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招标公告(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2026)



项目概况: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线下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3月06日14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HY-2026CG-0106
项目名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420000.00
最高限价(元):240000.00,18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240000.00
主要内容:医疗法律顾问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二:
标项名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180000.00
主要内容:行政法律顾问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标项1,标项2,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6年03月05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 ,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方式:①现场获取: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2室;
②邮寄获取: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2室;收件人:魏世钰,联系方式:19857408431。
③投标人获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获取招标文件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④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未获取招标文件或未登记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售价(元):200元/份,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3月06日14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1室
开标时间:2026年03月06日14点30分00秒
开标地点: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1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投标采用以下方式:
1.1本项目允许投标单位将投标响应文件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建议采用顺丰快递)。邮寄送达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405-2室,接收人:魏世钰,联系方式:19857408431。快递寄出后,请将快递底单照片发送邮件至823978940@qq.com,邮件名称为公司名字+联系人姓名+手机号,以便及时查收)。同时请充分考虑快递在途时间,以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签收时间为准,除邮寄外包装外,投标响应文件仍需要按采购文件要求封包,但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包封缺损或未能按时签收邮寄包裹或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宜及其他情况产生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同时允许投标单位现场送达(即交即走)的方式,在投标截至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递交至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1开标室。
1.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不参加现场开标会议。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参加现场开标会议,取消开标现场的书面签字确认等有关操作要求,但投标人需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其联系方式,并保持电话畅通,以备询标等事宜。
1.4本项目招标文件内若对开标现场原件核验不作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在标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原件核验。投标人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中标后无法提供投标响应文件中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1)采购人有权拒绝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2)违法违规的报监管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234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钟海平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5-85397778
质疑联系人:唐亮
质疑联系方式:0575-853977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许静丽、魏世钰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068509660、19857408431
质疑联系人:杜磊
质疑联系方式:13065779166
3.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纪检监察室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234号
传真:/
联系人 :任雪英
监督投诉电话:0575-85397800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2.13定稿)-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docx (4.8 M)
公平竞争自查表-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pdf (1.3 M)
获取招标文件登记表.doc (0.1 KB)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招标编号:SXHY-2026CG-0106采购单位: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督部门: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纪检监察室二○二六年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第四部分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六部分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线下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3月06日14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XHY-2026CG-0106项目名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元):420000.00最高限价(元):240000.00,180000.00采购需求:标项一:标项名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数量:不限预算金额:240000.00主要内容:医疗法律顾问服务。详见招标文件。标项二:标项名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数量:不限预算金额:180000.00主要内容:行政法律顾问服务。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标项1,标项2,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至2026年03月05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方式:①现场获取: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2室;②邮寄获取: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2室;收件人:魏世钰,联系方式:19857408431。③投标人获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获取招标文件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④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未获取招标文件或未登记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售价(元):200元/份,售后不退。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3月06日14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1室开标时间:2026年03月06日14点30分00秒开标地点: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1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投标采用以下方式:1.1本项目允许投标单位将投标响应文件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建议采用顺丰快递)。邮寄送达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405-2室,接收人:魏世钰,联系方式:19857408431。快递寄出后,请将快递底单照片发送邮件至823978940@qq.com,邮件名称为公司名字+联系人姓名+手机号,以便及时查收)。同时请充分考虑快递在途时间,以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签收时间为准,除邮寄外包装外,投标响应文件仍需要按采购文件要求封包,但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包封缺损或未能按时签收邮寄包裹或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宜及其他情况产生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同时允许投标单位现场送达(即交即走)的方式,在投标截至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递交至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5-1开标室。1.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不参加现场开标会议。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参加现场开标会议,取消开标现场的书面签字确认等有关操作要求,但投标人需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其联系方式,并保持电话畅通,以备询标等事宜。1.4本项目招标文件内若对开标现场原件核验不作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在标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原件核验。投标人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中标后无法提供投标响应文件中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1)采购人有权拒绝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2)违法违规的报监管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234号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钟海平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5-85397778质疑联系人:唐亮质疑联系方式:0575-8539771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泗汇里商业中心西侧四楼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许静丽、魏世钰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068509660、19857408431质疑联系人:杜磊质疑联系方式:13065779166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纪检监察室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234号传真:/联系人:任雪英监督投诉电话:0575-85397800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投标人按照项目要求特许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如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投标人,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供应商。2资格审查方式:1.资格后审。2.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3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4转包:本项目不得转包。5分包:☐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工作分包。☑ B不同意分包。6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注:资格文件资料、报价文件资料、商务技术文件资料必须单独封装。(若投标单位投多个标项,资格文件资料、报价文件资料、商务技术文件资料各标项须每个分开单独封装。)7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A不组织。□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8样品提供:☑A不要求提供。□B要求提供,(1)样品:;(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5)提供样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9方案讲解演示:☑A无方案讲解演示。□B有方案讲解演示:(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供应商时间不超过20 分钟(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供应商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方式二: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 人(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供应商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10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11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B服务类。1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标的: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2)标的: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13投标人信用信息事项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开标当天的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总则。15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查看下载。16特别说明:联合体投标的或者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联合体各方(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17采购代理服务费:1.按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中标单位需支付以下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根据标段的中标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具体费率标准如下: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部分为1.5%。最终采购代理服务费在此基础上*50%收取,代理服务费低于2500元按2500元收取。2.交纳方式:用银行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直接交纳代理服务费。公司名称: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越城支行账 号:1703993543.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纳。解释:凡涉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注: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质疑、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3“投标人”“供应商”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监督单位”系指监督管理部门。2.5“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6“★”系指实质性指标要求条款,“▲”系指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条款。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按评分标准作扣分处理。“☑”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3.2支持绿色发展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3.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3.2.3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单位应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按照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执行。3.2.4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3.2.5根据《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的柴油动力移动源(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低排放要求并已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绿色编码,在进入作业现场前须如实向采购人登记报备绿色编码,未申领绿色编码的柴油动力移动源不得进入作业现场施工。3.3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按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执行)3.3.1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3.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3.4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3.5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6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3.7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3.3.8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微企业。3.4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4.特别说明:4.1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投标单位所拥有。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4.3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二、招标文件1.招标方式1.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1.2如某一标项投标人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或按有关规定实施。1.3本次招标设定限价,即招标公告中公布的各标项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各标项之间的预算金额不能互相调整)。2.授权委托本项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参加现场投标和开标。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及参加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4.招标文件的修改4.1招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及所有的招标答疑记录(澄清、修改)和发出的补充通知。4.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形式(包括并不仅限于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通知招标人,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前7日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来源的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4.3招标文件的修改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有权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通知中没有注明更改投标截止时间的视为截止时间不变。修改的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修改文件,并需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确认的视同认可。4.3.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文件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5.参考品牌本招标文件如涉及各类品牌、型号,则所述品牌、型号是结合实际现有情况的推荐性参考方案,投标方也可根据招标文件得要求推荐性能相当或高于、服务条款相等或高于、符合招标方实际业务需求其他同档次优质品牌的产品,进行方案优化。三、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形式及效力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1.2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技术术语除外)。1.3投标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1.5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1.5.1投标文件为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密封。1.5.2投标文件的效力: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2.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资料”、“商务技术文件资料”、“报价文件资料”三部分组成。2.1资格文件:2.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2.1.2联合协议(如果有);2.1.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2.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2.1.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2.2商务技术文件:2.2.1投标函;2.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2.3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2.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2.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2.6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说明表中,应对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答复、说明和解释。如果供应商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无偏离,评标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又认为其实际产品与投标技术需求不一致的,视为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采购机构将把这一情况报送采购监管部门。2.2.7廉政承诺书(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2.2.8提供相关标段成功案例。应有需方名称及联系电话,提供最终用户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如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必须为投标分公司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能作为该投标分公司的文件予以确认。);(如有)2.2.9供应商应提供针对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详细阐述项目方案的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符合本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还需提供相关设备完整配置方案(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供主要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如原厂技术说明、官网截图、产品彩页等),明确表示该项指标所涉及的软硬件是标准配置还是选择配置(所有技术指标表述均应采用中文,如当前公布的技术指标只有英文表述的,必须由供应商作出中文注释,否则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导致投标小组技术扣分直至认定为投标无效都将是供应商的责任)。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须按格式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2.10针对本项目建设的详细实施计划。本项目详细工作实施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如有)2.2.11项目验收之前、验收之后的维护方案;针对本项目的维护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情况等。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准确地表述售后服务承诺(范围、标准及期限等)、供应商可能增加的服务承诺等。并明示服务承诺可能涉及的前提设定和费用,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条件和免费的。承诺质保期内均提供免费上门服务;(如有)2.2.12供应商售后服务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或售后服务承诺(如有);2.2.13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组建的工作小组名单,每个专业人员的情况和人员数应该明确表示,明确各阶段投入人数,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安排的人员,须为公司的固定职员;每个参加项目人员的履历表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主要内容包括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特长、经验与业绩(包括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对每一个项目有一个简要的描述,该人员参与的时间以及在项目中的责任),资质情况等。2.2.14优惠条件: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设备价格、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付款条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当优惠条件涉及“报价单”中的各项费用时,必须与最后报价相统一;(如有)2.2.15备品备件清单(含随机自带的备品备件和质保期后供采购人选择的备品备件及配套零部件,明细备品备件及价格,且供货价格不高于成交价格;成交货物设备应提供易损部件的备件和整机备品);(如有)2.2.16培训计划(如有);2.2.17验收方案(如有);2.2.18未尽事宜请各投标单位按评分标准和相对应标项相关要求制作;2.2.19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2.3报价文件: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2.3.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2.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3.投标报价3.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等附表要求填写。3.2报价为采购人可以合格使用产品的价格,包括货款、包装、运输、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及产品知识产权等一切费用。3.3招标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3.4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除指定外)。4.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4.1“资格文件资料”、“商务技术文件资料”、“报价文件资料”应分三部分分别密封封装,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各供应商在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响应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并明确注明“资格文件资料或商务技术文件资料或报价文件资料、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字样,同时封口处加盖骑缝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4.2投标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不允许行间插字,并注明“正本”字样,投标响应文件正本除本招标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4.3投标响应文件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4.4投标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供应商应写全称。4.5投标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4.6投标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4.7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供应商编制的投标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4.8投标响应文件建议采用A4幅面,按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提倡双面打印。5.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5.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密封,并明确注明“修改(或补充)资格文件资料或商务技术文件资料或报价文件资料、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字样,同时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5.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6.投标有效期6.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6.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6.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6.4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起至投标(响应)有效期届满,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可撤销。四、开标和评标1.开标及评审程序1.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无需出席开标会议。1.2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不在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事后不得对磋商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2.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3.投标文件启封前,投标人应书面提出对参加开标会对主持人、唱读人、记录人和监督人是否有回避的请求。4.开标大会程序4.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和人员。4.2采购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4.3启封投标文件资格文件资料。4.4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文件资料进行评审。4.5主持人宣布资格审查情况及无效(废)投标情形(如有),无效投标人可收回未拆封的商务技术文件资料和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4.6启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资料。4.7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评审。4.8主持人宣布商务技术得分及无效(废)投标情形(如有),无效投标人可收回未拆封的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人名单及其商务技术得分。4.9启封价格文件资料,由唱读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未宣读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4.10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价格文件资料进行评审,核准投标报价及计算价格分,汇总商务技术分、价格分,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4.11主持人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结果。5.评标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5.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5.3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资格的最终审定。5.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5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5.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5.7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的原因。6.投标文件的初审鉴定6.1资格性审查6.1.1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6.2符合性审查6.2.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所谓实质上的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6.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7.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7.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7.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7.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8.1评标委员会将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8.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对其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评标委员会可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8.4在评审过程中,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相关投标人,并可对其进行线下确认,但不允许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8.5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8.6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8.7报价审核。对符合采购需求且通过商务技术(资信)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8.7.1.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7.1.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政采云平台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8.7.1.3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8.7.1.4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8.7.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8.7.3如需投标价格修正,按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价格进行修正。8.8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9.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计算错误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并可要求投标人作澄清,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澄清的内容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0.无效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10.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封装、签字或盖章、份数不足的;10.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10.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10.4投标人未提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书面承诺函的,或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特定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10.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不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不符的;10.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填写不全、错误、未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盖章”和“签字或盖章”缺一不可)的;10.7授权代表非投标单位正式职工的(以社保证明为准,如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除外;10.8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的盖章或填写不全的;10.9报价一经涂改,未在涂改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10.10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对招标服务或技术或产品等要求未详细应答或应答内容不全、有缺失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法评审的;10.11出现同一标的物或本次招标产品(服务)内的主要产品(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商务技术文件资料、报价文件资料描述不一致或前后描述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为无法评审的;10.12《技术偏离说明表》不真实填写或弄虚作假的;10.1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10.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0.1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10.16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资料”部分中出现《开标一览表》相关内容的;10.17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10.18《开标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重大偏差的;10.19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10.2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10.20.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10.20.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0.20.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10.20.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10.20.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0.21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0.2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0.2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0.2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0.2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2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0.21.6有二份及二份以上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有串通投标嫌疑的;10.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10.22.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0.22.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0.22.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0.2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0.22.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10.22.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10.22.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10.23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10.24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10.25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0.25.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三处(含)以上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10.25.2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10.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11.评标过程保密11.1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和评审文件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11.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授予合同1.中标条件1.1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2投标人有很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1.3实施方案最合理并对招标人最为有利,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4投标人能够提供质量技术、商务经济占综合优势的系统及服务。1.5招标人将把中标通知书授予最佳投标者,但最低价不是中标的绝对保证。2.中标确认2.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2.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3采购人应在确认中标人前再次对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件材料进一步查验核实。3.中标通知3.1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2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供应商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要求行为的,则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3.3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说明和解释,也不回答任何提问。4.履约保证金4.1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按规定可向中标人收取不高于中标额的1%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4.2项目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4.3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4.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5.合同签订及备案5.1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至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备案。5.2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6.验收6.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6.3采购人负责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7.售后服务考核采购机构将联合采购监管部门不定期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履约的,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形,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商务技术文件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六、询问、质疑与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的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1.供应商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2.供应商质疑2.1质疑提出时效2.1.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2.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1.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1.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2.1.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1.2.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2.2质疑函2.2.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1。3.供应商投诉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3.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3.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01标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预算金额:240000.00元一、采购项目范围为建立健全医疗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颁布实施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浙政办发〔202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采购人实际,需采购医院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服务内容本次采购涉及医院医疗投诉纠纷引起的法律纠纷的基础法律顾问服务费为3万元/年,涉及法律诉讼和参与信访听证的法律服务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收费标准计算。三、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履职要求和选聘条件1.工作职责1.1为采购人提供医疗法律问题咨询服务;1.2为采购人提供每年至少两次医疗法律法规培训;1.3参与采购人各种医疗投诉、纠纷的现场调解等;1.4代理采购人参与医疗纠纷法院诉讼活动;1.5需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及医疗投诉纠纷事务。2.履职要求2.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2.2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2.3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的权利;2.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聘任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2.5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2.6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3.指定律师要求3.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3.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3.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3.5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内明确指定的法律顾问人选,中标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整更换。四、考核办法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用服务质量1.法律意见/文件起草/合同审查的准确率与采纳率。2.诉讼/仲裁案件的胜诉率与预期差异。3.采购人满意度调查评价。年度考核(采购人主观评价)年度考核结果分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年度考核结果由采购人法律事务涉及部门、人事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等部门综合评价确定。注:如在审计中发现法律意见/文件/合同的审查/起草有重大失误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该年度服务质量费用占该年度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70%,具体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对应服务质量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年度服务质量费用比例如下:优秀:支付100%;良好:支付90%;合格:支付75%;不合格:支付0%。服务时效工作会议准时出席率、庭审的准时出席情况。年度考核(采购人主观评价)每次服务时效情况予以记录,具体由采购人人事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确定。该年度服务时效费用占该年度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5%。工作会议准时出席率应高于95%;在95%出席率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则扣减该年度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庭审活动出现任一次无故缺席的,该年度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全部扣减。服务态度与沟通1.服务团队人员的稳定性。2.沟通的主动性、顺畅性及协作精神。年度考核(采购人主观评价)年度考核结果分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年度考核结果由采购人法律事务涉及部门、人事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等部门综合评价确定。该年度服务态度与沟通费用占该年度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5%,具体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对应服务态度与沟通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年度服务态度与沟通费用比例如下:优秀:支付100%;良好:支付90%;合格:支付75%;不合格:支付0%。增值服务1.主动进行风险提示的次数与价值。2.额外提供的培训、讲座等活动。年度考核(采购人主观评价)每次增值服务情况予以记录,具体由采购人人事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确定。1.主动进行风险提示一次,且采购人认为确有价值的,增值服务费用按照该年度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次支付。2.每额外提供培训、讲座等活动一次,增值服务费用按照该年度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2%/次支付。注:增值服务费用上限为该年度医疗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5%。注:接受采购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和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五、服务期限三年(2026年4月1日—2029年3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若出现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与沟通任一项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的,采购人有权拒付当年度全部医疗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且不再签订下一年度合同;若年度考核后出现服务时效费用被全部扣减的,采购人有权拒付当年度全部医疗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且不再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六、付款方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02标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预算金额:180000.00元一、采购项目范围为建立健全医疗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颁布实施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浙政办发〔202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采购人实际,需采购医院行政事务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服务内容本次采购涉及医院行政事务引起的法律纠纷的基础法律顾问服务费为3万元/年,涉及法律诉讼和参与信访听证的法律服务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收费标准计算。三、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履职要求和选聘条件1.工作职责1.1为采购人提供除医疗法律问题以外的其他事务的法律咨询服务;1.2为采购人提供每年至少两次法律法规培训;1.3参与采购人各种行政事务纠纷的现场调解等;1.4代理采购人参与行政纠纷法院诉讼活动(每年约1次)。1.5审核采购人10万元及以上合同(每年约80份);1.6需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及行政争议事务。2.履职要求2.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2.2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2.3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的权利;2.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聘任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2.5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2.6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3.指定律师要求3.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3.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3.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3.5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内明确指定的法律顾问人选,中标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整更换。四、考核办法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应用服务质量1.法律意见/文件起草/合同审查的准确率与采纳率。2.诉讼/仲裁案件的胜诉率与预期差异。3.采购人满意度调查评价。年度考核(采购人主观评价)年度考核结果分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年度考核结果由采购人法律事务涉及部门、人事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等部门综合评价确定。注:如在审计中发现法律意见/文件/合同的审查/起草有重大失误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分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年度考核结果由采购人法律事务涉及部门、人事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等部门综合评价确定。注:如在审计中发现法律意见/文件/合同的审查/起草有重大失误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该年度服务质量费用占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70%,具体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对应服务质量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年度服务质量费用比例如下:优秀:支付100%;良好:支付90%;合格:支付75%;不合格:支付0%。该年度服务质量费用占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70%,具体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对应服务质量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年度服务质量费用比例如下:优秀:支付100%;良好:支付90%;合格:支付75%;不合格:支付0%。服务时效1.各类咨询、法律意见出具、文件审查/起草的响应及时率。2.工作会议准时出席率、庭审的准时出席情况。3.合同审核/起草的及时性、时效性、准确性。年度考核(采购人主观评价)每次服务时效情况予以记录,具体由采购人人事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确定。该年度服务时效费用占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5%。1.各类咨询、法律意见/文件/合同的起草/审查时间超过采购人要求时间的,每次扣减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2.工作会议准时出席率应高于95%;在95%出席率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庭审活动出现任一次无故缺席的,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全部扣减。该年度服务时效费用占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5%。1.各类咨询、法律意见/文件/合同的起草/审查时间超过采购人要求时间的,每次扣减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2.工作会议准时出席率应高于95%;在95%出席率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庭审活动出现任一次无故缺席的,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全部扣减。服务态度与沟通1.服务团队人员的稳定性。2.沟通的主动性、顺畅性及协作精神。年度考核(采购人主观评价)年度考核结果分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年度考核结果由采购人法律事务涉及部门、人事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等部门综合评价确定。该年度服务态度与沟通费用占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5%,具体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对应服务态度与沟通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年度服务态度与沟通费用比例如下:优秀:支付100%;良好:支付90%;合格:支付75%;不合格:支付0%。该年度服务态度与沟通费用占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5%,具体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对应服务态度与沟通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年度服务态度与沟通费用比例如下:优秀:支付100%;良好:支付90%;合格:支付75%;不合格:支付0%。增值服务1.主动进行风险提示的次数与价值。2.额外提供的培训、讲座等活动。年度考核(采购人主观评价)每次增值服务情况予以记录,具体由采购人人事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确定。1.主动进行风险提示一次,且采购人认为确有价值的,增值服务费用按照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次支付。2.每额外提供培训、讲座等活动一次,增值服务费用按照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2%/次支付。注:增值服务费用上限为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5%。1.主动进行风险提示一次,且采购人认为确有价值的,增值服务费用按照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1%/次支付。2.每额外提供培训、讲座等活动一次,增值服务费用按照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2%/次支付。注:增值服务费用上限为该年度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预算金额的5%。注:接受采购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和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五、服务期限三年(2026年4月1日—2029年3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若出现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与沟通任一项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的,采购人有权拒付当年度全部医疗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且不再签订下一年度合同;若年度考核后出现服务时效费用被全部扣减的,采购人有权拒付当年度全部医疗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且不再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六、付款方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第四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服务类)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甲方:乙方: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采购人)以(政府采购方式)对(项目名称)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相关评定主体名称)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现于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或者成交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1.1.3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服务内容:;1.2.2服务标准:;1.2.3技术保障:;1.2.4服务人员组成:;1.2.5合同(是/否)涉及货物。若涉及货物的,则:1.2.5.1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花色:;1.2.5.2货物数量:;1.2.5.3货物质量:;1.3价款本项目采用以下第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1.3.1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含税)为:¥元(大写: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总价1.3.2单价合同,本合同单价(含税)标准为:。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为:合同专用条款。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但结算总价上限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或者双方确定的金额¥元(大写:元人民币)。1.3.3其他计价方式:。1.4履约保证金乙方(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若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1.4.1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4.2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4.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4.4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退还一日的应退还而未退还金额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1.5预付款甲方(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1.5.1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时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5.2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5.3预付款的担保措施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6资金支付1.6.1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有条件的甲方可以即时支付。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1.6.2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7.1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专用条款;1.7.2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1.7.3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合同专用条款。1.7.4若服务涉及货物的,则货物的:1.7.4.1交付期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7.4.2交付地点:合同专用条款;1.7.4.3交付方式:合同专用条款。1.8违约责任1.8.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8.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8.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8.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8.5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8.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8.7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9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2.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9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9.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9.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20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1.3.21.4.21.5.1 1.5.21.5.3 1.6.21.7.11.7.21.7.31.7.4.11.7.4.21.7.4.31.8.71.9.11.9.22.3.22.52.11.32.11.4 2.15.12.15.32.19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及标准特别条款:A.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B.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中作为核心产品(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品牌均相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按前款规定处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代表开标现场随机抽签确定。2.评分标准:总分100分,其中商务技术分90分,价格分10分。下述所列为评分依据,分值如下(计算分值时,按其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2位)。01标商务技术分:序号评分项评审依据及标准分值1服务团队实力指定律师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级职称得9分,中级职称得6分,初级职称得3分,无职称得0分,本项最多得9分。注:提供指定律师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9拟派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工作经验12年(含)以上的,得6分;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工作经验8(含)-12年的,得4分;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工作经验4(含)-8年的,得2分;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工作经验4年及以下的,得0分。注:提供服务团队负责人的执业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6根据指定律师提供与本项目具有关联性的经历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的诉讼、非诉讼项目、信访听证、行业认可、合同审核、纠纷调解等)情况综合评价,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2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服务需求提供的总体服务方案从完整性、全面性、合理性、针对性等方面进行打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服务总体思路方案、对工作范围的理解、任务描述、服务标准、保障措施等,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根据投标人承诺提供的增值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价,例如:为全体医护人员开展免费法律培训、法律法规推送,本项目相关案例、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及产品分享等,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3服务质量根据投标人的法律服务质量措施的合理、完善程度综合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办案流程质量措施保证、风险控制措施等,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4服务承诺根据投标人对采购人的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作出的承诺进行打分,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情况的承诺、合同审核时间承诺、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等(提供承诺等证明材料),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投标人承诺约定的工作会议准时出席率≥95%,庭审活动准时出席率达到100%的得6分;需出具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出具承诺函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6投标人能及时完成采购人要求的法律服务事项,愿意承担为采购人代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文印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等的得4分,需出具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出具承诺函不得分。4注:评分标准里所提到的所有的证明材料必须为有效期内扫描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01标价格分:10分2.2.1本标段报价为涉及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服务费,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收费标准的%(小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如:(80.00)的投标报价。2.2.2评标基准价: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2.3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即: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2标商务技术分:序号评分项评审依据及标准分值1服务团队实力指定律师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级职称得9分,中级职称得6分,初级职称得3分,无职称得0分,本项最多得9分。注:提供制定律师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9拟派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工作经验12年(含)以上的,得6分;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工作经验8(含)-12年的,得4分;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工作经验4(含)-8年的,得2分;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工作经验4年及以下的,得0分。注:提供服务团队负责人的执业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6根据指定律师提供与本项目具有关联性的经历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的诉讼、非诉讼项目、信访听证、行业认可、合同审核、纠纷调解等)情况综合评价,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2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服务需求提供的总体服务方案从完整性、全面性、合理性、针对性等方面进行打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服务总体思路方案、对工作范围的理解、任务描述、服务标准、保障措施等,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根据投标人承诺提供的增值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价,例如:为采购人员工开展免费法律培训、法律法规推送,本项目相关案例、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及产品分享等,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3服务质量根据投标人的法律服务质量措施的合理、完善程度综合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办案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4服务承诺根据投标人对采购人的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作出的承诺进行打分,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情况的承诺、合同审核时间承诺、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等(提供承诺等证明材料),0-13分。(本项分值设置为13,11,9,7,5,3,1,0.5,0分。)13根据投标人对合同审核时间的承诺进行打分,合同审核时间≤6小时,得6分;6小时<合同审核时间≤12小时,得4分;12小时<合同审核时间≤24小时,得2分;合同审核时效性>24小时,得0分;需出具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出具承诺函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6投标人能及时完成采购人要求的法律服务事项,愿意承担为采购人代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文印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等的得4分,需出具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出具承诺函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4注:评分标准里所提到的所有的证明材料必须为有效期内扫描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01标价格分:10分2.2.1本标段报价为涉及医疗行政事务诉讼的法律服务费,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收费标准的%(小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如:(80.00)的投标报价。2.2.2评标基准价: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2.3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即: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第六部分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资格文件部分目录(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2)联合协议………………………………………………………………(页码)(3)分包协议………………………………………………………………(页码)(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一、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参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投标人为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资料,承诺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不存在以下情况: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二、联合协议(如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有)[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商务技术文件部分目录(1)投标函…………………………………………………………………………(页码)(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页码)(3)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页码)(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页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页码)(6)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7)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8)主要业绩证明…………………………………………………………………(页码)(9)技术解决方案……………………………………………………………………(页码)(10)组织实施方案…………………………………………………………………(页码)(11)售后服务方案…………………………………………………………………(页码)(12)供应商售后服务证明材料……………………………………………………(页码)(13)项目小组人员名单………………………………………………………………(页码)(14)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页码)(15)备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页码)(16)培训计划…………………………………………………………………………(页码)(17)验收方案…………………………………………………………………………(页码)(18)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或说明……………………………………………(页码)一、投标函致:根据贵方招标文件(填写招标编号:)的要求,正式授权(全权代表姓名、单位、职务)代表投标人(填写单位、地址)提交投标文件。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兹声明同意如下:1.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3.本公司投标文件中填列的技术参数、配置、服务、数量等相关内容都是真实、准确的。保证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和合法。同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报价的约束。5.本投标自开标之日(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6.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c)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e)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a)至e)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日期: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填写姓名)系(填写投标人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填写单位全称)的(填写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组织的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适用于联合体投标)本授权委托书声明:现授权委托(填写单位全称)的(填写姓名)为我方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以我方的名义参加组织的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联合体成员名称(盖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三、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格式自拟。四、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投标人: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系(填写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名称:(盖章)年月日六、商务技术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偏离说明12……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七、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八、主要业绩证明附表:相关项目建设业绩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简要描述合同金额(万元)开竣工日期项目地址与采购单位联系电话所在页码注:供应商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和用户单位验收证明并注明页码。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九、技术解决方案(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产品规格配置清单序号设备名称投标品牌及型号规格配置详细说明数量备注12345注:1.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须在技术文件中提供此配置清单,提供主要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如官网截图、产品彩页、原厂技术说明等)。2.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附: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组织实施方案(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附表: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以生效日算起) 工作日内容123456789101112131415…注:投标人可按上述时间表的格式自行编制切合实际的具体时间表。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一、售后服务方案(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附表A:售后服务机构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序号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注册地址服务技术人员数量联系电话注:关于项目涉及的所有售后服务机构均在本表注明,包括投标人本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附表B:售后服务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序号类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本项目中的职责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总协调人售后人员…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二、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证明材料(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三、项目小组人员名单(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附表A: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况表姓名页码截止投标时间近3年业绩及承担的主要工作情况,曾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应列明细性别年龄职称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学历资质证书编号其他资质情况联系电话注: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技术文件页码。附表B:本项目的项目小组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页码)专业(页码)职称(页码)本项目中的职责项目经历参与本项目的到位情况注:投标人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技术文件页码。附表C: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小组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情况表(以社保部门出具缴纳凭证作附件)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四、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五、备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六、培训计划(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附表:培训日程及费用课程名称提供的资料持续时间授课教师培训对象培训地点课程费用费用总计注解:A课程清单按时间顺序排列,并提供以下详细资料:1.课程概要2.课程目的3.教学方式4.先决条件5.教材目录B按照附表A提供授课教师的简历注: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技术文件页码。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七、验收方案(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八、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或说明(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报价文件部分目录(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2)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页码)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序号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服务人数备注(如有)1XX2XX…投标报价(小写)投标报价(小写)投标报价(小写)投标报价(小写)投标报价(大写)投标报价(大写)投标报价(大写)投标报价(大写)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予以公示。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6),否则不需要提供。]附件附件1: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件2: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件3:联合协议(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联合体成员名称(盖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附件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人)_单位的_(项目名称)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人)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微型10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附件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招标人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联系人唐亮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绍兴衡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许静丽联系电话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影响性条款0575-85397715150685096601.本次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发布采购意向。2.未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府采购政策。审查结果(划)口有无口有无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口有无4.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口有无口有无口有无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口有口无口有无9.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口有无10.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口有口无1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口有无1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口有口无1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口有口无府采购活动。口有无公中八信设署未与评审因索的量化招标相应。口有无217nilef21时1H1INUP10口有无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软明。口有口无的证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系。口有无机定)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系。口有无IL11大科HPTHBNLHIL11-求或者评审因素。口有无口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6.L物定的工如公兄于口I/o无审查结论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字常日期06n1单位盖章:采购人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字单位盖章: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行政法律顾问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绍兴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