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维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
2026年江阴市普通国省道桥梁维修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5日
项目名称
2026年江阴市普通国省道桥梁维修工程施工项目
标段名称
QLWX标段
招标人
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人联系方式
0510-80603156
招标代理
苏州新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联系方式
0512-67599004
反馈邮箱
xczxsz@126.com
反馈截止时间
2026-03-08 23:59
备注说明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如有)
(详见附件1)
招标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附件 :
2026年江阴市普通国省道桥梁维修工程施工项目(公示稿03.05).pdf
2026年江阴市普通国省道桥梁维修工程施工项目QLWX标段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招标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苏州新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三月说明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由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两部分组成。本册为项目专用本。二、项目专用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的补充、完善或修改,投标人应将《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结合阅读。凡《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未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的,以《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为准。三、项目专用本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各章的引用、完善和修改情况详见下表:章节编制说明第一章招标公告见本项目专用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见本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正文见《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见本项目专用本“评标办法”正文见《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专用本和《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结合阅读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第六章图纸另册第七章技术规范见《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见本项目专用本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见本项目专用本招标文件附件见本项目专用本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照项目专用本和《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要求编制、密封与标记、递交,应该完整反映项目专用本及《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要求和内容。五、《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由投标人自备。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第二卷第六章图纸(另册)第三卷第七章技术规范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四卷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附件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2026年江阴市普通国省道桥梁维修工程施工项目QLWX标段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2026年江阴市普通国省道桥梁维修工程已由项目流程单批准实施,项目业主(招标人)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为2026年度国省道养护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苏州新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现对2026年江阴市普通国省道桥梁维修工程施工项目QLWX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并进行资格后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项目概况2026年江阴市普通国省道桥梁维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①对S260徐霞客大桥人行道铺装进行维修改造(人行道铺装局部严重破损);②对S122宁张线斜泾河桥火烧熏黑部位防腐涂装。(2)招标内容本项目共设1个标段,即QLWX标段,招标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的S260徐霞客大桥人行道铺装、S122宁张线斜泾河桥的防腐涂装及上述两座桥梁的上部结构的裂缝修补等工程的施工以及为实施上述施工所必须的临时工程及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建安费约108万元;计划工期:2个月(2026年4月20日~2026年6月2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承担本次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为:(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业绩要求: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今(以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的“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过普通国省道(或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施工项目;(3)信誉要求:①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C级”或以上级别;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人员要求:①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资格,2021年1月1日至今(以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的“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普通国省道(或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②项目总工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③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提供“拟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任职承诺函”的视为无在岗项目);且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并提供其在社保系统打印的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起始月为2026年1月)本单位的社保缴费明细【社保缴费明细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49.77.204.17:15194/OP/login.asp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4.2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CA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参考资料(如有)的提供方式:详见电子交易平台。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将给予协助。5.2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6、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标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江阴市澄江街道滨江中路207号电话:0510-80603156联系人:黄正初招标代理(异议联系人):苏州新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1060号中翔金融大厦9005室电话:0512-67599004联系人:孙靓靓、马银霞(项目负责人)E-mail:xczxsz@126.com行政监督: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江阴市五星路18号电话:0510-86080089邮编:2144009、其他(1)本项目预约截止时间为2026年月日17:00。(2)本项目采用双信封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相应的标段中,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进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26年月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解密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月日11时00分。确定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即入围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对第二个信封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批量解密。招标人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在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8号4楼)公开开标。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4)特别提醒:资格审查资料优先采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直接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上述截图或者提供的上述截图未能有效证明的,则不予认定。投标人还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投标报表》中的相关信息已能完整体现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中相关评分项目的,无需重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信用评价以省厅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5)特别说明: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对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的补充、完善或修改,投标人应将《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结合阅读。凡《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未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的,以《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为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由投标人自备。注: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具体事宜请与招标代理联系。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是对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的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江阴市澄江街道滨江中路207号电话:0510-80603156联系人:黄正初1.1.3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联系人)名称:苏州新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1060号中翔金融大厦9005室联系人:孙靓靓、马银霞电话:0512-67599004邮箱:xczxsz@126.com1.1.4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026年江阴市普通国省道桥梁维修工程施工项目标段名称:QLWX标段1.1.5标段建设地点江阴市1.2.1资金来源及比例2026年度国省道养护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3.3质量要求合格1.3.4安全目标确保本工程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招标公告1.4.2是否接收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关联情形(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不适用形式: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1.1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仅限非主体、非关键内容分包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4〕6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25〕2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十一)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投标阶段可明确分包计划的,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本招标文件包括《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及项目专用本,以及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上传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形式: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3.1.1投标文件密封形式双信封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具体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2.3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单价报价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6是否接受调价函不接受3.2.8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柒万零叁佰柒拾柒元整(¥1070377元),投标人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一切因素,并计入投标报价中。(2)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3)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不计免赔)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不计免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险费由投标人摊入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报价。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雇员(包括临时工和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额不低于50万元/人),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使用的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部分保险费按总价的3‰作为不可竞争费在清单中计列。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如实际参保金额未超出招标清单中固定总额的,发包人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如实际金额超出清单中固定金额的,超出部分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部分保险费按总价的0.06%作为不可竞争费在清单中计列。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如实际参保金额未超出招标清单中固定总额的,发包人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如实际金额超出清单中固定金额的,超出部分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4)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不满20000元按20000元)计入工程量汇总表中。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修改。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采用计量支付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计量支付办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5〕1号)。安全生产费应当由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验收并审核签认,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按实计量,严禁挪用。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括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子目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辅助费的比例按102-3-1~102-3-10清单子目费用合计的30%计算,包含在安全生产经费总额中。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满足《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5〕1号)(详见附件九)的相关规定。(5)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确保本工程无伤亡、无火灾、无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确保施工设备安全,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施工现场整洁规范。(6)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投标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7)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8)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9)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公路、市政、航道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进行必要的协助、配合,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10)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机械可能对周边的建筑的影响,对周边建筑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11)暂列金额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按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合计的3%计列,计入投标总价。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控制使用,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12)本项目文明施工费按总价的0.3%计入工程量汇总表中,该文明施工费用,应用于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环境保护、扬尘防控措施落实等,不得挪作他用,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修改。文明施工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文明施工情况核实后支付,支付上限为总价的0.3%。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文明施工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另支付。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1万元,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投标保证金金额为0.5万元;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的投标人或者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连续2个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公路养护作业类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4.1投标保证金型)为AA级的,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和是否在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均以投标截止之日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网银、转账、电汇、支票、银行保函、保险(担保)保单等形式。(1)若采用现金、网银、转账、电汇或者支票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从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汇至指定账户,投标人应确保基本账户与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基本账户一致。不一致的请及时修改,并经审核通过后再行缴纳。未按规定方式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招标人指定账户如下:户名: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开户银行:浦发银行江阴虹桥路支行(2)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函应由支行或以上级别商业银行(不限于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银行保函扫描件应放入投标文件相关章节之中,原件于开标时间截止前单独递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3)若采用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保险保函扫描件应放置在投标文件中,原件于开标时间截止前单独递交给招标代理或招标人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的验证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截止之前。考虑到异地、跨行等到账延迟的问题,请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早安排好投标保证金的转账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间截止前到账。其他投标保证金有关说明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4.3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汇款手续费;(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或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有,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10.4投标人还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其他资料(八)、其他材料”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放置本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投标人按要求将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电子交易平台。其他要求:签订合同协议书前,中标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另行提供投标文件副本。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不退还。若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不再解密5.1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5.2.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5.2.3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为3名。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不授权7.5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发送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原件由中标人自行至招标代理处领取;若需邮寄请联系招标代理办理相关事宜,邮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将在本章第7.6款规定的网站进行公告,由投标人自行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以其他形式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6中标结果公告媒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7.6介及期限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7.7.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10%签约合同价。履约保证金形式:不限。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应为支行或以上级别国有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6号)规定,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减少20%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的从业单位可以减免50%的履约保证金。8.5.1监督部门监督机构: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江阴市五星路18号电话:0510-86080089邮编:21440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检测文件。10.2投标和施工阶段有关主要人员变更的规定: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因故确需调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且必须保证变更后的资质水平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申报的水平。同时,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并根据情况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工程实施期间,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利。2、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调整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队伍、设备等并导致其水平实质上有所降低,或发现承包人名不符实、资质外借、项目经理非本单位职工,业主有权无条件收回部分或全部工程,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10.3补充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说明如下:(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或发包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任何错误、遗漏和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人填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及所有注明为“暂定工程量”项目的单价。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承包人仍应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3)本项目招标人对部分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或“暂定工程量”项目以指定单价的形式列于工程量清单中,对于该部分细目,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则按该指定单价与经监理人或发包人、跟踪审计人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如果认为该细目价格偏高或是偏低,可将可能存在的偏差在合同总价中充分考虑。以“总额”为单位的指定价细目,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条款或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约定的计量与支付方法执行。招标人指定单价的项目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对于该部分指定单价,投标人不得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4)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时,只需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入单价或总额价(招标人指定单价项目,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包括细目名称、细目号、工程数量及指定单价项目的单价、运算定义等)。若投标人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者投标人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正,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0.4信息的系统备案:1、资格审查资料优先采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直接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上述截图或者提供的上述截图未能有效证明的,则不予认定。投标人还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投标报表》中的相关信息已能完整体现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中相关评分项目的,无需重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且投标人的企业代表业绩或项目经理业绩中应能够看出相关技术指标(如交工验收时间、金额等相关信息)。信用评价以省厅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第三十三条为“从业单位参加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了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可以不再出具信用信息相关证明材料,仅需提交由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汇总的表格,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的,或者政府相关网站公布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可以提供相关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号文)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2、“投标函附表”表1~表12中填报的内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项目总工职称证书、相关业绩,已完类似项目及业绩指标(如道路等级、工程内容、合同金额等)、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等均需在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上述截图或者提供的上述截图未能有效证明的,则不予认定。投标人还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投标人业绩的日期、金额以《表5已建工程表》“交工验收时间”“合同价”为准,表5不能反映的可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若证明材料中出现交工验收时间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金额以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为准。资格审查资料的表1~表12所有附表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其中表8~表12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厅系统中填写“无”。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3、根据“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通知”和《关于江苏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投标企业信息备案有关规定的公告》的规定,请各投标申请人尽快进入信息系统自己的账户查看,将信息系统中企业财务信息数据库空缺的内容及时填报备案。4、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证书有效期等均应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1~表12相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有效期过期的或无法显示具体日期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更新完成该信息备案,否则,不能通过“资格评审”。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备案,且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请各投标人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5、投标人请认真核查其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生成的该标段的投标报表,若“表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某业绩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项目经理)”、“一般人员(项目副经理)”或“一般人员(项目总工)”等备案在一般人员里面的,均仅认为其在该业绩中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而非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或总工。若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应及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备案资料。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数字编码是16位)。本项目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更换好电子注册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将项目经理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完成备案。系统填报咨询电话:400-6666-101。请各投标申请人务必注意!10.5投标人之间若存在IP地址一致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向相关投标人发出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定,评标开始后招标人将不再接受其它相关证据。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未参与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10.6投标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对投标文件进行核实和要求澄清的权力,若招标人在投标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0.7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签字之处,必须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的电子签章。其中,投标函以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若无法加盖电子签章的,则可签字、盖章后将原件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相关章节中。10.8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应仔细阅读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号文)(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并遵照执行相关要求。10.9根据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保障工程运输安全的通知》(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三)精神,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涉工程运输工作必须由本单位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完成,或必须委托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完成,自2018年1月1日起施工过程中所用运输车辆及移动机械均达到国Ⅱ以上标准,如果委派的单位不满足资质要求或是运输车辆证照不全,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必须赔偿,否则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上述事项予以重视,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10.10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建设局文件《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4号)及无锡市公路管理处文件《无锡市公路管理处关于印发无锡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锡市路发[2020]33号)、江阴市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2023版)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编制详细的文明施工方案,报监理、业主审批后严格实施。承包人必须加强现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材料堆放、工程运输等文明形象。施工作业现场还应采用雾炮车控制扬尘污染。10.11本项目招标评标工作采用暗标制,具体要求详见施工组织设计说明。10.12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是对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的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1、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投标截止当日,被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施工类)的投标人优先;(2)投标截止当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综合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3)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4)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填报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4的相关要求。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7)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且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条款号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13)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4)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15)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串)标预警”功能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均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16)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获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17)不存在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B)(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且: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8)不存在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2.1.2资格评审标准(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业绩要求: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今(以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的“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过普通国省道(或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施工项目;(3)信誉要求:条款号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①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C级”或以上级别;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人员要求:①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资格,2021年1月1日至今(以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的“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普通国省道(或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②项目总工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③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提供“拟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任职承诺函”的视为无在岗项目);且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并提供其在社保系统打印的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起始月为2026年1月)本单位的社保缴费明细【社保缴费明细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40分主要人员:25分履约信誉:15分业绩:10分设备配置:10分2.2.2第一个信封评分标准2.2.2(1)施工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15分对本工程施工组织内容是否齐全,关键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与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方案是否可行,是否有较详细的施工工艺流程图,是否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是否已考虑了风、雾、雨及条款号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计特殊情况的影响及相关措施方面进行综合评分。重难点分析及专项方案10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以及应对的施工方案、方法进行评审;根据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工期保证措施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是否完善、可靠等进行评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10分对投标人承诺的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有明确的质量安全目标,对可能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是否有完善、细致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及处理措施,是否有明确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5分根据文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是否完善进行评分,包含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挡的设计、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临时建(构)物,场地及便道硬化等单项设计;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现有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环境和文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等。2.2.2(2)主要人员项目经理15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得基本分9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业绩加3分,最多加6分。项目总工10分拟投入的项目总工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得基本分7分,在此基础上:①具备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加1分,最多加1分;②每增加一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时间为准)担任过普通国省道(或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业绩加2分,最多加2分。2.2.2(3)其他因素省厅履约考核15分根据《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6〕2号文),在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投标信用分Y计算方法如下(X为信用分满分值,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Z条款号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分值):(1)信用等级为AA级和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信用分为满分X分;(2)信用等级为A级(含暂定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8X~0.95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Y=0.15X*(Z-85)/10+0.8X(3)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65X~0.8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Y=0.15X*(Z-75)/10+0.65X(4)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45X~0.6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Y=0.15X*(Z-60)/15+0.45X;注:①X满分为15分,Y得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②若投标人不在公布名单中,可以按照《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6〕2号文)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信用评价。投标截止日当天,未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守信激励主体名单”(施工单位)且无评定等级(分值)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其信用评价等级(得分)按照A级(85分)确定。业绩10分满足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得6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条件的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设备配置10分根据拟投入机械的种类是否齐备,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技术性能是否先进,是否符合本标段特点进行评分。(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按上表的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各评分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2)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7人或7人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第一信封综合得分(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委评分单项得分一般不得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否则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3)施工组织设计所有内容不能在任何地方出现或暗示反映投标单位名称及人员条款号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姓名的标志和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所有内容一律不得出现彩色字体、彩色图片等任何彩色内容,不得出现其他任何可以识别投标单位信息的标记,不得出现企业或人员电子签章。若出现此情形其评分按零分计,且不再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请各投标务必注意!!!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评标价计算公式: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资格评审标准、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B)和技术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按评标价从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序。3.1.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3(A)、2.1.2款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3名通过详细评审。若第一信封评审中出现2份或2份以上综合得分相同并影响到是否能通过第一信封评审时,按被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的投标人排名在前,否则按投标人投标截止当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3.2.5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等于3家,则不再进行评分,由评标委员会讨论推荐所有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第二信封评审。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4.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3(B)款规定的标准对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B)的投标人少于三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9.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3.9.2①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②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条款号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3.9.2性,招标人可重新招标。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3.2.5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3.3第二个信封开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3.9评标结果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条目号编列内容11.1.2.2发包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江阴市澄江街道滨江中路207号21.1.2.6监理人: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地址: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邮政编码: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6个月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根据第15.3款发出变更指示之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7天内。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的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条款16.1款的约定处理15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无1617.2.1(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材料、设备预付款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不适用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2017.3.3(4)①本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合格,经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②实际付款以上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21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22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3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序号条目号编列内容24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详见工程量清单2820.4.2第三者责任保险:详见工程量清单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无锡仲裁委员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甲方”、“委托人”及“业主”的定义和“发包人”的定义相同。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乙方”、“受托人”及“施工单位”的定义和“承包人”的定义相同。1.1.2.6监理人:由发包人确定,并由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如有);(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4)后增加:无论承包人的延期要求是否成立,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批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8天。增加:3.1.4监理人还应遵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规程行使职权,负责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发包人将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有关监理规定的文件编制适合本工程的监理管理办法,监理人将遵守上述办法规定。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2依法纳税本项末补充: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4.1.10其他义务4.1.10(1)款约定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拌和设备场地、材料堆放场地。4.1.10(3)末补充: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苏人社规〔2022〕3号文)、《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文)、《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2020〕398号)、《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锡交计发〔2018〕6号文)、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交发〔2018〕39号)(以上文件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冲突的以条例内容为准)(详见附件六)的相关规定,如有新政策按最新政策执行。承包人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暂停承包人1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处罚,同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4.1.10(6)目约定为:(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b、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考虑到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发包人可能提出一些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采用新的或更高的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必须按新的技术指标、标准或规范执行。在工程质量要求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指标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标段施工范围内的改路、改河、改渠(沟)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c、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d、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e、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f、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g、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h、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i、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资料报发包人备案。j、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k、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l、发包人仅负责工程修建过程中路基红线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征用、拆迁及外部矛盾的协调和解决。m、如果沿线路基两侧地下埋设国家光缆和国防光缆,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由于施工破坏光缆,造成通讯中断,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施工期间将积极协调光缆的迁移等事宜。n、承包人需高标准建设承包人驻地,展现现代化、文明施工风貌。o、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可能进入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承包人在进场后,须积极与相关单位完成现场交接和配合工作,使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完成上述事项,相关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p、合同实施期间,采用新的或更高的标准或规范,合同价格不予调整。q、严格遵照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25号)的规定,承包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设备: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r、对于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工程,施工前应与当地海事及航道部门联系,制定有关通航、水上作业安全事宜。s、承包人施工时应按相关规范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因承包人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及时中止损害,并及时办量赔偿相关事宜,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承包人应积极办理理赔事宜。4.2履约保证金本款补充细化为:履约保证金金额:10%签约合同价。履约保证金形式:不限。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应为支行或以上级别国有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减少20%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的从业单位可以减免50%的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4.3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仅限非主体、非关键内容分包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4〕6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25〕2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十一)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项补充: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技术人员,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原则上,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若确需更换,必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但发包人有权根据4.7款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以上不论何种原因(去世、重病除外),项目经理每更换或撤换一人次,发包人按5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1天在工地现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试验室主任等主要人员更换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申请报批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的更换,并扣以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5万元/人•次更换项目总工:,3万元/人•次抽查发现下列人员无故不在岗的,将按以下列标准处以违约金:项目经理:,2000元/人•次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试验室主任:1000元/人•次专职安全员:,500元/人•次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体施工队伍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发包人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主体施工队伍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第4.8.7项:4.8.7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落实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药水、体温计、防疫药品等),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制定疫情防控专项预案,加强疫情防控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补充4.11.3(3):本合同明确指出的当发生下列“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之一,其影响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工程过冬覆盖及保护措施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5.1.4项:5.1.4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将制定有关的材料管理办法,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核准。承包人选择发包人核准的厂家和供应商的材料,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还将进行检查或抽查。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同时对工程材料使用的规定如下:(1)承包人应将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等上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并对主要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立即进行自检,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后方可用于本工程。(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前做好备料工作,但不得因施工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之间的差异要求发包人赔偿备料造成的损失。(4)堆放石料的场地须硬化处理,不同石料应分堆存放,中间宜用砌墙隔开。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第6.3款补充细化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7.2场内施工道路补充第7.2.3款为: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与路政、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稳妥的施工组织,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发包人或其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第7.5款补充细化为: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8.1施工控制网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7天内。8.2施工测量补充8.2.3~8.2.6项:8.2.3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8.2.4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8.2.5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8.2.6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末补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4项末补充:承包人应做好各种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等工作,以应对汛期、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及临时抢险、逃生等。第9.2.5项约定为: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不满20000元按20000元)计入工程量汇总表中。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修改。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采用计量支付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计量支付办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5〕1号)。安全生产费应当由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验收并审核签认,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按实计量,严禁挪用。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括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子目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辅助费的比例按102-3-1~102-3-10清单子目费用合计的30%计算,包含在安全生产经费总额中。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满足《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5〕1号)(详见附件九)的相关规定。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苏交规〔2012〕3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安全责任清单》(交质安〔2016〕2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5〕1号)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补充9.2.12项:根据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保障工程运输安全的通知》精神,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涉工程运输工作必须由本单位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完成,或必须委托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完成,如果委派的单位不满足资质要求或是运输车辆证照不全,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的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于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运输单位因为本项目而造成的有关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或其他一切责任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负责或由承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运输单位共同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必须赔偿,否则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9.3治安保卫补充9.3.4项: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1)公众的便利;(2)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3)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4)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9.4环境保护补充9.4.12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及国家、江苏省、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承包人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车辆、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材料、污水及固体废物排放等均应满足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未做好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处理,并由此导致争议、投诉、索赔、赔偿、诉讼等,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本工程施工阶段承包人应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落实环保意识,从原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工艺、临时工程设施等各个方面研究并采取环保措施,同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86号)、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文件(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七)的相关规定做好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4号)及无锡市公路管理处文件《无锡市公路管理处关于印发无锡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锡市路发[2020]33号)、江阴市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2023版)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编制详细的文明施工方案,报监理、业主审批后严格实施。承包人必须加强现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材料堆放、工程运输等文明形象。施工作业现场还应采用雾炮车控制扬尘污染。若因承包人违规施工而造成环境污染、破坏,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细化为: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制度,编制总体计划和月度、季度计划。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在编制总体及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本项目在计划工期内完成。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投标报价中。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度及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c.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项末补充:合格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5款补充如下内容: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各项规定和发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制定的有关施工要求,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予计量。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5、14.6、14.7款:14.5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14.6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不能自行进行的质量检测、试验项目可委托相应行业的具有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但该外委单位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7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约定为: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应首先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人认为适合的单价作为估价的依据;如果本标段工程量清单中无可作为估价依据的合适单价,监理人可以用其他标段的合适单价,经审计审定,并报发包人批准。16.1价格调整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调价。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监理人在组织隐蔽工程计量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跟踪审计人及承包人并四方联测现场签认。发包人保留对计量资料的终审权力。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是按计量的原则,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而成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作为计量的控制值。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应导致合同的废除,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有关的遗漏、错误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应由监理人按相关规定纠正。17.2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补充17.3.3(4)细化为:①本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合格,经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②实际付款以上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款约定为:(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严格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苏人社规【2022】3号文)、《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文)、《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2020〕398号)、《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锡交计发〔2018〕6号文)、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交发〔2018〕39号)(以上文件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冲突的以条例内容为准)(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六)的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等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承包人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30日。18.7竣工清场补充18.7.3项: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不计免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险费由投标人摊入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报价。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项末增加: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使用的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部分保险费按总价的3‰作为不可竞争费在清单中计列。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如实际参保金额未超出招标清单中固定总额的,发包人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如实际金额超出清单中固定金额的,超出部分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20.3人身意外伤害险第20.3.2项细化为: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临时工和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额不低于50万元/人),缴纳保险费。承包人应将保险单副本交监理人备案。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如果承包人的工人或其他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或伤亡,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由伤害引起的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及其他费用,除非伤亡是由于发包人或其职工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另计量与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本款约定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不计免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险费由投标人摊入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报价。20.5其他保险本款末增加:1.承包人投保(所有保险)时,应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保险谈判(发包人的参与不能免除承包人投保保险范围不全或保险额不足造成的风险),承包人自身应充分考虑并按合同条款要求尽最大可能规避和转嫁风险,实际发生保费超出承包人报价或发包人在招标时指定的费率或指定价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达到招标人给定费率与指定价的,按实予以计量、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2.其他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另计量与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款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上述a~c项风险应按照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c、承包人投保范围不够或投保额不足。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补充: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项(1)款补充:a、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因承包人未足额投保造成的超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b、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8)目补充: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关键施工设备未能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进场。本项(10)目细化为: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补充22.1.1(11):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补充22.1.1(12):承包人未达到本项目要求的安全目标。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22.1.2(4)约定为:违约金由发包人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的1%~10%的违约金。补充22.1.2(5):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a)发包人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的1%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或(b)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他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c)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承包人任何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22.1.4和22.1.5款的规定办理。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本项补充如下内容: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将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对承包人的考核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相关履约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26廉政建设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27其他事项27.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发包人将委托相应专业机构对承包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上述所有工作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施工环保费中。27.2发包人鼓励科技创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可积极探索,将合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用于本工程。因承包人科技创新降低了合同价格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将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发包人另行制定。27.3承包人不得使用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落后工艺,应促进先进、成熟工艺的应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批)》(苏交建〔2018〕13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推荐施工工艺(第二批)》(苏交建函〔2022〕9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苏交质〔2018〕24号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22年第8号)(详见附件八)的通知要求,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落后的工艺、设备和材料。27.4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在合同执行过程妥善处理好协作单位、所雇佣的农民工等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工程款、工资等事宜。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犯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桥梁维修工程施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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