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害虫动态监测招标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物灾害防控中心2026)



[政采云]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3月10日 16: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SY-2026-Z-027 
    项目名称: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00000  
    最高限价(元):3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0000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承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3.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2月28日至2026年03月06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3月10日 16: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3月10日 16:0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7810912;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7810912;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4、其他事项: (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需要使用CA锁,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携带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以便开标时在线解密。(5)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物灾害防控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中心)
地 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室
联系方式:0991-58037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 话:0991-5803779

附件信息:

(027磋商)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项目(3).docx243.0K

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SY-2026-Z-027项目名称: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项目采购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物灾害防控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35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36第五章合同草案49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5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 (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3月1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XSY-2026-Z-0272.项目名称: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30万元5.最高限价:30万元6.采购需求: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7.合同服务履行期限: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承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02月28日至2026年03月06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2.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www.ccgp-xinjiang.gov.cn/)。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6年03月1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五、开启1.时间:2026年03月1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7810912;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4、其他事项:(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需要使用CA锁,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携带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以便开标时在线解密。(5)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物灾害防控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中心)地址:/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室联系方式:0991-580377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工电话:0991-580377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款名称内 容2.5服务内容 中国(新疆)-蒙古边境区域草原害虫动态监测,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9.1现场考察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 2026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 。地点: / 。联系方式: / 。9.5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间: / 。地点: / 。12.1询问1.方式: 电话询问或书面形式 。2.时间要求: 2026年03月10日16:00前(北京时间) 。3.联系电话: 0991-5803779 。15.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7.1磋商保证金1.金额:□免收□预算金额的 / %。☑定额收取:人民币5900元(大写:伍仟玖佰元整)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收取账号:0000020080110031013587 5.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黄河支行6.行号:3138810004907.退还时间: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需要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将保证金缴纳凭证发送至邮箱1617593161@qq.com),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需要中标(成交)供应商将保证金缴纳凭证及采购合同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617593161@qq.com)。 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若提供保函,请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保函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617593161@qq.com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3.汇款单上必需备注项目编号、标项号(若有)、联系方式。磋商保证金于截止日之前确认到账,若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保证金,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评审。 例:XSY-2026-Z-027保证金+联系方式财务办公室: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室财务联系电话:0991-580377922.1实物样品磋商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无 ;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递交时间: / ,递交地点: /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 6.其他要求(如有): / 。23.1演示不进行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 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 / 人,演示现场提供 / 。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 30 分钟。 注: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29.1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磋商轮次:本项目共进行 / 轮磋商(不含最后报价)。本项目不事先确定磋商轮次,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并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供应商。磋商顺序: 随机 。29.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3 家3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3.1履约保证金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 / %□定额收取:人民币 / 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34.5合同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 3.其他要求: / 。35.1质疑递交方式:书面形式 接收部门: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91-5803779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室 38.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 成交人支付 2.收费标准: 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所规定标准计算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3.收取时间: 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4.收取方式: 公对公打款 5.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的情形:(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弃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项目,属于严重违约。此时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招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核心工作,依据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已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2)违反中标相关合同义务: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不合理条件,又或是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均属于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服务费会因中标人的违约行为不予退还,同时中标人还可能面临其他处罚。(3)投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中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即便后续中标资格被取消,其已缴纳的代理服务费也不予退还。因为该违法违规行为是中标人自身过错导致,且代理机构已完成既定招标流程。41.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42.2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无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无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42.9标的所属行业(参照后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43.5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响应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给予 / 评审优惠。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1.有融资需求的成交人在获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新疆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成交人签署政府采购成交合同后,登录“新疆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新疆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递交纸质响应文件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胶装及盖章。】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基本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2.5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2.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2.6.2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2.6.3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7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磋商合同总金额的比例。4.2.6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磋商的全部相关规定。4.2.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5.费用承担5.1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2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竞争性磋商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竞争性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竞争性磋商的有关人员披露。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7.语言文字7.1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10.电子标说明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10.2供应商将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10.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10.4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磋商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5如遇“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www.ccgp-xinjiang.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二)磋商文件11.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2.1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问方式和时间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2.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1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2.5对于没有提出疑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12.6“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12.7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三)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组成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13.2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14.磋商报价14.1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4.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14.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该报价应被视为已包含但不限于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4.4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4.5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分项报价表规定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以及其他事项。供应商应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报价中。14.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4.7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被拒绝。14.8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14.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14.10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4.11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5.响应文件有效期15.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5.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15.3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16.响应文件的编制16.1响应文件应在“投标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6.2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按照“投标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16.4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16.5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16.6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6.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6.8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16.8.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16.8.2电子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其响应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7.磋商保证金17.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7.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17.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支付原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17.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7终止磋商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17.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7.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7.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7.8.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9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磋商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或者“新疆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直达链接(电子保函):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ite-PC-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3fe0d0a金融服务支撑热线:9576318.响应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18.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盘。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19.4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项目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五)响应文件开启24.响应文件开启24.1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5.开启时间和地点25.1开启时间和地点(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端”,通过“投标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2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5.5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六)资格审查26.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26.1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6.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26.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26.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七)项目评审27.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7.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27.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端”,通过“投标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8.磋商小组2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28.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磋商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磋商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磋商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磋商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9.评审29.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本项目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2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在评审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29.3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29.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审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29.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29.5.1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评审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29.5.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29.6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9.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八)成交30.确定成交供应商30.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成交结果公告3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31.2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32.成交通知书32.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签订合同33.履约保证金3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4.签订合同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4.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4.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成交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十)质疑和投诉35.质疑3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5.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36.质疑答复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6.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7.投诉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38.收取方式和标准38.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9.无效响应39.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40.终止采购活动4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40.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4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1.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41.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响应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41.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磋商公告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磋商须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42.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3.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42.3.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42.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涉及)。43.5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44.正版软件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46.采购需求标准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五)其他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9.适用法律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0.解释权50.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专业能力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长期从事草原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相关工作。实施团队具有生态学、昆虫学领域专业基础,拥有完善的科研设备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平台作为支撑,可开展昆虫调查、分子鉴定等研究工作,物种鉴定经验丰富。二、项目需求1.结合现有的中蒙边境区域害虫发生数据和历史文献资料,以中(新疆)蒙跨境区域不同草原生态类型区为基础,5-8月在伊州区、巴里坤县、伊吾县、奇台县、木垒县、青河县和富蕴县开展实地调查,调查点位不少于100个。获取主要害虫种类、分布情况、发生密度等数据,形成中蒙边境区域主要害虫名录及分布图。2.通过形态鉴定和DNA条码测序等技术,分析鉴定信息不少于50条,明确新疆草原外来入侵害虫种类,并根据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对害虫进行分级,为跨境害虫监测预警和绿色防控提供基础数据支持。3.在中蒙跨境区域采用高空灯诱虫灯自动化监测手段,结合物联网技术,收集分析数据。4.针对中蒙草原区常见的重大害虫进行调查监测,明确主要跨境成灾物种的种群变化规律和迁移路线分布区域或适生区。三、项目目标:1.掌握中蒙跨境草原害虫种类,提交害虫名录及分布图;2.建立中蒙跨境草原害虫数据库1个;3.明确中蒙边境区域主要害虫跨境分布区域,提交潜在迁移扩散风险分析报告1份。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响应文件澄清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三)磋商程序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1.第一轮磋商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2.多轮磋商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2.2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2.3本项目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最后报价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3.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4.商务技术评审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5.报价评审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5.1.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5.1.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5.1.3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报价的服务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5.1.4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收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5.1.5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1.6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5.2价格扣除:(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给予评审优惠。(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6.计分办法及复核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6.4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6.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7.评审报告7.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7.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8.响应无效的情形8.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8)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8.2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8.3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9.停止评审的情形9.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9.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评审其他要求【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增加上述内容中未包含的要求】四、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表序号评审内容评审合格标准投标人名称1营业执照等证明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至今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免缴纳证明;(2)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证明,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免缴纳证明。6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提供针对本次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第七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7投标人声明函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8信用信息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 、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特定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结论备注: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网页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2.信用信息核查2.1资格审查阶段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项评审。(二)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果符合不符合1响应文件签署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合同履约期限合同履约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3磋商响应性报价供应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的4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5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6其它实质性要求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7虚假材料响应文件未提供虚假材料的8供应商影响评审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未施加影响,无有碍公平、公正行为的9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其他无效情形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磋商文件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三)评分标准评标项目评标分项分值子项目及分值价格部分(10分)最后报价10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评审。商务部分(20分)业绩10分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每提供一份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得2分,最高得10分。 注:类似项目业绩,每个项目需要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等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项目参与人员及专业设备10分1.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组建科学合理的服务梯队,服务梯队人员构成合理,岗位齐全,职责分工明确。其中,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团队中配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得5分;本项最高得8分。注:需提供团队成员简历、职称证书、在职证明(或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等。2.供应商具有对应本项目特点的专业设备及操作能力的得2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相应承诺书,未提供不得分。技术部分(70分)技术组织方案15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编制完整的技术组织方案,技术最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服务管理理念和目标;②项目推进重难点分析与解决方案;③详尽的项目方案;④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划分;⑤整体服务进度计划;技术组织方案内容全面、完整、详细、完全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细节考虑完善的,全部提供得15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项扣1.5分,每缺一项方案内容的,每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未提供项目技术组织方案的,此项不得分。 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实施方案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分: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的服务措施、项目实施保障方案、拟投入设备配备配置、服务质量承诺、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等5项内容,方案内容完整齐全,符合项目实际的,得15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项扣1.5分;每缺少一项方案内容的,每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的,此项不得分。 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应对变更措施及工作解决意见8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对本采购项目的变更(包括方案变更)等突发事件等所拟定采取的措施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建议等2方面进行评分。内容完整、详尽符合技术要求的得8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项扣2分;每缺少一项方案内容的,每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未提供项目应对变更措施及工作解决意见的,此项不得分。 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工作进度安排12分供应商须提供在本项目服务过程的工作进度安排,包含但不限于:①对项目总控制进度计划有明确目标;②进度控制程序合理可行;③进度控制方法、措施合理可行;④减少项目延期发生的防范对策等4方面内容,方案内容完整齐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1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项扣1.5分;每缺少一项方案内容的,每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未提供项目进度安排的,此项不得分。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后续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1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后续服务承诺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现场或非现场持续跟踪和后续支持等)和服务承诺情况;②服务承诺的可行性、完整性以及服务承诺落实的保障措施;③项目安全措施;④其他优惠承诺等情况。内容完整,切合项目服务技术实际要求得1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项扣1.5分;每缺少一项方案内容的,每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未提供项目后续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的,此项不得分。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成果质量保证措施8分供应商须提供在本项目服务过程的成果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质量管控措施、现场人员考核措施、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成果编制依据及内容;内容全面、完整、详细、完全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细节考虑完善的,全部提供得8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项扣1分;每缺少一项方案内容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项目成果质量保证措施的,此项不得分。 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合计100分第五章合同草案【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地: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采购单位(甲方):服务单位(乙方):在于2026年月日组织的项目招标(竞争性磋商)中,经评定,乙方为成交服务商,成交金额(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原则,经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采购文件及供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声明均被视为合同组成部分。一、服务项目、价格服务项目:成交总价(含税价):包含乙方完成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除该费用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二、付款方式合同金额:账户:账号:开户行:电话:税号: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为,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为。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三、服务条款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服务期限:2026年 月-2026年 月。严格依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载实施方案及承诺,完整履行下列服务项目: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果材料及要求成果交付时间:2026年月第三条乙方按下列标准和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一)技术服务期限:2026年月日前完成并验收合格。(二)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符合汇交报告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四、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一)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以实物为基准完成并整理、编写成册。(二)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物灾害防控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中心)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即为履约验收通过。(三)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负责及时组织技术服务成果验收工作。五、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工作报酬。(2)甲方负责组织技术服务成果资料的指导、监督管理、审查和验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乙方在开展工作及交付工作成果中出现的问题。(3)保密责任:甲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乙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乙方保密的责任。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4)甲方需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和成果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2)乙方负责对成果资料出现的疏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若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则成果交付日期向后顺延。(3)乙方交付成果资料后,参加有关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技术服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5)保密责任: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六、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时提交成果,或成果不满足甲方要求,则应当向甲方支付总额5%的违约金,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乙方逾期提供任一阶段成果超过15天或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二)乙方人员未履行第五条保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一)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1.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2.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如协议一方遭遇战争、火灾、地震、疫情和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八、成果约定(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以上成果,双方承诺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三)乙方提交的本项目工作成果归里方所有,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任何权益。如任何第三方对工作成果的权利或利益提出主张,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九、其他约定(一)在项目执行期间,乙方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于因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乙方应自项目启动之日起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三)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叁份。(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子邮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文书资料送达方式和要求(一)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周期内完成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二)双方确定项目对接人员,代理合同双方履行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及双方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意思传达。方式为: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传真。双方项目对接人按本项约定行为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三)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尾部写明的地址和方式作为本协议项下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义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上述法律文书以本合同写明的任一方式送达到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送达(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送达)。如上述送达地址和方式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里面、另一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该责任方承担。以下无正文。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封面:响应文件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年月日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为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如果本公司(本人)有幸中标(成交),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四、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响应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三、本次联合磋商响应中,分工如下:(联合体成员1)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负责的工作和义务为:;(联合体成员2)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负责的工作和义务为:;……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服务及包含的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审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六、有关本次联合磋商响应的其他事宜: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4、其他:……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未成交,自本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后自行失效;若成交,自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份;副本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份。联合体成员1名称(公章):联合体成员2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分包意向协议书(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的成交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书。一、分包标的及数量(供应商名称)将XX工作内容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的办法供应商名称(公章):分包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1、节能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2、环保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评审优惠。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函可放于此处,否则,应后置于“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1(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3: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微型10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如下】。监狱企业证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日期:年月日(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说明:1、服务应当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且使用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商号或注册商标(与代理商或供应商无关);应当严格按上述格式及内容进行填写(应当明确每个包的的承接企业类型及相关数据),否则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本人作为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清楚知晓我单位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二、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未参与围标串标。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递交响应文件行为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由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本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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