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医疗责任险、财产险招标公告(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26)
2025年-2026年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2025年-2026年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 JSZC-320400-CXBX-G2026-0001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03-18 14: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400-CXBX-G2026-0001
项目名称:2025年-2026年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
预算金额:30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300万元
采购需求: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经采购人确认后负责具体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合同期限为:2025年04月23日零时起—2026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止,按年度出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人营业执照:有效的法人(负责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投标人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
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承保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方式:“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自行免费下载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03-18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 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 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
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四楼大厅CA办理窗口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19-85588120,其他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根据《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合同,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投标人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该文件相关内容或者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融资平台栏目。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单位地址:常州市滆湖中路68号
联系人:华主任
联系电话:0519-880656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局前街285号嘉乐广场A座710室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519-881260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0519-88126007
附件:
JSZC-320400-CXBX-G2026-0001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2026年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
品目
其他保险服务
采购单位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行政区域
常州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25日 15:08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6年02月25日至2026年03月06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开标时间
2026年03月18日 14:00
开标地点
评审室
预算金额
¥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晨
项目联系电话
0519-88126007
采购单位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天宁区兴隆巷2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5380093001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局前街285号嘉乐广场A座710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陈晨
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400-CXBX-G2026-0001采购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资格审查22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4第五章采购需求35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5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59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自行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03-18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400-CXBX-G2026-00012.项目名称: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3.预算金额:人民币300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300万元4.采购需求: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经采购人确认后负责具体实施。5.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合同期限为:2025年04月23日零时起—2026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止,按年度出单。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7.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下列情形:1.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承保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截止至2026年3月6日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方式:“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自行免费下载售价:0.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03月18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四楼大厅CA办理窗口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19-85588120,其他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3.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根据《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合同,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投标人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该文件相关内容或者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融资平台栏目。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常州市滆湖中路68号联系人:华主任联系方式:0519-8806561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5号嘉乐广场A座710联系人:陈女士联系方式:0519-8812600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女士电话:0519-8812600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__包不适用。□本项目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__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8纸质中标(成交)文件中标(成交)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需递交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需打印清晰,标注目录及页码),作为项目归档使用。(递交方式可采用邮寄或现场送达,联系方式见《第一章 采购邀请》)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12投标保证金免收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60日历天。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6.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2026年03月 03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① 质疑文件须加盖响应单位公章;② 质疑文件以代理机构收到时间为准;否则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质疑文件)。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9-88126007 ;通讯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5号嘉乐广场A座710。27代理费(一)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2)收费标准:本次招标代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三)缴纳时间: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将服务期代理费支付至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账户收款单位: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账号:3205 0162 8836 0000 1954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1进口产品51.11.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21.1.1中小企业定义:51.52.52.21.1.52.21.1.11.1.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52.21.1.12.2.2.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21.1.13.3.3.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21.1.14.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2.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23.3.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22.2.52.23.3.52.23.3.35.5.5.5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23.3.36.6.6.6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23.3.37.7.7.7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23.3.38.8.8.8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23.3.39.9.9.9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23.3.310.10.10.10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24.4.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25.5.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26.6.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31.1.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32.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34.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53.35.5.5依据《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54.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54.41.1.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55.5正版软件55.51.1.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55.52.2.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6.6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56.61.1.1采购人要将创新要求嵌入采购项目需求,可在采购文件中设定评审规则,优先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首台套、首购首用等《目录》的创新产品,上述《目录》内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5.7绿色采购政策5.7.1绿色数据中心政策依据《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5.7.2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方案》(常财购〔2023〕18号)总体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5.7.3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采购人要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若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低VOCs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等,以体现优先采购。6投标费用61.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构成11.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1章投标邀请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章资格审查第4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5章采购需求第6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12.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2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以发布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2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3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31.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32.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3.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投标文件构成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2.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43.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44.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45.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5投标报价5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52.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52.21.1.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52.22.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53.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54.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6投标保证金根据江苏省和常州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免收投标保证金。7投标有效期71.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8投标文件的签署、加盖公章81.1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加盖公章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82.2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9投标文件的提交91.1本项目使用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92.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10投标截止时间101.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1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11.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1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加盖公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2开标1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122.2本项目开标采用不见面招投标模式,使用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在线进行开标。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123.3开标过程将使用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投标人超过规定时间未确认但是未提出疑义的,系统将视同已确认。124.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通过业务系统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25.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26.6投标人须在开标前使用“验证CA”功能验证本地计算机的控件环境是否正常,并且在开标评审过程中不可随意更换计算机,必须使用验证成功的计算机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相应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地计算机要求安装摄像头、麦克风和音箱,保持网络通畅。127.7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的方式,在开标、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要保持操作计算机前有相关责任人值守,及时对于系统或者评委会发出的指令和要求进行响应操作。如果因为无人值守造成不能及时回应系统或者评委会指令和要求从而导致影响开标、评审结果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28.8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代理机构可以延缓或者暂停采购活动,情况严重的可以终止采购活动:1)平台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平台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平台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平台系统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不见面交易采购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应当终止本次项目,重新组织采购。13资格审查131.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14评标委员会141.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42.2评审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5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15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16确定中标人161.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17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17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7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8废标18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81.11.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181.1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81.13.3.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181.14.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81.15.5.5平台系统出现序号18.8的所述情形,情况严重且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182.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9签订合同191.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92.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93.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94.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19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0询问与质疑201.1询问201.11.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01.1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02.2质疑202.21.1.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02.22.2.2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以及相关部分(第四章、第五章以及投标人资格要求)由采购人负责制定和管理,对该部分内容有询问或者质疑的,投标人应当向采购人书面提出,由采购人负责接收和回复。202.23.3.3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下载网址:http://gks.mof.gov.cn/ztztz/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202.24.4.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加盖公章。202.25.5.5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0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1代理费211.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投标人营业执照有效的法人(负责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查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声明函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常州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1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程序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6签署、加盖公章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加盖公章的7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8★号条款响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9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如有);10分包意向协议(如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的电子件的;(如有)11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12报价合理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之规定: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13进口产品(如有)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14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投标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3)投标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15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6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提交或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7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8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系统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电子公章。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24.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41.1.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42.2.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3.3.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4.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45.5.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46.6.6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47.7.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5.51.1.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52.2.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5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54.4.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5.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56.6.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常州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57.7.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58.8.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21.1.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2.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32.23.3.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32.24.4.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42.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标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价格分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4及2.5。2主观分282.1服务团队方案6投标人结合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组建日常服务团队。相关分析指标包括:承保环节负责人及理赔环节负责人;成员项目经验,服务团队职责明晰;提供投诉监督方式;利用经营网点配合团队提供服务等内容。方案符合采购需求、团队建设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6分;方案较符合采购需求、团队建设较合理、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得4分;方案与采购需求有差异、团队建设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2.2承保服务方案8投标人结合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制定合理内部承保方案。相关分析指标包括:依法合规核保;准确及时出单;投保服务便捷、高效等内容。方案符合采购需求、设计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8分;方案较符合采购需求、设计较合理、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得5分;方案与采购需求有差异、设计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2.3理赔服务方案8投标人结合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提供高效理赔服务。相关分析指标包括:理赔服务流程;限时支付承诺;持续完善的措施等内容。方案符合采购需求、设计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8分;方案较符合采购需求、设计较合理、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得5分;方案与采购需求有差异、设计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2.4重大、疑难案件服务方案6投标人根据自身对项目的理解设计重大、疑难案件服务方案(重大、疑难案件指赔偿金额30万以上或在媒体、人群等公众舆论面等播撒或责任界定困难的案件)。服务方案针对性、完善性、科学性、可行性强的,得6分; 方案完善性、科学性、可行性一般的,得4分;方案不完整、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欠缺的,得2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3客观分423.1综合偿付能力12投标人所属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根据2025年第三季度各供应商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50%,得12分;2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8分;2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得4分;1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不得分。提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信息披露栏中2025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扫描件或复印件。3.2投标人或其当地的分支机构2023年1月1日以来类似险种的承保经验18有财产综合险业绩的,每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有机器损坏险业绩的,每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有医疗责任保险业绩的,每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10分;本项最高得18分。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的保险合同或保单的扫描件。3.3服务保障能力6电话服务保障:承诺中标30日内为本项目开设专属7*24服务电话的得6分。提供承诺函3.46服务网点保障:1.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有服务网点得6分。2.承诺中标30日内在项目所在地设置服务网点的得3分(格式自拟)。本项目最高得6分。所设网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承诺函加盖公章,未提供的或资料不全的或无效的不得分。合计100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项目背景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拟采购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经采购人确认后负责具体实施。医院正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院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由患者自愿参保),鼓励医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由医生投保),同时医院将积极整合院内保险资源,鼓励承保医责险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以上项目。二、项目内容及要求1.中标保险人在本项目承保理赔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廉洁自律、依法合规经营。★2.投标文件中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设备损坏险)的保险条款及费率,在中标后3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提供承诺函)★3.本保险项目所涉保险责任自2025年04月23日零时起,自上述期限起发生合同约定的符合采购需求的保险事故均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提供承诺函)保单应按年度签订。对中途投保不足一年的,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日保费=年保险费÷365天)。4.投保服务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上门收集投保人相关投保资料,保险人在收到完整投保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保、出具投保单、发票(或缴费通知书)。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上门将投保材料及时交给投保人。投保人应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并按时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的详见采购合同相关约定。保险人在收到投保材料及保费后3个工作日出具保单、发票。5.理赔服务5.1发生保险事故后,①被保险人及时向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报案;②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及时将相关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材料送达保险人;③保险人在收到案件理赔申请后,根据条款及相关特别约定,按其工作流程审核相关材料并在特别约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材料齐全后及时结案并足额理赔;④保险人在完成每个理赔案例后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的付款凭证(如: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提交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存档以备查。5.2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索赔的要求,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特别约定相关条款的要求完成赔付的,在减去约定结案天数后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5.3若因工程施工、抢险需要或者因诊疗、抢救病人的机器设备急需立即维修,导致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案或无法及时报案,有材料证明事故属于本保险项目保障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正常理赔。5.4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6.监督管理6.1为了整个承保机制顺利运行,中标保险人必须定期与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汇总项目运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报案、查勘、理赔等)。中标保险人于每月5日将上月结案明细以邮件形式发送给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各类报表、案件汇总、支付赔款凭证等,协助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做好各项工作。6.2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接受采购人和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中标保险人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采购人将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6号)相关规定报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中标人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造成采购人或投保人损失的将启动诉讼程序,要求中标保险人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7.保险经纪服务保险经纪服务费不超过中标含税总保费的7.6%,具体由中标人与保险经纪公司协商确定。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全额出具发票。中标保险公司在收到经纪公司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费用,保险公司超时未支付的,按照发票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保险经纪公司。若因保险公司逾期付款引发诉讼,则因此产生的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关于合同1.采购合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单、批单、会议纪要和双方往来函电等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出现矛盾时,以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为准。3.采购人、投保人委托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中标保险公司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采购人做出相应处理,或启动诉讼追究中标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三)保密约定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中标保险公司及投保人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电子资料、保险合同、保险费率、保险方案、理赔数据材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四)争议解决方式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采购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主要承保条件(投标人承诺完全响应主要承保条件)(Ⅰ)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项目1.医疗责任保险1.1投保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3保险期限:2025年04月23日零时—2026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按年度出单。1.4追溯期1.4.1本保险为期内索赔,追溯期为5年。追溯期自2020年4月23日零时起至2025年4月22日二十四时止。1.4.2经人民法院追认的医患纠纷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同样负责赔偿。1.4.3在患者连续住院就诊并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日在本保险起始日之后的医患纠纷,保险人负责纠纷的赔偿。1.4.4当年度(包括追溯期内发生的纠纷)的赔款纳入实际赔偿年度累计赔偿限额计算。1.5年度保费:(根据中标人报价)。1.6保险责任1.6.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包括互联网诊疗),因执业过失和被保险人因法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6.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必要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差旅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7扩展责任1.7.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5)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1.7.2外聘(外请)医疗专家医疗责任扩展条款1.7.2.1本条款约定,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聘(外请)医疗专家在诊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1.7.2.2外聘(外请)医疗专家保费条款本条款约定,为响应卫生多点执业、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水平,外聘(外请)医疗专家的保费不再按照具体的人员数量的多少收取,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无需向保险人提供外聘(外请)医疗专家的具体名单进行投保;此类保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予以酌情考虑,包含在总的医疗责任险保费报价中。1.8责任免除1.8.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4)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1.8.2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2)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仅限于整形美容、健康体检;(3)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4)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5)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6)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7)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8)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1.8.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2)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3)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4)投保医务人员自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1.9赔偿限额1.9.1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万元/年)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万元/年)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46.75401.9.2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保险每人次责任限额的30%,包含在医疗责任保险每人次责任限额内。1.9.3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保险单载明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10%。其中:每人次赔偿限额为实际发生赔偿金额的10%。1.9.4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患民事纠纷,保险人依据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在约定赔偿限额内向被保险人(或患方)足额赔偿。1.10免赔额或免赔率:本医疗责任保险无免赔额或免赔率。1.11理赔约定1.11.1纠纷处置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向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患民事纠纷发生诉讼、仲裁时,被保险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处理有关诉讼、仲裁事宜。诉讼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结果及法院判裁文书交付保险人。出险时间: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或人民法院明确医患双方责任、理赔金额的时间,即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1.11.2理赔依据★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保险人充分尊重并认可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人民法院的调解或裁、判结论。1.11.3赔偿方式保险人遵照《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给患者或其代理人,或应医疗机构的要求向被保险人赔偿。1.11.4理赔材料被保险人须提供的理赔材料:(1)索赔申请书;(2)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3)医患纠纷情况确认表;(4)医方授权委托书;(5)患方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6)患方身份证明(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提供其监护人身份证明),患者死亡的须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7)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卡复印件;(8)委托转账支付授权书;(9)当事医护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10)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涉及医药费赔偿的需提供医疗费票据;(11)医院医疗事件调查登记表;(12)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已将理赔款支付给患者或其代理人的凭证:收条、照片、银行转账凭证。1.11.5赔偿期限(1)每人赔偿金额在贰万元以内(包括贰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2)每人赔偿金额超过贰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3)如超过期限未向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发出结案通知的,在减去约定结案天数后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如保险人在约定结案期限内发出“拒赔通知”经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除承担相应标的的赔偿及上述滞纳金外,保险人另需承担被保险人其他相关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1.11.6后续费用:经医患双方协商确实不能确定后续费用金额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人根据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出具“人民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进行赔付后,本赔案不作结(销)案处理,待医患双方另行确定后续费用金额后,依据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出具“人民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再作赔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1.11.7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准。1.11.8鉴定:若患者受到损害情况能够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得出明确的伤残等级、三期评定结论且经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以不必再通过权威部门进行伤残鉴定、三期评定等;若经过权威部门鉴定的,则以权威部门鉴定的为准。1.12医疗机构床位、手术台数、人员的增减①床位基准保险费:450元/床位/年。②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险费:50元/人次。③医务人员基准保险费:二院手术科室医师1500元/人/年、非手术科室医师800元/人/年、护士及医技、药剂科室人员500元/人/年。为了简化操作,保险期间内医疗机构床位、手术台数发生变动不调整保费。保险期间内,医护人员发生变动,按岗位类别对应人员保费标准及实际天数计收或退还保费。1.13保险人、被保险人、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职责1.13.1保险人: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约定;投保或理赔材料齐全以后,快速做好出单或赔偿工作;严格执行理赔时限;每月底与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核对理赔数据,并及时出具相关统计表。1.13.2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投保资料并交付保险费,切实组织好本单位的投保工作;及时、真实地提供理赔材料;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约定;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1.13.3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认真履行委托人委托事项,及时搜集数据、制定方案;及时办理被保险人相关保险事务;在取得完整理赔材料后,审定保险责任归属并向保险人报案;督促保险人快速理赔;根据委托和约定,定期将保险开展情况及各项相关真实数据以报表形式报送委托人。1.14为了更好的发挥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防御风险的作用,根据苏医改办发〔2017〕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有关鼓励通过专科共建、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开设联合病房等方式,促进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医师的有序流动的精神,根据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联体内部所有注册投保的医、护、技人员名单予以共享。1.15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2.附加场所责任险2.1投保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3保险期间:2025年04月23日零时起—2026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止,按年度出单。2.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2)被保险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3)被保险医疗机构范围内的火灾或爆炸;(4)被保险医疗机构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2.5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2.6本附加保险无免赔额或免赔率。2.7理赔依据:为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出具的“纠纷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2.8赔偿期限2.8.1每人赔偿金额在贰万元以内(包括贰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2.8.2每人赔偿金额超过贰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2.8.3如超过期限未向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发出结案通知的,在减去约定结案天数后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如保险人在约定结案期限内发出“拒赔通知”经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除承担相应标的赔偿外,保险人另需承担被保险人其他相关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2.9赔偿方式保险人遵照《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原则上直接赔付给伤者,或根据医疗机构的要求向被保险人赔偿。2.10理赔材料被保险人须提供的理赔材料:(1)索赔申请书;(2)人民调解书或相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3)事故确认表;(4)医方授权委托书;(5)伤者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6)伤者身份证明(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提供其监护人身份证明),伤者死亡的须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7)伤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卡复印件;(8)委托转账支付授权书;(9)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涉及医药费赔偿的需提供医疗费票据;(10)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已将理赔款支付给伤者或其代理人的凭证:收条、照片、银行转账凭证。2.11本附加险方案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方案为准;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3.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3.1投保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3.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3.3保险期间:2025年04月23日零时起—2026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止,按年度出单。3.4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及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3.5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由于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自残、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2)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3)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投保医务人员故意实施的人身伤害;(4)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5)被保险人对其投保医务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6)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对于任何财产损失及任何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6赔偿项目及限额3.6.1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3.6.2人员身故赔偿限额:80万元/人。3.6.3人员残疾赔偿限额:80万元/人/年。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所对应的伤残等级与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相对应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进行赔偿。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伤残等级比例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3.6.4本附加险赔偿份额不计算在各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主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中,应另行计算。3.7本附加保险无免赔额或免赔率。3.8理赔材料(1)索赔申请书;(2)***门出具的报案证明;(3)造成残疾的,应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4)造成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3.9本附加险方案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方案为准;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Ⅱ)医疗机构财产险项目1.财产综合险1.1投保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3保险标的:保险合同载明地址中的财产(扣除机动车辆)。1.4保险期间:2025年04月23日零时—2026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按年度出单。1.5保险金额:投标分项报价表。1.6保险责任1.6.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1.6.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1.6.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1.7扩展条款1.7.1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1.7.2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被保险人的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他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1.7.3恶意破坏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1.7.4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在保险公司对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1.7.5增加资产条款鉴于被保险人在投保资产原值基础上附加了5%增值部分,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全部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1.7.6紧急抢险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保险人不得以未见到第一现场为由拒赔或少赔。1.7.7广告牌、告示牌及装饰物扩展条款在被保险人列明地点及地点之外的,被保险人所有的广告标志及装饰物因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7.8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7.9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操作不当;(二)爆炸。1.8责任免除1.8.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7)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8)盗窃、抢劫。1.8.2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2)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1.9免赔额或免赔率1.9.1绝对免赔额:50000元/次。免赔率:无。1.10出险处理1.10.1保险人承诺一旦接到被保险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出险报案后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在定损依据双方都明确条件下出具定损清单并交由被保险人签字认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全理赔材料后出具案件收讫留置单并予7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在赔偿限额内足额支付赔款。1.10.2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的索赔要求,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上述1.10.1要求完成赔付的,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1.10.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1.11理赔材料1)索赔申请;2)事故报告说明;3)维修合同、发票原件;4)损失清单及金额。1.12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2.机器损坏险2.1投保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3保险标的:各医疗机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扣除机动车辆)。2.4保险期间:2025年04月23日零时—2026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按年度出单。2.5保险金额: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2.6保险责任2.6.1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5)除本条款中“2.8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2.6.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2.7扩展条款2.7.1增加资产条款鉴于被保险人在投保资产原值基础上附加了5%增值部分,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全部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2.7.2紧急抢险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保险人不得以未见到第一现场为由拒赔或少赔。2.8责任免除2.8.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骚乱;(4)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6)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7)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8)火灾、爆炸;(9)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10)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11)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12)机动车碰撞;(13)水箱、水管爆裂;(14)虫蛀、鼠咬、鸟啄。2.8.2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2)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3)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4)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9免赔额或免赔率2.9.1绝对免赔额:50000元/次。免赔率:无。2.10出险处理2.10.1保险人承诺一旦接到被保险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出险报案后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在定损依据双方都明确条件下出具定损清单并交由被保险人签字认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全理赔材料后出具案件收讫留置单并予7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在赔偿限额内足额支付赔款。2.10.2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的索赔要求,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上述2.10.1要求完成赔付的,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2.10.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2.11理赔材料(1)索赔申请;(2)事故报告说明;(3)维修合同、发票原件;(4)损失清单及金额;5)受损标的设备登记记录。2.12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附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数据只用于保险公司参与本次投标,保险公司不得将本次项目所提供的信息数据向新闻媒体或任一其他方予以公开披露,也不能将本次项目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保险公司需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序号医院机构名称医院级别临床手术科室医师人数(人)临床非手术科室医师人数(人)护士及医技、药剂科室人数(人)医务人员合计人数(人)床位数(床)预估手术台数(台)1二院三级甲等44766919313047253441963常州市市区公立医疗机构拟投保财产综合险数据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多地址需列明)固定资产(单位:万元)存货(单位:万元)固定资产加成5%+存货总额(单位:万元)1二院两处279441.134440.80297853.99常州市市区公立医疗机构拟投保财产综合险数据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多地址需列明)固定资产(单位:万元)存货(单位:万元)固定资产加成5%+存货总额(单位:万元)1二院两处279441.134440.80297853.99注:1.扣除机动车辆;2.固定资产以2024年12月期末原值为准;3.存货以2024年12月期末余额为准;4.保费按照上表列明保险金额计算。常州市市区公立医疗机构拟投保机器设备损坏险数据序号医疗机构名称投保机器设备(单位:万元)加成5%后总额(单位:万元)1二院132342.91138960.05常州市市区公立医疗机构拟投保机器设备损坏险数据序号医疗机构名称投保机器设备(单位:万元)加成5%后总额(单位:万元)1二院132342.91138960.05注:1.扣除机动车辆;2.以2024年12月期末原值为准;3.保费按照上表列明保险金额计算。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以下为中标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常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编号)项目名称: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400-CXBX-G2026-0001甲方: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中标人入围所出具的所有承诺及/或保证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关的后续服务,比如合规承保、限时理赔支付赔款等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3)“甲方”系指: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4)“乙方”系指:中标保险机构。(5)“投保人”系指: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6)“被保险人”系指: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及投保人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8)“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2.合同文件下列关于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补充公告和澄清文件等);(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5)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3.服务范围、保险险种3.1本合同服务范围为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3.2保险险种为: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综合险、机器设备损坏险。4.保险服务期限4.1项目保险期间:2025年04月23日零时起—2026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止,按年度出单。5.保险方案5.1本项目保险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5.2乙方应遵循本招标文件及其组成文件中特定的保险方案提供保险服务。保险方案与中标人保险条款相悖处,以本招标文件保险方案为准。5.3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经采购人确认后负责具体实施。6.双方权利及义务6.1甲方应积极推动本保险项目的实施,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6.2乙方应接受甲方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关于承保方案的安排,开展保险服务执行中标保险人的费率,并以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所列明的主要承保条件、服务要求等作为依据订立保险合同。6.3乙方应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做好本保险的承保及理赔服务工作。6.4乙方在服务期间,应及时定期向甲方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提供履约相关资料、报表。6.5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定期接受甲方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履约考核。6.6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保险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开展履约活动,并按照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规定出具廉洁自律保证书。6.7乙方违反投标文件以及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或其他主要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8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7.考核及违约责任7.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7.2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7.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具有专业保险资质的第三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对以下内容的审查:保险合同履行、赔付情况、客户满意度等。7.4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6号)相关规定,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应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实予以乙方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8.保密条款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甲乙及投保人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电子资料、保险合同、保险费率、保险方案、理赔数据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8.3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永久有效。9.保费9.1本合同执行乙方的中标价。9.2投保人在收到乙方保单、保险费发票后30日内将上述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9.3在约定保险期间内,保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9.4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1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财政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收取的,按照下列内容填写完整)10.1乙方交纳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或提交,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优先采用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形式。10.2合同履行结束后,甲方应及时退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2.1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10.2.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10.2.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10.2.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1.合同的变更11.1、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11.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转让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3.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15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4.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保存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日期:年月日乙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电话:注:银行帐号与开户银行必须填写清楚。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4.实行电子化不见面交易方式的,加盖公章、签名等均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公章、签字、签章或印鉴。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日期:一、资格证明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1-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实质性格式)投标人资格声明函致: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采购人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指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主要设备有: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如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此情形的,填写“无”):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2-1中小企业声明函说明:(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4)其他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日期: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3-1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1投标函(实质性格式)投标函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___。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实质性格式)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名称)的政府采购活动,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印鉴:日期:年月日说明: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招标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投标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为本次投标中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全权负责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签订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本投标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本授权书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签字或盖章生效,特此声明。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或印鉴:联系电话:日期:委托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日期:附:委托代理人(被授权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备注:授权委托人需为投标人正式职工,提供投标人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自招标之日往前推)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书)。4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实质性格式)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形象,本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自愿作出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二、本单位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愿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失信行为将记录并公开到“信用常州”、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三、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江苏)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5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开标一览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单位:元)大写小写1注:1.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此表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保费合计(“报价表一”+“报价表二”)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6投标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一)投标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一医疗机构名称(简称)财产综合险机器设备损坏险保费合计(元/年)保险金额(万元)费率保费(元/年)保险金额(万元)费率保费(元/年)二院297853.99138960.05分项报价表二(医责险)医疗机构名称(简称)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万元/年)每人每次限额(万元/人/次)最高限价(万元/年)报价(元/年)二院246.7540235分项报价表三(附加承诺保障)险种限额(万元/人/次)累计限额(万元/年)医疗机构医责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限额40300医疗机构医责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死亡伤残限额80500(一)投标报价表汇总医疗机构名称每年:医疗机构报价(元)医疗机构预算/最高限价(元)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注:1.医疗责任险保费最高限价235万元/年;财产险、机损险保费每年的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保费每年的最高限价-医疗责任险保费每年的最高限价。2.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投标。3.分项报价表三(附加承诺保障)的保费由报价表二予以涵盖。4.投标总价=分项报价表一+分项报价表二。我司承诺:若中标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设置的保额进行承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备注:1.投标报价采用总承包方式,“投标总报价”应包括采购人需求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价格、质量保证费用、培训费用等,项目在指定地点、环境交付、安装、调试、验收所需费用和所有相关税金费用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投标总报价”数额应当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报价”数额一致。7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8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9项目实施方案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题:1)服务团队方案2)承保服务方案3)理赔服务方案4)重大、疑难案件服务方案10参加本项目人员一览表参加本项目人员一览表项目编号: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毕业学校和学历专业职称专业培训及证书责任或分工项目经历或主要工作业绩 注:参加本项目人员须是投标人正式职工。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1相关业绩案例一览表相关业绩案例一览表项目编号:项目时间项目甲方单位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2同意接受对本项目保险责任起期及服务管理的书面承诺(实质性格式)同意接受对本项目保险责任起期及服务管理的书面承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司:我公司愿针对2025-2026年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进行投标,若本公司中标承诺如下:1.本保险项目所涉保险责任自2025年4月23日零时起,自上述期限起(及追溯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均由我公司承担理赔责任。2.同意接受采购人或其保险经纪人对本项目保险服务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13保险条款、费率报备手续说明(实质性格式)保险条款、费率报备手续说明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涉(1)财产综合险。(2)机器设备损坏险。(3)医疗责任险。(4)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5)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这5项保险条款及费率,在中标后3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条款名称以各投标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批或报备的名称为准。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14承诺函承诺函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依据为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我司充分尊重并认可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人民法院的调解或裁、判结论。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15承诺函承诺函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本投标人承诺:完全响应主要承保条件。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1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所有*(全文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险、财产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