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旌德鸿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2026)
旌德县乡村振兴暨农业产业提升项目-乡村建设工程EPC招标文件预公示
一、项目信息
招标人:旌德鸿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名称:旌德县乡村振兴暨农业产业提升项目-乡村建设工程EPC
拟招标项目的说明: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河道护岸、灌排水沟渠、池塘整治、排水管网、护坡挡墙工程、机耕路硬化、村庄环境整治、停车场等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计划工期:730日历天(其中设计60日历天,施工670日历天)
拟招标项目的预算金额:50480万元
二、公示期限
2026年02月26日至2025年03月0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旌德鸿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或安徽梓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
四、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名称:旌德鸿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旌德县旌阳镇新桥路22号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563-8602235
2.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安徽梓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旌德县旌阳镇城东路凤凰国际5号102
联系人:赵工
电话:13866968606
五、附件
招标文件
附件:
招标文件-旌德县乡村振兴暨农业产业提升项目-乡村建设工程EPC(1).docx
旌德县乡村振兴暨农业产业提升项目-乡村建设工程EPC招标文件招标编号:JDX-GC-GK-20260***招标人:旌德鸿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梓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月**日目录第一卷....................1第一章招标公告....................21.招标条件....................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3.投标人资格要求....................34.招标文件的获取....................55.投标文件的递交....................56.开标时间及地点....................57.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58.发布公告的媒介....................59.注意事项....................510.联系方式....................612.投标保证金收款银行账户信息:....................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总则....................192.招标文件....................213.投标文件....................224.投标....................255.开标....................266.评标....................277.合同授予....................27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89.纪律和监督....................2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911.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29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3评标办法前附表....................33评分标准....................341.评标方法....................362.评审标准....................363.评标程序....................3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70第三节廉政协议书....................88第四节安全生产责任书....................90第五节安徽省水利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92第六节合同附件格式....................94第二卷....................98第五章发包人要求....................99第一节发包人要求....................99第二节技术规范及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等....................103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05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05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7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14四、投标保证金....................115投标函137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特别提示:为进一步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一流市场环境,今年我市将持续深化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着力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关键载体、关键主体监管,强化行纪刑联动,严惩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不公正评标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请各市场主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维护好我市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旌德县乡村振兴暨农业产业提升项目-乡村建设工程EPC,项目编号:JDX-GC-GK-20260***,已由旌德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发改备案【2025】207号),项目代码:2505-341825-04-01-437482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旌德鸿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及企业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旌德鸿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投标文件须为电子文件,采用不见面开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概况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河道护岸、灌排水沟渠、池塘整治、排水管网、护坡挡墙工程、机耕路硬化、村庄环境整治、停车场等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0480万元。本工程计划服务期:730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周期:60日历天,施工周期:67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为准。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划分为一个标段,总承包各阶段工作深度和工作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面:承包人对本工程从项目勘察、设计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和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应急预案、验收、社会稳定性评估、采购、施工、等任务进行工程总承包;包括负责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任务及设计服务工作,按照工程各项建设程序办理施工阶段前期的相关审批等各项准备工作(不包括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规模、功能、技术标准完成主体和临时工程实施、水保和环保专项工程施工、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各项验收、工程移交(交付)等工作,协助完成各项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并接受项目法人或其委托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稽查等工作。具体细化为:①勘察设计工作:包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至施工图阶段设计、工程实施阶段勘测设计服务等工作;②工程采购:包括工程建设所有材料及金属结构采购等;③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及金属结构安装,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观测设施、标准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④生产准备:包括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等;⑤工程保险;⑥工程验收:协助完成各项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⑦工程及资料移交;⑧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⑨按合同约定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信息等进行管理和控制;⑩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进行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接受项目法人、发包人或其委托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稽查等工作;⑫包含但不局限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应急预案、验收和社会稳定性评估等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本次招标不包含以下内容: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程监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3.1.1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或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1)勘察资质: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3)施工资质: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须具有一个类似项目设计业绩:备注:①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指: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的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工程总投资2.4亿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设计项目,业绩时间以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设计业绩由联合体承揽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cn/)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可查询,提供查询截图。投标人业绩应为投标人独立实施,或投标人在业绩项目中作为联合体成员实施的业绩;不接受分包业绩。②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如前述资料不能体现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3.1.2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执业证书;(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项目经理需为本单位在职职工,需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在本单位或属于本单位无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社保证明。3.1.3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或施工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2.1被宣城市各级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使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权记不良行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披露期内的;3.2.2被宣城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披露期内的;3.2.3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给予明文限制投标[不得承接业务或不得进入(清除)市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限制期内的。(投标人所属子公司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资格)。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方须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担任,项目经理由施工单位一方担任。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有效的联合体协议,须明确各成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及分工。(2)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中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3)如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共同承担该专业的所有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资质。(4)如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则联合体投标资质按分工的各专业工程所对应的专业资质组合后认定。(5)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网上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编制、电子签章、上传、解密等工作均由其牵头人负责办理,其他成员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3.4各投标人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3.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4.招标文件的获取4.1获取时间: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月**日08时30分。4.2获取方式:本项目在线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以下不再赘述)点击“主体登录”根据相关操作提示下载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年*月**日08时30分。5.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主体登录”进入“参与交易”上传电子投标文件。6.开标时间及地点6.1开标时间:2026年*月**日08时30分。6.2开标地点:中共旌德县委党校综合楼一楼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投标人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不见面开标”,在线参加开标会议。7.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宣城市人民政府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其他网站招标公告内容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一致时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准。9.注意事项9.1投标人进行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上传等相关操作,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办理电子保函的相关操作,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宣城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投标人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相关操作,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宣城市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9.2投标过程中遇到软件技术问题请在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拨打服务热线:400-998-0000或0563-2616639。9.3投标人需通过“标证通”APP申领移动CA证书,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实名制投标操作手册》。服务热线:400-998-0000。未申领移动CA证书且已办理介质CA(安徽CA、南京翔晟)的投标人,可凭介质CA主锁在有效期内免费新增一个移动CA证书(有效期和介质CA主锁一致),免费办理服务热线:0551-63491661。10.联系方式10.1招标人招标人:旌德鸿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旌德县旌阳镇新桥路22号邮编:242600联系人:李工电话:0563-860223510.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梓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旌德县旌阳镇城东路凤凰国际5号102联系人:赵玮电话:1386696860610.3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电话:0563-261663910.4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63-261663910.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旌德县农业农村局地址:旌德县旌阳镇胜利西路3号电话:0563-860433011.对本次招标提出异议,须通过以下方式递交11.1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递交(网址:http://ggzyjy.xuancheng.gov.cn)11.2异议联系方式11.2.1招标人信息名称:旌德鸿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63-860223511.2.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安徽梓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赵玮联系电话:1386696860612.投标保证金收款银行账户信息:12.1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开户名称: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银行账号:2026年*月**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详见招标公告地址:详见招标公告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电话:详见招标公告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详见招标公告地址:详见招标公告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电话:详见招标公告1.1.4项目名称详见招标公告1.1.5建设地点宣城市旌德县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详见招标公告1.2.2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详见招标公告,投标函正文中工期可填写730日历天。1.3.3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合格。合格标准注释包括以下内容:①设计质量标准:合格(即符合现行相关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政策、法规及发包人要求)。②施工质量标准:合格(即达到现行相关工程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确保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③满足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相关强制性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2、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3、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4、信誉要求: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中规定。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须提供开标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如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7、其他要求:见公告。备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1.9.1踏勘☑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允许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组织本工程土建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等全部工程内容的招标采购,选择合格的分包人;及时与分包人 签订分包合同,并加强对分包合同管理,组织分包人实施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和试运行等,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分包金额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内容确定的范围确定分包商,分包价格要按照工程总承包单位投标报价合理确定,不得随意压缩价格。本项目若为大型企业中标,应确保分包中小企业不小于40%的份额。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需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总承包单位须 编制分包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择优选择分包商。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1.12偏离□不允许☑允许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并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书面材料(含电子版)。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及答疑、其他技术资料等2.2.1对招标文件的疑问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疑问,如投标截止时间顺延,投标人须按新的投标截止时间提出疑问。形式:相关疑问要求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招标人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疑变更”公告栏中发出,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提出疑问的投标人。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24 小时)前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疑变更”公告栏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未按时查询造成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招标人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疑变更”公告栏中发出。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24 小时)前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疑变更”公告栏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未按时查询造成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如投标截止时间顺延,投标人须按新的投标截止时间提出异议。形式:相关异议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无☑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50480万元,包含以下四部分内容:(1)勘察设计费:根据计价格〔2002〕10 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文件规定计算办法,勘察设计费为初步设计阶段批复概算的勘察设计费折扣后计取且最高限额为180万元,为固定费用。(2)工程建设费用最高限价:49000万元。工程建设费用最高限价只作为投标报价评标评审依据。(3)包括不限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和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应急预案、验收,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根据相关标准本项费用暂按300万元,为固定费用。(具体各项费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经业主确认后以实际发生的为准进行结算)(4)暂列金额:1000万元。 注:①工程建设费用报价费率=(投标总报价-18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49000万元。②超过最高投标限价(50480万元)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同一投标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单位自行制作报价分项清单,报价分项清单如不符合投标报价要求或未提供,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注:1)勘察设计费、包括不限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和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应急预案、验收,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及暂列金为固定报价,高于或低于以上限价均按无效标处理。 2.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及安装工程费、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费、施工临时工程费、施工期水保工程费、施工期环保工程费、生产准备费、工程保险费等。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报价填写投标总报价,即:勘察设计费+工程建设费用+包括不限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和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应急预案、验收,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暂列金额。(勘察设计费+包括不限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和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应急预案、验收,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暂列金额)暂按(18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计入投标总价中,投标报价评审按投标总报价评审。2、不允许同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约定的或未约定的投标人报价风险。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3.4.1投标保证金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口不要求 ☑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第一类:☑现金(电汇或转账)第二类:☑纸质银行保函第三类:☑电子保函(银行、保险、担保等)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50万元4、递交要求:(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①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见招标公告。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足额转出,汇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不得由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汇,也不得从个人账户代汇。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由于投标人迟汇、错汇、误汇等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而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③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保证金后,无须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投标人在收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后,也无须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收据。(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①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见投标文件格式);②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无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③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按格式承诺真实有效。同时将纸质银行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④中标人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纸质银行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将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请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查看《宣城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5、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不适用□适用,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6、其他要求:(1)特别提醒:投标人采用纸质银行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投标人采用虚假纸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3)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本项目前 次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 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5.2近年财务状况无需提供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无需提供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4.2.1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详见招标公告注: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2.2递交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地点☑无,不递交□同开标地点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指非加密投标文件),退还时间:/5.2开标程序解密时间:30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注:①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 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②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7 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名。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评标结果将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7.3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7.4.1履约担保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或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函,否则取消中标资格。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详见招标公告10.2原件不提供原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自行对此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被查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如中标,中标结果无效。)10.3项目经理的陈述与答辩□不要求☑要求10.4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在建工程要求: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全省在建水利项目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的人员,不得在本项目中担任以下现场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全省在建水利项目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以外,存在已任或拟任(含公示期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人员,拟派本项目中担任现场公示人员的,应保证中标后能够到本项目任职,须提供相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并提供核查联系方式,未提供证明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10.5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伍份纸质投标文件给招标人, 纸质投标文件应由“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直接打印成册, 与电子投标文件应保持一致。10.6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构成合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解释。10.7制作投标文件注意事项(1)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电话(非项目咨询):0563-2616639。10.8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和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网上询标系统所示时间为准)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10.9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在领 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费用按发改 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 标准的95%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不单独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予以考虑该项费用支出。招标代理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9电子招标投标意外情况的处理10.9.1 意外情况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1)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2)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3)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4)其他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形。10.9.2 处理流程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2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2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1)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2)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出现意外情况的应报招标监督管理机构。10.10评标结果异议提出(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 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 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监 督部门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投诉。(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 交修改或补充材料。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10.11投标文件承包人建议书及承包人实施方案编制要求□明标。☑暗标。暗标格式要求:章节标题必须统一使用三号宋体、不加粗(目录部分中,“目录”二字为三号宋体、不加粗,其余内容为四号宋体、不加粗);正文部分为四号宋体字、不加粗,表格为五号宋体字、不加粗。文本中不得出现斜体、彩色字体、单位、个人名称及企业log图形等明显标志;文本中施工总平图、进度计划图(表)和必要的示意图中不得出现可识别人物、车辆、建筑等标识物。如有违反上述要求其技术文件得分按零分处理。(文字描述部分仅A4,附图、附表A3或A4页面不限,黑白或彩色图片不限)最高投标限价在1亿元以下的(含)页数不超过90页(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各不超过90页,总页数不超过180页);最高投标限价在1亿以上页数不超过120页(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各不超过120页,总页数不超过240页)。10.12完工结算费用的相关规定1 、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在施工图完成并通过招标人审查后,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编制并出具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格(招标人不另行付费,此费用由中标人进行支付),招标范围内的批复的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施工期水保工程、施工期环保工程)根据招标人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按照审定的工程预算价*工程建设费报价费率作为结算依据;生产准备费和工程保险费根据实际需求经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且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生产准备费和工程保险费金额*工程建设费报价费率。2 、中标人应按投标报价限额设计,标后清单预算价审定后及施工过程中如预计总结算价超出中标总价的,中标人应提前主动提出,并可通过设计优化变更等措施控制造价。除招标人增加建设内容外,若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价格大于中标人所报总价,超出部分不予支付;若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价格小于中标人所报总价,按照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价格支付。新增 1付款方式(1)勘察设计费: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按照比例支 付至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勘察设 计费合同价的9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2)工程建设费用:1)合同签订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具体以监理开工令为准)14天内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承包人采用保函(电子或纸质)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后方可支付】;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经发包人或委托的第三方审核确认后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按规定扣回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时开始扣款,扣款金额为工程进度付款的15%,且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必须全部扣清,预付款扣完后14天内退还预付款保函。总共分4次扣清);3)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经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所有缺陷整改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承包人若采用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质量保证金,则在结算审核结束后付至工程建设费用的100%。最终以审核结果为支付工程款的基数。(3)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监测等相关费用:按项目约定由中标人进行专业分包,具体支付进度根据项目进度需要由业主和中标人共同协商确定后的第三方完成进度进行支付。(第三方签订合同后可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项目完成及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注:①工程进度款付款时不包含材料价格调差,此部分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后予以支付。②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天内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担保后,由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共同开立共管账户,预付款及后续工程款将付至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中。新增 2相关政策要求(1)本项目中标单位在开工前须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支持以保函(保险)形式 缴纳。(2)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凡中标的工程项目须在相关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签订农民工工资三方监管协议和工资委托代发监管协议,按文件要求每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3)中标单位应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根据要求做好关键岗位考勤,并接受业主单位或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考勤相关费用: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包含此费用。本项目关键岗位考勤人员配置、人员变更违约金和人员缺勤违约金标准:人员变更违约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更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员缺勤违约金:项目施工负责人2000元/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800元/日;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新增3约谈制(适用于重点工程)对中标单位约谈由相关部门主谈。新增4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机 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新增51、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格式和要求为准。新增6特别说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系统自带的固定格式,投标人按要求 填写,评标评审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新增7评定分离□否☑是。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内容如下:1.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公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依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公示顺序按中标候选人名称(联合体时,按牵头方名称)的笔划排序。2.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3.招标人组建定标考评委员会:成员为5人。4.择优的相对标准: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如下:优先顺序:(2)、(4)、(3)(填优先顺序或量化方法,例如:优先顺序:(3)(2)(1)(4),量化方法:(3)40%(2)30%(1)20%(4)10%)如下:(注:招标人在以下标准中选择1个或若干个择优的相对标准,可更改以下标准的优先顺序。除了第11项其他因素内容由招标人结合项目技术特点设置外,其他标准不可修改相应内容。) □(1)中标候选人综合实力好的优于综合实力一般的; ☑(2)技术方案好的优于技术方案一般的; ☑(3)质量安全意识强的优于质量安全意识一般的; ☑(4)投入使用后的维护和服务之类好的优于维护和服务之类一般的; □(5)考察或函询内容; □(6)定标考评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法及择优相对标准的/进行/分析。资料获取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链接:提取码: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独立法人资格;(2)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设计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被责令停业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被国家税务总局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6)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3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价格清单;(6)承包人建议书;(7)承包人实施计划;(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有)、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资料复印件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有),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2)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联合体各方均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3.7.4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如递交,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该投标文件是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4.1.2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及投标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及投标保函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4.2.2投标人递交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将被视为无效。4.2.6投标人在本章第5.2款规定的解密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已按规定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3)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及投标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4)评标办法中规定设有权重的,由系统抽取权重,多个标段的,按标段分别抽取;(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6)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7)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8)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6)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整个交易活动,即在线完成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递交、不见面开标、评标过程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中标通知书发出等全部招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即CA)及电子签章。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如下:11.1招标文件获取11.1.1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11.1.2如有答疑补遗、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疑变更”公告栏发布相关内容,投标人应及时上网查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最新的澄清、修改文件,并据此制作投标文件。11.2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11.3投标文件上传11.3.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11.3.2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11.3.3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1.4开标11.4.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开标结束。11.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公布开标人、招标人、见证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11.4.3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按规定完成解密,视为其放弃投标。11.4.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11.4.5抽取相关参数或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如有)。11.4.6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11.4.7开标结束。11.4.8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其投标。11.4.8.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11.4.8.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11.4.8.3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要求或对电子开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11.5评标11.5.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直到项目评标结束。11.5.2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11.5.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11.5.4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后续评审,并否决其投标:11.5.4.1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11.5.4.2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11.5.4.3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11.5.4.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被否决投标的情形。11.5.5项目评审中,投标人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做进一步的评标,视同放弃澄清:11.5.5.1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11.5.5.2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11.5.5.3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11.5.5.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评标情形的。11.5.6开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参与远程音视频交互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且保持签到的通讯畅通。投标人电子交易系统操作人员均被视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11.6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11.7中标通知书发布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11.8意外情况的处理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11.8.1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11.8.2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11.8.3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11.8.4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11.8.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11.8.6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11.9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由招标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协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11.9.1项目暂停,待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通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11.9.2停止该项目此次电子招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11.10为保障参与不见面开标顺利开展,各投标人电脑硬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1.10.1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7/10下均可运行,建议使用Win10以上版本。11.10.2浏览器要求:建议使用IE浏览器,IE11及以上版本。11.10.3硬件及带宽要求:建议配置i5处理器电脑,8G以上运行内存,20M以上宽带网络。11.10.4要求正确安装宣城市电子招投标驱动程序。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其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以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汇总得分高的优先,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汇总得分相同的,则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抽签确定排序。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1.3响应性评 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 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承包人建议书:22分资信业绩部分:16分承包人实施方案:22分投标报价:30分其他因素:1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评分标准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详见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承包人建 议书评分 标准(适用于包含设计的总承包)(22分)设计工作大纲(5分)对本项目理解和建设条件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的工作大纲可 行,优4~5 分,良3~4分,一般1~3分。整体规划设计思路(5分)投标人整体勘察设计思路是否清晰,优4~5 分, 良3~4分,一般1~3分。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3分)分析深刻得当的得2.5~3分, 其余酌情赋分。设计安全、保密等保证措施(2分)保证措施可行得1.5~2 分, 其余酌情赋分。设计进度保证措施(3分)措施合理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得2.5~3 分,其余酌情赋分。合理化建议(4分)建议合理、可行得3~4分,其他酌情赋分。2.2.4(2)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 (16分)企业类似项目业绩(6分)设计单位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1个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工程总投资3.8亿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得3分,最多得6分。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可作为加分业绩计分;(2)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如前述资料不能体现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设计负责人业绩(4分)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1个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工程总投资3.8亿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得4分,最高得4分;注:(1)设计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业绩可为同一业绩;(2)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如前述资料不能体现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体系认证(6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具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6分。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同时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即可。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和网站查询截图(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2.2.4(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22分)总体实施方案和目标(4分)对项目的(管理、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等)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信息、沟通、风险、管理等的总体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可操 作性,管理目标明确合理,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优3~4分,良2~3分,一般0~2分,没有的0分。BIM 技术在本项目中的运用(4分)针对本项目内容及工程特点,针对性强、运用得当的得3-4 分,良1~2 分,一般0~1分,没有的0分。项目部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2分)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工程总承包工地现场设置主要管理成员和各职能部门,并配置部门负责人。根据主要管理结构的设置、人员的技术职称、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层次结构合理、人员数量等相关情况,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科学合理、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责任制度,具备可调整的后备能力,科学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评分。优得1.5~2分,良得1~1.5 分,一般得0~1分,没有得0 分。注:专业一般指水文、水工、地质、测量、电气、水保、环保、安全、给排水、道路与桥梁、造价等。主要管理人员指设计负责人、施工经理、采购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等。项目进度管理(2分)有相应的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和进度管理目标明确; 制定项 目控制性进度计划,分别为整个项目的总进度计划、分阶 段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和单体进度计划、年(季)进度计划等; 制定实施进度计划的措施和进度计划的检查与 调整措施科学合理。优得1.5~2分, 良得1~1.5 分, 一般得0~1分,没有得0 分。项目质量管理(2分)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质量计划的依据、质量计划、质量控制与处置、项目质量改进措施等。优得1.5~2分,良得1~1.5 分,一般得0~1分,没有得0 分。安全生产保证方案及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方案 (2分)方案完整,措施得当且有针对性,投入有保障得1.5~2分,无安全生产方案或无保证措施或无创建文明示范工地方案得0分;其余酌情赋分。项目采购管理分包方案(2分)制定项目采购计划及分包方案,项目采购及分包管理控制合理有效等。优得1.5~2分,良得1~1.5 分,一般得0~1分,没有得0 分。施工组织设计(4分)主要包括对工程施工重点、技术关键点的理解和认识;安全度汛方案与措施、导流方案、冬雨季施工措施等,优得 3~4 分,良得2~3 分,一般得 0~2 分,没有得 0 分。2.2.4(4)投标报价(30分)投标报价(30分)报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报价为最高投标限价时得 0 分,在此基础上每减少1 个百分点加 6分,最高 30分。2.2.4(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0分)企业获奖(1分)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获得以下奖项: 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承接的水利工程获得安徽省“黄山杯”或“禹王杯”及等同于“黄山杯”或“禹王杯”奖项的其他省级水利工程优质工程奖(或省级以上水利工程优质工程奖)的,每有一项得 1 分,最多得1分。 备注: 1)本项最高得分 1分,获奖主要指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类别指水利)颁发的奖项。 2)需提供①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扫描件或影印件,②获奖项目合同协议书或批复文件(①和②必须同时提供,否则获奖不予认可)。 3)与“黄山杯”或“禹王杯”等级相同的奖项是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评的水利行业工程优质奖项,如:北京市水利优质工程奖、广东省水利优质工程奖等; 4)“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 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项均无效”。设计负责人获奖(1分)1、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奖、设计奖或勘察(测)设计成果等级评价、设计成果等级评价得1分。 注: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或网上公示获奖页面截图凭证; “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 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 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项均无效”。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8分)酌情赋分,优7~8分,良4~6分,一般0~3分。 由评标委员会出题进行现场答辩,答辩前监督人代表对参加答辩的项目经理随机编号。项目经理答辩时不得透露个人身份信息及与投标人的任何信息,如有违反,其答辩评分按零分处理。本项目项目经理答辩5分钟。(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答辩时长)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4由于电子交易系统中无水利工程总承包相应招标文件模板,可能会导致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阶段看不到投标文件的相关评审内容,若出现此类情况,评标委员会应统一评审为“通过”,到下一阶段再进行评审,具体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的为准。3.2详细评审3.2.1每位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E。3.2.4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综合评分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总和(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8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完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完工试运行:是指在工程完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完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组织完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完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经理、施工经理、采购经理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可见物质条件(A)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设计审查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需要报发包人审查的文件,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完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完工文件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完工记录,如实记载完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完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完工验收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完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约定完成验收。5.6操作和维修手册5.6.1在完工验收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约定完成验收。5.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场内施工道路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场外交通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完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施工测量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承包人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基准资料错误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治安保卫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开始工作和完工11.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乡村建设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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