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快速展开装置 金属拉梯自动落地装置 橡皮艇自动装置 金属拉梯侧翻自动装置 水带拖车自动装置招标公告(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人)的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
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政府采购编号:MB1E205321764229500645
4、采购代理编号:XTJY20260209
5、采购项目预算:598,000.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    
6、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工业     
7、评标方法:t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8、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t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9、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成交供应商将合同全部标的物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供应商需将所有设备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对接、调试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供采购人正常使用。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标的名称
数量(台)
标的预算
最高限价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
15米金属拉梯自动落地装置
2
598000.00元
598000.00元



橡皮艇自动装置
6

橡皮艇和15米金属拉梯侧翻自动装置
2

水带拖车自动装置
2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3、支持本国产品: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4、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采购。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t专门面向:t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     %分包给中小企业。
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注:本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可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
磋商
文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无需提供单位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五、获取磋商
文件的时间、
期限、
地点及方式
1、请从
 202
6  年 
3 月 
11 日至
 202
6 年 
3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前(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网上确认。
2、所有供应商须在
 202
6  年
 3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前(北京时间)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
3、供应商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确认。
4、供应商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下载/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和补充通知(如有)等相关磋商资料,恕不另行通知。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采购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所造成的响应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六、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
2

年 

月 
24 
日 

时 
00
分(北京时间)(注:电子响应文件需现场解密,请供应商携CA证书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视为无效响应)。
2、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供应商需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递交响应文件,逾期上传的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供应商使用电子投标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系统技术支持咨询,联系方式:0731-52818268。
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为
202
6
年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响应截止时间后 60 分钟)。请供应商确保响应文件如期解密。响应文件解密采取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 1 号市民之家南栋二楼)开标现场解密的方式,各供应商必须携带 CA 证书在项目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响应文件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未进行网上确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5、请所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手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
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验证

验证合格后,按顺序解密响应文件。否则不予解密,
其投标将被拒绝


七、磋商保证金
根据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潭财购[2024]12号)文精神,本项目不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但供应商免交非免责。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具磋商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八、公告期限
1、本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磋商公告,公告内容以本磋商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九、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十、磋商说明
1、磋商邀请选项:t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朱助理 
2、电话:0731-526686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
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89号
联系人:朱助理       
电  话:0731-52668626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
联系人:段海燕         
联系电话:0731-58525966

3、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信息
名  称: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肖工     
电  话:0731-52818268 
电子邮箱:liqs@glodon.com

采购文件附件:

采购文件.pdf

采购人审核意见:(盖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采购人: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采购编号:MB1E205321764229500645采购代理编号:XTJY20260209采购代理机构: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人)的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政府采购编号:MB1E2053217642295006454、采购代理编号:XTJY202602095、采购项目预算:598,000.00元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6、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7、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8、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9、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成交供应商将合同全部标的物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供应商需将所有设备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对接、调试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供采购人正常使用。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项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台)标的预算最高限价节能产品进口产品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15米金属拉梯自动落地装置2598000.00元598000.00元否否橡皮艇自动装置6橡皮艇和15米金属拉梯侧翻自动装置2水带拖车自动装置2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3、支持本国产品: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4、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采购。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注:本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可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磋商文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单位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1、请从2026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18日17时00分前(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网上确认。2、所有供应商须在2026年3月18日17时00分前(北京时间)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3、供应商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确认。4、供应商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下载/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和补充通知(如有)等相关磋商资料,恕不另行通知。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采购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所造成的响应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2-六、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6年3月2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注:电子响应文件需现场解密,请供应商携CA证书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视为无效响应)。2、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供应商需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递交响应文件,逾期上传的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供应商使用电子投标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系统技术支持咨询,联系方式:0731-52818268。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10时00分(响应截止时间后60分钟)。请供应商确保响应文件如期解密。响应文件解密采取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二楼)开标现场解密的方式,各供应商必须携带CA证书在项目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响应文件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未进行网上确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5、请所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手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验证,验证合格后,按顺序解密响应文件。否则不予解密,其投标将被拒绝。七、磋商保证金根据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潭财购[2024]12号)文精神,本项目不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但供应商免交非免责。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具磋商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八、公告期限1、本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磋商公告,公告内容以本磋商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九、询问及质疑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3-〔2024〕67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十、磋商说明1、磋商邀请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2、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十一、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1、联系人:朱助理2、电话:0731-52668626十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89号联系人:朱助理电话:0731-5266862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联系人:段海燕联系电话:0731-585259663、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信息名称: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肖工电话:0731-52818268电子邮箱:liqs@glodon.com-4-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1.1款采购项目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第1.2款是否预留采购份额否第2.1款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联系人:朱助理联系电话:0731-52668626第2.2款采购人名称: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89号联系人:朱助理联系电话:0731-52668626第2.3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联系人:段海燕联系电话:0731-58525966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注:本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可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磋商文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单位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第3.2款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不接受□接受第5.1款现场勘察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的现场勘察二、磋商文件第6.3款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供应商须完全响应“采购需求”的所有技术及商务条款,除非发布更正公告,否则不进行条款变动。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11.3款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5980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出本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否则为无效报价。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的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11.3款采购项目预算高限价×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第11.6款报价的其他要求电子标最终报价重要说明与提示:1、本项目报价分为两轮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不予公布),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由供应商自备,填写完毕后扫描成电子档提交至交易系统。在项目磋商过程中无任何实质性变动的前提下,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作无效处理(项目磋商过程中有实质性变动的情况除外)。2、本项目在交易系统中会设置二次报价(最后报价)的上传时间,最终报价须在设置时间内完成上传。3、请到达开标现场的各供应商自备电脑和网络,必须确保其办公网络环境通畅正常,自行下载安装湖南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的CA驱动程序,并确保其CA证书已成功绑定可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常使用。开标评标期间各供应商应及时注意交易系统要求报价提醒,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最终报价上传规定时间内完成上传的,视为供应商撤销其最后报价,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第12.1款磋商保证金(潭财购〔2024〕12号)文精神,本项目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但供应☑不要求提供。根据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免交非免责。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具供应商免缴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13.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60日历天第14.1款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第15.1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本项目为电子标,无需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要求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系统上传);应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签章、加密。未按要求签章、加密的响应文件,系统将无法接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注: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二份(加盖公章,签署完整)至采购代理机构(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15.1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如出现不一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16.2款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并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签字、加密,未按要求加密或逾期上传提交的响应文件,交易平台无法接受,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第17.2款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限及方式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响应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响应文件解密采用现场解密的方式,所有参与开标的供应商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的加密锁达到开边现场,在解密时间开始后,按顺序解密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第22.4款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的所有条款第28.4款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1、根据湘财购[2022]17号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2、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4、本项目对应中小企业划分行业类别:工业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第34.1款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湘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第35.3款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应当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交书面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2、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采购人: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89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35.3款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系人:朱助理联系电话:0731-52668626采购代理机构: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联系人:段海燕电话:0731-58525966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要求一次性提出。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请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在此之后收到的问题将不再答复。法律依据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执行采购。第36.1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七、政府采购政策第40.1款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不是清单内的产品,评审时不予优先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部分5%、价格部分5%。第41.2(1)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折扣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磋商公告中注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如提供有中小企业产品,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对中小企业所列要求特别标注说明所投中小企业产品所在品目、品牌、型号,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第41.2(2)项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41.2(2)项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折扣比例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第42.7款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本国产品,且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并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在供应商最后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按《******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执行。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10-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44.1款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八、其他规定第46.1(1)项合同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第46.1(2)项质量保证金/第46.2款其他规定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止。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二、根据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社会类项目公开招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第三项注意事项3.原则上需所有供应商均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和授权委托人电子印章。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目允许供应商暂缓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和授权委托人电子印章,供应商可将“印章签字表”盖章、签字后扫描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的最后一页和“响应文件”的最后一页,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签字表”与除企业公章以外的电子签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格式详见本文提供的印章签字表)三、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电子印章的单位注意:磋商文件中第七章后附格式中有落款处需要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亲笔签名之处,请相应代表手写签名后扫描合并到响应文件中。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46.2款其他规定四、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2024年1月1日起,湘潭市政府采购和社会项目开标系统将不再支持银白色和纯黑色湖南CA加密锁现场解密。请持有银白色或纯黑色湖南CA的用户尽快到就近的CA代办点免费办理金色的CA锁。请供应商报名及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现场开标均使用更新后的金色CA锁,否则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响应文件视为未提交响应文件,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五、本项目为全电子化流程开、评标,系统将会对各供应商上传磋商文件所用电脑机器码进行检测分析,在资格审查环节,如出现系统显示多家供应商上传机器码一致的,将被判定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相同品牌。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投标无效。47.1采购代理服务费1、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向采购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以最终成交价计费,最高不超过8970元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2、评审费按湘财购〔2023〕36号文《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直接转入评审专家账户。-12-印章签字表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明我公司参与的项目电子响应文件中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内容,本人均予以认可。签章(或签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章申明我公司参与的项目电子响应文件中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章的内容,本人均予认可。签章(或签名):企业声明我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为本人签章或签字,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表格仅适用于我公司参与的项目。单位公章:备注: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目允许供应商暂缓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和授权委托人电子印章,供应商可将“印章签字表”盖章、签字后扫描到“响应文件”的最后一页,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签字表”与除企业公章以外的电子签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13-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8.1款规定,否则,其响应无效。2.定义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现场勘察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14-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组成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8.一般要求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9.响应文件的组成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5-(1)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2)磋商响应声明(格式)(3)保证金(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5)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6)采购需求的响应(7)合同条款偏离表(8)采购需求偏离表(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10)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12)最后报价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0.供应商的资格更新证明材料10.1对于通过资格预审方式,被邀请的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前,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随响应文件提供更新或者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1.报价要求11.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磋商文件第四章提供“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1.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他附加服务的费用。(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供应商缴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11.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无效。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4采用固定价格定价方式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1.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12.磋商保证金(出具信用承诺书)根据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潭财购〔2024〕12号)文精神,本项目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但供应商免交非免责。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具供应商免缴保证金信用承诺书(见附后格式),承诺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13.响应文件有效期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无效。14.分包14.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分包的,供应商分包承诺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4.2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分包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14.3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4.4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15.电子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5.1响应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5.2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1)供应商确认后,应从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使用此工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将影响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而导致响应无效。(2)供应商应按照电子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并进行电子签章。(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4)电子招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电子投标项目的响应文件均以上传至交易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15.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份,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7-15.4供应商应注意压缩电子文件,上传的有关扫描件的大小和清晰度、格式等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复印件,无法阅读、识别和判断的,所导致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5.5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目允许供应商暂缓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和授权委托人电子印章,供应商可将“印章签字表”盖章、签字后扫描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的最后一页和“响应文件”的最后一页,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签字表”与除企业公章以外的电子签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响应文件的加密和提交16.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并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签字、加密,未按要求加密或逾期上传提交的响应文件,交易平台无法接受,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6.2如遇系统提示:“上传未成功”,供应商应及时重新提交文件或与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由于供应商对电子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所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7.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17.1供应商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17.2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响应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响应文件解密采用现场解密的方式,所有参与开标的供应商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的加密锁达到开标现场,在解密时间开始后,按顺序解密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7.3本项目为电子标,要求供应商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系统上传)。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8.1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也可以撤回修改后再重新上传。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修改、澄清文件的,供应商应按照修改、澄清后的磋商文件要求重新编制响应文件并上传至交易平台。-18-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9.供应商资格审查19.1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19.2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声明。(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19.3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19.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19.5如果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第19.2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无效。20.磋商小组20.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0.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0.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1.磋商程序21.1磋商程序:资格审查、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磋商(包括澄清)、最后报价、综合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澄清按本章第23条进行。21.2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21.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2.响应文件审查-19-2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22.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4)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22.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除外。22.4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5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标准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6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集中邀请所有资格性审查合格且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里分别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报价。23.澄清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磋商的评审规定24.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文件响应应答评审,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3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4.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24.5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20-表】。24.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4.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4.8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25.退出磋商25.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在磋商文件设置了保证金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2.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5.2在磋商文件设置了保证金的情况下,供应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6.最后报价26.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对响应文件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现场填写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请各供应商自行准备便携电脑和CA锁到现场进行最后报价。26.2下列情形,磋商小组确认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不与供应商磋商,直接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1-(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不需要磋商的。26.3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7.异常报价27.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8.提出成交供应商28.1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28.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8.3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8.4最后报价的评审(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40、41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29.确定成交供应商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3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22-30.磋商的特殊情形30.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30.3符合前两款情形的,本章本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31.磋商终止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2.重新评审32.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3.保密及串通行为33.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3.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4.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3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4.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4.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5.询问及质疑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5.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5.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35.5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24-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6.履约担保36.1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6.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6.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7.签订合同37.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7.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逾期视为放弃成交资格。37.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七、政府采购政策38.预留采购份额38.1执行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的规定:(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成员)、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9.强制采购39.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40.优先采购40.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对该部分产品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41.价格评审优惠41.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1)在货物采购-25-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1.2价格折扣比例(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工程情形的,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1.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1.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1.5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1.6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部分不再享受本款“价格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42.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42.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42.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4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26-42.6“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42.7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1)按《******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认定。(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在供应商最后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3.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43.1符合本章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2)中小企业:货物类采购项目,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3)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4.采购进口产品44.1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45.融资、担保45.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八、其他规定-27-46.其他规定46.1合同价款支付(1)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支付合同预付款的,采购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向符合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2)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需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质量保证金,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3)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46.2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7.采购代理服务费47.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7.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28-第三节、磋商响应文件的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1.综合评分法1.1综合评分法,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2评标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响应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不包括第一章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本章本节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1.3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2.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府采购政策调整2.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本章第二节第28.3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按第二章42.6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2.3按本章本节第2.1款、第2.2款规定,以修正或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和评标基准价,用于最后报价评价。3.响应报价评价3.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4.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价及政府采购政策加分4.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本节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4.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按第二章42.6款以及本节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价格、商务项得分(加分)计算。5.评标总得分5.1磋商总得分为响应报价、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得分(含优先采购政策加分)之和。评标总得分=A响应报价得分+A技术项得分+A商务项得分+A优先采购加分-29-5.2磋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5.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6.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方法6.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6.2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0-附页1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供应商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供应商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交《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4磋商响应声明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6磋商报价供应商的第一次响应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审查结果为不合格。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审查结果为不合格。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8保证金(出具信用承诺书)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结论-31-附页2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提供并签署、盖章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2响应文件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否则,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3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不足60日历日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4附加条件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5其他情形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结论-32-附页3评分标准表评审因素计分内容评分标准报价30分响应报价(30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分技术部分52分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20分)响应文件没有采购需求响应或偏离表的不计分,“★”号标明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负偏离。1、技术参数及要求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无负偏离的本项计20分;2、重要参数(即“▲”号参数)存在负偏离,每条负偏离扣2分;3、未标记的为一般技术参数及要求(即非“★”、非“▲”号参数及要求),存在负偏离,每条负偏离扣1分;以上累计扣完为止。(技术参数中如有要求该项参数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承诺的,供应商所投参数需按技术参数具体要求出具对所投该参数的证明文件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证明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彩页或检测报告等形式。如无相关证明文件,则此项不计分;如相关证明文件不完整,则按相应负偏离计算;此项只做评分因素,不做废标条件)技术方案(1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所投产品的采购需求及实际应用等要求编制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产品整体选型及适用性说明(包含产品整体选型说明,在不同使用环境下产品反映出的性能差异及技术先进性等);②产品设计方案(包含产品整体设计、各功能细节设计等);③关键材料、附件选配方案(包含关键材料、附件的适配、性能,如何更好满足特殊环境下的使用要求等);④结构设计说明(包含部件结构设计说明,内部结构用材设计说明等)进行综合评定,完全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的计16分,缺漏项的每项扣4分,不符合或不合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注:1、方案中有缺漏项是指未提供对应内容;2、不符合或不合理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内容前后矛盾,不利于项目实施或不符合采购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及使用需求,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质量保证措施(16分)根据供应商对本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保障管理体系及措施;②产品质量保证措施;③管理机构、职责分工;④项目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等方案进行综合评定,方案完整、详细、合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计16分,缺漏项的每项扣4分,不符合或不合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注:1、方案中有缺漏项是指未提供对应内容;2、不符合或不合理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内容前后矛盾,不利于项目实施或不符合采购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及使用需求,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商务部分18分同类业绩(8分)供应商投标截止前36个月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2分,本项最高计8分。(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不计分)商务部分18分售后服务(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所投产品的采购需求编制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配送、安装调试(包含配送、保险、移交、安装调试服务、有关产品使用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及培训、售后服务团队等);②易损件、备品备件的供应保障(包含易损件、备品备件的清单、供应保障、价格及伴随的服务、定期维护);③保养、回访(包含定期保养、定期电话回访或上门回访、产品零部件三包范围等)。提供完整售后服务方案且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计6分,缺漏项的每项扣2分,不符合或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或方案中未提供与前述3项对应的详细售后服务机构列表(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的不计分。履约能力(4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明材料对履约能力进行综合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生产工艺,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场地、工艺流程等相关情况描述(含图片和文字说明等);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技术和质检人员、原材料供给、检验设备、产品培训的课程设置和师资安排及流程等相关情况描述(含图片和文字说明等)。有完整的文字和图片说明,生产工艺完整无缺失、纰漏,全流程(涵盖零部件或材料采购、生产、检验、仓储、运输等)质量控制详细有效的计4分。缺漏项的每项扣2分,不符合或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履约能力证明材料的不计分。说明:1、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2、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3、凡评委评分项牵涉的证明文件、数据、承诺,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或已提供但是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语义模糊易造成误解、前后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则该评分项计0分处理。4、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的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①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②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③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④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34-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仅供参考)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MB1E205321764229500645(3)项目内容:(4)是否分包:(5)项目负责人:(6)联系电话: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预付款:(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分期付款:(应按照季度分期支付合同款项)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35-(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2)地点:(3)方式:(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4.合同验收(1)验收主体:。(2)验收方式:。(3)验收标准:。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响应文件(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6-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37-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的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38-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应符合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39-9.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40-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3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售后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解除合同,乙方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41-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2-(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被发现有串通投标行为或不具有投标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解决争议的方法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2.通知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2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43-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合同生效24.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4-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本章第二节第1.1款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名称: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89号本章第二节第1.2(6)项项目现场本项目不适用本章第二节第5.1款★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成交供应商将合同全部标的物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供应商需将所有设备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对接、调试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供采购人正常使用。装备交付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成交供应商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和合同金额3%的银行保函,采购人按结算审计金额一次性支付(保函期限不少于2年,2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可申请退回保函)。成交供应商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交付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服务地点: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定地点。本章第二节第13.5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付款方式:装备交付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成交供应商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和合同金额3%的银行保函,采购人按结算审计金额一次性支付(保函期限不少于2年,2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可申请退回保函)。付款进度:(未通过验收合格的,不予支付)本章第二节第14.2(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本章第二节第20.2款解决争议的方式☑甲方所在地诉讼□仲裁本章第二节第23.1款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约定-45-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1、项目名称: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快速展开装置采购项目2、采购预算:598,000.00元(大写:伍拾玖万捌仟元整)3、项目概况:为深化初战联战机制,推进基层队站到场快速展开能力建设,灭火和特种灾害救援科根据前期拟定的深化初战联战和指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基层队站车辆快速展开装置购置。二、采购标清单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台)备注115米金属拉梯自动落地装置2安装于消防车上,用于15米金属拉梯的自动取放与展开。2橡皮艇自动装置6安装于消防车上,用于橡皮艇的自动放与展开。3橡皮艇和15米金属拉梯侧翻自动装置2安装于消防车上,可同时实现橡皮艇与15米金属拉梯的自动取放与展开。4水带拖车自动装置2安装于消防车上,用于水带拖车的自动取放与操作。三、技术要求:(一)15米金属拉梯自动落地装置技术要求尺寸规格:梯架安装尺寸为6000mm×500mm×400mm—6500mm×650mm×550mm。材质要求:梯架主体采用6061铝合金材质,底座采用Q235A钢板材质,表面经先镀锌后喷塑工艺制作。★核心部件参数:自动装置用气缸和电磁阀采用满足国家标准的国内品牌;梯架主动力为标准气缸,铝管缸体,碳钢活塞杆,使用压力0.15-0.8Mpa;电磁阀为封闭型二位五通,铝合金阀体,纯铜足匝线圈,使用压力0.15-0.8Mpa,自动装置的抽拉式结构增加定位卡扣。承载能力:可提供50公斤-100公斤范围内设备的取放。▲制动与控制:采用气动制动,带有应急手动开关、电动按钮开关、移动式无线遥控开关。整体重量:设备整体重量≤300公斤。▲展开效率:无需人员上车顶操作,展开时间25秒-30秒。翻转性能:梯架可翻转≤60度,从车上翻下≤2.9米;展开翻转角度58度-62度,从车顶翻下距离2.7米-3米可调。-46-辅助部件:配有移动小车,单人可轻松拖走梯架;采用脚踏式锁紧开关,脱开与主梯连接时间快至3-6秒。(二)橡皮艇自动装置技术要求尺寸规格:艇架尺寸为1600mm×1300mm×750mm—1750mm×1400mm×850mm。▲材质要求:艇架主体采用6061铝合金材质,底座采用Q235钢板材质,表面经先镀锌后喷塑工艺制作。★核心部件参数:自动装置用气缸和电磁阀采用满足国家标准的国内品牌;梯架主动力为标准气缸,铝管缸体,碳钢活塞杆,使用压力0.15-0.8Mpa;电磁阀为封闭型二位五通,铝合金阀体,纯铜足匝线圈,使用压力0.15-0.8Mpa。承载能力:可提供60公斤-200公斤范围内设备的取放。▲制动与控制:采用气动制动,配备无线遥控和有线开关。整体重量:设备整体重量≤350公斤。展开效率:展开时间20秒-35秒。翻转性能:展开艇架角度45-55度。(三)橡皮艇和15米金属拉梯侧翻自动装置技术要求尺寸规格:多功能侧翻自动装置尺寸为1600mm×1300mm×800mm—1750mm×1400mm×950mm。▲材质要求:艇架主体采用6061铝合金材质,底座采用Q235钢板材质,表面经先镀锌后喷塑工艺制作,梯架连接处增加耐磨橡胶垫,减少梯架展开与回收时的金属摩擦损耗,延长梯架使用寿命。★核心部件参数:自动装置用气缸和电磁阀采用满足国家标准的国内品牌;梯架主动力为标准气缸,铝管缸体,碳钢活塞杆,使用压力0.15-0.8Mpa;电磁阀为封闭型二位五通,铝合金阀体,纯铜足匝线圈,使用压力0.15-0.8Mpa。承载能力:可提供60公斤-200公斤范围内设备的取放,可同时取放橡皮艇和15米金属拉梯。▲制动与控制:采用气动制动,带有应急手动开关、电动按钮开关、移动式无线遥控开关(30米有效范围)。整体重量:设备整体重量≤350公斤。展开效率:展开时间20秒-35秒。翻转性能:展开艇架角度45-55度。-47-(四)水带拖车自动装置技术要求尺寸规格:水带拖车尺寸为1100mm×400mm×500mm—1200mm×600mm×650mm。★核心部件参数:自动装置用气缸和电磁阀采用满足国家标准的国内品牌;梯架主动力为标准气缸,铝管缸体,碳钢活塞杆,使用压力0.15-0.8Mpa;电磁阀为封闭型二位五通,铝合金阀体,纯铜足匝线圈,使用压力0.15-0.8Mpa。收纳能力:安装于消防车上,取放小车可放置120-160米水带。▲制动与控制:采用气动制动,带有应急手动开关、电动按钮开关、移动式无线遥控开关。自重要求:水带拖车(铝制品)自重23-35公斤。旋转性能:采用抽拉式结构,可旋转60-100度。脱卸效率:小车脱卸时间15-25秒。四、其他要求(一)所有装置的应急手动开关增加醒目标识(如红色荧光涂层+“应急操作”字样),便于紧急情况下(如断电、遥控失效)操作人员快速定位开关位置。(二)验收要求:由采购方组建人数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验收安装质量、功能性能以及作战适用效果,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合格报告》,验收不合格: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三)付款条件1、付款方式:装备交付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成交供应商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和合同金额3%的银行保函,采购人按结算审计金额一次性支付(保函期限不少于2年,2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可申请退回保函)。2、合同履行期限:30日。3、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成交供应商将合同全部标的物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供应商需将所有设备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对接、调试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供采购人正常使用。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交货方式:成交供应商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交付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四)质保要求★设备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自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8-八、采购需求偏离表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序号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应答偏离说明供应商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6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快速展开装置 金属拉梯自动落地装置 橡皮艇自动装置 金属拉梯侧翻自动装置 水带拖车自动装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