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用运维服务招标公告(重庆市司法局2026)
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CQS26C00109)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人: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CQS26C00109)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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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3月9日 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6C00109 采购执行编号:ZC-CS-26000160
项目名称: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688,800.00元
最高限价:688,8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服务要求
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
688,800.00元
1
项
对重庆市司法局“法治.执法+监督”应用的检查监督协同、处罚办案统一、执法监督一体等子应用支撑等进行维护。具体运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驻场日常维护、技术支撑、应急响应、重大时刻保障等。
最高限价总计:688,8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服务承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6年2月24日 至 2026年3月2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3:3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或事项: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6年3月9日 13: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6年3月9日 14:0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
五、评审信息
磋商开始时间: 2026年3月9日 14:00
磋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五)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司法局
采购经办人:王东风 张云节
采购人电话:023-67086190 67086131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吴荐 彭晓玲
代理机构电话:023-67118096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荐 彭晓玲
项目联系人电话:023-67118096
九、附件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磋商文件-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CQS26C00109)(0224发布稿).doc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
最高限价:688800.00
数量:1
单位:项
服务要求: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号:CQS26C00109采购执行编号:ZC-CS-26000160磋商项目名称: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采购人:重庆市司法局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二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篇采购邀请书-3-一、竞争性磋商内容-3-二、资金来源-3-三、供应商资格条件-3-四、磋商有关说明-3-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4-六、其它有关规定-4-七、联系方式-5-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6-※一、服务范围-6-※二、服务要求-6-※三、服务标准-8-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9-※一、时间和地点要求-9-※二、考核方式-9-※三、报价要求-9-※四、管理要求-9-※五、违约责任-11-※六、付款方式-11-※七、知识产权-12-※八、保密要求-12-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5-一、磋商程序及方法-15-二、评审标准-17-三、无效响应-20-四、采购终止-21-第五篇供应商须知-22-一、磋商费用-22-二、竞争性磋商文件-22-三、磋商要求-22-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23-五、成交通知-23-六、关于质疑和投诉-23-七、采购代理服务费-25-八、交易服务费-25-九、签订合同-25-十、项目验收-26-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26-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27-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8-一、经济部分-29-二、服务部分-31-三、商务部分-32-四、资格条件及其他-33-五、其他资料-37-1.第一篇采购邀请书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司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1.1.一、竞争性磋商内容项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最高限价(万元)成交供应商数量(名)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1项68.88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68.88万元。1.3.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服务承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供应商出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供应商提供其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供应商提供其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1.4.四、磋商有关说明(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3月9日北京时间14:00(七)响应文件开启及磋商开始时间:2026年3月9日北京时间14:00(八)磋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1.5.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五)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1.6.六、其它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7.七、联系方式(一)采购人:重庆市司法局联系人:王东风张云节电话:023-67086190、67086131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吴荐彭晓玲电话:023-67118096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2.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2.1.※一、服务范围本次重庆市司法局2026年度“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服务范围包含3大类,共计5个部分。(一)软件运维“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二)能力组建维护、租用租用电子证照识别能力组件。(三)安全服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2.2.※二、服务要求(一)软件运维对重庆市司法局“法治·执法+监督”应用的检查监督协同、处罚办案统一、执法监督一体等子应用支撑等进行维护。具体运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驻场日常维护、技术支撑、应急响应、重大时刻保障等。1.日常维护开展信息系统日常维护,提供7×24小时运维服务。管理端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咨询、权限调整、角色调整、流程调整、系统BUG处理、数据调整、数据统计、工作配合、表单管理、软件迁移或部署、接口运维、日志监控,服务器、信息系统、配套应用软件、中间件、数据库的日志和配置策略日常巡检等。2.技术支撑为相关处室、单位,以及行业企业、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包括但不限于:“法治·执法+监督”的软件运维、用户操作培训、业务问题咨询。提供项目文档搜集、整理服务。3.应急响应提供全年7×24小时的故障应急响应处置服务,15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解决常见故障,24小时内完成严重故障处置和备用方案落实,确保故障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并且在故障解决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故障处置报告,作为故障处置的完整记录和总结。服务期内成功完成一次信息系统恢复演练。4.重大时刻保障提供必要的重要时间节点的信息系统预防检测、巡检、驻场等运维服务,例如: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等,确保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避免重大故障的发生。5.信息安全保障当发生安全事件或出现异常情况时,迅速响应,按流程进行报告和处置,恢复信息系统使用,并消除安全隐患。6.业务数据保障提供数据库备份还原的方案,实施数据库定期巡检,包括数据库备份、数据库监控、数据库安全等。每半年实施一次信息系统部署和数据恢复的演练测试,确保备份数据完整、可用。7.数据资源申请使用、编目、归集、治理、共享、回流开发、数据更新、数据接口性能等运维需求。(二)能力组件维护、租用租用电子证照识别推荐类组件。由成交供应商提交拟选组件提供方,报采购人同意后确定。(3)安全服务1.应用安全维护基于网络安全等保2.0的技术要求,围绕系统应用、云主机、云防护系统等开展周期性巡检。主要包括基线配置、用户账号、口令等安全隐患,并形成巡检报告。对日志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对各类设备的配置策略及运行状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修补系统漏洞。提供网络运维、系统运维和安全运维服务。2.网络安全实战攻防演练服务以实战化、可视化、专业级的能力和不对实际目标系统进行破坏攻击为底线,进行实战攻防对抗。攻击模式不限制单个系统,不限制内网渗透,不限制通过周边系统迂回,以夺取业务系统的控制权限为目标,实现“有组织”的网络攻击行为,用以检验人机结合、协同处置等方面的综合防护能力,演习过程中遵守纪律,不复制下载数据,不破坏系统,攻击行为安全可控。3.网络安全培训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实际需求制订完善的人员培训计划,提供网络安全教育培训、网络安全常识和技能培训,为重点岗位提供定制培训和全员网络安全意识培训。4.密码应用改造按国密要求租用密码云资源,涉及到通道加解密服务、数据加解密服务、终端密码模块服务等,并对现有应用进行国密改造。5.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成交供应商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拟选评估机构,报采购人同意后确定。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委托具备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由成交供应商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拟选测评机构,报采购人同意后确定。7.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并出具评估报告。由成交供应商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拟选评估机构,报采购人同意后确定。2.3.※三、服务标准本次运维期内的运维服务,需满足《重庆市政务数字化应用开发操作指南(2025年版)》、《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市级政务数字化应用(非涉密)运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大数据函〔2025〕374号)等数字重庆建设关于政务数字化应用运维期内的相关要求。3.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3.1.※一、时间和地点要求(一)“法治·执法+监督”应用运维的服务期:2026年4月17日至12月31日(二)电子证照识别能力组件的租用期:2026年4月17日至12月31日(三)服务地点:重庆市司法局(采购人指定地点)。3.2.※二、考核方式(一)供应商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对所有服务的质量保证负责。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数据泄露、机房重要设施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的,须赔偿采购人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要求供应商退还全部款项且未付款项不再支付。(二)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日内提供初始化报告,需采购人签字认可,每延期1天按本篇“五、违约责任”第二条支付违约金。(三)采购人定期对服务供应商开展平时考核,具体方式如下:1.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定期(参考本篇“六、付款方式”所列时间节点)对服务提供商开展平时考核,支付金额与平时考核分数挂钩。(评价考核指标按照本篇的“附件:服务质量评价表”执行)2.在运维过程中,服务供应商平时考核得分低于92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人员。3.平时考核低于92分的,服务供应商需在3个日历日内提交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若未按时提交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方案,每延期1天扣除合同金额(中标价)1%的违约金。若平时考核低于60分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相关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服务期满采购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3.3.※三、报价要求磋商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调研费、会务费、印刷费、必要的装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租用电子证照识别能力组件费、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费等,各种应纳的税费都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3.4.※四、管理要求(一)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服务要求,组建一个完善、稳定的运维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所有工作。(二)运维项目部应安排一名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选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安全、设备安装等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响应文件中提供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内容至少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是否驻场】(三)运维项目部整体人员配置不少于15人,其中驻场运维人员不少于5人。(四)在遇到复杂的问题需要解决时,运维支持小组成员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五)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预定的工作人员名单到场开展本项目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更换工作人员的,成交供应商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替换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更换项目总负责人。1.工作人员辞职或解聘;2.工作人员受取消相应专业资格处分的;3.工作人员已不适合参与本项目工作的其他情形。采购人有权书面要求供应商撤换任何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要求完成运维任务;平时考核得分低于92分等),供应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供应商更换运维人员必须书面报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六)接收服务请求和咨询要求1.驻场运维小组应在重庆市司法局工作时间(与国家法定工作日一致)同步接听重庆市司法局“法治·执法+监督”应用的服务电话,响应服务请求,并记录事件处理结果;2.在非工作时间须设置有专人7×24小时接听的移动电话热线,用于解决重庆市司法局“法治·执法+监督”应用的技术问题;3.重大会议及特殊事件现场运行保障期间,须设置有不少于1人的专人在现场进行技术保障,保障时间为7×24小时;4.服务响应时间要求故障级别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时间I级:属于紧急问题;如:系统崩溃导致业务停止、数据丢失。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故障发生后12小时以内II级:属于严重问题;如:出现部分部件失效、系统性能下降但能正常运行,不影响正常业务运作。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故障发生后24小时以内III级:属于较严重问题;如:出现系统报错或警告,但业务系统能继续运行且性能不受影响。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故障发生后48小时以内IV级:属于普通问题;如:系统技术功能、安装或配置咨询、业务咨询,或其他显然不影响业务性能的服务。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故障发生后5天内5.技术支持人员在解决故障时,应最大限度保护好数据,做好故障恢复的文档,力争恢复到故障点前的业务状态。对于“I级”的故障级别,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解决,必须在8小时内提出应急方案,确保业务系统的运行。故障解决后24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报告。说明故障种类、故障原因、故障解决中使用的方法及故障损失等情况。3.5.※五、违约责任(一)供应商不按合同要求安排、更换工作人员,每发生1人/次,按每天扣除合同金额(中标价)1%的违约金,直至满足合同要求。该违约金由供应商于采购人发出支付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逾期采购人有权直接从任一次支付款项中扣除,并用以支付供应商所欠违约金。(二)供应商不按合同工期的要求实施本项目,分阶段每延期1天扣除合同金额(中标价)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供应商于采购人发出支付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逾期采购人有权直接从下一次支付款项中扣除,并用以支付供应商所欠违约金。(三)经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与供应商解除合同。(四)供应商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对所有服务的质量保证负责。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数据泄露、机房重要设施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的,须赔偿采购人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单方与供应商解除合同,要求供应商退还全部款项且未付款项不再支付。3.6.※六、付款方式(一)项目共分三个阶段进行付款。1.成交供应商服务至2026年6月30日时,采购人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比例”进行第一次支付。2.成交供应商服务至2026年9月30日时,采购人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比例”进行第二次支付。3.成交供应商服务至2026年12月31日时,项目需通过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采购人按“合同总金额的40%*支付比例”进行第三次支付。(二)支付比例根据平时考核得分(参见本篇“二、考核方式”第3条)按以下表格执行。(分数区间和支付比例详见下表)分数区间100≥分数≥9090>分数≥8080>分数≥7070>分数≥6060>分数≥0支付比例100%90%80%70%0%(三)在支付任一阶段的款项时,如成交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的,采购人有权直接从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在支付第三阶段款项前,采购人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当次的款项。(四)成交供应商按照实际需支付金额向采购人提供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费用。(五)考核结果运用的必要条件是服务期内无重大事故发生,如果有重大事故发生,采购人有权不支付该次合同金额并保持追究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3.7.※七、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3.8.※八、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对维保所涉及的重庆市司法局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务保密。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采购人工作要求。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成交后须向采购人签订保密责任书。附件:服务质量评价表(“服务质量评价表”仅供供应商了解,不必在偏离表中应答)评价考核指标编号类别(权重)关键指标评分标准1工作协作满分100权重10%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工作、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及时完成分配的任务,不得出现拖延、推诿等现象。1.未及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减20分。2.对采购人安排的任务不认真对待,完成的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一次减10分。2故障处理满分100权重15%在软件发生故障时,供应商要迅速响应,及时安排人员排查问题,恢复故障。1.故障未进行7*24小时响应,在发生故障后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一次减20分。2.对于在处理故障过程中服务质量过低导致采购人业务恢复时间过长的,一次减40分。3对发生的故障在处理后要进行分析和记录,形成汇总报告,报告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一次减20分。3巡检、驻场服务满分100权重20%运维人员应定期对服务范围内设备和系统(包含全部软件和硬件)进行远程和现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巡检完成后出具书面的巡检报告。驻场人员考勤。1.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巡检的,一次减20分。2.巡检未覆盖全部设备(包含全部软件和硬件)的,一次减10分。3.巡检报告内容不真实或过于简单,不能反映设备、软件系统运行状态的,一次减30分。4.驻场人员考勤,迟到、早退一次减5分,旷工一次减扣10分。4规范纪律满分100权重10%运维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得违反相关的机房管理、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制度。1.运维人员违反电子政务中心机房管理制度、网络安全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发现一次减20分。2.因违反上述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减50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应急响应满分100权重15%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具有丰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采购人出现的信息安全事件7*24小时应急响应。在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参与预案组织实施,并在事件处理后进行记录和分析。1.对“法治·执法+监督”应用信息安全事件未进行7*24小时响应,在发生安全事件后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一次减20分;2.对于在处理应急事件的过程中服务质量过低导致采购人业务恢复时间过长的,一次减40分;3.对产生的安全事件在处理后要进行分析和记录,形成报告汇总,报告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减20分。6安全运维满分100权重20%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进行安全服务运维,并给出合理的运维保障计划,及时查找、告知、修复相关问题,并确保计划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保障工作,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1.制定的运维保障计划内容不合理不能满足当下的需求,减5分;2.运维保障计划没有落实到平时的具体保障工作中,减10分;3.提供的安全运维人员在平时的运维中不按照市司法局规定流程运维的,一次减10分;4.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服务运维,发生安全事件,被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通报的,一次减2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影响采购人绩效考核的)一次减100分。7处室评分满分100权重10%供应商应及时高效的处理运行维护过程中的问题,并确保各个问题都有效的解决完成,在服务期结束前对局机关相关处室收集满意度调查表,满意度调查表按10分制进行评分,最终评分为所有评分结果的平均分。1.平均分在8分以上的不扣分2.平均分在7-8(不含)分的,减20分3.平均分在5-7(不含)分的,减40分4.平均分在3-5(不含)分的,减60分5.平均分在3分(不含)以下的不得分4.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4.1.一、磋商程序及方法(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响应方案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完整性审查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4.2.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及权值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磋商报价(20%)20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减。2服务部分(60%)151.执法业务流程运维(15分)需针对本系统核心执法业务流程(含检查监管协同、处罚办案统一、执法监督一体全流程),提供专项运维方案,明确各流程节点(检查计划制定、现场检查、线索研判、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裁量、文书送达、结案归档、执法评查)的运维重点、巡检频次、问题排查方法及流程优化适配措施,需结合系统现有业务逻辑,明确各流程关联的系统模块及数据流转要求。评审标准:要求方案完整覆盖全部核心执法流程,明确各节点运维细节及系统适配要点,贴合本系统业务实际,可直接落地,得起评分15分;方案每存在1处瑕疵的从起评分扣3分,起评分扣完为止;无方案的本项不得分。1.提供专项运维方案,格式自定。2.方案需提及本系统核心业务流程关联的模块名称,否则视为未结合系统特性。3.方案所称的瑕疵是指以下任一内容,方案中任有一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一处瑕疵:(1)方案的核心流程、运维细节不具体或未提及系统业务逻辑适配;或仅有标题而无实质意义叙述内容。(2)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3)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4)方案未结合系统特性、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5)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6)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内容;(7)方案相关内容不利于项目目标实现,或存在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152.执法文书运维(15分)需针对本系统内所有执法文书(含检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各类制式及自定义文书),提供专项运维方案,明确文书模板维护、文书生成校验、电子签章/签名适配、文书归档备份、文书格式优化、文书数据关联等运维内容,需明确各类文书对应的系统生成逻辑、数据调取来源及常见问题(如文书字段缺失、格式错乱、签章失效)的排查修复方法。评审标准:方案覆盖系统内主要执法文书类型,明确各类文书运维细节及常见问题解决方案,贴合本系统文书管理逻辑,得起评分15分;方案每存在1处瑕疵的从起评分扣3分,起评分扣完为止;无方案的本项不得分。1.提供专项运维方案,格式自定。2.方案需提及至少6类本系统核心执法文书名称,否则视为未结合系统特性。3.方案所称的瑕疵是指以下任一内容,方案中任有一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一处瑕疵:(1)方案的主要文书、运维细节不具体或未提及文书生成逻辑;或仅有标题而无实质意义叙述内容。(2)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3)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4)方案未结合系统特性、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5)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6)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内容;(7)方案相关内容不利于项目目标实现,或存在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153.执法数据运维(15分)需针对本系统执法数据(含执法要素数据、案件数据、文书数据、检查数据、跨部门共享数据等),提供专项运维方案,明确数据清单、数据字段、数据归集、数据清洗、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共享适配、数据安全管控等运维内容,需结合系统数据架构,明确各类数据的存储路径、关联关系、更新频次及数据异常(如数据缺失、数据错误、数据同步失败)的排查修复措施,确保数据与业务流程、执法文书、系统模块精准关联。评审标准:方案完整覆盖各类执法数据运维内容,明确数据运维细节、数据关联逻辑及异常处理方法,贴合本系统数据架构,得起评分15分;方案每存在1处瑕疵的从起评分扣3分,起评分扣完为止;无方案的本项不得分。1.提供专项运维方案,格式自定。2.方案需提及本系统数据归集来源或共享对接的平台名称,否则视为未结合系统特性。3.方案所称的瑕疵是指以下任一内容,方案中任有一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一处瑕疵:(1)方案缺乏核心数据运维内容、细节不具体或未提及数据关联逻辑;或仅有标题而无实质意义叙述内容。(2)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3)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4)方案未结合系统特性、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5)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6)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内容;(7)方案相关内容不利于项目目标实现,或存在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84.执法事项运维(8分)需针对本系统内执法事项(含事项清单、裁量基准、执法人员信息、检查对象信息等),提供专项运维方案,明确执法事项新增、修改、废止的运维流程,裁量基准适配调整、执法人员信息更新、检查对象信息维护的具体方法,需结合系统现有执法事项管理模式,明确各类事项与业务流程的关联适配要点及运维频次。评审标准:方案覆盖全部核心执法事项运维内容,明确运维流程、方法及系统适配要点,贴合本系统事项管理实际,得起评分8分;方案每存在1处瑕疵的从起评分扣2分,起评分扣完为止;无方案的本项不得分。1.提供专项运维方案,格式自定。2.方案需提及本系统内至少6个部门执法事项名称,否则视为未结合系统特性。3.方案所称的瑕疵是指以下任一内容,方案中任有一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一处瑕疵:(1)方案缺乏核心事项运维内容、细节不具体或未提及系统适配要点;或仅有标题而无实质意义叙述内容。(2)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3)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4)方案未结合系统特性、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5)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6)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内容;(7)方案相关内容不利于项目目标实现,或存在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75.系统运维和应急方案(7分)需结合本系统核心模块(检查监管协同、处罚办案统一、执法监督一体等),提供系统日常运维及应急处置专项方案:①日常运维:明确系统软件、终端硬件、网络、接口(含跨部门对接接口)的日常巡检、故障排查、补丁更新、版本适配等内容,结合系统现有技术架构明确运维频次及工具;②应急方案:针对本系统高频故障场景(系统宕机、核心模块失效、接口中断、数据丢失、电子签章异常等),明确应急分级、响应时效、处置流程、责任分工、临时替代方案及事后复盘优化措施,需贴合本系统技术特性及业务连续性需求。评审标准:方案覆盖日常运维及应急处置全部核心内容,贴合本系统技术架构和故障场景,措施具体可落地得7分,得起评分7分;方案每存在1处瑕疵的从起评分扣2分,起评分扣完为止;无方案的本项不得分。1.提供专项方案,格式自定;2.方案需提及本系统核心模块名称,否则视为未结合系统特性。3.方案所称的瑕疵是指以下任一内容,方案中任有一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一处瑕疵:(1)方案缺乏核心运维/应急内容、细节不具体或未结合系统特性;或仅有标题而无实质意义叙述内容。(2)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3)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4)方案未结合系统特性、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5)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6)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内容;(7)方案相关内容不利于项目目标实现,或存在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3商务部分(20%)201.履约经验(20分)供应商自2023年1月1日(含)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具有软件系统开发建设或软件系统运维服务的案例,每提供1个有效案例得4分,最多得20分(5个案例),无相关案例不得分。1. 每个案例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体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甲方名称;2. 重复案例不重复计分。注: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的说明(一)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二)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4.3.三、无效响应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4.4.四、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5.第五篇供应商须知5.1.一、磋商费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2.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5.3.三、磋商要求(一)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2.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二)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四)修正错误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署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六)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七)供应商参与人员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5.4.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5.5.五、成交通知(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5.6.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一)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质疑时限、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2.4事实依据;1.2.5必要的法律依据;1.2.6提出质疑的日期;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其他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二)投诉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5.7.七、采购代理服务费(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采购类型成交金额(万元)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100以下1.5%1.5%1.0%100-2001.1%0.8%0.7%200-5001.08%0.78%0.69%500-10000.76%0.43%0.52%1000-50000.45%0.23%0.32%5000-100000.23%0.09%0.18%10000-1000000.045%0.045%0.045%1000000以上0.009%0.009%0.009%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5%=1.5万元(200-100)万元×0.8%=0.8万元(500-200)×0.78%=2.34万元合计收费=1.5+0.8+2.34=4.64(万元)(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户名: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里店支行(行号:102653000177)账号:3100023409200174780说明: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提供服务的均为微型企业的免收采购代理服务费。5.8.八、交易服务费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执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5.9.九、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5.10.十、项目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5.11.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6.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号:)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价单位:____________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磋商项目名称数量综合单价总价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合计人民币(小写):合计人民币(大写):一、服务要求二、考核方式三、付款方式:四、履约保证金:五、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六、其他约定事项: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4.其他:需方:地址:联系电话:授权代表:供方: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授权代表:(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备注: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7.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二)明细报价表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二)其他服务资料(格式自定)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二)其他商务资料(格式自定)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五、其他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7.1.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竞争性磋商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编:联系人:年月日(二)明细报价表明细报价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名称相关信息数量单价合计1234567891011……12总计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2.该表可扩展。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年月日7.2.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项目服务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二)其他服务资料(格式自定)7.3.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项目商务需求响应情况偏离说明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二)其他商务资料(格式自定)7.4.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章)(签署或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公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年月日7.5.五、其他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重庆市司法局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2.(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盖章。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结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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