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招标公告(海阳市人民法院2026)



海阳市人民法院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次)
项目概况
海阳市人民法院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2月2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600000202502001175
项目名称: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77.83万元(大写:壹佰柒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
采购需求: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书记员、辅警等岗位,完成警务及司法辅助。
合同履行期限:1年(合同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服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续签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不接收大型企业参与报价;
②本项目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确定企业类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②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
2、获取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
1、磋商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6年2月2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磋商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
2、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33号)文件规定,预采购项目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海阳市人民法院
地址:海阳市北京路81号
联系方式:0535-32221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韵诺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212号科信大厦9楼
联系方式:0535-6382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丽丽
电 话:0535-638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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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SDGP370600000202502001175项目名称: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采购人:海阳市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韵诺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发出日期:2026年2月3日目录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四章服务需求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供应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提供服务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1.3.5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进行响应,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响应。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1.3.2规定。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响应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响应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响应,共同响应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响应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1.4.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4.7对联合体响应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均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8各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指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所有事宜全程负责。未经采购人同意中途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预采购项目除外)。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供应商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3.响应费用不论响应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4.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5.1竞争性磋商文件共7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四章服务需求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为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描述为准。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该风险由供应商承担。5.4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5.4.1响应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5.4.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5.4.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对服务现场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5.5除响应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且所有时刻均为北京时间。5.6参与响应响应文件活动的各方应对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5.7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响应文件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响应文件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1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将以书面或公告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因电子交易平台无法获得已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请供应商及时关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查看答疑文件;因没有注意查看和下载而影响报价的,由供应商自身承担一切后果。6.3供应商认为响应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如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各项条款未提出异议,即认为同意和接受响应文件。7.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顺延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编制要求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若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实质性要求资料或对实质性要求未作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8.2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响应文件的,应以分包为单位编制响应文件,每一包响应文件均需满足本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要求。8.3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供应商名称。8.4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写其响应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响应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资料。8.5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8.6关于兼投不兼中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9.响应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9.1供应商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9.2供应商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9.3无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提供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9.4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构成10.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10.2上述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署和盖公章。10.3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提供内容符合响应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0.4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10.5本项目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须使用用于证明供应商身份的单位电子签名的实名认证证书和用于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制作软件。根据山东省及烟台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且须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进行注册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注册备案及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注册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则无法有效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已注册的供应商无须重复注册),并确保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一致,否则无法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申请办理实名认证证书的方式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右侧平台入口“下载中心”栏目文档下载中“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CA网上办理指南”。电子响应文件基本流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右侧平台入口“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投标操作手册及响应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操作手册安装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打开响应文件制作软件,按提示和操作手册导入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签章、加密,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不得对已生成的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压缩、解压等操作),于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如果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使用响应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并生成完整的电子响应文件,重新上传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将被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拒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使用实名认证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解密时长为30分钟。若供应商实名认证证书即将到期或已过期,请确保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实名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供应商实名认证证书在续期后务必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重新制作和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否则将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解密。因供应商以下原因,响应将被拒绝: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未成功上传响应文件的;2)对已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破解、修改、压缩等不当操作,或自备的解密电脑环境配置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解密的;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实名认证证书过期失效、密码丢失,或者供应商实名认证证书在续期后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重新制作和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导致无法解密的。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长内未能成功解密的。10.6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各个部分,具体组成内容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0.6.1商务部分10.6.2资信部分10.6.2.1供应商须对提交的资格证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无不诚信记录。10.6.2.2资格证明的字迹、印章必须完整、清晰,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10.6.3技术部分10.6.3.1本次磋商不允许供应商复制粘贴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其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11.报价11.1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有与项目无关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1.2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响应服务及相关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1.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1.4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11.5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价格的评审以最终报价为准。11.6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上述10.6.1、10.6.2、10.6.3条款要求内容须是word格式或PDF格式。12.磋商保证金12.1根据鲁财采【2019】40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磋商保证金。12.2供应商在磋商过程及成交后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3.响应有效期13.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3.2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1份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14.1.2电子响应文件封面应由供应商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响应文件指定位置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电子公章。14.1.3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响应文件的递交15.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不见面开标),不再要求供应商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现场解密等,所有议程通过线上进行,请各供应商确保自己的电脑环境、CA数字证书、网络等状况良好,以免影响其参与交易活动。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咨询,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35-6788616、6788618;数字证书(CA)办理咨询电话:0535-6788612;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咨询电话:0535-6788614、4009980000。15.2本项目成交单位须于在系统磋商结束后次日将纸质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响应邮寄到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每一份纸质版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及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光盘)一份,纸质响应文件用A4幅面纸打印且装订成册,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盖章;纸质版响应文件必须与电子交易平台中的电子版响应文件一致。邮寄地址:韵诺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212号科信大厦9楼】,收件人:蒋丽丽,电话:0535-6382922,邮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响应文件截止16.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16.3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接收响应文件。17.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将记载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生成回执,供应商自行查看、打印。17.3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中进行撤回。17.4如果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供应商应当先撤回原文件,使用自备计算机和响应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生成新的电子响应文件,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17.5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五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及磋商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磋商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标过程同时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上进行。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程序。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8.1.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工作人员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中公布供应商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全部供应商解密完成或解密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结束。竞争性磋商不同于公开采购,合格供应商至少有2轮报价,第1轮报价不公开宣读。未能成功解密或未进行解密的响应文件将被退回。18.1.3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18.1.4供应商代表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过程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19.磋商小组19.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19.2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需对评审结果独立写出评审意见,并承担责任。评委成员若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理由的,视为同意和接受。19.3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比和打分;(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19.4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6)配合采购人答复与会供应商提出的质疑。20.资格审查20.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磋商;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0.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20.2.1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山东”网站(https://credit.shandong.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响应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20.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信用记录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磋商依据。2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1.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1.2经磋商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要说明其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拒不签字的,并不影响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结论。21.3响应文件的澄清21.3.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中进行答复,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3.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1.3.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中进行答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1.4供应商所报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在磋商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明材料,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21.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1.6磋商小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22.异常低价审查22.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22.1.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X50%;22.1.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22.1.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22.1.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2.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22.1.1项至第22.1.4项情形的,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作出解释合理时间30分钟。其中,属于第22.1.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22.3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22.5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23.无效响应23.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3.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未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3)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4)响应有效期不足的;(5)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响应协议书的;(6)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7)属于串通响应,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响应;(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10)不符合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3.3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参与同一个项目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等信息相同的;(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加密或者上传;(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联系人为同一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同时相同)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5)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同一人签字的;(6)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24.磋商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4.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4.5本项目共2轮报价,第1轮报价为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会议开始时不公开公布;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第二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4.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最后报价签字/盖章确认。节能、环保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价格认定均按照最后报价后的浮动比例同比例进行调整。24.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该退出申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25.比较和评价2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比较和评价。25.2磋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烟财采[2023]4号文),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2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25.4根据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政策,对满足加分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可给予认证产品5%-10%幅度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或者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26.采购项目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及财库【2015】124号文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7.保密要求27.1磋商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7.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磋商工作纪律,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不得泄露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六确定成交28.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除30条规定外,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五章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排序,确定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9.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0.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31.发出成交通知书在响应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应同时公告供应商未成交的原因,发布成交公告,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2.签订合同32.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2.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2.3如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2.4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依规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3.履约保证金33.1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3.2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4.1规定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33.3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有)。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依规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4.政府采购信用担保34.1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4.2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磋商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34.2.1供应商递交的磋商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34.2.2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35.预付款35.1预付款是在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履行前,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预先支付部分合同款项,预付款比例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执行。35.2本项目采购人不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情形,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6.廉洁自律规定36.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6.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6.3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监督电话和邮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37.人员回避潜在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8.质疑与接收38.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8.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8.4政府采购投标单位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质疑和投诉应载明具体明确的质疑投诉事项以及与事项相关的诉求、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一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根据鲁财采函【2025】1号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上线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系统的通知:自2025年5月30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本系统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的线上全流程办理。支持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主体在线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接收文书。各采购主体优先通过此线上系统提交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申请。系统访问路径:登录“山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index.jsp#/home),点击“行政裁决”模块进入。操作指南详见网站专栏,业务咨询请联系技术支持热线(968123转4)。质疑和投诉渠道为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决系统。39.项目其他相关费用39.1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收取标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9.2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承担,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40.磋商文件解释权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3: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海阳市人民法院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次)项目概况海阳市人民法院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2月2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0600000202502001175项目名称: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77.83万元(大写:壹佰柒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采购需求: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书记员、辅警等岗位,完成警务及司法辅助。合同履行期限:1年(合同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服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续签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不接收大型企业参与报价;②本项目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确定企业类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②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2、获取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四、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1、磋商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6年2月2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磋商现场。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2、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33号)文件规定,预采购项目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海阳市人民法院地址:海阳市北京路81号联系方式:0535-322212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韵诺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212号科信大厦9楼联系方式:0535-638292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蒋丽丽电话:0535-6382922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本磋商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容1.1采购人:海阳市人民法院地址:海阳市北京路81号联系人:于兵电话:0535-32221221.2采购代理机构:韵诺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212号科信大厦9楼业务联系人:蒋丽丽电话:0535-63829221.3.4合格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②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1.3.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1.4.7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2.2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壹佰柒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小写:177.83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33号)文件规定,预采购项目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4是否现场踏勘:(是□否)8.6是否兼投不兼中:(是□否)10.5本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投标:(是否□)(1)根据烟财采【2021】8号《关于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的通知》,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磋商现场。供应商须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使用“烟台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下载《烟台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注意上传的响应文件格式);各供应商必须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递交响应文件,否则无法进入后续环节。为保证开标效果,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及时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学习“不见面开标”操作指南,提前做好有关设施、设备配置安装工作。因供应商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身承担一切后果。评标期间,请供应商保持在线登录状态,随时解答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若因供应商操作问题、设备问题、网络问题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导致磋商小组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意见,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本项目将以腾讯会议模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网络开标,供应商自行下载并安装腾讯会议,并在响应截止前进入网络会议房间,因供应商个人原因无法参与网络磋商会议,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会议开始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腾讯会议房间号:362516310。注:①备注名称:请各供应商将备注改成各自的名称(若未修改名称,公布供应商名单后,将不是参加本项目的人员将被移除会议,若因未修改名称而被移出会议无法观看现场会议直播的,后果自行负责)。②步骤:网上下载“腾讯会议”---自行注册---注册完后登录“腾讯会议”---点击“入会议”---输入“会议号”---修改“您的名称”(将名称改为供应商全称)。10.5友情提示:为防止现场直播影响您解密等操作,可用手机或另一台电脑观看直播。11.1总报价应包括服务人员工资及社保等附加费用(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标准)、利润、税金、管理、低值易耗品、人员服装费等服务期内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12保证金形式:/根据鲁财采【2019】40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款人:/13.1响应有效期:90日历日14.1需自行上传的文件: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电子标)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2月2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18.1开启响应文件时间:2026年2月2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开启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阳分中心(海阳市济南路82号,海阳市人防中心大楼3楼西)20.2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间:磋商开启时间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采购人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32履约保证金金额:/33.1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是否□成交单位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成交单位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也可扫描二维33.1码查看,二维码如下:34.1预付款比例为:30%35.3反腐倡廉监督电话/邮箱:0535-6382922/ynsdxmgl@126.com质采采采采37.3采采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购人联系部门:海阳市人民法院购人联系电话:0535-3222122购人通讯地址:海阳市北京路81号购代理机构联系部门:韵诺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35-6382922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212号科信大厦9楼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8.1成交服务费: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服务”标准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支付形式:转账、现金、支票采购代理机构开户信息开户银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韵诺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帐号:2290023614205900040918支付时间: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交至代理机构,同时将开票信息发送至ynsdxmgl@126.com;代理公司收到代理服务费后238.1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1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信息平台简介: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牵头组织并建设运营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重点解决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中征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并于2019年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实现政府采购的中标信息、合同信息、财政支付信息,以及成交信息等融资所需数据的快速交互,为广大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了畅通的线上渠道。1.联系方式:0535-3577872(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2.官方网站:https://www.crcrfsp.com/3.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北路融汇商务园二区4号楼4.微信二维码:公司简介:烟台市政企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是烟台市地方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主体。为畅通金融活水,精准滴灌更具成长性和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烟台市政企金融服务中心依托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政务信息、整合市内外金融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搭建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可在平台发布融资信息,直接点对点与金融机构对接,同时,在各主管部门指导下,平台定期举办线上线下银企对接会,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通过信用增信等方式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切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烟台经济高质量发展。1.联系方式:0535-68835852.官方网站:www.ytjf.com,www.yantaicredit.com13.地址: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79号烟农发展大厦18楼4.微信二维码:公司简介:烟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烟台市融资担保业的龙头企业,已加入国家和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开展“二八分险”基础上的全面合作,可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风险分担。烟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聚焦“服务小微三农,助力经济发展”普惠金融为主责主业,引导更多银行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市场主体发展,集团借力享受各级政府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释放更多政策红利惠及广大市场主体,致力于打造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1.联系方式:0535-66110050535-66110022.官方网站:http://www.ytdb.cn/3.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1号金融大厦12楼、13楼4.微信二维码:2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以及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2、供应商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告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保函。(1)财务报告须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如为2026年新注册企业,可提供2026年的财务报告),包含“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缺一不可);(2)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未体现其为基本账户,应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须包含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开户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3)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保函应同时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证明材料。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原件,并承担后果】。注:(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与烟台市政府采购活动,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具体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无需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评标管理”栏目中,查询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近6个月内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对于反馈有税收和社保资金缴费信息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应由供应商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2)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1)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完税凭证(或缴税凭证)扫描件(注:在此期间,如均未产生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供应商投标截止前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扫描件(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3)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供应商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料);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须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8、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http://credit.shandong.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开启日期对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进行查询。9、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在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应做书面说明和证明文件。3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3是□否4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的,均以上传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中的彩色扫描件资料为准,未做要求的可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上传的扫描件不清晰,不清楚;磋商时,磋商小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决定。5本文所说的“书面形式”是指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不同形式,如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传或存储的信息等。6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质疑和投诉应载明具体明确的质疑投诉事项以及与事项相关的诉求、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一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合同条款1付款途径:采购人支付。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采购人资金到位后支付);剩余款项按月支付,优先抵扣预付款。每月服务结束后,由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完成考勤及费用核算,采购人在确认并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支付。3服务期限:1年(合同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服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续签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4服务响应时间: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换人通知后,在一周内将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相关资料、证书等复印件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备案。5服务地点:海阳市人民法院6争议的解决:详见合同条款第四章服务需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海阳市人民法院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一)岗位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人员数量:司法辅助人员41名,其中书记员岗位20名(男女各10名),辅警岗位21名(限男性),视具体情况分期分批招录。(二)服务人员资格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年龄为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0年12月至2005年12月出生);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掌握法律基本知识,本科法学专业、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不得参加服务的情形1.曾因违法犯罪受到治安、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父母、配偶在服务法院管辖内以律师、法律工作者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6.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服务法院工作的;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辅警情形的。(四)岗位职责及要求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待人热情、不迟到、不旷工,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政治学习、教育培训及文娱活动;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审判执行纪律、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执行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及礼物;自觉参照执行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干警行为规范,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1】书记员岗位职责及要求书记员岗位要求熟练操作计算机,熟悉WORD、EXCEL等办公软件操作,汉字录入速度每分钟160字以上,正确率95%以上,具有速录师职业资格证者优先。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1)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1.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1.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1.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1.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1.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2)审判庭书记员岗位职责2.1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案卷接收登记工作,保证登记及时、准确,无遗漏;案件送达、保全、庭前调查、庭前会议等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工作,要求笔录完整、清楚,当事人签字和承办人、书记员签字完整、无遗漏;全面准备送达、保全等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诉讼文书,需要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要提前完成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庭前产生的各项法律文书,要认真校对,确保无误后完成盖章。2.2开庭审理中的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向法官报告出庭诉讼参与人情况;制作庭审笔录,笔录应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的,保证签字及时、准确、无遗漏;保证庭审时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所有开庭审理活动应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及时关闭相关设备。2.3庭审后的事务性工作:案件的所有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保证完整、及时、准确。整理、装订、归档案件卷宗,确保各项工作中产生的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等完整入卷,不得遗漏;建立电子卷宗,所有结案全部按规定建立电子卷宗;凡符合上网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律文书的技术性处理和上传工作。(3)执行庭书记员岗位职责:执行庭书记员除了完成审判庭书记员岗位中包含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完成下列工作:配合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完成外出执行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好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笔录;执行法官和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工作。(4)内勤书记员工作职责:内勤书记员除需完成上述书记员的职责外,还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所在部门的收、结案登记工作,以及各种数据统计、报送工作;领取办公用品;完成各项上传下达工作;办理诉讼费用结算及开具单据等相关工作;办理所有卷宗移交、移送工作,并进行登记;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2】辅警岗位职责及要求辅警岗位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同等条件下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优先。(1)主要工作职责1.1安全保障职责:负责审判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庭审秩序,预防和制止庭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对进入法院区域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危险物品进入;负责法院机关及周边区域的安全巡逻,预防治安事件发生。1.2强制措施执行:协助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负责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协助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参与对妨碍诉讼活动人员的强制带离和处置;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维护执行现场秩序。1.3司法辅助工作:在法官指导下参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司法活动;负责法庭值庭,传递证据材料,引导诉讼参与人;协助维护法院信访秩序,处置突发事件;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其他警务保障任务。1.4应急处置任务:参与处置法院各类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执行法院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2)专业技能要求2.1警务技能:掌握基本的擒拿格斗、警械使用技能;熟悉押解、看管、值庭等专业警务流程;具备一定的防暴处突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熟悉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2.2法律素养:熟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相关法规;了解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掌握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要求;能够正确区分和处置各类违法行为2.3.体能标准:达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能够完成1000米跑、4×10米往返跑、立定跳远等体能项目;具备良好的耐力、爆发力和身体协调性;能够适应长时间执勤和高强度训练。(五)其他要求1.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用工要求,确保服务人员在岗在位,若因个人辞职、调离等原因不能工作,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空岗空位,因人员不足导致空岗空位,成交供应商应退还空岗阶段的服务费用,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对不符合采购人用工要求的服务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更换服务人员。2.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换人通知后,在一周内将拟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相关资料、证书等复印件提交招标人审核、确认、备案。3.成交供应商要指导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工资发放等有关费用。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加班费、缴纳社保、发放劳保等福利,并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新公布的最低标准。4.成交供应商全面负责服务人员的医疗、工伤、失业等有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工作,服务人员因工资、保险、医疗、失业等事项造成的劳务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解决。因成交供应商未为服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在此期间服务人员发生医疗费及各项工伤待遇等其他问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5.因服务人员个人原因,不遵守工作制度,或工作失误,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在整个的项目运行的过程中,因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招标人及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赔偿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6.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采购人岗位安排,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间不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严禁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服务人员违反采购人的工作制度、纪律,采购人有权将人员退还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必须重新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合格人员。三、采购标的的其他内容1、供应商需结合海阳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服务的实际需求与项目特点,制定专项总体服务方案。方案需实现服务安排合理高效,精准匹配书记员、辅警两类岗位的职责差异与工作节奏,科学规划人员调度、工作衔接流程,确保审判辅助、警务辅助等各项工作无缝衔接、有序推进;明确服务定位与服务理念,以“专业赋能司法、高效保障审判”为核心,秉持合规、严谨、便民的服务原则,贴合法院工作的严肃性与规范性要求;建立有力且可操作性强的人员监督管理机制,涵盖日常考勤、工作绩效跟踪、纪律执行督查等方面,通过定期巡查、量化考核、即时反馈等措施,确保服务人员严格遵守法院规章制度与工作要求,保障服务质量稳定达标。2、供应商应制定具体完善、条理清晰的招录方案,全面覆盖招录计划、资格审核、选拔流程、录用公示等全环节内容,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节点、操作标准与责任分工。招录流程与环节安排需科学得当,针对岗位差异,设计差异化的选拔环节;招录标准需严格贴合项目实际服务要求,严格落实国籍、年龄、学历、专业背景、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速录师职业资格证等)、身体条件(身高、体能)等硬性要求,同时兼顾优先录用条件,确保招录人员具备胜任岗位的综合素质与能力。3、供应商需制定目标清晰、全面规范、组织措施有力的人员培训方案。培训目标需聚焦岗位履职能力提升,明确书记员需熟练掌握庭审记录、卷宗归档、法律文书处理等技能,辅警需扎实掌握警务技能、法律基础知识、应急处置流程等核心内容;培训方案需覆盖岗前培训、在岗轮训、专项培训等全周期培训环节,岗前培训重点开展法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基础业务技能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在岗轮训定期更新法律知识、业务流程、应急处置技巧等内容,专项培训针对重大任务、新政策要求等开展针对性培训;建立强有力的培训组织保障措施,明确培训师资(可邀请法院业务骨干、法律专业讲师、警务技能教官等)、培训场地、培训考核方式,确保培训效果落地,培训结束后需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4、供应商应制定全面、规范的人员管理方案,确保方案与海阳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服务的岗位特点、工作要求深度契合,实现人员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高效化。方案需明确书记员、辅警两类岗位的职责边界与工作标准,针对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卷宗归档、文书处理等核心工作,以及辅警的安全保卫、强制措施执行、应急处置等关键职责,制定差异化的管理细则,确保岗位分工清晰、履职有章可循。建立切实可行的日常管理措施,涵盖考勤管理、在岗监督、工作衔接等方面:考勤管理需采用打卡签到与岗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管控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明确请假审批流程;在岗监督通过日常巡查、工作成果核查、法院反馈对接等形式,实时跟踪人员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履职偏差;针对多岗位协同工作场景,制定明确的工作衔接机制,确保庭审保障、执行配合等工作无缝对接。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人员考核体系,考核指标需全面覆盖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纪律遵守、职业素养、法院评价等维度:工作质量方面,书记员重点考核庭审记录准确率、卷宗归档完整性、文书处理合规性,辅警重点考核安全保卫到位率、警务操作规范性、应急处置有效性;工作效率方面,明确各类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限标准,如庭审记录即时完成、卷宗归档按时办结等;考核方式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按月统计,定期考核每季度开展,考核结果与绩效奖惩、岗位调整直接挂钩,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培训整改或按规定更换,确保服务团队的专业性与稳定性,全面保障司法辅助服务质量。5、供应商应制定全面、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涵盖人员管理、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纪律约束、保密管理、廉政管理等方面,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工作要求。明确组织架构及管理职责,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配备项目负责人、人事管理员、培训专员、监督考核员等岗位,清晰界定各岗位的管理职责与工作权限,建立“项目负责人统筹协调、各岗位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确保对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提升、问题处置等工作高效推进。6、供应商需制定全面、规范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围绕书记员、辅警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要求,质量保证措施需具有针对性与可行性,针对不同岗位的风险点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建立日常巡查、定期考核、客户反馈等多重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整改服务中的问题。构建完善、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及配套制度,包括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奖惩激励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等,明确各体系的运行流程与责任主体,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名称: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采购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编制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编制时间:2026年2月—1—【一】需求调查情况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进行需求调查。【二】需求概况(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海阳市人民法院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二)采购项目预(概)算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壹佰柒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小写:177.83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33号)文件规定,预采购项目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三)采购标的汇总表包号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A1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C99000000其他服务宗1否【三】相关要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海阳市人民法院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一)岗位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人员数量:司法辅助人员41名,其中书记员岗位20名(男女各10名),辅警岗位21名(限男性),视具体情况分期分批招录。(二)服务人员资格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年龄为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0年12月至2005年12月出生);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掌握法律基本知识,本科法学专业、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不得参加服务的情形1.曾因违法犯罪受到治安、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父母、配偶在服务法院管辖内以律师、法律工作者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6.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服务法院工作的;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辅警情形的。(四)岗位职责及要求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待人热情、不迟到、不旷工,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政治学习、教育培训及文娱活动;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审判执行纪律、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执行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及礼物;自觉参照执行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干警行为规范,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1】书记员岗位职责及要求书记员岗位要求熟练操作计算机,熟悉WORD、EXCEL等办公软件操作,汉字录入速度每分钟160字以上,正确率95%以上,具有速录师职业资格证者优先。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1)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1.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3—1.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1.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1.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1.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2)审判庭书记员岗位职责2.1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案卷接收登记工作,保证登记及时、准确,无遗漏;案件送达、保全、庭前调查、庭前会议等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工作,要求笔录完整、清楚,当事人签字和承办人、书记员签字完整、无遗漏;全面准备送达、保全等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诉讼文书,需要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要提前完成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庭前产生的各项法律文书,要认真校对,确保无误后完成盖章。2.2开庭审理中的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向法官报告出庭诉讼参与人情况;制作庭审笔录,笔录应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的,保证签字及时、准确、无遗漏;保证庭审时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所有开庭审理活动应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及时关闭相关设备。2.3庭审后的事务性工作:案件的所有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保证完整、及时、准确。整理、装订、归档案件卷宗,确保各项工作中产生的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等完整入卷,不得遗漏;建立电子卷宗,所有结案全部按规定建立电子卷宗;凡符合上网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律文书的技术性处理和上传工作。(3)执行庭书记员岗位职责:执行庭书记员除了完成审判庭书记员岗位中包含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完成下列工作:配合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完成外出执行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好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笔录;执行法官和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工作。(4)内勤书记员工作职责:内勤书记员除需完成上述书记员的职责外,还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所在部门的收、结案登记工作,以及各种数据统计、报送工作;领取办公用品;完成各项上传下达工作;办理诉讼费用结算及开具单据等相关工作;办理所有卷宗移交、移送工作,并进行登记;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2】辅警岗位职责及要求辅警岗位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同等条件下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优先。(1)主要工作职责—4—1.1安全保障职责:负责审判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庭审秩序,预防和制止庭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对进入法院区域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危险物品进入;负责法院机关及周边区域的安全巡逻,预防治安事件发生。1.2强制措施执行:协助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负责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协助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参与对妨碍诉讼活动人员的强制带离和处置;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维护执行现场秩序。1.3司法辅助工作:在法官指导下参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司法活动;负责法庭值庭,传递证据材料,引导诉讼参与人;协助维护法院信访秩序,处置突发事件;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其他警务保障任务。1.4应急处置任务:参与处置法院各类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执行法院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2)专业技能要求2.1警务技能:掌握基本的擒拿格斗、警械使用技能;熟悉押解、看管、值庭等专业警务流程;具备一定的防暴处突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熟悉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2.2法律素养:熟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相关法规;了解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掌握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要求;能够正确区分和处置各类违法行为2.3.体能标准:达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能够完成1000米跑、4×10米往返跑、立定跳远等体能项目;具备良好的耐力、爆发力和身体协调性;能够适应长时间执勤和高强度训练。(五)其他要求1.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用工要求,确保服务人员在岗在位,若因个人辞职、调离等原因不能工作,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空岗空位,因人员不足导致空岗空位,成交供应商应退还空岗阶段的服务费用,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对不符合采购人用工要求的服务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更换服务人员。2.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换人通知后,在一周内将拟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相关—5—资料、证书等复印件提交招标人审核、确认、备案。3.成交供应商要指导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工资发放等有关费用。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加班费、缴纳社保、发放劳保等福利,并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新公布的最低标准。4.成交供应商全面负责服务人员的医疗、工伤、失业等有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工作,服务人员因工资、保险、医疗、失业等事项造成的劳务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解决。因成交供应商未为服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在此期间服务人员发生医疗费及各项工伤待遇等其他问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5.因服务人员个人原因,不遵守工作制度,或工作失误,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在整个的项目运行的过程中,因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招标人及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赔偿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6.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采购人岗位安排,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间不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严禁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服务人员违反采购人的工作制度、纪律,采购人有权将人员退还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必须重新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合格人员。三、采购标的的其他内容1、供应商需结合海阳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服务的实际需求与项目特点,制定专项总体服务方案。方案需实现服务安排合理高效,精准匹配书记员、辅警两类岗位的职责差异与工作节奏,科学规划人员调度、工作衔接流程,确保审判辅助、警务辅助等各项工作无缝衔接、有序推进;明确服务定位与服务理念,以“专业赋能司法、高效保障审判”为核心,秉持合规、严谨、便民的服务原则,贴合法院工作的严肃性与规范性要求;建立有力且可操作性强的人员监督管理机制,涵盖日常考勤、工作绩效跟踪、纪律执行督查等方面,通过定期巡查、量化考核、即时反馈等措施,确保服务人员严格遵守法院规章制度与工作要求,保障服务质量稳定达标。2、供应商应制定具体完善、条理清晰的招录方案,全面覆盖招录计划、资格审核、选拔流程、录用公示等全环节内容,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节点、操作标准与责任分工。招录流程与环节安排需科学得当,针对岗位差异,设计差异化的选拔环节;招录—6—标准需严格贴合项目实际服务要求,严格落实国籍、年龄、学历、专业背景、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速录师职业资格证等)、身体条件(身高、体能)等硬性要求,同时兼顾优先录用条件,确保招录人员具备胜任岗位的综合素质与能力。3、供应商需制定目标清晰、全面规范、组织措施有力的人员培训方案。培训目标需聚焦岗位履职能力提升,明确书记员需熟练掌握庭审记录、卷宗归档、法律文书处理等技能,辅警需扎实掌握警务技能、法律基础知识、应急处置流程等核心内容;培训方案需覆盖岗前培训、在岗轮训、专项培训等全周期培训环节,岗前培训重点开展法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基础业务技能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在岗轮训定期更新法律知识、业务流程、应急处置技巧等内容,专项培训针对重大任务、新政策要求等开展针对性培训;建立强有力的培训组织保障措施,明确培训师资(可邀请法院业务骨干、法律专业讲师、警务技能教官等)、培训场地、培训考核方式,确保培训效果落地,培训结束后需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4、供应商应制定全面、规范的人员管理方案,确保方案与海阳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服务的岗位特点、工作要求深度契合,实现人员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高效化。方案需明确书记员、辅警两类岗位的职责边界与工作标准,针对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卷宗归档、文书处理等核心工作,以及辅警的安全保卫、强制措施执行、应急处置等关键职责,制定差异化的管理细则,确保岗位分工清晰、履职有章可循。建立切实可行的日常管理措施,涵盖考勤管理、在岗监督、工作衔接等方面:考勤管理需采用打卡签到与岗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管控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明确请假审批流程;在岗监督通过日常巡查、工作成果核查、法院反馈对接等形式,实时跟踪人员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履职偏差;针对多岗位协同工作场景,制定明确的工作衔接机制,确保庭审保障、执行配合等工作无缝对接。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人员考核体系,考核指标需全面覆盖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纪律遵守、职业素养、法院评价等维度:工作质量方面,书记员重点考核庭审记录准确率、卷宗归档完整性、文书处理合规性,辅警重点考核安全保卫到位率、警务操作规范性、应急处置有效性;工作效率方面,明确各类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限标准,如庭审记录即时完成、卷宗归档按时办结等;考核方式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按月统计,定期考核每季度开展,考核结果与绩效奖惩、岗位调整直接挂钩,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培训整改或按规定更换,确保服务团队的专业性与稳定性,全面保—7—障司法辅助服务质量。5、供应商应制定全面、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涵盖人员管理、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纪律约束、保密管理、廉政管理等方面,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工作要求。明确组织架构及管理职责,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配备项目负责人、人事管理员、培训专员、监督考核员等岗位,清晰界定各岗位的管理职责与工作权限,建立“项目负责人统筹协调、各岗位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确保对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提升、问题处置等工作高效推进。6、供应商需制定全面、规范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围绕书记员、辅警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要求,质量保证措施需具有针对性与可行性,针对不同岗位的风险点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建立日常巡查、定期考核、客户反馈等多重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整改服务中的问题。构建完善、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及配套制度,包括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奖惩激励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等,明确各体系的运行流程与责任主体,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工作安全、信息安全。7、供应商需制定切实可行、体系完整、详细具体的后续服务方案。后续服务承诺需明确服务响应时限、人员更换保障、问题解决效率等内容,如接到法院换人通知后,确保一周内提交拟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相关资料供审核,人员空缺时及时补派,避免空岗;针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人员投诉、工作失误、劳务纠纷等问题,承诺明确的处理流程与解决时限。后续服务体系建设需完整、详细,建立“日常沟通对接、定期回访反馈、突发问题应急处置”的服务机制,设立专门的后续服务热线与对接人员,定期与法院进行沟通,了解服务需求与改进方向,持续优化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人员档案,跟踪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与成长情况,为后续的培训调整、奖惩激励提供依据。8、供应商需结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岗位特点及法院工作实际,提出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的合理化建议。建议可涵盖人员招录优化、培训内容升级、管理机制完善、服务流程改进、安全保障强化等方面。建议需具有针对性、可行性与创新性。注:以上服务要求仅供参考,供应商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服务,同时填写服务技术偏离表。【四】商务条款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8—作为预付款(采购人资金到位后支付);剩余款项按月支付,优先抵扣预付款。每月服务结束后,由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完成考勤及费用核算,采购人在确认并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支付。2、服务期限:1年(合同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服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续签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3、服务响应时间: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换人通知后,在一周内将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相关资料、证书等复印件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备案。4、服务地点:海阳市人民法院—9—海阳市人民法院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次)项目概况海阳市人民法院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2月2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0600000202502001175项目名称: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77.83万元(大写:壹佰柒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采购需求: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书记员、辅警等岗位,完成警务及司法辅助。合同履行期限:1年(合同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服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续签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不接收大型企业参与报价;②本项目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确定企业类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②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②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2、获取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四、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1、磋商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6年2月2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磋商现场。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2、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33号)文件规定,预采购项目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海阳市人民法院地址:海阳市北京路81号联系方式:0535-322212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韵诺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212号科信大厦9楼联系方式:0535-638292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蒋丽丽电话:0535-63829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警务及司法辅助等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