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基地招标公告(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2026)



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公告信息

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天禾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2-09

项目概况

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3月1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1322-00018

项目名称: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389828.23

最高限价(元):1389828.23

采购需求:查看

1.整理造林地64969平方米。
2.清理渣土、杂土452.67立方米自卸汽车外运5km.
3.栽植苗木7073株,挖坑规格80*80*80cm,需客土,树木规格栽植文冠果树(带土球)D2-4cm、H≥200cm,土球直径35cm;文冠果要求疏枝全冠,设置树木支撑架,木制支架为三脚桩;所有栽植树木病虫害防治、施肥、松土、除草、修剪剥芽、防病除害、裁冠疏枝、做型、浇水养护等,养护期为一年。由于现场没有水源,需洒水车运水、浇水,运距5km。
4.铺设矿渣、渣石作业路5274平方米,铺设厚度为0.1米,机械压实。

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开竣工时间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2月10日08时00分至2026年02月1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3月1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6年03月1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平分中心(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149段2号即西环岛农业发展银行东侧一楼)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采购)项目。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00-128-8588进行咨询,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辽宁政府采购网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3、响应文件开启时,供应商须自行携带可在线解密的笔记本电脑现场解密或在本单位使用可解密的电脑在线解密,电子解密时间为30分钟,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未按规定要求上传投标文件,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
红山街道京沈路三段181号

联系方式:
0421-78127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天禾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新工社区(家和小区)院内物业楼

联系方式:
0421-7867111

邮箱地址:
3766803369@qq.com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天禾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7130225092002294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女士

电话:
15542096161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区域
建平县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09日 17:30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
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6年02月10日至2026年02月14日每日上午:08: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算金额
¥138.982823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15542096161

采购单位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采购单位地址
红山街道京沈路三段18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21-7812772

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天禾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新工社区(家和小区)院内物业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21-7867111

附件:

附件1
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1).docx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工程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项目名称: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项目编号:JH26-211322-00018编制单位:辽宁天禾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采购公告1第一章供应商须知4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20第三章工程需求38第四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42第五章评审办法43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47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概况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3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6-211322-00018项目名称: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1389828.23元最高限价:1389828.23元采购需求:1.整理造林地64969平方米。2.清理渣士、杂土452.67立方米自卸汽车外运5km。3.栽植苗木7073株,挖坑规格80*80*80cm,需客土,树木规格栽植文冠果树(带土球)D2-4cm、H2200cm,土球直径35cm;文冠果要求疏枝全冠,设置树木支撑架,木制支架为三脚桩;所有栽植树木病虫害防治、施肥、松土,除草、修剪剥芽、防病除害、裁冠疏枝、做型、浇水养护等,养护期为一年。由于现场没有水源,需洒水车运水、浇水,运距5km。4.铺设矿渣、渣石作业路5274平方米,铺设厚度为0.1米,机械压实。(具体详见谈判文件)工期:3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时间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2月10日8时00分至2025年02月1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方式:线上售价:免费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3月10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六、开启时间:2026年03月10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平分中心(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149段2号即西环岛农业发展银行东侧一楼)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九、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采购)项目。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00-128-8588进行咨询,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辽宁政府采购网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3、响应文件开启时,供应商须自行携带可在线解密的笔记本电脑现场解密或在本单位使用可解密的电脑在线解密,电子解密时间为30分钟,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未按规定要求上传投标文件,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地址:建平县红山街道京沈路三段181号联系方式:1514218456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天禾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家和小区院内物业楼联系方式:0421-7867111/15542096161邮箱地址:3766803369@qq.com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账户名称:辽宁天禾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071302250920022949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421-7867111/15542096161第1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项 目内 容1.1采购人名 称: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地 址:建平县红山街道京沈路三段181号联系人:孙先生电 话:15142184567 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辽宁天禾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家和小区院内物业楼联系人:李女士电 话:0421-7867111/15542096161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1.3.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1.3.6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1.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1.4.8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1389828.23元最高限价:1389828.23元4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标二轮报价时限要求:本项目报价轮次为二轮,第二轮报价时间为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二轮报价开始后30分钟内,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项目小阶进度情况并保持电话畅通,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3次供应商未应答或供应商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视为放弃投标(响应)/放弃最终(二轮)报价。6.1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12.1响应报价货币要求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其它:13.1谈判保证金1、谈判保证金金额: 元2、谈判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谈判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4、保证金退还方式: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6、其它: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无需递交谈判保证金15.1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16.1响应文件份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份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提供正本1 份,副本3份纸质响应文件,1电子(U盘)。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应保证一致。18.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详采购公告原文20.1谈判会议时间、地点: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本次开标供应商可到现场参与开标或采用“腾讯会议”线上开标,投标单位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点击“开标信息”进入“现场直播”,并在开标时间前10分钟进入会议同时修改名称为投标单位名称,参会过程中,未经代理机构允许,不得私自开启语音和屏幕共享。腾讯会议号:344933207 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腾讯视频会议且未到现场开标,造成投标(响应)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对于未参加网上开标会议且未到现场开标的投标人视为默认认同开、评标的程序,相关投标人不得事后对开、评标的程序提出任何异议)21.2谈判小组组成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 3 人组成,共 3 人。29.1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31.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人 3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成交供应商数量: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38.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39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成交供应商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有关规定,经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取。支付形式:电汇、现金或转账 支付时间: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应将代理服务费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需要单独列项。42.3质疑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联系单位:辽宁天禾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421-7867111/15542096161通讯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家和小区院内物业楼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其他一、工程说明1.该项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供应商报价和方案所列的全部材料、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2.承包方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对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3.承包方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场施工前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4.施工中所用临水、临电由成交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报价内。5.施工验收标准:采用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6.作业期间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作业安全无事故。7.作业期间做好文明施工,必须保证周围环境清洁。二、有关取费说明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材料单价由供应商进行市场询价。3.本项目为一次性包死,无任何变更增项费用,因此供应商响应时须充分考虑相应的风险;4.供应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和合价均为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包括全部工、料、机、施工设备(采保、运输等)、劳务、管理、材料、质检、施工安装、缺陷修复、维护、保险、利润、现场因素及各项措施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是最终结算价,以能交付实际使用为准。综合单价、合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报价格式详见工程量清单。5.响应报价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下,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报酬,一经确认不再作调整。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保证质量、工期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后慎重确定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二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7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谈判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计量单位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谈判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6.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3现场考察及谈判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三采购文件8.采购文件构成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采购公告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工程需求第四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四响应文件的编制10.响应范围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工程需求”所列的所有采购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1.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2.响应报价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2.4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3.谈判保证金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谈判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9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5谈判保证金的退还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5.响应有效期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谈判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16.2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6.3纸质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16.4电子响应文件要求: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响应文件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使用电子签章,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签章。(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16.5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采购)项目。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00-128-8588进行咨询,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7.响应文件及备份文件的递交17.1响应文件的上传及解密17.1.1响应文件的上传: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17.1.2响应文件的解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通过CA证书现场解密电子响应文件。为了避免代理公司提供的电脑与供应商的CA证书不兼容,导致无法解密,影响评审,请供应商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和CA证书。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证书,并检查好笔记本电脑与CA证书是否兼容,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7.1.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限:本项目电子响应文件现场解密时间为30分钟,为提高效率,请供应商尽量在短时间内完成解密。17.2备份文件的递交及要求17.2.1备份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将密封的备份文件送达至采购公告规定的开标现场,也可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或将备份文件递交至代理机构邮箱(请使用压缩包的形式加密备份文件,密码自行保存,并以项目名称+供应商单位名称命名,本项目接收加密备份文件电子邮箱:3766803369@qq.com),供应商应保证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如果供应商未提供备份文件,系统突发故障需使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7.3备份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7.3.1投标人应将备份文件密封,并进行包封。17.3.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按“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一填写)。(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7.3.3如果密封袋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采购单位将不承担备份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备份文件,采购单位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供应商。17.4备份文件的使用按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的规定执行。★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19.2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六谈判及评审★20.谈判会议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谈判会议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谈判,但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20.3供应商代表对谈判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1.组建谈判小组21.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21.2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谈判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谈判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22.资格审查22.1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3.符合性审查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4.样品及演示24.1本采购项目无需提供样品及演示。25.响应文件的澄清25.1在谈判期间,谈判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5.3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执行。★26.谈判26.1谈判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6.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7.最后报价27.1谈判结束后,对于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7.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谈判不影响退出谈判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8.响应无效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谈判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29.比较与评价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将根据供应商须知表29.1款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29.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具体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9.3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9.4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9.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30.终止本次谈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谈判。(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31.1除第35条规定外,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须知第33条规定情形除外。31.2谈判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32.保密原则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3.特殊情形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谈判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对本供应商须知第20.1条、22.1条、23.1条、27.1条、30条第(3)项、31.1条内容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七确定成交3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4条。★35.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36.成交通知书3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6.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7.签订合同37.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7.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7.3采购文件、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7.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8.履约保证金38.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8.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9.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9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40.廉洁自律规定40.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4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41.人员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42.质疑与接收4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2.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42.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42.3条。43.履约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序号内容格式1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12响应文件的封皮23响应文件的目录3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资格证明材料格式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谈判的无需提供)4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的须提供)5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67谈判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8谈判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7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9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912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14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符合性证明材料格式1响应函102递交谈判保证金证明(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帐户信息)3报价一览表1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125商务条款偏离表136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47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如适用)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序号其他材料格式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143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15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65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176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此项要求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在符合性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中)......重要提示: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格式1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封面格式:响应文件/电子文档所响应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封口格式:——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格式2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封皮响应文件所响应包号:第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格式3目录一、资格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日期:格式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9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成员:1.2.3.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份。牵头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成员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格式10响应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网络电子文档1份,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谈判保证金。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2)本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4)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后,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6)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7)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8)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9)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供应商银行账号:日期:格式11报价一览表包号:报价单位:元(人民币)项目名称响应总价谈判保证金工期质量标准备注小写:大写:最后报价网上填报填写说明:注:1、此表中,响应总价应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2、最后报价时间30分钟内,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提交报价或者未报价,系统将自动认为该供应商退出报价,同时,该供应商也将失去继续参与后续流程的资格。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响应总价采购人:项目名称:响应总价(小写):(大写):供应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格式13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工期:3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时间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建设地点:建平县域内,具体采购人指定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技术标准及要求(1)整理绿地对造林用地进行修型平整、清除石块、杂草等,面积64969平方米 。(2)客土本造林地块大部分为建筑拆迁迹地,土层只有20cm左右,文冠果树挖坑规格为80*80*80cm,需客土,共计7073株。(3)清理渣土、杂土装载机和人工装车,清运多余渣土452.67立方米,自卸汽车外运 5km。(4)栽植苗木①栽植文冠果树(带土球) D2-4cm、H≥200cm, 土球直径35cm, 共7073株。②文冠果树疏枝全冠,设置树木支撑架,树木木制支架为三脚 桩,共7073株。③树木涂白7073株。④所有栽植树木病虫害防治、施肥、松土、除草、修剪剥芽、防病除害、裁冠疏枝、作型、浇水养护等,养护期为一年,树木保存率不低实际栽植数量的90%。⑤由于现场没有水源,需洒水车运水、浇水,运距5km。(5)其他工程机械铺设矿渣、渣石作业路5274平方米,铺设厚度为0.1 米,机械压实,摊铺细料。质量标准:符合工程需求“★ 2.技术标准及要求”养护期:自苗木栽植完成后一年验收标准:按工程需求“★ 2.技术标准及要求”标准验收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7)603号(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符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热线电话:(供应商填写本单位联系电话)现场支持: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说明: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要求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程度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4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5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格式16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本企业(单位)作为单位的项目的伴随货物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本企业(单位)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企业(单位)(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企业(单位)(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的伴随货物(详见下表)是本企业(单位)制造的。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序号品 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备注123……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注: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制造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第三章工程需求采购人应对本工程提出详细的内容、标准及相关要求。★1.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工造林暨标段:2026年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冠果人生态修复基地项自工造林暨生态修复基地项日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整个项目1040107002001整理造林用地1000m22040104006001挖捆机装渣土挖掘机1m31000m33040104006009自卸汽车运渣土运距5km1000m34050102001012植文冠果(带土球)D-2-4cm土球直径(cm以内)3.5株5050403001004树木支撑架树木木制支架三脚桩株6050102020045树木后期养护管理及病虫害防治防寒涂白胸径(cm以内)6养护期一年株7050102020047树木后期养护管理及病虫害防治落叶乔木胸径(cm)5以内养护期一年10株8050102027001酒水车运水100m39040202008004矿渣碎渣石作业路,机械摊铺厚度(cm)10100m2木页小计合计表-08★2.技术标准及要求(1)整理绿地对造林用地进行修型平整、清除石块、杂草等,面积64969平方米。(2)客土本造林地块大部分为建筑拆迁迹地,土层只有20cm左右,文冠果树挖坑规格为80*80*80cm,需客土,共计7073株。(3)清理渣土、杂土装载机和人工装车,清运多余渣土452.67立方米,自卸汽车外运5km。(4)栽植苗木①栽植文冠果树(带土球)D2-4cm、H≥200cm,土球直径35cm,共7073株。②文冠果树疏枝全冠,设置树木支撑架,树木木制支架为三脚桩,共7073株。③树木涂白7073株。④所有栽植树木病虫害防治、施肥、松土、除草、修剪剥芽、防病除害、裁冠疏枝、作型、浇水养护等,养护期为一年,树木保存率不低实际栽植数量的90%。⑤由于现场没有水源,需洒水车运水、浇水,运距5km。(5)其他工程机械铺设矿渣、渣石作业路5274平方米,铺设厚度为0.1米,机械压实,摊铺细料。★3.工期:3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时间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4.建设地点:建平县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5.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需求“★2.技术标准及要求”★6.养护期:自苗木栽植完成后一年。★7.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8.验收标准及方法验收标准:按工程需求“★2.技术标准及要求”标准验收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7)603号(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符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9.售后要求:热线电话:(供应商填写本单位联系电话)现场支持: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第四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1、技术要求无2、服务要求无3、合同草案条款无注:采购人不同意采购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直接写无,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第五章评审办法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二、评审原则及程序(一)评审原则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2、符合性审查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3、谈判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4、最后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27条。5、比较及评价5.1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5.2在谈判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5.3(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响应报价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6.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最后报价扣除比例如下:(1)非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和微型企业承建工程最后报价的3%(3%-5%)(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7、响应无效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8、推荐成标候选供应商的原则详见供应商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最后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三)、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附件1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供应商名称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7谈判会议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8谈判会议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11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12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无供应商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结论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供应商名称1响应函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2递交谈判保证金证明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3报价一览表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5商务条款偏离表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6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无供应商须知1.5所述情形7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8响应报价1.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供应商须知28.2条所述情形结论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合同一般条款1.1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全部合同文件。1.2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委托方与受托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数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3)委托方:是指“谈判公告”中所述采购单位。(4)受托方: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委托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项目经理:指承包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费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6)设计单位:指委托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7)监理单位:指委托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委托方受托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0)工程:指委托方受托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合同价款:指委托方受托方在协议中约定,委托方用以支付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委托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条款。(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4)工期:指委托方承包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5)开工日期:指委托方受托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受托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6)竣工日期:指委托方受托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受托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7)图纸:指由委托方提供或由受托方提供并经委托方批准,满足受托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8)施工场地:指由委托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委托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委托方受托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方、受托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4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委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受托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委托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受托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受托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委托方认可后执行。委托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1.5图纸(1)委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受托方提供图纸。受托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委托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2)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受托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委托方。(3)受托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1工程师(1)实行工程监理的,委托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委托方受托方在专用条款人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委托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委托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委托方批准。(3)委托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委托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委托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委托方受托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委托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受托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委托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衍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委托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须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委托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受托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受托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委托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受托方发出任何指令。(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置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受托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受托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受托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受托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受托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受托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受托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受托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提供所揭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委托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受托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委托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3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受托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置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项目经理按委托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委托方或第三人,由委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受托方,由受托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受托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委托方可以与受托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2.4委托方工作(1)委托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向受托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受托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受托方,进行现场交验;组织受托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委托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委托方可以将本条款(1)部分工作委托受托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3)委托方未能履行本条款(1)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赔偿承包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5受托方工作(1)受托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委托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委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委托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委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受托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委托方之前,受托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受托方自费予以修复;委托方要求受托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受托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受托方未能履行本条款(1)各项义务,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赔偿委托方有关损失。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1进度计划(1)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受托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受托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受托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受托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2开工及延期开工(1)受托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受托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受托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受托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受托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委托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推迟开工日期。委托方赔偿受托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3.3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受托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受托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受托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受托方可自行复工。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委托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受托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受托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受托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4工期延误(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委托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委托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受托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受托方在3.4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5工程竣工(1)受托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受托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委托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受托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委托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4.质量与检验4.1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受托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4.2检查和返工(1)受托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受托方拆除和重新施工,受托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受托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受托方承担拆除和重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委托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受托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委托方承担。4.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受托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受托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受托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受托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受托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受托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受托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4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受托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委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受托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受托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安全施工5.1安全施工与检查(1)受托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受托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2)委托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受托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委托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5.2安全防护(1)受托方有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尘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委托方承担。(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王〈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受托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委托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5.3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受托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委托方受托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6.合同价款与支付6.1合同价款及调整(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委托方受托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委托方受托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受托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尴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4)受托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夭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受托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向意该项调整。6.2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方向受托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委托方不按约定预付,受托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委托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委托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受托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委托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月起向受托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项目无预付款。6.3工程量的确认(1)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受托方,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受托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工程师收到受托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受托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受托方,致使受托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3)对受托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受托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6.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详见施工合同7.材料设备供应7.1委托方供应材料设备(1)实行委托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入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委托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委托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受托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委托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由受托方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委托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受托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受托方妥善保管,委托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受托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受托方负责赔偿。委托方未通知受托方清点,受托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委托方负责。(4)委托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委托方承担有关责任。委托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委托方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受托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委托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委托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费用;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委托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委托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委托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委托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受托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5)委托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受托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6)委托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受托方采购材料设备(1)受托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受托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受托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受托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受托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受托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受托方承担。(4)工程师发现受托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受托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6)由受托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委托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8.工程变更8.1工程设计变更(1)施工中委托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受托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委托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与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受托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受托方损失,由委托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施工中受托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受托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委托方的直接损失,由受托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受托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受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委托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受托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委托方受托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8.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委托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8.3确定变更价款(1)受托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受托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受托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4)工程师不同意受托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6)因受托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受托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9.竣工验收与结算9.1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受托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委托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受托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2)委托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受托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己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受托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受托方修改后提请委托方验收的日期。(5)委托方收到受托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1)款至(4)款办理。(7)因特殊原因,委托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委托方不得使用。委托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委托方承担责任。9.2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委托方认可后28天内,受托方向委托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委托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受托方支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受托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委托方。(3)委托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受托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委托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受托方可以催告委托方支付结算价款。委托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受托方可以与委托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受托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受托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委托方认可后28天内,受托方未能向委托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受托方应当交付;委托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受托方承担保管责任。(6)委托方受托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9.3质量保修(1)受托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委托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受托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委托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10.违约、索赔和争议10.1违约(1)委托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6.2条提到的委托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本通用条款第6.4(4)款提到的委托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本通用条款第9.2款提到的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委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方赔偿受托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2)受托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3.4款提到的因受托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通用条款第3.5款提到的因受托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委托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受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一方谱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0.2索赔(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受托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受托方的其他经济损失,受托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受托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受托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受托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受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委托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受托方提出索赔。10.3争议(1)委托方受托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1.其他11.1工程分包(1)受托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2)受托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受托方任何责任与义务。受托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委托方造成其他损失,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4)分包工作价款由受托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委托方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11.2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委托方受托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委托方应协助受托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受托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受托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托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受托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受托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受托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受托方承担;停工期间,受托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1.3保险(1)工程开工前,委托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入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委托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受托方办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4)受托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保险事故发生时,委托方受托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委托方受托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4担保(1)委托方受托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个承担相应责任。(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委托方受托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11.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委托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受托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受托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1.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受托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委托方受托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委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受托方应于8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委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委托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11.7合同解除(1)委托方受托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6.4(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委托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11.1(2)款禁止的情况,受托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股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受托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一方依据(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合同解除后,受托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委托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用费,由委托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果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1.8合同生效与终止(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2)除本通用条款第9.3条外,委托方受托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受托方向委托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1.9合同份数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11.10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受托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成交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采购文件中所列清单及相关服务。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五、付款方式及条件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六、工期和地点工期:地点:七、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要求:八、违约责任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九、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方(公章):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修复基地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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