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充电桩 蓄电池及充电装置招标公告(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 项目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2026年01月04日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的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 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5]004749号

3、委托代理编号:2979-20260104-863

4、采购项目预算:649,950.78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6、评标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90天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名称
最高限价(元)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元)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包1
649,950.78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充电桩项目申请

1
649,950.78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供应商须具备承装类四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湘财购【2022】17号文)参与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6年01月04日 至2026年01月09日,
上午8:00到12:00,下午2:30到5:30分, 在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获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572号金领国际大厦8楼802室 获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获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572号金领国际大厦8楼802室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6年01月16日 09:0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南城金座4栋全季酒店五楼会议室

3、开标时间:2026年01月16日 09:00

4、开标地点: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南城金座4栋全季酒店五楼会议室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投标说明

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龚老师

2、电话:0744-8251990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热水坑

(3)联系人:龚老师

(4)邮 编:427000

(5)电 话:0744-8251990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572号金领国际大厦8楼802室(本项目联系地址)

(3)联系人:龙先生

(4)邮 编:427000

(5)电 话:15207448863

(6)电子邮箱:674084927@qq.co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

品目
A02061511-蓄电池及充电装置

采购单位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行政区域
湖南省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24日 13:44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6年01月04日至2026年01月09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南城金座4栋全季酒店五楼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6年01月16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获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572号金领国际大厦8楼802室

预算金额
¥64.995078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军

项目联系电话
18974493988

采购单位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热水坑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龚老师:0744-8251990

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572号金领国际大厦8楼802室(本项目联系地址)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曾志华:13907482198

附件:

附件1
磋商文件1.4(新建充电桩项目).doc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张家界航院新建充电桩项目).docx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5]004749号采购代理编号:TPPCZ(2025)241采购人: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其他规定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第一章磋商邀请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1.1.1.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5]004749号3、委托代理编号:TPPCZ(2025)2414、采购项目预算:649950.78元¨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6、评标方法:¨最低价法þ综合评分法7、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þ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8、合同履行期限:90天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1.1.2.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包名称最高限价(元)标的名称简要技术要求数量标的预算(元)节能产品进口产品包1649950.78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详见磋商文件1项649950.78¨¨说明: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1.1.3.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1.1.4.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包1:供应商须具备承装类四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湘财购【2022】17号文)参与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从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9日止,每天上午8:00到12:00,下午2:30到5:30分(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572号金领国际大厦8楼802室。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指定地点获取。4.获取磋商文件的材料要求: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获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六、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月16日09时00分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6年1月16日09时00分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南城金座4栋全季酒店五楼会议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1.1.七、询问及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1.八、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1、采购人信息(1)名称: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热水坑(3)联系人:龚老师(4)邮编:427000(5)电话:0744-8251990(6)电子邮箱:/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1)名称: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572号金领国际大厦8楼802室(本项目联系地址)(3)联系人:龙先生(4)邮编:427000(5)电话:15207448863/0744-8381538(6)电子邮箱:674084927@qq.com23.第二章磋商须知3.1.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1.1款采购项目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第二章第2.1款采购人名 称: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热水坑电 话:0744-8251990联系人:龚老师第二章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572号金领国际大厦8楼802室(本项目联系地址)电 话:15207448863联系人:龙先生第二章第2.3款供应商的邀请方式发布邀请公告第二章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包1:供应商须具备承装类四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湘财购【2022】17号文)参与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二章第6.1款联合体形式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第二章第6.2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不适用第二章第7.1款现场勘察不统一组织第二章第8.1款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2款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非★符号标注的内容条款第二章第11.1款提供磋商文件期限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9日第二章第11.3款领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获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二章第12.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南城金座4栋全季酒店五楼会议室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6.4款采购项目预算649950.78元最高限价649950.78元(人民币)(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此金额,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第17.3款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第二章第18.1款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第二章第17.1款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第二章第18.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日历日)第二章第19.1款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采用胶装方式装订,电子文档(U盘)1份(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后的PDF扫描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0.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5]004749号 委托代理编号:TPPCZ(2025) 241 供应商名称: 在2026年1月16日09时00分之前不得启封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第二章第29.6款评审因素和标准见附表1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第二章第35.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第二章第36.3款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系部门1: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电话:0744-8251990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热水坑联系部门2: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15207448863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572号金领国际大厦8楼802室第二章第38.3款履约担保合同约定七、政府采购政策第二章39.1款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本项目所属行业:工业)优先采 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1.按财库〔2019〕9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执行。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填报,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2.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机构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最新一期公告为准.①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评标因素权重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6%、价格6%。②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评标因素权重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6%、价格6%。上述两类产品中取其中一类进行加分。八、其他规定第二章第40.1款采购代理服务费协商向采购人收取。第二章第41.1款其它规定1、每个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需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档一份(U盘);2、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方可到代理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附表1:综合评分表类别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价格部分(30分)最后磋商报价3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分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注:1、此栏中的计分因素“最后磋商报价”为依据政策调整后的报价。2、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技术部分(55分)技术参数响应程度20完全满足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第七部分“技术要求”的,计20分。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其他一般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20分为止。(注:需提供带“▲”参数的型式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产品检测与先进性51.所投直流充电桩产品具备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计2.5分。2.所投直流充电桩产品具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计2.5分。运营管理平台功能101. 核心功能(5分):平台具备实时监控、故障报警、远程控制、费率设置、数据报表等全部核心功能,计5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2. 支付与安全(3分):支持微信、支付宝至少两种支付方式,计1分;平台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测评或承诺中标后办理,计2分。3. 平台演示(2分):提供平台演示(现场演示,自带演示设备,演示时长不超过5分钟),操作流畅、功能稳定,计2分;演示效果一般计1分;无法演示不计分。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流程、工期横道图、人员及设备投入计划等,是否科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针对性等进行综合打分:(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全面,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计5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全面、比较可行的计3分;(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全面或有缺陷、理论上可行的计1分;(4)未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不计分。安全保障措施5 安全保障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明施工措施、应急预案(含防停车占位解决方案)等,是否科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针对性等进行综合打分:(1)安全保障措施全面,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计5分;(2)安全保障措施基本全面、比较可行的计3分;(3)安全保障措施不全面或有缺陷、但理论上可行的计1分;(4)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不计分。运营与培训方案5运营与培训方案: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具体的用户引导、现场操作培训计划和运营支持方案等,是否科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针对性等进行综合打分:(1)运营与培训方案全面,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计5分;(2)运营与培训方案基本全面、比较可行的计3分;(3)运营与培训方案不全面或有缺陷、但理论上可行的计1分;(4)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不计分。售后服务与运维保障51. 服务网点(2分):承诺在湖南省内或项目周边300公里内有固定服务网点(需提供证明),计2分。2. 服务方案(3分):提供包含但不限于本地化服务、巡检计划、故障响应(承诺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场)、备件保障等,是否科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针对性等进行综合打分:(1)服务方案全面,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计3分;(2)运服务方案基本全面、比较可行的计2分;(3)服务方案不全面或有缺陷、但理论上可行的计1分;(4)未提供服务方案的,不计分。商务部分(15分)类似业绩3供应商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每提供一个已履约完成的充电桩项目业绩,计1分,本项最高3分。(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发票及验收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体系认证情况5所投充电桩产品制造商具有: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计1分;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计1分;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计1分;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计1分;5.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ISO27001),计1分。本项最高5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质保期承诺2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三年质保期基础上,每承诺延长一年整机质保期,计1分,本项最高计2分。项目团队5项目负责人(2分):供应商具有机电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计1分;同时具有安全员证书,加1分;2. 技术团队(3分):供应商每提供一名持有效高压电工证人员计1分,每提供一名持有效低压电工证人员得0.5分,本项最高3分。(需提供身份证、证书及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社保证明,否则不计分)附表1-1:优先采购加分优先采购加分(A优先采购加分)价格评价项按财库〔2019〕9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执行。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价格评审总分值×6%=应加分数×价格评审总分值×6%=应加分数技术评价项按财库〔2019〕9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执行。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 ×技术评审总分值×6%=应加分数×技术评审总分值×6%=应加分数 供应商最终得分=A1+A2+A3+ A优先采购加分备注:投标总价格、所投节能产品的价格及所投环境产品的价格均指同一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计分规则: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邀请】。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邀请】。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磋商邀请】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持【磋商邀请】规定的资料购买磋商文件。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邀请】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现场勘察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采购进口产品8.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9.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9.2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如不参加,其风险由其自行承担。9.3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参加答疑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现场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自己负责。9.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供应商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二、磋商文件3.1.0.1.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0.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0.3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5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10.6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及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3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2.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13.一般要求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3.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响应文件的组成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5)报价表及报价文件(6)采购需求偏离表(7)合同条款偏离表(8)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9)关于资格的说明(格式)(10)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2)最后报价表1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报价要求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磋商文件第三章提供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5.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15.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5.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5.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7.保证金17.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8.响应文件有效期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签字,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3.1.0.2.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2.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2)供应商名称;(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2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3.磋商程序23.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8.1款或者第28.2款情形进行。24.响应文件审查24.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4.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4.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5.实质性响应25.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5.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6.无效响应26.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5.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27.澄清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8.磋商28.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28.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5.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8.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8.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8.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8.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8.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28.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9.响应文件评审29.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29.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9.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第二章39.1款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本章第39.2款规定。29.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9.5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29.6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0.提出成交供应商30.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0.2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30.3最后报价的评审(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39、41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31.确定成交供应商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2.磋商终止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3.重新评审33.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及财政部门。34.保密及串通行为34.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5.成交信息的公布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6.询问及质疑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6.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7.成交通知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7.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7.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7.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8.签订合同38.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8.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8.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8.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政府采购政策支持39.1优先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39.2强制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39.3价格评审优惠:(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投标价格按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投标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投标价格按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9.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1)投标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39.5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供应商应按本章第39.6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提供相关报价)。39.6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9.1款、第39.2款、第39.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供应商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格式)。(3)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39.7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八、其他规定40.采购代理服务费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其他规定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名称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二、工程条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造价预算、采购计划申报。三、工程基本情况本项目为张家界航院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主要工程内容:为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带来的充电需求,拟进行新能源充电设备建设。本项目规划在张家界航院配置一座500KVA欧式箱变(SCB13),采购1套分体式充电机,6个单枪250A充电终端,4个7KW交流桩及相关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明细)四、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五、项目清单及说明发售谈判文件时提供(含工程量清单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图纸、标准等)。六、工期及质量要求工期:90天;质量标准:合格;保修要求:按国家或者行业相关规定要求保修。七、技术要求7.1总则: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张家界航院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提出了该项目采购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规范书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方应按相关标准的最高技术要求执行。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技术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本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投标方在投标技术文件中应如实反映投标产品与本技术规范书的技术差异。如果投标方没有提出技术差异,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招标方发现投标方提供的产品与其投标技术文件的条文存在差异,招标方有权利要求退货,并追究投标方违约责任。7.2箱变技术性能要求(箱变设计标准):GB/T17467《高/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DL/T537《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205《箱变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1984-2014《高压交流断路器》GB3804《3.6~40.5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GB3906《3.6~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298《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726《国际电工标准》DL537《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156《标准电压》GB311.7《高压输配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GB/T11022《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GB/T7251.12《低压成套开关设备》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5582《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GB4208《箱式变电站外壳防护等级》GB/T725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5585.1《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第1部分;铜和铜合金母线》7.3箱体要求:箱体底座采用焊接式结构,顶盖采用高强度复合材料模块化拼接、20年内不退色、不氧化、不粉化,40年不锈蚀,环境适应性强。集成通风过滤功能,户外温度40℃整机输出不降功率,采用调速风机控制策略,防回流设计,提升设备散热能力,风道设计4道防水,封闭率100%;耐候性户外寿命≥20年;防护等级IP54;阻燃性能垂直燃烧级别可达V-0级。运行噪音满足25℃≤55dB,35℃≤65dB,40℃≤72dB。内部采用钢板及阻燃绝缘隔板严密分割成高压室、变压器室、低压室,各室防护等级为IP3X。箱体框架为组装式结构,外表无焊道,整机无外漏螺栓,立柱采用2.0mm厚度及以上的优质镀锌钢板制作,外壳门板都采用1.5mm厚度及以上的优质镀锌钢板制作。箱体满足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的抗震要求。箱变应具备结构稳定的设计,在11级风(28.5~32.6m/s)工况条件下持续风吹1个小时,设备无可见异常变形,柜门保持正常的开启、关闭和锁固。箱体金属构件应进行在25年内不锈蚀的防腐处理。箱变单层箱体采用冷轧钢板电弧喷锌工艺做为底层,在锌层上采用喷塑工艺进行重度防腐处理,可满足C5环境使用。金属材料经防腐处理后表面覆盖层应有牢固的附着力,并均匀一致。箱体底架槽钢经过喷塑处理。箱体金属壳体采用20年不锈蚀的防腐工艺处理。箱体密封需采用车规级密封胶条,具备长寿命、高弹性优越性能,高压和低压的进出线电缆孔采用方便于密封的敲落孔并配有足够数量的密封胶圈。箱体外壳必须设计足够的机械强度,在起吊、运输和隧道内搬运、安装时不会变形或损伤;箱变外壳必须设计有方便钩挂的吊装机构,并保证吊装机构与箱体重心的协调,不会导致吊装过程中箱变倾斜;设计的外壳形状应不易积尘、积水;尽量少用外露紧固件,以免螺钉穿通外壳使水导入壳内;对穿通外壳的孔,均应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外壳应防水、防震、防腐、防尘、防电燃。所有门应向外开,开启角度大于100°,并设置定位装置。门有密封措施,并装有把手和暗锁,门的设计尺寸与所装设备的尺寸相配合。设门控自动开闭的照明设施。箱体顶盖应有明显散水坡度,不应小于5°,顶盖边沿应设有滴水沿,防止雨水回流进入箱体。箱体采用通风结构,门板带有为防尘通风防水三级过滤门,通过顶部引入空气,实现散热循环。风机的性能指标需满足散热能效比不低于20,故障率不超过100ppm,且无故障运行时间可达100,000小时以上。门板上的风机通风结构应配备双层滤网,以防止灰尘和湿气通过风道侵入,其过滤效率应达到G3级别,确保达到IP5X的防尘标准。箱变内若设置检修走廊,宽度≥700mm且预留下人井,检修走廊通道须配置LED照明灯,并保证足够的照度,方便箱体内部的检修和试验。箱式变电站的箱体应设专用接地导体,通过金属底座实现接地贯通,该接地导体上应设有与接地网相连接的固定接地端子,箱变内部各个隔室接地端子数量不少于2个,箱变外部接地端子数量不少于四个,并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端子为直径不小于12mm的钢质螺栓。箱式变电站的金属骨架,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变压器室的金属支架均应有符合技术条件的接地端子,并与专用接地导体可靠地连接在一起,箱变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提供外观定制化服务。根据箱变运行场景,箱体外壳可结合周边环境对外观进行定制化需求设计,形式包括彩绘、贴纸、丝印等。7.4高压柜要求:防护等级达到(IP3X)。其额定参数,技术要求,型式试验项目和方式、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产品性能符合相关规定。高压柜铭牌标识清晰。内部安装的高压电器组件,如:负荷开关、互感器、避雷器等,均具有耐久而清晰的铭牌,铭牌安装在运行或检修时易于观察的位置。分合闸指示牌应清晰可见、易于观察,寿命同断路器和负荷开关。高压开关柜内、外表面颜色协调一致,柜门上均有明显的带电警示标志。高压柜标注主回路的线路图,同时注明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信号灯及仪表的装设位置易于观察和安全的更换。电缆室的高度满足安装、试验、维修的要求。高压单元安装带电显示器,安装位置便于观察。电力电缆隔室与电缆沟连接处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有分相标志(黄、绿、红)。7.5主要技术特点:具有体积小、开断安全可靠、电寿命长、可频繁操作、开断转移电流、短路电流大、有明显的隔离断口,具有手动和电动二用功能,可实现远距离控制、配套“五防”联锁简单可靠等优点。主要技术参数:序号项目单位断路器1额定电压KV122额定频率Hz503额定电流A630/12504断路器额定短路开断电流kA255额定短路关合电流kA50;636额定峰值耐受电流kA637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断路器(含隔离开关)kA/s25/48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断路器(接地开关)kA/s25/291min工频耐受电压(有效值)对地,相间,真空断口/隔离断口kV/kV42/4810全波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峰值)对地,相间,真空断口/隔离断口kV/kV75/8511主回路电阻μΩ≤90;≤6012额定单个电容器组开断电流A40013机械寿命次1000014触头开距mm9±1 ;10±115超行程(触头弹簧压缩长度)mm3+116触头磨损累计厚度mm317 平均分闸速度m/s0.75~1.2518平均合闸速度m/s0.5~0.819额定触头压力N2000±20020触头合闸弹跳时间ms≤221三相分、合闸不同期ms≤122全波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峰值对地(相间/隔离断口)kV/ kV 75/85231min工频耐受电压(相间/隔离断口)42/4824额定短时耐受电流(4S)kA2525额定峰值耐受电流6326相间中心距mm210±3或185±327隔离触刀开距mm≥12528手动最大操作力矩N·m≤1007.6变压器要求:变压器进出线方式安全可靠。变压器高压侧可选用电缆或铜排等进线方式,变压器出线侧采用铜排+软连接的方式,可有效保证变压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震动对变压器造成的冲击。变压器室设有完善的五防配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变压器室设置两道防护门,箱体门板内设隔网门,隔网门上安装将军不下马锁,钥匙放置于高压柜内,保证高压断电后,方可取出钥匙,开启变压器室隔网门进行变压器检修;隔网门关好后将钥匙放回高压室,高压开关方可进行合闸,具备完善的双向机械五防。同时配置电气五防,隔网门上安装行程开关,隔网门开启时,高压开关跳闸。变压器室设有专业通风散热设备,保证安全运行。变压器室安装离心风机及温度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变压器室温度,超温后启动风机进行散热,降低变压器室温度,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变压器选用SCB13系列干式变压器,参数如下表所示:序号参数名称单位参数1变压器容量kVA500KVA2额定电压kV103最高工作电压kV124额定频率Hz50 5电压组合10±2×2.5%/0.4kV6连接组标号Dyn117短路阻抗按国标8绝缘等级H9最高温升K1257.7分体式直流充电机技术性能要求:分体式直流充电机(1)额定输入电压:三相AC380V(-15%,+15%);(2)交流输入频率:50Hz±1Hz;(3)输出功率:360kW-400kW(4)结构形式:分体式;(5)散热方式:风冷;(6)▲充电模块:≥30KW;充电模块采用灌胶工艺,且灌胶范围覆盖100%元器件(7)标称输出电压:200V-1000V;(8)恒功率输出范围:300V-1000V;(9)稳流精度:≤±1%;(10)稳压精度:≤±0.5%;(11)电压纹波因数:≤±1%;(12)输出电流设定误差:电流<30A时,≤±0.3A;电流≥30A时,≤±1%;(13)输出电压设定误差:≤±0.5%;(14)▲综合效率:输出功率20%≤P≤100%时,工作效率≥94%(15)功率因数:输出功率20%≤P≤100%时,功率因数≥0.99(16)噪声:≤65dB;(17)▲待机功耗:≤20W(17)防护等级:≥IP55;(18)正常工作温度:-25℃至50℃;(19)▲具备多源耦合功能,充电中直连源故障,其余供电单 元立即接管,前级50%电源异常失电时,仍保证多枪进行充电(20)▲关键器件实时检测:可实时采集柜内关键器件的寿命监测参数,关键器件寿命监测包含电源模块电解电容、电源模块工作时长、电源模块风扇转速、充电枪插拔次数及过温次数、系统风扇工作时长及转速、直流继电器动作次数、急停拍击次数、显示屏亮屏运行时长、开关器件动作时长、滤网周围温度等。(21)▲故障录波功能:支持故障模式下自动记录故障前不低于 2000条报文信息,实现本地和远程双存储备份。(22)▲支持充电模块、充电终端显示屏、功率分配单元 、电源管理单元、充电控制单元软件全量OTA升级(23)▲支持寿命寻优策略,通过策略合理分配充电模块的使用,使各个模块的利用率更加均衡,降低单模块故障率(24)▲具备充电模块保护及自恢复保护功能,当充电模块出现输入过压、输入欠压、交流输入缺相、输出过压、输出短路、环境过温、内部过温和外部通讯中断等故障时进行保护(25)▲支持通过边缘硬件或者平台协同实现能源管理调度调控,实现能源管理控制,支持按需分配、整体最优、灵活分配、平均降功率、动态调控等策略(20)保护功能:过热保护、瞬时过温保护、紧急切断保护、开门保护、漏电保护、防雷保护;(21)安装方式:落地式安装且提供安装技术支持及调试;直流充电终端(1)输入电压:200-1000VDC(2)额定输出电流:快充终端≥250A;(3)辅助电源:12V(4)充电枪数:1枪(5)充电线缆长度:≥4米(6)▲充电枪枪头采用灌胶工艺,且连接方式采用压接方式和超声波焊接方式(7)▲充电电缆和车辆插头应采用轻量化设计,线径不超过30mm,每米重量不应超过2.4kg,柔软度不超过10N.m(8)▲显示屏:采用高亮彩色触摸电容屏(触控屏尺寸≥7 英寸、亮度≥700cd/m²、分辨率 1024*600),触控灵敏且空闲时间在5分钟内自动息屏,插枪在1秒内自动唤醒显示屏(6)▲待机功耗:≤10W;(7)▲防护等级:≥IP55(8)正常工作温度:-25℃至50℃;(9)安全保护:输入过/欠压保护、输出过压保护、短路保护、过载保护、过温保护、电池反接保护等(10)启动方式:APP扫码启动、微信(支付宝)扫码启动、VIN码启动(11)安装方式:落地式安装且提供安装技术支持及调试;7.8直流充电桩技术要求7.8.1、基本构成直流分体式充电桩由主机电源柜和多台直流充电终端组成,多台直流充电终端可同时输出电流,主机电源柜主要包括交流进线部分和充电功率模块,电源柜和终端之间通过线缆连接组成一套完整的充电系统。7.8.2、功能要求7.8.2.1、充电设定方式充电设定方式分为自动设定方式和手动设定方式两种。自动设定方式:在充电过程中,充电桩依据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执行相应动作,完成充电过程。手动设定方式:由操作人员通过外部手动控制设备设置充电方式、充电电压、充电电流等参数,充电桩根据设定参数执行相应操作,完成充电过程。充电桩采用手动设定方式时,应具有明确的操作指示信息。7.8.2.2、控制导引和充电控制充电桩应具备控制导引功能。控制导引电路及控制原理应满足GB/T18487.1-2023中规定。7.8.2.3、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功能充电桩应具有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CAN接口,获得电池管理系统的充电参数和充电实时数据。通信协议应能满足GB/T27930-2015的规定。7.8.2.4、计量功能充电桩应具有对每个充电接口输出电能进行计量的功能。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GB/T29318-2012的相关相关要求。7.8.2.5、显示及输入功能充电桩应配置输入和显示设备。显示信息字符清晰、完整,应不依靠环境光源即可辨认。状态指示灯和触摸彩屏形式同时需具备APP客户端显示形式。7.8.2.6、与后台监控管理系统通信功能直流充电桩与后台监控之间通过无线4G或5G通讯实现数据通讯。7.8.2.7、充电功能具备刷卡及手机APP充电控制功能,能够实现扫码充电功能。7.8.3、性能要求7.8.3.1、耐气候环境要求(1)防护等级充电桩的桩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2008中IP32(室内)或IP54(室外)的规定。(2)三防(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保护充电桩内印刷线路板、接插件等电路应进行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处理。(3)防锈(防氧化)保护充电桩铁质外壳和暴露在外的铁质支架、零件应采取双层防锈措施,非铁质的金属外壳也应具有防氧化保护膜或进行防氧化处理。(4)防风保护充电桩应能承受GB/T4797.5规定的不同地区最大风速的侵袭。(5)防盗保护户外型充电机应具有防盗措施。1.3.2、防护要求(1)允许温度在40℃环境温度下,充电桩可用手接触部分允许的最高温度应为:——金属部分,50℃;——非金属部分,60℃。可以用手接触但不必紧握的部分,在同样条件下允许的最高温度应为:——金属部分,60℃;——非金属部分,85℃。(2)电击防护充电桩的电击防护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要求。(3)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充电桩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额定绝缘电压Ui(V)电气间隙(mm)爬电距离(mm)Ui≤603.03.060<Ui≤3005.06.0300<Ui≤7008.010.0注1:当主电路与控制电路或辅助电路的额定绝缘电压不一致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分别按其额定值选取。注2:具有不同额定值主电路或控制电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按最高额定绝缘电压选取。注3:小母线、汇流排或不同级的裸露的带电导体之间,以及裸露的带电导体与未经绝缘的不带电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不小于12mm,爬电距离不小于20mm。(4)接地要求充电桩的接地要求应能满足以下的规定:充电桩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其直径不得小于6mm,并应有接地标志。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0.1Ω。充电桩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桩主体框架连接,此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2。7.8.3.3、绝缘性能(1)绝缘电阻用开路电压为下表规定电压的测试仪器测量,充电桩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MΩ。(2)工频耐压充电桩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下表所规定历时1min的工频耐压试验(也可采用直流电压,试验电压为交流电压有效值的1.4倍)。试验过程中应无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3)冲击电压充电桩各带电回路、各带电电路对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下表所规定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击穿放电。绝缘试验的试验等级额定绝缘电压(Ui)V绝缘电阻测试仪器的电压等级V介电强度试验电压bV冲击耐压试验电压kVUi≤602501000(1400)160<Ui≤3005002000(2800)±2.5300<Ui≤70010002400(3360)±6700<Ui≤95010002*Ui+1000(2.8*Ui+1400)±6注1:括号内数据为直流介电强度试验值。注2:出厂试验时,介电强度试验允许试验电压高于表中规定值的10%,试验时间1S7.8.3.4、安全要求充电桩应具备电源输入侧的过压保护和欠压保护。充电桩应具备输出过压保护。充电桩应具备输出过电流和短路保护。充电桩的绝缘检测功能应与车辆绝缘检测功能相配合。充电过程中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充电桩应能在200ms内断开直流输出接触器,且直流输出电压应在1s内下降至60V以下:启动急停开关;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故障;控制导引故障。充电桩在启动充电时应人工确认启动。充电桩应具备软启动功能,软启动时间为3s~8s。充电桩应具备限制冲击电流功能,冲击电流不应超过额定输入电流的110%。充电桩应具备电池反接保护功能。充电桩在自动充电前,应具有电池电压检测功能。在充电过程中,充电桩应具有明显的状态指示和文字提示,防止人员误操作。充电桩在充电过程中应具有防止充电连接器意外脱落的锁止装置,锁止装置可通过专用方式(如机械或电子方式)才能打开。充电桩应具备防止电池电流倒灌功能。充电桩应具备预充电功能。当充电桩检测到电动汽车直流接触器闭合后,充电桩应检测电池端电压;充电桩检测到电池端电压后需进行预充,将功率模块输出电压升到与电池端电压测量值之差小于10V后,方可闭合充电桩输出接触器。充电桩在每个充电周期内进行接触器触点烧结检测。当检测到接触器触点出现粘连的情况后,充电桩不得继续工作。充电桩必须保证充电桩输出接触器闭合发生在车辆直流充电接触器闭合之后,其时间间隔不得低于500ms。充电桩在充电停止状态下,应保证直流输出回路处于断开状态。7.8.3.5、充电输出要求(1)输出电压误差在恒压状态下,直流输出电压设定在上、下限调节范围内,充电桩的输出电压误差不应超过±0.5%。(2)输出电流误差在恒流状态下,输出直流电流设定在额定值的20%~100%范围内,在设定的直流输出电流≥30A时,充电桩的输出电流误差不应超过±1%;在设定的输出电流<30A时,充电桩的输出电流误差不应超过±0.3A。(3)稳压精度当交流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15%范围内变化,直流输出电流在0~最大输出电流值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直流电压在上、下限调节范围内任一数值上,充电桩的输出电压稳压精度不应超过±0.5%。(4)稳流精度当交流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15%范围内变化,直流输出电压上、下限范围内变化时,直流输出电流在额定值的20%~100%范围内任一数值上,充电桩的输出电流稳流精度不应超过±1%。(5)纹波系数当交流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15%范围内变化,直流输出电流在额定值的0~100%范围内变化时,直流输出电压在上、下限调节范围任一数值上,充电桩的输出纹波峰值系数不应超过±1%。(6)限压、限流特性充电桩在恒流状态下运行时,当直流输出电压超过限压整定值时,应能立即进入恒压充电状态,自动限制其输出电压的增加。充电桩在恒压状态下运行时,当直流输出电流超过限流整定值时,应能立即进入限流充电状态,自动限制其输出电流的增加。(7)输出响应要求在充电阶段,车辆向充电桩实时发送电池充电需求参数,充电桩应最长在1s以内将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调整到与车辆发送的电池充电需求命令值相一致,充电桩根据电池充电需求参数实时调整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7.8.3.6、待机功耗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当充电桩处于待机状态时,其整机功耗不应大于N×50W。注:N表示充电接口数量。7.8.3.7、效率和功率因数在额定输入电压,调节输出电流使输出功率在20%~100%之间变化,充电桩效率和功率因数符合下表的要求。充电桩效率和功率因数实际输出功率Po/额定输出功率Pn功率因数效率20%≤Po/Pn≤50%≥0.95≥88%50%<Po/Pn≤100%≥0.98≥93%注1:输入功率因素要求仅适用于交流供电充电机注2:具备恒功率输出特性的充电机,效率测试点应至少涵盖充电机每个恒功率段的输出电压最大值、中间值、最小值三点。7.8.3.8、噪声充电桩的噪声最大值应≤80dB。7.8.3.9、温升正常试验条件下,交流输入为额定值,在额定负载下长期连续运行,充电桩内部各发热元器件及各部位的温升不应超过下表中的规定。充电桩各部件极限温升部件或器件极限温升(K)动力电源输入端子50输入断路器、接触器接线端子50塑料绝缘线25充电模块输入输出连接端子50功率电阻25(距外表30mm处空间)电流采样分流器端子连接处70熔断器端子连接处70直流接触器外壳与极柱50直流输出接线端子507.8.3.10、高低温和湿热性能(1)低温性能按GB/T2423.1-2008中试验Ad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规定的下限值,待达到试验温度后启动充电桩,充电桩应能正常工作。试验温度持续2小时后,测试充电桩的稳流精度应符合1.2.8.4的规定。(2)高温性能按GB/T2423.2-2008中试验Bd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规定的上限值,待达到试验温度后启动充电桩,充电桩应能正常工作。试验温度持续2小时后,测试充电桩的稳流精度应符合1.2.8.4的规定。湿热性能按GB/T2423.4-2008中试验D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40±2)℃,循环次数为2次,在试验结束前2h进行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检测,其中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介电强度按规定值的75%施加测量电压。试验结束后,恢复至正常大气条件,通电后检查充电桩各项功能应正常。7.8.3.11、机械强度按GB/T2423.55-200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剧烈冲击能量为20J(5kg,在0.4m)。试验结束后,充电桩的IP等级不受影响,绝缘性能不应降低,门的操作和锁止点不应损坏。7.8.3.12、电磁兼容(1)抗扰度要求静电放电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2017中规定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2017中规定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2017中规定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2017中规定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2017中规定的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2017中规定的电压试验等级在0%、40%、70%的额定工作电压的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抗扰度试验。(2)电磁发射限制要求传导和辐射发射限值要求:充电桩的电源端口应符合GB/T18487.2-2017中规定的传导发射限值,外壳端口应符合GB/T18487.2-2017中规定的辐射发射限值。谐波电流限值要求:当输出功率为额定功率的50%~100%时,充电桩总谐波电流含有率不应大于8%。7.8.4、充电桩桩体要求7.8.4.1、充电模式和连接方式充电桩采用GB/T18487.1-2023中规定的充电模式4和连接方式C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充电接口应满足GB/T20234.1-2015和GB/T20234.3-2015的规定。7.8.4.2、桩体要求充电桩桩体应外观线条流畅、整体紧凑、简洁时尚,与安装地点周边环境相协调。充电桩桩体应具备安装4G通信模块天线的位置,并确保壳体不对通信模块接收信号产生负面影响。充电桩桩体应具备安装以太网通信模块的位置。充电桩桩体内部线束,应排布整齐、规整,标识清楚,捆扎牢固。充电桩桩体内元器件应布局合理,易耗易损元件方便更换。充电桩桩体安装于户外时,应便于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日常维护。充电桩桩体应采用抗冲击力强、抗老化的材质。充电桩桩体表面涂覆色泽层应均匀光洁,不起泡、不龟裂、不脱落。非绝缘材料外壳应可靠接地,结构上应防止操作人员触及带电部件。人机交互的操作按键和显示界面应设置在便于人操作和查看的位置。7.8.4.3、可靠性指标充电桩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大于等于10000h。7.97KW交流充电桩技术性能要求:7kW交流充电桩1、规格型号:7kW交流充电桩2、安装方式:壁挂式/立柱式 3、具体详细参数:(1)环境条件环境温度:-0℃~50℃; 相对湿度:5%~95%;海拔高度:≤2000m;大气压强:80kPa~110kPa。(2)电源条件电源电压:单相220V±20%;电源频率:50Hz±1Hz。(3)输出形式每台交流充电桩配置1套交流充电接口。(4)技术参数额定电压:单相220V;额定电流:32A;输出功率:7kW;待机功耗:<4W; 计量精度:1级;冷却方式:自然冷却;枪线长度:≥5m;防护等级:IP65; 噪声:<45dB;显示屏:≥4.3英寸;7.10交流充电桩技术要求7.10.1基本构成(1)输出形式:每台交流充电桩应配置1套符合最新国家标准要求的交流充电枪。(2)基本构成:充电机的基本构成应包括桩体和交流充电连接装置,其中,桩体应包含主电源回路、控制单元等,宜包括计量计费单元等。7.10.2功能要求(1)计量功能:充电机应具有计量的功能。(2)人机交互功能:充电桩应能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电源、充电、故障状态指示及报警信息等。(3)通信功能:充电桩须具备4G/5G无线通信功能。(4)保护功能充电桩的电源回路应具备带负载可分合的开关电器。充电桩的电源回路应安装过载、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桩的电源回路应具备防雷保护功能,并且符合GB/T18487.2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二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充电桩应具备急停开关,能实现在充电过程中100ms内紧急切断输出电源。在充电过程中出现连接异常时,充电桩应立即(100ms内)自动切断输出电源。在停止充电时,充电桩应保证输出电源回路处于断开状态。剩余电流保护器宜采用A型。充电桩应具备保护接地导体连续性的持续检测功能,在失去保护接地导体连续性的情况下,应在100ms内切断输出电源。(5)自检功能:充电桩应具备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7.10.3性能要求环境防护要求IP防护等级: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的规定。三防(防潮湿,防盐雾)保护:充电桩内印刷线路板、接插件等部件应进行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处理。防盐雾腐蚀能力应能满足GB/T4797.6中图7的要求。防锈(防氧化)保护:充电桩铁质外壳和暴露的铁质支架、零件应采用双重防锈措施,非铁质的金属外壳也应具有防氧化保护膜或进行防氧化处理。防盗保护:充电桩应具有必要的防盗措施。防护要求允许温度充电桩的表面温度应满足GB/T18487.1中11.4.3节要求。电击防护要求充电桩的电击防护要求应符合GB/T18487.1中第7章的要求。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充电桩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额定绝缘电压Ui(V)电气间隙(mm)爬电距离(mm)Ui≤60336056300810注1:当主电路与控制电路或辅助电路的额定绝缘电压不一致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分别按其额定值选取。注2:具有不同额定值主电路或控制电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按最高额定绝缘电压选取。注3:小母线、汇流排或不同级的裸露的带电导体之间,以及裸露的带电导体与未经绝缘的不带电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不小于12mm,爬电距离不小于20mm。注4:印制板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参考GB/T16935.1。绝缘性能要求绝缘电阻:用开路电压为下表规定电压的测试仪器测量,充电桩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10MΩ。介电强度:充电桩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下表所规定历时1min的工频交流电压。试验过程中,试验部位不应出现绝缘击穿和闪烁现象。试验过程中应无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冲击耐压:充电桩各带电回路、各带电电路对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下表所规定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试验过程中,试验部位不应出现击穿放电。绝缘试验的试验等级额定绝缘电压Ui(V)绝缘电阻测试仪器的电压等级(V)介电强度试验电压(kV)冲击耐压试验电压(kV)≤602501.0±1605002.0±2.530010002.4±4.0注:出厂试验时,介电强度试验允许试验电压高于表中规定值的10%,试验时间1s。机械强度充电桩包装完好,按GB/T2423.5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外壳应能承受剧烈冲击能量为0.7J。试验结束后性能不应降低,充电桩的IP防护等级不受影响,门的操作和锁止点不受损坏,不会因变形而使带电部分和外壳相接触,并满足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要求。待机功耗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充电桩的待机功耗不应大于15W。噪声充电桩的噪声最大值应≤55dB。环境要求低温性能:按GB/T2423.1中试验Ad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7.1.1规定的下限值,充电桩应能正常启动。试验前、试验期间、试验后,充电桩应能正常工作。高温性能:按GB/T2423.2中试验Bd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7.1.1规定的上限值,待达到试验温度后启动充电桩,充电桩应能正常工作,试验温度持续2小时。试验前、试验期间、试验后,充电桩应能正常工作。湿热性能:按GB/T2423.4中试验D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40±2)℃,循环次数为2次,在试验结束前2h进行介电强度试验和测试绝缘电阻,其中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介电强度按规定值的75%施加测量电压。试验结束后,恢复至正常大气条件,通电后充电桩应能正常工作。电磁兼容要求静电放电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中规定的试验要求。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中规定的试验要求。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中规定的试验要求。浪涌(冲击)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中规定的试验要求。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抗扰度:充电桩应能承受GB/T18487.2中规定的电压试验要求。传导和辐射发射限值要求:充电桩的电源端口应符合下表规定的传导发射限值,外壳端口应符合下表规定的辐射发射限值。传导发射限值频率范围(MHz)发射限值dB(μV)准峰值平均值0.15~0.5(不含0.5)66~56随频率对数线性减小56~46随频率对数线性减小0.5~556465~306050辐射发射限值频率范围(MHz)在10m测量距离处辐射发射限值dB(μV/m)在3m测量距离处辐射发射限值dB(μV/m)准峰值准峰值30~2303040230~100037477.10.4其他要求充电连接装置充电桩的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GB/T20234.1和GB/T20234.2的规定。充电桩体桩体应外观线条流畅、整体紧凑、简洁时尚,与安装地点周边环境相协调。桩体应具备安装4G通信模块天线的位置,并确保壳体不对通信模块接收信号产生负面影响。桩体内部线束,应排布整齐、规整,标识清楚,捆扎牢固。桩体内元器件应布局合理,易耗易损元件方便更换。桩体安装于户外时,应便于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日常维护。桩体应采用抗冲击力强、抗老化的材质。桩体表面涂覆色泽层应均匀光洁,不起泡、不龟裂、不脱落。非绝缘材料外壳应可靠接地,结构上应防止操作人员触及带电部件。可靠性指标交流充电桩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大于等于10000h。八、项目特别说明8.1结算综合单价=首轮清单报价综合单价×(最后报价总价÷首轮报价总价)。8.2变更价格方法确定:不得突破合同金额;实行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不予调整。8.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9、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一节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4)是否分包:。(5)项目负责人:。(6)联系电话:。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预付款:(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分期付款:(应按照季度分期支付合同款项)¨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2)地点:(3)方式:(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4.合同验收(1)验收主体:。(2)验收方式:。(3)验收标准:。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响应文件(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3.2.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的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甲方出资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3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解决争议的方法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张家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2.通知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合同生效24.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3.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章第1.1款甲方名称、地址采购人: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热水坑第四章第1.2(6)项项目现场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指定区域第四章第5.1款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建设周期:90个日历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1.建设地点:采购人指定第四章第9.2(3) 项响应时间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必须到场解决。第四章第13.5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签订合同时约定。第四章第14.2(6) 项伴随服务2.合同约定第四章第20.2款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þ 仲裁第四章第23.1款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3.4.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目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三、授权委托书(格式)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六、采购需求偏离表七、合同条款偏离表八、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九、关于资格的声明(格式)十、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二、最终报价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年月日3.5.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磋商邀请(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份,参加该采购项目磋商,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完整、真实。一、我方已详细审查磋商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二、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三、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四、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七、我方的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3.6.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身份证(反面)复印件注: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3.73.83.93.10.另备一份开标时现场查验3.11.三、授权委托书(格式)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如可能);(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身份证(反面)复印件注: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印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3.123.13另备一份开标时现场查验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 3.14附件4-1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3.15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15.0.3.附件4-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口中型口小型□微型□。□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附件4-3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3.163.173.183.193.203.21.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223.233.243.253.26.附件4-4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45678910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1)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较大数额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11.111.211.311.411.511.611.711.8.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11.8.1.附件5-1报价表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新建充电桩项目重新立项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5]004749号采购代理编号TPPCZ(2025) 241 报价大写: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建设周期备 注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11.8.2.附件5-2分项价格表分项价格表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主要材料表项目名称:包号:/金额单位:元序号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制造厂商机构代码价格备注合计注:该表用于计算主要材料应享受的政策功能折扣,“价格”栏应填列该材料的总金额。11.9.六、采购需求偏离表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项目名称:序号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应答偏离说明供应商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备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11.10.七、合同条款偏离表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项目名称:序号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的应答偏离说明供应商保证:除本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备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填写本表;(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11.11.八、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供应商符合第二章第二节第39条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并填写相关数据。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11.11.1.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供应商应按本声明函内容和格式如实声明采购标的制造商的企业规模,未提供本声明函或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其响应无效。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写。11.11.2.附件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11.11.3.附件8-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监狱企业证明资料(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备注: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11.11.3.111.11.3.211.11.3.311.11.3.411.11.3.511.11.3.611.11.3.711.11.3.811.11.3.911.11.3.1011.11.3.1111.11.3.12.附件8-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无需提供)说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39款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本章本节附页2“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附页2优先采购产品清单优先采购产品清单采购代理编号:项目名称:以下为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23456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元)货物制造商名称政策功能编码节能产品小计///环境标志产品小计///小计///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分或者价格扣除。2、栏目4“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3、栏目6“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只须填写一种)。4、供应商在最后报价环节修改报价(最后)表的,应修改本表相应内容。否则,评审时涉及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11.12.九、关于资格的说明(格式)11.12.0.1.附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如有提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说明: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二节第18.1款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在提交资格证明材料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随本响应文件提供更新或者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11.13.十、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备注:提供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备注: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2)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十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报价大写: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建设周期备 注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_日期:年月日HR田昵图网wuwnipic.comBY:2oLt三occNO:20100521155923032480说明:不密封在磋商文件内,磋商现场另行提交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名称新建充电桩项目。二、工程条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造价预算、采购计划申报。三、工程基本情况本项目为张家界航院新建充电桩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带来的充电需求,拟进行新能源充电设备建设。本项目规划在张家界航院配置一座500KVA欧式箱变(SCB13),采购1套分体式充电机,6个单枪250A充电终端,4个7KW交流桩及相关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明细)四、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五、项目清单及说明发售谈判文件时提供(含工程量清单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图纸、标准等)。六、工期及质量要求工期:90天;质量标准:合格;保修要求:按国家或者行业相关规定要求保修。七、技术要求7.1总则: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张家界航院新建充电桩项目,提出了该项目采购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规范书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方应按相关标准的最高技术要求执行。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技术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本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投标方在投标技术文件中应如实反映投标产品与本技术规范书的技术差异。如果投标方没有提出技术差异,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招标方发现投标方提供的产品与其投标技术文件的条文存在差异,招标方有权利要求退货,并追究投标方违约责任。7.2箱变技术性能要求(箱变设计标准):GB/T17467《高/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DL/T537《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205《箱变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1984-2014《高压交流断路器》GB3804《3.6~40.5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GB3906《3.6~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298《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726《国际电工标准》DL537《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156《标准电压》GB311.7《高压输配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GB/T11022《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GB/T7251.12《低压成套开关设备》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5582《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GB4208《箱式变电站外壳防护等级》GB/T725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5585.1《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第1部分;铜和铜合金母线》7.3箱体要求:箱体底座采用焊接式结构,顶盖采用高强度复合材料模块化拼接、20年内不退色、不氧化、不粉化,40年不锈蚀,环境适应性强。集成通风过滤功能,户外温度40℃整机输出不降功率,采用调速风机控制策略,防回流设计,提升设备散热能力,风道设计4道防水,封闭率100%;耐候性户外寿命≥20年;防护等级IP54;阻燃性能垂直燃烧级别可达V-0级。运行噪音满足25℃≤55dB,35℃≤65dB,40℃≤72dB。内部采用钢板及阻燃绝缘隔板严密分割成高压室、变压器室、低压室,各室防护等级为IP3X。箱体框架为组装式结构,外表无焊道,整机无外漏螺栓,立柱采用2.0mm厚度及以上的优质镀锌钢板制作,外壳门板都采用1.5mm厚度及以上的优质镀锌钢板制作。箱体满足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的抗震要求。箱变应具备结构稳定的设计,在11级风(28.5~32.6m/s)工况条件下持续风吹1个小时,设备无可见异常变形,柜门保持正常的开启、关闭和锁固。箱体金属构件应进行在25年内不锈蚀的防腐处理。箱变单层箱体采用冷轧钢板电弧喷锌工艺做为底层,在锌层上采用喷塑工艺进行重度防腐处理,可满足C5环境使用。金属材料经防腐处理后表面覆盖层应有牢固的附着力,并均匀一致。箱体底架槽钢经过喷塑处理。箱体金属壳体采用20年不锈蚀的防腐工艺处理。箱体密封需采用车规级密封胶条,具备长寿命、高弹性优越性能,高压和低压的进出线电缆孔采用方便于密封的敲落孔并配有足够数量的密封胶圈。箱体外壳必须设计足够的机械强度,在起吊、运输和隧道内搬运、安装时不会变形或损伤;箱变外壳必须设计有方便钩挂的吊装机构,并保证吊装机构与箱体重心的协调,不会导致吊装过程中箱变倾斜;设计的外壳形状应不易积尘、积水;尽量少用外露紧固件,以免螺钉穿通外壳使水导入壳内;对穿通外壳的孔,均应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外壳应防水、防震、防腐、防尘、防电燃。所有门应向外开,开启角度大于100°,并设置定位装置。门有密封措施,并装有把手和暗锁,门的设计尺寸与所装设备的尺寸相配合。设门控自动开闭的照明设施。箱体顶盖应有明显散水坡度,不应小于5°,顶盖边沿应设有滴水沿,防止雨水回流进入箱体。箱体采用通风结构,门板带有为防尘通风防水三级过滤门,通过顶部引入空气,实现散热循环。风机的性能指标需满足散热能效比不低于20,故障率不超过100ppm,且无故障运行时间可达100,000小时以上。门板上的风机通风结构应配备双层滤网,以防止灰尘和湿气通过风道侵入,其过滤效率应达到G3级别,确保达到IP5X的防尘标准。箱变内若设置检修走廊,宽度≥700mm且预留下人井,检修走廊通道须配置LED照明灯,并保证足够的照度,方便箱体内部的检修和试验。箱式变电站的箱体应设专用接地导体,通过金属底座实现接地贯通,该接地导体上应设有与接地网相连接的固定接地端子,箱变内部各个隔室接地端子数量不少于2个,箱变外部接地端子数量不少于四个,并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端子为直径不小于12mm的钢质螺栓。箱式变电站的金属骨架,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变压器室的金属支架均应有符合技术条件的接地端子,并与专用接地导体可靠地连接在一起,箱变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提供外观定制化服务。根据箱变运行场景,箱体外壳可结合周边环境对外观进行定制化需求设计,形式包括彩绘、贴纸、丝印等。7.4高压柜要求:防护等级达到(IP3X)。其额定参数,技术要求,型式试验项目和方式、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产品性能符合相关规定。高压柜铭牌标识清晰。内部安装的高压电器组件,如:负荷开关、互感器、避雷器等,均具有耐久而清晰的铭牌,铭牌安装在运行或检修时易于观察的位置。分合闸指示牌应清晰可见、易于观察,寿命同断路器和负荷开关。高压开关柜内、外表面颜色协调一致,柜门上均有明显的带电警示标志。高压柜标注主回路的线路图,同时注明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信号灯及仪表的装设位置易于观察和安全的更换。电缆室的高度满足安装、试验、维修的要求。高压单元安装带电显示器,安装位置便于观察。电力电缆隔室与电缆沟连接处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有分相标志(黄、绿、红)。7.5主要技术特点:具有体积小、开断安全可靠、电寿命长、可频繁操作、开断转移电流、短路电流大、有明显的隔离断口,具有手动和电动二用功能,可实现远距离控制、配套“五防”联锁简单可靠等优点。主要技术参数:序号项目单位断路器1额定电压KV122额定频率Hz503额定电流A630/12504断路器额定短路开断电流kA255额定短路关合电流kA50;636额定峰值耐受电流kA637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断路器(含隔离开关)kA/s25/48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断路器(接地开关)kA/s25/291min 工频耐受电压(有效值)对地,相间,真空断口/隔离断口kV/kV42/4810全波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峰值)对地,相间,真空断口/隔离断口kV/kV75/8511主回路电阻μ Ω≤90; ≤6012额定单个电容器组开断电流A40013机械寿命次1000014触头开距mm9±1 ;10±115超行程(触头弹簧压缩长度)mm3+116触头磨损累计厚度mm317平均分闸速度m/s0.75~1.2518平均合闸速度m/s0.5~0.819额定触头压力N2000±20020触头合闸弹跳时间ms≤221三相分、合闸不同期ms≤122全波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峰值对地(相间/隔离断口)kV/ kV75/85231min 工频耐受电压(相间/隔离断口)42/4824额定短时耐受电流(4S)kA2525额定峰值耐受电流6326相间中心距mm210±3 或 185±327隔离触刀开距mm≥12528手动最大操作力矩N ·m≤1007.6变压器要求:变压器进出线方式安全可靠。变压器高压侧可选用电缆或铜排等进线方式,变压器出线侧采用铜排+软连接的方式,可有效保证变压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震动对变压器造成的冲击。变压器室设有完善的五防配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变压器室设置两道防护门,箱体门板内设隔网门,隔网门上安装将军不下马锁,钥匙放置于高压柜内,保证高压断电后,方可取出钥匙,开启变压器室隔网门进行变压器检修;隔网门关好后将钥匙放回高压室,高压开关方可进行合闸,具备完善的双向机械五防。同时配置电气五防,隔网门上安装行程开关,隔网门开启时,高压开关跳闸。变压器室设有专业通风散热设备,保证安全运行。变压器室安装离心风机及温度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变压器室温度,超温后启动风机进行散热,降低变压器室温度,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变压器选用SCB13系列干式变压器,参数如下表所示:序号参数名称单位参数1变压器容量kVA500KVA2额定电压kV103最高工作电压kV124额定频率Hz505电压组合10±2×2.5%/0.4kV6连接组标号Dyn117短路阻抗按国标8绝缘等级H9最高温升K1257.7分体式直流充电机技术性能要求:分体式直流充电机(1)额定输入电压:三相 AC380V(-15%,+15%);(2)交流输入频率:50Hz±1Hz;(3)输出功率:360kW-400kW(4)结构形式:分体式;(5)散热方式:风冷;(6)▲充电模块:≥30KW;充电模块采用灌胶工艺,且灌胶范围覆盖 100%元器件(7)标称输出电压:200V-1000V;(8)恒功率输出范围:300V-1000V;(9)稳流精度: ≤±1%;(10)稳压精度: ≤±0.5%;(11) 电压纹波因数: ≤±1%;(12)输出电流设定误差:电流<30A 时,≤±0.3A;电流≥30A 时,≤± 1%;(13)输出电压设定误差: ≤±0.5%;(14) ▲综合效率:输出功率 20%≤P≤100%时,工作效率≥94%(15)功率因数:输出功率 20%≤P≤100%时,功率因数≥0.99(16)噪声: ≤65dB;(17) ▲待机功耗: ≤20W(17)防护等级: ≥IP55;(18)正常工作温度:-25℃至 50℃;(19)▲具备多源耦合功能,充电中直连源故障,其余供电单 元立即接管,前级 50%电源异常失电时,仍保证多枪进行充电(20) ▲关键器件实时检测:可实时采集柜内关键器件的寿命监测参数,关键器件寿命监测包含电源模块电解电容、电源模块工作时长、 电源模块风扇转速、充电枪插拔次数及过温次数、系统风扇工作时长及转速、直流继电器动作次数、急停拍击次数、显示屏亮屏运行时长、开关器件动作时长、滤网周围温度等。(21) ▲故障录波功能:支持故障模式下自动记录故障前不低于 2000 条报文信息,实现本地和远程双存储备份。(22)▲支持充电模块、充电终端显示屏、功率分配单元 、电源管理单元、充电控制单元软件全量 OTA 升级(23) ▲支持寿命寻优策略,通过策略合理分配充电模块的使用,使各个模块的利用率更加均衡,降低单模块故障率(24)▲具备充电模块保护及自恢复保护功能,当充电模块出现输入过压、输入欠压、交流输入缺相、输出过压、输出短路、环境过温、内部过温和外部通讯中断等故障时进行保护(25) ▲支持通过边缘硬件或者平台协同实现能源管理调度调控,实现能源管理控制,支持按需分配、整体最优、灵活分配、平均降功率、动态调控等策略(20)保护功能:过热保护、瞬时过温保护、紧急切断保护、开门保护、漏电保护、防雷保护;(21)安装方式:落地式安装且提供安装技术支持及调试;直流充电终端(1)输入电压:200-1000VDC(2)额定输出电流:快充终端≥250A;(3)辅助电源:12V(4)充电枪数:1 枪(5)充电线缆长度: ≥4 米(6)▲充电枪枪头采用灌胶工艺,且连接方式采用压接方式和超声波焊接方式(7) ▲充电电缆和车辆插头应采用轻量化设计,线径不超过 30mm,每米重量不应超过 2.4kg,柔软度不超过 10N.m(8) ▲显示屏:采用高亮彩色触摸电容屏(触控屏尺寸≥7 英寸、亮度≥ 700cd/m²、分辨率 1024*600),触控灵敏且空闲时间在 5 分钟内自动息屏,插枪在 1 秒内自动唤醒显示屏(6) ▲待机功耗: ≤10W;(7) ▲防护等级: ≥IP55(8)正常工作温度:-25℃至 50℃;(9)安全保护:输入过/欠压保护、输出过压保护、短路保护、过载保护、过温保护、电池反接保护等(10)启动方式:APP 扫码启动、微信(支付宝)扫码启动、VIN 码启动(11)安装方式:落地式安装且提供安装技术支持及调试;7.8直流充电桩技术要求7.8.1、基本构成直流分体式充电桩由主机电源柜和多台直流充电终端组成,多台直流充电终端可同时输出电流,主机电源柜主要包括交流进线部分和充电功率模块,电源柜和终端之间通过线缆连接组成一套完整的充电系统。7.8.2、功能要求7.8.2.1、充电设定方式充电设定方式分为自动设定方式和手动设定方式两种。自动设定方式:在充电过程中,充电桩依据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执行相应动作,完成充电过程。手动设定方式:由操作人员通过外部手动控制设备设置充电方式、充电电压、充电电流等参数,充电桩根据设定参数执行相应操作,完成充电过程。充电桩采用手动设定方式时,应具有明确的操作指示信息。7.8.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充电桩 蓄电池及充电装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