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改建工程招标公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26)


项目编号:FWFA00000083096

设备物资名称
设备物资说明
数量
税率
单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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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GDGJGC-2026-JYH-001
1、询价条件
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已具备询价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
2、项目概况与询价内容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路线全长项目路线全长 6.776km,设桥梁 101.2m/4 座,其中中桥 45.5m/1 座(鱼磷石桥,利用)、小桥55.7m/3 座(石山桥利用,其余拆除重建),设涵洞 15 道(含利用 6 道、新建 9 道);设主要平面交叉 13 处;设服务区 1 处、养护工区 1 处(与服务区合建)。
2.2询价内容: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具体内容为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3服务期:14个月
2.4服务地点:详见第四章-保险方案明细表
3、报价人资格要求
3.1 营业范围要求:报价人必须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报价项目的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3.2资质要求:报价人须具有服务本采购项目的相应资质。
3.3服务业绩要求:报价人提供近两年内同类工程项目的服务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财务能力要求:报价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报价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6履约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报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
被取消报价资格状态的报价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报价状态;报价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报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截图);被列入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不得参与报价。
3.7其他要求
3.7.1. 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被否决。
4、资格审查
本次询价采取“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报价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询价公告中报价人资格要求的不进入评标环节。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交招采网(https://zjzcw.iccec.cn)上发布。
6、询价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 2026年2月28日9时30分至 2026年3月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招采网(https://zjzcw.iccec.cn)确认参与报价,下载电子询价文件。
6.2已在网并且已通过询价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6.3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6.4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7、报价文件的递交
7.1 报价文件递交的时间(报价时间,下同)为 2026年3月2日9时30分至2026年3月7日9时30分,报价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招采网(https://zjzcw.iccec.cn)递交电子报价文件。
7.2  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7.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8、监督电话:020-28033189
9、其他
 9.1中交招采网实行有偿服务,向中标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中标主体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以中标通知书中同步生成的服务费订单为准。缴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4006765885中标服务费请按7咨询。
 9.2涉事中标主体一年内发生1次未按时缴纳费用的,将纳入集团重点关注名单,累计发生2次的,将纳入集团“黑名单”。
 9.3收费标准如下:
 按照包件中标金额分档计算,收费标准按以下中标金额进行收取:
 9.3.1. 100万元(含)~200万元:100元/次;
 9.3.2. 200万元(含)~1000万元:500元/次;
 9.3.3. 1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元/次;
 9.3.4. 3000万元(含)~1亿元:3000元/次;
 9.3.5. 1亿元(含)以上:5000 元/次。
9.4 支付流程
9.4.1. 通知推送:中标结果发布后, “中交招采网”(网址:https://zjzcw.iccec.cn)自动推送缴费通知(含应缴金额及支付链接)发送,发送后10天内需完成费用缴纳;
9.4.2. 费用查询:供应商登录“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模块查看待支付费用;
9.4.3. 在线支付:支持对公银行转账或在线支付,支付成功后生成电子凭证;
9.4.4.发票开具: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服务费”电子发票,供应商可在“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发票下载”模块获取。
9.4.5.详情见中交招采网登录后弹窗或相关信息。
10、联系方式
询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联系人: 江翊灏 
联系电话: 17727239898
 
2026年2月28日

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方:甲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乙方:**根据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询价结果,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1、合同组成(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2、批单及保险单;3、报价文件;4、询价文件;5、形成保险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二)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2、保险项目及险种(1)保险项目: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2)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保险条件(1)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二)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保险费率:%含税保费:¥元。其中:税率6%,不含税保费:¥元。(三)保险期限14个月。其他保险条件以后附保险方案明细为准。4、承保出单及保费支付乙方将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承保方案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优先执行。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支付方式:在保险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到乙方账户,乙方收款账户如下:账户名:开户银行:账号:5、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本项目保险经纪人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详见附件二),为本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6、期内服务乙方应专门为本项目成立服务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相关的保险事宜(项目服务小组成员详见附件三)。乙方项目负责人变动须事先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其他服务人员变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二)培训及防灾防损服务保险期限内由丙方提供培训及防灾防损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及风险管理培训在保险有效期内,应甲方要求,乙方负责举办相关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防灾防损培训;(2)保险知识培训;(3)日常培训。2、防灾防损服务(1)乙方组织专家、安排全面风险查勘,从多角度对风险进行进一步识别,制作查勘报告及防灾防损建议书,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在获知台风、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性天气预报后,将及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通报,协助做好灾前预防工作。(三)理赔服务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按以下时限要求将赔付意见向甲方反馈:1、对索赔材料齐全并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7、其他(一)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合同的调整和取消在本合同正常执行期间,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取消,经由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即可进行。(三)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保单载明的起保之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项目期内的全部保险单,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合同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四)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提供给与执行本合同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一年。(五)法律责任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六)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共4份,其中,甲方持正本1份,副本1份;乙方持正本1份;经纪人持副本1份。附件一:保险方案明细附件二:经纪人项目服务小组附件三:保险人项目服务小组合同各方确认:甲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保险方案明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名称:投保人名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二、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单位:江门市公路事务中心2、监理单位:广东进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承包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门市工建集团有限公司4、设计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其他关系方:包括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设计方、监理方、供应商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上述各方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三、保险工程名称及地址:保险工程名称: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保险工程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四、保险工程地址范围:工程所在地及邻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水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仓库、料场、工棚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 、办公/生活区域),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内陆运输途中。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RMB62,674,439.00元(暂估)注: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概算金额或预估金额初步确定,最终保额以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并按约定调整保费,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应视为足额投保,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单约定足额赔偿。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3,000,000.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7,00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800,000.00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意外医疗费赔偿限额:RMB80,000.00元(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六、保险期限:1、建筑/安装期:14个月,自 2025 年 月 日0:00时至2026 年 月 日24:00时止。(以本项目实际投入商业运行或颁布交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之日先发生着为准)延期处理:如建筑/安装期在上述列明期限结束后还需延期,投保人提前申报后,建筑安装期将延长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如果180天后还需继续延期,保险人同意按照投保人提前申报继续延长,不得拒绝,但投保人需按日比例补缴相应的保费。(补缴保费计算公式为:投保工程金额×保险费率×超过180天后的延期天数÷原保险期限天数×80%)。2、保证期:24个月,如工程进度延期,则保证期相应顺延;保证期可根据实际工期期限进行调整。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1、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2、台风、洪水、暴雨、暴风、风暴潮、龙卷风导致的损失: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高者为准;3、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1、财产损失:RMB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人身伤亡:无。备注:1、上述规定的“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2、如同一事故损失适用上述数项免赔,则只扣除一个免赔额,且以高者为准。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每次事故的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除项目(如免赔额等)之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赔偿限额。八、保险费率: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待报价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包含在物质损失部分九、总保险费:待报价;十、保费支付方式:保单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十一、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十二、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十三、争议处理: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争端。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特别约定:1、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约定条款:保险人应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的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参与事故调解,保险人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若保险人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保险人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人承担其鉴定费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损失通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通知保险人发生或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得因其非有意的延迟、错误、遗漏而受到损害。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保险双方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合同条款: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和投保人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中止或终止保单。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4、临时设施及周转性材料特别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责任造成临时设施以及周转性材料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中对一次性使用周转性材料和异型模板,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如使用完成后发生损失,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对重复使用的周转性材料和标准模板,则计算其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重置价值的50%。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5、新增或变更项目特别条款:保险标的土建工程中的新增或变更项目将根据工程期间施工及设计修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该调整的部分全部列入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合同金额应计入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的预计总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10%,对于超出部分,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保险人对下列内容履行保密义务:一、投保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项目信息、情况和资料;二、承保前或承保后,保险人对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与检验所获得的信息、情况和资料;三、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金额。此外,双方对本保险项目具体承保条件、保险理赔具体细节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对外信息发布、新闻媒体采访或商业宣传需要公开,由双方事先协商公开内容。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其他正常商务活动,需要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的,应履行必要的保密手续。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十五、特别条款第一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限额200万元)2.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6.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7.赔偿基础条款8.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9.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12.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13.场外装配扩展条款14.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1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16.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18.安装试车条款19.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第二类 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20.交叉责任扩展条款2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22.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23.工地访问条款24.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2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26.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27.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第三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与第三者责任部分28.错误和遗漏条款A29.不可控制条款30.预付赔款条款(50%) 31.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3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3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A34.停工损失扩展条款3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十六、条款措辞(一)特别条款措辞下列特别条款若与本保险单的基本条款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1、清除、拆除、打捞、转移受毁损财产的费用;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3、恢复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施工条件而产生的清理费用,即使该保险事故未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如清理外来物、清理土石方等;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工程咨询人费用及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保险标的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有关。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7.赔偿基础条款保险人将依据本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条件,以修理、重置、替换或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基础赔偿被保险人,即使此费用可能会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8.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限:24个月9.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三)储存期限。被保险人应保证:被保险人应保证:(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2.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3.场外装配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4.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的保险标的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损失和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二)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后发生的损失;(四)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6.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金额。如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工程决算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差不超过±10%,则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期间结束后不再对保险费进行调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8.安装试车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9.自燃、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由于自燃、鼠咬、虫蛀、鸟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0.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2.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修理费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3.工地访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4.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但保险期间内,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6.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损失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而导致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7.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8.错误和遗漏条款A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9.不可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0.预付赔款条款(50%)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5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1.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以下责任:1.由于泄漏、污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2.清除、清理泄漏物、污染物的费用。但上述泄漏、污染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意外、无意和不期望而发生的。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3.放弃代位求偿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代位权,但须以本保险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4.停工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停工令或复工令;(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二)基本条款措辞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1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2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3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4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5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6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7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8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9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10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11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12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第13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14条[标的损失计算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偿;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15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16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17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18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19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20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21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22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23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24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仲裁机构裁决;(3)人民法院判决;(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25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26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27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28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29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30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31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32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33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4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35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36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37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38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39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40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1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第43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4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45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46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第47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48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49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50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1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52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53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54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55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3)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信誉情况承诺函(分包商名称)郑重承诺如下:我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7)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8)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9)其他:。如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前发现我公司存在上述~条所列情形,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成交资格。我公司承诺以上信息均属实,如发现我公司存在漏报、瞒报或虚假填报的,我公司将接受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按弄虚作假处理我公司参与采购活动的不良行为。分包商:(盖单位章)年月日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询价文件询价编号:GDGJGC-2026-JYH-001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章询价公告1第二章报价人须知41.采购内容及要求42.询价文件的澄清43.报价文件要求44.其他要求55.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6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3第五章采购需求45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46(1)报价函48(2)差异条件汇总表49(3)优惠条件汇总表50(4)保险服务小组设置51(5)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52(6)信用承诺书54(7)资信证明文件55第1章询价公告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询价公告询价编号:GDGJGC-2026-JYH-0011、询价条件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已具备询价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2、项目概况与询价内容2.1项目概况:本项目路线全长项目路线全长6.776km,设桥梁101.2m/4座,其中中桥45.5m/1座(鱼磷石桥,利用)、小桥55.7m/3座(石山桥利用,其余拆除重建),设涵洞15道(含利用6道、新建9道);设主要平面交叉13处;设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与服务区合建)。2.2询价内容: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具体内容为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服务期:14个月2.4服务地点:详见第四章-保险方案明细表3、报价人资格要求3.1营业范围要求:报价人必须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报价项目的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3.2资质要求:报价人须具有服务本采购项目的相应资质。3.3服务业绩要求:报价人提供近两年内同类工程项目的服务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4财务能力要求:报价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报价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3.6履约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报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报价资格状态的报价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报价状态;报价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报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截图);被列入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不得参与报价。3.7其他要求3.7.1.不接受联合体报价。3.7.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被否决。4、资格审查本次询价采取“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报价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询价公告中报价人资格要求的不进入评标环节。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询价公告在中交招采网(https://zjzcw.iccec.cn)上发布。6、询价文件的获取6.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6年2月28日9时30分至2026年3月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招采网(https://zjzcw.iccec.cn)确认参与报价,下载电子询价文件。6.2已在网并且已通过询价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6.3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6.4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7、报价文件的递交7.1报价文件递交的时间(报价时间,下同)为2026年3月2日9时30分至2026年3月7日9时30分,报价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招采网(https://zjzcw.iccec.cn)递交电子报价文件。7.2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7.3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8、监督电话:020-280331899、其他9.1中交招采网实行有偿服务,向中标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中标主体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以中标通知书中同步生成的服务费订单为准。缴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4006765885中标服务费请按7咨询。9.2涉事中标主体一年内发生1次未按时缴纳费用的,将纳入集团重点关注名单,累计发生2次的,将纳入集团“黑名单”。9.3收费标准如下:按照包件中标金额分档计算,收费标准按以下中标金额进行收取:9.3.1.100万元(含)~200万元:100元/次;9.3.2.200万元(含)~1000万元:500元/次;9.3.3.1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元/次;9.3.4.3000万元(含)~1亿元:3000元/次;9.3.5.1亿元(含)以上:5000元/次。9.4支付流程9.4.1.通知推送:中标结果发布后,“中交招采网”(网址:https://zjzcw.iccec.cn)自动推送缴费通知(含应缴金额及支付链接)发送,发送后10天内需完成费用缴纳;9.4.2.费用查询:供应商登录“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模块查看待支付费用;9.4.3.在线支付:支持对公银行转账或在线支付,支付成功后生成电子凭证;9.4.4.发票开具: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服务费”电子发票,供应商可在“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发票下载”模块获取。9.4.5.详情见中交招采网登录后弹窗或相关信息。10、联系方式询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联系人:江翊灏联系电话:177272398982026年2月28日第2章报价人须知1.采购内容及要求1.1.1.采购标的和商务条款1.1.1.询价标的、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和支付条件详见询价公告第2.2款询价内容。1.2.2.承保要求1.2.2.1.1.1.报价人提供的服务须满足项目需求,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约定。1.3.3.计量、计价和结算方式1.3.3.1.1.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3.3.2.2.2.按固定费率结算,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约定价款,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增值税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1.3.3.3.3.3.结算方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约定。2.询价文件的澄清2.1.1.报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询价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询价公告结束时间前在中交招采网发起质疑,要求询价人对询价文件予以澄清。2.2.2.询价文件的澄清在中交招采网向报价人发出答疑。3.报价文件要求3.1.报价文件的组成3.1.1报价函:3.1.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1.3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3.1.4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3.1.5保险服务小组设置(格式)3.1.6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格式)3.1.7信用承诺书3.1.8资信证明文件3.1.9其他资料3.2.报价文件的有效期3.2.1.报价有效期为90天。3.2.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询价人通知所有报价人延长报价有效期。报价人应予以答复,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报价文件;报价人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3.3.报价文件的编制3.3.1.报价文件应按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报价文件应按本章第3.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3.3.2.报价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服务期、服务地点、报价有效期、服务要求、询价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报价文件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询价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报价人的承诺。3.3.3.报价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可任选以下一种制作电子文档:(1)报价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询价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报价人须知。(2)报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报价函及对报价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扫描生成PDF格式等文件。3.4.报价:报价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在中交招采网上传电子报价文件。4.其他要求4.1.1.报价人准备和参加报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4.2.2.参与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对询价文件和报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3.3.询价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4.4.4.报价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询价人的响应,否则,报价人的报价将被否决。4.5.5.报价人应按询价文件要求对报价表中各栏填写齐全。5.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5.1.1.告知书5.1.1.1.1.1.情形认定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情形认定具体如下:(一)不廉洁行为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二)不诚信行为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2.以他人名义进行报价、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三)其他情形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5.1.1.2.2.2.惩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报价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报价、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5.1.1.3.3.3.修复机制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5.1.1.4.4.4.信用承诺书根据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报价人需提供信用承诺书,如下:信用承诺书(样本)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七)已认可并遵守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中交集团员工及其亲属(报价单位属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除外)。(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中交集团、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中交集团、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其他廉洁要求(各单位自行增加)。(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第3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1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5人。初步评审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3.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项规定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投标文件递交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投标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投标3.1.2资格评审标准企业资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履约信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不存在3.1.3商务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符合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提供合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近几年中标履约能力对本次招标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3.1.4技术评审标准投标保险服务方案符合第五章“保险服务需求一览表”的要求3.1.5重大偏差其他情况无本章3.1.5所述情况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后最终有效的报价(含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同等条件下内部企业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会2.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至少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评标工作。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2.3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1.1.3.评审标准:1.1.1.3.1初步评审标准3.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1.3商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1.4技术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经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后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否决其投标。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的投标人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3.1.5重大偏差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等签字、盖章的;(2)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4)投标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出现折扣投标、或一包多投、或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投标的;(5)投标保险主要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方案要求的;(6)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降低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免赔条件等;(7)投标文件中出现重大漏项的;(8)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1.2.4.评标程序1.2.1.4.1初步评审4.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4.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4.1.3投标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投标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投标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1.2.2.4.2详细评审4.2.1本次评标价以保险服务的投标报价标总价(含税报价)予以评定。4.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1.2.3.4.3投标文件的澄清4.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4.3.5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有疑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涉及资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如不能提供应当否决其投标。1.2.4.4.4投标文件的拒绝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将被拒绝:(1)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行为的,包括: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g.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的情形。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a.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b.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c.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d.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e.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的;(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1.2.5.4.5评标结果4.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4.5.2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1.2.6.4.6拒绝所有投标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包件,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该包件的所有投标。(1)投标人都不能通过评审的;(2)投标人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3)经评标委员会证实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1.3.5.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5.1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5.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5.3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方:甲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乙方:**根据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询价结果,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1、合同组成(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2、批单及保险单;3、报价文件;4、询价文件;5、形成保险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二)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2、保险项目及险种(1)保险项目: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2)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保险条件(1)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二)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保险费率:%含税保费:¥元。其中:税率6%,不含税保费:¥元。(三)保险期限14个月。其他保险条件以后附保险方案明细为准。4、承保出单及保费支付乙方将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承保方案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优先执行。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支付方式:在保险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到乙方账户,乙方收款账户如下:账户名:开户银行:账号:5、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本项目保险经纪人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详见附件二),为本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6、期内服务乙方应专门为本项目成立服务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相关的保险事宜(项目服务小组成员详见附件三)。乙方项目负责人变动须事先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其他服务人员变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二)培训及防灾防损服务保险期限内由丙方提供培训及防灾防损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及风险管理培训在保险有效期内,应甲方要求,乙方负责举办相关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防灾防损培训;(2)保险知识培训;(3)日常培训。2、防灾防损服务(1)乙方组织专家、安排全面风险查勘,从多角度对风险进行进一步识别,制作查勘报告及防灾防损建议书,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在获知台风、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性天气预报后,将及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通报,协助做好灾前预防工作。(三)理赔服务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按以下时限要求将赔付意见向甲方反馈:1、对索赔材料齐全并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7、其他(一)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合同的调整和取消在本合同正常执行期间,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取消,经由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即可进行。(三)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保单载明的起保之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项目期内的全部保险单,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合同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四)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提供给与执行本合同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一年。(五)法律责任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六)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共4份,其中,甲方持正本1份,副本1份;乙方持正本1份;经纪人持副本1份。附件一:保险方案明细附件二:经纪人项目服务小组附件三:保险人项目服务小组合同各方确认:甲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保险方案明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名称:投保人名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二、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单位:江门市公路事务中心2、监理单位:广东进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承包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门市工建集团有限公司4、设计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其他关系方:包括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设计方、监理方、供应商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上述各方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三、保险工程名称及地址:保险工程名称:国道G228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保险工程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四、保险工程地址范围:工程所在地及邻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水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仓库、料场、工棚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 、办公/生活区域),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内陆运输途中。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RMB62,674,439.00元(暂估)注: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概算金额或预估金额初步确定,最终保额以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并按约定调整保费,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应视为足额投保,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单约定足额赔偿。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3,000,000.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7,00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800,000.00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意外医疗费赔偿限额:RMB80,000.00元(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六、保险期限:1、建筑/安装期:14个月,自 2025 年 月 日0:00时至2026 年 月 日24:00时止。(以本项目实际投入商业运行或颁布交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之日先发生着为准)延期处理:如建筑/安装期在上述列明期限结束后还需延期,投保人提前申报后,建筑安装期将延长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如果180天后还需继续延期,保险人同意按照投保人提前申报继续延长,不得拒绝,但投保人需按日比例补缴相应的保费。(补缴保费计算公式为:投保工程金额×保险费率×超过180天后的延期天数÷原保险期限天数×80%)。2、保证期:24个月,如工程进度延期,则保证期相应顺延;保证期可根据实际工期期限进行调整。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1、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2、台风、洪水、暴雨、暴风、风暴潮、龙卷风导致的损失: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高者为准;3、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1、财产损失:RMB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人身伤亡:无。备注:1、上述规定的“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2、如同一事故损失适用上述数项免赔,则只扣除一个免赔额,且以高者为准。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每次事故的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除项目(如免赔额等)之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赔偿限额。八、保险费率: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待报价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包含在物质损失部分九、总保险费:待报价;十、保费支付方式:保单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十一、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十二、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十三、争议处理: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争端。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特别约定:1、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约定条款:保险人应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的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参与事故调解,保险人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若保险人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保险人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人承担其鉴定费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损失通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通知保险人发生或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得因其非有意的延迟、错误、遗漏而受到损害。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保险双方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合同条款: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和投保人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中止或终止保单。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4、临时设施及周转性材料特别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责任造成临时设施以及周转性材料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中对一次性使用周转性材料和异型模板,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如使用完成后发生损失,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对重复使用的周转性材料和标准模板,则计算其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重置价值的50%。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5、新增或变更项目特别条款:保险标的土建工程中的新增或变更项目将根据工程期间施工及设计修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该调整的部分全部列入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合同金额应计入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的预计总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10%,对于超出部分,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保险人对下列内容履行保密义务:一、投保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项目信息、情况和资料;二、承保前或承保后,保险人对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与检验所获得的信息、情况和资料;三、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金额。此外,双方对本保险项目具体承保条件、保险理赔具体细节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对外信息发布、新闻媒体采访或商业宣传需要公开,由双方事先协商公开内容。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其他正常商务活动,需要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的,应履行必要的保密手续。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十五、特别条款第一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限额200万元)2.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6.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7.赔偿基础条款8.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9.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12.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13.场外装配扩展条款14.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1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16.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18.安装试车条款19.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第二类 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20.交叉责任扩展条款2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22.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23.工地访问条款24.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2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26.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27.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第三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与第三者责任部分28.错误和遗漏条款A29.不可控制条款30.预付赔款条款(50%) 31.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3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3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A34.停工损失扩展条款3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十六、条款措辞(一)特别条款措辞下列特别条款若与本保险单的基本条款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1、清除、拆除、打捞、转移受毁损财产的费用;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3、恢复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施工条件而产生的清理费用,即使该保险事故未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如清理外来物、清理土石方等;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工程咨询人费用及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保险标的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有关。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7.赔偿基础条款保险人将依据本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条件,以修理、重置、替换或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基础赔偿被保险人,即使此费用可能会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8.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限:24个月9.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三)储存期限。被保险人应保证:被保险人应保证:(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2.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3.场外装配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4.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的保险标的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损失和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二)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后发生的损失;(四)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6.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金额。如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工程决算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差不超过±10%,则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期间结束后不再对保险费进行调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8.安装试车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9.自燃、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由于自燃、鼠咬、虫蛀、鸟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0.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2.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修理费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3.工地访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4.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但保险期间内,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6.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损失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而导致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7.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8.错误和遗漏条款A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9.不可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0.预付赔款条款(50%)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5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1.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以下责任:1.由于泄漏、污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2.清除、清理泄漏物、污染物的费用。但上述泄漏、污染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意外、无意和不期望而发生的。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3.放弃代位求偿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代位权,但须以本保险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4.停工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停工令或复工令;(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二)基本条款措辞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1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2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3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4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5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6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7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8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9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10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11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12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第13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14条[标的损失计算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偿;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15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16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17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18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19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20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21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22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23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24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仲裁机构裁决;(3)人民法院判决;(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25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26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27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28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29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30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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