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招标公告(宣城杭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26)
[正在公示]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
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xuanche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3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投标文件须为电子文件,采用不见面开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CS-QT-GK-2026004
2.项目名称: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
3.预算金额:19176888.40元;
4.最高限价:19176888.40元;
5.采购需求: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详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2 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或其所属的省级分支机构,并具有《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须同时具有:
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并经其批准开展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②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以2024年度经第三方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确认的偿付能力为准)。
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若投标人为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其所属保险公司除满足本款第(1)项的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
①具有其所属保险总公司的授权。
②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经其批准开展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3 投标人近三年均未受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禁入招投标市场的行政处罚。
2.4 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均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5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售后保障等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售后保障等能力的证明材料。
2.6 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7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2月11日9时至2026年3月12日9时,每天上午 8:00 至12:00,下午14:30 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 点:宣 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以下不再赘述)
3.方式:本项目在线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主体登录”根据相关操作提示下载招标文件。招 标 文 件 获 取 过 程 中 如 有 疑 问 , 请 在 工 作 时 间(8:00-12:00 ,14:30-17:30)拨打服务热线(非项目咨询):0563-2616639。
4.售价: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3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开标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开标大厅。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选择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
3.投标人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关于不见面开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宣城市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五、公告期限
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宣城杭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旅游博览城6#楼4层、5层
电话:18212274103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贵州名广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红星美凯龙1号楼39层07-12号
联系方式:0851-851072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覃老师、罗先生、王女士
电 话:18212274103、0851-85107222
4.监督单位: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电 话:0563-12328
202
6
年
2
月
1
1
日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项目编号:XCS-QT-GK-2026004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采购人:宣城杭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名广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招标公告项目概况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xuanche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3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投标文件须为电子文件,采用不见面开标。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XCS-QT-GK-20260042.项目名称: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3.预算金额:19176888.40元;4.最高限价:19176888.40元;5.采购需求: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招标,详见招标文件;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投标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2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或其所属的省级分支机构,并具有《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1)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须同时具有: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并经其批准开展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②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以2024年度经第三方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确认的偿付能力为准)。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2)若投标人为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其所属保险公司除满足本款第(1)项的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①具有其所属保险总公司的授权。②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经其批准开展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2.3投标人近三年均未受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禁入招投标市场的行政处罚。2.4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均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5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售后保障等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售后保障等能力的证明材料。2.6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7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6年2月11日9时至2026年3月12日9时,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以下不再赘述)3.方式:本项目在线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主体登录”根据相关操作提示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拨打服务热线(非项目咨询):0563-2616639。4.售价:免费获取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3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2.开标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开标大厅。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选择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3.投标人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关于不见面开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宣城市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五、公告期限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宣城杭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旅游博览城6#楼4层、5层电话:18212274103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名广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红星美凯龙1号楼39层07-12号联系方式:0851-8510722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覃老师、罗先生、王女士电话:18212274103、0851-851072224.监督单位:宣城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563-123282026年2月11日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详见“招标公告”2采购人:采购人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4包段划分:详见“招标公告”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90天6投标保证金: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7履约保证金:不要求履约保证金8项目预算:(1)最高限价:19176888.40元;(2)最高投标保险费率:①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0.85‟;③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1.3‟;(超过项目最高限价或最高投标保险费率为无效标)9联合体投标:详见“招标公告”1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11开标时间及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1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3现场考察方式:自行考察14质疑、答疑、澄清1、接受质疑的方式: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报等)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同时发送一份与书面质疑内容一致的质疑函(电子版)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邮箱(576945092@qq.com);为保证质疑及时处理,请质疑人在发出质疑后及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电话确认;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方式提出质疑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操作手册;2、在线质疑回复: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质疑人进行质疑回复,请质疑人及时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查看;3、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按采购公告载明的方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接受采购文件质疑(疑问)的截止时间: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4、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5、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登陆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其他交易项目-答疑补遗栏目查询是否有更正公告,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网上公布的更正公告视同通知了所有投标人,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投标人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16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须携最终生成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投标人解密环节进行投标人解密。正常情形下,投标人应在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之内完成解密。如遇意外情形,按《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项目操作规程(试行)》中第三章“意外情形”中规定处理。17视为逾期送达情形1.投标人未按规定上传加密投标文件的;2.上传了加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完成解密的;(投标人逾期送达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其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将被退回)18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1、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仅以下述渠道查询结果为准):(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3)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查询,符合要求的按投标文件中格式提供《投标人声明函》。2、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9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1、1、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取费标准参照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取费规范)的通知》[招协通(2017)08号文](以下简称“取费依据”)的规定计算,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中标单位收取。19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2、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于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但不作为竞争性因素,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3、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电汇、现金或招标代理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州名广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指定的银行帐号(即户名:贵州名广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帐号:10510120030013511),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0本项目保险经纪人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1项目保额约462093.6964万元三、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证书、认证、资质,均应当是有权机构颁发,且在有效期内。2.2采购人: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2.3招标代理机构: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中规定。2.4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招标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格要求。3.2符合本招标项目(或包)中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3.4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各项规定。4.投标费用投标人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5.现场考察5.1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对供货和服务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考察现场的对象是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考察现场的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无另行规定,其现场考察方式为自行考察。考察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现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要求进行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未到供货和服务现场实地考察的,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地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5.3除有特殊要求,不再单独提供供货和服务现场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知识产权6.1投标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2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7.联合体投标7.1除招标公告中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情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7.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7.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7.4投标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获取招标文件。7.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8.纪律与保密8.1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出现以下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禁止情形: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c.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e.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情形:a.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b.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c.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d.将采购合同转包;e.提供假冒伪劣产品;f.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8.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a.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b.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c.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e.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f.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g.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8.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监督管理部门: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8.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8.5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9.投标专用章的效力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盖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有授权文件(授权文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10.合同标的转包与分包10.1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违法分包。10.2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采购人允许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10.3中标人就招标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二)招标文件11.招标文件构成11.1招标文件包括:a.招标公告b.投标人须知前附表c.投标人须知d.采购需求e.评审细则f.采购合同g.投标文件格式1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招标文件更正12.1投标人可以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12.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询问或质疑)或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前按规定的方式联系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12.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修改的问题,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招标公告中指定的网址公告答复,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该更正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登录招标公告中指定网址查询该项目的更正公告。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12.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是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人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延长投标截止日期的通知将发布在指定的网址上,不再另行通知。12.5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12.6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但无需要做出修改的问题,只对问题来源进行回复,不再在指定网址公告。(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3.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13.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14.投标文件构成14.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14.2除注明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或格式自理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14.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制,如有需要,可以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4.4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除投标人前附表须知中有另外规定,投标人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的投标,以包为单位分别编制投标文件。14.5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5.签章要求15.1招标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可采用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签字后扫描上传。15.2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应加盖投标人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加盖投标人公章后扫描上传。16.投标报价16.1报价应当低于同类服务和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项目预算。16.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服务、保险、税费、验收、利润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16.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拟提供服务的单价明细和总价。16.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超出两位,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16.5除特别要求,每个项目(或每个包)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否则,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书将作为无效标处理。17.投标货币投标须以人民币报价。18.投标内容填写及说明18.1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服务、技术、商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18.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服务主要内容的详细描述等。18.3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8.4如果投标书中附有外文资料,投标人必须把这些外文资料准确、完整地翻译成中文。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该提供与英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原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19.投标有效期19.1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人如未就此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如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9.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19.3投标人可以在采购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同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加密、递交、撤回20.投标文件的加密、递交投标人应使用经交易系统认可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CA)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认证并加密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后的投标文件可以重新提交。(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22.1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参加开标活动。22.2开标会议由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开标会议上将当众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22.3投标人应携最终生成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地点参加开标,在投标文件解密环节进行投标人解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2.4开标会结束后,参与开标的投标人代表预留的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若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需要询标的,须联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其身份证明文件在20分钟之内参与询标。投标人未按规定参与询标的,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23.评标23.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23.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a.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b.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c.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d.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e.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3.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a.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经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3.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废标情形及投标无效情形24.1本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a.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b.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c.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废标后,将以终止公告的方式在“指定网站”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4.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a.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b.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c.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的;d.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e.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附加条件的;f.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5.二次采购25.1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可能发布二次公告,进行二次招标。25.2二次招标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招标方式、项目预算、投标人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标办法等。投标人参与二次招标,应及时获取二次招标文件,以二次招标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投标文件。25.3前款所述“二次”,系指项目废标后的重新公告及招标,并不仅限于项目的第二次公告及招标。(六)授予合同26.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处理26.1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26.2采购人将在指定网址发布中标公告。26.3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将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26.4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合同签订方或使用方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26.5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投标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6.6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投标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招标。26.7招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27.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四、工程项目概况1.项目概况:项目路线起自广德市东亭乡南侧皖浙省界,顺接浙江省规划的合肥至温州高速公路,向北布设,在界牌枢纽与G50沪渝高速公路交叉后,利用在建广德北环高速至广德市城区北侧,后经邱村镇东侧,在邱村镇北侧接入长兴至高淳高速公路后与之共线,向西经龙须湖南侧、郎溪县城北侧,于歌场圩附近脱离共线,继续向西进入宣州区境内,后经南漪湖北侧,止于郎溪县狸桥镇南侧,接已建南京至宣城高速公路,全长约84公里,扣除利用在建G50沪渝高速公路广德北环约7.8公里、利用在建长兴至高淳高速公路约30.7公里、浙江境内插花地约3公里后,本项目实际新建里程约42.5公里。全线设特大桥4座、大桥8座,设界牌(枢纽)、广德北(枢纽兼落地)、邱村东、郎溪西(枢纽兼落地)、狸桥(枢纽)5处互通立交。同步建设泗安西互通安徽境内连接线约3公里及匝道收费站3处、南漪湖北服务区1处等必要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4.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泗安西互通安徽境内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一I级,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一2014)等有关规定。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内容为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的工程所在地以及邻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水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仓库、料场、工棚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内陆运输途中等;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内容为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所投保的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等。(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内容为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所投保的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以及从事与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的作业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生活区域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及医疗费用。3.保险期限:(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包括建设期和保证期,其中计划建设期为36个月,保证期为24个月。保险期限内若工程进度因故未按照计划建设期进度完工,则保险期限免费延长期180天,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明细表”。(2)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即包括建设期36个月。保险期限内若工程进度因故未按照计划建设期进度完工,则保险期限免费延长期180天,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明细表”。(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即包括建设期36个月。保险期限内若工程进度因故未按照计划建设期进度完工,则保险期限免费延长期180天,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明细表”。4.其他事项(共保体组成)1)评标委员会确定各投标人的顺序后,排名第一的为主承保公司候选人,若排名第一的主承保公司候选人放弃资格时,顺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主承保公司候选人,以此类推。2)中标公示结束后,保险经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召集主承保公司、有效投标人进行组建共保体谈判,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自报承保份额,保险经纪人、主承保公司结合投标人近年履约情况进行份额确认,全部份额分出完毕即组成共保体。共保体成员名单及份额经本项目保险经纪人、主承保公司确定后报业主审核备案完成后方可组建。组建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的份额应大于等于50%。五、保险条件(一)保险明细表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名称:宣城杭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二、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项目公司)、承包商、分包商、工程设计方、监理方、中心试验室、专项检测单位、设备制造商、顾问及其他与工程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上述被保险人以各自在本项目中的保险利益为限。三、保险工程名称及地址:保险工程名称: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保险工程地址:安徽省四、保险工程地址范围:工程所在地以及邻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水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仓库、料场、工棚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内陆运输途中。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物质损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景观绿化、房建、临时工程、临时道路、其他临时建筑和设施、材料、构件及费用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概算建安费”。地震: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80%。说明:上述金额根据本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确定,保险人同意不因后期施工单位合同金额调整、工程量清单调整而重新调整保险金额,保险期内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不进行比例赔付。2.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其中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50万元。备注: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六、保险期间:1.建筑安装期: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包括建设期和保证期,其中计划建设期为36个月,保证期为24个月。保险期限内若工程进度因故未按照计划合同工期进度完工,则保险期限免费延长期180天。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该开始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最终日期以保险合同协议书正式生效之日为准。该终止日期为计划交工日期,最终日期以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延期处理:如本工程在上述列明期间结束后未完工,需办理延期,本保险期间将根据投保人申报自动延长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通知保险人。若工程延期超过180天,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提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间,但被保险人需按日比例补缴相应的保费(计算公式为:补缴保费=原保险费*超过180天后的延期天数/原建筑安装期天数)。2.保证期:保证期自建设期结束之日(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后24个月,如工程建设期延期,则保证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施工合同为准)。备注:本项目建筑安装期(含免费延期及继续延期)+保证期最多不超过60个月,如建筑安装期延长,则保证期相应缩短。七、免赔额:物质损失部分(1)地震引起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2)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引起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8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3)桥隧部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8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4)其他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注:如同一事故损失适用上述一个或数个免赔规定,只扣除一个免赔额,且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部分1.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0.1万元。2.人身伤亡:无免赔。备注:(1)如同一事故损失适用上述免赔数项规定,只扣除一个免赔额,且以高者为准。(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每次事故的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除项目(如免赔额等)之后在每次事故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和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八、保险费:通过保险统一招标竞争确定九、总保险费:通过保险统一招标竞争确定十、保费支付方式: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谈判协商保险费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为准十一、保险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保险公司报备为准)十二、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司法管辖十三、特别约定: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本保单条款措辞由特别约定、扩展条款、基本条款构成,并以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2.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保险人对下列内容履行保密义务:一、投保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项目信息、情况和资料;二、承保前或承保后,保险人对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与检验所获得的信息、情况和资料;三、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金额。此外,双方对本保险项目具体承保条件、保险理赔具体细节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对外信息发布、新闻媒体采访或商业宣传需要公开,由双方事先协商公开内容。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其他正常商务活动,需要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的,应履行必要的保密手续。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十三、特别约定:主险条款为准。3.保单终止约定:投保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退还保费。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在投保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按保单规定缴付保费并经保险人书面催缴后30天内仍未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投保人并单方终止本保单。4.项目调整约定: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新增施工项目或合同金额或变更施工项目、设计规范或施工方法等,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上述调整范围自动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且被保险人无须支付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6.临时设施及周转性材料特别条款:在保险期间内,施工方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一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小型临时设施,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而导致的重置费用,包括因重建而发生的新增租用土地(含耕地占用税)、青苗损失补偿以及拆迁补偿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小型临时设施内容包括:一、为施工及施工运输(包括临管)所需修建的临时生活及居住房屋(包括职工家属房屋及返探亲房屋),文化教育及公共房屋(如三用堂、广播室等)和生产、办公房屋(如发电站,变电站,空压机站,成品厂,材料厂、库,堆料棚,停机棚,临时站房,货运室等)。二、活动房屋和帐篷。三、为施工或施工运输而修建的小型临时设施,如通往中小桥、涵洞、牵引变电所等工程和处、段、队驻地以及料库、车库的运输便道引入线(包括汽车、马车、架子车道),工地运输便道、轻便轨道、龙门吊走行轨、施工便桥,由干线到工地或施工处、段、队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和地区给、配水管路等。四、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包括临管)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临时给水(水井、水塔、管路等),临时整备设备(给煤、砂、油,清灰等设备),临时信号,临时通信(指地区线路及引入部分),临时供电,临时站场建筑设备。五、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项目内容以外的临时设施均属本项。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第三方造成工程损失事故处理特别约定:1.保单终止约定: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投保人随时可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终止保单,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非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投保人未按照保单约定支付保费的情况除外。2.第三方造成工程损失事故处理特别约定:如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向第三方索赔,如果向第三方索赔不成,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单之规定给予先行赔付,此情况下保险人不得要求以被保险人起诉第三方为赔付前提,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3.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项下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索赔时不需提供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但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或***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8.第三者相关费用赔偿约定: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对被保险人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相关的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依法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保险人负责赔偿。9.重大过失理赔标准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和由此引发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0.临时征用道路的损失:兹经保险双方同意,由于工程施工导致地方道路的损失,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为(80%,且赔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一次修复为一次保险事故。11.震动波处理约定:若本保险工程因爆破、震动、移动、减弱支撑、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挡土失败或隧道开挖,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出现未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使用的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在施工开始前,由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派专业的第三方进行前期取证(保险公司全程参与),包括现场房屋的拍照等,便于后期出现赔案时能够提供损失证明,若保险人未履行前期评估义务,不影响理赔。建(构)筑物裂缝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按一次事故计算,扣一次免赔。12.自然灾害的约定:气象证明以当地报纸或气象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代替,部分自然灾害无法获得第三方证明的,可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路面监控资料作为事件证明13.关于盗抢的特别约定:本保单扩展盗抢责任,因此须确定所保财产有监控设备,在监控范围内,且监控设备能正常使用。如发生盗抢事故,理赔时需提供相关电子监测系统记录。14.“炮损”理赔简便措施:对于损失金额在RMB10,000.00元以下责任认定清楚、易于协调的案件经索赔资料及理赔手续,需现场查勘;损失金额在RMB10,000.00—50,000.00元的案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比对照和向三者赔付凭证进行赔付;损失金额在RMB50,000.00元以上的疑难案件,保险人借助当地人脉资源、积极沟通协调当地政府等,配合被保险人做好第三方相关损失的认定和索赔工作;对案件进行打包处理,由被保险人定期(半年或一年)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保险经纪人及保险人应协助保险双方收集现场照片或开展查勘理赔工作,若需委托第三方的保险双方应提前沟通。交工验收合格之日的约定以本项目实际投入商业运行或验收合格之日先发生时间为准。十四、扩展条款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2.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5.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6.灭火费用条款B(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7.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8.赔偿基础条款(150%)9.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10.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D(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2000万元)11.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2.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13.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14.场外装配扩展条款十四、扩展条款1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16.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18.恶意破坏特别条款B19.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20.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21.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22.业主现有的、免费提供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23.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24.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25.“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26.“暗河”特别条款27.地下工程条款B(120%)28.沉降特别条款29.预防措施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30.临时工程特别施工规范条款31.交叉责任条款3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33.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34.工地访问条款35.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36.车辆装卸责任条款37.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38.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39.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40.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41.跨线施工扩展条款42.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43.地下管线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44.“围岩与衬砌的变形与破坏”特别条款45.错误和遗漏条款46.不可控制条款B47.违反条件条款48.保护现场条款49.损失通知条款50.地下炸弹特别条款51.预付赔款条款(50%)5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53.公估人特别条款B54.放弃代位求偿条款C55.停工损失扩展条款56.无过失条款57.第一赔款受益人条款A58.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59.食品、饮料中毒条款60.“岩爆”特别条款61.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62.干扰与阻塞条款63.车辆责任条款64.货车装载条款65.免费物料条款66.跨线施工扩展条款67、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十五、索赔资料详见保险协议。基本条款:(以中标人报备的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一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洋、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对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他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二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三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三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四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第四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四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五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五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五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形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地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沾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于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释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扩展条款:扩展条款措辞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损失而发生的下列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清除、拆除、打捞、转移受毁损财产的费用;二、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三、恢复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施工条件而产生的清理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0万元。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5、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6、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8、赔偿基础条款(150%)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的赔偿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赔付被保险人修理、重置或更换受损财产(包括额外营运测试、试运行,或额外可靠性测试或此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所需要的额外性能测试的费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此费用可能与原工程费用不同,及应包括所有税收、进口关税,即使它们与保险生效时不同,或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征收。在计算工程的复原或重置价值时,那些在计算保险金额时所包含的费用因素将被考虑。对于任何赔款或索赔,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已达成赔偿金额一致的意见或协议时,保险人应从协议达成之日起30天内将同意的赔偿金额支付于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限。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保证期限:24个月。10、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D(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2000万元)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地址以外地点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保险金额应包括在主险保险金额之中。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11、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2、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散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破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3、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4、场外装配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的保险标的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损失和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二)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后发生的损失;(四)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6、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B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或他人的恶意阻工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19、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项下扩展承保工地内现有财产或被保险人所有、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工地内财产由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工程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本保险合同仅对在施工之前完好并采取了必要保护措施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如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保险财产由于全部或部分倒塌造成的损失,而对既不会影响建筑稳固也不会对其使用者造成危险的保险财产的表面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根据工程性质和挖掘方法,本可以预见到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采取必要的防损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0、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1、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用于本项目某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但应保证设备或材料的价值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2、业主现有的、免费提供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项目所有者现有的、免费提供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上述财产必须是开工前状况良好并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由于震动、移动、减弱支撑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只赔偿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倒塌,对于不损伤其稳定性和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不予赔偿。保险人不赔偿:一、与工程性质或施工方法有关的可以预见的损失;二、保险期间内,为预防损失或缩小损失程度而发生的费用;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七、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备注:1、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评标办法》;2、投标人应将证明材料按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评标办法》要求的顺序依次制作,并制作目录、标明页码;3、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索引目录格式:序号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审对应指标陈述、说明、方案及证明材料名称对应本章节页码范围(注:不在本章节体现的证明材料,须注明其在投标文件所在章节位置,例如资格审查指标中《投标人声明函》,投标人应注明详见投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十一)节,无需在本章节重复提供)一资格审查指标12„„二符合性审查指标12„„三详审指标12„„投标人公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