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零星维护维修工程招标公告(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2026)



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CQCM2026011)竞争性比选公告

重庆昌茂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并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踊跃参与。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总预算:
166,470.26 元

项目类型:
工程类

价格类型:
总价

包 1(标的物种数:1)

保证金金额:3,000 元
最大成交供应商数量:1家

采购目录明细

单价限价(最高)

数量

总限价(最高)

目录其他建筑工程

需求描述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

166,470.26 元
1 项
166,470.26 元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与投标(报价)的供应商必须在 “行采家” 服务平台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

(1)资质条件
(供应商报价时必须上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报名、投标、开标要求
(参与投标(报价)的供应商请在公告发出后尽快前往参与网上报名(投标))

网上投标(报价)时间:
2026-03-04 09:00 ~ 2026-03-04 12:00

是否需要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上传投标(响应)文件要求:
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

线下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
2026-03-04 14:00 ~ 2026-03-04 14:30

线下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3-13

开标时间:
2026-03-04 14:30

开标地点: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3-13

参与本项目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结果以线上数据为准,如供应商未按要求参与网上投标(报价),则视作投标(报价)无效。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3,000 元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转账

保证金收款开户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广场分理处

保证金收款账户名:
重庆昌茂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保证金收款账号:
1905 0101 2001 0004 813

注:请按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报价)无效!

五、成交原则

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要求

(一)采购异议处理: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

七、联系方式

采购执行方:

单位名称:
重庆昌茂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廖老师

联系电话:
023-46277186

采购需求方:

单位名称:
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

联系人:
唐老师

联系电话:
17612331029

比选文件—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doc
招标控制价—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zip

工程名称: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比选编号:CQCM2026011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盖章)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昌茂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2026年2月1.目录第一卷2第一章比选公告3第二章竞选人须知6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7第二卷88第六章图纸89第三卷90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91第四卷92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93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第一卷第1章比选公告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竞争性比选公告比选编号:CQCM202601120.1.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比选人为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施工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竞选人参与竞争性比选。20.2.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项目名称: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2.2建设地点: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校内。2.3工程规模:包括围墙工程、操场护栏工程、食堂屋面改造工程等。2.4比选范围:本次比选活动所提供的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具体以比选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5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16.647026万元。2.6工期: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20.3.3.竞选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竞选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3.1.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竞选。20.4.4.比选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竞选者,请于2026年2月27日起,在“行采家”平台(https://www.gec123.com)下载本比选项目的竞争性比选文件、答疑、补遗、招标控制价等竞选截止时间前公布的所有相关资料,不管竞选人下载与否,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竞选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比选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选人自负。4.2竞争性比选文件每套售价0.00元,售后不退。20.5.5、线上报价及线下竞选程序5.1.线上报价5.1.1.线上报价时间:2026年3月4日9时00分至12时00分(北京时间)。5.1.2.线上报价要求:按本项目规定的时间在“行采家”平台(https://www.gec123.com)进行网上报价及上传电子竞选文件(网上上传的竞选文件电子档应与现场递交纸质版竞选文件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及上传电子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将为无效竞选人。5.2.线下递交竞选文件要求5.2.1.竞选文件线下递交时间:2026年3月4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北京时间)5.2.2.竞选文件线下截止时间:2026年3月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5.2.3.线下竞争性比选开始时间:2026年3月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5.2.4.线下竞选文件现场递交地点: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3-135.3竞选人须满足以下三点要求,其竞选文件才被接受:5.3.1.按时在“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网上报价,并上传了竞选文件电子档;5.3.2.按时在线下比选地点递交了纸质版竞选文件;5.3.3.按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注:未按以上要求递交相关资料的竞选人,将无法成为中选人。5.4.无论比选结果如何,竞选人参与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均自行承担。20.6.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行采家”平台(https://www.gec123.com)上发布。20.7.7.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安陶路50号‌‌联系人:唐老师电话:17612331029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昌茂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3-13联系人:廖老师电话:023-462771862026年2月27日第2章竞选人须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比选人: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安陶路50号联系人:唐老师 电 话:176123310291.1.3比选代理机构名称:重庆昌茂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3-13联系人:廖老师 电话:023-46277186 1.1.4工程名称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1.1.5建设地点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校内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3.1比选范围本次比选活动所提供的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具体以比选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1.3.3质量要求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竞选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财务要求2024年或2025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竞选人提供比选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表)复印件。3.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4.1竞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4.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竞选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4.2.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竞选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4.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2.3项目经理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竞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竞选人还需承诺:若竞选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2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竞选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竞选人承诺内容不符或竞选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竞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竞选人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竞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4.2.4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单位法人章,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原件(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复印件。5.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①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竞选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②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2)主要管理人员:竞选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竞选人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竞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竞选人承担。委托代理人须是竞选单位人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标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竞选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4)竞选文件真实性:竞选文件中的所有内容须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加盖竞选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上述要求有一条不满足则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竞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竞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拟派人员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拟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在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竞选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竞选人自行踏勘现场。(注:竞选人应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淤泥处理、了解周边污染源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竞选人应对本项目的项目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踏勘并了解本项目风险和义务,以便获取本工程编制竞选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数据。竞选人在经过充分考虑后,并认可本项目施工要求、现场情况以及风险,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1.10.1竞选预备会不召开1.10.2竞选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6年 2 月 28 日12:00前;1.10.3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26年 2 月 28 日17:00前;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竞选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竞选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清单工程量等应在 2026 年 2 月 28 日12:00前通过传真匿名通知。 传 真:023-46277186 2.2.2竞选截止时间详见比选公告。2.2.3竞选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的时间不采用2.3.2竞选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的时间不采用3.1.1构成竞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补遗及最高限价通知等。3.2竞选报价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竞选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竞选人的竞选报价应是本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竞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3.竞选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竞选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竞选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竞选人须按照比选人所发出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逐一进行填写,竞选人在本项目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实行子目单项报价按最高限价均衡下浮并自行填报单价下浮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士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士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竞选人须作出响应。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竞选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6.(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7.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据实结算。8.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9.本工程比选将对比选总报价及所有子目单项报价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大写:壹拾陆万陆仟肆佰柒拾元贰角陆分(小写:166470.26元),其中含暂定安全文明施工费5068.52元。竞选人填写的竞选总报价及子目单项报价均不得超过比选人公布的最高限价。因中选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比选人不再补偿。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选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中选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比选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选人的中选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选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中选人违约处理。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进行报价。(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竞选总报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4)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10.1根据 《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10.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竞选函》及工程量清单及组价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11.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竞选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12.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不调整。 13.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14.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15.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最高限价的75%。[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设置的异常低价警戒线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成本以及社会平均成本。]竞选人竞选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比选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竞选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竞选人竞选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竞选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6.其他说明:(1)竞选人已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了解周边污染源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2)在抢工期间时段,竞选人必须按比选人要求无条件增加相应人员且不调整合同总价。(3)土石方相关费用(含环保、市政、运距、渣场处置费等一切费用)各竞选人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土石方相关费用总价包干不作调整。(4)施工配合费由各竞选人自行测算计入本次竞选报价内,中选后不再计取。(5)地砖和面砖铺设须在15日内完成。3.3.1竞选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竞选保证金一、竞选保证金的交纳1、竞选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竞选人注册所在地基本存款账户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到至以下指定账户。2、交纳截止时间:在 2026年3月4日12时00分前竞选保证金账户收到的竞选保证金为有效竞选保证金。竞选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3、竞选保证金的金额:叁仟元整(人民币)4、竞选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下:项目名称: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零星维护维修工程户 名:重庆昌茂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广场分理处 竞选保证金账号:1905010120010004813竞选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xx项目xx款。(可简写) 未备注者,以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处理。二、竞选保证金的退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1、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中选人无故放弃中选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中选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竞选保证金;并视为放弃中选,由比选人另行决定处理。2、竞选人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的,不予退还竞选保证金;3、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4、凡在签发中选通知书前,竞选人被比选人及监督部门查实具有弄虚作假及围标、串标行为的。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竞选方案不允许3.7.1竞选文件格式要求编制竞选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3签名盖章要求竞选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签名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4竞选文件的份数竞选函部分: 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经济部分: 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资格审查资料: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竞选人须在平台报名并上传盖章后的竞选文件电子文档一份。3.7.5 装订要求1.应将竞选函部分、经济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 装订(1)竞选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2)经济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4.1.1竞选文件的密封1.竞选文件袋使用 “竞选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 “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竞选文件”大袋。2.竞选函部分装入“竞选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法人章。3.经济部分装入“经济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法人章。4.“竞选函部分”、“经济部分”小袋装入“竞选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同时在“竞选文件”大袋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同时在“资格审查资料”袋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如因竞选资料较多,无法装入一袋的,可以装成两袋或更多,但必须符合上述各相应资料袋的封装要求。7.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竞选文件将被拒绝接收。4.1.2封套上写明应在“竞选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竞选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选文件(或资格审查资料)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竞选文件地点开标地点: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3-13。4.2.3是否退还竞选文件否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3-13。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展示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确认。2.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3. 逐单位随机开启竞选文件。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竞选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如有)、资格审查部分袋;公布竞选人名称、竞选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4. 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比选人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选人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7.3.1履约担保1、中选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务必在30日内缴清履约保证金并完成合同签订,否则比选人将取消其中选资格。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或解保。8.1重新招标的情形1.按竞选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竞选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竞选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竞选人须知第8.1(4)执行。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9监督单位本次比选工作受荣昌区相关行政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单位审计完成,项目资金下达到学校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按审定金额的100%申报支付(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前,中选人应向比选人缴纳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扣除相应款项(如有)后无息退还质保金。10.2结算原则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2)措施项目: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3项约定执行。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 《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3)其他项目: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工程量清单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②专业工程暂估价: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4)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1)工程变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2)索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3)现场签证: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10.3不平衡报价 本项目不允许竞选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士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士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潜在竞选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1.计算总价报价下浮率时,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不纳入计算范围。2.总价报价下浮率=((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竞选总报价-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100%。10.4不允许负数报价竞选人的各项报价不得为负数。比选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对中标人的各项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中标人各项报价中存在负数报价的情形,比选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竞选人须作出响应。10.5其他中选人必须在接到比选人通知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领取后30日内与比选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比选人将取消其中选资格,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 10.6对放弃中标等行为的处理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10.7比选代理服务费1.本工程的比选代理服务费由中选人支付。本工程比选工作结束后(即中选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应向比选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相应的比选代理服务费用。2.本次比选的比选代理服务费由中选人承担,包干收费3000.00元(叁仟元整)。在中选通知书发出时,由中选人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人不再支付比选代理费。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比选。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竞选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竞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竞选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两个以上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竞选。1.5费用承担竞选人准备和参加竞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竞争性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竞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选人踏勘项目现场。1.9.2竞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竞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竞选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不允许。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比选公告;(2)竞选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竞选文件格式;(7)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比选文件的澄清2.2.1竞选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匿名传真方式提交,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竞选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3比选文件的修改2.3.1在距竞选截止时间3天前的任何时候,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竞选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竞选截止时间。3.竞选文件3.1竞选文件的组成3.1.1竞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投标函部分(1)竞选函及竞选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竞选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3.1.1.2经济部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组价文件3.1.1.3资格审查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竞选人基本情况表(3)项目管理机构(4)近年财务状况表(5)承诺(6)其他资料3.2竞选报价3.2.1竞选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竞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竞选有效期3.3.1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竞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选人延长竞选有效期。竞选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选文件;竞选人拒绝延长的,其竞选失效,但竞选人有权收回其竞选保证金。3.4竞选保证金3.4.1竞选人在递交竞选文件的同时,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竞选文件格式”规定的竞选保证金格式递交竞选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3.4.2竞选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竞选保证金的,其竞选文件作废标处理。3.4.3竞选保证金退还: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竞选人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2)中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4)提供虚假资料的。3.5资格审查资料3.5.1具体要求见竞选须知前附表1.4.1“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和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和“资格审查资料”的相关规定。3.6备选竞选方案不允许。3.7竞选文件的编制3.7.1竞选文件应按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竞选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竞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竞选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竞选文件应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竞选文件的份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20.8.4.竞选4.1竞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2竞选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竞选文件的递交4.2.1竞选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4.2.2竞选人递交竞选文件的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2.3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选人所递交的竞选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竞选文件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竞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竞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竞选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选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0.9.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20.10.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或竞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竞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选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竞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0.11.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且未有竞选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竞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双倍退还竞选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0.12.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0.13.8.1重新招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4.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20.15.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竞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竞选人的纪律要求竞选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4)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6)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竞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0.16.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21.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1.1.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所显示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营业收入由高到低原则排序。2.1报价顺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竞选人的竞选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 5名(若实际竞选人数量小于 5 名,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选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选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选候选人,依次类推。2.2.1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形式评审标准竞选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竞选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章。竞选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竞选文件的签署竞选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委托代理人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2.2.3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总报价1.竞选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2.竞选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报价最高限价。3.竞选人竞选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比选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暂定金额(暂列金)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竞选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竞选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中相关响应或相关承诺或其他。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竞选人自行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竞选人自行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组价文件1.竞选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3.竞选人承诺满足以下内容:(1)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进行报价。(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竞选总报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4)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项规定。严重不平衡报价本项目不允许竞选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士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士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潜在竞选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2项规定。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3评标程序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选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竞选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竞选文件。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所显示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营业收入由高到低原则排序。3.4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21.1.1.2.评审标准21.1.2.2.1报价排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3.2.2符合性审查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竞选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2.2.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4.3.评标程序21.1.5.3.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1.1.6.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竞选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应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2.2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将被否决:(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竞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1)竞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1.1.7.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21.1.8.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第三章资格评审A-1竞选人的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竞选人的财务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A-3竞选人的业绩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A-4竞选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5竞选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6竞选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7竞选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8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9竞选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编制竞选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0竞选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1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竞争性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2第八章 竞选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3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4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5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竞选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6竞选人竞选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比选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17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8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9工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0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1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2竞选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3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竞选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A-24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由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A-25竞选人提供的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承诺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6竞选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7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8竞争性比选文件中相关约定或相关承诺或相关响应或其他应当否决投标情形。A-29竞选报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30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他无。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提示: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比选人在编制比选文件时不必填写,中选后签订合同时填写。]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承包人竞选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承包人竞选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人工费(工资款)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竞选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竞选函及竞选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竞选文件(竞选函及竞选函附录除外);(7)比选文件及修改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3.。十三、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为签名盖章页)。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2.0.0.1.1.一般约定22.0.0.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本项补充1.1.1.11~1.1.1.16目:1.1.1.11比选文件:指本工程的比选文件、其他技术资料及比选人发出的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资料。1.1.1.12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1.1.1.13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1.1.1.14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1.1.1.15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1.1.1.16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1.1.6其他本项补充1.1.6.2~1.1.6.3目:1.1.6.2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1.1.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22.0.0.1.2.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3)。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22.0.0.1.3.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22.0.0.1.4.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1.7.2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22.0.0.1.5.1.8严禁贿赂本款补充以下内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3《廉洁从业协议》。22.0.0.1.6.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22.0.0.1.7.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执行;(2)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偏差的,单价不作调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2.0.0.2.2.发包人2.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22.0.0.2.1.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不采用。2.3提供施工场地本工程占地及临时用地均由项目所在村社集体提供,不采取征用土地。22.0.0.3.3.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施工现场代表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员及联系电话:22.0.0.3.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本款细化为3.1.1~3.1.10项: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套(含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3.1.10.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3.1.10.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3.1.10.6①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遵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进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②负责对施工所产生的所有余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外运和倾倒,并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计入本合同价款内。如果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③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和夜间施工使用的所有照明、围栏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如果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④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和周围地上及地下管线等设施、文物、邻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青苗、古树名木及施工所用市政设施(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等)等的保护工作。⑤按重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中所需相关手续(如临时用地和占道、交通转换和管制、夜间施工、排污等)。如果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⑥确保施工不影响工程沿线正常交通、生产和生活。如果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⑦负责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需采取的排水和降水措施(若需要)。如果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22.0.0.3.2.3.5分包不允许分包。22.0.0.3.3.3.6履约担保1、中选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3、履约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务必在30日内缴清履约保证金并完成合同签订,否则比选人将取消其中选资格。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或解保。22.0.0.4.5.工程质量22.0.0.4.1.5.1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强制性质量标准有(包括但不限于):。22.0.0.4.2.5.2质量保证措施本款补充5.2.4项:5.2.4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4)《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2019〕198号);(6)《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7)《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的通知》(渝建〔2018〕94号);(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渝建〔2016〕318号);(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和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10)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11)。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22.0.0.4.3.5.3隐蔽工程检查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在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的检查时,须确保发包人知晓。否则,发包人有权对该隐蔽工程重新检查,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2.0.0.5.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2.0.0.5.1.6.1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安全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22.0.0.5.2.6.3环境保护本款补充6.3.1~6.3.8项:6.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3.2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6.3.3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6.3.4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6.3.5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6.3.6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6.3.7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6.3.8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6.3.9。22.0.0.6.7.工期和进度22.0.0.6.1.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22.0.0.6.2.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22.0.0.6.3.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1目执行。22.0.0.6.4.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22.0.0.6.5.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22.0.0.6.6.7.9提前竣工7.9.1项细化为:(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3)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7.9.2项的限额。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22.0.0.7.8.材料与设备22.0.0.7.1.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发包人按比选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8.2.2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无;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无;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无;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F.。22.0.0.7.2.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进入施工场地后由承包人承担。22.0.0.7.3.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22.0.0.8.9.试验与检验22.0.0.8.1.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22.0.0.8.2.9.4现场工艺试验本款补充9.4.1~9.4.5项:9.4.1一般检验试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实施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9.4.2特殊检验试验:(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3专项检测:无。9.4.4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22.0.0.9.10.变更22.0.0.9.1.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6)勘察设计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11)。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22.0.0.9.2.10.3变更程序10.3.3变更执行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10.3.3项增加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比选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22.0.0.9.3.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专用合同条款12.3.1项〔计量原则〕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2)材料单价: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3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本款补充10.4.3项: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22.0.0.9.4.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22.0.0.9.5.10.7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22.0.0.9.6.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的要求。22.0.0.10.11.价格调整。不调整。22.0.0.11.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22.0.0.11.1.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比选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比选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22.0.0.11.2.12.2预付款22.0.0.11.3.本工程无预付款。22.0.0.11.4.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22.0.0.11.5.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12.4.1.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进度款支付周期进行。12.4.1.2工程进度款支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单位审计完成,项目资金下达到学校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按审定金额的100%申报支付(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扣除相应款项(如有)后无息退还质保金。12.4.2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以发包人要求为准。22.0.0.11.6.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收款开户银行:。发包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2.0.0.12.13.验收和工程试车22.0.0.12.1.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22.0.0.12.2.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22.0.0.13.14.竣工结算22.0.0.13.1.14.2竣工结算审核14.2.1竣工结算办法14.2.1.1计量原则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14.2.1.2计价原则本工程结算原则如下: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2)措施项目: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3项约定执行。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3)其他项目: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工程量清单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②专业工程暂估价: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4)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1)工程变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2)索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3)现场签证: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14.2.1.3竣工结算价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14.2.2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2.0.0.13.2.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本条补充14.5款:22.0.0.13.3.14.5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4)。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22.0.0.14.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2.0.0.14.1.15.3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价的3%;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提交质量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②不采用。22.0.0.14.2.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小时。22.0.0.15.16.违约22.0.0.15.1.16.1发包人违约22.0.0.15.2.无22.0.0.15.3.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延迟超过20天,比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中选人负全责,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比选文件执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2.0.0.16.17.不可抗力22.0.0.16.1.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6)。22.0.0.16.2.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8)。22.0.0.16.3.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22.0.0.17.18.保险22.0.0.17.1.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0.0.17.2.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2.0.0.17.3.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2.0.0.17.4.18.8其他18.8.1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18.8.2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22.0.0.18.19.索赔22.0.0.18.1.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5)。22.0.0.19.20.争议解决22.0.0.19.1.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2.0.0.19.2.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22.0.0.20.21.补充条款22.0.0.20.1.21.1退出机制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3)。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2)。22.0.0.21.22.合同附件以下五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履约担保(如有)附件3:廉洁从业协议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附件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提示:如有不同,根据具体情况修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本文件生效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2:履约担保(如有)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申请人:地址:受益人:地址:开立人:地址:(受益人名称):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竞选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竞选文件签订的《》(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天,最迟不超过年月日。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立时间:年月日附件3:廉洁从业协议廉洁从业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1.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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