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工程招标公告(江门市艺术中学2026)



工程设计

关于为【江门市艺术中学改造工程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设计服务】公开选取【工程设计】机构的公告

2026-02-03 17:4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公开选取工程设计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项目业主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采购项目名称

江门市艺术中学改造工程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设计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投资审批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070375924078X2601300183

项目规模

其他

项目规模说明 江门市艺术中学改造工程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改造总面积约40109.75平方米(其中装修面积约37509.75 平方米,新建饭堂建筑面积约2600 平方米),主要改造内容对植英楼外立面改造、2 号宿舍楼和 3 号宿舍楼外立面改造及室内消防设施更换、音乐楼、艺术楼、1 号教学楼、1 号及5 号学生宿舍楼、校门及围墙翻新改造,新建学生食堂等。
所需服务

工程设计

服务内容

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方案、初步和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1.1中介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1.2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3)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4)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1.3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中介机构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具体名单以报名截止时间“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

执业(职业)人员总数

1

执业(职业)人员要求说明

2.1项目负责人要求: (1)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2)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2025年12月或2026年1月在本企业购买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注: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必须是由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开具的①项目负责人个人的参保证明,或②本企业完整的参保人员清单中,将拟在本项目中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在参保人员清单中标识出来)。 2.2其他人员要求: 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拟投入其他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书、养老保险证明,其他从事工程设计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 人。

其他要求说明:

中介机构报名时不可指定分支机构承接项目,本次采购服务合同不可与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签订。

服务时限说明

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服务金额

¥664,800.00元

金额说明

(1)工程设计费暂定为 664800.00 元 。 二标段设计费结算价最高不得超过66.48万元。 (2)工程设计费=二标段审定或备案的工程预算造价×二标段工程设计费费率 (a)二标段工程设计费费率=66.48÷3608.92=1.842% (b)工程设计费结算时,工程预算造价以江门市财政部门审定或备案的工程预算造价为计费额。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是否选取中介



有无回避情况



截止报名时间

2026-02-03 17:40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登录后查看)

采购需求书下载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pdf

项目采购需求书(工程设计).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6-01-30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中介超市采购)工程名称:江门市艺术中学改造工程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江门市艺术中学(建设单位)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单位)设计人:签订日期: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臵、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设计人4.工程设计资料5.工程设计要求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2.专业责任与保险13.知识产权14.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6.合同解除17.争议解决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设计人4.工程设计资料5.工程设计要求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3.知识产权14.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6.合同解除17.争议解决18.其他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江门市艺术中学(建设单位)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单位)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江门市艺术中学改造工程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设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概况江门市艺术中学改造工程项目(一期)二标段。区中华大道21号。江门市江海3.规划占地面积:72302.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0109.75平方米(其中地上约40109.75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4.建筑功能:教育、等。5.投资估算:二标段工程总投资约3931.16万元人民币,建安费约3608.92万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江门市艺术中学改造工程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改造总面积约装修面积约37509.75平方米,新建饭堂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外立面改造、2号宿舍楼和3号宿舍楼外立面改造及室内消防设施更1号教学楼、1号及5号学生宿舍楼、校门及围墙翻新改造,新建学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配合阶段。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符合国家、广东省、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准:以及江门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并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1)收到中选通知书35日历天(不含审批时间)内提交设计方案;(2)方案设计审查批准后20日历天(不含审批时间)内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等;(3)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后45日历天(不含审批时间)内提交施工图设计;(4)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5日历天提交补充和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按专用条款第10条执行;2.签约合同价为:(大写)人民币陆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664800.00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选)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响应方案)(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江门市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于双方盖章即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执贰份,代建单位执肆份,设计人贰份。发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代建单位):设计人:江门市艺术中学,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印章),理中心(印章),(印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00MB2E4567831244070075924078XP地址:,地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中华大道21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华园号屋村5幢和6、7幢首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话:传真: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选)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响应方案)(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选)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选)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选)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响应方案)(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3.1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4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4.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4.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4.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4.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5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5.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5.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书)、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签署之时已有的,以及发包人后续不时制定、制订、修订、修改的)。1.1.4日期和期限1.1.4.1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或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通过会议形式予以明确的开始设计日期(具体载于发包人会议纪要)。1.1.4.2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通过会议形式予以明确的设计人交付为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具体载于发包人会议纪要)。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选)通知书;(5)招标(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书);(6)投标函及其附录(响应方案);(7)发包人要求;(8)技术标准;(9)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10)其他合同文件。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华园屋村5幢;;传真号码:/;。;;传真号码:;。1.6.3通用条款本项不适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2项约定的送达地址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程序。发包人按照上述设计人提供的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文书、通知,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设计人保证提供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因设计人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设计人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或者设计人拒收,或者无人签收,而出现文书、通知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发包人按照上述设计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进行送达,如因设计人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设计人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或者设计人拒收,或者无人签收,而出现文书、通知未能被设计人实际接收的,按以下方式确定送达时间:留置送达的,文书、通知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通知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设计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1.8保密保密期限:永久。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通过会议形式向设计人确认结果(具体载于发包人会议纪要)。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发包人承担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但发包人不向设计人支付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2.1.3发包人其他义务:2.1.3.1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2.1.3.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但发包人不需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2.1.3.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采取措施,积极配合,提前投入工作,但发包人不需向设计人支付除协议书约定价款外的额外费用。2.1.3.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1.3.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3.6发包人(代建单位)受发包人(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发包人(建设单位)履行本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对设计人的管理、协调、监督及部分程序性工作,本合同项下设计费用的支付责任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管理规定执行。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或组织会议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具体载于发包人会议纪要)。如发包人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或组织会议研究,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应按照发包人的通知及时派人参会。3.1.3设计人其他义务:3.1.3.1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无论项目何时开始施工,设计人都必须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有要求设计人应提供施工期间施工现场伴随服务,上述服务均不再收取咨询服务费。3.1.3.2在设计各阶段,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设计。3.1.3.3设计人应对发包人的合理建议在图纸上做响应修改,如设计人认为发包人建议不合理的,应在7个日历天内予以书面回复。3.1.3.4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多方案比选(如有)和优化,且严格按照概算不能超过估算,预算不能超过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否则应无条件负责优化设计,直至符合要求,优化设计的时间包含在设计周期内。3.1.3.5设计人负责编制设计工作计划交发包人审核,并按发包人审定的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3.1.3.6设计人负责本项目的规划公示服务(包括资料收集、处理、设计、制作、打印、网站网页制作发布及意见收集等),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划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示成果。3.1.3.7根据《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江府令第13号)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工程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3.1.3.8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后向发包人提交3套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江门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归档要求的完整建设工程档案。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等级:;;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全面协调工作。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主要条件应不低于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响应方案)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的主要条件。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以项目负责人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死亡以外的原因更换项目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和赔偿,如发包人因此支出费用,有权向设计人追偿。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前。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和赔偿,如发包人因此支出费用,有权向设计人追偿。3.3.4设计人更换各专业负责人或设计驻场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更换的专业负责人、设计驻场人员的主要条件应不低于设计人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负责人、设计驻场人员的主要条件。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设计驻场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以专业负责人、设计驻场人员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死亡以外的原因,更换专业负责人、设计驻场人员的,设计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设计人擅自更换专业负责人、设计驻场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专业负责人、设计驻场人员的,设计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属于允许分包范围内的,由设计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向发包人书面报备并同时提供分包合同(原件)给发包人存档;属于允许分包范围以外的,设计人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同时提供分包合同(原件)给发包人存档。分包的专业工程,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设计费(如有)。4.工程设计资料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与发包人通过会议形式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相应延长设计周期,但发包人不支付由此增加的全部费用。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5.1.2.5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1.2.6在工程图纸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必须做到在方案阶段同步出项目总估算,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出项目总概算。对于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的项目或不进行方案设计的项目,同样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项目总估算和总概算,工程设计费按合同的约定计取,各设计阶段提供的造价编制费用均含在设计费中。5.1.2.7各个阶段的设计成果除需满足相关技术、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外,必须严格实行限额设计,确保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经济性及可实施性。若概算超出估算、或预算超出概算,设计人须重新调整设计直至符合限额要求,完成设计日期不予调整。5.1.2.8设计人必须满足发包人和使用单位不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规范标准对设计的各项要求。5.4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5.4.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0年。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设计人收到中标(选)通知书后5天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应包括的内容。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实际开始设计日期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发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载明的或发包人与设计人通过会议形式确认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具体载于发包人会议纪要)。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后,在发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载明的或发包人与设计人通过会议形式确认的日期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具体载于发包人会议纪要)。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发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载明的或发包人与设计人通过会议形式确认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具体载于发包人会议纪要)。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通用条款本项不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7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通知后,与设计人通过会议形式明确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具体载于发包人会议纪要)。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文字内容采用Microsoftword格式文件,设计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格式文件,各设计阶段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格式文件(如shp格式等),表现图、渲染图采用JPG或TIF格式,手绘图、手绘建筑画扫描成JPG格式的计算机图形文件。全部文本文件、设计成果均应制作成计算机文件,提交光盘1套。7.1.3设计人在发包人需要时,应免费提供发包人需要的施工图CAD及PDF文件。7.1.4设计人为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提供。7.1.5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工程设计文件份数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同时提交文件清单、目录和签收单,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发包人要求提交份数超过合同专用条款附件3约定的份数时,设计人另收晒印工本费。发包人每月定期结算晒印工本费。晒印工本费单价如下:纸张规格A0A1A2A3A4单价(元/张)631.510.5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具体审查形式和审查时间安排由发包人另行通知。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由设计人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8.5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由发包人承担;造成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整个施工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施工期间,设计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安排1名设计代表及时到现场处理施工阶段的问题及设计变更,设计代表必须是参加过本项目的建筑、结构或水电专业设计的专业人员。9.3设计代表应当参加工程变更磋商联席会议,设计人应当按照工程变更磋商联席会议要求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对应设计变更图纸,变更通知单应注明设计变更原因和依据,并统一编号。9.4提交设计成果同时提供危大及超危大工程清单,在设计交底时提交关键部位验收清单,并按时参加现场关键工序验收工作。9.5在设计交底时提供设备及材料样板确认清单,按时参加对现场设备参数及材料样板进行确认。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设计收费的计取按照下列第(3)形式执行。(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本合同工程设计费签约价为¥664800.00元(大写:陆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本合同工程设计费计取时已综合考虑各种费率变化、物价变动并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中规定的费用。二标段设计费结算价最高不得超过66.48万元。本合同工程设计费为完成本合同条款中所描述的设计及服务工作内容及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人负责本项目的单体、总平及人防报规的电子报批费用和规划公示服务(包括单体、总平报规及人防报规电子报批等费用【需满足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规划报审要求】、资料收集、处理、设计、制作、打印、网站网页制作发布及意见收集等)费,图纸格式转换费,现场调查考察费,基础资料收集费、设计人员差旅费、工程方案设计费、工程设计费以及施工图阶段的效果图,方案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审费、会务费、住宿费、接待费、餐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认为必须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的专家评审费,施工招标技术资料编制费、监测要点编制费、电子地形图、变更设计费、检测项目的要求编制费、施工跟踪服务费、设计驻地费(人员、设备、办公场地等),配合竣工图编制,提供发包人在办理人防、水利、电力工程、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报批工作所需的评估报告或其他报建资料,配合发包人完成相关报批工作及完成该工程设计工作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保险、利润、税金等可预见费用和不可预见服务风险费用,不论其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书)中是否有提及。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无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合同签约价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通用条款本项不适用。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的约定执行。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3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结算方式: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设计人结清设计费。本合同项下所有设计费用均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并直接支付给设计人。发包人(代建单位)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发包人在接收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12天内,与设计人通过会议形式研究是否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具体载于发包人会议纪要)。11.6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正式提出,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原因,原方案和变更方案的详细描述、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概算或预算深度的造价比较。11.7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同时附有费用变更说明。11.8凡因设计变更对正式施工图修改较多时,设计单位应出升版图。升版图须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按施工图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11.9设计变更资料应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管,并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11.10设计变更须由发包人及监理(如有)共同确认后方为有效设计变更。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设计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无需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设计费,发包人已支付预付款的,设计人须退还预付款;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以下方式计算设计费:(1)方案设计阶段设计人未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成果的,不支付任何费用;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的,支付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的30%;方案设计成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通过的,支付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的65%;方案设计成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支付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的100%。(2)初步设计阶段设计人未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或初步设计成果未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不支付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初步设计成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通过的,支付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65%;初步设计成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支付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100%。(3)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人未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未通过审查的,不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施工图设计成果通过审查、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的,支付至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的40%;施工图设计成果通过审查、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审核定案的,支付至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的68%。(4)上述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分别按签约合同价的10%、30%、60%计算。(5)若施工图预算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则上述各阶段设计费累计不得超过工程设计费基础金额的90%,工程设计费基础金额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计算。(6)除上述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设计费基础金额和工程设计费考评金额。(7)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在已支付设计费中抵扣。抵扣后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后30天内支付;抵扣后有结余的,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30天内将结余金额退还发包人。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无违约金。14.1.3通用条款本项不适用。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或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发包人不再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适用于工程建安费1000万元以下的设计项目)。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适用于工程建安费10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项目)。逾期超10天,发包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解除前累计计算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结算价的30%。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重新整改、完善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免收整改前后的设计费用。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30%,赔偿金上限为合同结算价。向发包人赔偿不免除设计人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必须遵从行业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工程设计,不得超标准过度设计。若发生过度设计,应扣除设计人过度设计部分的设计费。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和赔偿。14.2.6设计人其他违约责任:(1)由于设计人原因,导致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未在7天内提供变更图纸,或经工程例会会议确定的设计人工作任务未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完成,或发包人布置给设计人的工作任务未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完成,前述每种情况每逾期一天,设计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4.2.2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本项目报建过程中,如因设计成果不通过,每次申报的图纸不能通过相关审批部门审批,设计人每次按合同签约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预算编制或预算审核阶段,发包人或预算审核部门发现存在设计不详、失误、遗漏和不一致等情况的,设计人应在收到要求澄清问题后7天内完成回复(包括图纸修改),超过7天回复的,每延误一天,设计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4.2.2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施工阶段,发包人发现存在设计不详、失误、遗漏和不一致等情况的,每发现一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4)施工期间,发包人发现设计代表不符合第9.2款要求或未到岗履行职责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累计超过3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同等条件的设计代表,直至其满足要求。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承担责任。(5)设计人员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必须按期按时到场,否则设计人按1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施工期间,设计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变更磋商联席会议约定提交设计变更成果的,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4.2.2条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9.4或9.5条约定提供清单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设计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9.4或9.5条约定按时参加现场关键部位验收工作或时参加对现场设备参数及材料样板进行确认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14.2.7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经发包人确认后,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发包人付清,设计人未按时付清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设计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均不能免除设计人的责任,设计人仍须按合同及有关的规定完善相应的工作。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90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30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18.1设计人应根据规划要点、《设计任务书》、发包人及使用单位的意见,按时完成方案设计(含节能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修改及相关报批工作(包括方案、初步设计、规划、消防、防疫、人防、供电、供水、水利、防雷、燃气、地震、环保、节能、水土保持及施工图审查等);项目设计内容包含所有土建(含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措施方案等措施方案)、装饰、安装(含电气、给排水、消防等)、配套工程(含高压进线及变配电、道路、智能化、室外给排水等设备相关配套)。18.2设计人应负责调查设计用地周围的市政管网及道路接口,完善衔接部分的设计和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提供所引用图集的复印件。18.3设计人应确保设计图纸质量,满足各项报建的要求及江门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18.4在送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时,设计人须提供各专业图纸会审意见。18.5设计人须按时提交设计概算;设计人需提供检测、监测方案和概算(不另计费用)。18.6如因本合同项下工程发生设计人直接或变相转包、分包,而致发包人被实际设计人、转包人、分包人及其他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执行的,或因设计人欠付第三方款项或其应对第三人承担经济责任,而致第三方在诉讼、仲裁或执行等司法程序中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等所有支出均由设计人全额承担,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付清。设计人未按时付清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18.7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与政府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政府现行文件执行。18.8本合同专用条款有横道线的地方划“/”的,表示对相应的合同通用条款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8:危大及超危大工程清单表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三、各阶段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件535天/2初步设计文件520天3施工图设计文件1245天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臵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664800.00元。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费结算价=工程设计费基础金额+工程设计费考评金额(1)工程设计费基础金额=工程设计收费×90%。(2)工程设计费考评金额=考评基准金额×委托人考评评分百分比。考评基准金额为工程设计收费的10%。委托人考评评分百分比为本附件第五点《设计服务情况考评表》(如有更新按最新版)的考评结果。(3)二标段设计费结算价最高不得超过66.48万元,且与一标段结算费用32.36万元合计不得超发改批复设计费总额。2.工程设计费=二标段审定或备案的工程预算造价×二标段工程设计费费率(1)二标段工程设计费费率=66.48÷3608.92=1.842%(2)工程设计费结算时,工程预算造价以江门市财政部门审定或备案的工程预算造价为计费额。(3)其他设计收费:本合同其他设计收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再另行支付。三、设计费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如下:支付次序应支付设计费支付设计费时间备注第一次付费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20%。合同签订后,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30天内支付。预付款第二次付费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50%。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后30天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支付至工程设计费基础金额的90%。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30天内支付。第四次付费支付至工程设计费基础金额的100%。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30天内支付。第五次付款支付工程设计费考评金额。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完成设计服务情况考评后,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30天内支付。四、支付要求设计人每次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设计费时,须先按照发包人要求和江门市财政支付程序要求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票类型:□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为:江门市艺术中学,纳税人识别号:12440700MB2E456783)。设计人提交支付申请材料及增值税发票完备且无误的,经发包人(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提交发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将当期应付设计费直接支付至设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设计人未及时提供发票等原因致使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未提供发票给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日期。五、设计服务情况考评表设计服务情况考评表考评单位被考评单位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考评时间业务执行部门评价内容及分值评分标准扣分最高值得分一、服务态度(18分)1.态度不积极,工作拖拉,未能主动运用专业知识按目标推进工作,或工作过程中与业务相关方沟通及反馈不充分、不及时,导致被约谈的,每次扣2分。42.不按本合同附件4约定投入相关人员,更换人员,每人次扣2分。83.不落实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或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贯彻在工作成果文件中,每次扣2分。6二、服务质量(64分)1.应用过期资料和规范编制成果文件,每处扣2分。42.出现成果文件弄虚作假情况,扣6分。63.请款资料出现错误需修改,每次扣2分。44.出现泄密问题(非廉政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扣2分。25.设计工作不仔细,导致设计评审不通过、或被审批部门退案,每次扣3分。66.出现过度设计的,每次扣2分。67.因设计不合理或存在错漏,造成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建安费签约合同价的2%的,每次扣2分。168.因设计等原因,导致项目通报批评,或被处罚等,每次扣5分。109.施工图线上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的问题的,或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的问题的,每次扣5分。10三、服务效率(18分)1.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并准备相关会议材料,每次扣2分。102.工作过程进度未按计划和发包人指令执行,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成果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完整,每次(处)扣2分。8四、其他如设计人未按要求委派人员驻场,或驻场人员资质不满足投标文件(响应方案)要求时,经发包人要求整改但未及时整改的,将取消全部设计费考核金额。总得分(100分)备注:1.工程设计费考评金额=考评基准金额×(发包人考评评分百分比%),考评基准金额为工程设计收费的10%。2.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本表评分标准评分,按照设计费考评金额计算方法,按比例支付工程设计费考评金额。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类别建议1名称江门市艺术中学改造工程项目(一期)二标段2项目业主情况建设单位:江门市艺术中学3中介服务名称工程设计4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1.资质(资格)要求1.1中介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1.2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3)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4)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1.3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中介机构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具体名单以报名截止时间“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2.执业(职业)人员要求2.1项目负责人要求:(1)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2)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2025年12月或2026年1月在本企业购买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注: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必须是由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开具的①项目负责人个人的参保证明,或—1—②本企业完整的参保人员清单中,将拟在本项目中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在参保人员清单中标识出来)。2.2其他人员要求: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拟投入其他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书、养老保险证明,其他从事工程设计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3.其他要求中介机构报名时不可指定分支机构承接项目,本次采购服务合同不可与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签订。5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1.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初步和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2.工程内容及规模: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方案、求提江门市艺术中学改造工程6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1.履行地点:江门市。(1)收到中选通知书35日历天(不含审批时(2)方案设计审查批准后20日历天(不含审批时间)内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等;(3)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后45日历天(不含审批时间)内提交施工图设计;2.履行方式:间)内提交设计方案;—2—(4)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5日历天提交补充和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7公开选取方式和计价标准1.公开选取方式:直接选取。2.报价方式:固定报价。3.计价标准:(1)工程设计费暂定为664800.00元。二标段设计费结算价最高不得超过66.48万元。(2)工程设计费=二标段审定或备案的工程预算造价×二标段工程设计费费率(a)二标段工程设计费费率=66.48÷3608.92=1.842%(b)工程设计费结算时,工程预算造价以江门市财政部门审定或备案的工程预算造价为计费额。8服务时间本项目采购合同自双方盖公章后生效。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9验收无。10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30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20%。(2)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后30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50%。(3)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30天内支付至工程设计费基础金额的90%。(4)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30天内支付至工程设计费基础金额的100%。(5)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完成设计—3—服务情况考评30天内支付工后,程设在收到设计人支付申请书计费考评金额。11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的第七条款。12补充合同和解决争议方式采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管理制度相抵触。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13备注无—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造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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