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招标公告(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6)
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 - 招标公告
【信息时间:2026-02-11】【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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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投标保证金 (万元)
中标人数量(名)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服务期限
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项目
2
1
物业管理
1年
二、资金来源
单位自筹资金。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三)招标文件提供期限: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3日。
(四)投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开标二室(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3楼)
(五)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3月4日北京时间9:30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六)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3月4日北京时间10:00
(七)开标时间:2026年3月4日北京时间10:00
(八)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
五、投标保证金
方式一:转账(若投标人选择此方式,须执行本规定)
1.投标人应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招标项目内容),并汇至所投包对应的任一账户,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投标人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账号1
户 名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重庆银行七星岗支行
账 号
150101040015061172832
账号2
户 名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
账 号
9696801051218696
4.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注:
1. 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原件1份交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项目承办人处,若逾期未提交的,造成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方式二:纸质投标保函(若投标人选择此方式,须执行本规定)
1.纸质投标保函缴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纸质保函。
(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一份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和一份纸质投标保函正本纸质复制件、一份纸质投标保函正本电子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一份电子复制件须装在“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四、资格文件(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的投标文件中,另一份纸质复印件和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单独密封装订,并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前的现场递交给采购人审查、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
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
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
③保函担保金额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
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
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注:
(1)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2)采购人负责对纸质保函正本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纸质保函正本原件由采购人负责保管。
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本篇“一、招标项目内容”。
3.投标人对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投标人在开标前,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电子复制件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原件为准。
5.如果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存在弄虚作假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五)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七、投标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若有澄清文件一律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或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无论投标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的内容。
(四)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五)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招标人: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灿
电 话:18580576199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米兰街水星A2区8楼
(二)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伟、黄希、张文艺、邹妍妍
电 话:13805926459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万凯新都会B栋11-2
附件:
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docx
(挂网稿)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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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招标项目内容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万元)中标人数量(名)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服务期限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项目21物业管理1年二、资金来源单位自筹资金。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一)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三)招标文件提供期限: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3日。(四)投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开标二室(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3楼)(五)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3月4日北京时间9:30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六)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3月4日北京时间10:00(七)开标时间:2026年3月4日北京时间10:00(八)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五、投标保证金方式一:转账(若投标人选择此方式,须执行本规定)1.投标人应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招标项目内容),并汇至所投包对应的任一账户,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投标人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账号1户 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银行七星岗支行账 号150101040015061172832账号2户 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账 号96968010512186964.保证金退还方式(1)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注:1.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原件1份交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项目承办人处,若逾期未提交的,造成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方式二:纸质投标保函(若投标人选择此方式,须执行本规定)1.纸质投标保函缴纳形式及要求(1)缴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纸质保函。(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一份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和一份纸质投标保函正本纸质复制件、一份纸质投标保函正本电子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一份电子复制件须装在“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四、资格文件(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的投标文件中,另一份纸质复印件和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单独密封装订,并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前的现场递交给采购人审查、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③保函担保金额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注:(1)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2)采购人负责对纸质保函正本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纸质保函正本原件由采购人负责保管。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本篇“一、招标项目内容”。3.投标人对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4.投标人在开标前,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电子复制件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原件为准。5.如果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存在弄虚作假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五)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七、投标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采购活动。(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本项目若有澄清文件一律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或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无论投标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的内容。(四)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五)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八、联系方式(一)招标人: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吴灿电话:18580576199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米兰街水星A2区8楼(二)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孙伟、黄希、张文艺、邹妍妍电话:13805926459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万凯新都会B栋11-2招标文件项目号:JCZB26023招标项目名称: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招标人: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二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篇投标邀请书-3-一、招标项目内容-3-二、资金来源-3-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3-五、投标保证金-3-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采购政策-3-七、投标有关规定-5-八、联系方式-6-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7-一、招标项目一览表-7-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7-三、前期物业管理内容-7-四、物业服务标准-8-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9-一、服务期、服务地点-11-二、物业服务费用-11-三、付款方式-12-四、履约保证金-12-五、知识产权-12-六、其他商务要求内容-12-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13-一、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13-二、评标方法-14-三、评标标准-14-四、无效投标条款-16-五、废标条款-16-第五篇投标人须知-17-一、投标人-17-二、招标文件-17-三、投标文件-17-四、开标-19-五、评标-19-六、定标-20-七、中标-20-八、询问、质疑和投诉-20-九、采购代理服务费-22-十、交易服务费-22-十一、履约保证金-22-十二、签订合同-22-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24-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34-一、技术(质量)文件-35-二、商务文件-37-三、其他-40-四、资格文件-46-第一篇投标邀请书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招标项目内容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万元)中标人数量(名)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服务期限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项目21物业管理1年二、资金来源单位自筹资金。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一)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三)招标文件提供期限: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3日。(四)投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开标二室(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3楼)(五)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3月4日北京时间9:30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六)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3月4日北京时间10:00(七)开标时间:2026年3月4日北京时间10:00(八)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五、投标保证金方式一:转账(若投标人选择此方式,须执行本规定)1.投标人应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招标项目内容),并汇至所投包对应的任一账户,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投标人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账号1户 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银行七星岗支行账 号150101040015061172832账号2户 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账 号96968010512186964.保证金退还方式(1)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注:1.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原件1份交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项目承办人处,若逾期未提交的,造成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方式二:纸质投标保函(若投标人选择此方式,须执行本规定)1.纸质投标保函缴纳形式及要求(1)缴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纸质保函。(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一份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和一份纸质投标保函正本纸质复制件、一份纸质投标保函正本电子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一份电子复制件须装在“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四、资格文件(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的投标文件中,另一份纸质复印件和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单独密封装订,并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前的现场递交给采购人审查、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③保函担保金额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注:(1)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2)采购人负责对纸质保函正本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纸质保函正本原件由采购人负责保管。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本篇“一、招标项目内容”。3.投标人对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4.投标人在开标前,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电子复制件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原件为准。5.如果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存在弄虚作假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五)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七、投标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采购活动。(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本项目若有澄清文件一律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或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无论投标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的内容。(四)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五)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八、联系方式(一)招标人: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吴灿电话:18580576199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米兰街水星A2区8楼(二)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孙伟、黄希、张文艺、邹妍妍电话:13805926459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万凯新都会B栋11-2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数量/单位备注1璧山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物业服务项目1项服务期:1年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总建筑面积61144.99平方米,其中:住宅398套,面积41430.25平方米;商业面积9987.67平方米;规划车位314个及小区红线范围内。坐落位置: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物业类型:商住综合体三、前期物业管理内容(一)中标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的主要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位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3.该物业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7.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8.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1.装修管理。12.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13.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及特约有偿服务费的收取。(特约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客服中心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14.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中标人管理的其他服务事项。(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1.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其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规劝、制止、责令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等措施。2.房屋变更或部分变更住宅功能为办公、经营、商业用途时,必须具有合法、齐全的手续,物业服务费按照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两倍(办公)、叁倍(经营、商业)缴纳。四、物业服务标准中标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附件:物业服务标准一、基本要求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文明服务。3.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人均管理面积2500—3000平方米。4.有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秩序维护等制度。5.按规划要求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擅自改变用途。6.小区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95%、有效投诉处理率98%。7.公示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急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50%以上。8.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9.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10.每年进行1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66%以上,履约满意率达到66%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11.公示共用部位收益和使用情况。二、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维修维护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档案,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和保养等记录。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3.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楼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等,发现问题主动及时维修养护;每季巡查1次房屋外檐、门窗,保持楼内共用部位玻璃、配件基本完好;每季巡查1次围墙、楼内墙面、顶面,遇有损坏,按规定修补;每年检查1次雨水井、污水井、化粪池;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检查1次,保持基本畅通;化粪池每年清淘1次。每半年巡查1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6.有安全标识、管理标识。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7.载人电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运行(正常维保和检修期间除外)。8.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三、公共秩序维护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语言文明;身体健康,工作负责。2.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门卫有交接班记录。3.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做好巡逻记录。4.小区设有监控中心的,24小时开通,监控视频保存半月以上。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疏导,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7.建立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到火警、警情等异常情况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四、保洁服务1.按栋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运1次,垃圾袋装化。2.室外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1次,每周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明显异味。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拭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拭1次;消防通道每周清扫1次,每月拖拭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半年清洁1次;楼道灯、庭院路灯每年清洁1次。4.楼梯扶手、宣传栏、信报箱每半月擦拭1次;电梯轿厢等部位每周擦拭1次,目视无灰尘;室外标识每季度擦拭1次。5.消毒灭害,每季度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1次,每半年灭鼠1次。五、绿化养护管理1.绿地保存率80%以上。2.实施绿化养护管理。3.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4.预防病虫害,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一、服务期、服务地点(一)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二)服务地点服务地点:重庆市璧山区。二、物业服务费用(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1.高层:1.2元/月/平方米2.商业:4元/月/平方米3.车位服务费:50元/月/车位(个)业主向中标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中标人按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中标人享有或承担(以上服务费不含政府另行征收的如生活垃圾处置费等费用)。车位服务费是用于中标人对小区车行道闸等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公共道路清扫保洁及维护等费用,不含业主(使用人)车辆保管责任。车位服务费按业主实际配置车位的个数收取。(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等)运行的能源(水、电等)消耗,均包含在水电公摊费内。(三)业主应于招标人发出的入伙通知书里规定的接房之日起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招标人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招标人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告知中标人。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在应缴费当月前1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四)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招标人所有的,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标准向中标人交纳停车费,中标人从停车费中按80元/个•月标准提取车位照明、清洁费和停车管理服务费;余下部分在扣除相应税金后由中标人按月与招标人结算后支付给招标人。2.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车库车位50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照明、清洁费和停车管理服务费。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五)中标人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六)中标人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扣除中标人管理服务成本和佣金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七)中标人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三、付款方式按月结算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_10_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四、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并在合同签订之前,须向招标人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或现金)。履约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和退还。中标人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五、知识产权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六、其他商务要求内容(一)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其他条款的要求。(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若未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进入评审环节。(一)资格审查依据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三)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所投包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有)。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投标人可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签署或盖章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签署或盖章齐全。投标方案每个包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2完整性审查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内容本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的招标内容作实质性响应。4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内容本招标文件第三篇规定的招标内容作实质性响应。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二、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投标人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术(质量)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签字,其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综合评分法:(一)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同一合同项(包)下为单一品目或非单一品目核心产品品牌的货物采购招标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成员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及复核,个别成员对同一投标人同一评分项的打分偏离较大的,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核对,确属打分有误的,应及时进行修正。复核后,评标委员会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本分包(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相等的,以项目经理答辩得分高的优先;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得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原则排序。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技术部分(70%)项目的整体物业管理设想(20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管理服务需求,制定的整体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对服务理念、服务定位、服务目标、整体设想、针对本项目的特点、重点、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技术手段等子项内容。评审内容:①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20分;②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15分;③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10分;④方案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5分;⑤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提供相应技术方案拟采取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计划(20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管理服务需求,制定管理方式和服务计划方案。评审内容:①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20分;②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15分;③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10分;④方案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5分;⑤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人力资源的配备、培训及管理(15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管理服务需求,提供人员配备、培训及管理等方案。评审内容:①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5分;②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10分;③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7分;④方案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5分;⑤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应急处置方案(15分)投标人根据自身现有服务团队,结合相关服务经验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时间及问题解决时间、应急处理方案等。评审内容:①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5分;②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10分;③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7分;④方案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5分;⑤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3商务部分(30%)业绩(15分)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最高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人员配备(15分)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持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国家统招,自考和成人教育)得3分; (2)持有物业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3)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7分,未提供不得分。2、工程技工人员具备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3、秩序维护人员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中级及以上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监控操作)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四、无效投标条款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五)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五、废标条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第五篇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一)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二)合格投标人条件合格投标人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篇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三)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评定为无效投标。(四)法律责任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将按规定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判依据和标准。招标文件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一)招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项目技术(质量)需求;商务条款;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范本;投标文件格式等七部分组成。(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的内容。(四)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一)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部分和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二)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投标和澄清。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联合体投标业绩计算,按照共同投标协议分工认定。6.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7.以联合体投标的,共同投标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投标和澄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篇”)。(三)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四)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第一篇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为投标的有效约束条件。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在投标有效期过后三十天继续有效。4.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为人民币。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收款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由收款人五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的;6.2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6.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6.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6.6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7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五)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为PDF扫描件,推荐U盘为文件载体)。每套投标文件须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文档”,副本应为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2.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招标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签署、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署、盖章。3.若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签署确认。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六)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四、开标(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二)招标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三)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有关监督部门可视情况派员现场监督。(四)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开标一览表》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五)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等,评标时不予承认。(六)开标过程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五、评标(一)评标委员会1.评标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二)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三)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六、定标(一)定标原则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二)定标程序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网站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4.中标人变更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中标(一)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询问、质疑和投诉(一)询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投标人询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二)质疑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1.质疑时限、内容1.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依法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1.2投标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1.3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1.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4.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4.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1.4.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4.4事实依据;1.4.5必要的法律依据;1.4.6提出质疑的日期;1.4.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4.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5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质疑答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3.其他3.1投标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4.质疑联系方式详见第一篇“联系方式”。(三)投诉1.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投标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九、采购代理服务费(一)投标人成交后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包干价20000元收取。(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户名: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账号:50050107360000002102十、交易服务费(一)投标人中标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2600元,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执行。(二)缴纳交易服务费账户信息如下: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账号:123904808710306000023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璧山分中心咨询电话:023-41660583十一、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并在合同签订之前,须向招标人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或现金)。履约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和退还。中标人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十二、签订合同(一)招标人原则上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的,产权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产权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三)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四)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建设单位):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287503X8法定代表人:周勇通信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建兴路祥和花园3幢乙方(物业服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建设的“正悦佳城”(暂定名,下称“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正悦佳城(正兴商贸中心)项目类型:商住综合体坐落位置: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61144.99平方米,其中:住宅398套,面积41430.25平方米;商业面积9987.67平方米;规划车位314个及小区红线范围内。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公共性服务的主要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位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3、该物业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7、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8、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1、装修管理。12、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13、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及特约有偿服务费的收取。(特约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客服中心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14、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的其他服务事项。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1、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其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规劝、制止、责令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等措施。2、房屋变更或部分变更住宅功能为办公、经营、商业用途时,必须具有合法、齐全的手续,物业服务费按照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两倍(办公)、叁倍(经营、商业)缴纳。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1、高层:1.2元/月/平方米2、商业:4元/月/平方米3、车位服务费:50元/月/车位(个)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以上服务费不含政府另行征收的如生活垃圾处置费等费用)。车位服务费是用于乙方对小区车行道闸等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公共道路清扫保洁及维护等费用,不含业主(使用人)车辆保管责任。车位服务费按业主实际配置车位的个数收取。第七条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等)运行的能源(水、电等)消耗,均包含在水电公摊费内。第八条物业交付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自甲方物业交付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收。业主应自接房之日起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甲方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在应缴费当月前1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第九条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的,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80元/个•月标准提取车位照明、清洁费和停车管理服务费;余下部分在扣除相应税金后由乙方按月与甲方结算后支付给甲方。2.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车库车位50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照明、清洁费和停车管理服务费。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第十条乙方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会所,应按会所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二条乙方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扣除乙方管理服务成本和佣金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三条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享有的权利: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应履行的义务:1、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楼部向物业买受人公示,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物业临时管理规约》。2、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受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认可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3、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和乙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保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平整,标识系统完备,雨污水通畅,路灯通亮,园林绿化,围墙大门建设完毕,具备封闭式管理的要求;(3)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库、垃圾桶、垃圾间、公告栏等可投入使用;(4)供水、供电、供气、电梯、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设施能保证供应或正常使用。4、在查验过程中,甲方应对甲乙双方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并进行整改;甲方应就以上存在的问题内容与乙方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甲方应认真完善和处理本物业的遗留问题,以达到本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中第3项的要求。5、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2)规划设计资料;(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6、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竣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7、在本物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8、全额交付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9、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10、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12、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3、向业主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享有的权利: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服务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项获取不当利益;6、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游泳池、停车场等场所进行管理;7、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乙方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3、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5、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经依法议定后组织实施;6、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9、非经甲方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10、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11、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12、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除政府规定、物业销售合同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业主乱收费;13、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根据《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授予乙方以下权利:1、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4、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业主直接缴纳。第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甲方在申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提交给璧山区房管局代管,在房屋保修期内不得使用资金本息。第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及有关规定行使使用权。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由相关业主交纳。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第二十一条甲方应于首位业主入住前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87.53平方米。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第八章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业主入住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构的鉴定为准。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第十四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中第2项,致使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乙方可要求甲方督促业主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同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赔偿。第二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由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三项以上“物业管理事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二十九条乙方管理服务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及业主相应的损失;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三项以上的“物业管理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及业主相应的损失。第三十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壹天,应按逾期金额3‰/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地法院不支持此违约金利率)发生前述争议事项的,可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乙方修复,但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二条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将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值;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5、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害或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履行本合同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合同约定需解除本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甲方在销售物业时,本合同有关物业管理的约定随之转移。第三十六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手续。第三十八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用同等效力。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十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选择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12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物业服务标准一、基本要求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文明服务。3.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人均管理面积2500—3000平方米。4.有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秩序维护等制度。5.按规划要求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擅自改变用途。6.小区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95%、有效投诉处理率98%。7.公示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急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50%以上。8.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9.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10.每年进行1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66%以上,履约满意率达到66%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11.公示共用部位收益和使用情况。二、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维修维护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档案,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和保养等记录。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3.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楼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等,发现问题主动及时维修养护;每季巡查1次房屋外檐、门窗,保持楼内共用部位玻璃、配件基本完好;每季巡查1次围墙、楼内墙面、顶面,遇有损坏,按规定修补;每年检查1次雨水井、污水井、化粪池;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检查1次,保持基本畅通;化粪池每年清淘1次。每半年巡查1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6.有安全标识、管理标识。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7.载人电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运行(正常维保和检修期间除外)。8.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三、公共秩序维护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语言文明;身体健康,工作负责。2.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门卫有交接班记录。3.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做好巡逻记录。4.小区设有监控中心的,24小时开通,监控视频保存半月以上。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疏导,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7.建立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到火警、警情等异常情况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四、保洁服务1.按栋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运1次,垃圾袋装化。2.室外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1次,每周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明显异味。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拭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拭1次;消防通道每周清扫1次,每月拖拭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半年清洁1次;楼道灯、庭院路灯每年清洁1次。4.楼梯扶手、宣传栏、信报箱每半月擦拭1次;电梯轿厢等部位每周擦拭1次,目视无灰尘;室外标识每季度擦拭1次。5.消毒灭害,每季度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1次,每半年灭鼠1次。五、绿化养护管理1.绿地保存率80%以上。2.实施绿化养护管理。3.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4.预防病虫害,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一、技术(质量)文件(一)技术(质量)条款差异表(二)其他技术(质量)资料二、商务文件(一)投标函(格式)(二)商务条款差异表(三)其他商务资料三、其他(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四、资格文件(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一、技术(质量)文件(一)技术(质量)条款差异表招标项目名称:序号招标要求投标应答差异说明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公章)(签署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3.可附相关技术(质量)支撑材料。(格式自定)4.投标应答栏中应当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在投标文件中的位置(页码)。(二)其他技术(质量)资料二、商务文件(一)投标函(格式)招标项目名称: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注册地址:。我方就参加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一、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有要求。二、我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和真实的,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三、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服务。四、我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五、我方承诺:本次投标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六、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我方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约定条款承担我方责任。七、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八、我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交纳足额投标保证金。九、若我方中标,愿意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投标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年月日(二)商务条款差异表招标项目名称:序号招标商务要求投标商务应答差异说明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投标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公章)(签署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3.投标应答栏中应当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具体内容在投标文件中的位置(页码)。(三)其他商务资料三、其他(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0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0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3.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投标人盖章。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若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四、资格文件(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招标项目名称: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在(投标人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投标人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可不填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招标项目名称: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是(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被授权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章)(签署或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公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可不填写)注: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2.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公章)年月日(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结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