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 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招标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2026)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2026NCZ000424
项目名称:
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

分包名称:
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三标段
分包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410000.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1)失信被执行人;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须提供信用查询记录,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2)供应商未被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3)供应商未向核查企业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咨询或管理服务; (4)供应商未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 (5)供应商未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活动,或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6)供应商与核查企业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7)供应商未向核查企业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 (8)供应商未与核查企业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3年之内不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 (9)供应商不得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3年之内与核查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或为核查企业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询服务等; (10)供应商不得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对核查企业的排放报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容易等; (11)本项目三标段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一、二标段面向小微企业预留,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本项目对各潜在供应商能够参与报名和投标的采购包数量不做限制,但最终的中标资格将被授予不同的供应商成为中标人,每个供应商最终只能获得一个采购包的中标资格。供应商须出具上述(2)-(10)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一经查实承诺与事实不符,将会取消中标资格。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服务期限
备注

1
C07990000-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
核查技术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1
410000.00
标的1-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详见采购文件及采购需求
合同签订后,对各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情况、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表,如有)的核查工作,发电、钢铁、建材和有色行业于202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附件1:政府采购需求2.3(送甲方审查).doc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
履约保证金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服务期限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附件):验收方案.doc
服务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10.00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报价的最低价。

2
类似业绩
5.00
供应商提供2023年1月至今类似业绩的,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 注:投标文件中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3
项目团队
25.00
1.项目负责人:应担任过碳排放报告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能源审计等项目的负责人,并具备项目组织协调能力,每提供一个项目合同证明材料得1分,满分5分,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或绿色低碳技术等专业高级职称得3分。 2.核(复)查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或绿色低碳技术等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具备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专业知识和核查经验,上述核查人员不少于10人,得12分;每多配备一名具有上述条件的核(复)查人员加1分,最多得5分。 注:投标文件中附以上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以及2025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4
项目理解
10.00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对本项目有全面认识和总体规划思路,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的背景;②工作地区现状;③未来工作规划;④针对发电、化工等八大行业核(复)查要点、重点等。 1.对本项目理解深入透彻,工作要点、重点把握准确、表述清晰,能够抓住技术工作的核心内容,目标明确并具有亮点和创新性的,得10分。 2.对本项目认识与理解准确,工作要点、重点分析较为全面,核心内容把握基本到位,但深度与亮点方面略有不足的,得8分。 3.对本项目认识与理解基本准确,工作要点、难点分析基本清楚,能够涵盖主要技术内容,但重点不够突出或深度一般的,得5分。 4.对本项目认识与理解存在偏差,工作要点、重点分析不够清晰,内容描述笼统或混乱的,得2分。 5.未提供的,得0分。

5
难点分析
10.00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对本项目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核(复)查边界界定类难点;②关键数据质量把控类难点;③行业核(复)查标准适配类难点;④现场核(复)查实操落地类难点;⑤争议问题处置类难点;⑥合规风险防控类难点等。 1.方案涵盖但不限于上述全部内容,且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理解透彻、内容详尽,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完全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得10分。 2.方案涵盖上述部分内容,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理解到位、内容完整、逻辑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得8分。 3.方案内容简略,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理解不够深入,基本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得5分。 4.方案有缺失,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理解存在偏差,不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得2分。 5.未提供的,得0分。

6
核(复)查工作方案
20.00
供应商所提供的核(复)查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工作原则;②工作目标;③工作程序;④实施计划;⑤技术管理方案;⑥工作内容(应至少包含文件评审、现场核(复)查、编写核(复)查结论等环节);⑦项目统筹保障;⑧最终成果文件编制提交等。 1.提供的工作方案内容详细。工作原则准确,工作目标清晰,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内容完整且针对性强,符合行业指南要求,成果文件准确完整且具有亮点,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0分。 2.提供的工作方案内容完整。工作原则准确,工作目标明确,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内容完整有针对性,符合行业指南要求,成果文件准确,整体方案符合采购需求、切实可行的,得16分。 3.提供的工作方案内容较完整。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较清楚,工作内容符合行业指南要求,工作程序和成果文件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2分。 4.提供的工作方案内容欠完整。工作原则不够准确,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缺乏针对性,工作程序可实施性欠缺,成果文件能满足基本要求的,得8分。 5.提供的工作方案内容残缺。核心模块有缺失,工作原则偏差较大,目标模糊、程序混乱,成果文件要素不全,仅勉强具备方案形式,得4分。 6.未提供工作方案或方案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得0分。

7
质量保障 措施方案
10.00
供应商须提供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质量控制措施;②内部管理保障措施;③安全保障措施;④突发情况应急措施;⑤数据质量保障措施;⑥成果保障(文档递交)措施等。 1.方案涵盖但不限于上述全部内容,且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理解透彻、内容详尽,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完全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得10分。 2.方案涵盖上述部分内容,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理解到位、内容完整、逻辑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得8分。 3.方案内容简略,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理解不够深入,基本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得5分。 4.方案有缺失,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理解存在偏差,不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得2分。 5.未提供的,得0分。

8
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5.00
供应商应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进度计划安排;②项目实施各阶段人员安排;③项目进度保障措施;④项目进度延误应急处置方案等。 1.进度计划安排合理,人员安排充足,各阶段节点划分精准,工作安排科学适配核查周期,保障措施针对性强、落地性高,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方案的,得5分。 2.进度计划基本合理,人员安排能满足要求,工作安排基本能满足核查要求,保障措施仅能满足基本要求,有应急处置措施的,得3分。 3.进度计划安排不合理,人员配备不足,工作安排简单,未制定专项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得1分。 4.未提供的,得0分。

9
信息安全保密措施方案
5.00
供应商对所有与采购单位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具有保密责任和义务,须对采购人提供保密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①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②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③自愿接受保密审查;④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1.投标文件中具有完整的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内容全面、详细,安排合理、可行度高的,得5分。 2.投标文件中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基本完整、合理的,得3分。 3.投标文件中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不够合理完整,有较大欠缺的,得1分。 4.未提供的,得0分。

合计:
100.00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宁夏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采购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编制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编制时间:2026年1月14日编制说明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二、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三、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四、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一、需求调查情况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开展需求调查情况。二、需求清单(一)项目概况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拟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达到核查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情况、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表,如有)进行核查,出具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对部分重点排放单位上报的2025年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如有)、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核查结论及报告进行复查,出具相应的复查报告。同时,对自治区纳入全国碳市场2026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上报的2026年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进行审核,并指导其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证的补正。包号内容包含企业数(家)企业行业分布情况及工作内容1核查技术服务4413家发电+3家建材+1家有色+25家化工+1家石化+1家民航2核查技术服务4411家发电+3家钢铁+3家建材+27家化工3核查技术服务4212家发电+1家钢铁+4家建材+1家有色+14家化工+9家石化+1家造纸4核查技术服务4211家发电+6家建材+1家有色+24家化工5复查技术服务(含2026年度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3524家发电+9家建材+2家有色6复查技术服务(含2026年度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3523家发电+4家钢铁+7家建材+1家有色(二)采购项目预(概)算总预算:2448000.00元包1预算:430000.00元;包2预算:430000.00元;包3预算:410000.00元;包4预算:410000.00元;包5预算:384000.00元;包6预算:384000.00元。(三)采购标的汇总表包号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11核查技术服务C07990000家1否22核查技术服务C07990000家1否33核查技术服务C07990000家1否44核查技术服务C07990000家1否55复查技术服务(含2026年度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C07990000家1否66复查技术服务(含2026年度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C07990000家1否(四)技术商务要求:1.包1-包4技术要求1.1招标内容选定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及民航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情况、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表,如有)进行核查。1.2工作对象发电、钢铁、建材、有色行业的工作对象为自治区纳入全国碳市场2025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石化、化工、造纸及民航行业的工作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各包的核查企业名单由采购单位确定,并于签订合同时提供给各中标单位。1.3工作依据本次工作流程及工作成果须符合以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3)《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4)《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6)《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7)《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8)《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9)《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10)《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1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行业》(环办气候函〔2025〕27号)(1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钢铁行业》(环办气候函〔2025〕27号)(1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1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15)《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环规发〔2023〕7号);(16)《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宁环规发〔2023〕8号)。1.4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各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情况、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表,如有)进行核查。以上工作内容应至少包含文件评审、现场核查、编写核查结论等环节。各环节的具体内容见下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每项工作内容须在投标文件的工作方案中予以详细说明):项目工作内容文件评审(1)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报告联系人、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能源品种及年度能源统计报告等情况。(2)核算边界—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和报告指南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等。(3)核算方法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在报告中使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的核算方法都应判断其合理性,并在《文件评审表》和《核查结论》中说明。(4)核算数据重点查证核实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排放量和生产数据等四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5)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规章制度,包括负责机构和人员、工作流程和内容、工作周期和时间节点等;是否指定了专职人员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是否定期对计量器具、监测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记录是否已存档;— 是否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数据记录管理体系,包括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的记录管理;是否形成碳排放数据管理台账记录并定期报告,确保排放数据可追溯;— 是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交叉校验,对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6)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应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版本及修订、重点排放单位情况、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数据的确定方式、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方面确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具体从以下方面核查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是否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的报告主体描述一致;— 年度报告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是否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 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相关数据是否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监测;— 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国家、地区计量法规或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算指南或设备制造商的要求;— 监测结果是否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是否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是否有效实施。(7)其他内容— 投诉举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异常的情况;— 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出现错误风险较高的数据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是如何控制这些风险的;— 重点排放单位以往年份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得到持续有效管理等。(8)成果要求完成《文件评审表》,提出《现场核查清单》的现场核查要求。现场核查(1)核查要点现场核查应围绕《现场核查清单》开展核查工作,应于现场核查前2个工作日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做好准备,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投诉举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异常的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或其他信息源不一致的情况;— 核算边界与核算指南不符,或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不一致的情况;— 排放报告中采用的核算方法与核算指南不一致的情况;— 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排放量、生产数据等不完整、不合理或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的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有效地执行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情况;—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报告主体基本情况、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数据的确定方式、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确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订的原因,比如排放设施发生变化、使用新燃料或物料、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等情况。(2)成果要求按《现场核查清单》收集客观证据,详细填写核查记录,并将证据文件一并提交技术工作组。相关证据材料应能证实所需要核实、确认的信息符合要求。编写核查结论根据如下要求出具《核查结论》并提交采购单位。— 对于未提出不符合项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对于提出不符合项的,应在收到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不符合项清单》“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一栏内容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如果重点排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或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根据核算指南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缺省值,按照保守原则测算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填写完成《核查结论》。1.5工作要求1.5.1总体要求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对各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情况、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表,如有)的核查,工作环节必须包括现场核查。所有核查行为应遵循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保证相关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5.2保密性(1)中标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标单位”)应对所有与采购单位或重点排放单位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未经采购单位或重点排放单位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各级碳排放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查阅的相关文件除外;(2)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属于保密内容的资料和信息;(3)中标单位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企业核查工作,核查完成后须按时将相关资料提交采购单位;(4)中标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文档数据保密性工作,确保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性。1.5.3数据准确性中标单位应保证核查数据的准确性,采购单位将在中标单位提交企业核查结论后组织复查及交叉评审。若复查或交叉评审合格率低于90%,中标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核查报告,并接受再次复查或交叉评审,核查及再次复查或交叉评审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全部承担。1.5.4文档递交应按合同要求的期限完成核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企业核查档案。核查档案应至少包括:(1)最终版的2025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表,如有,企业盖章确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企业盖章确认);(2)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表及补充数据计算表;(3)核查报告(模板结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钢铁行业》(环办气候函〔2025〕27号)附录及采购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进行完善);(4)第包202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总结报告;(5)采购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核查档案资料提交形式和数量由采购单位具体提出。1.5.5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中标单位须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2)制定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1.5.6工作方案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完整详细的工作方案,要求在方案中明确其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详见1.4)、工作程序、时间进度安排、质量控制等内容。1.5.7人员要求针对本项目拟配备的核查人员须为供应商正式职工并全程参与核查任务,安排一名技术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核查人员配备最少为10人,并进行分组,每个核查小组由1名核查组长和至少1名核查员组成,附核查人员分组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及社保等证明材料,详见投标文件具体要求)为确保核查质量,中标单位须严格按照实际能够参加本项目的核查人员配备项目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换人,如人员出现特殊情况,需提前说明,经采购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如随意更换人员,采购单位将对中标单位进行处罚。2.包1-包4商务要求2.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对各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情况、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表,如有)的核查工作,发电、钢铁、建材和有色行业于202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2.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发电、钢铁、建材及有色行业核查工作完成后,乙方提交的核查报告通过复查,且核查报告合格率达到100%(核查数据实质性偏差在5%以内),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核查工作结束,乙方提交的核查成果通过专家审查、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将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20%。2.3知识产权乙方完成的所有核查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包含最终版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表,如有)、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成果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同意第三方使用。3.包5-包6技术要求3.1工作对象(1)复查对象:为确保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数据真实、有效,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合理、可行,结合自治区核查工作实际确定的纳入复查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2)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对象:自治区纳入全国碳市场2026年度发电、钢铁、水泥及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各采购包的复查、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由采购单位确定,并于签订合同时提供给各中标单位。3.2工作依据复查流程与复查成果、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须符合以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3)《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4)《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6)《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7)《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8)《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9)《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10)《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1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行业》(环办气候函〔2025〕27号)(1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钢铁行业》(环办气候函〔2025〕27号)(1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1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15)《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环规发〔2023〕7号);(16)《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宁环规发〔2023〕8号)。3.3工作内容(1)对部分重点排放单位上报的2025年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如有)、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核查结论及报告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内容应至少包括文件评审、现场复查、编写复查结论等环节(具体要求与包1-包4技术要求中“1.4工作内容”一致),出具相应的复查报告。(2)对自治区纳入全国碳市场2026年度发电、钢铁、水泥及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上报的2026年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进行审核并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完成补正。3.4复查要求3.4.1总体要求复查工作必须包括现场核查环节,复查行为应遵循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复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的审核应合理、高效,确保所负责的发电、钢铁、水泥及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证,项目验收时提交审核总结报告。3.4.2保密性(1)中标单位应对所有与采购单位或重点排放单位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未经采购单位或重点排放单位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各级碳排放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查阅的相关文件除外;(2)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属于保密内容的资料和信息;(3)中标单位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企业复查工作,复查完成后须按时将相关资料提交采购单位;(4)中标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文档数据保密性工作,确保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性。3.4.3数据准确性中标单位应保证复查数据的准确性,复查数据实质性偏差应控制在5%以内。采购单位将在中标单位提交全部复查报告后组织交叉评审,若抽查合格率低于95%,中标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相关复查工作,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复查报告,并接受再次交叉评审,二次复查及交叉评审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全部承担。3.4.4文档递交应按合同要求的期限完成复查及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复查档案及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成果。工作成果应至少包括:(1)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其中,应对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情况、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做出复查结论;并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结论出具审核结论(与复查结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地方需详细列出)。(复查报告模板结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环办气候函〔2024〕321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钢铁行业》(环办气候函〔2025〕27号)附录及采购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进行完善);(2)第包2025年度碳排放报告复查工作总结报告;(3)发电、钢铁、水泥及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总结报告;(4)采购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核查档案资料提交形式和数量由采购单位具体提出。3.4.5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中标单位须具备健全的复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管理层和复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2)制定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复查人员管理、复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3.4.6工作方案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完整详细的工作方案,要求在方案中明确其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详见3.3)、工作程序、时间进度安排、质量控制等内容。3.5.6人员要求针对本项目拟配备的复查人员须为供应商正式职工并全程参与核查任务,安排一名技术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复查人员配备最少为10人,并进行分组,每个复查小组由1名复查组长和至少1名复查员组成。附复查人员分组表。采购单位将酌情按照复查人员分组表,统一制作复查员工作证。(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及社保等证明材料,详见投标文件具体要求)同时,根据自身人员情况,从复查人员中安排至少2名能力较强的复查员负责发电、钢铁、水泥及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6年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为确保复查及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质量,中标单位须严格按照实际能够参加本项目的复查人员配备项目组成人员及月度信息化存证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换人,如人员出现特殊情况,需提前说明,经采购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如随意更换人员,采购单位将对中标单位进行处罚。4.包5-包6商务要求4.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于相应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工作结束后开展复查,在20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复查工作。发电、钢铁、水泥及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6年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及指导企业补正于2027年2月9日前完成(如国家对月度信息化存证有关工作有最新要求,将根据具体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调整)。4.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发电、钢铁、建材及有色行业复查工作完成后,乙方提交的复查报告通过甲方组织的交叉评审,且复查报告合格率达到100%(核查数据实质性偏差在5%以内),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工作结束后,乙方提交的复查成果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审查、项目验收合格后,且所负责发电等行业(具体以生态环境部通知为准)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1-10月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审核及指导企业补正工作均未逾期,甲方将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20%。4.3知识产权乙方完成的所有复查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成果转让给第三方或同意第三方使用;履约验收方案包1-包6:(1)履约验收主体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服务对象:□其他:(2)履约验收时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4)履约验收程序验收准备:供应商自验完成后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组成验收小组:组成三人及以上单数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服务目标完成情况、响应情况。签订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列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和供应商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至合格为止并出具《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履约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验收结果公开:采购人在履约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按规定公开。(5)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中服务采购需求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进行验收。(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中服务采购需求、投标文件响应的承诺服务标准。(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五)风险管控措施包1-包6:(1)国家政策变化应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采购。(2)实施环境变化应对措施:依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3)重大技术变化应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修改技术要求后重新组织采购。(4)预算项目调整应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5)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应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到质疑投诉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受理并按要求答复。(6)采购失败应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采购失败的原因,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7)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应对措施: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采购。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可能造成的损失。(8)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采购。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 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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