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务用车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招标公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第1次公开招标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第1次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或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03-06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SCG-202602040002   项目名称: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总预算金额:3534600元。        最高限价:3534600元。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        采购需求:

序号
品目分类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预算单价(元)
预算金额(元)

1
财产保险服务
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
详见附件
1

1767300
1767300

    其他采购需求说明: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提供证书复印件。(业务范围须包含机动车辆保险)
注:本项目可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若分支机构参与,须同时出具①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总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③总公司唯一授权函(格式自拟);一家总公司只允许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总公司”是指的上级法人机构,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即对应“分支机构负责人”。
4、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5、合同分包: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合同分包。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8、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通过《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免费获取公开的招标文件。        2、因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的获取及操作:           1)投标人应确认是否已成功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完成登记操作,可在下列地址通过投标人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http://123.56.248.190/csgp/registerSupply/toInfoList。查询到信息说明已成功登记,如未查询到信息请在下列地址完成登记操作http://123.56.248.190/csgp/registerSupply/register。为不影响参与电子化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应及时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完成登记。在长沙政府采购网登记过程中如存在疑问可通过长沙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或服务热线:0731-89575669咨询。           2)因电子招投标需要,投标人应及时办理企业数字证书(含电子签章)。具体办理及使用问题请联系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http://www.hunca.com.cn)。企业数字证书(含电子签章)现场办理地址: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电子认证窗口,咨询电话:4006682666;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731-89938899转湖南CA           3)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专区中及时下载安装最新版本“政府采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政府采购CA驱动”。           4)投标人登录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zfcg.csggzy.cn/TPBidder/memberLogi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文件格式为.CSZF或.CSCF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政府采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CSTF格式投标文件。投标人登录“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zfcg.csggzy.cn/TPBidder/memberLogin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CSTF)。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2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如操作存在疑问的,可通过:0731-89938899 咨询。         3、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长沙政府采购网及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4、招标文件的纸质和电子版本,以长沙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   1、投标截止:2026-03-06 09:00 分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2026-03-06 09:00 分。   3、开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 五、投标保证金:   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如下:0 元。   2、缴纳时间:2026-03-06 09:00 分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3、缴纳方式: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六、公告期限:   2026-02-12 起至 2026-02-26 止(5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联系人:胡警官

电 话:18108406435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2号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女士

电 话:0731-82255989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华雅国际财富中心9楼904室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列表:

招标正文 .doc
2026 年2 月12 日

长沙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电子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602040002采购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2月关键信息一、资格性审查序号审查情况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扫描件;2供应商提交《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以及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原件扫描件;4信用记录查询。(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查询,无需供应商提供书面申明);5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6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7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提供证书复印件。(业务范围须包含机动车辆保险)注:本项目可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若分支机构参与,须同时出具①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总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③总公司唯一授权函(格式自拟);一家总公司只允许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投标;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总公司”是指的上级法人机构,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即对应“分支机构负责人”。 说明:1、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2、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5、近三个月是指: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6、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三节第3条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8、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二、符合性审查序号审查情况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1.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1.2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2.1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2.7投标标的范围小于采购标的范围的3不符合★条款4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有病毒5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中心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6选了非本项目的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汇总序号条款内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号条款未在★条款汇总表中的,请视为无效★号条款。目录关键信息1第一章投标邀请2第二章投标须知5投标须知前附表5正文11一、总则11二、招标文件12三、投标文件13四、投标16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17六、中标信息公布18七、合同签订19八、其他规定20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最低评标价)21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21正文22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25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2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5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2一、封面3二、投标函5三、开标一览表7四、商务响应偏离表9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10六、中小企业声明函12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4八、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15九、技术响应偏离表16十、投标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十一、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8十二、电子开标一览表19十三、资格证明文件封面20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2十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3十六、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24第一章投标邀请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采购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标段名称、编号及预算金额采购标段名称: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602040002采购标段预算:3534600元采购标段最高限价(设定最高限价的):3534600元2、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是否为定点项目:否定点家数和定点方式:/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1)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环保产品□(3)预留份额: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联合体形式预留份额□(中小企业份额为,其中小微企业份额为)合同分包预留份额□(中小企业份额为其中小微企业份额为)(4)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接受或拒绝)进口产品投标。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提供证书复印件。(业务范围须包含机动车辆保险)n注:本项目可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若分支机构参与,须同时出具①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总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③总公司唯一授权函(格式自拟);一家总公司只允许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投标;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总公司”是指的上级法人机构,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即对应“分支机构负责人”。4、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合同分包: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合同分包。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通过登录《长沙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changsha.hnsggzy.com)免费下载招标文件。2、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进入“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zfcg.csggzy.cn/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格式化电子招标文件的下载。3、各供应商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6-03-0609:00(北京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开标时间及地点:2026-03-0609:00(北京时间)。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2、电子标项目实行网上投标,具体操作为供应商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登录“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zfcg.csggzy.cn/TPBidder/memberLogin)”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2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六、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招标文件公告期限:2026-02-1217:00至2026-02-2617:00止(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七、疑问及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八、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2号联系人:胡娟电话:0731-88878808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华雅国际财富中心9楼904室联系人:吴灿邮编:410000电话:0731-82255989传真:/E-MAIL:/九、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6911元,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供应商投标报价中无须包含此费用。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事项内容:详见委托代理协议。十.招标人补充其他内容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采购,请供应商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changsha.hnsggzy.com)中登录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zfcg.csggzy.cn/TPBidder/memberLogin)下载CSZF或.CSCF格式的电子招标文件。2、请供应商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下载专区中及时下载安装最新版本“政府采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政府采购CA驱动”。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CSTF格式投标文件。3、因电子招投标需要,投标人应及时办理企业数字证书(含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或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专区。第二章投标须知1.1.投标须知前附表注:本项目启用的条款请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标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1.1款采购项目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第2.1款采购人名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2号联系人:胡娟联系电话:0731-88878808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华雅国际财富中心9楼904室联系人:吴灿联系电话:0731-82255989第2.6款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应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三节第3条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第6.1款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第6.2款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2026-02-28 17:00前。二、招标文件第8.2款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或范围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1项将导致投标无效。第7.4款招标文件公告期限2026-02-12 17:00至2026-02-26 17:00第9.2款信息公告媒体长沙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changsha.hnsggzy.com)第22.1款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时间2026-03-06 09:00(北京时间)三、投标文件第14.1款投标报价的规定1.本项目报价为汽车商业险费率。摩托车相关险种费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汽车交强险费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2020〕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额外的费率报价。n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要求,供应商进行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5-1.5]。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本项目按费率(即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费率不超过1.0,超出范围报价,其投标无效。n3.供应商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①《湖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5年上半年辖内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内容中的《湖南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统计表(财产保险公司)》页面信息截图;②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n4.相同品牌产品,报价相同的,确定供应商推荐资格规定:n报价相同的,以其中“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以《湖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5年上半年辖内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中的《湖南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统计表(财产保险公司)》为准)最低的参加评标;“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仍相同的,以其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为准)最高的参加评标;“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n5.确定中标人的方式:n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多位中标候选人并列第一的,以其中“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以《湖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5年上半年辖内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中的《湖南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统计表(财产保险公司)》为准)最低的作为中标人;“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仍相同的,以其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为准)最高的作为中标人;“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n(注:因电子文件模板内容无法修改,如电子文件中其他条款与上述条款冲突的,以上述条款为准)第14.5款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如果设)采购预算:3534600(元)如果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3534600(元)第16.4款样品提供的规定☑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地点:/。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第三章及第四章。2、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保管、封存规定:/第17.1款投标有效期90日(日历日)第18.1款投标保证金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第21款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生成。第20款投标文件份数电子文件:供应商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四、投标22投标文件的递交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zfcg.csggzy.cn/TPBidder/memberLogin)完成文件递交。第24.1款分包□允许分包。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不允许分包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第26.1款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无。第26.2款解密时长30分钟六、中标信息公布第31.2款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随机抽取的方式。七、合同签订第34.1款履约担保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担保。八、其他规定第38.1款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16911元,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支付。第39.1款其他规定根据《关于修改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明确事项的通知(三)》长采管[2016]12号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附页2-1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书(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交易主体适用范本)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交易形象,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诚信承诺:(一)本单位填报或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二)严格依照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三)严格遵守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规定,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中信息。(四)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系本单位自愿行为。保证无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接受他人挂靠投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恶意报价、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守合同、重信用,加强单位诚信建设。保证无恶意提高造价、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良好秩序,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六)本单位自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执行诚信不良行为记录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本人郑重作出上述承诺。本人和单位员工均已熟悉诚信承诺内容并认真践行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附页2-2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 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刘 波名城支行客户经理13874998873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肖勇光分行高级经理13755192647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黄飞燕营业部总经理13308463468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蒋寒奇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1354898297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刘栅延支行行长1333731640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蒋修远支行客户经理186073104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邓永胜岳麓支行副行长13617319650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蔡学军公司银行部负责人13055167195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宋学农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0731-845822141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 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谢俊峰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84919503;13687320956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唐红英溁湾支行行长89750053;18673166920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颜国恒芙蓉中路支行88665238;13574801920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李 宁天心区支行副行长85114839;13975813058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刘 毅丽臣路支行行长82741897;13808436058长沙银行钟柯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84413595;13875880163邮储银行长沙分行严春燕岳麓支行副行长85579459;13875864330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嘉010-88822659/13718642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0731-89761706/135741258511.2.正文1.2.1.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服务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3.2本章第3.1款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以及合同款项支付具体规定。(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投标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保密5.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6.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如不参加,其风险由其自行承担。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答疑会后,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章第10.1款或第10.2款相应规定办理。6.3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参加答疑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现场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自己负责。6.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供应商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1.2.2.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构成7.1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7.2本章第10.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3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告等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存在差异的,以长沙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指定媒体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4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自长沙政府采购网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7.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8.偏离与实质性响应8.1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8.2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条款数之和)或范围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或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9.招标文件的获取9.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9.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登录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代理机构不再收取任何招标文件费用。9.3各供应商自行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代理机构概不负责。9.4招标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将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2.3.三、投标文件11.投标语言11.1除专用术语外,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2.计量单位12.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3.投标文件的组成13.1投标文件由商务技术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两册组成。各册的内容如下: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商务部分一、投标函二、开标一览表三、分项价格表四、商务响应/偏离表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六、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技术部分七、货物说明一览表八、技术响应/偏离表九、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十二、授权委托书十三、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13.2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该节点内容的必须上传或填写在节点的对应位置,未按要求填写或上传的,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3.4供应商未将资格证明或商务技术相关文件上传到对应文件册的视同未提交。13.5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电子件能在电脑上正常阅读、识别和判断。14.投标报价14.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报价。14.2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14.3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4.4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此修改应符合本章第22.1款的相关规定。14.5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如果设)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4.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15.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6.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1供应商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供应商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16.3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16.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未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提供样品的规格、型号不一致的。17.投标有效期17.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17.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18.投标保证金18.1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9.投标文件的签署19.1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盖章。19.2供应商确认投标后,应从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下载“政府采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使用此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19.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交易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19.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4.四、投标20.供应商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投标文件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后缀名为CSZF或CSCF格式的电子招标文件进行制作。21.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21.1供应商应使用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认可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在安装此软件之前,须先安装office2010及以上版本。)21.2供应商应使用长沙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认可的CA数字证书(含电子签章)进行系统登录、身份识别、签章、文件加解密等。CA数字证书具有唯一性,仅限于本单位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不得转让和出借;21.3供应商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内容上传或填写到对应的节点位置,未按要求填写或上传的,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1.4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盖章、签字(含电子签章);21.5电子投标文件编写完成后,供应商应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固化,并通过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22.投标文件的递交22.1电子标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登录“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2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如果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拨打咨询电话(400-928-0095或0731-89938899转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按本通用条款第10条规定,招标文件发生实质性修改后,供应商须撤回原电子投标文件,根据最新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并再次上传。22.2投标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投标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投标文件的,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果遇到文件递交问题,请及时咨询。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3.1投标方在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23.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4.分包24.1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可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24.2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4.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25.串通投标行为2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2.5.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26.开标26.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组织网上开标。供应商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登陆“长沙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项目网上开标会。26.2投标截止时间到达以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在网上进行开标、唱标,同步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26.3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4如开标时出现系统、网络等故障,为保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采购人可采取延期开标或延长文件上传、解密时间等措施,供应商不得对此持有异议。27.资格审查27.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7.2在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内容:本章第3.3款第(4)项规定;(2)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湖南信用网(https://credit.hunan.gov.cn)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3)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27.3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不符合本章第3条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2)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27.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27.5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27.6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28.评标委员会28.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8.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8.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9.评标29.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0.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及停电、系统故障等情况短时内无法恢复正常的,采购人应暂停开、评标等交易活动,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待故障和问题解除后,恢复交易活动。1.2.6.六、中标信息公布31.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信息公布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送采购人。31.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1.4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32.供应商询问及质疑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2.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2.3本章第32.2款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2.4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2.5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4)相关请求及主张。32.6质疑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32.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32.8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2.9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以书面形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2.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组成后提出的质疑事项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2.11质疑函按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质疑函范本”和“质疑函制作说明”制作。1.2.7.七、合同签订33.签订合同33.1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3.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3.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3.4中标合同将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3.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4.履约担保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担保。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35.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8.八、其他规定36.政府采购政策36.1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36.2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36.3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6.4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6.5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36.6符合本章第36.1款、第36.2款、第36.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2)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3)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格式)。(4)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36.7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2-2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37.招标不足三家处理37.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37.2属上款第(2)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38.招标代理委托内容及服务费38.1招标代理委托内容:详见委托代理协议38.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供应商投标报价中无须包含此费用。3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9.1招标文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最低评标价)1.3.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本项目启用的条款请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标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4.2款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按本章正文规定修正第5.3款相同品牌产品,报价相同的,确定供应商推荐资格规定☑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提示:也可另行规定)□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5.4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核心产品为:/。(提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具体产品为核心产品)□两家及以上供应商提供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的,为核心产品。(提示:也可另行规定)第5.2款价格评审优惠①小微企业、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扣除优惠,其中货物、服务类项目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给予3%-5%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不重复享受政策;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给予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③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且分包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可给予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优先采购①节能产品(非强制采购):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②环境标志产品: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上述两类产品中取其中一类。1.4.正文1.评标方法1.1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2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2.评标程序2.1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商务、技术等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3.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3.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等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2)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3.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4.澄清有关问题4.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3投标文件报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可采用电子形式,并加盖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5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6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比较与评价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5.2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修正或调整:(1)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报价将按本章第4.2款进行算术修正及修正次序规则修正。(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的,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5.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1)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2)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5.4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6.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本章第5.2款修正或调整的投标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1.2款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7.编写评标报告7.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7.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8.停止评标8.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9.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9.1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9.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一、项目名称: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二、项目预算:176.73万元/年,两年共计353.46万元三、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商业车险监管与行业标准等。四、项目概述:(一)投保车辆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2027年度需要参保的公务用车(每年)约有878台,具体情况如下:车辆类型数量(台)参保险种备注汽车燃油汽车276交强险、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医保外用药险10万车船税代为缴纳1、暂定,实际投保车辆以采购人每次投保时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车辆清单为准。2、保额由采购人根据风险保障需求自主选择,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采购人的合理选择。新能源汽车59小计335(其中驾考中心50台)/摩托车燃油摩托车483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新能源摩托车60小计543/合计878/(二)投保车辆保险险种标准:1.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2.汽车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船税、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医保外用药险10万;警用摩托参保险种为: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保额由采购人根据风险保障需求自主选择,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采购人的合理选择。(三)报价要求:1.本项目报价为汽车商业险费率。摩托车相关险种费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汽车交强险费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2020〕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额外的费率报价。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要求,供应商进行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5-1.5]。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本项目按费率(即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费率不超过1.0,超出范围报价,其投标无效。3.供应商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①《湖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5年上半年辖内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内容中的《湖南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统计表(财产保险公司)》页面信息截图;②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四)说明: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使用的车型为准。供应商对参保后公务用车只考虑车型因素,不考虑驾驶人、驾驶人年龄、事故记录等其他因素。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汽车商业险费率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4.驾考中心车辆考试时,在场内由学员单独驾驶全程监控下进行考试,在场外则配备驾考中心的安全员陪同。在考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依照正常流程进行理赔。5.驾考中心车辆考试用车均为特殊专业技术用车,根据相关规定安装副驾驶刹车与气囊拆除。不得以改装为由拒赔。6.承保期内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供应商需预付抢救费用。7.费率及优惠幅度(1)保险费率:采用供应商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2)车辆保险险种:交强险:供应商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高享受30%的费率优惠。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含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医保外用药险10万)。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五、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一)投保方式供应商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各车型车辆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车辆提供全程上门承保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被保险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采购人审核后签章确认。(二)出单时限供应商需按照规定条款协议费率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1.所有投保车辆采用到期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车辆提前3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车辆清单及联系方式,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下月到期车辆信息,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经采购人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2.对于新购车辆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采购人处。3.保单到期后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车辆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三)保费支付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将根据与采购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供应商支付保费,但供应商出具的缴费通知单需明确对应车辆的明细、险种、保额、费率、保费金额及计算依据,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供应商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商业险退保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执行,交强险退保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如采购人车辆信息需要变更时,供应商应主动协助采购人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采购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采购人。6、服务方案及要求注:摩托车理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规定执行。(一)组织实施供应商应成立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属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2)理赔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特别约定(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供应商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采购人通知后,由供应商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供应商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供应商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采购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否则视为认同;(5)索赔时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法院认可标准进行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供应商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采购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伤人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采购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采购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供应商承诺全额赔偿;(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供应商按责据实予以赔偿;(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双方共同认可且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供应商承担;(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各项费用要按法院调解或判决执行;(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12)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13)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1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车辆保险情况统计服务供应商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末向采购人报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承保情况统计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其中理赔金额超过1万元或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赔偿,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备并建立台账。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采购人有权随时调阅每台车辆的独立车险档案。3.保密服务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供应商绝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接触本项目而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严格遵守采购人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4.安全生产服务(1)在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3)供应商需提供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其中危险源辨识应建立危险源台账。(4)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意外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三)理赔服务要求1.供应商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供应商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为采购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条款内容。2.理赔服务条款(1)报案服务条款供应商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快速等原则。业务员在承保过程中不得谋取私利损害采购人利益。(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采购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3)全国通赔服务供应商承保的车辆如在异地出险,可以由当地承保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查勘和定损,并可在当地承保服务机构理赔网点办理理赔手续。(4)查勘时效规定1.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农村地区40分钟内到达。如因供应商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采购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2.3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供应商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采购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3.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采购人支付赔款;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供应商未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支付赔款,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供应商还须向采购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4.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供应商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供应商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采购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当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5.当采购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6.供应商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采购人车辆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专人协助采购人及时处理相关事宜。(5)维修定损服务①采购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供应商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采购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协商确定。定损时限如下:A.5000元(不含)以下,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一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B.5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C.30000元(含)至100000元(不含),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四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D.100000元(含)以上,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五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定损。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采购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自接到采购人赔偿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情况复杂的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国家相关规定的时效执行),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及依据,否则视同认可。②为确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供应商应做到:A.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采购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B.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过30%的,给予换新赔付;C.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过40%的,给予换新赔付;D.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做更换处理;E.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6)车辆修理服务供应商应与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受损车辆在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供应商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协商完成;②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原则上以更换为主;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采购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采购人修理厂,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7)赔款支付①赔款支付方式对于采购人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供应商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②赔款时限5000元(不含)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内赔付;5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30000元(含)至100000(不含)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100000元(含)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注:20000元以上理赔和同责(含)以上责任的理赔均需与采购人主管公务用车部门报备。预付赔款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供应商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应当预先支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损失金额。(8)特约免赔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七、其他服务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救援地点可扩充至全国范围,具体范围可在合同中约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采购人需要,供应商应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提供拖车、吊车等服务;供应商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但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2.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有车辆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在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结案速度等等)。3.取消验车供应商需承诺,对于采购人所有投保车辆,直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车辆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脱保、增保车损险的情况除外)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在保险期间内,采购人车辆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供应商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车辆,在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供应商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5.咨询帮助服务供应商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采购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供应商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供应商应设立24小时*365天服务热线,接受政策咨询、受理投诉、理赔指导、理赔流程等服务,承诺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建立投诉处理应急机制方案。6.法律救援服务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采购人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供应商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供应商应根据案情为采购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供应商承担。7.增值服务相对于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供应商如能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扩大保障、提高效率、附加增值服务等的效果。供应商需将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按表格形式汇总(包括各项特色服务等)。8.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并提供理赔咨询服务。9.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采购人权益。10.服务期限内如遇采购人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11.供应商应当负责本项目全部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和手续办理,如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安全事故、意外事件等,均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八、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3、是否邀请专家:□是☑否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6、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整体验收分期/分项验收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①验收主体:采购人为项目的验收主体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技术要求进行履约验收。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商务要求进行履约验收。11、履约验收标准:(1)验收: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开展验收,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九、违约责任1.因供应商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5%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达到三次的,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5%的违约金,有权解除保险服务合同,且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因此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供应商不能及时理赔的;(5)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因未在供应商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不含三责、异地出险或定点修理厂无法维修情况)而拒绝支付赔偿的;(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7)不按响应服务承诺执行的;(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9)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十、不可抗力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十一、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1.服务时间与地点1.1服务时间:服务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1.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结算方法2.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2付款方式: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本合同年度内实际参保数量及期限支付相应保费。每年度保费支付总金额不超过176.73万元。2.3汽车商业险结算价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汽车商业险费率报价2.4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采购人有权在任一笔付款中予以扣除,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供应商应当予以补足。注:具体费率基准以在示范型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2020版)查询入口(https://irqs.e-caa.org.cn/irqs/index.html#/Login)查询为准;NCD系数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方案(2020年版)执行。3.车辆保险自供应商提供的车辆投保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十二、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暂不填写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合同类型:经济合同签订时间:暂不填写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2号供应商(乙方):暂不填写供应商地址:暂不填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序号标的名称汽车商业险费率备注1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务车辆(2026、2027年)保险(一)保险险种及保险责任:1、交强险:乙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条款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商业险(根据甲方需求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选择投保)(二)保险服务期限:服务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二、服务要求(一)一般要求:1、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投标文件汽车商业险费率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2、驾考中心车辆考试时,在场内由学员单独驾驶全程监控下进行考试,在场外则配备驾考中心的安全员陪同。在考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依照正常流程进行理赔。3、驾考中心车辆考试用车均为特殊专业技术用车,根据相关规定安装副驾驶刹车与气囊拆除。不得以改装为由拒赔。4、承保期内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需预付抢救费用。(二)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1、投保方式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各车型车辆投保清单,对甲方所有的到期续保车辆提供全程上门承保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被保险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甲方审核后签章确认。2、出单时限乙方需按照规定条款协议费率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甲方。2.1所有投保车辆采用到期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车辆提前30日,根据甲方提供的车辆清单及联系方式,主动上门收集甲方单位下月到期车辆信息,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经甲方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2.2对于新购车辆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甲方处。2.3保单到期后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车辆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保费支付3.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将根据与甲方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甲方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乙方支付保费,但乙方出具的缴费通知单需明确对应车辆的明细、险种、保额、费率、保费金额及计算依据,并经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甲方。3.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商业险退保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执行,交强险退保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4、保险车辆信息变更如甲方车辆信息需要变更时,乙方应主动协助甲方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甲方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甲方。(2)服务方案及要求注:摩托车理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规定执行。1、组织实施乙方应成立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属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2、理赔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2.1特别约定(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乙方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甲方通知后,由乙方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乙方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乙方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甲方。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认同;(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法院认可标准进行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乙方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甲方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伤人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甲方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甲方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乙方承诺全额赔偿;(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乙方按责据实予以赔偿;(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各项费用要按法院调解或判决执行;(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12)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13)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1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2车辆保险情况统计服务乙方应为甲方各被保险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末向甲方报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承保情况统计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其中理赔金额超过1万元或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赔偿,应及时向甲方报备并建立台账。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采购人有权随时调阅每台车辆的独立车险档案。2.3保密服务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乙方绝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接触本项目而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4安全生产服务(1)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甲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3)乙方需提供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其中危险源辨识应建立危险源台账。(4)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意外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3、理赔服务要求3.1乙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条款内容。3.2理赔服务条款(1)报案服务条款乙方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快速等原则。业务员在承保过程中不得谋取私利损害甲方利益。(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乙方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3)全国通赔服务乙方承保的车辆如在异地出险,可以由当地承保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查勘和定损,并可在当地承保服务机构理赔网点办理理赔手续。(4)查勘时效规定①甲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农村地区40分钟内到达。如因乙方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甲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乙方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甲方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支付赔款;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乙方未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支付赔款,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乙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乙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甲方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⑤当甲方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⑥乙方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甲方车辆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专人协助甲方及时处理相关事宜。(5)维修定损服务①甲方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乙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甲方、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协商确定。定损时限如下:A.5000元(不含)以下,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一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B.5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C.30000元(含)至100000元(不含),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四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D.100000元(含)以上,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五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甲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定损。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甲方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自接到甲方赔偿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情况复杂的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国家相关规定的时效执行),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及依据,否则视同认可。②为确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乙方应做到:A.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甲方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B.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过30%的,给予换新赔付;C.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过40%的,给予换新赔付;D.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做更换处理;E.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6)车辆修理服务乙方应与甲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受损车辆在甲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乙方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协商完成;②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原则上以更换为主;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甲方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甲方修理厂,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7)赔款支付①赔款支付方式对于甲方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乙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甲方指定专用账户。②赔款时限5000元(不含)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内赔付;5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30000元(含)至100000元(不含)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100000元(含)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划款到位。注:20000元以上理赔和同责(含)以上责任的理赔均需与甲方主管公务用车部门报备。预付赔款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乙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应当预先支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损失金额。(8)特约免赔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4、其他服务(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甲方要求,乙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甲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救援地点可扩充至全国范围,具体范围可在合同中约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提供拖车、吊车等服务;乙方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乙方对甲方所有车辆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结案速度等等)。(3)取消验车乙方需承诺,对于甲方所有投保车辆,直接根据甲方提供的车辆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脱保、增保车损险的情况除外)(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在保险期间内,甲方车辆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乙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车辆,在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后,乙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5)咨询帮助服务乙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甲方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乙方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乙方应设立24小时*365天服务热线,接受政策咨询、受理投诉、理赔指导、理赔流程等服务,建议并承诺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建立投诉处理应急机制方案。(6)法律救援服务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甲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乙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乙方应根据案情为甲方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7)增值服务相对于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乙方如能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扩大保障、提高效率、附加增值服务等的效果乙方需将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按表格形式汇总(包括各项特色服务等)。(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并提供理赔咨询服务。(9)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甲方权益。(10)服务期限内如遇甲方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11)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全部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和手续办理,如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安全事故、意外事件等,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1、收款账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暂不填写2、付款方式:£全额、R分期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1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本合同年度内实际参保数量及期限支付相应保费。每年度保费支付总金额不超过176.73万元2.2汽车商业险结算价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汽车商业险费率报价注:具体费率基准以在示范型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2020版)查询入口(https://irqs.e-caa.org.cn/irqs/index.html#/Login)查询为准;NCD系数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方案(2020年版)执行。2.3车辆保险自乙方提供的车辆投保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4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任一笔付款中予以扣除,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3、预付款保函:□是☑否/4、国库集中支付☑、双控账户支付□、自行支付□5四、合同服务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六、履约验收方案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3、是否邀请专家:□是☑否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6、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整体验收分期/分项验收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①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技术要求进行履约验收。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商务要求进行履约验收11、履约验收标准:(1)验收: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开展验收,本项目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申请保险赔偿;2.有权查询保险单信息、保险费缴纳情况及理赔进度,乙方应予以配合;3.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条款有疑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明确说明;4.因乙方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义务1.如实告知乙方投保车辆的真实情况(包括车辆用途、使用年限、既往出险记录等),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2.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3.妥善保管被保险机动车,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标准;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转让、改装、加装、变更使用性质等可能影响保险费率或保险责任的情形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相关变更方可生效;5.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应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及相关执法部门(如交警、消防等),配合乙方进行事故查勘、定损及理赔调查;6.向乙方申请理赔时,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费用票据、身份证明、车辆维修记录等)。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投保信息及理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发现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进行查勘、定损,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4.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甲方逾期未支付的,有权暂停承担保险责任,逾期超过[30]日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二)义务1.向甲方提供经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并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赔偿限额、理赔流程等关键内容向甲方作出明确说明,确保甲方充分理解;2.收到甲方投保申请及完整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保,核保通过后及时出具保险单;3.保险事故发生后,接到甲方报案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4.为甲方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设立专门的理赔对接人员,协助甲方办理理赔手续;5.对甲方提供的投保信息、理赔材料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法律规定或司法机关要求除外)。九、违约责任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因乙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响应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5%的违约金,有权解除保险服务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乙方不能及时理赔的;(5)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因未在乙方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不含三责、异地出险或定点修理厂无法维修情况)而拒绝支付赔偿的;(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7)不按响应服务承诺执行的;(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9)乙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双方协商处理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双方协商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XX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提请仲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采购文件;(5)投标(响应)文件:(6)各文件互为补充、解释,若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按本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顺序优先适用(顺序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后续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三章第1.1款甲方名称、地址名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2号第三章第1.2(6)项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第三章第5.1款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详见第四章第三章第9.2(1) 项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章第三章第9.2(3) 项响应时间详见第四章第三章第13.5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详见第四章第三章第14.2(6) 项伴随服务详见第四章第三章第20.2款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 仲裁第三章第23.1款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目录一、封面二、投标函三、开标一览表四、商务响应偏离表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六、中小企业声明函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八、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九、技术响应偏离表十、投标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一、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二、电子开标一览表十三、资格证明文件封面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十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十六、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十七、其他材料一、封面长沙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电子投标文件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日期:二、投标函致:(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政府采购编号:),(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商务部分一、投标函二、开标一览表三、商务响应/偏离表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六、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技术部分七、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八、技术响应/偏离表九、投标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电子开标一览表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十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十四、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价,见《开标一览表》。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5、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三、开标一览表政府采购编号:序号项目名称投标价格汽车商业险费率汽车商业险费率小写: 备注:1.本项目报价为汽车商业险费率。摩托车相关险种费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汽车交强险费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2020〕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额外的费率报价。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要求,供应商进行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5-1.5]。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本项目按费率(即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费率不超过1.0,超出范围报价,其投标无效。3.供应商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①《湖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5年上半年辖内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内容中的《湖南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统计表(财产保险公司)》页面信息截图;②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备注:(1)应按照第二章第14.1款的要求报价。(2)投标人的价格折扣应当直接在投标总价中给出。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四、商务响应偏离表政府采购编号:序号招标文件章节和条款号投标文件章节和条款号响应/偏离说明备注:“响应/偏离”栏应注明“响应”或“偏离”。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备注:投标人符合第二章第36条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资料,填写相关数据。附页4-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___年___月___日附页4-2监狱企业证明资料备注: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中小企业声明函附页5-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服务的承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不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八、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政府采购编号: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备 注备注:可另页描述。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九、技术响应偏离表政府采购编号:序号招标文件章节和条款号投标文件章节和条款号响应/偏离说明备注:“响应/偏离”栏应注明“响应”或“偏离”。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十、投标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备注:提供第四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十一、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二、电子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标段编号:项目名称:标题 内容 十三、资格证明文件封面长沙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电子投标文件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日期: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十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姓名、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询问、质疑、投诉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十六、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填写须知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附页14-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等)附页14-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附页14-3联合体协议书(格式)附页14-4分包意向协议书附页14-5其他说明附页14-6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附页14-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2、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原件扫描件。4、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本公司(本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非公司性质单位无需勾选)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附页14-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备注:提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原件扫描件。附页14-3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致(采购代理机构):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或成交义务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合同款项支付给成员单位的具体规定:。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成员名称(盖单位章):年月日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附页14-4分包意向协议书附页14-5其他说明附页14-6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用车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沙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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