含专题报告)须通过行业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审批。6.计划勘察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6.1工地现场服务期限等其他要求: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6.2施工图优化设计及设计变更根据业主要求按时提交成果,满足项目实施各阶段施工及工作要求,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6.3工地现场服务期限为工程开工至通过竣工验收。7.投标人资格要求7.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近3年(2022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2022年-2024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投标人需具备水利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作业能力,满足报告编制要求。7.2投标人近3年(2022年—2024年)内承担过不少于1项水利工程类勘察设计任务,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能力;7.3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7.4投标人在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承诺书》,其承诺内容包括:投标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中标后所配备人员必须到岗履职,全面服从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如有违法行为接受处罚等。对未提供承诺书的企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7.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本项目投标报名期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7.6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分别邀请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张掖市甘兰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天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7.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8.竞价时间、地点及具体参与方式8.1竞价时间(公告、报名、竞价时间一致):2026年1月27日9时00分至2026年1月29日17时00分;8.2竞价地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采购电子平台http://118.31.218.117:3020/f/index,具体操作下载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用户手册。8.3竞价方式:根据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采购内容进行报价,所报价格必需低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为成交单位。8.4招标人根据报价结果在竞价结束后发布成交公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格式提供投标文件(应用A4纸规格编制,每页均盖章)。9.联系方式监管单位:高台县水务局电话:0936-6621032招标人:高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地址:高台县解放南路111号联系人:王建明联系电话:0936-6625069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招标人招标人:高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招标负责人:王建明联系电话:0936-66250692项目名称高台县2026年水关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3建设地点张掖市高台县4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5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6招标内容工程外业勘察测量、实施方案编制及第三方审查意见、县财政预算评审资料、招标设计、施工设计及竣工验收服务等。7计划勘察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8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要求;5.1各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深度须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及其它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5.2上述设计文件(含专题报告)须通过行业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审批。9投标人资格7.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近3年(2022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2022年-2024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投标人需具备水利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作业能力,满足报告编制要求。7.2投标人近3年(2022年—2024年)内承担过不少于1项水利工程类勘察设计任务,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能力;7.3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7.4投标人在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交9投标人资格《投标承诺书》,其承诺内容包括:投标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中标后所配备人员必须到岗履职,全面服从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如有违法行为接受处罚等。对未提供承诺书的企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7.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本项目投标报名期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0偏离☑不允许□允许11招标控制价3.2%(费率),单位“元”不影响正常报价。12投标文件份数报价结束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提供PDF投标文件(盖电子印章)。13竞价方式根据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采购内容进行报价,所报价格必需低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为成交单位。14竞价时间2026年1月27日9时00分至2026年1月29日17时00分;15成交公示招标人根据报价结果在竞价结束后发布成交公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格式提供投标文件(应用A4纸规格编制,每页均盖章)。16合同签订成交公示结束后,以中标费率签订实施方案编制合同;待实施方案批复后,以财政预算评审审定概算第一至第四部分资金的合计值乘以中标费率计算得出最终的合同费用支付金额。注: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公告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招标公告为准。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及格式;(4)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报价一览表;(5)资格审查资料;(6)勘察设计方案;(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3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4投标保证金根据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停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公告》“按照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张发改法规(2023)6号)要求,从即日起,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再开具投标电子保函。”阳光采购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开具电子保函。3.5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件、投标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如有)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待中标后中标企业需向代理公司提供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一份。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报价结束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提供PDF投标文件(盖电子印章)。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张掖市)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竞价。6.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1、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中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条件。2、参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合同。设计业务合法分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合同样本附后)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高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设计人(全称):,(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高台县红崖子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高台县红崖子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勘察设计。1.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2.工程内容及规模:(按项目可研批复的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准)。3.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4.工程投资估算:。5.工程进度安排:。6.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水利、环保、水保等行业国标、行标、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条文及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等。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按本项目可研批复的建设内容执行。2.工程设计阶段:工程外业勘察测量、实施方案编制、第三方审查意见、县财政预算评审资料、招标设计、施工设计及竣工验收服务。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按专用条款附件1执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勘察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中标价)(¥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项目法人任命的建管办主任)。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时间:,年月日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时间:,年月日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纲要,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勘察设计纲要: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纲要。1.1.1.8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勘察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设计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计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报告、服务大纲、勘察设计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3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8)勘察设计纲要;(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设计人义务4.1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计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设计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勘察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设计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设计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勘察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6其他义务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4.6.1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4.6.3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勘察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4.8.4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勘察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5.勘察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2勘察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5.3勘察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初步勘察设计、详细勘察设计、施工勘察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勘察设计作业要求5.4.1测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设计前7日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2)勘察设计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5.4.2勘探(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勘察设计人对于勘察设计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2)勘察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3)勘察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5.4.3取样(1)勘察设计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暴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5.4.4试验(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设计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计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2)勘察设计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3)勘察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计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5.5勘察设计设备要求5.5.1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计设备进行作业。勘察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5.5.2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计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计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5.5.3勘察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计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计设备,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6.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5.6.4勘察设计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5.6.5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5.7安全作业要求5.7.1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7.2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5.7.3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7.4勘察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5.7.5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7.6勘察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7.7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勘察设计人负责赔偿。5.8环境保护要求5.8.1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8.2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8.3勘察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5.9事故处理要求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5.9.2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5.10.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10.2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开始勘察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3.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3.2勘察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4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5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6完成勘察设计6.6.1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6.6.2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7.3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勘察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1)勘察设计人违约;(2)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勘察设计文件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3.1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勘察设计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9.1.4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9.3.1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勘察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自行补偿。10.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10.1设计期间配合10.1.1设计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设计人,在设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设计或其他配合工作。10.1.2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设计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设计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10.2施工期间配合10.2.1施工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设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2.3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进行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设计人重新提交。勘察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勘察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勘察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水利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公示后与中标人合同谈判时商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3勘察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可研、勘察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2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成果、实施方案(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配合招标人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银行的要求所进行的项目鉴别、评估、检查等相关工作,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有关设计相关规范和标准。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6)《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8)《防洪标准》(GB50201-2014);(9)《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10)《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1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12)《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1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1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6);(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16)《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17)《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1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19)国家现行颁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标准及相关规程、手册等。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其他合同文件。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14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长期。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20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15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可研、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设计人应根据项目可研、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对可研、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确保通过审查批复。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1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之前。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分包须发包人书面同意,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本项目不适用联合体。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国家、地方标准。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专用合同1.4.1条。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国家标准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符合国家标准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重新约定设计进度。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5天内进行审查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格式电子成果文件一份。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PDF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召开会议,设计文件提交7天内。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参照通用合同条款9.1条。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1)合同总价:(大写:小写:),包括工程可研、勘察设计及项目服务(包括设计成果审查及会议费和专题报告编制)等全部费用。(2)支付方式:见前附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发包人结清尾款,至此,合同价款全部结清。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按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成果时间超过三个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双倍返还已付合同金额。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五。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五。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终止合同。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行为及其他当事人外部的事件等。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无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