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监理服务招标公告(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2026)
询价书名称:分谈分签+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项目监理服务的询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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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61642
工程监理服务
套
1.0
2026-04-30
不指定
寻源要求
询价单位: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
签约单位: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
报价截止时间:2026-03-18 00:00
允许部分物料报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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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采购需求.docx
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采购需求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建设地点: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长兴镇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二期01-01A-05地块服务期限:计划开竣工日期:2026年05月01日-2026年10月27日,计划施工工期18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与施工工期一致。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船舶工艺研究所现有用地红线内,设有特种材料应用研发与试验和生产厂房、涂装间、危废库、1#门卫、密性试验场地、临时堆场、雨水调蓄水池、初雨收集池、应急事故废水收集池、清水池等地下水池构筑物等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9110平方米,厂房最大跨度33米。详见项目总平面图。2.服务范围本项目主要有:特种材料应用研发与试验和生产厂房、涂装间、危废库、1#门卫、密性试验场地以及外场水池、绿化、道路、机动车停车位等施工承包监理。详见项目总平面图。所有建筑工程和与之相关工作的施工及管理的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至质保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以及合格工程数量审核签证,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协调。含平行检测,平行检测应针本项目特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测。平行检测的数量应符合“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33号]”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3.资质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营业执照。(2)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3)项目负责人具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房屋建筑工程。(4)不接受联合体5.报价文件的组成报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报价函(附件1);(2)报价承诺书(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附件3)(4)编制服务费报价表(附件4)(5)拟投入项目组织人员架构汇总表(附件5);(6)类似业绩(7)对采购项目投标的服务方案;(8)其他。报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报价函和报价承诺书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清楚、完整,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本项目应以人民币报价,报价为本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若数据的文字大写与数字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为准。服务要求1.监理人职责1.1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1.2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1.3组织召开周度现场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记要并书面提交各参入方;1.4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1.5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1.7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1.8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1.10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1.11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12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3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14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完整的材料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1.15必须对有关的更改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定。1.16详细收集并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对施工承包人每月上报的形象进度工程量进行及时审核,严格把关,避免出现漏报、错报、虚报现象的发生。1.17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对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督促审查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委托人所规定的有关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1.18为委托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适时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1.19督促和检查施工承包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监督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1.20检查并审核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完整的机械设备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1.21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1.22提示、协助委托人办理由委托人承办的各类许可及申报,向委托人提交安全生产月报、月危险源清单、会议纪要、安全监理细则(方案)及交底。1.23督促、检查并协助施工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1.24检查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种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车行道、消防通道。同时要求其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其施工噪声。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1.25加强文明施工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委托人。1.26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27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跟踪落实,将情况书面报委托人;1.28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2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30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3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3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并核实与实际施工情况的真实性;1.3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34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1.3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1.36检查、指导、督促施工承包人竣工档案的编制进度、质量,并在竣工后3个月通过档案验收。工程结束后,提交4套工程监理竣工资料纸质版,4套电子版给委托人。2.监理机构人员2.1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年1号文)及有关行业标准,根据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以及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综合考虑确定项目监理机构。2.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2.3监理机构应配备与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专业配套、人员合理,满足监理工作需要。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2.4监理机构人员技术职称、年龄结构应搭配合理,即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人员比例与监理工作要求相适应,老中青相结合。2.5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应按投标文件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但国家规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事项除外。2.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监理机构主要监理工程师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必须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附上拟聘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简历,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调整。2.7总监理工程师必为投标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承担过同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实践经历,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若有高级职称,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如变更后时间未满180天,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离职除外。2.8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应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承担过同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实践经历。2.9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业绩不实或者存在挂靠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撤换,直至要求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2.1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工地现场不得少于26日历天,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各专业工程师每月驻工地现场不得少于28日历天。项目总监和总监理代表每天须在甲方现场向甲方项目经理报到,缺勤按照人民币1500元/天的违约金从监理酬金中扣除)。2.11材料见证取样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工程试验材料见证资格证书。2.12在监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不得随意调换。2.13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2.14监理日志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字。2.15监理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检查、巡视、旁站。2.16监理人应当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2.17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人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同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2.18对可能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监理人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同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2.19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力,有重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3)不论轻重,只要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的;(4)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处置,若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违反保密、廉洁、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的。2.20在监理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监理要求3.1质量控制3.1.1应根据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以及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遵循质量控制基本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设和运行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审查、巡视、旁站、见证取样、验收和平行检验等方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3.1.2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3.1.3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3.1.4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3.1.5协助建设单位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查有关测量成果。3.1.6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签署开工报告;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1.7复核和审查承包人、分包人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及发包手续、备案情况等;3.1.8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他管理制度;3.1.9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3.1.10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查有关测量成果;3.1.11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3.1.12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3.1.13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作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3.1.14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3.1.15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3.1.16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3.1.17工程质量分阶段做出报告,最后形成对工程的评估报告;3.1.18监理应根据工程特点、相关规定要求、政府监督机构要求,充分考虑风险及质量控制要求确定平行检验内容,费用包括在监理投标报价内,专款包干使用不予调整;3.1.19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他管理制度;3.1.20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质量控制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防范性对策;3.1.21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编制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3.1.22审查竣工资料,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预验收;3.1.23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3.2进度控制监理人员应根据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承包商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进行施工及验收全过程进度控制。3.2.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3.2.2审核、分析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供应商的进度计划;3.2.3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监理及时提出施工总进度调整建议;3.2.4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建议;3.2.5建立监理工作月报告制度,每月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形成制度。3.2.6组织建立每周的工程例会,每周的工程例会形成制度,协调工程中出现的进度问题及时解决,使工程按计划进行。3.2.7发现影响工程进度接点的问题,应立即向业主单位报告,并同设计和承包商研究解决措施,由业主单位确认决定后实施。3.2.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时采用计算机辅助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3.2.9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应签发监理通知单、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并提出措施方案。3.2.10采用横道图、前锋线、S形曲线、香蕉形曲线比较法,比较分析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在监理月报中提交进度控制情况。3.3造价控制3.3.1对工程实际进展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记录内空必须含日期、天气情况、施工人员情况、分部分项工程部位、材料来源及使用部位、相关质量证明文件;3.3.2对工程的修改、变更以及返工等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3.3.3对与工程有关的措施等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3.3.4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相应报表;3.3.5参与工程进度款审核;3.3.6参与审核其他付款申请单;3.3.7参与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3.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4.1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保证体系;3.4.2督促承包人履行安全、文明施工保障义务;3.4.3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地安全检查;3.4.4协助制订项目委托人的应急措施;3.4.5协助处理安全事故;3.4.6督促承包人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3.4.7督促承包人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3.4.8督促承包人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3.4.9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3.5合同管理3.5.1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3.5.2进行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3.5.3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合同变更及索赔,解决合同有关争议。3.5.4审查竣工资料,协助参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3.6信息管理3.6.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3.6.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3.6.3建立工地例会制度,并作好会议记录;3.6.4督促各承包人整理工程技术资料。4.适用的法规与技术标准适用的法律与技术标准不限于以下条款所述,若所述条款与现行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不一致,按最新政策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第2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0号令);(8)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部颁发);(1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1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12)《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0号);(1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1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15)《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6)《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17)《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19)《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870号);(20)《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754号);(21)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07]802号文)(2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14);(23)《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文);(24)《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文);(25)《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6)国家、地方及市建委最新颁发的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27)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等。合同条款及格式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合同甲方: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乙方:签订时间:2025年月日签订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851号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监理合同委托人(甲方):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监理人(乙方):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长兴镇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二期01-01A-05地块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9110平方米,其中特种材料应用研发与试验和生产厂房(钢结构)8349平方米,最大跨度33米;涂装间462平方米,危废库250平方米,1#门卫49平方米。4.本工程总投资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4.报价函;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证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含税价(大写):,本合同税率为:%增值税。六、期限自2025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划施工工期个自然日,监理服务期为个自然日。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以下无正文)委托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监理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工程名称: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1.2委托人: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1.3监理人:。1.4承包人:,在本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1.5监理职责: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1.6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活动。监理人需派驻工程现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事务。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1.7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范围以外所增加的监理人的工作,委托人应给付“附加工作”酬金由双方商定。2.解释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4)报价函。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文修正于2019年4月23日执行);(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6)《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7)上海市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07】802号);(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整理规范》(GB-T50328-2014);(9)《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1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0号);(11)国家、地方及市建委最新颁发的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1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等。第二条监理人的义务及职责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2.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2.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4.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4.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协助委托人办理项目竣工备案(包含电子档案)4.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及职责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1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第四条违约责任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第五条支付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的含税价。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七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2.变更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暂停与终止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经另一方催告在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终止本合同。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在终止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终止本合同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终止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终止。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终止日,且应承担“第四条2.”款约定的责任。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终止。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还应承担“第四条1.”款约定的责任。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第五条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专用条款“第四条2.3”款约定的责任。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14天内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暂停或终止本合同。3.6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第七条争议解决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第八条其他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咨询费用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8.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定义与解释2.解释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报价函。第二条监理人义务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本工程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施合同约定的目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1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至质保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以及合格工程数量审核签证,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协调。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组织召开周度现场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记要。(2)必须对有关的更改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定。重大的设计变更所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委托人确认同意。(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分阶段的监理细则和月度工作计划。(4)详细收集并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对施工承包人每月上报的形象进度工程量进行及时审核,严格把关,避免出现漏报、错报、虚报现象的发生。(5)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对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督促审查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委托人所规定的有关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6)检查、指导、督促施工承包人竣工档案的编制进度、质量,并在竣工后3个月通过档案验收。工程结束后,提交4套工程监理竣工资料纸质版,1套电子版给委托人。(7)为委托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适时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8)督促和检查施工承包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监督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9)检查并审核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10)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11)提示、协助委托人办理由委托人承办的各类许可及申报,向委托人提交安全生产月报、月危险源清单、会议纪要、安全监理细则(方案)及交底。(12)督促、检查并协助施工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13)检查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种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车行道、消防通道。同时要求其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其施工噪声。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14)加强文明施工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委托人。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1监理依据包括: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上海市相关部门颁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依法订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依法订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委托人提供认可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及其他文件、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等。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4.履行职责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涉及工程工期和(或)金额变更的,均由委托人书面批准,监理人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的权利。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4.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需在项目开工前提供纸质版4份和PDF电子版1份,监理月报需在次月5日前提供纸质版4份和PDF电子版1份,其他专项报告双方协商。4.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无偿使用。第三条委托人义务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6.答复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同意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四条违约责任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第五条支付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税率:%增值税。3.支付酬金3.1工程进度款:本工程施工开工后,每季度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支付监理服务费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当期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进度百分比*80%比例。工程竣工验收前,最高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80%比例。当期工程完成工程进度百分比需委托人现场项目经理的书面签字,监理人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2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资料齐全提交给委托人,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90天内(含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考核结论),凭监理人出具的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10%比例。3.3尾款:委托人按照补充条款对监理人进行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支付合同余款10%比例。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2.变更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2.3合同生效后,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0天。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项目工程费用增加,监理人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进行友好协商。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90天内支付检测费用。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90天内支付咨询费用。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双方视具体事宜协商。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保密协议要求》。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保密协议要求》。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保密协议要求》。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九条补充条款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缺勤按照人民币1500元/天的违约金从监理酬金中扣除),监理人的项目总监每天须在委托人现场向委托人项目经理报道,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时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总监必须是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监理期间,现场工作的总监不同于投标文件的,按照10万元/人/次罚款,同时将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投诉;其余人员调换按照5万元/人/次罚款);且若擅自变更,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对于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随时更换。2.“合同总价10%作为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总考核费用”,具体如下:2.1安全和文明工地考核费用:为总考核费用30%比例,按照:费用×(1-A×1%-S1×100%-S2×10%-S3×1%),其中A是指:以施工过程中委托人向施工单位或监理人发出的有关文明工地问题整改通知单进行统计,每一条计算一次进行累加;S1是指: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次数;S2是指:发生安全重伤事故的次数;S3是指:以施工过程中委托人向施工单位或监理人发出的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进行统计,每一条计算一次进行累加;2.2质量考核费用:为总考核费用30%比例,按照:费用×(1-Q1×100%-Q2×20%-Q3×1%),其中Q1是指:因质量问题导致委托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损失的次数;Q2是指:因质量问题导致委托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损失的次数;Q3是指:以施工过程中委托人向施工单位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进行统计,每一条计算一次进行累加;2.3进度考核费用:为总考核费用30%比例,按照:费用×以经委托人书面认可的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中的桩基施工完成日期、动力管线施工完成日期、本工程整体竣工日期、竣工资料归档完成日期五个节点进行考核,每个节点实际完成日期比计划日期延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即扣除0.1万元。若本工程整体竣工日期和竣工资料归档日期都能按计划完成,则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全额进度考核费用;2.4委托人对监理人工作的综合评价考核费用为总考核费用10%比例,按照: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委托人项目经理对监理人监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若评定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给予本项100%考核费用;若评定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给予本项80%考核费用;若评定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则本项考核费用为“零”。3.委托人有权随时复核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理落实工作,若委托人连续3次抽查出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应的规定且未按规范进行整改,委托人将对监理人予以每次合同价款0.5%的扣款。4.本项目由监理人负责监理工作,监理人应认真、细致做好监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若本项目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的检查中被查处问题或隐患,则委托人处以监理人每条问题或隐患1万元的处罚。5.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监理人(包括人员、设备等)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以及人身伤害等,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责任。监理人保证为该项目购买必要和充分的保险,包括且不限于监理人的自身人员、设备的保险。在本合同项目完成之前,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监理人中断保险,委托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对委托人因保险中断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监理人应将保险单正本的复印件提供给委托人备案。6.履行本合同期间,监理人超出授权范围向承包人发出指令,监理人承担此对委托人造成的质量损失、工期损失及费用损失,并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签订同时,监理人根据委托人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廉洁协议书》、《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项目承包环境管理协议书》,所签署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廉洁协议书甲方: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乙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意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廉洁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廉洁从业规定,对本方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从业教育,提高本方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第二条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从业的规定;(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三)不向乙方泄漏涉及有关业务活动的秘密;(四)不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五)不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不得要求、暗示及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活动、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七)不收受或索取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八)不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第三方。第三条乙方相关工作人员在与甲方义务交往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三)不得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宴请、娱乐活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第四条乙方若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协议书规定的,应向甲方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权。举报受理部门:纪检审计部举报电话:021-64869562,邮箱:jianshen@csscstri.com第五条甲方若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责任。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并列入违反廉洁协议企业黑名单。行贿数额较大的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第六条附则本廉洁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廉洁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乙方:签约人:签约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承诺书本人自愿承诺遵守与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签订的廉洁协议书,保证不向业务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如有违反廉洁协议书中之规定,将承担廉洁协议书规定的一切后果。承诺单位:承诺人:2025年月日保密承诺书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我单位系贵公司项目的合作单位,为保守国家秘密和贵公司的商业秘密等事项,我单位对贵公司做出如下保密承诺:一、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贵公司提供的纸质或电子版文件、图纸、资料以及获悉的信息(含可视的、口头的)均作为保密事项。二、我单位对上述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向第三方泄露,不在各类媒体上披露,且保密责任一直履行至保密事项解密为止。三、我单位对存有上述保密事项的载体(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四、我单位如准备公开发布涉及贵公司上述保密事项的信息,将先征得贵公司的书面同意后再发布。五、我单位负责对进入贵公司进行业务工作的本单位员工及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告知他们严格遵守贵公司的保密规定,并做到:(一)未经批准,不在贵公司区域和船上摄影摄像(含手机拍摄);(二)无贵公司放行凭证,不携带贵公司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离开贵公司区域;(三)不进入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区域、部位,不接触与自己工作无关的设备、设施;(四)自行携带的计算机,不连接贵公司的内部网络;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接待部门同意,不在贵公司的计算机上使用;(五)如带领第三方人员进入贵公司,及时向业务接待部门申报,并办理入司手续。六、项目期间,我单位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如携带或使用GPS智能系统、无线定位、无线互联设备的,将书面进行报备,并征得贵公司同意后再带入使用。七、如我单位及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了贵公司的上述保密事项,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八、本承诺书是我单位与贵公司签订的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单位(公章):公司负责人(签字):2025年月日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以下简称:甲方)立协单位: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本建设安装工程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2.工程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长兴镇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二期01-01A-05地块3.承包范围: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研究所)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建筑工程和与之相关工作的施工及管理的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至质保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以及合格工程数量审核签证,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协调。含平行检测,平行检测应针本项目特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测。平行检测的数量应符合“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33号]”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4.承包方式:二、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工。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3)双方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监督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11.乙方在施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私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有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核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冰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方负责。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线管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20.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关于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甲方,乙方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1.乙方在工程承包期间,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做好作业现场的职业卫生检测,做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等。乙方对发生的一切职业病事故后果承担责任。22.其他未尽事宜:23.本协议制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4.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如需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可适当增加份数。25.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2025年月日项目承包环境管理协议书发包单位: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一、承包项目名称: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二、环境管理责任:1、甲方已建立HSE环境管理体系,并实施运作。乙方作为甲方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遵照甲方环境管理体现的要求,开展经营、生产和服务。2、甲方向乙方传达甲方环境方针和环境管理要求,发放甲方环境管理体系中的“相关方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对乙方进行环境管理的监督。3、乙方在经营、生产和服务中积极完成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实施预防污染措施,控制并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4、乙方应有效控制环境事故,降低其可能造成的风险。5、乙方应节约资源能源,做好废物的回收和管理工作。6、乙方应不断教育职工,提高其环境意识和环境操作技能。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本协议属合同附件之一,若本工程工期延期即本协议有效期相应顺延。8、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9、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甲方安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甲方代表(盖章):乙方代表(盖章):日期:2025年月日日期:2025年月日附件附件1、报价函格式报价函致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本单位()收到项目采购文件,经认真阅读后,愿按照上述文件,以下列价格承担本项目的服务工作,并在所承诺的费用内完成本文件中规定的工作。据此函,宣布本次报价总价为:元(大写:元),报价含%增值税,并且同意如下:1.确认上述价格涵盖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全部服务,同时也将履行规定的合同责任及义务。2.同意提供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次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3.同意在报价有效期120个日历日期满之前,本报价函将始终对报价人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采购人接受。4.同意如果报价函被接受,合同服务期限将由合同协议书注明的合同服务期限起始日算起直至完成采购文件要求的成果。5.直到制订并签署了正式协议书为止,如果本报价函被接受,本报价函将成为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6.明白采购人不一定要接纳最低报价或所有报价,也不须解释选择或否决的原因。报价单位(盖章):地址: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本项目负责人:日期:年月日附件2、承诺书承诺书本公司郑重承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报价。1、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2、不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3、不向采购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4、不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合同。5、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6、不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7、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建设工程的现场服务。8、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9、本公司若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其他承诺: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名):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名):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年月日附件3、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我公司的,其身份证号码:,作为我的合法的授权代表,以我的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项目报价的各项事宜。本授权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在此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签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报价单位:(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可自拟)序号费用小计(元)1234费用总计简要说明:1、上表中应包含完成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设备进出场费、管理费、相关配合费、规费、税金以及相应的各种措施费(含安全环保措施)等一切费用。2、上述表格报价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自拟。3、报价人所报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须包含所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报价过程添加认为必要的其他项目。报价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5、拟投入项目组织人员架构汇总表1、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联系方式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聘任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授权代表签字:报价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项目组成员姓名年龄在项目组中的岗位学历和毕业时间职称及职业资格进入本单位时间相关工作经历联系方式……授权代表签字:报价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6、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服务方案报价单位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服务方案策划及实施方案②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③工作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④服务承诺⑤项目人员配置⑥项目负责人(3)相关证明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①报价单位情况简介;②报价单位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资质证书(加盖报价单位公章);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④报价单位营业执照(加盖报价单位公章);⑤同类项目业绩(格式见附件)⑥报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业绩、信誉和信用的其他相关材料;附件7类似业绩表序号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类型年限。报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监理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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