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招标公告(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2026)



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采购公告

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

采购单位
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交易编号
WXYH2026

采购方式
邀请
资金来源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联系人
马俊平
联系电话
15249386781

是否重大项目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公告信息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2026-03-12 00: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6-03-16 00:00:00

竞价开始时间
2026-03-16 00:0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6-03-19 00:00:00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降价幅度
未设置降价幅度

延时报价
未设置延时报价
评标标准
最低价中标法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采购类别
最高限价(元)

1
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001
WXYH2026001
货物类
207207.0

2
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002
WXYH2026002
服务类
145161.0

3
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003
WXYH2026003
服务类
5285.5

公告内容

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 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与招标方式 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清水县水务局以清水发〔2026〕37号文进行了批复,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招标人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以邀请招标形式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进行招标。 2.项目招标范围及计划工期 2.1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3个标段,其建设内容: 第一标段: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维护费,购置30套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主机,2套RTU终端; 第二标段:缴纳47套自动雨量站通讯费、1套自动水位站通讯费、1套视频监测站通讯费、4套图像监测站通讯费、1套互联网专线网络费、1套视频会商系统网络费、18套视频会议网络费、237套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通讯费,预警信息数据维护(包含 60 万条短信),3张M2M数据卡。 第三标段:监理标段,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全程监理。 2.2计划工期: 2026年3月21日—2026年9月30日,总工期195日历天。 2.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条件 3.1第一标段:投标人必须具备互联网数据服务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或网络设备维修养护或弱电工程或技术服务等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运行维护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第二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可以以分公司投标。 3.3第三标段:监理标段:投标单位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近5年有3项(或 3 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历及完成本工程施工监理的技术力量;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水利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中级职称,并持有水利专业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4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 3.5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3.7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及网上竞价 4.1被邀请投标人请于2026年3月12日00:00时至2026年3月16日00:00时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在线报名,于2026年3月16日00:00时至2026年3月19日00:00时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竞价。报名时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料。 4.2中标单位中标后,须向招标人提交纸质版投标书一份。 4.3工程量清单获取的方式:请投标单位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交易平台获取,未合法获取工程量清单的投标人参与竞价无效。 5.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地址:清水县永清镇轩辕广场东侧水务局 联系人:马俊平 联系电话:0938-7151357 2026年3月11日

采购文件

附件1: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招标文件.pdf
附件2: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实施维修养护监理招标文件.pdf
附件3: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量清单.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天水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进行报价

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招标文件项目编号:WXYH2026招标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2026年3月第一章招标公告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招标公告1.项目概况与招标方式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清水县水务局以清水发[2026]37号文进行了批复,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招标人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以邀请招标形式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进行招标。2.项目招标范围及计划工期2.1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3个标段,其建设内容:第一标段: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维护费,购置30套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主机,2套RTU终端;第二标段:缴纳47套自动雨量站通讯费、1套自动水位站通讯费、1套视频监测站通讯费、4套图像监测站通讯费、1套互联网专线网络费、1套视频会商系统网络费、18套视频会议网络费、237套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通讯费,预警信息数据维护(包含60万条短信),3张M2M数据卡。第三标段:监理标段,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全程监理。2.2计划工期:2026年3月21日—2026年9月30日,总工期195日历天。2.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3.投标人资格条件3.1第一标段:投标人必须具备互联网数据服务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或网络设备维修养护或弱电工程或技术服务等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运行维护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2第二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可以以分公司投标。3.3第三标段:监理标段:投标单位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近5年有3项(或3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历及完成本工程施工监理的技术力量;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水利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中级职称,并持有水利专业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3.4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3.5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3.7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报名及网上竞价4.1被邀请投标人请于2026年3月12日00:00时至2026年3月16日00:00时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在线报名,于2026年3月16日00:00时至2026年3月19日00:00时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竞价。报名时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料。4.2中标单位中标后,须向招标人提交纸质版投标书一份。4.3工程量清单获取的方式:请投标单位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交易平台获取,未合法获取工程量清单的投标人参与竞价无效。5.招标人联系方式招标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地址:清水县永清镇轩辕广场东侧水务局联系人:马俊平联系电话:0938-71513572026年3月11日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地址:清水县轩辕广场东侧水务局办公楼联系人:马俊平电话:0938-71513571.1.4项目名称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1.1.5建设地点清水县18乡镇及水务局1.1.6现场管理机构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1.1.7设计人天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1.8监理有监理1.1.9代建机构无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中央水利发展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95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2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6年9月30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一标段:投标人必须具备互联网数据服务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或网络设备维修养护或弱电工程或技术服务等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运行维护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二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可以以分公司投标。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3竞价截止时间2026年3月19日00时00分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不允许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5天3.2.3概算控制价(元)第一标段:207207元;第二标段:145161元3.4投标保证金不要求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4投标文件份数正、副本各1份,电子版(U盘)1份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1份(U盘)格式:office2003Word、Excel、CAD200410.3调价函本次招标不接受调价函10.4其他无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标段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技术负责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标段的代建人;(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6)近五年内有行贿档案记录。1.5费用承担1.5.1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无)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及格式;(4)工程量清单;(5)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施工组织设计;(5)项目管理机构;(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不得进行联合体投标。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招标人设有概算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概算控制价,超过概算控制价按废标处理。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备选投标方案不提供。3.5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正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的字样。3.7.5投标文件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1.1在本章第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1.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验收凭证。4.1.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合同授予5.1履约担保不要求。5.2签订合同5.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5.2.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5.3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6.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竞价法)报价最低者中标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合同文件(合同编号:WXYH2026)发包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承包人: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WXYH2026001)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为实施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已接受(投标人)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元)。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本协议书一式4份,合同双方各执2份。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工日期。1.1.42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3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4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3.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3.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3.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3.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2履约担保3.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3.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3.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3.5不利物质条件3.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3.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施工控制网4.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人审批。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5.工期5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发包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5.2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5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5.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6.工程质量6.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6.2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发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发包人未到场检查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发包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发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试验和检验6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发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6.2现场材料试验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7.计量与支付7.1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7.2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7.3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4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7.5竣工结算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7.6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竣工验收8.1竣工验收的含义8.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8.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8.3竣工和验收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8.4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8.5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9.2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0.保险10.1保险范围1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0.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0.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发包人也进行此类保险。10.2未办理保险10.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0.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的确认1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1.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违约12.1承包人违约12.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予书面警告,发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2.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3.2发包人违约13.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予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3.2.2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4索赔14.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4.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4.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4.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2)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5.争议的解决15.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5.3争议评审15.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5.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发包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5.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发包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发包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1.1.2.3承包人:1.1.2.6发包人:1.1.4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补遗、答疑及澄清文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清水县旱灾害防御中心。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现场。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现场。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其他零星工程,无论是否在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均不得拒绝。3.1.10其它义务1)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工程施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相邻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②施工进度的影响;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④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为其他工程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在承建标段范围区段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工程的施工。2)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和分包人选择的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3)工程防汛①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防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②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或行洪区)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原河道的泄流能力造成任何影响。4)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须开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严禁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务费。承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将视其情节处以违约金,或在可行条件下(债务关系证据有效确定,发包人还有应支付承包人的资金)代承包人直接支付拖欠他人资金,甚至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资金不到位表示理解。5)其他①据实投入(投标书或已经发包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明的)和定期报告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人力、设备、资金等)资源配置情况;②随时接受并配合合同发包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和验收;③维护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基本设施,并保持完好;④及时返还发包人的费用,自行补救违约造成的损失;积极防灾、抗灾、规避合同风险;合法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避免发生侵权;无偿提交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修复任何工程(包括非责任)缺陷;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现场管理的制度;⑨承包人应勤勉和守信,全面、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和在竞争本合同时所作的投标承诺;凡有上级单位来现场视察、参观或指导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前无偿做好现场环境卫生的打扫、整理、条幅及宣传汇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条幅及有关材料的内容应提前送交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印刷使用;在发包人组织开展涉及本合同工程的各类庆典、庆祝仪式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有关方面的工作。3.1.11其他要求1)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承包人应增强质量意识,争创优良工程。2)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工程区各种道路、管道、电线、电缆等公共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处理和协调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3)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1)禁止承包人从发包人和为本合同服务的人员中,招聘、招收劳务人员及兼职工作人员,或以有偿方式要求发包人的职员人员提供不利于发包人合同利益的信息和工程咨询服务。(2)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基本稳定,且每月驻工地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上兼任职务。(4)承包人雇用当地工人的工资标准应按承包人与当地劳务部门协议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有关的规定。(5)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支付招收的雇员和工人进入和离开现场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妥善地安排好这些雇员直至离开现场。(6)承包人应对其一切雇员、工人提供和维护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水、电、卫生、炊事、消防设备、家具等。完工后,除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将临时房屋拆除,恢复原貌。(7)承包人应自费在现场适当配备医护人员、急救站、药物等,以确保其人员的健康。(8)一旦发生任何传染性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部门为防止和消灭疾病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命令。(9)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病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承包人的人员或雇员的健康。(10)凡在工地内死亡的承包人的人员和雇员,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其丧葬事宜。承包人亦应按当地规定,负责安排从事本工程的当地员工的丧葬事宜。4)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发包人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甲方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变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其他主要人员的变动必须经甲方批准。(2)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5)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期支付其管辖的所有职工及雇工的工资。6)承包人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但不限于此)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限期改正:(1)在进场时,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擅自更换其他技术、行政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人员总数的10%,将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对更换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按5万元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技术、行政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人员总数的10%的,按1万元/人计算违约金。(2)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0天/月,按3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3)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除按发包人要求及时纠正外,对更换项目经理的还应按10万元/次计算违约金,更换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的按1万元/人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施工技术人员的按0.5万元/人·次计算违约金。3.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3.4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除地震、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其余因素均不包括在内。9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20mm的雨日连续超过3天;或降雨强度达大暴雨级别;(2)风速大于17m/s的8级以上风灾;(3)日最高气温超过38℃的天数连续大于3天;(4)日最低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天数连续大于7天;(5)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另行商定万元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另行商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承包人自行暂停施工,其责任及所导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由于国家政策或者投资计划调整等因素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组织好调解设备和人员安排,发包人不承担责任。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个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优良标准为: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个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出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单价不作调整,无相应、相似单价的变更项目的处理原则按第15.2款办理。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另行商定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本工程在合同工期内不因物价波动进行合同价格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工程不设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本工程不设材料预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R-C-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除质量保证金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工程结算清单(书)等。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或阶段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和竣工。验收条件为: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相关规定(SL-223-2008)验收程序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相关规定(SL-223-2008)。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执行国家规定。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无。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另行商定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费用承担:根据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合同完工(或阶段)验收之日起12个月。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投保内容:建设期间工程遭受火灾、水灾或意外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建筑工程、施工临时工程之和的0.35%;工程合同期至维护期满。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建筑工程、施工临时工程之和的0.1%;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另行商定。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产生的费用应计入报价,不再另行计列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12个月。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后15天内。保险条件:符合相关要求;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全部;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5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1.5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各章的专项工程进行分组。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1.投标总价;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设备及安装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单列的工程计算合价应四舍五入取两位小数。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元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量清单序号项目内容具体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第一标段1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维护费套12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主机货物套303RTU终端货物套24安全生产措施费二第二标段1自动雨量站通讯费套472自动水位站通讯费套13视频监测站通讯费套14图像监测站通讯费套45互联网专线网络费套16视频会商系统网络费套17视频会议网络费套188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通讯费套2379预警信息数据维护(包含60万条短信)通讯费套110M2M数据卡通讯费张3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工程名称: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格(元)备注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注:招标图纸另册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指南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的通知》(办防[2019]102号)。2.《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要求》(2019年)3.《山洪灾害预警设备技术条件》(SL762-2018)4.《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指南》(2019年)5.《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SL715-2015)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XXXXXX2026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原件的复印件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日年月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监理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WXYH2026招标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2026年3月第一章招标公告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招标公告1.项目概况与招标方式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清水县水务局以清水发[2026]37号文进行了批复,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招标人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以邀请招标形式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进行招标。2.项目招标范围及计划工期2.1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3个标段,其建设内容:第一标段: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维护费,购置30套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主机,2套RTU终端;第二标段:缴纳47套自动雨量站通讯费、1套自动水位站通讯费、1套视频监测站通讯费、4套图像监测站通讯费、1套互联网专线网络费、1套视频会商系统网络费、18套视频会议网络费、237套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通讯费,预警信息数据维护(包含60万条短信),3张M2M数据卡。第三标段:监理标段,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全程监理。2.2计划工期:2026年3月21日—2026年9月30日,总工期195日历天。-1-2.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3.投标人资格条件3.1第一标段:投标人必须具备互联网数据服务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或网络设备维修养护或弱电工程或技术服务等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运行维护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2第二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可以以分公司投标。3.3第三标段:监理标段:投标单位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近5年有3项(或3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历及完成本工程施工监理的技术力量;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水利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中级职称,并持有水利专业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3.4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3.5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3.7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报名及网上竞价4.1被邀请投标人请于2026年3月12日00:00时至2026年3月16日00:00时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在线报名,于2026年3月16日00:00时至2026年3月19日00:00时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竞价。报名时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料。4.2中标单位中标后,须向招标人提交纸质版投标书一份。4.3工程量清单获取的方式:请投标单位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交易平台获取,未合法获取工程量清单的投标人参与竞价无效。5.招标人联系方式招标人: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地址:清水县永清镇轩辕广场东侧水务局联系人:马俊平联系电话:0938-71513572026年3月11日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地址:清水县轩辕广场东侧水务局办公楼联系人:马俊平电话:0938-71513571.1.4项目名称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1.1.5建设地点清水县18乡镇1.1.6现场管理机构清水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1.1.7设计人天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1.8施工人邀请招标1.1.9代建机构无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中央水利发展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95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2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6年9月30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施工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近年来有类似工程监理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标段监理的能力;财务要求: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业绩要求:近5年有3项(或3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历及完成本工程施工监理的技术力量;信誉要求: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3竞价截止时间2026年3月19日00时00分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不允许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5天3.2.3概算控制价(元)5285.5元3.4投标保证金不要求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4投标文件份数正、副本各1份,电子版(U盘)1份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1份(U盘)格式:office2003Word、Excel、CAD200410.3调价函本次招标不接受调价函10.4其他无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1.5.1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无)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及格式;(4)工程量清单;(5)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监理报酬清单;(6)资格审查资料;(7)监理大纲;(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不得进行联合体投标。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招标人设有概算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概算控制价,超过概算控制价按废标处理。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备选投标方案不提供。3.5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正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的字样。3.7.5投标文件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1.1在本章第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度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1.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1.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合同授予5.1履约担保不要求。5.2签订合同5.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5.2.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5.3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6.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3章评标办法(竞价法)报价最低者中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监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6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工程不设履约保证金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4监理文件要求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加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本工程不设预付款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一、本合同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02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2001)217号);《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1)设计合同文件及各阶段设计文件;(2)施工监理合同文件;(3)合同文件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文件等。委托人的权利一、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与发包人有关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监理人转让监理业务的;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监理人的权利一、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当委托人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且拖欠严重时。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及收回时间保存保密要求1施工合同2另行通知不得外泄2施工图纸2另行通知不得外泄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14天。监理人的义务一、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二、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三、在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一、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1.监理合同签订起,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2.监理服务开始后,发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理费用作为进度款。支付时按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监理工作需要核定的实际发生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与现场监理服务时间计算确定监理人的费用,并按每季度支付的监理费用的10%扣回预付款。3.支付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每次支付时,监理人应将支付申请、监理实际投入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签后,作为支付依据。4.监理人的付款申请在发包人审核合格后的14天内,发包人支付申请的监理服务酬金。二、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1.计取方法为:协商确定2.支付方式为:协商确定3.支付时间为:协商确定违约责任一、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二、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监理酬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三、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服务酬金的10%。争议的解决一、争议调解、仲裁机构:1.争议调解机构为:由双方协商确定。2.仲裁机构为:当地仲裁委员会。其他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无。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委托人要求;(6)监理报酬清单;(7)监理大纲;(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总监理工程师: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天。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名称):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一、监理要求一、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清水县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投入使用以来,在汛期发挥了显著效益。目前,由于设施设备进入运维期,涉及网络通讯、软件系统、硬件设备等领域,技术要求高、维护难度大,且人员和技术力量不足,不能完全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为确保其更好的发挥效益,实施清水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十分必要。二、工程建设任务用于缴纳自动监测站点通讯费、监测预警平台网络费、预警设施设备通讯费、监测预警平台运行维护费、备品备件购置费。监理范围及内容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全过程监理。三、监理依据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四、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1)监理人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2)监理人所雇人员的人身保险;(3)监理人认为需要的其他险种。对于监理人所雇的人员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体伤害导致的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监理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赔偿、诉讼、费用及任何开支。6.其他要求无二、适用规范标准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02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SL472-2010);《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成果文件要求1.成果文件的组成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2.成果文件的深度:对该工程监理及施工做综合评价。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自拟。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一式三份。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1)纸质版的要求;装订成册(2)电子版的要求;留存备份(3)其他要求:无6.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四、委托人财产清单(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2.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5.技术标准、规范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1.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2.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1.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2.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3.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4.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六、监理人需要具备的工作条件1.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2.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3.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4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5.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6.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7.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无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监理报酬清单六、资格审查资料七、监理大纲八、其他资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如有);(5)监理报酬清单;(6)资格审查资料;(7)监理大纲;...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总监理工程师1.1.2.5姓名:2监理服务期限1.1.4.3日历天3合同价款确定方式9.1.1...---..................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清水县2026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量清单序号项目内容具体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第一标段1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维护费套12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主机货物套303RTU终端货物套24安全生产措施费二第二标段1自动雨量站通讯费套472自动水位站通讯费套13视频监测站通讯费套14图像监测站通讯费套45互联网专线网络费套16视频会商系统网络费套17视频会议网络费套188山洪灾害无线预警广播通讯费套2379预警信息数据维护(包含60万条短信)通讯费套110M2M数据卡通讯费张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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